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方打人致傷的行為可能成立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依據驗傷單和人證作為證據,並不一定要有錄影畫面才能定罪。另外備案與報案是有所不同的,就告訴乃論罪而言,必須報案後才會開啟刑事追訴程序,因為備案不代表已經提出告訴。由於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您妹妹必須在受傷後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案件。不過您提到妹妹也曾經反擊,如果有讓對方受傷的話,對方也有可能告您妹妹傷害罪,這點請注意一下。
(2) 男方如果在您妹妹未滿16歲時,就與她進行性交,縱使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發生,仍可能成立與幼童性交罪。如果男方有把您妹妹帶走,而脫離家庭父母的監督,則可能成立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這個和誘罪的未成年是指未滿20歲。這兩個罪都可提出告訴的。另外雖然男方和您妹妹並未結婚,但男方如果有養育小孩子的話,依法律視為認領,男方就會是孩子的爸爸,而必須負擔撫養孩子的義務。
(參照刑法第227、229之1、240、277、287條;民法第106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你好,
我朋友騎車在直行車道. 然後他準備右轉.
然後被他撞到的女生 是行人 她在等紅綠燈.
可是那位女生 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上面
她人已經站在斑馬線上了.
可是當時人行道上的紅綠燈(也就是行人號誌燈 )是紅燈 的,
所以我朋友 他行駛的車道 是綠燈的 .
因為那位女生站在斑馬線上 ,她沒有安全的站在人行道 裡面等紅綠燈.
這樣我朋友撞到她;責任完全歸屬於我朋友的嗎?
還是那位女生也該負點責任?
然後 那位女生是傷到大腿外側以及腰部和脊椎。
我朋友要完全照顧他女兒完全好為止,還說要公證結婚。
這樣合理嗎?
有強婚罪這種罪名嗎?
對方爸爸還對我朋友說..... 「我坐過牢哦...」 →請問這算恐嚇嗎?
現在雙方應該會用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這件事情;
請問如果打官司 不管最後判決 我朋友勢必要付賠償給那女生;
但是......如果打官司 對我朋友情況有利嗎?
本人在下班騎車回家路上(新台五線上)
突然被候車亭飛出來的一大塊廣告刊版砸到,當場昏倒送醫急救,目前已無大礙,外傷已好,脖子部分容易痠痛,無法完全正常轉到位,醫生說只能靠時間休息避免搬重物,目前幾乎每天到中醫推拿針灸
市府交通局說醫藥有收據部分確定賠,而無收據部分(如後續藥費)只給一筆所謂慰問金且額度有限
1: 請問如精神損失加後續藥費 休息時的損失等等,如超出所謂慰問金 時,走法律途徑,申請國賠成功機率有多大
2:事發到今快2個月一直很困擾,不知該如何提出適當的賠償金額
(多少金額是我們應得,-而又不會令人覺得獅子大開口)
想問的是成功率, 如果管理機關賠償不合理,而國賠成功率高,就不妥協,就走法律途徑
急急急 急需要得到解答 感激不盡
事情如下:
我透過網路報案方式向警政署提出有關對方是否,
有構成強制罪之事實,內容如下:
你好
本人於民國99年底經朋友介紹參與一門號傳直銷,
經營期間,我將當時認為的商機告之一長久無業友人xxx,
獲得楊志民認同依參與規定楊XXX辦了兩門台灣大哥大門號,
分別為09586xxxx5及0956682xxx。
沒想到XXX先生好吃懶做完全不參與運作,
要協助xxx發展事業也不理不採,當兩門號碼到繳費期後,
逼我代繳,並於99年底夥同兩名其友人,
又害怕損及友誼只好簽下。
其實本人在這一方面也算是該傳銷業受害者,
我自己也辦了兩門號,但我都自認心甘情願認虧乖乖繳納。
99年至今101年5月已經代楊志民代繳兩門號一年半,
將近一萬五的金額,這一年半來不時接到xxx透過各類方式,
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已經造成本人極大精神困擾,
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
近來由於本人經濟稍陷困境有告之其會晚繳兩月,
xxx竟寄郵局存證信函限我於七日內繳清,
我真的已經不堪其擾,我該怎麼自救?
我可以:
並可請求前代繳之費用
確保你權益並以懲不法
這兩點是律師友人建議,不知道行得通嗎?
對方也曾經跟友人說過若我不按時繳,
會去買汽油如何等等。
我該如何處理?
