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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ow 104-09-17 15:05
近日警方約談我家人(網路申請人) 說我家於半年前有非法下載某電影 申請人否認有下載情事並wifi也沒設密碼後 警方也沒做筆錄 並問說[其他家人是否有誰下載]然後調出我家資料 說[沒有人承認的話成年人未成年人都要找來約談] 並要申請人回去詢問家人有無下載再叫承認的那位過來就好 警察說[如都沒有人承認 就會搜索我家 要是搜索到不好的東西就不好了] 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家人都沒人承認的話 那警方接下來的動作真的是會約談我家全部的人?由於我家戶口有數十人之多 怕驚擾長輩 2.警方說會搜索是問供手法還是真的?根據警方說是半年前下載的影片,現在來蒐,應該也早沒證據了吧? 3.要是警方真的持搜索票搜索,我家人口多至少也10台電腦,如果其他人有其他不法影片等與該案無關的影片 是否也會造成被另案起訴? 4.是否還是只能摸摸鼻子,沒有人承認只好有使用網路的家人集資和解金乖乖和解才省事(數十家人被約談與十幾台電腦家人暫時都無法使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7 21:57

搜索與否並非警察能決定,需要由法院決定,我認為警察下你的成分比較高,通常這樣的情形,應不足以讓法院核發搜索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7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警詢,避免您被恐嚇,講出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警方多是警告意味,只是偵訊手段的一種,聲請搜索票並非一定會成功,且搜索票須由法院(法官)核發,故不用太緊張,被詢問時可行使緘默權,避免講出不利於己的證詞。 

TING 104-09-16 16:10

小弟近日被提告騷擾,事發經過如下,

因為某些原因被迫坐在壅擠的客車上,因為車上冷氣直吹我,所以我的姿勢是雙手抱胸保暖,起初右手不小心觸碰到了昨旁小姐的右胸,?????之後手放下後碰到了他的左手手臂,我看他在睡覺就輕捏了一下,看他都沒反應,我就很白目的伸出右手在她左胸前作勢要摸,之後車上一個搖晃就直接碰到了,我當時也嚇到了,我知道是我的錯,不應該這麼不尊重他,也很後悔做出這件事,所以我也馬上承認我有觸碰到她的胸部,想要得到他的原諒,但他執意要報警對我提告,之後我再也沒見到他了,想道歉想談和解也沒有機會,請問這樣我大概多久後會收到法院的傳票,這樣大概會被判怎樣的刑罰呢,去法院需要注意些甚麼,在完全沒有聯絡發式的情況下還有機會和解嗎,在我能力範圍能賠償的損失我都願意賠償,警察說我到時候只有我一個人會出庭是真的嗎? 請問這樣試算民事還是刑事?或是只要告了就兩方都要負責?

另外,他在網路社群上的數個公開社團訴說整個事情還附上我經過些許處理的姓名和偷拍的照片,請問這樣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出庭時需要告訴庭上嗎?

勞煩感謝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6 21:46

您好,建議與被害人和解,若已經起訴,可以向法院表示有和解之意願,懇請法院協助調解程序(向被害人詢問意願)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性騷擾是屬告訴乃論之罪,本件可以在開庭時向檢察官表達願和解之意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6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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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SUNO 104-09-16 00:28

如果一直被人用訊息騷擾是否可以提告?

對方因為之前有些不愉快所以不連絡了

 

但是不管用封鎖等等方法

對方都有各種方法各種位置傳訊息來罵

譬如換帳號、換line、用老婆電話

或許到我經營的網站、去過的討論區...等等

雖然沒有太激烈的髒話,但讓人十分不舒服

半夜也傳,白天也傳,晚上也傳

甚至還打來我的公司做假客訴

並且把我過去line的對話放在公開網路

重點我都一直不想回他

但的確對我與女友都造成困擾

 

除了把我過去line的對話放在公開網路

並加以批評這件事情我可以提告之外

我想請問,就算對方沒有明顯的髒話

但是長期這樣辱罵批評騷擾是否一樣可以提告?

 

再詢問一個問題,如果他傳訊息到第三者手機用不當言詞辱罵

第三者看訴我讓我知道,並讓我看到該簡訊,我是否一樣可以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騷擾的部份,可能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法強制罪,不過您必須提出相關事證。

2、本文認為比較明確的是誹謗罪,倘若內容足以影響我方的名譽,可以於6個月內提告,不過實際上還是要以傳述的內容為主。

 

KATSUNO 104-09-16 21:59

謝謝曹律師~~

 

我是有把這些時間所有包括手機傳訊、FB、討論區傳給我的留言全部擷圖

所以就算他的留言裡面沒有罵到髒話,只要有批評辱罵

且行為造成我的生活困擾,我就可以提告沒錯吧?

這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呢? 詳細一點我該控告甚麼罪?

有效追朔期是多久呢?


另外關於我LINE的對話內容未經同意被他PO在公開網站上

有效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蓓蓓 104-09-15 17:03

請教律師,關於房屋租賃約期屆滿,房東挑三揀四,床墊髒了要求換全新給他們,因承租時他們床墊亦非全新,所以我們網路買二手的,外觀乾淨給房東,但房東說床墊有分等級要買他們當初4000多等級的,然後其他損壞的東西因為修繕要時間,房東吹毛求疵至今快一個月了,他們堅持不退押金,說是我們拖延他們,事實上是他們一直不肯接受點交,我們也寄存證信函過去,房東堅持不退,說他這個月有損失,目前狀況只能走民事請求返還押金囉?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5 22:51

可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退還押租金,但若對方不理會或拒絕,就僅能透過訴訟之方式處理。

蓓蓓 104-09-16 08:3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顏律師~~

 

Eliza 104-09-15 16:12

前夫於網路上透過FB.LINE及簡訊騷擾本人及親友.內容不堪故不先行公布.

加害者為中華民國籍但目前人在澳洲.想請教是否有律師願意承接此案件

Edison 104-09-15 14:33

您好,我是賣家,上個月在網路上販售了一個二手鏡頭,買家是親自到我家樓下與我面交確認後產品沒問題我們才現金交易買賣。

2個星期過後,買家傳訊息告知說我在拍賣上商品介紹內容跟實際商品有出入(但這部分我個人認為是我已經寫的很清楚),簡單來說他認為我介紹有誤,導致他買錯鏡頭,跟我要求要將商品退還,我當下滿氣憤的跟他表示商品是你自己來親自面交無誤才購買,現在也已經過了2個星期你才要來退款,我無法接受。隨後他就回覆說要請第三方人來協調(這裡他指的是消保會),請我把我家地址給他,我當時沒想再理會他,就直接選擇不回應。

前兩天他又再度傳訊息告知我,若我不把家裡地址給他請消保會發文,他將直接請消保會的發文寄到我的公司(她從網路上有查詢到我的個人資料),並且將這整件事張貼到我家裡樓下及公司。這時我請他直接當面到警局來協調他拒絕出面,只說堅持要請消保會處理,並會在各大網站論壇將這件事公布。

所以我想詢問三件事:

1.我有責任需要把商品退還給他嗎?

2.他如果真的到我家或是公司任意張貼這件事情,我可以對他作出任何的提告動作嗎?

3.若他將事情公布在網路上,並且把我的個人資料公布,我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dan 104-09-15 10:17

本人白色馬自達自用客車, 承租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雙月月租車位. 本人於民國104年5月23日下午5點左右停入該停車場隨即回家, 警察於隔日早上5點半左右通知車子遭竊. 本人立刻趕至停車場察看, 確定車子在凌晨2點半左右被竊賊開離停車場. 至於為何警察會提先知道? 原來竊賊於內湖附近先偷得一台自用貨車, 駛入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 再利用該停車票卡, 將本人的車輛開走. 本人隨即於5月26日, 至內湖康樂派出所申請報案三聯單, 並於隔日向保險公司, 辦理車輛失竊理賠出險.

  期間曾接到東湖國小地下停車場場長來電關切, 並告知停車費退費流程正在辦理. 本人原本認為, 車子失竊是屬意外, 僅管有保險公司可以理賠, 但是理賠期間的30天等待期, 不止內心煎熬, 又需面臨生活上的不便, 原來的生活步調, 被迫改變. 另外, 保險公司理賠金額, 扣除車子折舊和10%的自付額, 實際拿到理賠金, 還需再拿一筆金額, 才能再買同樣的車子.

  本人回想起早在4月時, 本人因為更換停車卡卡片, 因為操作不當, 在停車場出口閘道口被閘門攔住, 無法放行, 本人只好持停車卡至停車場管理處請求協助, 才得以放行. 原來目前台北市立停車場, 已經普遍安裝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 以月租車承租人為例, 承租人在抽到下次的車位承租資格後, 需備妥車輛的行照, 承租身份證, 承租車位的月費, 以及一張悠遊卡至停車場管理室辦理承租事宜. 該悠遊卡是用來設定承租期間的停車卡, 承租期間, 車輛出入必須要使用設定的悠遊卡才能出入, 而且該悠遊卡只限設定的車輛使用, 如果承租人使用設定的悠遊卡, 卻想停另一輛車, 停車場的車牌辨識系統會即判別錯誤, 相同的, 不管是臨停或是月租, 在車輛出場時,停車場車牌辨識系統都會判斷車輛號碼和停車卡是否符合.一旦判別不符合, 儘量停車費用已付清, 電腦系統仍然不予放行.

