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配偶外遇之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和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依此認定顯屬牽強,而本件警察原則上會移回您戶籍地的地檢署來偵辦,屆時您可能需回台中應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各律師:
匿名援援之前從事性交易被警察抓這一次(也罰了1500),因警察埋伏許久所以車夫也一同進了派出所,也在車夫車上收到帳冊;【那時候警察跟我說援交與嫖客都只是罰錢了事,也不追究之前帳冊裡的人只是要我清楚講明白上頭的人,又說如果最後我與車夫講的不一致可能會收到法院傳單】,
做筆錄時我依然堅持是第一次在網路上認識嫖客,然後拜託這位朋友(車夫)接送我,雖然帳冊有些頁數有寫著援援及數字(沒有日期)但我依然說那不是我,隔天得知車夫筆錄他承認是應召占馬夫,也把上頭的說了出去,就是沒說我,(那次事件後就在也沒跟他們任何一個聯絡了)
可是最近收到了法院刑事傳票傳我為證人,如果法官、檢察官有問道帳冊上名字或次數問題而我承認是我,會因此被罰後面的罰金嗎?
還是繼續堅持原來在警局的筆錄?
因為我也不知道訊問時“上頭”有沒有說了我什麼或“車夫”會不會更改說詞……所以懇請問怎樣做對我最好?該注意些什麼?因為不想在因此增添任何麻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對方年紀尚小,除非真旳長像成熟,否則要主張無罪應有困難,而本件多會被起訴,應在一審中爭取緩刑之諭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未滿十四歲,即使為合意性交,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若您承認犯罪,尚需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和解金,方有機會得請求緩刑判決,而不用入監服刑;若無法與對方家屬達成和解,可能須提出證據證明您主觀上認知對方為滿18歲之人,爭取無罪判決,提出對方網路通訊軟體上之年齡顯示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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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1條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審理中認罪且能夠賠償被害人,法院多半會酌減量刑到2年以下,再宣告緩刑。至於和解金額,以台北、士林、新北地方法院為例,大多在30萬元左右,我同事剛受委任完成一件調解,金額是15萬,供參考。 如果無法和解,或不願認罪,將來訴訟中就要舉證證明發生性行為時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可嘗試提出對方裝扮成熟之照片,或雙方往來對話記錄作為證據,爭取法院無罪判決。但刑法規定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都要處罰,即使本案中能證明不 知對方未滿14歲,能否跨越第二道不知對方未滿16歲門檻,難度甚高,一旦堅持否認犯行法院又判決有罪,刑度會很重,建議慎思。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如題
半年前在家中電腦上聊天室.遇到婦幼隊偵查員釣魚.被依兒少法29項起訴.
本人有前科 未超過5年 .現在案件已開完詢問庭.在等判決下來.我現在該怎麼做?等判決下來在上訴ㄇ?因為.我發現了一些問題 比方:當時偵查員並未書信通知而是當下打我手機要我去做筆錄(警方移送程序合法性?)...警方以誘導式套出關鍵性違法字語之合法性?為何警方只列出我ㄉ回話?未列出警方之問話紀錄?為何警方未掉出當晚之電聯紀錄?我甚至並未具體說要包養或援交.也沒有達成任何對價關西之約定或約見面.檢方提出起訴之重點為當時我ㄉ網路暱稱市公開性ㄉ(包養你一個多少?)還有跟警方ㄉ對話(就一個月陪我幾天零用錢)(服務ㄉ項目不同價錢就不同阿)(頂多吃飯逛街按摩打手槍)...這樣我還能上訴嗎?上訴有用嗎?我單親還要獨力養2個小孩..幫幫我好嗎?