謝謝幫忙
上面是我與警政署反映的問題,
原本警政署的回覆是說我已經透過律師及自救途徑處理,
建議我還是依我方式處理之。
後來朋友與我溝通後,我決定就不予以追究。
心想錢都繳了,男子漢算了。
沒想到案子還是送去地方警察局偵查隊那,
我說可不可以撤掉?偵查隊員說不能,
我去做了筆錄,筆錄大至內容如上,
但我也強調我不會對朋友提出告訴,
這有記錄在筆錄內。
後來我朋友也被叫去做筆錄,
偵查隊很可愛,居然把這事情弄大?
變成集團犯罪?跟我朋友說因為他夥同兩人,
就是集團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他一定要送檢查署。
這下我朋友打來哭鬧了......
說我不處理要反告我汙告罪?
天啊!我真是倒楣透了!
我也真的累了,我真的不想為這沒完沒了,
而且我也念在他無業,精神狀況也有問題,
也不想牽連另兩名友人,目前案子偵查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送去檢查署,
送去的話,我可以撤銷這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嗎?
一件其實應該屬於帶點強制行為的財務糾紛,
偵查隊硬要把它弄成集團犯罪,我覺得很誇張......
PS我們都沒什麼錢打官司,我想要這件事就此打住,
只想認真工作跟生活
(1) 事實上,依您所述, 對方透過各類方式,威脅、哭鬧、恐嚇,長期下來對您造成極大精神困擾,需看身心科並服身心科所開立藥物才能入眠的行為,確實有可能成立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傷害罪。甚而較具體的情況是,對方曾經跟友人說過若不按時繳,會去買汽油如何的行為,已經明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 而法律規定,凡是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就會開始偵查;而且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為告發,所以偵查隊的處置是依照法律辦理的。由於強制罪和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所以無法透過被害人撤回告訴。您頂多和被告成立和解,或是在作證時表示對方的行為僅是財務糾紛,讓法官從輕量刑。至於您的告訴行為並不會成立誣告罪,因為完全出於虛構的提告才會構成誣告罪。其實在實務上,你只要與對方和解,對方為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大的,只是要跑幾次法院會顯的比較麻煩,但是因為程序要走完才會結案,所以一般來說只能建議請配合處理。
(3) 另一方面,由於您不是被告,原則上不會因為官司而支出費用。至於被告可以與您和解,再請求法院為不起訴處分即可。
(參照刑法第304、305條;刑事訴訟法第228、24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縱使沒有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凡是使「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父母監督的行為,就有可能成立和誘罪。您如果”帶”女友離家搬出家住,而使女友脫離父母的管教,對方父母是可以提起和誘罪告訴的。
(2) 而縱使您不與女友同居,但是您供給女友住宿,使她離家出走的行為,還是構成”脫離家庭”,仍可能構成和誘罪的。
(3) 縱使有告知兩人在外同居,對方父母還是可以提起告訴,因為20歲以下還是未成年人,並不會因為有告知就解免和誘罪的處罰。
(4) 雖然父母可以管教未成年子女,但規定限制她和您通電話和見面是沒有法律上效力的。雖然對方父母限制她不能和您通電話或是見面,但即使她真的跟您通電話或是見面了,對方父母就此事無法提出任何告訴的。
(參照刑法第24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本物件本人於看屋前既詢問仲介為何此屋無道路共同持份以後會有問題嗎?仲介告知不會有問題,於簽約前為求慎重在代書詢問還有問題時,本人提出道路通行權是否有問題,經賣方告知她們已行走40幾年了都沒有問題不會有問題的,代書及仲介也附和說不會有問題,本人基於人員都到齊了只剩簽字〝亦認定她們所說得沒問題是永遠沒問題〞想不到是夢饜的開始,經過致電市政府地籍科承辦人,請問袋地通行法規,經承辦人告知40年房屋雖為私人道路,道路持有人亦不得封路阻礙通行,但是如果遇到惡鄰時有可能需付道路通行償金(機率不大但有可能),我一聽大驚那我不是要每天提心吊膽的看哪一天有誰來敲門跟我要過路費,經翻閱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若當事人取得袋地通行權後,使通行地因而受損害者,當事人須付出「償金」,而取得袋地通行權,也必須在必要範圍內以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如依法規說明那我是真的要付錢了,於法有據阿因此我再致電給房仲要求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係屬一種法定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瑕疵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因此要求賣方需附帶永久袋地通行權及免通行償金,並未像賣方等說的走40幾年沒問題,只保證現況不保證未來,對消費者來說簡直是欺瞞,隔日再致電房仲店長要求重視通行權問題,當日賣來電告知已經走40幾年這麼久了不會有問題並說不願切結保證後掛電話,後再告知仲介賣方的事並跟仲介說我要寄存證信函,於寄出存證信函七日後賣方回寄存證信函來,告知未允諾切結保證並要本人需負法律責任並要告我,我受害人反變被害人這口氣真的吞不下請各位大大幫我想一想如何應對(曾要求仲介及代書去跟賣方談,以1.向鄰房購買道路共同持分2.出具土地通行同意書,或切結保證3.減少價金4.最壞打算就是解約,但是賣方皆未接受。)