  台北市現有一百處公有停車場,設有「車牌辨識系統」,原本是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不過從三月底開始,將與警政署合作查贓車,另外對於停車費欠繳車主,只要是欠款超過一個月的車主,停管處也將透過「車牌辨識系統」,在車輛要出停車場繳費時,提醒車主儘快繳納停車費。可見車牌辨識系統, 是可以用來管控、確認車輛進出, 可說是立意良善, 也更能保障市民的財產安全.

  本人在車輛失竊時, 停車卡一直隨身攜帶, 在車輛失竊當日, 停車場場長告知本人可以持停車卡辦理剩下來的停車費退費. 本人在一週之後, 才想起停車卡並未遺失, 為何車子可以輕易被竊賊開出停車場? 於是打電話至貴處, 與業務單位施小姐聯繫, 告知本人的疑問, 施小姐允諾幫助了解原因, 但之後並未得到施小姐的任何回覆, 於是本人致電東湖停車場, 找到場長並提出疑問, 場長才告知車場失竊是屬停車疏失, 該當班人員改變電腦系統設定, 對於票卡和車不符的情形, 只顯示錯誤, 但仍予放行. 這導致竊賊儘管沒有本人的停車卡, 仍然可以將本人的車輛駛離停車場.場長除了致歉, 對值班人員提出行政處份, 並且想辦法, 是否可以透過停車場現有的保險, 做出任何可能的賠償.

  隔日本人再致電場長, 場長只回覆車輛失竊,沒有任何保險可以理賠, 針對本人的情形, 場長只能表示遺憾.之後本人再致電至貴處申訴, 得到的答覆依然沒有結果, 僅告知可以利用網路申訴, 並等待回覆, 經過一週的等待後, 本人收到貴處回覆, 也僅是告知已請警察調查等等.

  本人於6/8日, 經場長許可, 由警察陪同, 至東湖國小也下停車場觀看錄影畫面, 影片中可以看到, 竊賊開車至出口閘門, 投入手上的票卡後, 閘門旋即打開, 當時值班人員並未在管理室, 以致竊賊可以從容離開. 在本人觀看錄影畫面時, 現在也發生票卡和車牌辨識錯誤的情形,該車輛被迫卡在閘門口無法出去, 經由值班人員處理, 才得以放行. 本人不禁想, 如果車輛失竊當時, 值班人員沒有更改系統設定, 竊賊也不會那麼容易離開時車場, 也許就能減少一件車輛遺失的案件.

  本人因為停車場的管理疏失, 致使車輛失竊, 值班人員也因此被行政處份, 表示停管處承認是人為疏失. 停管處除了行政處份外, 也應對本人的財損做出適當的賠償

  之後向台北停管處提出賠償請求, 停管處以停車場不負責保管車子鑰匙為由拒絕. 現在本人是否可以提出國賠申請, 要求自己的權利?

一、國賠損害賠償就物損部分也是要折舊的。

二、如要提告,要協議先行。

三、建議多查些國賠的案件參考。

四、停車遭竊是用寄託的法律關係去處理,我之前有查過一件勝訴訴判決。

五、因果關係部分要加強說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你好:

台北地院94年度簡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契約;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契約民法第 421  條第 1  項、第 58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約定由上訴人每月支付 3,600  元對價,得於當月任一時間將其自用客車停放被上訴人所管理之停車場內。而本件上訴人於繳交停車費期間,可隨時進入系爭停車場使用停車停放車輛,亦可隨時將車輛開走,參諸上訴人所繳停車費月費並不高,可自由進出停車場,且上訴人並未將其汽車之鑰匙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亦未承諾保管上訴人之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之物品,故本件雙方所成立契約之性質,乃被上訴人將其停車場車位租與上訴人停放車輛之租賃契約,並非被上訴人允為保管上訴人車輛及其置放於車內物品之寄託契約。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出租人對承租人之財物,本即不負保管責任,且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停車月票識別證背面之使用須知亦明示:本場只供停車,不負保管責任,足證被上訴人並未承諾對上訴人之車輛及置放於車內物品負保管責任,故上訴人依據寄託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財物損失,即屬無據。」 實務上多認為是租賃契約而非寄託契約,要請求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恐有困難。
何小白 104-09-14 23:49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我弟弟現在因妨害性自主緩刑3年可是他現在因為幫朋友辦了電話卡而他朋友把電話卡賣給車伕被網路警察抓到,可是我弟不知情,但他朋友又不承認這樣要怎麼辦?會有什麼罰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弟弟所為可能已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試著主張交付電話卡時,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否則該罪一旦遭判刑,先前緩刑即有可能會遭檢察官撤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這只能靠測謊了。

二、這類案件檢察官與法官可能不會同意做公家測謊。

三、所以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有費用的問題,地點在台中。

四、如有需要律師可以協助安排。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23 17:44

您好

近來已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國內常見的刮刮樂詐欺簡訊詐欺、退稅、擄車勒贖或匯款錯誤詐欺等「財產性」詐欺,多利用人頭帳戶、免洗電話門號來逃避查緝,因為非常常見,不但媒體廣為報導,政府也多方宣導,因此依一般人的智識及社會經驗,大部分的人都知道把行動電話門號交給別人,很容易被作為犯罪工具;但是對於門號被作為性交易的聯絡工具則是少見的,依目前社會現況,應不屬於一般大眾的普遍認知範圍。 

建議您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 以維權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man 104-09-14 10:27
因為初次收到藥事法的陳述意見通知書很驚慌,不知道怎麼做。 想請問 1.奇摩帳戶是用我姐姐的名義申請,身份證字號、姓名都是她的。 我應該是在關於我留下了電話,才會被檢舉。函文上寫的是用手機號碼查到我的身份證字號 2.我應該要準備什麼資料呢? 3.網路上很多的賣家賣這類的商品,所以我才會跟著po文 4.請問我可以說些什麼話或者準備什麼文件已保護自己呢? 5.另外如果我說了那個拍賣帳戶不是我的,會不會連累到我姐姐被查詢? 6.我已經下架全部有關係的商品了。這個被拍到的照片跟文字都是第一次po文還沒有賣出任何東西也沒有說明療效。只有圖片外層大箱子寫「黃道益活絡油」。 其他物品有關藥事法都被奇摩下架了。就沒有po了。 謝謝您了,因為對法律太不懂了。

一、如果真的是你賣的話,在地檢署建議認罪努力爭取緩起訴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建議跟法官爭取緩刑緩刑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開庭別太強勢。[ 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的案件,緩刑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 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這個案件賣一堆東西,其中黃道益活絡油賣了四瓶]。

三、也有被認定是[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的] ,判陸月,沒易科罰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這個判決也是黃道益活絡油[下稱油] 。

四、有被認定是[ 輸入禁藥] 判三個月[沒易科罰金],桃園地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814號判決。

五、易科罰金的部分我也幫你查了一下,也是賣[ 油]的,士林地院93年度訴字第126號就是。[ 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六、所以緩刑不一定有,要努力爭取;易科罰金未必有,也要努力爭取。

七、不用過於擔心。

八、有的人會想拼個無罪,那麼就要查無罪判決來參考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來找律師吧…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愛睏 104-09-14 07:17

以下是在下所訂定之內容 小孩共同監護小孩男生顧,女方支付扶養費1萬,探視權力每天隨時隨地,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樣的約定,在協議書的寫法,可以嗎? 請給協助 拜託大家了

---------------------------------------------------------------------

 

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人

000(以下簡稱女方)

000(以下簡稱男方)

 

茲雙方因故無法繼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後立此協議書,嗣後雙方嫁娶各不相干,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雙方協議離婚

 

二、子女監護:

    1.雙方所生之子000 (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2.雙方所生之子000 (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000)

      共同監護

 

三、子女扶養

女方同意按月支付男方扶養子女所需費用每月新台幣(下同)五千元整,至子女成年時(即00年00月00日)為止(共計00萬元整)。

自00年00月起,女方應於每月5日前將款項匯入男方指定之00銀行00分行,帳號:0000,戶名為000之帳戶

 

 

四、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女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五、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女方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女方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

          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女方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男方。

(五)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

          男方應隨時通知女方。

(六)男方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

          女方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女方行使

          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

七、夫妻財產處理

    雙方放棄追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九、本協議書於男女雙方及證人簽章並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正式生效,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五份為據。

一、要有二個以上證人親自見聞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才行。不然會留個尾巴。但是有的人喜歡留個尾巴,所以某個證人就找自己人。如果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真意,那麼以後可能這個離婚還會被推翻。

二、如果沒有登記的話協議書還是不算數的。

三、內容大致上沒有什麼問題。扶養費的金額跟實務上判決差不多,這樣的金額我想你可能在台北縣市…

四、如果離婚之後,要對自己好一點,要愛自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TY 104-09-13 23:42

請問我在網路上購買遊戲帳號如果是贓貨

 

那我該如何自保 

 

以證明之前所做非本人所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3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您不知道是贓貨之證據,如交易之對話紀錄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by 104-09-13 20:27
網路上對方說 已截圖 等著被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提告的話,並不會構成恐嚇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ris 104-09-13 12:42

這是我先前發問的文章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89140 

去過一次偵查庭

後來轉為調解

調解失敗

請問如果我有找到對告訴人在網路上的不良買賣紀錄

或是對於我本身做網拍的良好信用紀錄 

這是可以提交給檢察官的嗎?

