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形 是屬於相當嚴重的情況
沒有進一步處理 很快就會被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本次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之犯罪,將被起訴之,若您持有二級毒品之數量不多,均有機會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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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做口供的時候有問我跟那名網友的關係。 我答說: 我是今天跟他剛認識的網友,約好要去他家施用安非他命,我並不知道他是藥頭,也不是要跟他買藥或任何交易。
然後警察友問我毒品來源,我則是回答: 那是之前與另外一名網友約在北投旅館,一起施用安非他命剩下的份量,然後網友送給我的。 之後我因為怕被家人發現一直藏在皮夾裏面,本來打算跟昨天那名藥頭網友一起施用,卻沒想到被抓了。
警察還有問我那名送你安非他命的網友還有辦法找到人或知道任何名稱綽號嗎? 我回答說: 我已經沒有任何跟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了,因為一開始只有用LINE聯絡,而且已經是兩個多月前的事情了,對方的綽號我也已經想不起來了,然後我也沒有對方的電話。 (註:我因為怕有麻煩,所以跟那名網友只有約過一次之後就把他的LINE刪除,再也沒有連絡了。)
之後警察就從什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我則回答: 大約在去年11~12月的時候。
以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什麼時候,我回答: 大約是兩個多月前。 毒品是自己要施用還是交易用? 我回答:自己施用 接著就是驗尿然後被送往台北地檢署開臨時庭
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概和警方相同,也是為什麼要放一包毒品在身上兩個多月,然後都沒有施用。 我也是回答說因為怕被發現藏在皮夾。 以及毒品來源,及給我毒品的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來源。 我也是回答和跟警察的回答一樣。
檢察官有問我說真的這段時間都沒有施用毒品嗎,驗尿都驗的出來。 我回答:我這段時間真的都沒有施用任何毒品。
然後問我怎麼跟那名藥頭網友認識及認識的聊天室名稱。 我也都照實回答。
想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做口供時就有先承認那些微量的安非他命是自己要施用的,但是最後一次施用已經是兩個多月前,估計驗尿是驗不出反應, 這樣我還會被送勒戒嗎?還是說只是易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還有我應該請律師幫我寫緩起訴書以防萬一嗎?

因為上聊天室認識了一名網友,所以臨時起性約好要去他住所一起吸食安非他命,
但是我不曉得他那名網友本身是藥頭或者有其他前科,所以走進他家巷子的時候就被三名警方帶去松山警察局,
並在我的皮夾內被搜出微量的安非他命。
警察做口供的時候有問我跟那名網友的關係。
我答說:
我是今天跟他剛認識的網友,約好要去他家施用安非他命,我並不知道他是藥頭,也不是要跟他買藥或任何交易。
然後警察友問我毒品來源,我則是回答:
那是之前與另外一名網友約在北投旅館,一起施用安非他命剩下的份量,然後網友送給我的。
之後我因為怕被家人發現一直藏在皮夾裏面,本來打算跟昨天那名藥頭網友一起施用,卻沒想到被抓了。
警察還有問我那名送你安非他命的網友還有辦法找到人或知道任何名稱綽號嗎?
我回答說:
我已經沒有任何跟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了,因為一開始只有用LINE聯絡,而且已經是兩個多月前的事情了,對方的綽號我也已經想不起來了,然後我也沒有對方的電話。
(註:我因為怕有麻煩,所以跟那名網友只有約過一次之後就把他的LINE刪除,再也沒有連絡了。)
之後警察就從什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我則回答:
大約在去年11~12月的時候。
以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什麼時候,我回答:
大約是兩個多月前。
毒品是自己要施用還是交易用?
