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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 104-12-17 22:04

各位律師大家好:

日前車禍調解一次不成立直接提告,已開過偵查庭(但我是原告有事請假沒出庭),今天收到刑事傳票,本月底開庭。有幾件事想請問各大律師團。

1.傳票上有備註先到調解調解,是否意謂法官給被告一次機會,若再調解不成當天是否會立即開庭?

2.我沒有收到起訴書,請問我什麼時間點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較洽當?月底開庭時提出可以嗎?

3.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可以自己撰寫嗎?還是需要專業律師代為?

4.刑事判刑是否會影響民事判決?

5.若想請求專業律師協助,有方法可以讓對方支附全額或部分律師訴訟相關費用嗎?

以上問題感謝各位大律師撥冗達覆 平安

沈恆 (沈律師) 104-12-17 22:38

您好!

1.   有可能安排調解後就接著開庭,傳票上應該會有交代。
2.   起訴後案件會由地檢署移送法院,到時才能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3.   訴狀會寫可以自己寫,不會寫也可請律師撰寫。
4.   如果刑事無罪,附帶民事會直接駁回。
5.   除了民事第三審的律師費可請求敗訴方負擔外,其餘律師費要自行負擔,訴訟費用則由敗訴方負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7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被起訴後,您再撰擬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即可,您無法向對方請求給付律師費用,您僅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提出損害之單據,若無單據證明損害額,亦難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偉 104-12-17 23:0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有可能安排調解後就接著開庭,傳票上應 ... (恕刪)

感謝沈大律師的回覆,有關刑事附帶民事遞狀時間點還是不太明白

1.法院判決當天就會宣判了嗎?還是要回家等通知?如果當天就宣判我當天才遞狀是否已太遲?

2.或是法院通知開庭即代表對方被起訴?我現在就可以去遞狀了?

因為沒上過法院對流程不甚熟悉,莫見笑。感謝再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被起訴後,您再撰擬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即可,您無法向對方請求給付律師費用,您僅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提出損害之單據,若無單據證明損害額,亦難以請求之,若有機會與對方協調,其實可以考慮,耗費過多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不一定划算,對方屆時亦不一定會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法院通知表示檢察官已起訴,可提刑附民。

二、刑附民請速提。

三、建議一次告足金額,裁定移民庭後再追加有訴訟費用的問題。

四、刑附民的部分依法是依刑事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若贏民事要以刑事認定的事實為基礎。

五、是否請律師你要自己決定,刑附民有請律師的話你不用開庭,律師幫你閱卷寫狀開庭即可。

六、如果是小小車禍的話可考慮請律師寫狀你開庭這樣會便宜些。

七、一審二審律師費不是訴訟費用要自己吸收,三審律師費才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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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靜 104-12-17 21:01
我想信有些人因為借錢跑到網路上借,結果對方說要提款卡跟簿子和密碼寄給那個人。 後來之後就警察找上門來說卡到詐欺案。 銀行所有都被凍結了。。。 之後去警局說明一切也去開了法庭,現在等開調解庭,之後我也沒錢請律師,我想請教律師我要怎麼說才對自己有意? 之後還有什麼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2 14: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想要打無罪,必須檢附當初遭到欺瞞的相關事證,證明您也是受害人。

2、倘若無法爭取無罪,可以認罪,並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爭取緩刑

李世華 104-12-17 18:54

各位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去年對方未成年的時候說因為父親欠債跟我借錢,借錢期間有借也有還一點,現在變成共欠11萬,證據剩:9萬本票、Line、FB對方記錄。

 

今年7月對方滿20歲了,開始躲避我,他家人說他是騙我錢,把錢都拿去買毒品了,叫我告他吧。

 

這幾天開庭了,法官說因為他借錢時是未滿20歲,法力效力未定,要他本人出庭承認有借這筆錢,不然判決會對我很不利,不過法官也說他不可能會出庭了,因為他8月份被已經被通緝了,要我撤告。

我給法官的物證:

1.存證信函 

2.調解委員會2次不成立

3.本票

4.Line和FB對話記錄20張(內容:對方借錢原因、如何還錢、匯錢帳號、匯款證明)

請問一下

1.所以我應該撤告嗎?

2.如果他被抓去關了,那對方不是還是無法出庭承認嗎?

3.如果對方出庭不承認有借這筆錢,那我官司就算輸了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4-12-17 23:26

您好!

如果對方父母承認對方是於未成年時騙錢的行為,可考慮將對方父母追加為被告,以侵權行為請求對方及其父母連帶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眼睛 104-12-16 20:18

您好! 我想要詢問 如果我已向勞工局提出申請調解 我是否還要寫存證信函?

小智 104-12-16 16:49

之前發生車禍

調解幾次,但對方堅持不賠

警察的分析表只有對方有過失

請問我現在要告他嗎

怎麼知道他的年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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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BBY 104-12-16 16:23

請問律師

因應新的每周40小時工時即將施行,公司沒有經過協議

直接就修改原來的上班時間縮短20分鐘

變成每天只有上班6小時40分 總共要上6天

我們的休假之前是按照國定假日休19天再加上週日

由於這次新制的改變變成休假變少了

是否能夠向勞工局申請調解或是有其他積極的行為

謝謝

TIEN 104-12-16 15:37
10月左右發生車禍,當下撞到我老婆的人跑掉,是我老婆在現場叫警察來後做完筆錄後到警局調路口監視器才找到他,我老婆沒受傷,事後那肇事者來警局做筆錄也說沒受傷,隔天車輛去估價後約7500,傳訊息後對方也同意先修理,對方摩托車修約1500,我們說要請他們理賠合解,結果他們事後說要第三方公正人調解,事後就上調解委員會。 12月到調解會做調解後他本人沒出席,請他媽媽出席,結果說他媽媽說他手部有扭傷,有去看醫生,調解委員也說看當時的車禍車況圖他們的錯比較多,以肇事比列來看約七三比,不過他們現在就說他們有受傷,想以過失傷害的方式對我們做求償,還求償20幾萬,其中對方的產險業務員說我們有保第三責任險本來就可以轉嫁到保險公司上請保險公司賠,但我認為我們並沒錯,路況圖上我老婆是直行車,肇事者是呈現90度的轉彎,明顯是騎太快要閃車,但現階段對方就是想以過失傷害來壓我們,離譜的是我有提說事後做筆錄是說沒受傷,怎會又有傷產生,對方產險業務竟告知可能是當下緊張不知道有受傷,可是我在警局等肇事者來做筆錄時他是一派輕鬆的到來,還打電話聊天,現階段調解已不成立,調解委員也很生氣,也跟我們說可先做提告,我想請問律師是否我們需準備哪方面資料對我們比較有利,感謝!!

你好:

先將初判表及現場圖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為將來民刑事訴訟做準備。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可以針對筆錄前後不符部分爭執,必要時調閱病歷資料,若有偽造情形可以提告偽造文書誣告罪。若無,可以考慮和解,若只是扭傷金額部分不可能可以請求到20萬。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TIEN 104-12-16 12:56

10月左右發生車禍,當下撞到我老婆的人跑掉,是我老婆在現場叫警察來後做完筆錄後到警局調路口監視器才找到他,我老婆沒受傷,事後那肇事者來警局做筆錄也說沒受傷,隔天車輛去估價後約7500,傳訊息後對方也同意先修理,對方摩托車修約1500,我們說要請他們理賠合解,結果他們事後說要第三方公正人調解,事後就上調解委員會。

12月到調解會做調解後他本人沒出席,請他媽媽出席,結果說他媽媽說他手部有扭傷,有去看醫生,調解委員也說看當時的車禍車況圖他們的錯比較多,以肇事比列來看約七三比,不過他們現在就說他們有受傷,想以過失傷害的方式對我們做求償,還求償20幾萬,其中對方的產險業務員說我們有保第三責任險本來就可以轉嫁到保險公司上請保險公司賠,但我認為我們並沒錯,路況圖上我老婆是直行車,肇事者是呈現90度的轉彎,明顯是騎太快要閃車,但現階段對方就是想以過失傷害來壓我們,離譜的是我有提說事後做筆錄是說沒受傷,怎會又有傷產生,對方產險業務竟告知可能是當下緊張不知道有受傷,可是我在警局等肇事者來做筆錄時他是一派輕鬆的到來,還打電話聊天,現階段調解已不成立,調解委員也很生氣,也跟我們說可先做提告,我想請問律師是否我們需準備哪方面資料對我們比較有利,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相關資料警方應該都已經有,您們只要再檢附診斷證明書後,再向警方提出告訴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ubury 104-12-16 00:13


去年發生交通事故(如文末所述) 事後到警局做完筆錄
今日收到對方保險公司通知函要求連絡討論賠償事宜
我想請問 如果我不同意照對方要求賠償
我可以採取什麼作為?
例如上調解委員會 或 上法院?


