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如果希望有實質效果,建議先做假扣押再來提告。假扣押是為了確保將來的強制執行,先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防止對方脫產的手段。有些人不做假扣押,打官司期間對方就脫產了,後續你告贏了也只是拿到幾紙判決而已,所以假扣押相當的重要。這個部分請認真考慮。
三、假扣押辦完之後,接下來可以考慮提告刑事過失傷害罪,如果對方有逃逸再告他一條肇事逃逸罪。
五、可以找律師的話儘量找律師,如果無資力供假扣押的擔保金,也無資力找律師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幫你們。另外一個方法是聯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你。
六、民事可請求的項目:精神上賠償(不能以支付命令請求,只能考慮以民事起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請求)、醫療費用及就醫交通費用(實支實付,單據要留下來)、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的損失(住院期間及醫囑休養期間無法工作是喪失勞動能力,這個部分要醫生證明;如果你爸是六十五歲以下而且原本有工作,因為車禍的關係有後遺症且有醫生證明的話,後續如無法工作是喪失勞動能力損失,後續如果工作能力減損的話可請求減損比例至六十五歲止的薪資損失,這個部分進入訴訟之後如果有爭執的話要送鑑定)、看護費用(含親屬看護,如果是實際有找看護的話要留單據,親屬看護的話一天是二千元,除非你在台南,台南的話有些判決會判一千五,這個部分進入訴訟後要醫生證明需要看護)、其他因車禍所生之損失(要看具體個案)。
七、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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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律師 您好
感謝您先前的回答
現遭遇問題如下:
2015-11-1 事故發生,鎖骨斷裂手術,直腸外科手術,左手無力復健
醫療單據約7-8萬,診斷書:休養3個月
調解金額:30~50萬
調解會無法達成共識-對方無法接受理賠金額,我方應會提起過失傷害告訴,遺棄罪告訴是否與過失傷害一併提出,是否起訴後才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故初步判定表只列出1.行車未注意前方行人2.行人未注意左右來車。 承辦警員未移交我方提供之監視畫面,後來補送仍未修改初判內容。已準備自費送鑑定。 對方車輛強制險已過期,已準備自行辦理特別補償金之申請。這部分理賠是否會與之後法院判定金額相抵銷?謝謝楊律師 解答釋疑
若真上法院,新竹區是否有推薦之律師
你好,有關肇逃的一些事情想要了解。
我母親于今年3月27日早6時許走斑馬線過馬路時遭左轉車輛由後方撞倒,駕車者有下車將我母親扶到路旁,我母親要求對方通知家人并協助送醫,但對方稱有急事要處理,之後便駕車離去,從此便無任何信息。
我于3月28日報案,當天警方調閱錄影并鎖定肇事車輛。
隨後于4月4日帶我母親去警局作完整筆錄,警方告知已聯繫到車主,但車主稱當天車輛借給他人駕駛。
接下來到9月19日獲警方通知去警局去作指認的動作,但因為事發當天天色昏暗,且距事發時間已久,我母親無法確認肇事者的照片。
接下來獲得法院傳票,將于11月下旬出庭。有幾件事請教
對方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 如對方稱車輛借給他人駕駛,我方該如何應對? 求償應注意什麼事項,有什麼證明需要提供?(母親因車禍住院開刀,後行動不便,家中需請看護照顧,因行動不便後在家中又跌掉一次) 其他有任何當天出庭需注意的地方請告知,謝謝!
二、對方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要看證據狀況,以告訴人的立場,可以做的就是儘量幫助檢察官搜證。
三、民事部分,如果檢察官起訴對方的話可以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的人會直接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裁定移轉民事庭之前請求是沒有訴訟費用的,如果在裁定移轉民事庭之後再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部分則有訴訟費用的問題。
五、可請求項目: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含親屬間看護一日二千元,增加生活需要,就醫交通費用需有單據。如果你母親原有工作則有喪失或減損勞動能力損失的問題,精神上賠償,其他損失。
五、可以請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這樣你就會了解得再多一些。
六、先研究 ,再搜證 ,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0228717475,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男朋友前晚騎租借機車行進時在前車左側方,到達路口時對方未打方向當所以我們也是繼續前進突然對方打了方向燈就左轉 當下閃避不及只好跟著左轉可是對方角度切太小就擦撞下去,由於當時地點交通繁忙故拍了6張左右照片之後便移車,我有多處擦傷男朋友也是輕微擦傷,但是當天做完筆錄之後監視器也調閱找不到影像,而且趕時間所以就沒有當天做驗傷的動作,直到今天對方說已申請初險會請保險跟我們談~
我想請問的是
因為當下趕時間所以我們沒有當天當地驗傷 兩天後驗傷還可以算數嗎 筆錄上面有註明我有受傷 機車倒左側 我也是左膝擦傷 ,與筆錄符合.