此為本人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於ooo日透過房屋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門牌號碼,ooo房屋含基地,總價新台幣ooo,有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可稽。本人於簽訂合約前,已表明上開房屋含基地之袋地通行權含通行償金問題須為清楚並請賣方予以確認,台端也很明確告知地號ooo號袋地通行權確實沒有問題,且無通行上需支付償金所延伸之費用並由見證人:地政事務所代書、房仲等人、含甲乙買賣雙方共同與會作證,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訂金予代書,並辦妥相關買賣合約登記,現賣方不予理會袋地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違反誠信使口說無憑,影響本人交易意願或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十條第七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說明,本人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六條第七項停止相關作業,賣方本應負擔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及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並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袋地通行權及償金予以本人保證永久通行順暢及免償金,請台端於函到五日內給予回應以免訟累。本人亦要求依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要求應以確定判決或調處和解之結果作為履行保證之依據,期間凍結所有 付款,如因此造成本人無法向營行借款對保將要求賣方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
此為賣方回函寫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台端於ooo日在房屋仲介公司於與本人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購買座落於ooo房屋乙戶。在雙方詳閱契約內容無異議後,由代書、房仲見證下簽訂。本人於民國ooo日收到由台端發出存證信函乙份,內容提及簽約當日在代書、房仲見證下本人允諾將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於台端及簽約後本人不予理會違反誠信等,並造成台端無法向銀行借款及進行對寶等情事,將要求本人賠償一切損失,並依法究責。經求證仲介及代書已得證實:本人從未允諾台端簽署永久通行權及通行免償金之切結保證書等相關文件,茄且已告知台端有關所有權狀之時際地坪數及使用權之確定,而且台端於簽約當日從未提及要求本人簽署切結保證書等相關事宜,並再見證人與買賣雙方確認同意契約內容後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證實本人並無違反契約精神與內容及誠信。另關於台端向銀行借款對保部份:台端確實已於民國ooo日完成銀行對保等相關程序。證明台端於存證信函中所呈訴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因此本人要求台端按照簽約當日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履行辦理,應於民國ooo日前完成辦理所有相關手續,不得藉故拖延,如違反上述期限視同台端毀約。本人在此嚴正聲明應依照目前雙方所簽訂之契約內容執行辦理所有相關手續,本人不接受目前已訂定之契約內容以外增訂條文之文件或修改目前已簽訂之契約內容簽署。令對於台端因不實呈訴所造成本人困勞及傷害部分,本人暫時保留追訴權。台端應於收到本涵五日內回應,否則本人將視同台端毀約:而依照契約內容程序等相關罰則辦理,並依法究責及求償。
律師您好,我是代替我父母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老家(目前是親戚暫時住在那裡)是四層樓的約二三十年的老公寓的四樓。我們的親戚大約是去年(民國100年)四月住進去,當時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大概去年底還是今年初開始後陽台的水泥上樑(非靠近戶外)下大雨時會滴水,鄰近後陽台的臥室和廚房的天花板也都有嚴重滲水的情形,整個都暈成黑褐色的。後來我們才知道去年夏天時我老家的樓下(3樓)住戶裝了一個3噸的大水塔,大約放在我們廚房的上方。我父母在約五年前和隔壁四樓鄰居一起曾做過頂樓的防水工程,而他的天花板不會滲水,經詢問當時幫我們作防水的先生說,應該是因為3 樓的大水塔重壓的關係導致產生肉眼看不到的細縫,所以才會滲水。
因為我父母在買四樓的時候,曾和建商簽約加付金額以獲取頂樓的使用權(似乎以前買房子可以這樣簽),但是合約已經找不到了。然後我們查了一下網路,知道以現行法律頂樓屬公共財,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包含水塔),除非向相關單位申請使用權。且對方已侵害到我們的住屋了,可能需負民事賠償。
我母親多次致電和對方說明原因、請對方搬離水塔,並給了兩次半個月的時間請對方搬。前幾次對方先是說會搬,但是現在又說不搬(還說大家都說不用搬)。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目前我們只想到可能必須寫存證信函、通知建管課違章建築和民事訴訟請求搬離水塔並賠償損失,但是擔心可能政府單位不一定會受理這類案件。還請幫忙解答了,謝謝您。
如像此情形若訴諸法律結果會如何?如肇事責任對方比我還多結果是否一樣?