補充交通事故過程:
2014年8月騎機車與對方轎車發生事故
紅燈時我欲前進到路口處等紅燈
經過對方停止不動之轎車
過程中並未感覺到擦撞到任何物體

事後接到警局通知書要求至警局說明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表示我擦撞到右保險
並有按喇叭告知我
我表示當下並沒有感覺到有擦撞到物體
雖有聽到喇叭聲 但以為不是針對我而繼續前進
另警方出示對方提供之數張照片及行車紀錄器影片
照片上可見清晰擦痕
影片則只能看到我從旁邊經過 無法看到有無發生擦撞

做完筆錄後直至今日收到對方保險公司通知函
要求賠償修復費用約15000元


Sandy 104-12-14 16:37

各位律師好~

      本人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婚前購置一房地產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離婚證書上僅註記「共同名下之房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後,男方要求要過戶,本人經代書朋友提醒過戶後需將房屋貸款人身分註銷以保障個人權益,詢問過貸款銀行後,銀行表示需先辦理過戶後,本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時,再經評估男方是否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並需經由貸款人(即男方)提出申請註銷方能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分,本人覺得這個說法對本人的權益極為不當,倘若過戶後,銀行認為男方沒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亦或是提供不出擔保人,亦或是男方不主動提出註銷,則對本人之權益傷害極大,因此本人對於男方提出過戶之要求,回覆請他跟銀行提供出確保本人之權益之相關文件後,本人即執行過戶程序,殊不知男方近日寄出提告之文件,強調經多次請求,本人不履行離婚證書上之協議,並經由協調會先行調解,本人請教各大律師,本人是否可主張維護強調本人之權利下,拒絕在無保障之立場下過戶?感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4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屬於約定的疏漏,應該算是對我方很不利狀況,建議應該另外以協議書的方式做約定。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

但由於協議書上並未記載如此多

所以如果你不履行他去告你

你還是會敗訴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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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4 2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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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4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Alice 104-12-14 12:46
請問律師: 隔壁浴室因為防水沒做好或防水功能已失效造成我家壁癌,因為已經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要我們找師父一起鑑定,當下她們也同意,但之後約好師父後,對方不接電話也沒出現,師父說根源在他家浴室,我們這邊施工只能阻擋,但無法保證會不會往左右擴大,是否可以到法院提告請求他們修繕浴室? 還是只能要求賠償?(我只是希望他們修好浴室,不要造成我家壁癌就好),謝謝

你好:

可請管理委員會出面處理。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0條規定,起訴要求入內修繕、排除侵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
star 104-12-14 10:43

請問各位律師,如果再調解庭上父母其中一方可以選擇完全放棄撫養權或探視權(撫養費也放棄),就是完全切割,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嗎??

如果私下協議可以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撫養費是可以放棄的

私下或調解寫都可以生效

放棄就不能再請求

至於探視權部分當然也可簽約放棄

但如果放棄的一方到時候又提告請求探視權

法院也是會准他的

所以沒有意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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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4 2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放棄監護權探視權,仍須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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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放棄探視權,就算雙方協議約定好,日後有一方反悔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除非可以證明對方有不適合探視之正當理由,否則考量父母子女的親情關係與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還是有可能會准許探視。 依民法1116-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故扶養為義務,並非權利,故不可放棄,若未扶養,一方可向另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若您不想在調解庭上調解,亦可於私下和解,惟和解內容亦不得抵觸法律

 

阿鴻 104-12-11 22:20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雜項說明: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壽保險費用、全民健保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女方主張:限於未成年子女本人之帳戶,細節再待商議。

九、協議說明

1.終止共同監護及共同扶養之責,不得有議,內容如下: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若前妻離婚後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有不適任之情形,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或聲請停止親權,法院會請社福機關訪視,並依職權進行調查。

阿鴻 104-12-11 23: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扶養費部分可請求前妻依其經濟能力負擔,通常是一人一半。

 

 

律師,您好:

其實母親收入比我多,她目前工作是外包工作,雖然目前收入比我多,卻多次向她提起共同扶養費支付訴求並沒有理會,在法院未判決離婚的之前都隻字不提扶養費支付的問題,法官認為母親雖然提出爭取女兒的單一監護權,可是,有為我設想到未來她的外包工作若不穩定,還是會利用女兒的名義主張向我提出支付要求,所以當庭以共同監護為結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1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若您欲改定由您單獨監護,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證據,由您單獨行使較為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扶養費與監護權考量的是不同的點。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L. 104-12-10 19:29

1. 請問這樣調解,與跳過調解 兩種方式分別優劣為何?

2. 因為兩方主張不一致,法官判決的認定關鍵是什麼? 何種情況法官會頃向判決離婚不成立?

3. 主張對方暴力, 不關心家庭, 是否必需由主張者提供證據?

 

 

沈恆 (沈律師) 104-12-10 20:28

您好!

離婚強制調解案件,無法跳過調解這一程序。 需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事由才會判准離婚。 主張者應負舉證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10 2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案件一定需經過調解程序,且有可能調解、開庭、在調解、再開庭等循環,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若有對方肢體暴力之驗傷單或語言暴力之錄音檔案等,均可作為證據,若完全沒有證據,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應先預作錄音準備,才不會無證據,白忙一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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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10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案件一定需經過調解程序,且有可能調解、開庭、在調解、再開庭等循環,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若完全沒有相關證據,對方可堅持不離婚,若有對方肢體暴力之驗傷單或語言暴力之錄音檔案等,均可作為證據,若完全沒有證據,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應先預作錄音準備,才不會無證據,白忙一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裁判離婚需有一定的事由,所以法官仍會審酌雙方之離姻事由,若不足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則法官也可能不會裁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調解程序是訴請離婚的必要程序。

2.看起來女方主張離婚,男方則不同意離婚,若女方無法舉證,則有敗訴可能,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3.若真的想保留這段婚姻,建議找第三方從中協調,不論是跟對方或對方律師

4.起訴主張離婚的一方不得有較重的過失

小黃 104-12-10 17:46
我爸最近開車要右轉 很早就打方向燈了(轉彎前30 40公尺就打了) 當下車頭已經彎進去了 對方機車從後面撞上我爸車子的後輪 今天去和解 對方要求50萬 因為骨折 好像是中指之類的 醫生證明上說要休養兩個月和不能搬重物 覺得五十萬太多了 然後調解委員會的其中一個會員好像又是對方的親戚 對方還帶了里長 舅舅之類的 當下當事人跟媽媽都沒講話 都是她們的舅舅在開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疏失並不一定在您們,您們可以聲請車鑑會進行鑑定,而針對對方所提出來的金額,則可以蒐集相關實務判決予以反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ris 104-12-10 15:50

我太太是行人因遭機車同向從後方追撞,對方全責,我太太顱內出血造成嗅覺喪失,因調解不成已提告,目前開過一次偵查庭,前幾天已經收到檢察官起訴書

想請問,不管是筆錄還是初判表,甚至是偵查庭對方自白,雖有辯稱天色氣候不佳,但都有表明是他直接追撞我太太,所以對於肇責沒有什麼爭議。我查過版上很多案例,一般這樣的過失傷害如果肇責明確沒什麼爭議,沒有調解可能,且檢察官在偵查庭跟被告說如果你們和解條件沒有共識那就不浪費間直接送交法官審判,為什麼收到的是一般起訴書,不是聲請簡易判決?請問檢察官是否有其他考量?