再來是對方車體有一條輕微刮傷 ,我們租借的摩托車也有刮痕,但是監視器調閱不到無法判定誰對誰錯 ,請問對方有權利向我們索賠嗎~
律師你好:事情是這樣 我之前玩遊戲認識一個27歲女生,他跟他老公感情一值不合曾鬧到離
婚好幾次,在9月30日那個女生就離家出走了。
一開始是報失蹤他老公查通話紀錄也打給我過3-4次,我也表示說人沒來找我
但是他老公一值煩後來很誇張還要問我個資,剛好手機門號也到期我就換門號。
上周六接到分局偵查隊打來說他老公又另報案說我誘拐,一開始接電話是我父母,
警察說對方提出質疑是(失蹤前的通話紀錄)還有我為什麼換門號?
我也跟警察說有通話紀錄不代表人一定來找我之類的,況且門號約到期都可以查明
,而且我跟父母親同住,我也有女友怎可能會去又拐一個身分不名的女生。
我也有跟警方說請他去調閱他失蹤後的CCTV有沒有看到我跟他在一起,有證據再來
說,但警察回我說他權責沒這麼大,打電話來只是想先問問一下而已。而且他失蹤那
我也在上班也有主管可以作證還有監視器。
聽完我所說的警察聽完也是會跟報案人說不太可能,我想請問律師一下,那我下一步該如何自保,不然他一直這樣作讓我覺得很煩。
您好:
我有三個問題:
我(屋主)購買社區大樓其中一樓層房子及一個獨立停車位(產權是屋主),問題是位於地下一樓我的停車位是臨近地下車道往1樓出口,旁邊隔一牆是社區資源回收區及子母垃圾車。社區的保全及清潔工會利用~我們早上7:00將愛車開出之後,8:30有環保局清潔隊來收子母車的垃圾,會將這1小時多空窗期,將子母垃圾車三台全部排停在我的車位上,接著,這同住一社區不知名的撿回收人就會陸續到我的車位去進行落地的撿垃圾做資源回收,造成我的車位很臭~髒水遍地~永遠沒有乾的時候。
所以我的問題
一、我可以去警衛室要求調閱錄影帶(我車位在車道出口附近確定有錄影),他們可以拒絕我嗎?還是我必須報警才能合法的調閱監視器?(因為我當時沒帶手機沒錄影拍下,所以想將監視器畫面直接拍下,直接做酌證資料,利於我後續要法律訴求),如果他們同意我調閱今日監視器,但是沒有同意我拍下監視器畫面我可以強制拍嗎?會有觸法問題嗎?
二、自家停車位被社區的保全跟清潔工為了圖利職務之便私自侵占,停放時間雖然只有1小時多,但這1小時多否構成侵占?因為我上班因素,所以我也只有親眼看過2次(包含今日),但是車位上長期有汙水是事實,我也跟總幹事反映過很多次,但是總幹事總是敷衍我,所以這次我嚴正要進行捍衛權利,但是有規定幾次以上紀錄及時間才能成立侵佔罪?如果無法成立?那我有哪些權利可以捍衛我的停車位?
我如果寫存證信函被告人對象應該是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還是總幹事、保全、清潔工?
三、雖然撿回收之人有可憐處,但是他確實就地在我的車位直接進行資源回收,造成我的不便,我應該要怎麼告誡他?社區各處大廳及電梯都有明確公告,資源回收是屬公物不可以私自拿取?所以我可以告保全及清潔工放任社區的撿回收的人失職嗎(因為他們人在現場)?及社區總幹事沒有確實執行社區管理辦法嗎?我可以告他們侵占我車位牟利他人嗎?
各位律師們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調閱監視器的期限,若是一般民眾有調閱監視器之需求,需在幾日內才可調閱,若是上法庭,法官可以調閱的時間是多久,還是法官能無限期調閱,只要需要,隨時都可以調閱???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車禍,經過調委會調解不成,對方要我們過失傷害,刑事帶民事賠償,事發經過是這樣的,對方忽然在直行時右轉,導致我沒有預警情形下撞上對方,對方告我後車撞前車,我們不服,也是告對方過失傷害連帶民事賠償,經過監察庭的判斷,檢察官認為對方真的有說謊之嫌,但是對方卻拿監視器來證明,由於那路口監視器的角度問題,剛好只能錄到我撞到他的當下,對方雖然沒有調閱監視器,但是我們都很肯定,基於角度問題上,我們的錄影是處於劣勢的,雖然這樣,但是不論是在口供上、筆錄上、警察的研判表、分析表上,以及一些當時現場警察所拍的照片都是對我們有利的,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在監視器調閱上對方雖然當時沒有申請,對方現在還能申請嗎,抑或是法官能夠申請嗎???如果可以申請,我該如何說詞比較有利???