若經法院審理如過失傷害不成立那我是否能要求對方提出賠償或是詐欺告訴呢? 實際情形為本人上班途中開車到公司門口(因公司大門需由員工自行用感應器才可打開)故右轉進去停在門口處但整台車已不在車道內.在欲下車開門時對方摩托車就直接撞上我右後方輪胎處而造成 整起車禍! 像此情形我還算有過失嗎?就算有.法院大概會判刑多久呢(換算罰金)?過失傷害罪名如不成立能否向他求償?而我是否也能向他提出毀損告訴要求賠償呢? 我車子指的是因需要下車使用感應卡才能將門開啟駛入故先停在公司門外要下車開門.但停的位置已在道路邊白實線外(就是跟人行道平行了)!該名機車騎士我個人認為應該是恍神嚇到閃錯邊所以往裡面撞到我右後輪胎處再往車頭方向ㄎㄟˊ過去後倒地!他事後筆錄製作時聲稱離我有4台車距離而車速還說70(工業區內限速30)但警察不寫.叫他不確定就說不知道就好.故他就改口說不知道>"<...而我原說我已停好車但警察堅持說我一定還再移動要我說一個速度出來而我還傻傻ㄉ就說10公里=.=(事後覺得有被誤導ㄉ感覺)但我整個過程我同事都在旁邊有聽到!
因此案非事實,並對本人人格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本人對簡易庭之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期間,本人亦對對方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地檢署以簡易庭裁決書為依據,做出不起訴處分。本人再上訴至台中高檢署,並表明已對簡易庭裁決上訴中,豈料,台中高檢署檢察官亦未等地方法院對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判決出爐前做出妨害名譽之不起訴處分。
過了一個月時間,地方法院終於環本人一個公道與清白,撤銷原裁決。
因對方行徑惡劣,除了無中生有、胡亂陷害他人、到處造謠。對本人及家人造成極大傷害。因此本人是否可以再對對方提出誣告或妨害名譽之告訴呢?
請各位法律達人幫忙提供意見與建議,不勝感激!
申告流程,我提出詐欺後的流程請求解答~需要不同解答
2012 05/21,我於地檢署按鈴申告詐欺
請求各位律師 或是法律高手 解答,感激不盡。
我與一位客戶雙方之間之交易物品為 有價之工業機台 ,我於二月底交貨,
說他手頭緊,希望能給他延時間,我好人好心,沒想到一拖再拖
都不付錢,連電話都換了,到今天打另外一隻電話 ,還是掛我電話但是我手上有他身分證號,電話,所以老婆氣不過叫我去提告。
1.今日我於偵查庭告知檢察官,所有事發,但是敝人因為太緊張沒有陳述檢察官說我要對被告 求償我的 有價之實物 ,與精神賠償, 太緊張了怎麼辦,? 後續流程是否可以求償呢?
2. 對於偵查中 檢察官叫我申請通聯紀錄,而請問 我申請之這段時間,來得及拿給檢察官嗎??? 而 是在哪個流程階段 拿給檢察官 ,謝謝
3. 對於被告,他大概約多久會去法院作筆錄呢? 是會先偵查他嗎?
4. 因敝人第一次至法院按鈴申告 , 我想完整了解流程,請原諒敝人無知
是否在此之律師或是曾有跑法院之法律經驗高手能解釋下流程
ex: 到法院按鈴申告後 > 偵查庭 檢察官 問我 事情經由 > 接下來> ???
>>>> ???? >>>> ????>>>> ????