是要先寄去還是等第二次開偵查庭的時候帶去呢

sky 104-09-13 00:38

日前因急需用錢,在網路上找到信用貸款的代辦公司,我留下資料後就有人打來問我是否要辦貸款?!因為我無財力證明,薪轉,勞健保,對方說可以請代書替我做財力證明的資料,過了兩天,也有銀行打來照會(上網查確實是銀行電話)!之後對方就要我寄提款卡跟雙證件影本給他,寄給他之後,他說等資料做好貸款就會下來,我們有約時間要到銀行對保放款,誰知道到了約好的前一天晚上,他電話就不接了,事後才發現自己是被騙了!!現在對我有利的證據只有寄宅急便給他的收據和通話記錄,明天晚上我要做筆錄,能否請問還有什麼可以證明我是受害者,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15 09:14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sky 104-09-13 00:34

日前因急需用錢,在網路上找到信用貸款的代辦公司,我留下資料後就有人打來問我是否要辦貸款?!因為我無財力證明,薪轉,勞健保,對方說可以請代書替我做財力證明的資料,過了兩天,也有銀行打來照會(上網查確實是銀行電話)!之後對方就要我寄提款卡跟雙證件影本給他,寄給他之後,他說等資料做好貸款就會下來,我們有約時間要到銀行對保放款,誰知道到了約好的前一天晚上,他電話就不接了,事後才發現自己是被騙了!!現在對我有利的證據只有寄宅急便給他的收據和通話記錄,明天晚上我要做筆錄,能否請問還有什麼可以證明我是受害者,

你好:

雖然有難度,你仍應該詳細交待事情的始末,並提出網頁資料,簡訊Line等對話資料,說明你是受害者,以免被以詐欺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起訴,如果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偵訊會更好。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天使媽咪 104-09-12 02:59

請教律師們 關於商標

我在100年間,取了一個網路店名,那時搜尋~並無任何人使用相關字(xx...)來命名店名

因那時不懂,規模還很小,也沒去申請商標,用了4年的店名~於近期才想去申請,但檢索發現103年有人早先我們一步申請了「xx.....」,其中xx2個字一樣,但是我們的店名跟對方店名~其實是有差距的,基本上應不致於造成消費者混淆。

正打算去申請商標(雖不知通過的機會怎樣,但仍想試試,畢竟我們很喜歡,也是自己想出來的店名,也用了4年的店名)........

結果另一家卻找上我們,說我們的店名「xx」侵犯了他的商標,要求我們更改店名

我想請教

若對方真的告我們侵犯商標,但我們能舉證我們早在100年就使用了這樣的店名,比對方103年申請日期(104年核準下來)還要早....那我們還會有刑責嗎?

因為查到的資訊~以大陸而言,是以先申請為準,但香港是以先使用為優先,不知我們台灣的準則是什麼?

(我們公司規模並不大,但4年前~2年前搜尋xx~~都只會找到我們店名、公司,而對方公司規模是比我們大,似乎是於102~104年間竄出,而現在搜尋~的確對方的店名搜尋率比我們高,但我自認我們的店名取的很漂亮,現檢索才發現幾間大公司已陸續於103~104年間用相關....xx 和 xx...申請中,目前對方已先核準下來,其他的都還在跑流程)

還請律師幫忙解答,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12 05:17

您好!

1.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2.  據此善意先使用的規定,您如果能證明對方申請商標前已善意先使用,就不會有商標侵權民事刑事責任,並且可以原來的使用方式繼續使用。
3.  另外,對方申請商標時若有參考您商標的情形而符合「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的要件,您可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商標異議或於五年內提出商標評定,撤銷對方商標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假您們可以主張商標先使用,並向智財局申請評定,以打掉對方之商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in 104-09-11 22:55

大約半年前我跟另一半分手了,主要是因為她一直掐我說我劈腿要一起死
後來是我踢開她所以她才放過我
(有證人看到,事後做筆錄有告她傷害,因為原本沒有要提告,只有去驗傷,但因為實在氣不過,結果警察堅持不用開三聯單,說上法庭再跟法官說,只有記錄在筆錄上)


不過交往期間彼此的金錢都是互相有牽扯
她因為不滿我要分手
所以把交往期間我幫她寫〔申辦手機貸款的申請書〕這件事拿去告我偽造文書
但是所有資料都是留她的,銀行也是她親自親口核對資料的
證人是她媽媽,不是我,所以銀行也有跟她媽媽核對確認


之後她說我拿她證件不還,所以告我妨礙自由
但是我幫她辦完手機貸款就馬上還她了
(她應該沒有辦法舉證,我也沒辦法證明)

最棘手的是,她要求我幫她打客服開通網路銀行服務要轉帳
因為她上班沒有辦法接電話,結果隔天她轉了一萬塊給我,
她自己說她要還我錢,因為我幫她繳過信用卡
結果隔兩天居然馬上告我竊盜 :(

四月份已經去警局做過筆錄了,前幾天收到法院的刑事傳票
我現在擔心的是,開庭時,我應該要承認嗎?
但是我只有證人沒有證據證人如果不想惹麻煩,也不一定會幫我
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我知道我有做這個行為,但我真的都是經過她授權的啊!
可是我拿不出證據來證明,我現在困惑的是,我應該主動找她和解嗎?
因為傳票上有註明「若有和解,請攜帶和解書」
如果沒有和解,會不會被當庭收押呢?

因為我從來沒碰過這種事情,真的很擔心
而且目前身上還有車禍民事糾紛和門號被盜辦所以電話費沒繳
這兩件事情在跑法院,不知道會不會影響判決結果

一、不要太過擔心,事情沒有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二、這世上並不是沒有人可以證明你的清白,有一個方式叫民間測謊。

三、在你的情況,是情人間的關係很容易就找不到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證據如果有窮盡的地方可能就要靠測謊了。測謊的部分有公家測謊也有民間測謊,公家測謊要檢察官或是法院願意送測謊才有的測,而且如果一緊張沒測過你就GG了,所以你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因為是自己付費私下去測,所以比較不會有心理壓力,只是民間測謊在台中而且有測謊費用的問題[這個部分律師並沒有收介紹費,你自己跟民間測謊公司的人談吧]。

四、要和解也是可以考慮,但是用字遣詞要注意,並不是有做所以和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所以和解,這個很重要,有的人談和解談半天沒談成,然後寫的書面就被拿去當有罪的證據了,這不是很遺憾嗎?

五、如果有錢請律師就請個律師幫你吧,如果無資力請律師的話請認真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綜合水果汁蠻好喝我喜歡;然後經過一家咖啡店,如果你喜歡喝咖啡可以去喝看看[不保證],然後會經過一家炸雞排[讚啦我只能這樣說] ,然後你會經過信義房屋[是間好仲介],然後你會經過一些銀行[記得先領錢再來找律師],如果你到了文具行那表示你走過頭了,再走到全家便利商店表示你走太遠了,進去買個礦泉水再來找律師吧[太多人買飲料了律師都快得糖尿病> <],我們大樓叫狀元吉第大樓,這個吉字我常打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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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在心老虎 104-09-11 22:24

您好

網路遊戲於對戰結束後

同隊伍成員以私密方式

罵人低端與廢物字眼

是否可以對他進行提告

若可以提告我該怎麼開始處理呢?

虛虛 104-09-12 07:59
回覆 甜在心老虎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不是律師,但我就我所知道的答覆您

1.以私訊罵人,因為不是公然,沒有不特定人士共見共聞,不夠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以刑事部份不能題告~

2.雖然刑法部份無法提告,但是民事部份是可以求償的,只是要付裁判費就是了

以上若有說錯還請律師們多指教~

詳情可以等律師回答喔!

 

 

104-09-11 21:18

我最近在網路上購買了3C產品,賣家說是正品、有保固、有雷射標籤,而取貨方式為超商貨到付款。

今日已收到商品了,但發現似乎為假貨,請問我該現在該如何處理呢?

(賣家產品以臉書發文,要買家們在line上購買。擔心一揭穿對方售仿冒品,對方即在line上完全消失,先前要求賣家提供電話等資料,賣家不願透露、表示不方便)

104-09-11 21:02

律師你好,我最近在網路上購買了3C產品,賣家說是正品、有保固、有雷射標籤,而取貨方式為超商貨到付款。

今日已收到商品了,但發現似乎為假貨,請問我該現在該如何處理呢?