抱歉 詢問各位律師
我在一個匿名聊天室與人發生爭執
對方與我是完全沒有特定ID的
跟對方是一對一聊天 不屬於開放式的
對方先對我說出 無聊 討拍 假掰
更說出 希望我趕快去死
我也忿而回應
雙方互有對罵三字經 或是 互相叫罵對罵去死
對方最後說要認識我 說要好好照顧我 也說要帶我認識一群人
說他事業做很大 之類的話
對我來說已經造成我身心害怕了
我想提出疑問的是
對方如果提出告訴
會找的到我的IP嗎?
因為我查資料有提到 要重刑案 3年以上 檢察官才能向法院提出調閱IP資料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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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人的通訊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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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是真的吧!?
而這種一對一的匿名聊天室 不公開的
我自己也有留證據 但是我沒有散布謠言
也不構成 毀謗罪吧!?
我不想提出告訴 也不想被告 跑法院真的很麻煩又浪費時間= =
PS: 跟對方完全不認識 沒有ID 沒有代號 什麼都沒有
各位律師們好,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調閱監視器的期限,若是一般民眾有調閱監視器之需求,需在幾日內才可調閱,若是上法庭,法官可以調閱的時間是多久,還是法官能無限期調閱,只要需要,隨時都可以調閱???
事情是這樣的,因為車禍,經過調委會調解不成,對方要我們過失傷害,刑事帶民事賠償,事發經過是這樣的,對方忽然在直行時右轉,導致我沒有預警情形下撞上對方,對方告我後車撞前車,我們不服,也是告對方過失傷害連帶民事賠償,經過監察庭的判斷,檢察官認為對方真的有說謊之嫌,但是對方卻拿監視器來證明,由於那路口監視器的角度問題,剛好只能錄到我撞到他的當下,對方雖然沒有調閱監視器,但是我們都很肯定,基於角度問題上,我們的錄影是處於劣勢的,雖然這樣,但是不論是在口供上、筆錄上、警察的研判表、分析表上,以及一些當時現場警察所拍的照片都是對我們有利的,所以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在監視器調閱上對方雖然當時沒有申請,對方現在還能申請嗎,抑或是法官能夠申請嗎???如果可以申請,我該如何說詞比較有利???
我再今年(2015)9月於網路交易平台上與人約定購買3C產品我把錢匯給對方後,卻收到與實際不符的東西我有去警局報案,但是警方給我的感覺很消極,一直強調這很難抓到人因為對方可能使用假名,不過我有對方的電話、及銀行帳戶雖然警方說這應該是人頭帳戶,但是就算人頭帳戶我也想把帳戶持有人給找出來,來對此事負責我想請問我下一步應該怎麼做,要怎麼對對方(帳戶持有人)提告我手頭的資料只有電話及帳戶,還有警方調閱的監視錄影帶和一張報案三聯單,事情已經過了快一個月但是卻沒消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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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如果我要對對方做提告,我應該要去法院按鈴說要提告嗎?還是等警方消息在做下一步動作,因為警方一直到現在也都沒有任何訊息然而陸續得知除了我之外還有許多人陸續被騙,我們有建立一個共同群組一直等待好像也不是什麼辦法,對方卻依舊逍遙法外。
律師您好:(內容很長煩請仔細看完)
我想請問,近二個月前更換新領班(非本藉),但新領班故意找碴,胡亂扣分..我也忍了,但是他常找主任哭訴(他們本來私底下已經是十年的朋友)..
後來主任約談第一次!意思就是可能語言不通,有所誤會!試圖解除誤會,但是我與另一個同事知道,這個領班再說謊!但我們也不能改變什麼...
第一次約談主要是說:1.我對這個領班的態度不好 2.早退未知會領班
(1.有回話叫做抱願,不說話叫做態度不好問什麼都不說 2.早退一小時,是被這個領班激怒,身體不適也不想影響同區的同事,後來填好假單送出,她已不在剛剛通電話的區域,但我有請另名同事轉答。)之後一樣的繼續的亂扣分。
大概過了一個禮拜,星期五的時候,這個領班打電話來
領班:為什麼關他我的電梯?