還有目前我太太台中榮總就診,也開了診斷書,證明因車禍外傷造成嗅覺喪失,但是因為提告時,警察只說只要當時送急診那張診斷書提告就可以,所以沒有把嗅覺喪失診斷書附上,偵查庭時檢察官也跟我太太說一問一答,所以我太太乖乖的檢察官沒問就沒多說,過程中因為檢察官問到賠償金額,所以有提到我們因為嗅覺喪失所以要求精神賠償,但是起訴書是用一般過失傷害提告,請問後續開庭後,我們可以自己補上診斷書請法官依過失傷害審判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13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簡易判決聲請書也是起訴書的一種。

2、應該馬上提供相關診斷證明書給法院,要求變更起訴法條為過失重傷,並且準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求償

Alex 104-12-09 21:46

在10/25日時發生車禍(兩台機車對撞)
對方傷勢比較嚴重 手腕骨折(據對方說要休息半年) 眼角被自己眼鏡割傷縫8針
我(縫5針下巴),輕微腦震盪,身上擦傷(有驗傷
我方乘客(全身多處擦傷)(有驗傷
我方與對方車輛全損

在一個月後我取得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上面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
對方(越南人)
1.紅燈(依監視錄影資料)。<第53條第1項>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我方駕駛與乘客
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在我取得報告前 對方的態度是他也是綠燈出來,塞車之後紅燈被我撞上,他的傷比我嚴重,是我撞上去的,所以希望私下不賠償和解


在我取得報告後 對方態度轉變 再從11/17號開始談後 到 11/23號 對方說 只賠償 1萬5 之後 我回傳訊息表示我的修車費需要1萬8不可能以1萬5和解並要求2萬5(包含醫藥費賠償金) 之後 對方就不理我,在今天跟他通過電話後,對方的態度就是 只拿出1萬5 要就和解,不要就去法院,並且態度強硬,說我超速撞上他怎樣的(但當時是跟著前車的速度前進),而且說他骨折醫生建議休養半年在家休養無收入,家裡只靠他老婆的一份收入,只願意賠償1萬5,他自己說還要付小孩保母的費用1個月1萬8 ,沒額外的錢賠償我了...之類的話
再者對方無強制險,所以我也得不到賠償金與醫藥費,對方一直堅持醫藥費幾百塊要我自行吸收。
而且對方從事發後對方硬坳不認錯態度不佳,還傳簡訊教訓我說過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撞上他怎麼的,而且從來沒有關心過我方的傷勢。

(1)請問這種情況我要如何處理呢?(對方態度強硬如果我不接受他開的和解金就上法院
(該先申請調解或是繼續私下談判還是直接上法院告他

(2)如果上法院控告他,該告民事還是刑事呢?

(3)如果我刑事告對方傷害罪,對方是否也會告我傷害罪呢?

(4)律師是否要額外付費去找才能去控告他?(小弟家境不富裕

(5)除了車損醫藥費這寫實質損害以外我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賠償金呢?

我只是一個自己在外地念書的大學生,實在不清楚這件事情如何處理?,
我心腸軟也不想跟對方開口太多,只是對方好像看我好欺負,一直態度不佳,
請各位幫我解答,拜託各位了!

小彬 104-12-09 08:09

去年半夜在一間私人的ktv,經由一位朋友(沒很要好)介紹一些他的朋友給我認識,其中一位女生當晚就跟我那位朋友交往,聊天時我有問過那女生幾歲,她說19歲。後來有幾次見面 看朋友與這女生相處的很好,有天這位朋友及那時介紹認識的朋友約我去唱歌,那天大家都有喝一些酒,結束時這位朋友跟那個女生(有喝酒但有正常行走的能力與意識)想去汽車旅館過夜休息,但他們沒錢請我先付(刷卡)所以我跟他們兩人一同前往時間是清晨2點半,一開始想說他們要做親密的事所以我獨自在浴室泡澡,後來這男生來跟我說她女友同意3P,我一開始遲疑了,後來我經不起誘惑也加入了,但是我到口交這個階段時感覺自己無法接受3P,所以我退出離開去浴室沖澡了。

事後大約5點初朋友開車載那個女生回去,而我也騎車回去休息了,但過沒一個禮拜我收到女生傳來的訊息說要我跟那個朋友出面談這件事,起初我不以為意 想說當時是自願的為何現在卻又這樣要我跟朋友出面,所以我並沒理會,再隔了一週有不認識的人傳訊息給我逼我出面,他說他現在跟這女生在警察局附近,要我過去講清楚,當時我在上班但被逼的沒辦法只好請假趕去,去到那裡現場大概7~8人(我有收集聯絡方式及照片),有三個疑似道上的人士要我承認我有跟這女生發生性行為(對方沒去醫院檢驗)並告訴我這女生只有14歲,聽到年齡我愣住了 但我當場只有告訴他們我上述說的事情經過,結果招來他們對我毆打(事後3~4天我有去醫院驗傷),最後我不得已照著他們寫的和解書(對方當場已燒掉)照寫了一份(內容是我藉酒裝瘋對她發生性行為,沒提到另一個朋友) 並要我當日給部份賠償金額隔日在補足,並要我收集我那個朋友的居住地址他們會另外找他談(他們保證不會跟他提到我出面的事)不然不會放過我,後來我得到資料並交給他們了,後來並沒放過我 要我出來見面,他們對我說 "你的朋友是怎樣!!發生這種事還敢當沒事說好xx金額結果才拿這一點出來!! 然後就又開始逼我 他們說要叫女生把錢還給我 叫我們跟那女生自己解決,因為我害怕事情越鬧越大且害怕他們把我押走,所以我說拜託你們給我一個機會我幫朋友先付一些(為了脫身也為了能解決事情而這麼做),他們同意了 我就給了他們一些錢來暫緩事情擴大。事後因為我已經為這件事而用光辛苦工作+打工存下的錢 已經無能為力了準備去警局報案 報案想先跟我要好的朋友交代一些事情 所以也告訴了他事情的經過,他說願意幫我請大哥幫我私下調解, 後來事情就大哥跟對方在電話中談妥以後不在互相打擾的條件下結束了。

但是跟我一起發生事情的朋友後來也還是照常在外喝酒唱歌出入聲色場所(曾碰到面)… 所以我懷疑這是仙人跳但是我沒證據… 以上是事情的所有經過。

主要我是想請教 一個半夜在私人ktv認識並聲稱自己19歲,之後約喝酒唱歌後有行為且自願去汽車旅館過夜並與我發生口交,事後找人以暴力方式逼我賠償金錢與簽和解書(上面有雙方指紋 對方只有影本我持有正本)對方也沒有去醫院檢驗,我有驗傷單的狀況下 有可能能夠對我做提告或其他檯面上可能對我不利的行為嗎?

其實我很後悔交錯朋友後悔自己做錯事 也重新好好生活好好當人了…………但是我還是會害怕這些事會擴大 害怕父母知道也害怕因此留下污點 我只希望事情到此真的結束了 我不想再過著難以入眠的生活了

您好,

事情看起來挺嚴重,不只是法律層面,還有社會層面,針對您的諮詢分述如下:

壹、按刑法第222條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貳、口交,在刑法第10條定義內,亦屬性交。

參、以上是告訴您,若您真的與該少女有口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

肆、爭點在於,該少女真的14歲而已?再者,您主觀上不知情,無故意。且可以再KTV與您們待超過12點,該少女真的未成年嗎?

伍、建議:若真的被告,或是被恐嚇取財,還是要報警,否則對方只會予取予求,因為這看起來是場局,您會生活在恐懼裡面。再者,對方若真的那麼年輕,但在法律面您無故意,仍可以主張無罪。

陸、不管如何,還是建議您與專業律師聯繫,當面商談處理方式,甚至應請家人介入協助,年輕人犯點錯正常,何況你是被設計的。

柒、現階段看看可否蒐集證據,例如賴或驗傷診斷單之類的,或是被圍毆的監視器,時間不等人,監視器通常最多都保留一週,趕緊處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9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警方之通知單或地檢署之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說錯話,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目前亦應蒐集對方年齡之證據資料,如FB或LINE聊天訊息等,並應避免與被害人接觸,並小心對您錄音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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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9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警方之通知單或地檢署之傳票,應盡速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說錯話,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目前亦應蒐集對方年齡之證據資料,如FB或LINE聊天訊息等,並應避免與被害人接觸,並小心對您錄音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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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妮妮 104-12-08 12:01

您好:
我於民國104年8月某個星期六在麥當勞前等朋友,突然來了一些人像我問起平時有沒有再保養臉有沒有再體驗身體按摩等等..又抓抓我的肩膀說你肩膀很硬唷!可以來我們這裡體驗!放鬆身體!給我們一個機會等等...就一直像我推銷推銷推銷說著他們那多好多划算之類的!我一直拒絕他們也一直說給他們機會..後來她們說體驗只需要300元,我說我沒這麼多錢,她們說100也可以到時後來再付200元就可以體驗,我就很弱被說服的付了100。