我回答:自己施用
接著就是驗尿然後被送往台北地檢署開臨時庭
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概和警方相同,也是為什麼要放一包毒品在身上兩個多月,然後都沒有施用。
我也是回答說因為怕被發現藏在皮夾。
以及毒品來源,及給我毒品的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來源。
我也是回答和跟警察的回答一樣。
檢察官有問我說真的這段時間都沒有施用毒品嗎,驗尿都驗的出來。
我回答:我這段時間真的都沒有施用任何毒品。
然後問我怎麼跟那名藥頭網友認識及認識的聊天室名稱。
我也都照實回答。
想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做口供時就有先承認那些微量的安非他命是自己要施用的,但是最後一次施用已經是兩個多月前,估計驗尿是驗不出反應,
這樣我還會被送勒戒嗎?還是說只是易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還有我應該請律師幫我寫緩起訴書以防萬一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確定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惟若您不確定,可考慮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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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建議您應委請辯護律師支援協助,歡迎閣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亦或使用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違反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二級毒品是七年以上的重罪
而且一年多沒有從事
其實警方證據應該是不太夠的
貿然承認其實並不妥當
但既然都已經承認了
那還是要朝認罪的方向走
可能也要判個三四年以上
建議先請律師跟妳男友談過之後要走什麼方向
因為認罪也是有不同認法
至於費用可能要看案件複雜度
建議實際詢問後再行說明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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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男友目前應確定是否承認犯罪,還是否認犯罪,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承認犯罪,可減輕其刑,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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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一月因朋友來家裡一起使用安非他命和k他命,朋友走後在我家公寓樓下被警察抓到販賣,可是我並不知道朋友販毒,警察帶著我朋友上我家叫我開門,我當時忘了警方沒有搜索票我可以拒絕開門,讓警察進門後,我自己拿出k他命,但是做筆錄警察問我之不知道我朋友在販毒,我說我並不知情,但是K他命是那朋友給我的,我只承認有用k他命我卻說我自己沒有吸食安非他命,因為我怕我又被勒戒我8個月大的女兒沒人可以照顧,所以我說了謊,我6年前曾勒戒過,大約1~2個禮拜後,我老公被檢察官從台中監獄借提回來,警察卻在家裡問到K煙味,我又被帶去驗尿了,請問我這樣2件案子,還可以申請在外勒戒嗎,請台中的律師幫幫我,我女兒剩我一個人在撫養……我不想女兒被社會局帶走,她只剩我一個人……我後來又被警察帶去做簡單筆錄,但是...我還是沒有承認.....我今天收到法院傳票4月20號要開庭 ,上面的被傳人為何寫被告,到底會怎麼樣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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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有關你哥哥再犯的行為 只能儘量具狀爭取減輕刑責
但他是家裡的重要經濟來源 妥善處理會有一定空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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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同時是一名男同性戀。
我在前天的時候被警察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帶回去警局作筆錄,
當時是兩名便衣警察,車子也是一般的車子但是上面有裝攝影機,
我想請問那個車子上面的攝影機會被拿去做為證據還是只要我沒有提出警察在車上對我使用暴力就不會用到它?
因為從被逮捕到上車到做完筆錄離開,
這整個過程我都異常冷靜,他們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所以警察一直說我在演戲之類的,也說我的反應不像是沒有前科的人(本人的確沒有前科)
然後他們一直說在車上問我問題只是在聊天
叫我不要想避重就輕的去回答他們的問題
然後他們開始要我解釋我在網路聊天室被他們抓到時的暱稱是什麼意思
還有要求我解釋男同志間的各種術語或是名詞
但是當我解釋的時候他們會一直插話
告訴我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那個意思或是不要講文言文、不要避重就輕,
或是:你說的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啦
或是:所以你說的跟我說得差不多對不對
之類的
因為怎麼解釋他們都會打斷我 ,所以我後來就乾脆直接說對,都是那些意思
但因為我那時候網路暱稱是:0弟缺錢可HI(19)。
警察叫我解釋到最後的結果是:
0:被幹,同意對方將生殖器插入自己的肛門從事性行為者。
弟:需要被照顧的那方(X)→警察認為弟等同於0號的意思(這點我後來想想警察會一直要糾正我是因為我的年紀才20(當時他們以為我19歲),如果就我的認知來說弟弟是需要被照顧的,那麼我會去找尋的對象一年紀一定不會比我小,也就是等同於我不會答應未成年的人與我從事性交易,這樣我不就沒犯法了?!)