我:沒有,什麼時候? (我直覺真的傻眼)
領班:有人就是有看到,也有聽到你說沒關係。
我:誰? 請他們出來說!不要再那邊說有的沒的。
領班:我! 就我聽到的!
我:好,那早上我們請辦公室調監視器!不要再那邊說沒證據的話。還有,現在我情緒不好,想請假回家,等會兒交假單給你!
之後隨即找我談話,說不用找辦公室,也不用回家!人已經不夠了!但我還是堅持調cctv。
過了二十分鐘,領班打來!說我們之前那麼好,對不起,可能是我想不對!之後哭的稀哩嘩啦...(我就這麼心軟,沒有再追這件事情)
過不到兩個禮拜的某天,下班前10分鐘,領班打來說,主任又要約談。即第二次約談。
我回答我下班有急事,沒有辦法去,但領班回答我說,你自已告知主任,隨即掛掉電話。(當天8:00,我有去主任位子上,但他還沒上班,因有另兩名同事也被約談,我就麻煩她們幫我轉答)
隔天,上班時,領班就來問我,為什麼沒到沒有說,我說我有請人說我有事,但是他開始把方向帶到該名轉答同事沒有說我到底會不會到!後來被問到受不了,我問說,難道你們都不能打電話嗎? 她即回我:還要打電話? 你沒救了! (之後看考核表,因約談不到,扣分!)
有被約談的同事,有告訴我,主任說會開警告單什麼的。可能會再約談我。我也沒有想太多。
過了不到幾天,沒有約談就收到警告單。考核被扣到70分,才會有的單子。但是上面寫的4項我真的覺得傻眼。全是領班主觀認為。
1.早退無告知領班
(請人轉達兼繳交假單,領班也核准,雖然第一次約談有說到這個,但我也解釋了,主任也說下次一定要通知領班再走。)
2.第一次約談後都是用line請假
(這領班上任後,沒說過任何新規則,我們當然就是照舊,從他剛上任,我就有用賴請假,並非他所說的是我約談後才開始的,而且他也是在最近九月中旬才跟大家說一定要用電話請假才可以准假)
3.對領班不禮貌,甚至有種族歧視的感覺
(這個令我傻眼的...)
4.對產品無仔細確認
(我說我提交的資料是別班的,但不被採納,考核表有被扣分)
這領班說這張單要我簽名,後面有一張紙要寫。但是想了兩天我不知道該怎麼寫,所以交了白卷還他也沒有簽名,之後因家裡有喜事我請假了5天+了兩天的颱風假,
9/30颱風假第二天過後又被告知早上8:00要約談一定要到,這下好玩了,在場的有主任領班不稀奇..管理部代表..人事代表都來了..主任就說我故意不簽,我說不是我不簽,也是要合理我在簽,從第一條解釋到最後一條,主任就是不信..我就問了:種族歧視是什麼事情?什麼時候?..領班說話了..就是電梯的事情..有兩個證人跟我說確定你是故意的! 我說:那我們調監視器阿,主任回:調監視器有什麼用..又沒聲音,在我聽來你就是故意的,說我有說了句沒關係什麼的擺明是故意關的。
(之後我只問了單子最後在誰那邊我就離場了,雙方無證據在那邊說來說去,要求證據隨即被說就是故意你就是有,我想誰都待不下吧?)
10/8 某同事告訴我,公司系統有寫被開警告單乙次,備註欄寫上毫無悔改之意,不予任用。但還沒收到公告。隨即我也詢問過管理部這是什麼意思,以及我要調閱監視器..管理部也說上層同意核准就是資遣的意思。但是監視器死命給我拖拖拖...到今早我才問到但是要我禮拜一才能調。有種官官相護的感覺。
我想問的是..
1.我並無簽名.公司可以成立這張單嗎?
(公司條例是說要公平公正客觀,但是並沒有,我以勞基法請假也被寫上警告單,坐個電梯還被說種族歧視...管理部說法,說是因為我不願意寫,提交到上層也只是白卷,10/9才跟我說寫那個是要給上層看的,當下約談根本都沒提到這個..意思是不予任用也是因為我什麼都不寫造成的)
2.這個領班以私人來說我可以對他提告什麼嗎?
(真的太過分..跟我道歉後又可以去說我是種族歧視...無任何的實體證據只有兩個菲律賓證人..但一直不說是誰..一下說禮拜二的事一下說禮拜三的事..重點是禮拜五才問我..動機到底是什麼?)
3.照管理部的說法還會約談一次,請問我該怎麼自保?
