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事發經過:敝人在去年7月發生車禍,對方駕駛小貨車闖黃燈(此路口當下實測從黃燈轉紅燈僅2~3秒),我是綠燈直行機車,剛起步就被對方從車頭左側直接撞上,當時我人直接連車倒地有撞到頭,對方立即下車並報警。
調解過程:後續對方於2個月後提出調解,但當時我輕微腦震盪身體還是持續不適,於調解日前一個禮拜打電話至對方申請的調解委員會表示身體不適需延期,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表示會向對方通知延期資訊。但調解當天該委員會致電給我問為何未到? 對方已經到場在等了,我立即向調解委員表示一個禮拜前已電話向調解委員會請假,對方表示未收到委員會通知延期訊息。
一個月後我使用市政府民政局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申請調解,系統自動分派調解,調解當天對方未出現,致電對方提醒今日為調解日期,對方表示未收到通知也無法出席,並要求將電話交給調解委員會人員接聽,電話中調解委員向對方確認下一次調解日期,對方也同意且不另寄書面通知,我當下也以簡訊提醒對方調解日期&時間。
到了調解當天,已過報到時間仍未見對方報到,致電也不接,請朋友幫忙致電對方就有接通,且對方態度惡劣...對方表示因本人申請的調解對方地址及生日有誤,前幾日已自行來區公所變更地址及申請取消調解,並另至其它區公所再次申請調解,調解日期就在6天後。(但我馬上去問調解委員會承辦人員,他們說對方哪有權限可以取消我申請的調解??)
我對對方為何堅持一定要在該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認為有疑慮(此區公所既不是事發地也不是雙方戶籍地),隨即前往該調解委員會表示對方申請的日期我公司無法請假,屆時不會出席調解,請承辦人員當我的面致電給對方告知此訊息並告知本人即將提告過失傷害,對方也在電話中向承辦人員表示將索取本人當日調解未到之證明。
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後,第一次開庭對方就在庭上說謊,說他因為看到已轉黃燈所以加速通過,是我自己從他車尾右後方撞上,他認為自己有盡到注意車前狀況之責任,且對賠償有異議。
當下檢察官就有針對警察拍的現場照片及繪製的圖片說對方陳述的過程與照片不符,照片裡對方車損明明就是右前車頭。
他就又馬上改口說他因為緊張所以忘記事發經過,後來檢察官也認為我雖是綠燈直行車但未注意左右來車是否已消化完畢認為我有疏失,並建議我賠償金額需自行負擔四成,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有同意,就在明天...
以下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2.庭上同意調解後我有向檢察官陳述對方一直以來都堅持在某調解委員會,我認為對我有疑慮,檢察官徵求雙方同意後就安排第三地調解委員會,我想請問若到時對方仍持續態度惡劣且繼續說是我撞她的我可以直接說不和解嗎?因開庭時檢察官有說這次調解不成功就要直接起訴他,我該如何順帶提出民事賠償呢?
3.事發到現在已8個月了還是對騎車有恐懼,且後遺症頭暈延續到現在仍未改善時常影響工作,尚在複診中。對方不聞不問就算了,車禍至今我才跟他通過電話2次,對方每次態度都很惡劣,可以向對方提出精神賠償嗎?請問大約多少合理呢? (目前醫療+車損+工作損失大約8萬)
不好意思...陳述很多,感謝各位撥冗閱讀…
請協助解惑,感恩~



此滲水問題,建商在大樓點交給管委會第一年就發生,建商採用打針發泡止漏方式處理,但過程到現在第4年,滲水問題一直在,沒有撤底根治解決,現在滲水更是嚴重,今年再請廠商設法處理時,建商郤回應已過保固期,要收費,很不合理
故請問地下室最底層(B2)地面是否符合建築法中的第8條的建物主結構定義,責任可歸屬原建商嗎?保固期是否為15年?
應該如何與建商處理?
PS:
1.建築法第 八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2.依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
十七、保固期限及範圍(一)本契約房屋自買方完成交屋日起,或如有可歸責於買方之原因時自賣方通知交屋日起,除賣方能證明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因素外,結構部分(如:樑柱、樓梯、擋土牆、雜項工作...等)負責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部分(如:門窗、粉刷、地磚...等)負責保固一年,賣方並應於交屋時出具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予買方作為憑證。