今日 2012 05/21,我於地檢署按鈴申告詐欺
請求各位律師 或是法律高手 解答,感激不盡。
我與一位客戶雙方之間之交易物品為 有價之工業機台 ,我於二月底交貨,
說他手頭緊,希望能給他延時間,我好人好心,沒想到一拖再拖
都不付錢,連電話都換了,到今天打另外一隻電話 ,還是掛我電話但是我手上有他身分證號,電話,所以老婆氣不過叫我去提告。
1.今日我於偵查庭告知檢察官,所有事發,但是敝人因為太緊張沒有陳述檢察官說我要對被告 求償我的 有價之實物 ,與精神賠償, 太緊張了怎麼辦,? 後續流程是否可以求償呢?
2. 對於偵查中 檢察官叫我申請通聯紀錄,而請問 我申請之這段時間,來得及拿給檢察官嗎??? 而 是在哪個流程階段 拿給檢察官 ,謝謝
3. 對於被告,他大概約多久會去法院作筆錄呢? 是會先偵查他嗎?
4. 因敝人第一次至法院按鈴申告 , 我想完整了解流程,請原諒敝人無知
是否在此之律師或是曾有跑法院之法律經驗高手能解釋下流程
ex: 到法院按鈴申告後 > 偵查庭 檢察官 問我 事情經由 > 接下來> ???
>>>> ???? >>>> ????>>>> ????
大家好.我要發問的問題有點複雜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事情是這樣的..我表姊因為跟她先生長時間以來兩人都吵吵鬧鬧感情不好.在最近燒炭自殺死亡.在大家都還在傷痛中意外得知.原來這2年來我姐默默承受先生外遇的事情都沒跟我們提起.在後事辦好後我姑姑(我姐的媽媽)就把我姐放在她那的銀行存款.跟密碼交給我姐她先生了.但是就在我姑姑把我姐生前的銀行存摺跟密碼都給我姐她先生後.才知道原來她先生早有外遇這件事.而且還可能在1~2年會娶外面那女的...我想問的是我姑姑很不甘心能把我姐留下來那筆錢要回來嗎?還是說能不能用法律途徑把那筆錢限制住直到我姐姐他2個兒子都成年指定給他2個兒子(我姐遺留下2個兒子一個小3一個小1)以上是我要問的問題..................前提是我姐他是經濟獨立自己開店所以所有收入跟存款都是自己賺的這點可以證明..她先生都沒給他錢....(這點最可惡)...希望好心人士幫忙解答
7/29匯出款項後發現被詐騙,就去報警,今天收到對方不起訴處分,實在是很難受,明明就是詐騙集團,請大家幫我想想法子,希望對方受到應有法律的制裁
不起訴理由為
1.對方看到5/19徵才小廣告後去求職,而7/23交付金融卡與密碼,而8/1日共有五次通聯記錄,8/2,8/4,8/7也都有一次通聯記錄,此與一般提供與收購帳戶間情形迥異,堪認對方所辯尚非子虛
2.對方係在經騙不足,思慮欠周下誤信求職廣告之可能.....遽論具有供他人利用作為詐騙之工具亦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
3.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對方涉有幫助詐期之不確定故意...
4.依刑法252第10款不起訴...
由上來看,我應該如何去寫我的聲明再議~請幫我這受詐騙所害的窮苦民眾 =.=
我父親在19年前向因經商向遠房親戚(長輩)借了300萬,當時有借據,借據上並未具名還款日期。
在這段時間中,我們家每個月會按時還款5000(當中也有經濟狀況吃緊的時候沒按時匯款)。
在去年,那位長輩往生,之後我們家就沒有在做還款動作,近日,親戚的兒子與媳婦開始像我們家追討債務的尾款,我想請問一下幾個問題???
1.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有可追討此債務的權利。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問題目前已超出15年是否已超過法律追溯期??
3.債務追溯期限是否有金額大小的區別??
4.債務人之前都有還款,於債務人死後開始沒做還款動作,債務人是否有構成詐欺罪。
5.債權人家屬沒有提出遺產分配方法.債務人可否等到遺矚提出後再償還??
6.債務人還生存.債權人可否向其家屬追索?若可追討,那債務人的兒女可否申請拋棄繼承以免除背債務的危機??
不好意思,經過一晚與父親的討論,問題有點多,煩請協助一下~!!萬分感謝~!!
我叔叔(以下稱他)跟我爸拿身分證印章用我爸的名義去買車來開
(好像是他自己信用不好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之類的,但他又要用車)
不過問題是..
他是個很沒責任心的人又很賴皮..