8月22日星期六下午我就前往美容院,當時櫃台有兩個人(大陸人)因為腔調很明顯不是台灣人,他問我要體驗臉還是身體,我說臉,於是就帶我到進去體驗,在體驗過程中,一個美容師幫我用臉,另一位人(像是主任)在旁邊不斷的說,要不要來體驗?是學生嗎?家住哪?有工作嗎?有在外面做臉嗎?基本的事情他都問一下,剛開是我覺得還好,美容師先幫我做了一半的臉,給我比對後來就一直說你看臉變得很光滑亮麗效果很好等等....說著一個月只需要2000可以無限次數來做臉(重複著多次)當時的我也躺在那邊完全也不好說話或是看看什麼文書之類的...後來他就說一個月2000很便宜了我是學生這樣,於是就拿了一份紙讓我簽名,我那時候也很笨很笨的沒看清楚內容就簽名了....(身上都還包著美容一臉上還有產品的狀況下)糊里糊塗簽了名子.....總價48000(崩潰...)我簽了兩份東西,一份是他們自己打的產品售出不再退換貨之類的單子,一份是銀行分期單子
後來他就拿了一堆產品說這都是我的.....剛開始我都很勤奮的去做臉,但是越想越不對....想退掉不想做覺得做得很新不甘情不願的...有幾個星期沒去,跟朋友聊天她們說也有被類似的事情騙過,所以叫我趕快停止合約。當天簽完一份紙(上面是分期付款的單子)簽完後過幾分鐘就有一個人打來跟我何對資料,美容院的人還說以後帳單寄來他們店裡就好不要寄到家裡,記得離開時他們還說別把這件事告知家長怕他們擔心之類的...但是我回家就告訴家人,被罵了一頓。所以當天...是情已經生效了而且我還付了2200,2000首期,200是那天在麥當勞的體驗差額。

下一趟去他們就拿一本帳單給我,就是分24期每個月27號前要去繳2000元。回家越想越不對困擾了很久困擾我每天....直到11/21星期六我跟兩個朋友一起到美容院跟他們說我們要退要停止合約,但他們說沒辦法,說我都去做了9次也都滿意而且事情也過了很久了沒辦法停止,不斷的強調他們是(賣產品送課程,買產品送課程.買產品送課程)買產品送課程,產品都開了用了沒辦法退沒辦法中止。從頭到尾我這裡都沒有一份合約,只有24期帳單...後來我們又諮詢了消保原地申請了,調解委員書11/30號有收到衛生局寄來的信函,我想美容院一定也收到了,但到今天他們也沒再跟我聯絡...於是我12/7號又打給消保官跟他諮詢,他跟我說要去買存證信函寫信通知美容院,銀行說要暫停付款等等的....我上網查了一下存證信函怎輸寫...我不知道該如何寫... 想請你們幫幫忙,求救我...謝謝你們耐心看完這篇很長的文章...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不知道這樣寫看得懂嗎?非常感謝

我想知道想詢問

1.時間從8/22至今已超過7天了 是否還可以退貨是中止或是更好的方法?

2.存證信函我應該怎麼寫?

3.我現在下一步應該如何處理?做什麼事情?或是準備些什麼?

4.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中止這個合約.?

小楊 104-12-07 16:00

律師你好 今年11月24日店休日  老闆以簡訊告知來公司一趟

本人到公司之後 老闆以廚師職務試用期3個月  

說煎蛋煎不好為理由.無法勝任工作  

叫我明天不用來上班.  我也說明公司應付職能訓練等輔導

若無法達成公司要求 解雇我 我能接受  且以服務2個月又14天解雇

所以拒領薪資 以及他7天資遣

勞動基準法試用期這項找在86年廢除

舊制試用期也是40天內    

現在又要用履歷表不實   來解僱勞工

當初有自製履歷表給雇主 也說明經歷方面是大約  但現在應咬履歷表不實可以解雇  

最近要開調解會   都搞不清楚怎樣保障勞工權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7 16: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經沒有所謂的試用期,所以不能勝任工作、履歷錯誤,必須由雇主舉證。

2、履歷是哪些記載錯誤,請詳述。

3、倘若公司違法解雇,可以要求復職及期間之薪資,或是要求資遣費,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

小楊 104-12-10 02:1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你好  

 履歷是哪些記載錯誤,請詳述

職稱 服務期間 薪資

職稱-  前公司長官跟同事都叫我主廚  但前公司只給職稱 廚師

服務期間-  是以前做過的公司經歷  分散到服務過的單位

薪資-    之前服務過的小間店 薪資比較高  所以分散到低薪資服務過的單位


安33 104-12-07 11:29

文長抱歉, 由於是事後報案, 我方也會吃點虧, 想請教各位專家們如何調解此事使之圓滿

這場車禍發生在去年的六月, 當事人是我男友(以下稱乙)

當時他正要來找我的路上, 他騎車行駛於桃園縱貫公路上, 時間約下午五點, 天色明亮

縱貫公路車流量一般, 經乙敘述當時左邊是台公車

號誌剛由紅轉錄, 正起步不到一公尺時, 忽有位女騎士(以下稱甲)位公車前經過橫切進騎樓,  

乙即時反應煞住車, 並未與甲碰撞, 不過由於重心不穩往右邊摔倒, 

甲也注意到乙跌倒, 趕緊上前來查看和道歉, 這時鄰近的交警發現騷動前來慰問查看, 

甲和交警說沒事能自己處理, 可能是沒碰撞或嚴重傷害, 交警看了看就離開回到他的崗位

乙試圖要爬起時, 才發現腳竟很痛並無法站立, 牽起車後, 甲提議帶他至右後方骨科查看,

乙候診時撥了通電話給我說發生車禍, 人在骨科, 約莫十分鐘後我趕到

乙和我說了事發經過, 聽完後我看看在不遠處的甲, 她和我眼神對上後上前來說真的很抱歉

並不是故意害他這樣的, 她為了趕著五點上班, 沒有看車才衝出, 

見她眼睛紅紅淚水在眼匡打轉, 再加上還不清楚傷勢

我邊安撫著她說沒關係, 等醫生看再說,

最後是小腿骨頭裂, 需打石膏休養三個月, 再加上復健, 才能正常行走

由於乙的職業需用腳力, 無法站立或正常行走對工作和生活都極為不便

便提議還是要到派出所報案, 甲也同意, 並和她剛趕到兩個朋友一同前往派出所

騎車載著乙到派出所, 用步行的甲和朋友在筆錄做一半時才慢慢走到

換甲做筆錄時她的神情及說詞都變了, 說法也變為停好車, 拿了包包要走進店裡才發現乙跌倒

陪同至骨科也只是基於好心, 一旁的兩個朋友也激動的說又沒撞到乙, 他自己要跌倒的不關甲事

從此開始這場官司.....

在三次開庭來由於甲說詞有些反覆也有邏輯不通之處, 可以猜出法官其實比較偏向乙方說法, 也請到了當時的交警, 不過由於事隔三個月以上, 交警也是事後才來關切不清楚實際狀況, 只好送鑑定

目前也已收到交通部行車事故鑑定書, 鑑定意見為:

1. 甲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叉口, 左轉彎車未讓對向執行車先行, 為肇事主因

2. 乙駕駛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叉口, 未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且為充分注意車前狀況,

   為肇事次因

想請問需要再申請一次鑑定嗎? 或是法官會依照鑑定書採取可能的七三分比例判決呢?

謝謝各位花時間閱讀.....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2-08 14:29

您好

如果您們對您男友有肇事次因有異見  確實可考慮再申請交通鑑定

另應注意的是 倘若是刑事案件  即使只有三成的過失   只要對方有受傷 仍會成立過失傷害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安33 104-12-09 09:2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您們對您男友有肇事次因有異見  確實可考慮再申請交通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建議, 應該會照您說的再申請一次鑑定! 請問有特別要再提出什麼好讓鑑定結果不一樣嗎? 另外讓我們不解的是, 鑑定意見和另一張(忘記是研判表還是什麼)中都提到應注意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我們認為就是因為注意到了才未發生碰撞.....才所幸只有一方受傷, 又說未減速慢行, 事實是紅燈綠燈是剛起步之時...若所有車非停滯中左轉的車輛又怎麼敢穿越車流量如此大的縱貫公路...等等邏輯可推斷之事, 雖是事後報案無憑無據沒錯, 但還是讓我們蠻不平的.