您好:
說明:
我任職公司疑似想讓我離職,將我轉調到本來就對我有意見的主管下。 在未調職前該主管就已經非常喜歡打聽我的私生活(下班後),即便我的臉書封鎖他,他還是會透過其他管道了解;或是透過連絡雙方相識的人打聽我的動態。(調職時,曾經發生他拿我臉書文章要另一位主管對我提告知事情,已獲判不起訴處分) 我喜歡跟同業互動,偶爾會飲酒,該主管酒量不行也不愛參與此類活動,因此對飲酒型的聚會很反感。
去年9月我與同業於非工作時間(下班後)應酬,他就以維護公司形象為由要我減少相關活動;本月又發生相同事情,該主管並告知同行業者不要在此行為發生。
我認為該主管行為已打擾下班後的私生活,這樣是否有任何法律(刑事或民事)方式讓該主管不在「關心」下班後的生活。
謝謝


我現在在打婚姻不成立官司跟小孩子的監護權,小孩現在1個4歲1個7歲,下次開庭法官要我帶7歲小孩出庭,有關社工的訪查我在去年已經完成並經社工團體發函至法院,但今年1月出庭時法官並無收到女方的社工訪查紀錄,經問之下是還沒有聯絡社工作訪查動作,下次開庭是在3月底,如果女方故意不做訪查,是不是就沒辦法結案了,因為上次出庭法官有說如果沒有新的事證下次開庭就會順便結案,所以會不會是女方不想離婚故意拖延。另上次有傳喚結婚書約上的證人,法官問說:之前兩造有無請你們當結婚證人?證人甲說沒有,只有被告當天拿結婚書約給我簽,因為我不認識原告。又問:在簽書約前後有無問過原告的意願?也回答沒有。另一證人乙經法官問說:在簽結婚書約前後,有無問過原告的意願?證人乙回我跟原告不熟,沒有問過原告。而現在女方硬是把訂婚宴客說是結婚宴客,也訴求說兩位證人有親自收到喜帖,且證人乙有出席宴會所以有做到親見親聞的動作,而證人甲雖沒有參加宴會但有收到喜帖也算有親見親聞,在這樣之下婚姻不成立的機會大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考慮針對原告及證人所述,撰擬書狀加以答辯之,並援引法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加以佐證;亦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後,協助答辯之,可能較為全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去年在新竹某診所進行乳房粗針穿刺檢查,經檢驗檢體,該診所告知本人為乳癌。
本人轉診至林口長庚,進行了全瘤的切除後,在全部的檢體內找不到任何的癌細胞。
所以長庚大膽的幫我進行DNA比對,從新竹該診所調來有癌細胞的檢體及本人血液做比對,發現有問題的檢體根本不是我本人的!!
跑了六個月的醫院,工作沒有了,割了部份的乳房(乳頭還在),差點進行不必要的化療及割除更多不必要的部位,我很火大!!
謝謝版上的各律師回覆,我已向衛生局申告,想知道是否可求償以下金額:
醫療費用 5 萬
不能工作損失- 往返醫院的6個月,約30萬,待業約3個月,約15萬
非必要割除手術部位-10萬
精神慰撫金 -20萬
感謝各位律師大德!!



與先生正協議離婚中,監護權歸我時男方不願意支付小孩扶養費,加上先生工作性質並沒有所得稅單,他名下無動產不動產,連手機都是婆婆辦的,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提告,是否也是無法爭取到扶養費?
他有打人記錄,我有做家暴及到警局做傷害備案,這樣萬一他不同意監護權歸我,這是否會影響小孩判給他的機率?我目前有工作,月收5萬,有汽車,無不動產,這是我個人的經濟狀況…
4/2更新
目前談好監護權歸我,我也於4/1跟小孩搬出去了,只剩去戶政事務所簽名,但男方媽媽出面要求將「女方放棄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寫到離婚協議書上,我重頭到尾都希望對方支付,現在因為這條件談不攏無法順利解決,請問我能先簽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在上法院提告嗎?