(有可能是請經理級的出來大聲說話吧,之前體會過一次..)
真的很長..謝謝您仔細看完........
他是今日凌晨三點半多 在公園運動完 人走在馬路上散步時 忽然被一間超商的男店員在大馬路上硬生生地攔下來 說懷疑他有偷東西 不止一次偷東西(這是第一次的傷害)
我兒子因此莫名其妙的事停下散步的腳步 人於是進到超商店內 向店員訴說他真的沒有偷東西 但這時竟變成2位男女店員 對我兒子說了一些不客氣的話 而最可惡的是 那2人最後還威脅似對我兒子說 如果我兒子再到超商 他們就要報警(這是第二次的傷害)
於是今日早上 我這個當媽媽的便與爸爸 到派出所請警察一起去超商找店員 並調閱了今日凌晨的店內監視錄影帶 而畫面顯示 店員其實無證據可證明我兒子有偷架上的青箭口香糖
我兒子手裡的口香糖,是另間超商買的,而且發票還在!祇是不小心,有將糖帶進了這間說我兒子是賊的超商裡
連警察都到了 我們當父母的也到了 而那位男店員卻仍一直說 我兒子甚麼行跡可疑? 在店內的柱子後面站太久 他們很合理的懷疑? 他們不知道為甚麼我兒子要站在柱子後? 他們看不見所以很擔心?
請問律師、專家:
1 一次在店外的馬路上 一次在店內 這超商的店員 怎可無憑無據 說我兒子有偷店內的東西?
2 我兒子站在店內的柱子後面他們看不見,竟會是我兒子的錯?所以他該是賊?所以他該承受以後不能再到店內買東西?一旦他去店員就要報警的這種精神傷害?(店員的說法站得住腳嗎?)
目前我們已提告了 告店員毀損名譽和威脅恐嚇 但不知您們覺得 這案子會告得成嗎? 贏面大嗎? (有路口的監視器影帶 和店內影帶可證明 是店員(店長)引起此事的 而且他沒有證據 祇說我兒子就是看起來很可疑?
其實我兒子很乖 不抽菸不喝酒不吸毒 祇是愛運動 如今卻變賊
請問 您們還有甚麼好建議 能提供給我這個憂心的母親?
為了我那不擅言詞 很害羞 且不擅人際關係的乖兒子 我真需要您們的想法
謝謝您們 請您們早些地 抽空回覆我
各位律師:
禮拜天20日,起床時發現車子(2007年份的車)停在停在家門口被撞了(我是用倒車的方式停在家中,輪胎的部分是超過家中牆壁,外面是紅線,家中牆壁距離約60公分,當時輪胎前緣離紅線約30公分,車子最前端大約超出紅線10公分),當時因為我要騎車出門,便請家人報警處理,回來後家人告知有至派出所做筆錄,警察人員也有拍照了,也告知說會調閱監視器,但給我的感覺是不積極,也許對警方而言是小事,但維修起來也是一筆錢,到22日晚間11點時,負責的警員打來了,說有拍到疑似可能的車輛,也說會繼續看監視器查閱車牌號嗎,若查到便會聯絡對方,但我剛剛打至派出所,想瞭解目前進度,該警員卻休息至27日才上班,也不知道目前是有沒有循線找到車牌號碼,想請問我有什麼方法可以讓警察處理態度積極一點嗎,目前維修估價已經估好了。
1.若提告能讓警察積極處理嗎?但沒有找到人我也無法提告吧,還是可以提告?
2.該警員休息至27日上班,若真的找到對方,但離發生也一週了會不會有什麼影響,我的權益而言。
3.日後若找到對方,請問我該如何處理?私下和解嗎,若對方不願賠償或是金額不合理就提告嗎?提告是要以車禍還是毀損的名義,家人是說要告毀損?