牌照稅沒繳 然後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的執行命令2~3封
內容是要從我爸那邊扣款、凍結帳戶、催繳etc
(但其實我爸帳戶內根本沒甚麼錢,法務部也只扣到1千塊左右吧)
然後我又收到竹北市公所寄來給我爸的路邊停車催繳通知單
零零總總加起來大概快1萬塊!!!!
但現在問題是他一直不繳錢 打電話給他他總是說好好好
這幾天會籌錢 會去辦! 暗! 都不知道聽過這種話幾次了
我很怕我爸到時候要吃官司..他現在糖尿病+中風
根本只能待在家裡 出不了甚麼門
我爸又很寵他的弟弟 叫我爸去罵他催他好像要了他的命 MD!
然後我說那台車要過戶給他 以絕後患 我不想再收到這種催繳信etc
結果他又跟我說那車子要過戶要先修好 驗車etc(好像是這樣沒錯)
不過聽得出來它X的又是想拖過一天是一天
真的很莫名其妙 明明車子不是自己在開
卻一天到晚收到法務部的執行命令
人住在台北 他X的一直收到新竹竹北寄來的停車費通知單
真的很煩 生活也受到影響
希望大家幫我想想解決的辦法
法律途徑也行
反正我根本不怕跟他撕破臉
他這麼不替他的大哥著想
他不顧親戚情分一直拖累我們
這種親戚不要也罷(真的最後關頭我也無所謂了)
我只想趕快解決這件事....
另外我想問 我叔叔整個就是想拖不想處理(過戶、繳費)
我對他根本沒甚麼信心了
相信函文或罰單以後也還是如雪花般飛來
我可以強制執行掉那台車嗎? 雖然我爸是車主 但是我沒有行照 行照在我叔叔那!
如果可以強制執行那台車
又有甚麼程序 我又該怎麼做呢?
請大家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想請問: 1.如果我方願意拿錢與中信和解將此事解決,但近日又收到萬泰銀行寄來的通知說5/22將委託信用管理公司來討錢,這期間我想把房子賣掉這樣是合法可行的嗎??會不會變得跟中信一樣,雖然把房子賣給了別人但我們還是要還錢?? 2.如果我方願與中信和解還錢,之後馬上將叔叔的房貸全轉至我名下,我一次把房貸還完讓房子完全歸我所有,這樣之後叔叔所欠卡債的銀行還會來找我麻煩嗎??還是會犯了什麼法律條款..??
之前接到保智大隊的電話說我在GOGOBOX上所提供的網路空間,
有人在我的空間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原告已完成蒐證且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
但是我只是空間的管理者,並沒有上傳影片且沒有任何圖利的行為
對方控訴侵權的影片一共有4部,原告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同時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
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但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
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
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
我也看過台中地方法院的相關案件判決書情況對我都非常不利
以台中地方法院的100年度中智簡字第1號判決書為例
此例與我狀況非常相似只差在影片較少,非法檔案上傳的時間是
我接任管理員之後,且從2010年~2012年這段時間我只有登入一次
目前猜測原告與檢察官會用著作權法的第87條與88條對付我
另外我這種情況真的有違反著作權法上公開傳輸,公開散播嗎?如果沒有
我可以利用第 90-7 條主張本人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並且以對方未做到通知取下的動作並不符合90-7的法律規定,幫我自己做辯護嗎?
可以幫忙解答,讓我知道該如何協調後續處理動作。
內容如下:
我哥四月中於大陸意外身亡,他與前妻有二個兒子(16及15歲),與現任大陸妻子生有一個兒子(四歲),與現任大陸妻子(26歲)在大陸有辦理結婚登記,小兒子也有登記,但在台灣,因我哥今年三月份才申請讓大陸妻子和小兒子來台團聚,但團聚證剛領到,我哥就過世了,所以大陸妻子無法至台灣進行面談的程序,大陸妻子和小兒子都未入台灣戶籍。
我哥在台灣的房子目前還有40萬的貸款、信貸15萬、信用卡尚欠10萬、國民年金欠28000元、健保費欠4000元、還有欠監理站的罰款約3萬….等。目前知道大陸公司願意賠償60萬人民幣,加上之前已先拿給陸妻約5萬人民幣的奠儀,總計是65萬人民幣。想請問各位:
一、我哥是台灣人,在大陸過世,其遺產分配該依台灣還是大陸的法律?