還原真相 104-12-06 19:33

 

事實經過: 委託被告處理事情 事情非但沒解決還被騙XX萬元 提告詐欺卻不成立 當初被告女當初找來A男協助了解 說要幫原告討公道伸張正義 後續原告給了錢原本被告女要來拿現金 但被告覺得匯款比較保險 豈知被告找來的A男私下約原告又要錢 不給錢還受恐嚇威脅得知A男坐過牢 原告告訴被告被告女說不知情 總之錢給了被告 事情沒解決還被騙錢甚至當面被恐嚇威脅 後續提告詐欺不成立(官司快一年最近判決也剛提出再議) 提告被告當庭被告就跟檢察官說要跟原告和解 當庭移轉法院調解調解員是位庭長退休下來 看過訴狀也告訴被告詐欺罪會成立 被告卻說錢全數拿給A男 調解員說約下次調解被告帶A男及錢來調解 很快調解時間到了 被告及A男沒出現也沒請假 調解室撥電話被告數通有通沒有人接(有響沒轉語音) 原告給予被告機會繼續等待 仍不見被告及A男出現 後續原告要求調解室將案情移轉地檢署起訴 哪知地檢署將案件移轉原告戶籍公所申請調解 已知被告不出現 所以原告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又申請原告戶籍公所調解 原告仍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當庭拿了一堆文件給檢察官 也說明A男為證人(明明兩個就是共犯) 總之 詐欺不起訴原告再議(申請法扶不被協助) 被告用口說訂定契約拿了一堆文件出來(這些原告並不知道是什麼)被告有意將案情轉為民事 重點是 被告拿了錢及原告提供很多受害資料 要幫原告伸張正義討公道 卻沒有履行 謝謝 ps原告提供給被告資料都是有馬賽克自己的個資 卻被檢察官審查案件大聲詢問原告個資及判決書上載明原告個資如果對方私下傷害對方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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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還原真相 104-12-06 19:10

 

事實經過: 委託被告處理事情 事情非但沒解決還被騙XX萬元 提告詐欺卻不成立 當初被告女當初找來A男協助了解 說要幫原告討公道伸張正義 後續原告給了錢原本被告女要來拿現金 但被告覺得匯款比較保險 豈知被告找來的A男私下約原告又要錢 不給錢還受恐嚇威脅得知A男坐過牢 原告告訴被告被告女說不知情 總之錢給了被告 事情沒解決還被騙錢甚至當面被恐嚇威脅 後續提告詐欺不成立(官司快一年最近判決也剛提出再議) 提告被告當庭被告就跟檢察官說要跟原告和解 當庭移轉法院調解調解員是位庭長退休下來 看過訴狀也告訴被告詐欺罪會成立 被告卻說錢全數拿給A男 調解員說約下次調解被告帶A男及錢來調解 很快調解時間到了 被告及A男沒出現也沒請假 調解室撥電話被告數通有通沒有人接(有響沒轉語音) 原告給予被告機會繼續等待 仍不見被告及A男出現 後續原告要求調解室將案情移轉地檢署起訴 哪知地檢署將案件移轉原告戶籍公所申請調解 已知被告不出現 所以原告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又申請原告戶籍公所調解 原告仍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當庭拿了一堆文件給檢察官 也說明A男為證人(明明兩個就是共犯) 總之 詐欺不起訴原告再議(申請法扶不被協助) 被告用口說訂定契約拿了一堆文件出來(這些原告並不知道是什麼)被告有意將案情轉為民事 重點是 被告拿了錢及原告提供很多受害資料 要幫原告伸張正義討公道 卻沒有履行 被告收了錢 原告如何寫債務不履行起訴狀要回錢 謝謝 ps原告提供給被告資料都是有馬賽克自己的個資 卻被檢察官審查案件大聲詢問原告個資及判決書上載明原告個資如果對方私下傷害對方怎麼辦?

你好:

若未約定履行期限,要先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履行,對方不履行再依民法第254條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否則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可將存證信函律師函、你留存的相關證據當作附件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對方之財產、所得。
JJ 104-12-06 06:45

我本身為汽車主車,當天是由我父親開車帶我上班,我父親帶我上班後,於返家路上與一台機車發生擦撞,當天為晚上11點,我方道路為直行車,交通號誌為閃黃燈,對方從左方路口出來,他的交通號誌為閃紅燈,擦撞後,機車倒地滑行,撞擊我方汽車部分為駕駛座延伸致後方車門前半段,對方表示自己騎車很慢,是我父親撞他,我父親願意負擔他的醫療費用,但對方表示醫療費用不需要,說人沒事,對方為擦傷而已,只要賠償機車維修就好,因為他強調他是新買的機車,在交通隊時我們達不到共識,並沒有和解,故上了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對方依舊秉持醫療部分不用賠償,賠償機車所有維修費用,大約兩萬初,我們是覺得是對方撞我們,但對方抓著他受傷,我父親沒受傷,所以我不按照他所說的賠償,就要告我們,最後調解破局,他指著我父親說叫我們等著收信,要告我父親傷害還是過失傷害罪,我認為是他自己從旁路口衝出來,速度不是他說的慢慢騎,這樣我們會被定過失傷害罪行嗎? 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若您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賠償金額,可將肇事責任交由事故發生地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若鑑定結果於之肇事原因,係因為對方過失,即使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檢方只會以不起訴處份,但若鑑定的結果您有肇事因素,雙方未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檢方就有可能起訴,您恐就面臨可易科罰金拘役。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6 22: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6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警方聲請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並依初判表中之肇事責任分析作為初步之基準,與對方談論和解事宜。

小林 104-12-05 17:03

各位律師、專家們好

敝人於103年4月有一場車禍肇事逃逸,案件10個多月後因臨檢遭逮捕,

在先前在104年9月時已經有在法院內調解調解,

並在調解委員的提議下雙方協議和解並於和解書上載明賠償內容,

(敝人提出的賠償僅有交通工具損害的賠償而已,其餘損失含醫療費自己吸收)

在上個月11月初最後一次開庭,當天被告因為第三次吸毒所以正在勒戒所,

和解筆錄上是載明從11月起開始做分期賠償,

開庭時審判長詢問雙方意見後,

被告說他因為入監的關係希望將賠償時間延後10~12個月,

在庭上本人表示不同意,但有提出願意降約3成的賠償希望他請家人代為賠償,

審判長亦覺得敝人提出的條件非常難得希望被告配合,

並且審判長在庭上給予被告到11月底的期限想辦法賠償,

因為此案件在11月底就確定要宣判了,

在11月26號時因為音訊全無也不知道被告是否有要賠償,

於是心急之下寫了一封民事陳報狀到法院,

內容表示和解後從監理站車號查詢才知道被告因從民國96年起已欠繳國庫罰單數萬元,

因此賠償部分申請強制支付也是拿不到賠償,表示會放棄強制支付但希望加重刑責!

以上敝人的問題是民事陳報狀的效力是否會影響到敝人申請強制支付呢??

因為剛剛才從親戚得知如果確定被告名下有動產也是可以申請強制,不一定是要戶頭上有財產才能申請強制支付...

敝人月收入扣除房租只有約八千塊,因為此事故欠朋友的錢還沒還完,即便是幾千塊的賠償對我都很重要...

目前判決書尚未收到

謝謝各位律師、專家耐心看完此篇文章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5 1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對方沒有依調解書履行,您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與刑事案件無涉。

2、倘若對方沒有履行,法院卻給緩刑,您可以聲請檢察官上訴。

一、刑事刑事民事民事

二、刑事部分肇事逃逸一般來說是判一年,因為法條規定一年以上,但是法官又覺得一年以上好重,所以大部分都是判個一年。差別是在於有調解和解的話法官會考慮給他緩刑

三、對方是吸毒的話比較難以期待他會有錢可以還給你。

四、如果是調解成立的話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接下來就是你的強制執行功力如何了。在強制執行的領域是八仙過海各憑本事。

五、在這個二十二K的年代要賺錢真的是不容易,除了薪水以外可以考慮做一些小生意,至於做什麼就看你的興趣了。領薪水要致富比較難,做商人比較有機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林 104-12-07 21:15

謝謝回覆

今天收到判決書了,只判九個月...

判決書上說被告傷害逃逸罪是累犯且有三次毒品案件,

文中最後說...

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其犯罪具體情況觀之,在客觀上足以引發一般人同情,上可憫恕...

喬安娜 104-12-05 14:04

我方汽車為雙線道直行車,過停止線時燈號轉黃燈,無停下。

對方汽車為六線道停紅燈綠燈後撞上我方汽車後半部。

初判表上雙方皆為應注意而未注意。

因我方汽車為小貨車車損不嚴重,故無修理費用,且我方車主亦無明顯外傷。所以當時並無要求賠償

現在對方要求我方修理汽車全額費用,另對方雖在當時告知沒有受傷卻在事後去驗傷。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成立嗎?

