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林律師~
再請教:
1.我們在調解委員會簽立的是類似私人寫下的『約定書』,並非制式化的『調解書(調解筆錄)』,經詢問調解委員表示,測量後仍需再次開調解委員會有結果後,才會將資料送請法院核定(才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對方未再出席第二次調解委員會,等於無法簽立正式的調解書(筆錄),第一次的『約定書』是不是僅有私文書的效力? 僅能透過提起訴訟,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2.不管鄰人房子是不是會賣掉,我們是否均能對於妨害我們所有權的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不受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為了貫徹不動產登記之功能,所以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兩年前父親過世,有辦理遺產分割,母親分得不動產(市價約200萬沒有低估問題),另有現金遺產300萬,母親另外再拿出100萬,四個子女各分100萬,也就是母親與子女均分遺產.......
但今年銀行信用卡突然寄來一法院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 原因是繼承人之一的小弟民國87年有欠信用卡債,但我們有做遺產分割協議,他也有分得現金100萬,但這 100萬並沒還給銀行信用卡......
請問:
(1)遺產分割協議,除不動產部分因登記時有填1張正式遺產分割協議,其他存款與現金只有家人共同手寫1張遺產如何分配協議的字條,有規定遺產分割協議之形式需要公證或登記嗎(非不動產的部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都算已經成立分割協議
建議你們還是全程參與較能保障權益
但還是要回歸案件內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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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這種情形,我可以怎麼做?
事情是,對方從右邊巷子口,直接滑到我行徑的車道上(黃網線上),在那個巷子的大概30公尺處,有個很大的十字路口,而當時我騎的那條馬路是顯示綠燈,因為前方沒車,所以我才加速的,看到他時,我知道絕對停不下來,所以我按了喇叭,但是他完全沒有注意我這邊的打算,就一直看著,明明沒有來車的對向車道,所以我就撞上了他的側邊;而我因急煞關係,所以人連帶車子是往前飛,最後的車頭方向與行徑方向相反(因為我是前碟後鼓)。
初步分析表出來,
對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巷道,有劃設「停」標字,不依標線指示行駛,肇事致人受傷。
我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有劃設標線「慢」標字,不依規定減速慢行(涉嫌超速行駛),肇事致人受傷。
再談賠償的時候,對方家長就直接說,既然兩方都有錯,那就各賠各的。
可是我斷了2顆牙齒做假牙共3萬,摩托車維修3萬6(給2間車行估價過,採估的較便宜的那家),但對方車子6500(他當初自己車禍並未維修,所以也不知道他這個價錢是怎麼來的)
對方最嚴重就是有點輕微腦震盪,腳背跟小腿連接處有較嚴重的破皮。
怎麼想都知道我的總和一定較貴,但對方就說個賠各的,
還說,因為我超速,所以一定是我錯,如果上調解的話,是他要跟我要求賠償,我沒有跟他索取賠償的權利。
並且說,如果我要上調解,不肯各付各的就和解的話,他要我付全額的賠償。
我就說:就把需要賠償拿出來,依照比例互賠不就好了?
對方就說:今天是你超速,即使上調解,委員會還會罵你幹嘛騎那麼快,之後一定還是各付各的。調解會有一定的SOP,他們很忙,這種事情很多,他們才不會想要處理這種事情,之後吃虧的一定還是你。我有很多朋友都有這種情況啦!最後都馬是個賠各的,哪有人在互賠的啊! 今天是你車速過快,如果你不要騎那麼快,是不是就不會撞上了?我兒子就錯在他幹嘛沒事給你撞?如果今天你沒超速,那是不是就不會傷的那麼嚴重?但這個時候就是我兒子的問題了,那當然跟你沒關係。
對方:就跟你說沒有什麼互賠的,今天是你車騎太快,而我兒子有減速喔!(他在馬路中間+黃網線上減速)是你沒有減。我已經沒有跟你要求任何賠償了,我覺得人只要平安就好了,就這樣就好了啊!就個賠各的啊,幹嘛還要浪費這麼多時間?你這樣也只是在浪費時間啦!如果我是壞人,在我兒子有輕微腦震盪時,我可以堅持他要住院的,可是我沒有。所以如果你上調解的話,我的口氣絕對不會是這樣,我一定要你全賠!
