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請由我先行敘述大略概況
我的家人在遠傳電信進行續約時,要求以下兩點
手機通話月租費198元 無需任何手機網路或智慧型手機相關服務幫我們處理的門市人員清楚我們的需求後,突然提出一個活動方案,詢問我們是否需要
該活動免費贈送300元全家便利商店禮卷我們確認過是免費,才答應使用她說的這個活動
但當全家禮卷寄來時,才發現她是將我們的198變為
手機通話月租費100元+49元手機網路服務+49元OMusic方案該OMusic方案就是贈送禮券的代價,與當初在口頭上談好的合約內容不符合
由於簽字當時,對方是拿一個看不到合約內容的平板給我們簽名,簽完後,複製貼上到合約上,但合約內容與口頭上談好的內容不同,該門市人員擅自更改合約內容,我認為不合理
如果想立刻更改其他月租方案,會變成違約,要付違約金,但我們想先跟當時的門市詳談,上述這些狀況,對方是否違法?如果違法我們如何應對?想要得到一些法律建議,謝謝!!


在2015年一月已判決下來.也起訴該妨害家庭罪三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想請教: ◎離了婚,還能單獨撤回對前配偶「妨害家庭罪」的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妨害家庭罪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因此,配偶通常會單獨對外遇的一方撤回告訴,以求家庭的圓滿。
不過,目前實務上認為,如果離婚了就沒有家庭復合的考量,因此,離婚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
事經:我是被告一方(女/已婚).當初告訴人提告時已和被告配偶離婚,但經他們離婚三個月後提告我妨害家庭(在得知六個月內提告),並在偵查期間告訴人對他離婚外遇配偶撤回告訴,但我的部份卻未撤告,卻在一審時法官也判決三個月刑期,而我未離婚,我配偶也對男外遇提出訴訟.
請問大律師們:在告訴人已和外遇男配偶離婚,在法律上來說也已無求家庭圓滿,但他們離婚後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但我的部份反而被起訴,是否這部份可跟法院申請取消刑事部份妨害家庭的罪名.或是該怎麼申請比較適當.




您好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詐欺集團成員既能以「申辦貸款」或「求職工作需要」等詐騙方式,取得他人的帳戶資料,達成其詐欺行為,那麼對於那些提供帳戶資料的人,是否確實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幫助詐欺,更應該從嚴審慎認定。如果提供帳戶的人可能是因為遭到詐騙才這麼做,或是利用迂迴方式取得帳戶之人,對帳戶的使用已經超出提供者原本提供的用意,那麼對提供帳戶的人來說,是無法知道並防範的。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案件進度建議直接向承辦書記官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於桃園市家中在網路社團與其他團員發生意見不合的言論
後來我也沒有再與他人爭辯
於是回到自己的FB版面發表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與觀念
但是網路社團的團圓追到我的私人版面擅自將文轉PO到其他社團供人謾罵
甚至跑到我工作用的粉絲團徑行鬧事
可是礙於工作用不能關粉絲團
前來鬧事的人數眾多不甚其擾封鎖不完
我想對這些在社團公然侮辱及毀謗我的人提出告訴(與來粉絲團鬧事的人一樣)
請問律師大大,對於這些被告,原告是否可以請求地檢署要求被告必須配合出庭原告戶籍法院呢?現在截屏存證完整,就擔心要疲於奔命去配合被告戶籍法庭出庭,請問律師大大可有法解決呢?還請您幫忙,不要讓網路霸凌繼續在網路上橫行,感激不盡



你好: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可以向對方所屬機關申訴,如果不知道對方所屬機關是誰可以向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查明後移送各地政府社會局處理。
如果查證屬實,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而對方需依第20條規定,負擔行政罰(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責任。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之前家裡環境不好高中就半工半讀 五年前我買一間房子想說家人可以一起住 母親頭期款拿出140萬其中有108萬是從我的戶頭領出 繳貸款這幾年家裡的基本開銷(水.電.電話.網路費)也都是我支出 近兩年因為房貸越繳越少 母親卻無理取鬧要我把房子過戶給我爸 說給我20萬 要我搬出去 甚至出手拉扯我女朋友衣服跟頭髮 我為了要讓我母親放手 咬了她的手 她卻告我傷害 出庭的時候也一直強調說房子是她的 後來檢察官卻說房子我母親的 為什麼我女朋友可以沒有經過他們同意住那裡 變成她打我女朋友是正當的 還說了一堆謊話 最後反而被檢察官質問 也不相信我說的 全家人為了要搶我的房子 不惜的開庭作證 說謊 後來沒辦法自己在外面租房子繳房貸 房子是我的名下 想把房子賣掉 我母親又不肯離開 說房子是她的 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礙於跟她是母子關係 上法院情擺第一 母親抓準這點一直對我提告 我卻無能為力 不知如何是好