我方車上貨物無法以單據提出營業損失,現在如何要求賠償?

另對方聲請調解在外縣市,雙方車主皆居住本地且事發地點為本地,為何可在外縣市聲請調解?不去調解可以嗎?

若對方到時提告,開庭會在外縣市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爭執受傷與車禍無關係,調解可以不去,若對方提告,則可以向事發地或您的戶籍地法院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過失傷害要有傷害才會成罪,這個部分你要怎麼證明他車禍的時候沒有受傷?他跑去驗傷如果真的是因為車禍造成的你會比較麻煩。

二、可以調解要儘量調解

三、如果你不管刑事部分,硬是要完全照法律走的話,民事部分你可以答辯對方與有過失,並主張零件折舊。

四、這類案件如果當時對方有跟你說他沒受傷,你要證明他有說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但是依照你的說詞你們的車禍應該是個小車禍,測謊的費用是一萬八千元,有沒有必要去測你要三思呀。

五、很多人問我民間測謊的效力,關於這一點,我的想法是,訴訟是一個影響法官心證的過程,當法官認為你是好人,就算民間測謊的效力被質疑,在其他證據的調查的時候你還是有機會占優勢的。我常說攻心為上就是這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6 13:11

鄉鎮市調解強制程序,您可以不去。對方就算有驗傷單,但除非診斷證明上有載明是因為車禍造成,否則對方仍要負舉證責任。就對方車損部分而言,您可以主張與有過失及零件折舊為抗辯,降低賠償金額。建議如果能及早在合理範圍內與對方達成和解較佳,如真的被起訴,可以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和解協商或擬訂和解書需要律師協助也歡迎聯繫

伊恩 104-12-04 19:41

你好,小弟在10/31日不幸發生車禍,對方肇事原因是疲勞駕駛導致追撞本人,我們當下都受了傷 由熱心路人通報警察由救護車送往同間醫院,在急診室內對方一直抱歉說會陪起該負的責任,後檢查出是韌帶斷裂,後續可能需要開刀和長時間復健,且可能一段時間不能上班,於是和對方報告狀況,但從此後對方都不接電話,且傳簡訊說一切交由保險公司理賠,一個月過去了...對方保險公司出面...拿出和解書說我們先調解(物損部分),小弟不明白的是...和解是可以分開的嗎?因擔心簽下去後續醫療費及沒上班費用可能就拿不到了...如果可以要注意哪些事項?要是對方一直無誠意和解,最晚要在何時提出過失傷害罪?請幫忙解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提起刑事告訴,則應於事發六個月內提出,若要分部分和解,則應在和解書內容註記不包含那些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伊恩 104-12-04 20:12

律師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關於賠償問題 因小弟傷勢不明,不知道要休息多久...公司已經把我辦理留職停薪了,這段時間損失的收入 月薪(本薪還是有包含加給)、分紅(小弟在科技廠任職)、年終 等等也都可以要求理賠嗎?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4 22:52

 您可以先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等到和解成立再撤回民事和解不等於刑事撤回告訴,但能達成和解刑事判決對被告會有利。

王小姐 104-12-04 14:47

您好,

我們家是承租國有地在上面蓋房屋,大約民國4、50幾年就已住在這裡的矮平房,大約於民國84年重建,而我家後面的整排房子大約是70幾年就已興建完成(不確定但至少我有記憶以來就在了),在我家當時重建時有申請測量,興建時有內縮且後面也留排水溝和防火巷(當時後面房子的建商並沒有留)

多年前因土地東移重測後變成我家房子占到後面4間房子的地,當時我母親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複測,雖然當時的村長有找各屋主出來商討侵占的部份,當時我母親有跟屋主說按市價購買,但屋主口頭說反正沒多少地不想管就讓我們使用,那時我母親就想說屋主都這樣說了,就以為處理好了,沒想到幾個月前收到其中2戶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要我們限期拆屋還地,我們主動聯絡屋主A及屋主B表示我們想購買侵占的部份,屋主A堅持不賣要我們拆,而屋主B則表示屋主A座落第一戶就算他賣了也我們也沒幫助(不懂這什麼概念?),而屋主C則無法聯絡到,最後談判不成屋主A堅持提告,下週要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想請問

1. 我們家是國有地是否真的站不住腳?當時都是合法的興建,因這種奇怪因素造成現在狀況也非我們所願阿,我們的房子真的會被拆嗎?

2. 我們想購買,屋主A一直說我們家是國有地耶,但我們要買他的地跟國有地有什麼相關?

3. 其實當年後面地主要給建商建房子時,因土地有畸零地來找我外公商量把那畸零地分割賣給我外公,但我外公不識字,他只寫了字條說他的地有畸零地賣給我外公,但文中均未提及地號及坪數,這問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

當初是測量錯誤且合法申請建照、使照,並無竊占他人土地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有刑法竊占罪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當初是因為測量錯誤,並非故意越界,可試著主張越界建築法律規定。 你購買對方的土地承租國有土地沒有衝突,只是租約到期後,要把土地返還給國有財產屬,保留後方土地並無任何實益。 有買賣契約可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15年),以及買賣契約無法拘束他人之問題。 至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土地登記錯誤請求地政機關賠償之問題則要依照具體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安立奎 104-12-03 21:06

您好 最近因為家裡的農地原因 對方因為他們的農地農作物被人毀損而報警備案說是我們用的 然後要求賠償他們50萬損失 但是我們根本沒去毀損他們 然後之前他們有毀損我們農作物 因為家人比較單純也沒追究 第二次有當場抓到人但是因為父親不想讓彼此那麼難堪也是放過他 但是因為最近他們這件事情而報警備案 然後調動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但是好像調解委員會都是對方他們請來的(意思是他們的人)而且也請了許多地區代表坐鎮 感覺我們比較單純感覺會被吃死死的 他們一起對付我們的家人 一直要求要我們賠償 而且又說人家有物證(錄音帶)跟人證 但是我們沒做的事情他們硬要說有 對方說如果不賠償就要走法院 請問一下 如果上法院的時候 他們是偽證的話 要怎麼去跟法官做反應 然後又能怎麼跟法官提出反提告 例如物證人偽證的事實 還有還要告他們誹謗之類的罪 也要順便提告之前我們農地的損失..希望知道這方面厲害的律師可以幫幫我們這些單純善良的農民 可以受到保護

你好:

若沒有毀損對方的農作物,就不要與對方調解,對方提告你們要準備對方與你們有嫌隙之證據,並指摘錄音、人證說法矛盾、錯誤之處,才有辦法獲得不起訴處分,若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出來就會敗訴。 要主誣告的話,要先蒐集相關資料、證據,若有誤會不容易構成誣告罪。 偽證罪要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具結,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才會構成。 若要主張對方毀損你們的農作物,要先蒐集相關證據刑事告訴部分要在6個月內提出,民事訴訟部分要在2年內提出。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4 15:07

 你們確實沒做的事情,對於對方的無理請求可以不用理會,但如果是為了瞭解對方所謂的錄音內容是什麼,調解會是可以出席,但不能同意對方之賠償要求。屆時對方如果被檢方以證人身分傳喚說謊,會構成偽證罪,你們可以向檢察官告發。

Kimmy 104-12-03 11:33

您好,我想詢問,車禍案件,我方是汽車,要左轉,也有打方向燈機車不知道是因為車速過快來不及,還是他要超車,直接撞到我左邊駕駛座門,因對方車速很快所以後面載的人有飛出去,有報警跟事後醫院處理,機車雙載兩人都為未成年,我方車為公司租賃車,所以由保險公司處理調解中,但可能因為修車費用金額龐大談不攏,對方家長目前說要告我傷害,所以我的責任是比較大嗎? 因為對方真的騎很快,非常大的撞擊,人飛很遠

有諮詢過其他網站,但有說報案三聯單上為第一個的人,是責任較大者,是有這樣的說法嗎?