對方當時是要左轉上班,但他卻說他是要直走(直走是另外一個小巷子,跟他的上班路線差很多,因為那個小巷子都是住宅,如果走巷子出來的話,完完全全的就是反方向),而且他有申請勞保,但是他走的不是上班路線啊!(如果他是直走的話) (有錄音檔,可以證明對方當時是要去上班)
(以上情形皆有錄音,只有將部分內容打出來而已,因為對方家長一直說自己是佛光山的人,所以一直扯緣分、上輩子,什麼的...就講了1個小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上述狀況只要能夠證明
基本上離婚是應該是勝算很高
但建議還是要先把證據整理清楚
這樣比較能夠穩操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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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目前手上之證據資料,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部分,委任律師撰擬民事起訴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家中實際遇到的問題
約十幾年前,大伯赴中國遭到攻擊,左手嚴重刀傷
我們家幫忙他打官司、找律師、出錢,勞心勞力累的東倒西歪
他打贏官司後拿到保險費,本來打算說為了感激爸媽
要把50%名下持份過給媽媽
但幾天後隨即反悔、翻臉不認人
距今約十年前,他無預警搬出,從此不在住在家中
所有稅款、水電等費用、管理通通都是由我們家在做
前陣子他突然回來說要賣掉自己的50%持份
說我們不從就賣給黑道
忘恩負義、恩將仇報的行徑我們自然無法接受
他於是直接找律師對我們動手
請問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應對?
1.他有50%持份,我們能否保住房屋?
2.我家房子分4.5兩樓
以前大伯都是住在樓上
我們家住在樓下,十幾年來都是如此
請問這個情況能有否所主張?
(使用習慣、居住正義等等之類的)
這個事實是否對我們有幫助?
4.是否有借助"設定"或是其他管道可以作為手段來減弱他分割轉賣的力道?
請大家幫幫忙,我們當年一片好心全家盡力幫助他
投入大量資源,弄得現在我們家過得很辛苦
好事做盡,換來他恩將仇報、要逼我們賣房拆房
心中真的很難平,拜託大家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於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筆錄,對您與對方均較有保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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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按刑法第185條之4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4係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4之法定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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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肇事逃逸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父親造成對方受傷,另又涉及刑法傷害罪,因此建議要與對方達成和解,以避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 若對方當時有報警處理,會將事故發生發生的原因進行釐清,以判斷肇事責任,賠償的金額會依據責任歸屬進行分配,您可依據初判表跟車禍肇事鑑定報告書來判斷賠償金額,並請對方提出修車單據,若雙方無法私下和解,建議可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但因為涉及刑事責任,所以請盡量達成和解較佳。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你的網站合法嗎?