一、收到判決後如果要上訴的話,上訴期間只有十天。
二、是從你收到判決時起算,到法院收到上訴狀為最後一天。不是以發文為準,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收到判決後如果你不滿意判決結果再上訴。上訴可先寫簡單的上訴狀,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然後再找律師研究有無空間。
四、我查了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40號,累犯,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案件法官也是這樣判的話,三個月易科罰金的話是九萬元。如果找律師處理在台北至少都要七萬元,這樣的話是否上訴你再考慮一下。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不至於構成相關犯罪,實在不需要給對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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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網認識的一個女生,和她聊天有三個多月,她一直說自己很可憐欠地下錢莊錢五萬塊,我一開始覺得這人怪怪的,就不理她,後來我笨又一直和她聊天,她一直說她很多可憐的故事,讓我心軟了,鑄下後來的大錯。
她不肯去工作,又說自己有在做援交,我就想說好吧,那我借你五萬,你提供我性服務好了,一年提供我每個月至少四次性服務,她說要考慮看看。
接著,隔天我們約到旅館進行討論,她主動說一年太久,半年內每個月提供四次就可以,我當下也覺得好,就和她簽了性愛契約,並完成了第一次性服務,並現金給了她五萬塊,但之後,就一直約不出來,一開始說小紅來了要休息七天,接著又哭說媽媽出了車禍,急需兩萬塊,我想說你拖了十天都不肯出來,我就不借她了,最後一通電話是,說她被地下錢莊 逼到自殺了,現在人在醫院,要我借她錢幫幫她,我也是不理她,還說要告她詐欺,結果她竟然說她有老公 要告我通姦,我看完氣到不行。接著,她就人間蒸發了
1 請問我告她詐欺,有勝算嗎?
2 她若真告我通姦,我會被判刑嗎?
我手邊只有契約上她的簽名和她自己手寫的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她的手機號碼,和她說她人在醫院需要錢的那通錄音電話紀錄,其餘對話證據都沒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另關於通姦之部分,若您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可爭執不成立通姦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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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日後若有相關文書寄達,您父母也可能會知悉案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
前幾日我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男子援交,有先付錢,但事後我看我錢包裡只有我自己帶的錢,所以我問對方為什麼要拿我錢,一番拉扯後我直接拿走對方錢包裡的三百還四百塊,忘記了...
因那天我有跟一個網拍賣家約面交自取,所以拉扯之後我想說算了,只想趕快離開那個地方
但對方之後密我LINE說”X小姐助你幸運”,我很驚訝為什麼他知道我姓什麼
那後來我去跟網拍面交時發現,對方給的錢在我包包裡別的地方,我很緊張,可是也連絡不上對方,想說可以還給他我拉扯中自己拿的三百....
當天晚上,我男友的臉書就收到不明人士密他說”XXX是你女友嗎?這女人很可怕你要小心”
我朋友跟我說我這樣是仙人跳,我上網查類似的事,都是還沒性交易前就帶人去勒索或威脅要錢,我又沒帶人,雖然我真的是拿了他幾百.....旅館走廊應該也有拉扯畫面吧.....這樣是仙人跳嗎?
第一次這樣...我真的很緊張,看網路上有人說有被這樣偷拿,所以當時也沒多想就以為對方拿我錢.....
真的很緊張很怕.....對方查到我個資.....我該不該到警局自首還什麼的? 因為我真的不是故意的......

本身21歲已成年,目前大學在學,有打工
在12/12收到地檢署傳票告知下週四開庭。
在10月底的時候,因為薪資不足以支付當月生活費,至網路聊天室尋找援交
暱稱有缺錢字眼,當下就有人(員警)向我私密對話,聯絡方式交換後,進一步的
本身有赴約,想當然的馬上被警方帶去派出所筆錄,警方本身在筆錄前向我說明在網路上暱稱有[援],[缺錢]字眼,就足以構成犯罪,我回答警方我不知道這樣就構成犯罪,警方告知我才知情
在筆錄過程中,我皆已坦承也說明因為本月薪水不足以支付生活開銷,學校學分費支出,所以導致以此方式賺取金錢,當下我也已經知錯,之後不敢再這樣,警方有跟我說這一定會開庭,警方也向我說,開庭你只要有悔過,坦承不對,下次不再犯,被判緩起訴機率95%以上。
筆錄過程警方有說需不需要律師,我說不用。那麼我本身這樣需要請律師嗎?還是我自己就好? 因為我真的不知道這樣就構成犯罪,當下被警方帶去派出所也罪證確著,也不能夠隱瞞欺騙什麼,本身也不會也不懂怎麼欺騙,騙人很快就被拆穿。
1.我若直接向檢察官說明實情,認罪,初犯,有悔過心不再犯,被判緩起訴機率大嗎?
2.需要請律師嗎?
本身真的怕被判有期徒刑,這樣我的學業,我的家人,因為這樣對我失望。
想請求各位律師,有什麼方法方式可以幫忙,協助?
這真的很重要,既然事發了,庭上我也會坦承過錯,直接面對。
麻煩各位律師可以幫忙協助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警方有受理,即會傳喚到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無須支付相關費用,若對方有違相關可會之言論或行為,應錄音錄影加以蒐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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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同事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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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能有成立之風險,所以仍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知道年齡部分,確實是個要件,
我以前有承辦該類案件的經驗。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00112/32227032/applesearch/%E8%8D%92%E5%94%9020%E5%AE%98%E5%85%B5%E5%AB%964%E5%B9%BC%E9%BD%92
這件是以前我在屏東地檢署時指揮高雄少年隊警官偵辦的。其他的還有很多,就不列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兒少法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結果嫖客三十幾人裡面有緩起訴處分的,有不起訴處分的,有起訴判有罪的,有起訴判無罪的。差異在於年齡的認知及犯後態度。


回覆 Ed 的發言內容: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 (恕刪)我當時破獲的應召集團,旗下少女有未滿十四的,十四歲以上而未滿十六歲的,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只是記者沒有全寫而已。那件恩客清了三十幾人,媒介的旅館服務生也清了約十人,當然還有幕後的老闆及車伕。以上提外話。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二五三條之一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形式上檢察官是可以緩起訴處分。本件也有無罪之空間。但是檢察官想不想要給你緩起訴處分,還是認為應該要起訴,法院認定你應該知悉援交少女的年紀,還是應該不知悉,屆時就要看偵查庭或法院言詞辯論的情況決定了。這個部分量刑的空間很大。也涉及到每個檢察官及法官的個性,調查證據的結果。結果為何,我就無法預測了。