你好,買家下標商品時,系統會先詢問是否同意購買商品,如果同意購買再點選同意這個選項,買家下標當晚我就將商品寄出了,也有聯絡買家盡快前往門市取件,但買家完全沒有動靜。
訂單上都有買家下標日期與時間,還有我的出貨日期與時間,這樣是否算是買家故意不取貨呢?


於今年一月底在,在何某經營公司的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所得台幣約二十四萬餘元,何某稱該平台遭受駭客攻擊、經營不善等理由拒絕給付本人之二十四萬餘元貨款,且已知何某因這件事所詐金額有超過數千萬元之債務衍生,經過協商何某訂立賠償合約,簽立本票,何某也承認動用客戶資金,與地下錢莊借貸,是個人行為,願抵押設定房產於我名下以示會負責(但房產已有二胎,兩間銀行有設定房產順位,僅殘值不足以支應其千萬債務,但我設定為第三順位,後來也得知其他銀行追討其欠款不到做了假扣押房產),但一次足協議金額支付之後卻不在足額給付按月協議賠償金額,及多次拖欠拒接電話也拒回電及簡訊不回應。
使本人深感不滿何某處理態度,想對其執行本票裁定以及後續的強制執行法拍房產,請問我該準備些什麼?因工作關係我難前往法院,是否有其他辦理方式可受理?
因本票支付地點寫 『新北市蘆洲區』 僅這樣是否有效?應該隸屬於哪個地方的管轄?因為是屬網路平台詐騙侵占款項 我人在台北 對方公司在台中 (公司已經停止運作)
已有:
房產設定資料影本
何某身分證影本
本票(24萬餘元)
還款協議書(因多債權人共議有小部分與我有點不利 百分比受償)
還需要準備什麼嗎?
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我取回我的款項
這對我真的很重要 懇請幫忙告知一下該如何做下一步