您好請問您網站http://www.playno1.com/你網上資料滿多的
傳自 Yahoo 電子信箱 Android 版
寄件者:"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日期:2015 年 9 月 27 日 週日 時間: 上午 5:10
主旨:Re: 貴網站因為到處盜人賬號至社群
另外第一次調解庭 在雲林市公所 應該離許先生比較近 但調解庭檢方只採取形式上作為 因此僅需簽到 之後傳喚請往台北市地檢署
木村剛已 <bluedog5278@gmail.com> 於 2015年9月27日 上午4:56 寫道:
貴網站http://www.pulongon.info/ 因到處盜人賬號或使用臉書假賬號至社群病毒式張貼 因此逃過臉書隱藏避讀機制 各項貼文除向社團管理員檢舉外 各社團管理員也向匿名者反應不堪其擾
目前貴網站的廣告業主及貴網站位置也由匿名者著手處理,另外涉嫌報導不實雖網站聲明不負任何法律擔保責任 但應網站版面含子頁已超過4/1廣告適用於傳播類廣告法 因此於廣告法依然有違反訊息新聞傳遞法之罪嫌(民事 最高五十萬 最低五萬)也已提供相關證據截圖給台北市網路警察(信義分隊中央小組) 請自重 並於閱讀此郵件後十日內,關閉網站,並注意律師存證信函寄送時間(相關經營地址資料 ip位置及經營人與工程師實際地址資料含國內外為日本匿名者提供,因此本單位並無觸犯隱私即妨害秘密之嫌,若要追訴此項請聯絡日本匿名者 並書寫日文信函告知其法律責任)以上



你好,2015/09/16星期三下午1:58左右時
我們一排房子是五間透天,她是我們家倒數第二間的阿姨
但搬運白鐵過程中,她沒使用推車或是搬運器材一路用拖行方式
搬運去路口附近回收,結果搬運過程刮傷停在我們家路口轉角處停放第一台的車子
剛好搬運當時刮傷的時候,隔壁鄰居的兒子外出上班看到但因為隔壁上班時間都中晚班所以等到星期六晚上才想起告知我們說我們家車子被刮傷
但當天晚上知道也跟對方的家人說妳母親刮傷我們家的車(因為車主礙於是鄰居不想打壞關係)對方一開始很有誠意說是錢可以解決問題都是小問題
但直到昨天對方一直在爭執我她母親沒用到人證說的日期不一後來我去調閱監視器也有經過鄰長同意可以翻拍擷取畫面給對方家人看,但對方家人卻說畫面有點遠而且說不定那根本不是她母親用的,最後才讓我報警處理,但,今天才知道人證遲遲無法出來說明,是因為她們私底下有去找過人證,跟他說你日期記錯不能當證據而且我們還可以告你誣告,還跟人證母親說如果他作證要告他兒子搞到他母親說如果要去幫我們做證她要趕人證離家,現在用說的一開始要賠償賠償到最後卻對方說我們誣賴她母親,有監視器有拍到她母親拖行白鐵刮傷車子也有清楚拍到她的臉,請問下如果調解失敗告對方能成嗎?因為警察也說怕對方到時刮傷我們家車的人沒來卻她女兒代替她母親只說因為她母親身心有問題所以代替她調解跟開庭(前提是真的有那麼一點但沒有證明或是身心障礙手冊)我們是希望調解可以賠償就好,但如果要走法院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對方咄咄逼人講話旁人都看不下去,求救啊…



小弟日前於桃園市雙龍街4巷與5巷交叉路口騎乘機車與機車相撞,雙方皆為直行,我準備通過路口時已減速並確認雙方來車已停止禮讓我通行,未料對方騎乘車輛完全沒有煞車直接衝出,導致我從對方右側撞擊倒車,有請警察到場處理,雙方皆無受傷,當時是說先私下和解,和解不成再循調解或民事訴訟處理。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的車估價單出來要找對方討論相關賠償問題,對方於報案三聯單上留的手機號碼是空號… 有到派出所申請其聯絡方式,對方也跟我約好時間談和解,但約定時間到了,電話完全不接,傳訊息也沒有回,已經3天了,因當時對方有留下地址方便找人(離我家很近騎車3分鐘),今天剛好經過看到他出來倒垃圾,我就跟上前去詢問他是否有意願處理(從頭到尾沒踏進他家門),現在他弟弟說要告我私闖民宅…還用恐嚇語氣對我說“小心別被他反咬” …
小弟我實在感受不到對方有誠意要談賠償… 這樣的情形下我如果走民事訴訟有利嗎…?