(賣家產品以臉書發文,要買家們在line上購買。擔心一揭穿對方售仿冒品,對方即在line上完全消失,先前要求賣家提供電話等資料,賣家不願透露、表示不方便)

宗介 104-09-11 09:09

我哥哥昨天接到一通電話說他在網路買一隻手錶要結賬時服務人圓多按了好幾筆的錢,買家打電話來說不好意思我們的服務人員忙中有錯所以不小心按到多筆交易金額要哥哥馬上去銀行凍結金額後來回家時說錢被卡在銀行要他在拿一張信用卡而且裡面要有一萬元以上才可以,又出門去銀行辦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要第三張金融卡在一次出去結果到了銀行時有大批警力在門口檔著(這次是媽媽陪他去)警察說是詐騙集團要他跟媽媽回警局做筆錄,想問這樣會不會有法律責任。救救我好擔心媽媽會因此有前科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0:01

依所述,您的兄長應該是被詐騙之對象,目前事實如何尚不明朗,除非被認定是共犯,否則僅是配合協助警方調查。

律師 104-09-11 19:22

如想找便宜又專業的法律服務

請來信

Chloe 104-09-11 08:14

9/6號時我在網路上訂購了相機電池與坐充,之後已就下面的買賣留言板說明,她如果選擇告我不取貨還算是我的錯嗎?希望各位律師幫幫忙謝謝你們

2015/09/06 20:52:17

不好意思tr60是這個的對嗎謝謝

arrowarrow

全場滿3件免運費!(35) Y2129095605-2015/09/07 11:06:52

收件人: XXX門市名稱: 全家XXXX店手機號碼:XXXXXXXXXX  確認一下到貨資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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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7 11:07:50

資料都是沒錯的謝謝

arrowarrow

2015/09/08 07:54:37

請問我的都是現貨還是預購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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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滿3件免運費! (35) Y2129095605 - 2015/09/08 10:46:39

今天寄出,三個工作日左右送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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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14:37:38

請問一下寄出了嗎,我查單號是未寄件欸,我星期六凌晨要出去玩個幾天來的及再這幾天收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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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22:07:35

不好意思,可以麻煩回覆一下嗎,您昨天說會寄件,到現在我都看不見貨出來了,正常寄件後有貨況可是你的完全沒有,而且昨天寄我明天就能夠收到了,買東西買這麼多次沒有一次貨有延遲到的,我抓的時間也很剛好是可以來的及在我出去前就拿到的,如果明天沒有收到取貨通知改筆交易可能會很遺憾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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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滿3件免運費! (35) Y2129095605 - 2015/09/10 10:51:11

三個共組日左右送到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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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滿3件免運費! (35) Y2129095605 - 2015/09/10 10:51:33

電池,易燃易爆,是要慢點,謝謝

arrowarrow

2015/09/10 10:52:33

單號可以給我查詢嗎,我這點進去怎麼樣都是未寄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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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場滿3件免運費! (35) Y2129095605 - 2015/09/10 10:55:32

安排寄出了,我也在核實,真的是抱歉呢

arrowarrow

2015/09/10 10:56:51

單子總會留著可以提供買家查詢吧,我一直查不到貨到底有沒有寄出,單號永遠都顯示未寄件整個完全不知道貨物在哪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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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07:50:36

9月8日告知買方這日寄貨,而顯示未寄件,9月9日買方催貨也不停要查貨況但該賣方不回只是給予別的買方評價,9月10很不容易回了買方,結果貨況卻是10號寄出進行配送中,若是像您所說的8日寄出我今日就可取件,若是依貨況顯示的我可能13日才能取件,若是前者我今日就會馬上取貨,若是後者不好意思這不是我的錯了,感謝您,我會期待貨品今日可以到達。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1 10:41

 貨物延遲送達,純屬民事糾紛,縱使提告,花費訴訟成本可能遠高於求償金額。

阿翰 104-09-10 18:57

律師您好  我之前跟一家公司有簽約加入它們公司會員,但起初約定入會費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清,但事後我致電詢問銀行客服員得知該筆費用沒做分期的動做,讓我感覺受騙,便到該公司想解約退錢,卻被告知與我接恰的秘書不在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更讓我覺得這根本是設計好的,於是我在網路公怖它們的惡行惡狀和如何騙人家錢的手段,也罵它們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等字言,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我該怎麼應對才能沒事?

 

 我有錄音錄下它們在簽約時刻意將日期往前寫還有謊稱與電信公司有合作,若我加入它們會員可享有通話費跟簡訊優惠..等語音!!而我當初雖有與它們和解也簽了和解書(內容是放棄刑事民事追究),但畢竟我是出於善意才在網站公佈它們的惡行,避免社會大眾受騙,這一部份會對我更不利嗎?

 

 PS.而可惡不要臉和做賊心虛,我是針對這家公司罵,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這家公司的誰誰誰,請問律師這一部份我要怎麼主張才能避免公然侮辱成立?

針對您提的問題及目前描述的事實,分析如下:

一、誹謗公然侮辱的被害「人」,不限於「自然人」,還包括「法人」(即公司、團體),所以,一般如果要張貼言論,通常我們不建議做評價性的「意見」,而僅單純陳述「事實」經過,加上適當之評論,這樣才算「善意」發表評論。

二、何謂適當?基本上就是報紙、新聞的「用語」,負面用語通常會技巧性的「引述」。若主張「作賊心虛」只是形容其心態,無關評價,或許勉強可以過關;但「可惡不要臉」純粹負面意見,且足以使一般人感覺有貶抑其人格之意思,恐怕很難說服檢察官或法官。

三、再來,需先確定所謂「與它們和解」的意思,是否指本案(在網路上公開誹謗這件事)?

(一)若是,和解書中對方是否已放棄了民刑事追究?如果是,那建議應立即依和解條件撤下PO文,否則仍有可能遭對方追究責任

(二)若不是,而是指當初的合約糾紛已達成和解,你也放棄了民刑事追究,那就和解書內容就與本案無關(但需注意:若當初和解書有不得對外散布或和解內容應保密等條款,則要注意有違約求償的風險。建議和解書要看全文。)。

四、最後,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基本上是小事,罰金即可了事,但公司可能會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你可以要求其提供商譽受損之證據。至於刑法第310條誹謗,如果你指謫傳述均屬事實,則原則上得主張善意發表言論免責。

網路上回覆問題的缺點之一,就是針對事實敘述不明確的部分,沒辦法即時向當事人確認。所以,如果可能,還是請您找機會電詢或面議,才不會因訊息不夠完整而無法得到正確的諮詢意見。

 

104-09-10 13:19

您好,我在網路上遇到大陸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員,說加盟1880人民幣(約台幣九千多)協助開網店,公司商品全包郵,在合同上也有備註台灣運費甲方承擔,線上看過合約同意後需先付款,公司才會寄合約跟收據給我,付款後才發現這銷售員跟當初說的都不同,也不回應我的問題,也已經超過10天了我還沒收到合約,我這只有合約網路照片,後來我找公司的經理談退費,經理完全沒有要退費的意思,一直說開會再忙,一直不處理問題,我氣不過,直接在我自己的部落格跟即時通頭像更改照片,打上騙錢公司也公開公司網址跟即時通帳號,經理看到後說我這是在毀謗他們公司了,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建議先釐清行為人,是否能確知?如果連嫌犯姓名都不知道,無論民事刑事都很難處理。跟被害人甚至律師比凶的詐騙集團頗多,不意外,對方若真的敢提告誹謗,倒也是好事(你就不怕找不到要告的對象,而且只要你指摘傳述的是事實,就不用怕他告)。

二、 對方若為大陸公司,建議你向165專線報警處理就好,但也不要報太大希望,金額不高,討回來的機會渺茫。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11 10:04

您好:

1、針對加盟的部份,您可先將手邊握有的證據交給警方報警楚哩,請他們查清楚對方究竟是哪個單位或是有人頭操作,因為民刑事提告最基本都需要當事人真實姓名和送達地址,且對方如確實是大陸地區人士,恐涉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屆時要提告會較麻煩,須等狀況釐清後再做定奪。

2、誠如上述陳律師所說,如對方確實向您提告誹謗,對您處理加盟糾紛而言不見得是壞事,您可依此身分資料另行告他刑事詐欺或直接起訴請求民事賠償誹謗部分目前看來則有爭議空間,您可主張所言是可受公評之事,且有相當理由確信您發言係為真實等答辯,詳細內容亦要對方如確實提告後,視其內容判斷。 

劉羽劍 104-09-10 02:23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在某新聞網看到一篇新聞,
是關於一個人酒駕又沒戴安全帽而且逆向
後來跟休旅車對撞慘死。

小弟我本身也是常常開車,
遇到酒駕真的就是完全不愛惜自己的生命也罔顧別人的安全,
因此我就在此新聞頁面以Facebook留言寫道 :
『死了剛好,這款垃圾』
請問對方家屬能對我進行提告嗎?

後來下面留言的回覆非常的具有攻擊性,
以下重現原文:

1:哇~麻煩照一下鏡子,打自己一巴掌,在看看你打什麼? 誰比較像垃圾啊! 耖!

2:都幾歲了 長得弱智樣。爸媽沒教你不要亂講話 不然會被打死這件事嗎?

3:你說的垃圾 大家搶著要 而你這個垃圾 有多遠 滾多遠 你他媽的去旁邊玩沙

4:你已經長的很抱歉了,口德跟你這款垃圾ㄧ樣,不必這樣啦真的

5:那你怎麼不去 你也是垃圾

6:懶叫長短來_ _比ㄧ下 網路上講成這樣 你他媽上來_ _直接讓你跪在他面前

7:講話不用這樣啦~有本事就上來_ _講,不然就閉嘴一點,不然我會讓你成為下一個

8:不要他媽只會在網路幾幾歪歪。媽的有種直接上來_ _說啊

9:幹你娘 來輸贏 有懶叫上來_ _講大聲點 玲北笑你沒懶叫

每一段都是不同的人做的回覆
_ _是地名

我相信以上這些言論絕對涉及恐嚇妨害名譽
請問我若對以上這些留言者一一提告
是否開庭以及偵查時要到對方縣市去?
據我所知對方離我居住地非常遠…
又想請問,
告下去通常能獲得多少賠償?