在今年八月在路上被攔查酒測,酒測值為0.3隨後被移送至該轄區派出所
等到早上移至台南地檢署等候開庭,最後被判處緩處分一年繳交國庫三萬
轄區員警是告訴我罰單不必繳繳清國庫那筆即可
而開庭時也是說繳交完後收據拿至監理所消除紅單,而影本要繳回地檢署
我現在疑慮是,在判決上沒提及吊扣駕照一事而所去搜尋結果是會被吊扣一年
在紅單尚未繳清錢似乎也無法辦理補發,而目前也過20天也尚未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單
而我九月十月也差不多該服兵役...而目前
我的問題有
(1)法院通知單大約何時才會寄到
(2)在尚未辦理吊扣時候是否還能騎機車上路(打工通勤工具)怕被罰無照,而吊扣是否有限定多久內必須辦理
(3)不知道在駕照遺失時是否能辦理吊扣又或者需等到繳清後補發才能辦理
(4)罰金部份採取分期付款共六期,而這是在收到通知單後才開始算還是在判決當日就已計算
(5)紅單部份是否有過期疑慮,因為我罰金已準備好但遲遲未收到通知單
(6)在網路上有收搜尋到要是未達紅單數量必須補差額,只是我查過機車過0.25未達0.4是開罰22500,而我裁決金額高於22500基於一罪不二罰情況下應該是可以不用繳納紅單,只是紅單若過期60日金額就突破三萬...
最後已深刻反省,在犯錯時候也十分配合警察先生們,現已戒酒
希望能解開我的疑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定會被起訴,若無與被害人和解,無法請求緩刑,一次詐欺犯罪行為刑度約一年二個月左右,若次數越多,刑度即越高,若有與被害人和解,亦無前科,有機會可爭取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公開,不構成公然侮辱;若無散布,不構成誹謗;若言論中有危害您生命,或許有恐嚇危安之可能,可嘗試激怒,加以蒐證之,債證據充足,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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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請先確認網拍平台、網拍業者解除契約或退貨之規定為何,以及你是否符合。 若無約定,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網拍屬於通訊交易,解除契約必須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為之,以email、悄悄話方式不符何書面之要件,恐生爭議,建議你收到商品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發存證信函方式解除契約,並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我於今年1月初在網路拍賣跟賣家購買即溶咖啡包,一共買了四大箱平均一箱36大包而每1大包內有24小包,其中兩大箱分別在這段時間自己跟家人還有朋友飲用,但因數量太多還剩下兩大箱,因為放在家裡很久了,固打算拿去分送朋友及同事飲用!
就在今年8月18日時於臨檢站因駕駛朋友車輛車上疑似有K他命的味道被攔查,本人並無吸食任何毒品,也配合檢查,而放在後車廂的咖啡包則被驗出有三級毒品的反應,固帶回警局受訊,但因為那些都是未拆封的,而本人也在這段時間飲用這一批即溶咖啡,並無任何異樣,之後警局以意圖販賣即吸食移送法辦!
我可以很確定這批咖啡都是原封不動的而且這段時間和也無警察所說的特別感覺,甚至當初宅配來的收據單都還黏在箱子上,完全未拆封,也有寄件人的姓名,地址,電話,但在做筆錄過程中因為已是半年前的事情,關於金額及收件日期也不記得了,待交保後回家查詢有查到網拍購買紀錄是否可以作為下次開庭的證據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訂購網拍之證據資料,主張您無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犯罪故意,且您認知及購買均為普通之即溶咖啡,而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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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況 單純提出拍賣資料來做說明
恐怕警方還是會認定是有販賣意圖的
因為毒品有一定數量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一、你的確是受害者。
二、司法上對於信用卡被盜刷的案件有判幫助詐欺有罪者;有判無罪者。
三、雖然我認為判無罪才是正確的,因為你們畢竟不知道會被盜刷,但是實務上判決見解並不統一。
四、可搜集一些類似案件的無罪判決來參考,再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把無罪需要的證據列一張表,一一比對自己手上有那些已經有的,有那些還需要加強的。把有罪的要素列一張表然後跟律師討論這些有罪的因素。這樣的準備才算充足。
五、有的人雖然是無辜的但是會認罪爭取緩起訴;有的人就是會力爭到底。爭取緩起訴的好處是程序比較快結束;力爭無罪到底會比較累,但是就爭個清白。
六、是爭取緩起訴或是爭取無罪判決就看你怎麼決定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我在網路上找到了一家做招牌的廠商,詢價後下單製作並依對方要求付清款項,詢價時畫了要做的樣式固定座標示在左側牆面的圖面寄給廠商,但是東西寄到時固定座被裝在上方,因此我無法使用就打給廠商,對方說中間溝通不清楚且修改費用要算誰的,又說因為你是自己安裝所以我們不會去問你要裝哪邊一般都裝上面..現在很忙沒辦法近期改給我之類推三阻四的話,講了很久後才說一個禮拜後才改給我,因此我就和他要求修改的寄送運費他們要吸收,對方就回說那把錢退給我,但我後來給退款帳號後對方卻要我先將東西寄回才肯退錢,還說每間公司的退貨流程都是這樣,我回信說這個退貨原因是因為把我的訂製品做錯而造成退貨,並非我單方面不買.目前過了4天對方完全不理會.
因為對方的態度會讓人覺得即使我將貨品退回有可能我會拿不到我付款的全額,會被扣材料費.運費等,廠商並不認為是他們的問題.
請問我該如何拿回我付的款項及可以報警處理嗎?




兩年前我接到一通來自以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有一個業務員跟我講了很久的電話
後來以宅急便寄送簽了合約
寄了手機一隻大陸品牌+兩張sim卡(威寶,台灣大哥大)
再詢問過程中我有問過手機會是正常的嗎 ? 網路會不會收不到
代辦者 說他也是用這隻手機很正常 網路也都跑的動
但是後來在我家台北市中山區 威寶居然收不到訊號
使用沒多久這隻手機就出問題了
立刻打電話詢問代辦人 他叫我把手機拿去送修
手機送修回來後 不到一個禮拜 就死機了 ......
而後我跟他說我要解約
代辦人卻跟我說解約一支門號要一萬多塊違約金
而我辦了兩個門號 一個三年 一個兩年
原本已經放棄之後輾轉得知在七天內可以退貨取消合約
可是我光送修就超過時間了 這樣我不曉得算是誰的問題
當下覺得我好像被詐騙了 ..... 後來威寶改成台灣之星了
也請了委外億豪公司跟我收違約金的部分 .... 億豪有寄法院單子來
想說我名下還有一台車 心急之下 就把違約金的部分繳了一萬五
直到今天 我跟他們公司聯絡上 有告知他們我違約金的部分剩下五千
他們居然說剩下五千 他們出兩千五 說那些都是我沒通知他們公司
但是代辦者都直接說要解約就是要付違約金 .... 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他們現在是把問題 電信推給通訊行 通訊行推給代辦以誠國際商業公司
以誠國際商業公司卻說那業務員跟我之間的問題 .... 我該怎麼辦