二、大陸妻子和小兒子是否有權利可以分配其賠償金?如可以,那該如何分配?
三、這些債務該由誰來承擔呢?是否應先從賠償金中先扣除再來分配呢?
五、目前大陸妻子要求先分得一半60萬*1/2(奠儀5萬已獨吞),我提出配偶與三位孩子均分(各1/4),陸妻不願同意,說小兒子還很小,但大陸法律好像是妻子有能力養活自己的話,可以不分或分得少數金額,孩子則依所需花費分配,但台灣就沒有此規定,我到底該如何替前妻生的兩個兒子爭取權利。
以上問題,懇請協助解答,如果有我該注意的權利和法律常識,也請告訴我,謝謝。
您好,
1.遺產所依據之法律,在臺灣之遺產均依我國法律,在中國的部分則要依照中國法律。
2.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一項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您哥哥在中國與中國配偶已辦理登記,只要該方式依據中國方面屬有效婚姻,即使在臺灣未辦理登記,在臺灣一樣有合法婚姻效力,所以中國配偶跟小孩一樣可以來主張遺產繼承。但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所以中國配偶及中國小孩要在三年內以書面向您哥哥在台灣住所內的地方法院表示要繼承臺灣的遺產,否則則視為拋棄繼承權。
3.債務部分,因債務都是在臺灣,所以中國配偶與小孩如果要來主張繼承的話,原則上也要一同繼承臺灣的債務。
4.有繼承權,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一項規定要在三年內主張。
我想問....
甲方在國中還沒畢業就生了孩子但不是在醫院生的.所以沒有戶口
當時甲方就把小孩給了乙方..乙方也知道小孩是沒戶口的
乙方剛拿小孩的幾個月是有找甲方的父母問小孩何時要報戶口
甲方的母親跟乙方說是不是乙方能出這個錢去辦.乙方回答沒錢..
事後就在沒有乙方的消息了..小孩給了乙方的第二第三年再去找乙方找不到人
前幾年甲方去詢問戶政事務所的人像這樣的事情要怎麼去辦..也請戶政事務所的去跟她乙方說事情的嚴重性..甲方還是等不到乙方的答案
直到最近甲方又再去找乙方好心跟他們說辦的時候乙方一定要有不動產的還是存摺要有錢才比較好過戶.也問他們說是不是可以去辦戶口了
乙方的答案是.很忙還沒有時間.一拖就是九年了
甲方想說去學校找老師感謝他..結果乙方跟老師說不要讓孩子和甲方一起
乙方也一直跟孩子說甲方會把她帶走..還說了一些有的沒的
甲方本來沒有想拿回孩子的想法.但甲方認為乙方這麼做太過份了
我想請問一下,甲方在法律上是否還有權利拿回孩子? 甲方要給小孩辦戶口應該要有哪些程序?
請大家幫幫忙
現大陸經濟發展使的原本的舊房需被拆除,使得地上物及土地有相關規定之補償~,
是因原由為大陸祖父一共娶三個太太,區分為A.B.C三人物,我爸屬B方在臺灣,現也已往生,在大陸因祖父往生1955,使得當時A房子女在1988年登錄房籍為C房所有名下(當時c房屬意登記在c房的子女名下,被A房子女認為不妥才被登記為c房祖母名下),因為現在A.B.C都已過逝使得現在C房子女不願分出利益,認為沒有臺灣的份,也就現在因A房子女的鼓勵下認為B房的子孫也應享有權益,故讓我們跨海提起官司民事訴訟~
官司於去年2011.7月訴狀,到2012.5月判出臺灣敗訴,其中判決結果很讓人傻眼,法官連開庭審理都沒有只透過書記官傳雙方律師到院,東一塊西一塊敘述過沒幾天就馬上判決敗訴,連認識法院的法官及大陸委託律師也很不服~要讓我們上訴
這其中我也有些疑問想請較有法律相關背景的人士,
一,對方提到大陸繼承法第二條及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期限為二年,及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不得再提起訴訟 ~ˇ
這方我明顯無法立足,因在大陸我爸在世的時候也不可能去辦什麼權益,現在c方辯說方屋所有權為c所有,並不是祖父所遺留下的東西,這一點很讓人疑惑,祖父過往當然過戶給當時在世的c也很正常因現在屬奶奶級的也都不在剩叔叔伯父,因此在於說祖父過往當然要登記給還在世的老婆,如果直接登記在c房兒女身上,當然其餘的權益都會喪失,也就不用我們去爭這個理,A與C都可以獲得怎有可能B會沒有權ㄋ?這是對方否認臺灣的一點
二,上面提及沒有附上公証材料沒有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的附本進行比對?