※對方車牌已註銷2年多,屬非法上路之車輛
※另外 上述情形是否有 惡意製造車禍之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告訴人和解,以利您請求緩刑之,惟和解亦須準備相當之和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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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我去調解(我是被告),但是發現除了身分證字號是我的,其餘連絡電話,姓名(以前的姓名),匯款帳戶,出生年月日,都不是我的。
事由本人於2013-6月份出售遊戲帳號給買家,但是他以我的身分證名義於2015-5月份賣給其他玩家(H),目前應為原告已收到遊戲帳號,但是價值約數萬元的裝備則是沒有拿到(他們當時是面交),我去遊戲交易網站調閱當時的交易紀錄,發現我當時賣給買家手機號碼與訴訟書上(被告)一樣,原告還是持續與(H)聯絡,(H)也承諾會在10/5號歸還,我也致電去原告了解情況,原告說明(H)已經說了很多次要還錢,可是卻都沒有還,因為10/13號要開簡易庭(調解),我想請問我該準備哪些資料來佐證。
謝謝!!
我目前已經調閱交易遊戲網的資料(但是上面只有買家的手機跟姓名),我當時有使用email寄我的切結書與身分證掃描檔給買家(有寄件備份),紙本切結書也有留了,但是上面一樣只有買家的電話(買家換過電話,與遊戲交易網最新的會員手機號碼不一樣,但他上面的手機與(H)一樣)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的帳戶已經出售給其他人,日後並以狀紙方式遞交法院。
2、必須檢附相關包含遊戲紀錄、與買方的相關聯繫紀錄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被告,可撰擬民事答辯狀,針對對方請求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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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搬遷時發現,隔鄰既有窗型冷氣及分離式冷氣跨越土地非常嚴重(報載曾經有類似案件但本人案件更加嚴重),窗型冷氣幾乎已經貼齊本棟建物樑柱,整台冷氣外凸至本人持有土地圍牆內,而梁柱距離本人戶外空間圍牆與相連之隔壁棟外牆約有70多公分,窗型冷氣安裝高度離地只有170多公分,進出戶外空間(防火間隔巷)都要低頭以免撞到窗型冷氣架,且窗型冷氣及安裝高度頗高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外觀鏽蝕恐有墜落遭砸傷之虞,本人等到今年8月隔鄰在該遮雨棚上方另安裝冷氣後,才提出拆除需求,第一次溝通未果並遭惡言相向及不合理要求,再請里長溝通也遭拒絕,第一次調解委員會也未能達成共識,今日鑑界後等待第二次調解委員會,請問這種案件算是民事或是刑事侵占(侵佔)糾紛?如惡鄰在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持續要求不合理條件,應該直接控告上法院嗎?可以請求侵占賠償嗎?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5131號刑事判決:「房屋廚房外所搭建之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間上空,是否與刑法竊佔之要件該當,應否以刑法竊佔罪相繩而已。惟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指行為人佔據他人之不動產,以自己實力予以支配之謂,乃在破壞他人對不動產之管領權,而所謂不動產者,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而言,而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固及於土地之上、下,惟土地所有權之行使與土地本身並非相當,自不包括在刑法竊佔罪之客體範圍內,苟行為人雖延伸其工作物至他人土地上空,而未佔據他人土地並予以實力支配,所為則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不符。