兩年前我接到一通來自以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有一個業務員跟我講了很久的電話
後來以宅急便寄送簽了合約
寄了手機一隻大陸品牌+兩張sim卡(威寶,台灣大哥大)
再詢問過程中我有問過手機會是正常的嗎 ? 網路會不會收不到
代辦者 說他也是用這隻手機很正常 網路也都跑的動
但是後來在我家台北市中山區 威寶居然收不到訊號
使用沒多久這隻手機就出問題了
立刻打電話詢問代辦人 他叫我把手機拿去送修
手機送修回來後 不到一個禮拜 就死機了 ......
而後我跟他說我要解約
代辦人卻跟我說解約一支門號要一萬多塊違約金
而我辦了兩個門號 一個三年 一個兩年
原本已經放棄之後輾轉得知在七天內可以退貨取消合約
可是我光送修就超過時間了 這樣我不曉得算是誰的問題
當下覺得我好像被詐騙了 ..... 後來威寶改成台灣之星了
也請了委外億豪公司跟我收違約金的部分 .... 億豪有寄法院單子來
想說我名下還有一台車 心急之下 就把違約金的部分繳了一萬五
直到今天 我跟他們公司聯絡上 有告知他們我違約金的部分剩下五千
他們居然說剩下五千 他們出兩千五 說那些都是我沒通知他們公司
但是代辦者都直接說要解約就是要付違約金 .... 這樣我還能說什麼
他們現在是把問題 電信推給通訊行 通訊行推給代辦以誠國際商業公司
以誠國際商業公司卻說那業務員跟我之間的問題 .... 我該怎麼辦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臉書上不知何故被人用非常不好且帶恐嚇的言字威脅,但他是用私訊的,內容如下
--------------------------------------------
幹妳娘,我APPLE 抒發留言關妳屁事,妳沒出過事厚!XXX(這裡他有指名道姓),我操妳媽雞拜,幹妳的娘。妳它媽的跩個屁,走著瞧。
妳是垃圾、社會敗類
-------------------------------------------------
我想走法律途徑解決,若依小弟的個人看法是,他說我沒出過事厚,再說要丟走著瞧,這告恐嚇應該可行
不知各位律師大人們有何看法呢?除了恐嚇之外,我還可以告他什麼?民事部份可以求償嗎?
另外,如果我在沒打馬賽克的前題下把所有文章PO到網路上讓人去公評,不知我是否有觸法?又或者會不會讓我在往後對他提告時會告不成呢?
以上,拜託律師大哥們能幫忙,謝謝大家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對方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9條公 ... (恕刪)
而坦白說,我真的不知道我在哪裡觸犯了他,之後也去找相關文章,但沒找到,所以也無法了解我是在哪篇文章中讓他生氣了....
另外再請教,對方用辱罵的口吻來恐嚇並罵人,如果我不想浪費法律資源去告他,也不能把他私訊給我的內容公開嗎?
這也有著作權法的問題存在?
另外,我如果沒打馬賽克的話,到時若事情鬧大了,我是否也可能會有刑法問題?
以上,麻煩您了...
PS:他臉書上面幾乎都是在到處在罵人的文章,讓人非常懷疑他是偽造的帳號,用來到處罵人的,如果我看到他公開罵人,在我不是事主的情況下,請問我能否告他呢?謝謝您