我家小妹3個月前去到通訊行辦理攜碼,
除了電信業者的合約外,還有一份店家自己的聲明書。
店家聲明書裡面有提到申辦後十個月內遭電信業者拆機造成店家佣金損失(含沒繳電話費/賺取價差後過戶給他人或是解除合約)要賠償雙倍的店家補貼款與佣金和罰款(5000~30000元不等)。如不賠償均屬詐欺。還要賠訴訟費與律師費
妹妹因為公司的福利不如以往辭掉了工作,所以這工作的門號也打算停掉不使用。店家聲明書中只提到不能解除合約,但沒特別強調不能退租(停止使用)。
但還在10個月內,妹妹很怕要罰款或是上法院。但每個月1500元的電話費都沒用到,很浪費,電信公司那邊只要付清違約金就可以,但店家聲明書內容比較令我擔心她,因為妹妹當初有簽了聲明書。

想請問, 由於當初是被騙進去詐騙集團,轉換工作的中間(打工一個月)
對方說他們需要製作客製化Excel的統計表單 , 然後幫忙買便當,
2014/08/04(星期一第一天報到) ,老闆問了我一些需要的資料 , 也叫我先想一響數據會整怎麼用,然後隔兩天他就拿了一分別人的表給我要我去修改,經過幾天我覺得有問題, 他們才老實說他們是做水車, (我還是不知道什麼意思) 經過了一星期我覺得有問題,當週就回家跟我爸媽討論這件事情(8/8父親節) , 決定不要做要提離職 , 而(8/11)星期一到公司就找不到老闆, 我跟裡面的"管理人"說要離開,裡面的"管理人"說要我直接跟老闆說, 同時也聽到其他人說之前有人被打等等的問題~ 於是我就想把要用的Excel用好交差就沒我的事情了! 他因該會放過我吧 !
8/14號我的Excel表格確認改完成,他們就說,老闆不見了, 要先搬離開這個地方幾天要我不要來這裡,後來8/20通知我回去報到,中午要去買便當,我一開門就被人闖進來, 我以為是黑道(看起來都像流氓)我整個被撞飛跌在旁邊, 後來他們才說他們是警察!
要我到中間蹲好,拿證件出來,然後要我說哪些東西是我的, 我說不是,他們就說還說不是,這是不是你的位子, 我說我是做這裡,但是桌上東西不是我的(桌上有很多隨身碟,還有其他物件.
後來警察又說,你就好好配合,法院才會重輕量刑..
經過了一審,二審 法官都認為我跟他們是同一夥,我說的也都沒用, 最後再上訴的期間,其他人都進去關了, 得知裡面的"管理人" 本來判刑2年4個月後來執行時候是11個月, 而我本來判刑1年5個月,今天問了還是1年5個月!
為什麼我才進去不到20天(沒領過錢) 做Excel表格的外人,卻要服刑的筆管理人還要久?
我還可以申請再審? 還可以非常上訴?





