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經法院調解協定...
2.6月底調解成立,約定9月要辦設定抵押, 前夫卻在7月初向某家銀行設定抵押最高額度1000萬30年限,8月初他媽又設定抵押500萬30年限,導至我現在為第3順位.....請問這是刑事詐欺嗎?
3.調解筆錄中有一條:兩造其餘在婚姻關係存緒其間對他方取之財產上請求權及剩餘財產請求均~拋棄~.....當時我並不懂這條文含意 而我律師也沒提出任何異意.....現在才發現這條是損害財產的權利...我可以提出異意...讓法官徹消這個不公平的協異嗎?pS 與前夫分居17年...一人獨養學障的兒子,去年底前夫突然提告要離婚,我同意...但前夫要給付17年來我幫他代墊兒子的撫養費..協商之前,前夫辦低收入戶(他從不工作當然沒收入)又申請法扶,法官&書記官都說他很可憐...要我~17前的撫養費~就算了不要 ... 當時律師也誤導我...讓我當場簽離婚...兒子的撫養費200萬設定抵押15 年後才能拿....現前夫又自行設定800萬30年...他媽又500萬..那棟房子頂多值這些錢...他離婚目地達成...可以不盡對兒子的撫養意義務....法律能縱容這種行為嗎? 問有那條法律可徹消這不平等的協商嗎?謝謝!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