本件被告所有前開房屋,固在其廚房外搭建鐵製突出物,延伸至該公寓大廈法定空地之上空,而防礙其他共有人之依法使用該土地之該部分上空 (僅突出物所佔之箱型空間) ,惟被告所有該房屋廚房外所搭建該鐵製突出物,並非搭建於該土地上,對該土地本身行使其管領權,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共同管領權利,僅係占用該土地上空之部分空間而已,屬其土地所有權行使時,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權限,致損害其他共有人之管理、使用、收益權,洵屬共有人行使土地所有權是否逾越其應有部分之民事上紛爭而已,洵與刑法竊佔罪之要件有間,尚難以該罪相繩。」 冷氣越借裝設懸空在土地上方,因並未占據土地並實際支配,尚不構成竊佔罪,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除去侵害,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惟占用面積甚小,法院判決給你的數額會非常低。
律師您好
由於我五月底搬離之前的租屋處後,到現在前(二)房東還不願意退押金給我,因此尋求您的協助。我在103年11月至104年5月居住於南京東路五段某公寓,房東X小姐是承租一層3房2廳的公寓,並將其中兩間雅房出租,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合約,但有簡單在租賃合約書中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且約定一個月房租是八千元,押金兩個月16000元。
過程中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我們有了幾次爭執,所以她要求我在五月底搬離。搬離前兩天我詢問她押金退還的問題,她說等五月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結清再退給我。而我八月中致電給她,電話都直接進語音信箱,因此我傳簡訊請她跟我聯繫。隔一週我用隱藏號碼打給她,她才接了,他說水電費帳單已經寄到,但還沒結算,我請她算完通知我,她卻說,「當初約定好家事清潔共同分攤,但我(二房東)做得比較多,所以要算錢」,還說我搬離時她很多東西不見,我問她是什麼東西她也說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跟她爭執,因此在此尋求協助,協助我拿回一萬多元的押金,對青年來說這可是一大筆金額。我在5/30搬離當天,有跟她清點過該還她的物品(鑰匙、床單、檯燈等等),並跟她確認房間以及廚房客廳我使用的地方的清潔,並確認她會從押金16000元中扣除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金額後退還給我如今已經9月底了,我想她是沒有要退還給我的意願,請問,我有錄音為證、電話播出紀錄和簡訊紀錄,我聲請調解的話成功勝算有多少呢?因為一萬多元,上法院的成本似乎更高。非常謝謝您的協助,希望可以拿回我辛苦的積蓄。
另外,她可以這樣隨便誣賴我她東西不見嗎?沒有任何證據,她若因此故意不退我押金或扣錢,我能有什麼動作呢?因為住在那裏時我也丟過錢包,我也只能當作自己粗心弄丟了。


律師您好~
妹妹(大學生)與酒駕者(吐氣酒精濃度0.15)發生擦撞~對方要切到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對方堅持他有打方向燈且中途警察未到場時他有跑回家)~妹妹反應不及撞了上去~開調解會時(家人無陪同到場)~他跟妹妹說他一毛都不會負責~並一直強調他酒測值有過~沒有被依公共危險起訴~還說如果不和解他也會上法院~直到調解委員告訴他可以申請保險~他才說如果保險有他才要付~沒有的話他不會私人付~本週三要陪同妹妹一起前往~我想請問
1.酒駕值雖未超過0.25但有發生事故者是需移送刑事法律論處~即使我們和他和解了~他還是需要面對刑事責任嗎~還是會緩起訴或不起訴~
2.如本週調解會他態度一樣不好~我們堅持不和解~只想讓他去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們一毛也不要~後續須做什麼動作~
以上
謝謝

勞工局跟雇主(醫院)調解後 ..最後還是不還錢
個人已經提供上班打卡+離職證明 也都提供嚕
雇主解決方案有兩個
1.當初勞工局有跟雇主調解 .雇主願意每個月付20% 直到還完全部
2.提供離職證明+上下班打 一次全部領
以上兩個雇主都沒有做到
14個月下來雇主(醫院)都沒有匯款到我台灣銀行存款簿里..就是根本沒有還錢...很賴皮的雇主
勞工局要我上法院告雇主(醫院)
雇主(醫院)欠我4~5萬元.....
可是好像到法院告雇主是費用 10幾萬樣子...這樣划不來樣子
這樣子告雇主划得來嗎?