唐德華律師 (Eric) 104-12-03 12:53
回覆 Kimmy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詢問,車禍案件,我方是汽車,要左轉,也有打方向燈機車不知道是因為車速過快來不及,還 ... (恕刪)

  壹、刑事部分:

一、刑事責任焦點會在你本身行為有否為車禍的肇事因素,若為肇事因素之一,則會涉及過失傷害等罪,至於肇事責任輕重,會影響的是刑度高低。因此,你若想完全脫免刑事責任,則需你的行為非屬車禍之肇事因素。而肇因因素有無,會因車輛撞擊點、道路號誌、車道狀況等等而有不同,因此,就你行為是否為肇事因素,建議你攜帶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資料洽詢專業律師研判。

二、地檢署一般處理此種案件,會參考車禍鑑定委員會做出之鑑定報告,決定是否起訴,而後續法院審理也是。因此你應該在鑑定報告做成前,積極向鑑定機關說明案情,使鑑定報告做出有力你的判定。若等鑑定報告出來,再爭執鑑定結果,只會事倍功半。

貳、民事部分:

民事過失相抵之規定,因此肇事責任輕重將影響賠償金額多寡,而這部分,法院一般審理也會參考鑑定報告。

?、以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立詳法律事務所唐德華律師0939-601-296。

 

Kimmy 104-12-03 13:56

 補充:道路只有一線,當時對方是在內側跨越雙黃線撞轎車,照理來說機車應該是要騎在外側

如果是他是要左轉,那撞擊力道應該不會這麼大,那他是要超車所以就沒有減速人才會導致飛出去

 

 

阿秀 104-12-02 20:23

前陣子車禍

初判雙方皆有責任,但對方就是咬定是我的錯

且有傳簡訊說要找議員去見我的上司

明顯是恐嚇我要我在上司面前觀感不好要讓我丟工作(工作性質一年一聘,聘僱與否上司決定)

 

後來一次商談講到此行為讓我感到害怕且壓力極大

對方態度頗差,甚至說出“怕個屁阿”之類的話

 

據悉恐嚇罪似乎不能撤告

因此想問是否去警方那邊請他們記錄下來(不是提告的那種筆錄,備忘錄類型的那種)然後申請調解

另外想請問恐嚇追訴期多久?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2 2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恐嚇是必須有危害您的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才會構成,本文認為找議員去找您的上司,似難構成恐嚇罪。

2、程序上恐嚇屬於公訴罪,倘若提起刑事告訴之後就無法撤告,至於民事上面,您隨時可以聲請調解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22:08

 你好,單純說要找上司尚不涉犯恐嚇危安罪。不過您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對方,指出對方要求賠償不合理之處,並載明如故意讓你丟工作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等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同曹大律師之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雨痕 104-12-02 17:16

您好~小妹我在網路上偶然發現這個網站,且提供法律免費諮詢...

煩請各位律師們不吝於幫小妹我回答,謝謝!(文章有點冗長,請多包含)

車禍發生至今已經快一年半,我方為綠燈右轉,對方為直行車,雖說他有路權,但在看不到對方的狀態下(確認無車才轉彎,僅2~3秒即發生擦撞),我方汽車被撞到副駕使座靠近車燈的地方並凹陷,對方的機車則為左側擦撞,人被撞倒地在斑馬線中間處,機車則飛到對向...交通隊來現場勘驗,完全沒發現剎車痕(我方停紅燈綠燈剛起步,車速僅20~30,撞到即剎車,無痕跡應為正常),但對方也應要有剎車痕才對,除非對方根本沒煞車?然而對方當警察的爸爸??又恰巧為該事故地點分局,至分局調閱路口監視器,都剛好那天壞掉,實在很難不懷疑他有想掩飾之嫌...鑑定出來的結果,更是令人錯愕!我方竟然全責。

車禍應為兩方責任,那我方是否也可提出質疑對方並無注意前方車輛狀況且無保持安全距離?先是開了兩次調解,都因金額過大而作罷(180幾萬,光精神賠償就120萬,我方還有兩名子女&父母要養,實在無法負擔),於是對方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對方脊椎有受傷開刀),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我方,刑事庭原本已一審判決,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我方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後已陸續開了兩次庭,我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證明對方有超速之嫌,和擷取對方FB車禍後僅1個多月即能出去遊玩及陸續坐飛機出國&坐船等等,證明並無對方口中傷勢如此嚴重!

綜合以上,小妹我想請問的是,?刑事訴訟算判決了嗎?還是要等上訴判決下來才算結束?民事庭將於本月底開庭,在這之中如果和解,還須繳納刑事判決-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嗎?目前對方有委託律師打官司並擬訂民事準備狀,扣除已理賠金額90000元,金額減縮為142萬(含醫療費10萬、就醫交通費16000元、看護費21萬→由女友照料、工作損失43萬、車輛維修費為16萬、精神賠償費減為60萬)...試問律師們,該金額合理嗎?

還有準備狀上有寫到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及原告願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請問律師們,這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我方真的很有誠意想跟對方和解,但對方拿出的證明僅有休養3個月,我方保險最多可以理賠5~60萬左右,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對方還是覺得我方無誠意,並獅子大開口

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如有疑問再告知小妹,謝謝。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2-02 17:42

 民事如果能達成和解對於刑事審判會有幫助,如刑事庭仍判處易科罰金,這是折抵你的刑期與民事賠償是給對方的賠償無關。民事庭既然已經開庭,你應該手上已經有對方起訴狀及準備書狀的繕本,建議你應該找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逐一檢視對方請求的項目是否合理,再將不合理之項目撰寫答辯狀時剔除之。

雨痕 104-12-02 20:16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王律師您好~我方之前已早對方一步擬好答辯狀,請問還需要什麼資料嗎?謝謝

 民事如果能達成和解對於刑事審判會有幫助,如刑事庭仍判處易科罰金,這是折抵你的刑期與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並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給對方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雨痕 104-12-03 13: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您好~已私信至信箱囉,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 ... (恕刪)

 

王小姐 104-12-02 11:44

律師 您好:

日前公司因貨款問題聲請支付命令,遭對方提出異議。經法院調解,目前已取得調解筆錄,內容如下:

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XXX元整,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想請問:

取得調解筆錄後是否同等於債權憑證?或是需另外申請調解筆錄其效力是否有時效性? 如對方一直都無履行調解內容(不論是無法履行或是無意履行),請問公司該如何因應?  因調解時沒有加入期限,是否會讓對方有機會無限期的拖延?是否能夠於取得債權強制執行時,加入限期給付之條件? 如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方公司已解散、倒閉,是否還有機會取回貨款或任何賠償? 如需申請債權憑證 或 強制執行,其聲請流程、所需文件,還請幫忙解惑

 

以上幾點,還請律師們幫忙回覆,

上述狀況如有不足,也懇請幫忙補充,非常感謝律師們的幫忙,謝謝! 

你好:

取得調解筆錄只是取得執行名義,還要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才會換發債權憑證。 如果是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情形,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中斷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已經有期限了,就是支付命令送達翌,也就是說你已經可以向對方求償了。 向公司之清算人陳報債權,依情算程序處理。 去寫一份強制執行聲請狀遞到法院。
小曾 104-12-01 21:44

1.請問下,我有位大哥已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一子,於今年六月底去世,大嫂的媽媽,於過世幾天後來談及大哥的債務,說是大哥在結婚之前所積欠卡債,而親家母說當初因不忍心大哥為卡債所困擾,所以先幫忙大哥付清卡債,之後再慢慢按月還親家母的錢,如今,大哥已去世,而親家母主張要我父母代為償還大哥的剩餘債務,其理由是,大哥在結婚前隱瞞債務,沒有告知,有騙婚之虞,此時大哥去世,理當由父母代還,如此依法律觀點來看,我父母有償還之義務嗎?
2.當初親家母幫忙大哥償還債務,這件事情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相關情形,是在大哥去世後,開始有人在傳大哥欠債,之後沒幾天親家母就來說明債務狀況,所以當初他們怎麼處理,我們也都不知道,日前,有收到親家母寄來的,大哥所謂償還的證明影印本,一些匯款資料(不知道有無立借據證明),我們不於理會,之後,又告知我們如再不於理會,將寄(存證信函),並請調解委員會秉公處理,那請問我們需要去調解嗎?不去調解可以嗎?會有啥後果嗎?
這些如果是要"告"我們...依法有據嗎?以上,可能事情表達不好,如有需要更詳細說明,請告知,我會天天上來看的,感謝 

MinMin 104-12-01 19:28
律師,您好: 我是債權人,十多年前曾經與債務人在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留有資料, 確認債務關係,金額以及還款方式。 但是債務人多年來一直避而不見,在債務追溯到期前,於去年取得支付命令。 由於債務人在十多年前借貸時已經脫產,我了解這筆債務要追回很困難。 前一陣子我寄存證信函債務人,但是他拒收。 現在想要提出刑事訴訟,不知勝訴的機會大不大? 如果可以,是否以侵佔財產背信,或是其他名義提出? 請您告訴我應該怎麼做,不勝感激。