此為確認是否有臺灣之子女親屬!這一點我們也去過法院經律師公證過,還將資料送呈海基會再送往海協會公証,公証字號都有了,判決書竟連看都沒看就給你否定未交出公證文件~~~~~~判決不公阿~
在此po文想讓大家思考,在大陸打官司能有公平對待嗎,?假如不公可以透過臺灣海基會陳情予以協助ㄇ?還是真的沒基會了ㄋ?
3月初我到遠傳門市繳費一支門號0926xxxxxx
服務人員在我繳費完後跟我說 我們現在有在辦活動 只需要簽名就可以了
我會給你一張卡+一隻手機 這張卡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
我就說 真的不用任何費用嗎??我不會收到其他帳單?我原本0926的帳單上也不會出現其他費用?
他說不會
我又問說 因為我0926的手機費率是598 我就說 我還是一樣只要繳598嗎?
他說對 不會出現任何其他的費用
他就叫我在一個黑色的感應墊上面簽名 合約書沒有給我看 我簽完以後他就給我手機和卡
一個月後 帳單寄來多了380元的手機費 我想說奇怪 就打去客服問 客服跟我說他會請那個服務人員跟我連絡
到現在已經快2個月了 還是沒接到任何電話 請問他這樣算不算詐欺??
我可以採取什麼法律途徑解決還是解除這個門號嗎??
我有在打過 得到的答案一模一樣
民事嗎?那我可以怎麼做??有具體一點的做法嗎?
依照您的敘述,對方說可以給您一張卡和一隻手機,這張卡應該是新的門號,因此可能會另外收費;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也可能是指每天要付12元,算起來一個月30天的費用也接近380元。但是對方既然有提到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卻又說不會再有任何費用,講的有點模稜兩可,但是如果因此讓您陷於錯誤,而導致簽名到頭來多付費用,已不僅涉及民事糾紛,該客服人員也可能施用詐術而有詐欺行為。但是對方可能會推拖說是指原本的門號部分不增加費用,而且已經有告知每天會自動儲值12元,所以不是詐騙行為,也由於您已經簽了書面契約,所以原則上您必須提出對方騙您的證據,才能否認契約的效力,譬如當時的對話錄音或是沒拿契約給您看的事實。不過一般來說,要蒐集證據會比較困難,所以建議您還是要找他們客服申訴,直接辦理退號,而且主張不付錢;或者您可向消保官投訴遠傳施用詐術,要求終止門號賠償,這些都是可行的方式。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叔叔(以下稱他)跟我爸拿身分證印章用我爸的名義去買車來開
(好像是他自己信用不好被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之類的,但他又要用車)
不過問題是..
他是個很沒責任心的人又很賴皮..
牌照稅沒繳 然後我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的執行命令2~3封
內容是要從我爸那邊扣款、凍結帳戶、催繳etc
(但其實我爸帳戶內根本沒甚麼錢,法務部也只扣到1千塊左右吧)
然後我又收到竹北市公所寄來給我爸的路邊停車催繳通知單
零零總總加起來大概快1萬塊!!!!
但現在問題是他一直不繳錢 打電話給他他總是說好好好
這幾天會籌錢 會去辦! 暗! 都不知道聽過這種話幾次了
我很怕我爸到時候要吃官司..他現在糖尿病+中風
根本只能待在家裡 出不了甚麼門
我爸又很寵他的弟弟 叫我爸去罵他催他好像要了他的命 MD!
然後我說那台車要過戶給他 以絕後患 我不想再收到這種催繳信etc
結果他又跟我說那車子要過戶要先修好 驗車etc(好像是這樣沒錯)
不過聽得出來它X的又是想拖過一天是一天
真的很莫名其妙 明明車子不是自己在開
卻一天到晚收到法務部的執行命令
人住在台北 他X的一直收到新竹竹北寄來的停車費通知單
真的很煩 生活也受到影響
希望大家幫我想想解決的辦法
法律途徑也行
反正我根本不怕跟他撕破臉
他這麼不替他的大哥著想
他不顧親戚情分一直拖累我們
這種親戚不要也罷(真的最後關頭我也無所謂了)
我只想趕快解決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