依您所述情形,業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之規定,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又此部分主要係為保護少年之身心健康而設,故而並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或其家長未行提出告訴,檢警若因而知悉相關事實者,仍應依法進行偵辦。
本案後續處理建議您進一步洽詢律師協助,釐清事實以研議可行之答辯方向。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通常這類案件都是易科罰金而已
但是如果你希望無前科
建議你要想辦法與對方家長和解
因為已經滿十六歲比較好解決
這樣就沒有前科了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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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當時有家人陪同去做筆錄但是一聽到我犯了 "未成年強制性交罪"
我跟家人聽到都整個傻掉! 偵查佐翻了一下記錄說 我前幾年有去援交
但是我不知道 我這幾年有犯甚麼罪嗎?? 而且又乖 上課完 則去上班 下班完就去找朋友聊天 我都試過這種生活
而從兩年前就沒有再聊天交友網站交友
而且上面說明有附上說 有付500元援交費 , 我想了很久怎都沒發生這種事情
更何況我也沒去做援交
但是我又說我沒有啊 我怎麼可能去援交 更何況我是學生也沒甚麼金錢讓我去搞這種事情
現在偵查佐要我等開庭通知叫我去開庭 ! 且我沒前科 也沒做過援交
想請問律師們:
我要如何面對檢察官
還有到庭通知信何時才會寄來
現在搞到自己心情都憂鬱起來了, 明明沒做錯事反被變成關係人
這個案子要多久才會結案 會留下前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避免再為此行為,以免上了警察的當,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危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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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九月初的時候在網路看到了一篇 他在UT聊天室 被大陸人說要援交 然後說怕警察抓所以用遊戲點數交易 然後被騙了3千的遊戲點數
我當下想說要去騙騙大陸人 所以我去了UT 名子打了 包癢找我 我想說 因該會有人主動密吧!!
後來真的有人密我了 我就回她了 要包養嘛!! 交換即時通 她就回我 一個月多少 我就回她 一萬五
我想說 包養一個女生一萬五 因該不可能有人會說好 除非 大陸人又想騙錢了 我就繼續的跟他聊下去 她說 要做什麼是阿 我回他 吃飯阿 做愛!! 想說 鬧這玩 我真的不知道 我已經犯法了
全部都在即時通 聊的
當下她 約我出去 我就直接跟她說 我有事 不行 因為我也不敢去
我現在收到了通知書說我犯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後續有沒有因此發生性交易並不影響本罪之構成。
本件您既然已經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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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性交易管理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0年11月4日公布在案,本法修正後與性交易相關之重點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從事性交易娼、嫖雙方皆罰,符合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者除外。所謂性交易在社會秩序維護法本次修正之中並未另行再予以定義,而是在立法理由中說明乃援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定義,指涉一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現存合法妓女戶得於原地址,依原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繼續營運。
因此性交易之所以會產生違法之爭議在於此項性交或猥褻有沒有金錢等對價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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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於100年11月4日修正後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原則如下:
(一)、在性交易專區設置前,除於現有公娼地點與合法公娼所從事之性交易行為外,從事性交易之娼、嫖雙方均為取締之對象,若經查獲,均須處罰。
(二)、查獲上揭違法案件,均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81條及第91條之1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裁罰基準辦理裁罰。違反第80條規定從事性交易者,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下:
1、第1次違反者,裁處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
2、第2次違反者,裁處6,000元以上,未逾12,000元。
3、第3次以上違反者,裁處12,000元以上至3萬元。
違反第81條規定媒合性交易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即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裁罰金額視犯罪情狀、是否累犯而有差異。


前幾天我家人收到通知書要我去警察局報到,案由是違法性交易防制法...好像也是跟大家一樣第29條那種,但是我話說在前頭我沒去什麼聊天室找人援交也沒有和什麼人出去見面援交,但今天會收到通知書我懷疑因該是有人(朋友)惡作劇,後來也上網查了一些相關資料也看了一些大家的經歷,但我想問的是我今天沒做這件事情,但警方手上可能握有聊天室的對話甚至我的網路IP位址和我的手機,但都不是經過我本人同意的散撥或留言,那警方是否會採信我的說詞?我該怎麼找足夠的證明我沒有做這件事情?
而且聽說去說明案由的時候有先警察會態度不好或著威脅的手段逼迫你認罪就可以減輕罪刑以鍰起訴易科罰金等等的簡單結束,我應該如何用技巧去應對警察?
有的人去說明完之後沒事,也有人說明完過幾天收到傳票要去地檢署開庭,但主要是我不要最後被警方全案交由地檢署最後還要開庭,因為我沒有做的事情,為何有些人可以完全脫身!!那請問警方辦案的定義為何?是不是只要我措詞強硬的說那不是我做的我只是被人惡作劇並提供那個時間點的不在場證明,警方採信之後他的辦案流程就可以不用交由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