缺錢:我沒錢。
可:可以。
HI:哈囉。(X):這邊就是我特別在意的地方,因為當時我跟警察說我的HI就是哈囉的意思,他糾正我,他要我說這就是拉K,我跟他說我不知道,為什麼HI會等於拉K阿?他說叫我不要裝傻了,GAY的術語就是這樣我不可能不知道
後來爭執很久我就跟他說我的HI的意思是對方出錢我可以隨便他,甚至是讓對方下藥(春藥)之類的,他就說下什麼藥?就說拉K就好了啊!
這邊我必須承認,當下對於這句話我的確是想避重就輕,我知道HI這個術語真正的意思,但是我堅持跟警察說是哈囉的意思。
但是警察在後來閒聊的過程還是一直想我講出HI等於拉K,我就直接告訴他們
我真的不知道HI跟拉K有什麼關係啦,但是我用過安非他命[WU1] 。
他們叫我不要隨便講出來他們沒問我這個
它們也從頭到尾都強調說他們是想要幫助我,所以我從頭到尾都很配合他們
連後來要蓋章確定筆錄內容那些我都直接蓋下去 ,沒有確認內容,
因為當時我真的覺得他們是要幫我。
但我現在想想有點害怕,因為如果攝影機被交給檢察官,或是他們有在筆錄裡面寫說我吸食過安非他命,這樣我的罪是不是會更超過,
我需要解答的問題是:
一、如果到時候檢察官真的有問我這些事的話
我可以提出因為在第二次自白(筆錄)時沒有說到自己曾經吸食過安所以拒絕檢察官用攝錄機的第一次自白當作證據嗎?
還是說我只能認罪?
二、再來我想請問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的流程有哪些?
還有到時開庭是只有我跟檢察官兩個人嗎?
還是會有其他的人在呢?
還是說警察是直接從IP監看我所以換了也沒用?
我怕警察以後會監視我的帳號,因為我帳號裡有些朋友也是做不正當的事,我很怕會牽連到他們..
會覺得警察監看我的網路是因為
我其實一直有解離性人格疾患,也就是MPD多重人格障礙的困擾,所以2月~3月期間我都一直在網路上尋找相關文獻,而且我的身邊沒有幾個人知道這件事,
但是那天在車上警察一下就說出我是不是有多重人格、我現在是用哪個人格在跟他對談,
雖然他說他是用猜的,但是我覺得太巧..
而且他們也第一次就猜中我讀什麼科系…
四、警察說到時候會有東西寄過來要我去開庭,我想請問他大概是幾天內會寄到?
因為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
五、警察說我的刑責應該不會太重,但是因為我家蠻有錢的所以也不會輕到哪去,
六、我犯的法律會因為是男同志的關係就判的比較重嗎?
但是他們好像真的對我蠻好的..
