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LINE的對話紀錄應先予以留存,若對方實際年齡未滿十六,則恐會更為棘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按刑法第227條妨害性自主罪: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 建議閣下委託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辦理法律之實務經驗提供寶貴意見與您分享。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兒少法等犯罪行為,建議瑜前往警局接受警詢前,應盡速委任律師,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今天上班沒事做時就用微信打開搖一搖的功能想找人聊天,然後就有位男生跟我搖到聊天,然後就直接po了無聊可以找妹妹約會的電話給我,我下班後很無聊就傳簡訊到這支電話,內容如下:
我:哈囉你好,我是凱哥介紹的
我:不知道什麼時候有空可以跟你約會
對方:這裡是台中市五分局風化組警佐王xx,在此通知你至本局說明網路兒少風化案情,請於七月八日上午十點報到
以上結束對話
我想問的是:我又沒有提到任何要援交或金錢等等的字眼或暗示,只有短短一句可以跟你約會嘛,這樣就要辦我,而且要我去約談也很怪,只有一個簡訊就要我去,也沒打電話來。
然後我有去網路看第五分局的組織根本也沒風化組,所以在想這會不會是惡作具或是詐騙的。
有好心的律師大人可以幫幫忙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警察沒有證據,就完全不要承認,就連line紀錄都不要承認,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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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警察沒有證據,就完全不要承認,就連line紀錄都不要承認,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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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打電話至警局詢問是否有其人其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成立須您主觀上知悉對方的年齡範圍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這必須從對方與您的互動過程、對方的打扮及言行舉止的成熟程度而定;另外,至於您所述及「有交易但無性交」,在本條犯罪的行為階段謹有「未遂階段」,而本罪僅罰「既遂階段」而不罰「未遂階段」,因此應不至於成立本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承認有任何之交易行為,避免您不必要之麻煩,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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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若有散布性交易之資訊,縱使沒有真的約出來,還是有可能成立兒少法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良民證(亦即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規定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好像是要被判有期徒刑才會顯示有犯罪紀錄
你要確定一下:
1. 是被判3個月"拘役"(120天)?還是3個月"有期徒刑"?.拘役有時最重可加到120天(4個月).
2. 若是被判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後要等5年.才可以申請到良民證(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


您好:
您有意圖營利未遂及媒介的問題,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建議強調並無任何營利的意圖,將案情引導至單純協助媒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事情是這樣的當天網上我上liveany聊天,剛好遇到一個自稱紫諾的網友說他不習慣在上面聊天,通常用line聊,不疑有他加了賴聊,首先他說她是真理大學學生,她後來提到她有做援交過夜或者2小時,她問我要嘛,抱持的好奇的態度我說好,她叫我到她指的地點拍照給她看,我如實質照做,她說叫我留手機我也照常做,突然接到一男子電話叫我買3000的點數卡,我也買了還傳給她,後來她又追加保證金9000元我也買了拍了給她,說什麼她見面拿到紙才能還錢給我,我也信了,後來她又叫我拍郵局的提領單,我拍了後來她又像我索討9000元這時的我說沒錢,我一直討價還價知道已被詐騙並且跟她說不要逼我否則我報警,我當下是希望能約到人要回那9000元,後來我也到警局報案領取三聯單及通知智冠科技停止儲值用戶之權利


一、她都說她是大學生了,原則上就是滿十八了,這個部分你不會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問題,不用過於擔心。
二、對方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要看想告的內容是什麼。
二、如果是合意性交的話不會有強制性交的問題,如果是告強制性交的話會有誣告的問題。
三、如果是合意性交,第二個層次是要看這個女方是幾歲,年紀越少對方刑責越高,女方的年齡如果未滿十四歲對方的刑責就很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十六歲至十八歲;十八歲以上。不同年齡的處罰都是不一樣的。
四、如果女方年紀太小,可能會涉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問題[這個條例最近有修法,連名字都要改了]。
五、此外,這個部分可能會有詐欺的問題,只是證據的部分要稍微搜集一下。
六、是否提告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姊姊可蒐集證據資料,如與客人之line連天訊息或簡訊紀錄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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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女於行為時確實已滿十八歲,則應不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家長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目前若已知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盡量避免與對方接觸,避免對方錄音蒐證之,並積極蒐集過去曾與對方連絡之相關證據資料,以利了解對方可能掌握之證據為何,應如何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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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會移送給地檢署,您可以主張因知悉對方未滿十八歲,所以未發生關係,否認有性交易之行為,本件您應有主張不起訴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以利爭取對您有利之處分,避免您不知輕重,於檢察官前再講出對您不利之證詞,情形更加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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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吸食,不會因為在同一個地方而受影響。
2、感冒藥的部份,倘若含有影響檢測結果的成分,可以依據健保紀錄、用藥紀錄等來作為答辯。
3、倘若檢測結果沒有通過,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一、 閣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的問題,指數殘留是指毒品反應濃度>300ng/ml表示呈陽性反應,則認為是有毒品殘留於體內,一般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最長時間為1至4天,是服用甲基安他命後,最低於服用後96小時內可由尿液檢測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閣下聲明並未施用二級毒品,在密閉空間吸到二手煙恐經採尿檢測後亦會呈現陽性反應,您該如何主張您的權利對檢察官提出有利於己的申辯,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二、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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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追朔應尚未逾越,而本件較嚴重者為媒介部分,此部分另一名網友的證詞會是關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證據不充足,可一概否認之,若有警察傳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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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小弟的女朋友 在104年4月19日 因好奇,上聊天室 散佈援交訊息
然後被警察抓到也當天筆錄做完就回家了,後面接到傳票跟警察局要罰緩的通知書 (罰3千元,什麼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書) 在然後就是依傳票時間7月17日 去報到,開偵查庭 然後收到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份書 ..
直到今年過年期間 105年2月10日 接到分局打來的電話 說要去警察局報到
結果 2月11日 我帶女朋友 去 警察局 警察也沒說什麼 就直接簽文件 然後把我女朋友帶走(沒上手銬) 後來看了 文宣才知道 是 拘票 上面寫 (拘提理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 傳喚不到) (備註: 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 折算一日) << .. 因為 我女朋友 從收到 檢察官聲請的簡易判決處份書後就沒收到其他通知或傳票了 ... 好奇為何會傳喚不到?
然後 過一小時後 女朋友有打電話給我 說 要繳罰金六萬 不能分期
然後我看到拘票上面是 105年 " 執字 "
那我想請問 我女朋友從那天後就沒回來了 是否是因為 易科罰金繳不出來
所以這樣算是直接執行了嗎? 還是算拘留 什麼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