你好:

網路妨害名譽,全臺灣都可以看見,所以全台各地都可以取得刑事訴訟法第5條之土地管轄,就近向警察機關提告即可。 精神慰撫金部分要看侵害之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才能判斷賠償金額。
vivi 104-09-09 16:09

近來,我大表哥沉迷網路遊戲,缺錢買裝備,騙我媽說在外面欠賭債,要我媽先幫他還30萬,之後再還他錢.

於是我大表哥就把她女朋友銀行帳號給我媽 說這是我大表哥欠的人的帳戶 要我媽用我哥的名子 臨櫃匯款 去他女朋友的帳戶 然後再叫他女朋友 匯給我大表哥 .

雖然是親戚 , 雖然他有把薪資戶頭跟印章給我媽擔保,但是昨天他又用同一招要跟我媽拿錢,我知道後很憤怒

我不想再縱容他,請問我能幫我媽報警嗎?

因為我媽想說算了都是一家人,就算了他不想報.

但我決定要報,如果要的話是報詐欺還是背信呢? 

我有匯款的資料,因為他女朋友是我同事,他女朋友會有事嗎?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9-09 16:39

您好!

由於您的大表哥是用借款的名義請您母親匯款,也承諾之後還她,除非另有證據證明他有詐欺犯意,否則提告恐難成立犯罪。

另因大表哥的女友知情並參與,若您母親決定提告,她可能須列為共犯,至少也要列為證人,再請求傳喚以釐清本案事實。

以上法律意見請參考,謝謝。

104-09-09 16:04

請問一下:

我剛剛  打線上遊戲 有人罵我說 "你媽跟狗幹生你" "你媽生出你這種廢物"

這樣可以網路提告?!  

還有 如果可以的話 麻煩老師 給我 連結 謝謝

在問一下  網路提告的話  提告人是否要去法庭?!

倢豹 104-09-09 16:18

不管罵得多難聽,如果是用私信私底下罵

沒有構成公開傳送每個人都看得到的條件,是告不起來的...

如果是公開每個人都看得到,網路遊戲虛擬匿稱是否能代表自然人也是個問題

你不是名人,沒有人認識你,他污辱的對象別人也難認為是哪個自然人

有判例(102年易字594號)就算公然罵別人「教育失敗、欠人管教、瘋子、你家死人」..

法官也是判決告訴人敗訴....法官說這是言論自由...

如果要提告要做筆錄開庭跑好幾趟,對方如果是在外縣市就要跑去外縣市(有看過要跑到金門的..)

104-09-09 16:40
回覆 倢豹 的發言內容:

不管罵得多難聽,如果是用私信私底下罵    如果有第3者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倢豹 104-09-08 17:46

請問律師:

對方在網路誹謗還有公然侮辱,已具狀向對方縣市的地檢署提出告訴

上個月警方的偵查佐,來電通知,案件從地檢署發回他那邊接手偵查

需要我北上親自做一趟筆錄。真是有夠遠的,高雄專程到台北做筆錄

還不知道能不能成案,光南北路程就累翻告訴人了,搞不好被告最後也沒事

(結果等於處罰到被害人...時間...交通費..)

 

是因為法律規定,狀紙要寄到對方那個縣市的地檢署才有管轄權

這幾天才知道,原來網路案件,發生地已經散布遍及全國各地,

每個地方的地檢署都可以提告....

請問 : 那我之後可以不用那麼累了嗎,不用特地再從高雄到台北開庭?

現在案件地檢署還沒有案號 (只有一個案號是暫時性的非偵字案號)

請問可以用上面那個案號遞狀聲請

把案件從台北地檢署移到高雄地檢署偵辦嗎?

一、管轄的部分,你說的情況的確曾有法院見解認為全省都有管轄權。

二、即使是如此,如果檢察官硬是不移轉管轄的話也沒辦法,因為就如同前面這一句,每個法院都有管轄權。刑事訴訟法是規定被告住所地、被告所在地及犯罪行為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相對的這三個地方的地檢署也會有管轄權,所以你叫被告住所地的地檢署移轉管轄的話其實他們是沒有立場移的。

三、話雖如此,我覺得地檢署其實是覺得想移就移,不想移就不移,所以如果你聲請而且他們移的話,也是有可能的,你可以試試看。就管轄這件事來說,他就是要管或是他就是不管你也不能強迫他呀,是不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51號、101年度台聲字第114號裁定意旨,誹謗言論藉由媒體或網路散布遍及全國各地,任一地均屬犯罪之結果地,自有管轄權,雖論理上有瑕疵,但很遺憾此已成為目前實務通說見解,我也曾在某些矚目案件中向法院據理力爭,仍遭駁回,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0、94、95號判決。 但檢察機關方面,依「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第3款規定: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三)其他檢察署關於有管轄權之連繫因素較多、證據調查較為便捷,以移由該檢察署偵查為宜者。依據我的經驗,如果能夠找出一些案件聯繫因素,例如被告住所地、發表言論之節目攝影棚所在地等均在他檢察署轄區內時,是有機會以上開規定主張調查證據便利之需求,聲請檢察官移轉管轄。若無,則一般不會移轉案件。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倢豹 104-09-09 16:08

現在案件還在地檢署研考科的承辦人員手上,還沒到檢察官那邊

雖然同意轉移管轄權的機率很小,但還是可以試看看

謝謝各位大律師的回答...

雖然警政署也不太同意全國各地地檢署都有管轄權的說法...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 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結成 104-09-08 17:44

台中一中某位畢業已久的校友,經常跟蹤美術班的同學,以及從美術班畢業的女生,台中一中對此人物已相當熟悉,但此位校友仍屢勸不聽

隨身攜帶相機,不時出入校園,在展覽開幕時架設攝影機,卻是對著女學生錄影,因為是公開場合,學校教官也拿他沒轍,放學在校門等候,並直接跟蹤女學生回家,甚至在網路上辦假帳號加好友, 意圖利用電信工具接近他人,傳簡訊或Line,簡訊內容詭異,已造成不少人的困擾

畢業後的學生也持續被跟蹤,經常出現在北藝大或師大(是一中美術班多數同學畢業後就讀的學校)從台中到台北,生活或學校,都被此位男性校友掌握,偶爾還會將跟蹤對象的行蹤及個人隱私洩漏給他人

雖無明顯侵害行為,但此位校友讓美術班的女學生處在隨時可能被跟蹤偷拍的恐懼下,同時造成人身安全的疑慮

1. 刑事部分涉及恐嚇危安罪

2. 民事部分可起訴禁止繼續跟蹤,並請求精神慰撫

但這些都必須看具體證據內容為何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那要看他拍的內容是什麼而定。

二、這樣的情況下女同學出入要特別注意安全,如有遭跟蹤而有安全的疑慮的情況下建議就近找警方協助處理。

三、訴訟並非解決事情的唯一手段,且,訴訟要花很多時間,就學生來說未必是好,加上也許他本來就希望跟這些女同學有些交集,訴訟可能讓女同學與其交集更多而間接影響女同學的學業及其心情,對該名人物未必會有嚇阻的效果。

四、至於是否提告,也是看具體案件及證據來判斷,非可一概而論。

五、再來是,如果你是具體的被害人,還是要看他具體的對你做了什麼。由你的問題判斷你是概括的去說明這個人怎樣怎樣,並不是說這個人對你做了什麼事。

六、有一個判決可以供你參考:有一個男生跟縱女生,女生跑到警局,男生跟到警局,警察扭斷這個男生的手,然後這個男生告警方被法官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警察贏了。這個判決有提到,這類案狀況,跟蹤的人可能涉及[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判決還寫這可能成立[ 強制罪] …這個判決可參考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判決。所以我就說,如果真的被跟蹤的話就去警察局請求協助就是這樣。不過我看了一下這則判決,警察被認定過失傷害罪,這個警察真是雖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請求警察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來開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結成朋友 104-12-09 22:08

你好,我想補充他的行為:

1.他曾因砍學校的樹,而被告強制送醫(沒幾天父母就帶回家),診斷出為強迫症,所以可以憑證有很多折扣(更方便全台灣跑透透跟蹤人)

2.他曾透過電話威脅說要砍三個人然後自殺

3.他會把拍攝的某人照片、影片傳給很多人(有些學生有加LINE收到會已讀不回)

4.在他的世界裡大家都不認識他,只要認出,他就要向你解釋他為何這麼做,除非你認同,否則他會想盡辦法與你接觸、試圖說服

5.他會在校門口等下課尾隨學生回家(目前上課時間他無法進入校園,下課即可)