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或是律師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之犯罪為於網路上散布性交易之訊息,至於您有無施用毒品,會視您驗尿之報告而定(若您有作驗尿的話),故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目前您應趁您記憶清楚之際,將警詢筆錄之問題及答案均加以記錄,以利和律師討論於地檢署應如何應對檢察官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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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販賣目前應已上訴二審;而持有方進入一審,此應為二案,分開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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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安非他命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二級毒品。檢察官可以依職權,處以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審酌的標準包括:過去毒品的前科、目前是否有正常工作、是否與親人同住、表現出志願戒掉的毅力決心等等。因此,您現在可以寫一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聲請書給檢察官,提出上開所述檢察官審酌之重點,並附上各種證明文件以茲佐證,請檢察官給你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後,您就要自費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配合的醫療院所做替代療法或是戒癮治療,並不定期的接受地檢署觀護人的採尿檢查。
檢察官若不為緩起訴之裁定,就會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之裁定。倘若是案件進入法院,依法被裁定觀察勒戒,那就要進到看守所附設之勒戒所勒戒了。
建議您迅速提出一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聲請書給檢察官。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盡速為您具狀向地檢署請求,但機率不高,您再犯之行為,除可能有觀察勒戒之外亦有可能直接起訴施用毒品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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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毒品案.警方無故對我搜索.在我車內搜到K他命20公克.我承認案發前幾天我吸食過K他命.但那包20公克K他命並不是我的.由於當時在警局我並沒有簽同意搜索.但毒品案也是有被採尿.移送法院.檢察官將我飭回後.我回到案發現場.被我找到有一支私人監視器.所照的角度.剛好是我遭搜索的位置.於是向監視器的主人求取案發當天的影像.順利得到影像.內容除了能證明違法搜索之外.意外拍到疑似在搜索過程中.有一名計程車司機有走過來與警方交涉.互動.疑似交付毒品的動作.原本已經搜10幾分鐘了.都還正常.他們一交涉完.警察再回去搜.就馬上說搜到毒品.影片中很清楚的看到.搜到毒品那時候.我根本就沒在旁邊看.結果我將該影帶複製拿去地檢署交給檢察官.過沒幾天就先收到法院的裁定書.是法官撤銷警方向法院聲請逕行搜索的裁定書.前幾天去開偵查庭.檢察官是針對我驗尿部分.有2級安非他命和3級K他命的陽性反應.問我有沒有在案發前吸食過.我坦承我有吸食.請問.法官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所聲請逕行搜索.所以案發時警察的搜索行為應屬於違法的.那驗尿部分證據是否也不能採用.果然檢察官真的都是挺警察的.都沒問到警方栽贓部分.口氣也不太好.開完庭時還告訴我."最好是盡量去申訴沒關係啦"有時候真想把影片拿給媒體.因為真的照得很清楚.我問的重點是遭違法搜索.法官已經裁定撤銷警方逕行搜索的行為.驗尿部分是不是也會沒事.我看過相關判例.案子都要打到高院才會沒事.請律師大人為我解開謎題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另若有涉及其他毒品犯罪之部分,如販賣轉讓等,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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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請您要特別謹慎處理,建議應委請專業律師協助,在地檢署檢察官尚未裁定(觀察勒戒)之前,儘速先行遞狀請求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如一經地檢署檢察官裁定(觀察勒戒)後就無解了、請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或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毒品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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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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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103/6/14被開搜索票驗尿搜到安非他命.