一、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所以這個地方的話調解書可以當執行名義。

二、可以拿調解書去換債權憑證,每隔一陣子要記得換債權憑證,你要看債權是什麼,如果債權支票債權或是本票債權,則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是五年,每五年就要換一個債權憑證。

三、你要多花點心思去查對方的財產,就民事來說重點是追財產不是追人。

四、大部分的人對於怎麼查財產只會想到國稅局,但實際上還有其他的管道,要去研究那些財產可能是執行的標的,有時候債務人自己有財產但是自己不知道的。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不知道 104-12-01 15:01

2015.3月我爸承包一間屋子修改土水.水電?後來2015.8月中完工屋主也驗屋把鑰時哪回去了.後續屋主要求修改一些水電問題沒在估價單上我們也免強做給他?事後:他家具都進去了.才要求尾款要過一年後才付款.我們不答應?房屋修繕問題?尾款未收。後續有存證信函給屋主..他也有找調解調解?重點今天去調解會他們認識早5~6個人一直幫她說話調解那個人也只看他們資料.我請看們看我這邊資料他跟我說看那個沒用?(變成對方一直說現在水電哪裡沒用好)或沒在估價單上的物品他要求免費用給他.他哪那個缺失拍照當佐證?事前只有估價單跟請款單都沒簽約?(因為第2次第3次)他錢都匯不夠他不肯再請款單簽名我們有停幾天後續他才肯請款單才有簽名?這個可以當證據嗎想請問:我如果去法院告他要哪些證據.或找誰去比較有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直接向法院提告,您們應證明您們當時所約定之酬金為多少,此部分若有證人也可以聲請傳喚,另若有雙方的對話資料也可以提出,本件若一年後再請求,則會有時效之問題,不要落入對方的陷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01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向對方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01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依契約向對方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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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4:07

您好:
昨天一位親戚和員工被通知資遣但兩位都是舊制的退休制度,一位明年滿五十五歲另一名兩年後滿五十五歲(之前因工作腰傷,還在治療中)
我們強烈懷疑公司為了不給退休金,而非法資遣
兩位的其中一位不懂資遣,已經簽名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不對,
是用第十四款第一條第五項,但非勞工主動申請要資遣
今天有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的員工說,
他們這樣是合法資遣我們可能只能用職業傷害這條,希望恢復雇傭關係

目前我們採取的方式,是先寄存證信函,確立雇傭關係的存在並申請勞資調解申訴,但不清楚請問寄出存證信函期間是否要主動回去上班或是請假呢?但請假公司可能不準假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樣的方法爭取我們的權利呢?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公司已經認知是資遣,則可以先不用回去上班,若勞資申訴無結果,則應向法院請求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7:38

不好意思想再多請問,因為親戚不了解資遣是什麼,於是簽了非自願離職單,但發現公司勾選的條款有誤,變成是勞方主動要求資遣,那這樣去申請調解雇傭關係存在會成功嗎?

另外是否可以由兩個人一起提出勞資調解申訴呢 ?

沈恆 (沈律師) 104-12-01 18:50

如果自己不看清楚就隨便簽名,那就不容易補救了,要看實際內容有無瑕疵或有無證據證明被欺騙才有機會。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1 19:18

謝謝律師們的回答,真心感謝這樣的平台!!

公司給予的離職證明單勾選的是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司資遣的理由是不適任

但據了解上面那一條應該由勞工主動提出,我們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

所以覺得公司資遣有錯誤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01 21: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回去上班,直到提出申訴為止,否則日後公司會有一個抗辯,就是我方無故曠職

2、程序上應該直接提出申訴。

3、還是要處理自行勾選的部分,當初的過程為何?請詳述,倘若涉及舊制退休金,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才能保障權益。

相信自己無限潛力 104-12-02 10:55

謝謝曹律師

關於第三點,我們沒有自行勾選,是公司要親戚簽名時,離職證明單上就已經勾選此項,

等親戚帶回來給我們看才發現此問題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判決:「勞工年滿六十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得自請退休。勞基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未滿十五年者,雖不得自請退休,但勞工若已符合雇主得強制其退休情形,同時又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所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倘勞工強制退休之退休金給與規定,優於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資遣費給與規定,參酌勞基法在於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立法目的,及勞工依上述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規定之可歸責於雇主事由,而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及雇主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雇主同應給付勞工資遣費之旨,則合於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依上開第十四條規定合法終止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時,應不得剝奪其本已達於強制退休年齡可獲得之權益,始符法律保障勞工權益之原意。」 舊制退休金跟資遣費有相當差距(參考勞基法第17、55條規定),若符合退休要件,就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還是可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請求退休金。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尋求勞工局補助律師酬金或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以訴訟方式解決。
妃妃 104-11-30 21:29

車禍事故 對方不願意和解
那已經申請調解委員會 這中間要等15天才會確定調解日期
那我車可以先拿去修嗎?維修期間代步費用可以要求嗎 
因為我白天要上班工作性質又是業務要到處跑 晚上又要上課 我沒有辦法一直搭公車

MinMin 104-11-30 17:07

律師, 您好:

我是債權人,  債務人在多年前已經脫產, 是否即使我取得支付命令以很難取回此債務 ? 我寄了存證信函給他, 希望給他機會出面解決, 但對方拒收.

我們曾經在地方調解委員會調解過,所以都留有記錄. 

我打算訴之刑法, 以毀損債權, 侵占背信請訴, 不知是否可行 ?

謝謝. 

 

你好:

你所述狀況並不清楚。 詐欺必須在借款時自始就無還款之意思,才有可能會構成,若嗣後資力變差或曾經還款不容易構成詐欺背信要受託處理他人事物,若只是借款不會構成。 損害債權罪,必須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隱匿財產,若未取得執行名義,不會構成。 不管會不會構成犯罪,建議先取得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先獲得法律上之保障為妥。
王上仁 (王律師) 104-11-30 17:32

 您好,損害債權罪係指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支付命令只是執行名義的一種,需要妳拿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執行時,對方脫產才該當此罪。

善良小市民 104-11-28 17:48

本人於今年104年8月15日購買超級圓頂代理的演唱會門票4張,因友人因事無法前去,故104年8月25日退票,退票時在郵局外以電話連絡客服人員詢問退票方式,但客服人員並未詳細告知退票張數與書寫方式且敷言了事,導致本人將演唱會門票全數寄出(事後查詢該網站退票規則限退3張),也未留下連絡電話(客服人員未告知;信封上也無電話格式)

至8月28號,因不知退票結果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務組人員不在,稍後回電,到9月1號無回應本人又再次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因違反規定早已寄回,並告知自行吸收票卷金額。

事後寄出存證信函 對方無回應
消基會提出第一次調解 對方表示沒注意
消基會提出第二次調解 對方依然不回應

絕得相當不合理

1.當初寄票時已電聯給客服人員留下姓名表示確定退票
2.退票程序交代不清不楚 敷言了事
3.退票前本人親自前往總公司提問 愛理不理 也不接受當場退票
4.存證信函 調解會 共3次希望出面解決完卻不回應,收了錢不認帳的態度令人生氣

 近期將要提告對方,麻煩各位律師解答我能以什麼樣的方式提告

 

 一、這個應該是民事糾葛而已。

二、演唱會退票的訴訟,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3年度壢小字第181號(演唱會取消公告可退費但就不給退費案)。

三、我查了一個更接近你案件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消小字第1號。這個是原告因故沒辦法去。事實的部分記載「嗣後原告因故無法如期欣賞演唱會,並發現文化部公布之「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事項)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及第6 條規定,認定上開門票得申請退票,且上開門票載有「10 /16(含)起不接受退換票,退換票酌收10% 手續費」之字樣,則上開門票應得退票,伊便於同年10月10日向被告申請退票事宜」。

四、該案法官的見解是這樣的: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
    條款無效。」按文化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於
    102 年公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又依上開公告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包括現場演出之
    音樂;應記載事項第6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
    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另不得記載事項第2 項規定不
    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3 項規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
    除權或終止權。經查被告雖抗辯系爭票券非其售出,然系爭
    紛絲頁係被告公司所設且係在2014年8 月19日設立,與被告
    所述不符;且該網頁載明為官方粉絲團且提到主辦單位、公
    開告知購買方式、VIP 匯款至指定帳號即是主辦單位公司帳
    號,另要求原告傳真匯款資料的電話號碼也是被告辦公室電
    話等,足認系爭票券係由被告所出售。是原告所購買之系爭
    演唱會票券既合於上述規定,原告自得行使退票之解除契約
    權利
五、以上供你參考。

六、若提訴訟後對方願意調解的話可以考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