4.警察會不會認為這是小事,不想處理,便稱找不到車牌等原由,將案子吃掉。
感謝各位律師,第一次發生這種事問題很多不好意思。
一、這樣的情況不會有毀損罪的問題,第一個,如果他是故意的不會長這樣,應該會更慘點,所以應該是不小心的。第二個,刑事案件不處罰過失毀損罪。
二、沒有人受傷,所以不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沒有人受傷也不會有刑事肇事逃逸的問題。
四、警方會受理的原因是因為雖然沒有刑事肇事逃逸的問題,但是行政上撞到人家的車跑掉還是算肇事逃逸,所以行政上還是要罰。
五、我不擔心警方不幫你查,我比較擔心台灣的監視器品質不佳不知道有沒有機會拍清楚對方的車,上次我的車被a掉左耳,警方就是調出來監視器還是看不出他的車牌。
六、查不出對方的車牌就查不出對方是誰,最後就會不了了之。
七、如果查出對方是誰,第一個可以聲請調解,第二個可以考慮做支付命令,第三個可以考慮起訴。這樣的狀況費用應該不高,建議就調解或支付命令就好了,之後再依據調解及確定支付命令去國稅局查對方財產,然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2015/09/16星期三下午1:58左右時
我們一排房子是五間透天,她是我們家倒數第二間的阿姨
但搬運白鐵過程中,她沒使用推車或是搬運器材一路用拖行方式
搬運去路口附近回收,結果搬運過程刮傷停在我們家路口轉角處停放第一台的車子
剛好搬運當時刮傷的時候,隔壁鄰居的兒子外出上班看到但因為隔壁上班時間都中晚班所以等到星期六晚上才想起告知我們說我們家車子被刮傷
但當天晚上知道也跟對方的家人說妳母親刮傷我們家的車(因為車主礙於是鄰居不想打壞關係)對方一開始很有誠意說是錢可以解決問題都是小問題
但直到昨天對方一直在爭執我她母親沒用到人證說的日期不一後來我去調閱監視器也有經過鄰長同意可以翻拍擷取畫面給對方家人看,但對方家人卻說畫面有點遠而且說不定那根本不是她母親用的,最後才讓我報警處理,但,今天才知道人證遲遲無法出來說明,是因為她們私底下有去找過人證,跟他說你日期記錯不能當證據而且我們還可以告你誣告,還跟人證母親說如果他作證要告他兒子搞到他母親說如果要去幫我們做證她要趕人證離家,現在用說的一開始要賠償賠償到最後卻對方說我們誣賴她母親,有監視器有拍到她母親拖行白鐵刮傷車子也有清楚拍到她的臉,請問下如果調解失敗告對方能成嗎?因為警察也說怕對方到時刮傷我們家車的人沒來卻她女兒代替她母親只說因為她母親身心有問題所以代替她調解跟開庭(前提是真的有那麼一點但沒有證明或是身心障礙手冊)我們是希望調解可以賠償就好,但如果要走法院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對方咄咄逼人講話旁人都看不下去,求救啊…
要求我去調解(我是被告),但是發現除了身分證字號是我的,其餘連絡電話,姓名(以前的姓名),匯款帳戶,出生年月日,都不是我的。
事由本人於2013-6月份出售遊戲帳號給買家,但是他以我的身分證名義於2015-5月份賣給其他玩家(H),目前應為原告已收到遊戲帳號,但是價值約數萬元的裝備則是沒有拿到(他們當時是面交),我去遊戲交易網站調閱當時的交易紀錄,發現我當時賣給買家手機號碼與訴訟書上(被告)一樣,原告還是持續與(H)聯絡,(H)也承諾會在10/5號歸還,我也致電去原告了解情況,原告說明(H)已經說了很多次要還錢,可是卻都沒有還,因為10/13號要開簡易庭(調解),我想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來佐證。
謝謝!!
我目前已經調閱交易遊戲網的資料(但是上面只有買家的手機跟姓名),我當時有使用email寄我的切結書與身分證掃描檔給買家(有寄件備份),紙本切結書也有留了,但是上面一樣只有買家的電話(買家換過電話,與遊戲交易網最新的會員手機號碼不一樣,但他上面的手機與(H)一樣)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的帳戶已經出售給其他人,日後並以狀紙方式遞交法院。
2、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遊戲紀錄、與買方的相關聯繫紀錄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被告,可撰擬民事答辯狀,針對對方請求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您好
在104.4月份時.家母將所購買的日常用品暫放於社區住戶的後車箱上,前後一共放過2次,過了幾日,被社區主委通知,該車車主指控家母刮傷車子後車箱,要求理賠原廠烤漆,金額共為2萬多元,但在這之前車主已將車子開去先行初步處理(費用為3千多),所以我們當下看到的刮痕不是最初的刮痕,我們有和對方說明:應該當下就要通知我們,不應該先將車子刮痕初步處理,再告知我們要理賠,(對方回覆:有告知社區主委,但不知為何主委沒通知我們)我們有調閱監視器,但監視器的角度是由車頭向後照的,無法看清楚後車箱的情況,車子所停放的位子是剛好是我們那一棟的地下室出入口,車主主張他的位子是他租的,我們不應該將東西放在他的後車箱,但來來往往的人那麼多,因為家母在第一時間有和對方道歉,所以車主表示刮痕是我們造成的,他要求後車箱與左後側要原廠烤漆,我和對方表示:如可證明是我們造成的,我們願理賠,但是為何左後側也要烤,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這要我們如何接受?之後對方表示他要去提告,現在我們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案由為刑事案件,要去做筆錄
請問:
1. 對方提告為刑事案件會成立嗎?我們該如何應對處理?