在拘留所過一夜.正常隔天應該直接送去勒借對吧.但是我再拘留所一天.剛好遇到變態男警.因為我已經被女警搜身完了.那男警利用職權.強制我進行搜身.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我就是因為這樣才被判緩起訴一年六個月.11/27開庭背判緩起訴12/22要去報到.12/15毒品上遊剛好一直找我要與我碰面.我哪敢.因為警察有拿它的檔案給我看認人.她男友都是槍械前科.我當然要自我防衛.因為警察猥褻12/28開庭.這麼剛好.那警察都有LINE問我毒品上遊的事.剛好我有跟他說12/28警察的案要開庭.警察能傳大家去做筆錄.時間他們一定可以彈性調整.沒有那嚜剛好吧.我剛好因為這件事.之前結婚家暴.有固定在靜禾醫院看診.都給院長看.有創傷後症候群.憂鬱症.有順便去做鑑定.1月初拿到輕度證明.請教能去法院申請精神狀態不佳.不適合勒借嗎?因為我2/3收到裁定單要勒戒了.請教有台中的律師能幫我解答.還是能詳談嗎?請問這能抗告上訴嗎?有台中的律師能幫我嗎?請問抗告有用嗎!約要花多少錢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即使抗告,所能拖延之時間也有限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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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問
我親戚在韓國機場因攜帶2公斤的安非他命被收押,還未判刑,家中尚有一名90多歲的母親,不知是否寫類似請訴書的相關資料送至韓國,能否幫助判刑結果,或則能做些甚麼有助判刑結果的事?另外若在韓國判刑後是否無法引渡回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需在韓國服完刑後,才會遣返回台灣,建議您們先向外交單位求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引渡法第2條規定: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運輸毒品依我國或韓國法律均屬違法之行為,可能會於韓國判決服刑或我國請求引渡回國接受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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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單純是轉讓
而且有提供上游資料的話
可以進行認罪協商
請求判緩刑
讓你捐公益金或服勞役的方式去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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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被起訴,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監聽譯文內容,及您是否有於偵查中認罪及供出上手應而查獲等減刑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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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 在吃飯的時候 錢包不見了
後來很急的一直尋找 大概三個小時後警方連絡我說撿到我皮夾
我馬上過去認領
但在我皮包中發現安非他命 我也說真的不是我的(那幾天都沒使用到皮夾)
也夾在深處
後來發現 檢方拿到時沒跟拾獲人清點
但偵訊時 我坦承 2天前到一位網友住家 它讓我施用
懷疑是他放置在我錢包的
我是學生 沒任何前科紀錄 也是初犯 真的是一時糊塗
但那包真的不是我的
爬了許多雯說可以試試看爭取院外治療
但打了幾通免費法律諮詢 都說 不太可能院外治療 叫我請律師也沒屁用
叫我好好去戒斷吧 寫狀文也不會有幫助
但我真的不想要因為這樣而休學 請問有律師能為我解答嗎?! 驗尿陽性
真的不可能有院外治療的可能? 一定要勒戒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犯,可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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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持搜索票來家中搜索,雖然完全無搜索到任何毒品跟器具,有扣押我的手機,還帶我跟他們回警局驗尿。有 或 沒有,驗尿是最準確的。當下採集我的尿液後,先以試紙測試,呈陽性反應-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我也只好坦承,也說明了 在他們要來搜索的前幾天有過ㄧ次,唯獨的ㄧ次,是第ㄧ次 也是最後ㄧ次,我知道這種東西碰多了不好,所以自己告誡自己,畢竟有嘗試過就好了,因此而無成癮。做完筆錄,隨即至檢察署 臨時開庭,當時有ㄧ份具結人簽章的要我簽名 並照著內容唸出來,所以這算是 我是以證人之身份吧?! 開完庭 檢察官告訴我 若需要我到庭的話,會再以傳票通知我,手機暫時無法歸還 還要扣押著。當時我有問警察他們,是不是會被勒戒,警察回答我說 “以他的經驗談 依照我的情形,完全無任何前科案件,加上我只是第ㄧ次 即是初犯,通常檢察官會先以原諒之方式 不致於送至勒戒”。經過二個月左右,我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心裡以為沒事了…結果這幾天 收到了…地院的刑事裁定,我卻成了被告人,檢察官聲請將我觀察、勒戒之裁定,如不服裁定,於五日內提出抗告。
我該如何寫抗告呢?! 我真的不想要被勒戒>< 還能有其他方式可選擇或替代的嗎?
我好不容易 在工作上 才剛升級到 主管這職位而已>
我真的很倒楣(就那麼的ㄧ次而已…),也感到相當後悔…
我該怎麼辦? 該怎麼辦…
當時我有因感冒發燒,有吃感冒藥跟普拿疼加強錠,這會影響尿液之檢驗嗎?
而我被扣押的手機 是何時才會歸還我呢?