勞工權基金好像只有補助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
...就是沒有屏東補助...屏東好可憐喔
https://lggo.com.tw/labor_faq/56.php
請問我要怎麼處理...........絕得好煩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方不想離婚,應主張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無民法1052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拒絕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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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名字叫Allen
我先說明我的情況是在距現在兩年前102年9月15日(星期日)我騎機車在三重環河北路堤防旁準備走新北大橋到板橋,過程中我走在地上畫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機車道行駛但突然有某個從不知道是大樓還是路邊停車格出來的汽車"TOYOTA Yaris"突然冒出我剎車不及撞上它的左半邊靠近照後鏡的前方,當時自己被撞得昏過去,安全帽整個碎裂醒來時已經在馬偕醫院的急診室,醫師診斷有輕微腦震盪走路頭都有點暈暈不穩,搖頭時會有劇烈疼痛感當時也有點想不起來事故當時有沒有報警,駕駛者是誰等情況(都昏過去了也不知道昏過去時發生的事情)
就在當天我從醫院回家後不久,就接到三重交通隊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事故的筆錄到警局時,警察也幫我約了事故的肇事者一起到場做筆錄當天也跟警察說明事發經過後,警察認定初判表是這麼寫的:
對方:起始前,涉嫌未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讓行駛中的車輛優先通行(安89-I-7)
我:行駛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安94-III)
當時承辦警察也認為雙方有和解意願,並立刻撥電話請調解委員一起到場跟我們雙方簽和解書和解書內容:
1.聲請人(對方)於102年9月15日12時00分許,駕駛車號(****-**)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三重區環河北路三段,與相對人(我)騎乘車號(***-***)機車,不慎發生車禍,致相對人車損人傷,產生糾紛,經調解相對人為息事寧人,願無償無條件達成和解,自行負擔修復費 醫療費(不含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在內)及其他一切費用。
2.相對人同意撤回對於聲請人就本車禍糾紛事件一切告訴。
3.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
在簽和解書時,這位駕駛者其實人也不錯的,意思意思給了我4000塊現金,直說人平安就好,車子賠償的問題,當時大家也都簽了和解書也就互不追究
就在簽和解書後的大概三到五天...接到某產險公司的電話,說明車賠部分要我到場談,我已經簽了和解書的情況下,只覺得莫名其妙雖然他跟我說我簽的和解書不是物品持有者(車主),是駕駛者跟我簽的,但當時駕駛這輛車的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樣車的車主不是他,我自然當然認定是他的
再說...談和解時,這位駕駛者也沒跟我說這輛車保險是保哪一家的,我認識見過面的只有這位駕駛者,我憑什麼要出面,跟一個陌生我不確定對方車險是不是你這家的陌生保險公司談車賠呢!?
就在事發後的兩周前收到法院的起訴狀,
天呀!!~
不是和解書已經說"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了呢?!
對方保險公司是這麼解釋的:這起事故只有駕駛者跟你簽和解,雖然也有寫到物品損害賠償的部分,但車子呢!是掛在某間廣告公司名下的,
雖然跟您簽和解書的就是這間廣告公司的負責人,但因車子是掛在廣告公司名下,屬於法人,所以簽和解書必須要蓋公司的大小章才有效力。現在是這間廣告公司對於他車子損害賠償的部分,由我們產業保險公司代位求償要您負責這起事故的車修費,雖然我也很同情您在這起事故是受害者,也受傷進了醫院,但是你要知道,法律是現實冷血的,該要你負責的,你還是要負責
我的問題如下:
1.當初的和解書駕駛者並沒有說明車子不是他的,且簽和解書當下,調解委員也有跟我們雙方都說明過這件事情。
他也簽了"兩造同意就本事互不追究民.刑事責任及放棄其他求償"這條關於物品損害賠償要各自負責的部分。既然車子不是他的,那這駕駛者是不是沒有權利簽這物品損害的部分?!
2.承1.
若有權利簽,既然他有權利簽,那這樣也不能對我提告,損害賠償的部分了,對嗎?!
若駕駛者無權利簽,他卻簽了,那這樣要怎麼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