總而言之,只要前提在他不會被關或者長時間強制送醫,或者有類似保護令的東西可以保護、不讓他接近學生,那做再多事都沒有用(他父母夠有錢可以賠),我想瞭解提告是否能夠進一步解決這個問題(他已跟蹤16屆),而非單純"注意安全",若無法解決,只會有更多受害者。他明確表示會跟蹤學生3~7年(高一至大學畢業),目前尚未做出直接傷害的行為,但沒有人知道未來會不會,此舉已造成多人困擾,甚至涉及人身安全,但力量薄弱、苦無辦法解決,我們真的很需要幫忙,懇請協助。

晴北鼻 104-09-08 17:00

我在網路網拍賣服飾,被網路警察抓到賣香奈兒的衣服,警察假裝是買家跟我購買,現在台中寄掛號單來了,要我出庭,該怎麼辦??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9-08 17:10

您好:

如被抓到網路販賣盜版商品,通常難以卸責

應盡可能在開庭時與商標權利人尋求和解之道,

如此方可免除日後的民刑事責任

以上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8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您販賣未經授權之香奈兒商品,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建議您與對方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8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與商標權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蹦蹦 104-09-08 11:13

你好,我是網路小賣家,在拍賣平台上,一共僅放了20樣商品,販售保護貼,賣場上已有註明收到商品需要先檢查再將保護貼的後膜撕開貼上,但有買家收到保護貼也已經將後膜撕開貼上了才告知有問題,當天已經提供資料請他幫忙寄回,但買家沒有回覆什麼時候會寄回,到了第七天才表示他這兩天會將商品寄回退費。

 

當天請買家寄回有告訴他會退款保護貼費用以及寄回的運費,但目前已經過七天,我與買家溝通,由於超過七天只能退款保護貼的費用,無法支付運費,買家堅持要尋求消保法管道,請問如果尋求消保法有勝算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5:35

由於超過七天只能退款保護貼的費用,無法支付運費...

所謂"超過七天只能退款保護貼的費用,無法支付運費..."是否有事先告知下單之買家?

BDD 104-09-08 10:50

因為在網路上購買了一張某醫美診所的體驗券,

3天前去了現場體驗,體驗完被帶去類似諮詢室的地方,連續被洗腦了3~4個小時,

50堂的課程快6萬,我說沒錢她就強迫一直推我分期付款,付24期,

於是受不了我就簽了同意書,還付了訂金3000,

但現在第4天,我還沒有去接受任何課程,我很後悔因為我沒有多餘的錢花在那上面,

我向她們提出解約,她們說銀行已經撥款了,然後約了明天去診所一趟要我親自說明原因,

我很怕她們又要洗腦我並且威脅要付其他名目的費用,

想請問這是我自己過去她們診所,是不是就不算訪問買賣?

這樣我還可以7天內無條件解約嗎?

如果可以的話被要求付什麼費用是合理的嗎?現在第4天有需要付5%手續費了嗎?訂金是否拿不回來了?
希望可以幫幫我,拜託了,謝謝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8 11:08

一、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定義請參照下述說明: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二、依您的敘述,網購之部分屬於郵購買賣,但您到現場體驗後之簽約,尚與訪問買賣之定義不符。但因為是當日體驗後就簽約,該項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可能有未給予合理審閱期間就簽約之問題。

三、除上述問題外,為妥適處理您的問題,應該是需要檢視您已經簽署之同意書及契約,再做處理方式之擬定。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之費用、拆封商品費用手續費,而詳細金額則要看到相關契約才可核算。

BDD 104-09-08 15:1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規定,您可隨時終止契約,對方僅可要求扣除已服務 ... (恕刪)

非常感謝周律師的回答,

但想請問現在才第四天我尚未開始接受她們的服務也沒拿產品,

當初她們口頭也完全不講違約和解手續費的部分,

我當時有問她們都是轉移話題不回答,

那這樣我還有需要付手續費嗎?訂金是可以要求歸還的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求快速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08 09:33

以下是我昨天發生的案例:

我在網路上賣了一隻手機,買家要求要請他認識的一對一個人快遞過來收件,使用貨到付款的方式,一開始我堅持要使用黑貓宅急便,因為比較有保障,但買家說他急需盡快拿到,使用這個快遞他可以馬上收到,因為看他很緊急,我就答應了使用他提供的這位快遞,並讓他貨到付款。

在與快遞聯絡時說好他收到款後用匯款的方式給我,所以我提供了他我的帳戶號碼,之後他來將貨品收走了,中間溝通過程不是很愉快,他態度反反覆覆,時間地點一改再改讓我很反感,這位買家也很奇怪,本來很勤奮的在回我訊息跟我溝通,從我答應要叫快遞之後他就消失了。

晚上我傳了簡訊和快遞確認是否有送到貨請他幫我匯款,他開始說一堆理由,一下說是手機有問題,一下說他借朋友沒錢,一下又說他無法匯款,很矛盾的是他自己跟我說可以匯款的後來又說不行,一直到現在我手機拿不回來錢也收不到,因為和他電話聯絡時讓我很不舒服,所以我後來都用簡訊跟他聯絡。

想請問遇到以上這種情況是否有構成詐欺詐騙事件~?

但因為我和他是電話聯絡沒確切證據,如果撥打反詐騙專線,是否會被當誣告~?

還有看到一些案例我也很擔心我提供給他的帳戶會被拿來作非法用途,要如何預防及自保~?

剛剛傳簡訊給快遞告知他我不需要那筆錢也不需要拿回手機了,就當成是我倒楣遇上這事,我有告知快遞務必將錢還給買主,因為我不知道快遞與買主之間的關係,我現在也完全聯絡不上買主,

想請問我的這個處理方法會不會照成之後的麻煩,如果買主及快遞堅持未收到貨也未收到錢我是否會有法律問題?因為我不僅錢沒拿到手機也沒拿回來了

我很多事情不了解現在也很擔心,請幫我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8 16: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只是單純的買賣糾紛

2、倘若擔心,可以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我方的立場跟主張,並作為證據,否則就等對方來聯絡您在做處理即可。

104-09-07 19:56

網路上認識一名男網友
他有表示過未婚且沒有女友
我也跟他確認過多次只差沒逼他把身分證拿出來
之後發生過3-4次關係
失聯了幾個月之後他突然找上我
說他染病都是我害的
並要我說明清楚跟男友之間的親密關係、次數、日期
且答案要非常精準
他問的時段是我和他失去聯絡的那幾個月
且他警告我
『妳再小看這件事,妳和妳男友就等著上新聞、罰錢、被隔離』
我覺得比較有可能的是
 他有老婆並且被徵信社掌握證據
他一直強調要跟我串通好去騙衛服部的人
說衛服部的人知道我也知道我男友的事
假設真的染病
衛服部不會管這麼多吧!!!
以前的對話記錄都刪除了
我提不出證據證明他確實跟我說過他未婚、單身
請問假設我真的被以通姦提告
我該怎麼辦 

你好:

梅毒、淋病屬於法定傳染病,醫院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必須通報中央(衛服部)及各地主管機關。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刑法第239條相姦罪,必須要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才會構成,且必須要證明到有性器接合的程度,你若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不具備相姦故意,不會構成通姦罪。 要儘量蒐集證據證明你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7 2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罪之構成對方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發生性交行為及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證明程度不可謂不高,關於對方之任何問題,建議完全不要理會,避免幫助對方蒐集證據,所有電話、信件或訊息,均不要回應之,對方即使對您提告,亦須提出證據,不用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您可爭執並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及未有發生性器官結合之行為,若此,則不會構成通姦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否認,當然您也應先找出先前跟他確定是否已婚之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舒妤 104-09-07 13:40

原委說明:厄長請見諒

重機新車貸款55萬

我有需要貸款而在網路上找上民間代辦公司,原本拿土地要申請貸款60萬,但代辦公司說土地不值錢,無法貸款那麼多,只值10幾萬,而後代辦公司說他們公司有個方案是買重機換現金,先向A銀行貸款買重機,然後在由代辦公司向B銀行申請代償,償還重機在A銀行貸款,在申請代償時就可以還完,原在A銀行的車貸,且會協助申請多貸,而B銀行代償後,車子就沒車貸問題,而後在經由代辦公司宣稱有合作的買賣機車通路商,把車子交給通路商做買賣,所以我當下不假有他就簽了合約委託辦理過戶機車過戶無爭議、中古汽車買賣、委託友人讓渡機車委託書),在簽名後,對方只給我影印的合約書,但都無對方的資料,合約書上只有我的簽名及手印,其於部分全未填寫,交車當天,就把重機交給代辦公司說的通路商賣車。

但之後機車買賣通路商就找一堆理由,說車子那裡有問題等等?都沒匯款給我,我想去通路商那裡了解,也順便看看車,但通路商卻說一大堆理由阻止去看,我認為有詐,所以想要回車,他們不想歸還,就說我違約,要我付40萬違約金,說都有合約,我故意同意付違約金,但是要當面點交,在這其間對方推、拖,而後卻演變找他們的員工出來說,我在上面那幾個合約書上是有簽”當票”的合約(當時對方未對我表明有當票),主張我沒影印到,現在說車子被員工買走,所以對我說不能提告,如果提告,他們就會拿出我親自簽名的合約書反告。

找代辦公司處理,對方卻說是我的問題,問他們合作的買賣通路商在哪裡,他們卻說不知道,我認為遇上集團似的詐騙

問題:

1,我在消保官的建議下,到警局先報機車侵占,而後到刑警時就在加詐欺的告訴,現在我只有對方的電話、line、機車車號。(警方有讓我指認,確實是交易的人)

2、如果警方找對方說明,對方拿出我的親筆簽名合約,請問我該如何自保。

3、我手上有的資料是,l

ine記錄,和他們的通話錄音(包含代辦公司、買賣通路商、自稱買主的員工)整整一個月的通話錄音錄音當中,對方有說到“合約書上的資料都是他們後填的),請問這些資料對我有幫助嗎?