我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聲請之,目前裁定下來,已經沒有機會了,不建議您嘗試抗告,一來機會非常渺茫,二來抗告亦不停止執行之,毫無意義,建議早點進去,好好表現,早點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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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持搜索票來家中搜索,雖然完全無搜索到任何毒品跟器具,有扣押我的手機,還帶我跟他們回警局驗尿。有 或 沒有,驗尿是最準確的。當下採集我的尿液後,先以試紙測試,呈陽性反應-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我也只好坦承,也說明了 在他們要來搜索的前幾天有過ㄧ次,唯獨的ㄧ次,是第ㄧ次 也是最後ㄧ次,我知道這種東西碰多了不好,所以自己告誡自己,畢竟有嘗試過就好了,因此而無成癮。做完筆錄,隨即至檢察署 臨時開庭,當時有ㄧ份具結人簽章的要我簽名 並照著內容唸出來,所以這算是 我是以證人之身份吧?! 開完庭 檢察官告訴我 若需要我到庭的話,會再以傳票通知我,手機暫時無法歸還 還要扣押著。當時我有問警察他們,是不是會被勒戒,警察回答我說 “以他的經驗談 依照我的情形,完全無任何前科案件,加上我只是第ㄧ次 即是初犯,通常檢察官會先以原諒之方式 不致於送至勒戒”。經過二個月左右,我也完全沒有收到任何傳票,心裡以為沒事了…結果這幾天 收到了…地院的刑事裁定,我卻成了被告人,檢察官聲請將我觀察、勒戒之裁定,如不服裁定,於五日內提出抗告。
我該如何寫抗告呢?! 我真的不想要被勒戒>< 還能有其他方式可選擇或替代的嗎?
我好不容易 在工作上 才剛升級到 主管這職位而已>
我真的很倒楣(就那麼的ㄧ次而已…),也感到相當後悔…
我該怎麼辦? 該怎麼辦…
當時我有因感冒發燒,有吃感冒藥跟普拿疼加強錠,這會影響尿液之檢驗嗎?
而我被扣押的手機 是何時才會歸還我呢?
我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緩起訴將被撤銷,而被起訴施用毒品之犯罪,您可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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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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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向地檢署檢察官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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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本人曾經因為吸食安非他命 並於102年6月間 進入勒戒所 經錯38天的勒戒觀察後 才出來 但又在103年 12月23日晚間 因為在LINE上與人約定 由於通話記錄全遭警方鑑識 所以在與朋友約定的時間與地點遭到警方的盤查 並帶回分局 搜出帶有吸食器 並接受尿液採集送檢 而本人確實在近期內有吸食過安非他命 當晚在分局拘留 隔日移送台北地院 當日開庭 檢察官回答 在5年內二度吸毒 將會遭到判刑 請問最嚴重的刑責是否就是所謂的戒治 就是在進入勒戒所 需要6~7個月的時間後才可望出來? 在請問有無可能法官判決為緩起訴 或是在指定醫院接受觀察勒戒 或是法款處理呢? 在請問若不希望遭到判刑 那在面對法官詢問時 該怎麼回答也有可以不遭判刑? 謝謝回答!!