律師您好,
我孩子的前女友本(104)年5月在日本逾期居留,伊除向其友人借生活費外也無返台機票費用。伊向日本警方自首前,透過簡訊通聯(資料握有保存)信誓旦旦一定還錢,請我借錢給伊解決燃眉之急。我同情伊已經逾期居留不及早自首不行,在伊家人不理她,未還清友人借錢之前,無法離開友人家自首情況之下,我於本年6月間匯款2次共新台幣15萬元到她彰化銀行戶頭(我有保存匯款單),伊也都領出並順利自首及買票回台了。
然而她回台後開始工作賺錢卻避不和我聯絡,她家人知道她的素行也對她無可奈何。對此,我除了在8月10日寄送存證信函給她之外,接下來可以利用簡易法庭提告嗎?金額也不大,我想不聘請律師,只自行寫提訴書並提告,這樣可行嗎。對背棄信義的人,我如果沒有動作的話,我自己就是鄉愿了。此外,我可以要求簡易法院扣押她彰化銀行的戶頭嗎?她當時曾告訴我她有定存如能回台將解約還錢給我。
她家在信義路5段,我看網路資料,要到她居住地的簡易法院提告,如果您認為可行的話,我就馬上寫訴狀。還請不吝提供法律意見為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發存證信函請求解除契約,並立刻至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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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純的匯款紀錄不能證明是借款,這個部分還是要搜集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二、只提出匯款單而遭敗訴判決的案件,可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63號判決。
三、判決摘要:[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兩造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交付金錢原因本屬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可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接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以憑前揭主張即推論兩造間確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
四、簡單的說,你還是要證明你匯錢給他是借給他的,可以套話的話儘量套。通常,如果是直接翻臉的話是套不到話的。
五、可以考慮誘之以利讓他吐實。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由地檢署偵辦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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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律師:
匿名援援之前從事性交易被警察抓這一次(也罰了1500),因警察埋伏許久所以車夫也一同進了派出所,也在車夫車上收到帳冊;【那時候警察跟我說援交與嫖客都只是罰錢了事,也不追究之前帳冊裡的人只是要我清楚講明白上頭的人,又說如果最後我與車夫講的不一致可能會收到法院傳單】,
做筆錄時我依然堅持是第一次在網路上認識嫖客,然後拜託這位朋友(車夫)接送我,雖然帳冊有些頁數有寫著援援及數字(沒有日期)但我依然說那不是我,隔天得知車夫筆錄他承認是應召占馬夫,也把上頭的說了出去,就是沒說我,(那次事件後就在也沒跟他們任何一個聯絡了)
可是最近收到了法院刑事傳票傳我為證人,如果法官、檢察官有問道帳冊上名字或次數問題而我承認是我,會因此被罰後面的罰金嗎?
還是繼續堅持原來在警局的筆錄?
因為我也不知道訊問時“上頭”有沒有說了我什麼或“車夫”會不會更改說詞……所以懇請問怎樣做對我最好?該注意些什麼?因為不想在因此增添任何麻煩。





此拍賣網站賣家所綁訂的提領銀行帳戶只能有一個,
並且認證後就不得變更。
但去年我註冊帳號時這一點並沒有說明清楚,導致我現在與當初合夥人互相同意要變更帳號使用者資料的時候遇到客服消極處理的情形
http://www.pchomepay.com.tw/faq/faq_7.html
而網路上許多人對於支付連針對此事的辦事態度表達抗議
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7956220
https://www.ptt.cc/bbs/e-seller/M.1406178210.A.DBC.html
而該單位(PCHOME支付連)的聯絡電話02-2700-5066我打了一個下午都不接,
網路上也有人說明此公司電話的客服幾乎都不在線上,而我們使用網路客服的回應速度也幾乎為0,不然就是得到相同的答覆就草草結案(因已帳戶已認證恕不更改)
目前我們求助無門,但我認為在我(欲變更的帳號持有人)與原帳號持有人一起提交所有資料證明給相關單位,一定有辦法更動的吧?不然太不合乎邏輯了!
現在他們唯一可行的說法是需要註銷原本的銀行帳戶就可以進行更改,
但也只能變更為目前帳號使用者的帳戶..
但目前我們需要的是連同銀行帳戶與露天帳號的使用者(姓名、身分證字號)都需要一併更改
而為什麼我們只能放棄這個帳號的所有賣場與評價重新申請一個新的帳號並放棄舊的帳號才能更改提領帳戶
我願意花一筆的金額來讓我擁有這項更改的權利,這個網路帳號資料變更的權益我想抗爭到底...
請各位律師相助!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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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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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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