4、買車時需付頭期,但代辦公司說,頭期款費用買賣通路商會付,等到車賣了會從中在扣除,但中間出了狀況,我自己先付了2萬2頭期款,而後交車時,剩餘的5萬4,是由買賣通路商支付。

我家境雖普通,但有能力負擔貸款,也按時繳交貸款,沒惡意把車變成權力車,現在束手無策的我很急,希望律師們能提供我專業的意見。謝謝

104-09-07 11:01

我在彰化的朋友因為與一名同在彰化的網友性交易而被來自苗栗的網路警察帶去臺南機構安置,

前陣子我朋友和對方已去員林地檢署,對方只判5萬"貢獻給國家",然後對方就沒事了

可我朋友卻依然沒有回來,也不能去上課,因為社會局說"安置期間不得上課"

家長去詢問,機構說是彰化沒有批准,彰化社會局說是臺南那邊的法院不放人回來,臺南的社工又說事情發生地在彰化,不會是臺南法院來判決這件事的

那請問到覿是在哪邊的法院判決呢?

水革命 104-09-06 22:52

因為新交了男朋友一陣子,後來發現男朋友與我前男友正在臉書私訊;

突然間我前男友傳了一張『下體照』給我男友。

我立刻打電話給我前男友,問他傳這張照片是甚麼意思,我前男友表示,他沒有其他意思,單純是想跟我男友交流。

我男友也問前男友這張照片是哪來的? 前男友回答是網路上隨易抓取的,沒有別的意思,僅供參考而以。

(以上這些對話我們都有錄音存證)

之後我們就再也沒有跟前男友有任何連繫。

雖然這張照片沒有和文字描述,也沒有說是誰的下體照,但是我覺得跟我本身下體照極度類似(因為右大腿上有一顆痣),因此我就跑去警局報案。

我覺得他是針對我男友而故意散布而這張照片的。

我跟前男友的確有在雙方同意下拍攝過親密影片,但報案當下我一時心急,提告了『妨礙秘密』與『散佈猥褻』。不知道這樣我是否在妨礙秘密的部分會變成誣告?(親密影片前男友還留著)

 

然後雖然前男友宣稱是網路上抓的一張圖片,但我確認為是我個人的下體照,也可能是從我們親密影片中抓截出來的,雖然沒有其他特徵,但是右大腿側有一個痣,整個跟我幾乎一模一樣,我不知道這樣提告是否會成立我前男友有散布猥褻的事實行為。因為現在網路上A片那麼多,隨便都可以抓到一張右太腿內側有痣的相似圖片,我不知道我單純指認一顆痣是否可以證明為自己的下體照。

目前我知道的是,前男友也只有針對我男友發出這張照片,並沒有在其他地方有散佈;

但是我覺得前男友這樣做,實在很過分,因此我才去報案,並指認該張照片屬於我的下體照。

 

請問大律師們,關於妨礙秘密=偷拍,雖然我跟我前男友的確有拍攝親密影片,我這樣提告妥當嗎? 另外就是關於 散佈猥褻=他私訊傳了一張我的下體照給我現任男友,這樣可以成立嗎?

雖然當下我立即打電話給前男友,他也當下說明照片是網路上抓取的,但我認為他是在規避,但是這樣可以算數嗎?

會不會我這樣真的變成了誣告呢? 請大律師們 幫忙解答 ~ 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有合理懷疑,應尚不致於會構成誣告罪,必要時您也可以請求檢察官勘驗您的身體來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9-06 19:45

我朋友(男,17歲高三生

對方(男,年齡不知,確定已成年

張社工(社會局的社工,態度不友善,多次欺騙我朋友的家長及導師

高社工(機構的社工,或者說是老師...?人很好,但也似乎有點小說謊

彰化(指社會局或法院

台南(指安置機構

 

 

我朋友(17歲)為了一時的金錢需求而在某同性戀網路約炮平台上與一名陌生男子相約見面且與對方有性交易行為(約7月底),1.2個禮拜後,有自稱是苗栗的便衣警察將我朋友從學校強制帶去位於"臺南私立希望之家"(少年安置機構)進行"緊急安置"(約8月初)。當初社會局和警察都說72小時後就會讓他回來,但沒多久社工卻又說小孩要"第4天"後才能跟家長聯絡,她媽心裡覺得有點怪怪的,但警察叫他們要乖乖配合還叫他爸媽不要跟別人說這件事,他媽也就沒特別放在心上了。

而我朋友在機構裡也很乖,會主動幫忙老師,主動做清潔,主動去廚房當小幫手,他在裡面的其餘時間都在努力看書(因為我們現在高三了,升學壓力很大)。

 

他去台南大概2個禮拜後,他就突然跟我說社工說他很有可能再幾天就可以回家了,機構裡的老師也一直說他快結案了,但是後來社工說他能回來的時間卻一直變,一下說再兩個禮拜,一下說再一個月,一下又說要兩年,一下又說要三個月。而現在我們已經開學了(8.31(一)開學),他卻依然沒有回來……社會局給的理由是”安置期間不得上課”這又延伸出其他問題了,因為他到十月還沒有回來的話,學校就會因為他出席日數不夠,,而強制他家長到校辦自動休學。而就算他十月有回來卻沒趕在十月初的第一次段考前回來的話,一樣會因第一次段考缺考所以期末考扣考(簡單來說就是他這學期都不會有分數)   以上2點都是教育部規定的(社工當初說的是不會影響到他就學,會以他的升學為優先,最多也就是影響到一點點而已)

 

我朋友目前在學校方面就是一直被記曠課,因為我們學校規定,超過3天的請假要有證明文件,張社工一直說她會傳證明文件給我們班導,還打給我們班導說她已經傳到學校了(可是我們班導一開始沒給他任何傳真機的號碼…)。結果是我們班導一直沒有收到,我們班導跑遍了整間學校的傳真機,沒有一間有收到,打電話過去問才又說,她今天才要傳(已經這樣循環好幾次了!!!!!!!),而且張社工一直不給我們班導她的手機,變成我們班導要聯絡她要先打去社會局,再轉分機(幾乎都聯絡不上她…)

 

日前(09.03(三))我朋友已在“員林地檢署”進行偵查,對方最後的判決是新臺幣五萬”貢獻給國家”…然後就沒了,而我朋友卻要即將要面臨“休學”的命運,因為他還是不能回來,我們去問彰化,彰化說是台南不放人;我們又去問台南,台南說彰化沒批准他們不能放人

 

 

還有就是我們發現張社工似乎在耍我們
1.對方好像早就抓到了,但到了九月才開庭,在這之前社工和法院都說還沒抓到人
2.開庭那天我朋友就說已經判決完了,社工卻說"那天只是去指認對方而已"(在8月時早就指認過了)
3.開庭時朋友的爸媽想去法院陪同,但張社工卻一直阻止他們去,說他們不用去,去了法院也不會讓他們進去。而我朋友表示,開庭當天,法官有問監護人怎麼沒到,”陪同他的張社工”表示:他媽媽只希望小孩快點回家,"其他都沒意見"!!!(他媽媽意見多著呢……還有,我朋友開庭那天,張社工和高社工都很剛好不約而同地跟我朋友他媽說她那天要去台北……)
4. 照理說,要執行"繼續性安置"法院要在兩個禮拜內寄裁定書給家長,但我朋友他們家都沒有收到,社工也沒有跟家長解釋說我朋友從緊急安置變成繼續安置(緊急安置最久只能留72小時,繼續安置可以留3個月)

5.張社工態度一直都不是很好……

 

我想問到底該如何處理?

你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除有下列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一、該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二、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 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安置後,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時,應於二週內為第十八條之裁定。如前項報告不足,法院得命主管機關於一週內補正,法院應於主管機關補正後二週內裁定。」 第18條規定:「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一、罹患愛滋病者。二、懷孕者。三、外國籍者。四、來自大陸地區者。五、智障者。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七、其他有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法院就前向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非別情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或為其他適當處遇,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法院若尚未裁定是否安置,可能要等一下法院的辦理程序(二週內裁定)。 如果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法院會裁定安置在中途學校,雖然實務上有爭議,家屬在收到裁定後可以試著抗告,也可以建議撰寫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免除特殊教育。
Marie 104-09-06 14:39

您好

我在七月底時發生車禍  對方是無照駕駛紅燈  初判表也出來表示對方未依號誌行駛車輛 而我方則未發現肇事因素

現在由於原廠修車估價單出來修車費近20萬 但對方說沒錢賠償就放著不管

而家人也急需用車非常不便

 

請問

1.我還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嗎?如果提告要準備什麼?如何提告呢?

2.網路上許多案例都說提告修繕費會有折舊的問題,那我家是六年車不就損失慘重?