1.本件您是在觀察勒戒後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依法不再適用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機制,檢察官只能依法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2.本件是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初步來看應有很大機會遭判六個以下有期徒刑而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詳細可能得進一步視您有無其他前科紀錄等情形),故後續建議您可以考慮寫狀子(求情)請求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行偵結,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從而檢察官若准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進行偵結,則基本上本件犯行,原則上即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來處罰而不用坐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五年內第二次施用毒品,將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起訴之,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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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可能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若您未成年,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可能會進入感化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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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偵字即偵辦您男友施用毒品之犯罪,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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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29日我打110報案專線檢舉我朋友吸毒,後續我朋友礙於公務人員身份馬上被自家人法辦,並於勤務櫃裡查獲吸食器一組~安非他命一小包約一公克,但是後續我朋友於筆錄內咬我說是我賣給他,並且他還提供他自己所外的監視器畫面,說我這幾個時間點來所內找他就是來賣東西給他,相對的後來我於11月1日被我朋友他們同事持著搜索票搜索並查獲吸食器一組~安非他命兩小包其中一包是殘渣袋含袋子總重量共重0.92公克,後續於板檢複訊的時候我都一直沒有承認販賣,最後檢察官以五萬元讓我交保,我想請問一下各位貴律師像這種雙方都沒有直接性的證據(比如監聽譯文~側拍~帳冊~磅秤~分裝袋~大量現金等等......)雙方如果持續互咬下去檢察官會不會有可能雙方都直接以販賣起訴?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意旨:「購買毒品者稱其係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此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買毒品者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
依您所述,如僅有購買者即您朋友之供述為證據,依上開判決意旨,尚須以他補強證據方得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然您又有被查獲毒品及吸食器等,則此物品得否為販毒之補強證據,則有爭議,此時在法院中即須有完整的答辯以說服法院這些物品並不足以證明您有販毒。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涉及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等罪名,若有供出上游因而查獲之情形有減輕之機會,是此,您可對您朋友之證詞提出質疑,並針對雙方有無就毒品種類數量價格等交易必要之點合致,加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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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馬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馬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毒偵字第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隱私所以刪除個人資訊及時間 選擇易科罰金 1 需回到馬公辦理,還是在台灣板橋法院即可? 2 基本可分三期,最多可分幾期?需準備什麼資料? 3 可選擇易勞服役嗎?需準備什麼資料? 4 此刑期在上訴可能會在縮短刑期嗎?當事人有重大傷病卡 在此感謝律師專家的無私分享及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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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想請問律師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回覆 法律小學生 的發言內容:
想請法律小學生
第一次被捕後,判決如下,又於今年11/12二次被捕有無可能不進去勒戒的另外裁罰可能謝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2,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決處刑(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A 成分之暗紅色錠劑碎
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柒玖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
之黃色錠劑碎塊壹塊(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有第二
陸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明知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MDA 、MDPV、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
101 年10月3 日,在臺北市大同區安西街與涼州街口,向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風」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 元之
101 年11月17日17時8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號 ,為警查扣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之錠劑3 顆,其中暗
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
MDA 成分,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有
第二級毒品MDPV成分,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而扣案之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黃
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儀法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
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年月日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
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暗紅色錠劑碎塊1 袋(驗餘淨重0.079 公克)、
黃色錠劑碎塊1 塊(驗餘淨重0.1468公克)、藍色錠劑碎塊
1 塊(驗餘淨重0.1665公克)確分別含有前揭第二級毒品之
成分,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送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
前揭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幫親人問的!自己也很難理解法律!所以洗耳恭聽!順便爭廣知識! 非常感恩!!
應為採用上次的律師把所有毛髮都剃光了!
11月6號開庭 法官沒辦法能採集到我所有相關的毛~法官後來的結論是延後一個月再來法院或是警調單位到家採集毛髮!
如果10月27~11月份沒再用安非他命~而且也在10月27剃光所有的毛髮及身上之類的毛!
法官11月6號開庭說延後一個月那11~12月裡頭髮再長出來新的!
那再12月底再開庭被驗頭毛我是該給他檢驗還是再剃光所有的毛呢?
10月初有用10月中沒用而剃光頭毛到11月或12月長出新毛這樣會驗的道毒品反應?
以上的程序如果剃光所有毛髮10月到12月新長出來的毛髮還是檢驗的道那我該怎辦!?
還是依樣在剃光所有的毛髮及身上的毛12月再一樣的去報到又是一樣沒辦法檢驗到我的毛髮及身上麼毛!又會在延後嗎?
還是法官會想辦法就是要驗到我毛筏及相關的東西?
不解的是~這樣的案子還要延伸到多久才會完美的結案?
如果10月中就開始沒再吸食了經過11~12月~或者往後沒想再碰安非他命!
那這段期間是要一直重複驗不到毛髮而拖個半年才可以結案?