2. 我們可以主張最初的刮痕也被處理過嗎?
3. 去做完筆錄之後的程序為何?
以上 感謝回覆~~
你好: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判決:「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足當之,侵害業已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重點在於你是基於防衛之意思而反擊或是基於報復之意思而反擊,前者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後者則無法主張,但兩者在證明上會有困難。 你所述之情形似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雙方均會構成傷害罪,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可與配偶溝通讓雙方均撤回告訴,平息紛爭。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正當防衛,但不一定會通過,惟目前可考慮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取得談判和解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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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刑事告訴狀及聲請調查證據狀,將對方之犯罪行為及所犯法條,交代清楚,並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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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些問題。
我先敘述一下我自己的案件發生經過。之前在執行公務時發生車禍,當時我是騎著機車,突然被ㄧ台轎車從側邊撞過來,後來因為對方一再欺騙、隱瞞與態度不佳,我就跑去警察局調閱監視器畫,對轎車提起刑事帶民事的訴訟。交通裁決書下來後,才得知對方是無照駕駛,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我行駛在主線道,對方是從支線道巷口出來)。
之後,被傳喚偵查庭開庭,對方滿口謊言,之後是在法院和解成功的。但為了確保對方只是應付應付人的鴕鳥心態,所以和解內容有註明被告要依每月指定的時間內還款並且每個月都有給付的話,原告願意在六個月後撤銷告訴,否則原告可要求被告賠償原最先要求之賠償金額。但是對方一再的拖延,每個月都沒依照規定的時間內給付,都拖到書記官打電話詢問我被告是否已付款後,又拖了幾天才匯款過來。
現在六個月到了,因為我沒有撤告所以收到法院傳票,因有事無法出庭所以向法院請了假,已寫假單傳真給法院,在撥電話向書記官確認是否要將請假單正本寄去法院時,順便提問了一下,下次開庭時間大約是在什麼時候,書記官說,當天法官已經判決了,被告緩刑兩年,這兩天應該就會收到通知,要我注意信件。
我的疑問是:
1. 現在法官已判決,原告若要撤告可以嗎?
2. 提起上訴後,原告提出撤告,有效嗎?
3. 延續第2個問題,原告提出上訴還是被告?
4. 還是都無法挽救了?
5. 被告目前尚未還清所有賠償金,若被告不在給付了,該如爭取我的權益?向法院申請強制還是支付命令?
雖然給過被告很多次機會,最後連在檢查官面前,還是一直說謊,雖然對方心態依舊不好,雖然到現在一道歉的話也沒說。 不過我還是想了解一下,如果還能挽救,被告若有誠意,願意在協商看看。被告的年紀足以當我爸爸的人了,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完美落幕。
先謝謝回覆我的律師,謝謝你耐心的看完我的疑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驗傷單及監視錄影器之證據,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對方亦可對您提出傷害告訴,但亦須對方有證據,若對方無驗傷,即使提出,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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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案件陳述:
朋友1個月前遭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盜辦門號(並未提供任何證件)
今日(9/11)朋友已與台灣大哥大指派人員&轄區員警約定,晚間一同前往該直營門市調閱合約
(因事發當時欲向該直營門市及台灣大哥大客服調閱合約均以推拖之詞遭拒絕,且該直營門市與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均希望能私了)
1.是否能向該直營門市盜辦人員提出刑法210條&216條之告訴?或者還有其他可依據之法條?
2.在此案件中該直營門市以及台灣大哥大所應負擔之責任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告?(譬如可向該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提出民法188條之告訴)
3.此案拖了一個月餘已造成朋友生活上不小的影響(朋友於百貨服務業就職,工時長下班還得處理嚴重影響生活),對於該直營門市員工及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求償的基準為何?
4.此類型案件比較建議是由警察機關為公訴人或是親自至地檢署提告?