你好:

有受傷可以提告過失傷害,起訴後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車損部分要另外繳裁判費)。沒有受傷,單純車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提告要準備維修估價單、收據,在2年內起訴。 依行政院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超過5年計算折舊率後只能請求10分之1。 建議先聲請調解調解時可以儘量爭取較好的條件。若調解不成立再訴訟主張。
Marie 104-09-06 16:1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有受傷可以提告過失傷害,起訴後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 (恕刪)

律師您好  先謝謝您的幫忙解惑

我想再請問您說的"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這部份會有折舊問題嗎?

聲請支付命令車損金額是要如何計算呢?是以估價單或收據的金額嗎?

你好:

聲請支付命令只要繳500元聲請費,請求金額多寡沒有差別,但對方異議時會轉成訴訟程序請求時若不計算折舊,你要補繳比較多的裁判費,但是法官會去計算折舊,只會判給你10分之1的維修費用。 通常是以估價單的金額,若有交易價值的貶損也會一併請求,但是交易價值的貶損(事故車在中古車市場上價格會比較低)在訴訟中會聲請鑑定,確認金額多寡。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6 21:38

提告後勝訴判決確定或聲請支付命令確定,就可以執之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之財產清單,可以強制執行,若對方名下無財產亦無工作,就只能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待對方有錢時再執行。

Marie 104-09-07 11:56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撥空幫忙

您說的要不要折舊部分我不太理解您的意思,所以麻煩你在撥空幫我看一下我的問題,或者是我理解有誤麻煩您請指正:

1.聲請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有異議會轉成訴訟程序"請求時若不計算折舊,妳要繳比較多的裁判費"

請問律師您的"不計算折舊"是在聲請支付命令"對方無異議"的狀況下嗎?那裁判費是從何而來又該如何計算呢?

2.法官會計算十分之一的折舊費用,我的車子的估價單是零件費用是十多萬,烤漆和拆修費用是六萬多,那折舊只有折零件費用嗎?烤漆和拆修費用會有影響嗎?還是要另外申請鑑定呢?

謝謝您的大力幫忙

 

mmrlaw 104-09-05 23:43

因母親剛剛才告知完整狀況,有點急迫~~~
我需要具刑事民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在下週一~三的協助。
事由如下:
我母親於9/3收到之前工作補習班傳來一張士林地檢的刑事傳票
看起來應該是檢察官要詢問案情。
原因是我母親已在98年9月退休的補習班為了出入方便做了階梯,部份位於
既有道路上,但該既有道路是產權為私人所有,最近被所有人告竊佔。
據我詳細問母親階梯的施作位置,竊佔應無疑義。

但我母親已經在98年9月退休,在職後期因實際負責人之一的私人因素故請託我母親掛名為負責人,負責人共登記三名,被告的負責人有兩人,一人是我阿姨是實際的出資老闆之一,另一人是我母親,第三名掛名的負責人目前據說是列為關係人身份(此人為另一實際出資的老闆的妹妹,實際出資煮共三位)。

補習班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其妹即為列為關係人的掛名負責人之一)所稱,

本來對方是告民事,她有找律師與對方協調。

之後有調解,但因不明原因調解失敗,故對方改告刑事

我了解後發現問題如下:

1.補習班被告民事時間不詳,我昨晚追問實際負責經營者,她一再推說問要問律師,但昨天無法聯繫上律師,亦即我母親完全不知有被被人告。

2.我母親目前並非該補習班員工,而目前實際負責經營的這位出資者既非掛名的負責人亦非被告的當事人,簡單講,在本案她什麼都不是,我母親除無委任律師外,亦未委託該人代為尋找師協助,這位律師能自稱為我母親的代表逕自與對方進行協調、調解及出庭嗎?
而且以對方本來只告民事的行為,據我母親在職時與對方接觸的感覺應該只是希望補習班拆掉階梯,頂多再多要求要付租金,並非很難調解才是,會調解失敗並被改告刑事,據我對目前實際經營者的認識,多半是她很強硬的既不願拆階梯,也不願付租金所致,若非如此這位律師能把可以簡單調解成功的民事案搞成被對方告刑事也未免太"厲害"了。

3.我母親知道被告的時間是大約一週半前我阿姨來電告知,但因我阿姨目前中風所以也只被告知有被告,細節一概不清楚,亦即到底何時被告民事,何時調解、對方實際提出的條件、調解為何失敗、何時被改告刑事,因實際經營者一概推說要問律師所以目前完全不清楚。

4.上週我曾與該律師通過電話,因為當時尚未收到傳票,而該律師也一再宣稱我母親應只是關係人,頂多傳喚甚至可能不會被傳喚,故我當時並未深入詢問,不過當時該律師有提到,如果有收到傳喚書,拒收即可,當時我曾質疑被告拒收法院逕自公告會被通緝證人據說最後可能會被拘提,關係人拒收傳喚書可以完全沒事嗎?而且根本就不確定我母親到底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她不能去士檢問一下嗎?結果該律師回我說,她一問書記官就會知道她可聯繫到我母親,我母親就會一定要出庭,堅持只要不收傳喚書即可(當時她還是認為我母親必是關係人而已)。

5.我母親後來有想起在6月中,補習班有來電說已取消她的負責人身份,當時她還非常疑惑,不知這是怎麼一回事,一來,我母親年紀也超過70歲了記憶也開始衰退,因實際上我母親只是櫃台人員,從未實際參與經營,故對曾掛名負責人這件已無印象,二來我母親認為她早在98年8月就退休離職了,應該自動消失資格才是。
6.另外,約莫7月左右第三位實際出資者曾來電含渾問說是否有收到什麼文書的信件,因實際上並無,所以我母親當時就據實回答並未收到任何信件,對方聽後只說沒收到就好,如果有收到拒收即可,我母親有稍稍追問到底是什麼文書信件,但因我母親目前實際上聽力也不是很好,對方一再說沒什麼,沒收到就好,我母親想大概也不是什麼重要的東西,也就沒當一回事。

7.9/3收到被告傳票後再次詢問時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她還是一再推說不清楚狀況,要詢問律師才知道,並告知已與律師約好要在8/8到該律師的事務所對口供,以免8/9檢察官訊問時與其他人說法不一致,但串供是違法的,出事只有被關一途,我知道後堅持要自己找律師,因這位律師的行為擺明只會保護補習班與目前實際經營的出資者的法益,故我急需有相關經驗的律師協助。

希望版上有相關經驗的律師能在今天或明天先釐清狀況,
9/8下午2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與該律師見面搞清楚疑點,

9/9上午10點能陪同我及我母親到士檢向檢察官說明狀況,看是否能維持我母親的法益或是延期待我方釐清事實後再問訊。
同時若萬一仍需出庭,因我母親目前除重聽外,也因糖尿病造成黃斑部病變,視力已無法清楚閱讀文件,急需律師協助或是能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另外有必要我考慮控告該律師及該補習班,很明顯的有隱瞞狀況嚴重損害我母親法益的行為。

因事態緊急同一文章會同時張貼在
ILF網路法律論壇
請見諒
若有相關刑、民事經驗的大律師肯接此緊急案子
請盡速回應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03:41

您好!

首先要看地檢署傳票上記載的身分為何,如果您母親未出資,也未實際負責經營,單純掛名應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據實陳述即可,不宜配合其他人而為虛偽陳述。 拒絕收受刑事傳票確實無法解決問題,傳喚未到只是喪失澄清事實的機會而已。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傳票上雖列為關係人,但很容易開庭時即轉列被告,且看起來轉列被告的機會蠻大的,且既然其他二名負責人也同樣列為被告,則應了解一下對方之答辯方向,才能擬定您們的訴訟策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一、對方的訴訟策略屬於民事調解不成,轉完告刑事竊佔,「以刑逼民」,簡言之,其實是民事糾紛,但是用刑事力量來逼迫賠償

二、因您母親是形式上負責人,故調解跟各方面處理,對於第三人來說,仍是針對您母親,惟該大律師未經母親委任,逕自行稱是受託人,可能有疑議,但現在應該不是爭執律師的行為部分,應該是拿這點更能證明,母親並非實際負責人。能確定的是,沒有經過您母親的委任律師是不得自行調解或出庭的,除非時記負責人使用了該公司大小章。

三、法律糾紛很多事情是必須各退一步,才有可能調解成功,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我的土地被你占用,確時可能不悅,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但也不知道是不是對方獅子大開口

四、建議可以尋找自己信任的律師,了解情況後,在去與阿姨的律師了解當時處理情況。

五、您自己非常有法律知識,不要律師說甚麼信甚麼,要自己評估。

六、僱傭關係結束,並不代表經營關係當然結束。

七、若您想委任律師陪同處理,還是要先來電,並且先跟律師當面談過,才能決定後續處理辦法,或是陪同詢問辦法。

八、對補習班起訴的事情,應該尊重您母親的決定,畢竟是親戚,但也先建議先把自身被告案件處理妥當比較好。

九、結論:如果最後認定只是掛名負責人,不用太擔心,只要有專業律師介入,基本上都能全身而退。再者,竊佔也不一定百分之百成立。

十、歡迎來電,請告知是此案當事人,可以安排面談時間。

 

 

 

 

 





mmrlaw 104-09-07 08:34

感謝各位大律師的寶貴意見
我會與母親詳細討論對她最有利的處理方式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