還是一定要讓我勒戒法官才肯放過這個案子?
有甚麼辦法能提早結案或是兩全其美平安收場的呢?
一之被緊綁在這頭痛的案子裡快不能呼吸了!
希望能給我一個很好的強心藥劑!提早能解決這件事這樣心裡的那顆大石也就不會再壓得喘不過氣了! 感恩幫個忙! 千萬分之一的感謝和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保險起見,半年內均不要蓄留毛髮,避免檢驗出殘留之成分,給自己麻煩;同時亦可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說明已無施用毒品,加以求情之,並配合至相關醫療院所看診,以利提供相關檢驗報告及診斷證明。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施主,你下次披個袈裟出庭,顯示出你的決心,手上拿個念珠跟法官回答阿彌陀佛,
我想他應該放棄了。你跟法官說,阿彌陀佛,我佛慈悲,施主乃執法之人,又何必苦苦相逼呢,
善哉,善哉。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大約概述:因為吸食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警察持拘票帶回警察局,並帶回兩組吸食器及一包淨重0.8克的安非他命。
採完尿抽完血做完筆錄後,被安置在拘留室等待隔天開庭。
因為有服用鎮定劑精神狀況有些恍惚,一開始有被警察當成不肯老實做筆錄,
警察也拿譯文說已經都有錄音了,後面解釋完原因後,盡力的配合警察做完筆錄,筆錄上有承認吸食以及證物是自己的。
隔天送至土城地方法院,路上有向警察詢問在外勒戒但警察說的不太清楚,只有叫我等開庭開到後面時,檢察官詢問補充時提出,開庭內容大概就是檢察官提出昨天筆錄的問題我重複一樣的回答,提出時檢察官是說因為還有持有二級毒品所以他也不知道,後面就被帶下去拿完東西就放回來了。
我不清楚那一庭是臨時庭還是偵查庭。
問題:聽朋友說應該還有一庭會裁決,本身是單親家庭,獨子,待業中,沒有低收入戶,能在下一庭之前都不再使用來證明有心要悔改,請問按照目前的狀況該怎麼增加申請成功的可能性?
該在何時提出我想申請在外勒戒比較妥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目前初步來看,您的男友若經驗尿採證鑑定之結果呈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者,則此部分會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於之後的刑事處遇則須視其是初犯或五年內再犯而定,若是初犯依法可以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若是五年內再犯則會依法逕行起訴法院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以判刑。
又是初犯若檢察官依法對被告先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者,得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因此若您的男友是初犯者,建議於訊問完畢後,趕緊委請律師具狀聲請檢察官賜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以代替執行觀察勒戒,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本人曾多次受任協助當事人撰狀成功獲緩起訴處分,若有需要可以進一步討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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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若被起訴,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卷證資料,再進行相關答辯,若逾期未開庭,可先致電該股書記官表達忘記庭期,詢問下次庭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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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毒品部分為觀察勒戒,若您於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前,仍有機會得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目前您應於勒戒所內表現良好,增加積分,以利提早結束觀察,此與詐欺案分別處理之,詐欺案另案處理,與觀察勒戒無涉之,無累犯加重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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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是被臨檢到 , 隔天就被移送開庭了, 怎麼會有時間備妥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例資料呢?
1. 如果是這樣子 , 會給他時間去備齊嗎?
2. 假如有備齊 , 就是判院內治療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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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驗頭髮的話,六個月內有施用毒品,都會被驗出來,若被驗出有施用毒品之情形,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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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毒品並進行驗尿,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施用毒品之案件為毒偵字案號,若為偵字案號,即代表欲偵辦您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幫助施用、轉讓、持有等相關毒品犯罪,若僅有偵字案號,但您仍有施用毒品及驗尿之狀況,仍有遭聲請觀察勒戒之可能,您可盡速委任律師撰寫相關書狀,為您辯護請求並與您討論相關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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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