對於法律不是很了解若有引用不當還請不吝指教,感謝撥冗閱讀。
事發經過:
地點在新北某路口,我在打工外送正要回去的路途上,我方為縱向直行機車,對方為橫向直行機車,事發當時縱向道路路口燈號原為黃燈,但在我方道路口停止線附近時轉為紅燈,當時我認定煞車來不及,所以在無加速,時速40-50公里的速度試圖經過,卻與對方產生碰撞。
事情發生後我的傷勢不重可行走所以立即查看對方狀況且打119叫救護車,然後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警方到場後製作現場測量圖等例行流程,之後我便到警局製作筆錄。
事後對方傷勢較嚴重,雖無明顯外傷但膝蓋有閉鎖性骨折(沒有斷但是有裂)再加上對方年紀稍長,進行人工膝蓋手術,之後到調解委員會時一口咬定是我撞他,並要求醫療、療養、薪資等賠償總共約一百萬元。
之後調閱路口唯一的監視器,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路口號誌燈,但發現其實是對方機車撞擊我方機車右車尾,且與初判表的繪製圖無出入,但初判表的判斷結果是無法判斷哪方有過失,之後也申請了交通事故鑑定書(3000元的那個),一樣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之後與對方進行調解,對方沒有想降低賠償金的意願,還拉高了一兩萬(我真的很不懂這一兩萬的差別...) ,我本身也還是個學生還有就學貸款,家裡經濟狀況也不算好,真的很緊張很害怕。
三次調解不成對方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為求自保我也提出過失傷害,上偵查庭時我有提出對方可能橫向道路紅燈未變綠燈先起步而導致事件發生,對方堅持我闖紅燈,當時有傳喚一位證人到場,他的說詞與我方相同事發當時縱向道路是黃燈剛轉紅燈。
之後便收到了法院的起訴書,上面寫了依現場員警的說詞,我於事發當場自行坦承肇事為由判決我有業務過失傷害,雖然事發已過一年,不太記得當時自己說過什麼話,但是我從來沒有說我有闖紅燈這件事,事發現場員警僅對我做酒測以及確認身分,筆錄也未提及。
對方卻因為實質證據不足而不起訴。
這邊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警察在現場進行酒測及確認身分時有錄音或錄影嗎?
在我的認知當下應無錄音錄影,那為何檢察官可因員警片面說詞而判刑?
2這種情況下我應該上訴嗎?
3假如最後結果依然是我有業務過失傷害,對方不起訴,那接下來的民事訴訟時責任歸屬會全在我身上嗎?還是會比例分配?
4假設雙方皆不起訴還有可能打民事訴訟嗎?
你的問題無法立判結論,畢竟連車鑑會握有齊全的資料都判定不出來,在網路上不會有人能解答的。建議去找律師,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建議至少先帶著你的資料及判決書去法院找值班義務律師。
挑戰員警證詞,有相當難度。法官會這樣想:「員警與你向無夙怨,沒理由作偽證陷害你。」看起來你也沒有其他有利證據可以推翻。何況依你的說法,到停止線時已經是紅燈?(近停止線看見黃燈應該煞車,而非衝過去....好吧,就算大家都這樣----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這樣基本上就是闖紅燈的「自白」,似乎與員警證詞並無二致。.........
刑事部分,哪怕你只有1%的肇事責任,還是會成立過失傷害,若你所述均為事實,我認為刑事部分無解。但提起上訴後,再當庭認罪可以爭取緩刑或輕判(罰金繳少點)。
民事部分,原則上結論不會與刑事相去太遠,但,畢竟民事法院要查明各自過失比例(而非如刑事,只要1%就有罪),才能決定判賠金額,這點就要原告證明(車鑑會都證不出來...大家有得耗了)。
今年8月在下班途中.我停紅燈.卻在紅燈亮起前被一輛自小客車從右邊擦撞.我機車往左邊倒了.而我卻跌坐在我倒掉的機車上的排氣管.因此左臀產生2度燙傷.對方有下車查看.一直辯解是小孩子碰到她的方向盤才會撞到我.我沒發生過交通事故.所以當下嚇傻了.對方逕自把我的機車扶起來.看我沒事就開車走了.後來我自己把車移到路邊.幸好有輛車靠近我.告訴我先報警.她去追肇事的車輛.幾分鐘後.肇事車輛有回到現場.再度辯解她說她是去前面路口迴轉.沒有要肇事逃逸.好心的車輛我沒來的及跟她留資料(行車紀錄器有拍到全程).警察到了.但當下說要私下和解.所以沒做筆錄.但我有跟警察說我有燙傷.但我要自行就醫.事發幾天後.我擬了要向對方索取理賠的明細.對方卻說.當下看我又沒怎樣.說我的精神撫慰太多.第一次私下和解失敗.我要去申請調解.請問我需要準備什麼調解資料?如何調閱.複製路口監視器?如何應對?需要奔身的保險公司人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