不是單純有禁止競業條款就一定有效力,最高法院要求必須要有諸多要件才會生效,實務上最常爭執的生效要件有:是否有合理期限範圍、是否有合理之補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視您工作的職位與內容而定,若未接觸到機密文件,則日後若有爭訟,可以為合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103年10月跟補習班買了國考函授課程
去年10月不考了,因此將課程轉售給同學的朋友
今年1月那位朋友也不考了,就將函授課程放上露天拍賣(我完全不知情)
3月初函授課程順利賣出
買家起先是跟那位朋友告知無法登入
補習班在3/10傳簡訊跟我說要立即下架商品並追回書籍,否則會依法追究法律問題
我馬上去詢問朋友請他下架並且將書寄還給我
3/12我才得知已經賣出去了
那位買家先前由於無法登入的問題一直提出要求退費
但朋友表示不是他的問題,所以不退費
3/12我們整天一直在聯繫那位買家
我們也傳訊告知他 我們希望能私下解決這件事
但依然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Q1.因為對方,而我有可能被告,請問我能告他或有什麼辦法向他討回書本呢?
以下為線上課程契約書:
甲方:學生
乙方:補習班
第十三條、終止契約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甲方不得繼續上課並不得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1.未經授權擅自重製課程或教材內容而侵犯著作財產權者。
2.將自己或其他學員帳號密碼給乙方以外的第三方使用而導致乙方權益受損。
3.蓄意入侵或破壞線上學習系統導致立功或其他學員權益受損者。
4.透過學習平台從事非法行為,或蓄意干擾其他學員上課,使乙方或其他學員權益受損者。
5.本課程專為學生學習準備考試之用,若補習班同業或擔任老師工作者,恕本公司不提供服務。一經查獲,立即停止帳號權限,並依退費規定辦理退費。
Q2.請問依照合約內容,補習班是否只能終止我的上課帳號,而不能告我呢?(因為我轉售課程皆為正版,無觸犯著作權法)
謝謝!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辦理事項如下:
1、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民眾可向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辦理解除警示帳戶,且同一金融帳號符合解除要件,受理警察機關即將該帳號所涉案件逐一解除警示,避免民眾奔波各警察機關間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司法程序終結,含訴訟判決終結與刑罰執行終結,有關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3、各警察分局偵查隊只受理申請、審查,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行文金融機構辦理。
4、案件屬一般糾紛案件(公司或法人帳戶、捐款專戶、交易買賣)或誤設警示(報案人報錯詐騙帳戶)時之解除警示:
(1)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2)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5、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二)另解除「警示帳戶」主要分為3種類型,惟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權限,由警察局行文至金融機構辦理,茲摘述如后:
1、遭冒名申辦者需檢附:
(1)先請申請人攜帶雙證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申請1份『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2)承辦人受理後請先登入『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調閱該帳號報案人筆錄及相關資料並詳核申請人身分證件製作談話筆錄,儘速去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戶申設人資料及申辦時臨櫃影像俾利比對。
2、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
(1)製作談話筆錄。
(2)和解書。
(3)款項及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3、司法程序終結案件者,須依所涉案件種類,檢附各類司法文書佐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4)判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5)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6)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7)緩刑:須檢附判決書及緩行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8)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三)民眾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請民眾詳實將個資及通訊連絡處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上,並應注意:
1、銀行總行及分行名稱、代號、帳號均應填寫(載明解除之帳號,請只填具遭冒辦或涉及詐騙案判決書所載帳號,另屬衍生性管制帳戶請勿登錄)。
2、「解除警示帳戶原因」圈選項目代號僅可單選切勿複選(其他原因請圈選L欄位並註明原因、本欄由警察單位填寫)。
3、應視民眾申請帳戶數製作份數(如1個帳號須製作一式四份,1份給銀行、2份連同其他相關資料給警察局做為解除註記依據、1份自存,2個帳戶一式五份…以此類推)。
4、為防止詐騙集團盜辦解除人頭帳戶受警示之帳戶,致該帳戶再次成為犯罪工具案件發生,請受理人員受理時務必請申請人於簽章處,簽名捺指紋。
(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辦理事項如下:
1、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民眾可向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辦理解除警示帳戶,且同一金融帳號符合解除要件,受理警察機關即將該帳號所涉案件逐一解除警示,避免民眾奔波各警察機關間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司法程序終結,含訴訟判決終結與刑罰執行終結,有關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3、各警察分局偵查隊只受理申請、審查,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行文金融機構辦理。
4、案件屬一般糾紛案件(公司或法人帳戶、捐款專戶、交易買賣)或誤設警示(報案人報錯詐騙帳戶)時之解除警示:
(1)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2)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5、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二)另解除「警示帳戶」主要分為3種類型,惟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權限,由警察局行文至金融機構辦理,茲摘述如后:
1、遭冒名申辦者需檢附:
(1)先請申請人攜帶雙證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申請1份『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2)承辦人受理後請先登入『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調閱該帳號報案人筆錄及相關資料並詳核申請人身分證件製作談話筆錄,儘速去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戶申設人資料及申辦時臨櫃影像俾利比對。
2、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
(1)製作談話筆錄。
(2)和解書。
(3)款項及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3、司法程序終結案件者,須依所涉案件種類,檢附各類司法文書佐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4)判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5)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6)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7)緩刑:須檢附判決書及緩行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8)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三)民眾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請民眾詳實將個資及通訊連絡處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上,並應注意:
1、銀行總行及分行名稱、代號、帳號均應填寫(載明解除之帳號,請只填具遭冒辦或涉及詐騙案判決書所載帳號,另屬衍生性管制帳戶請勿登錄)。
2、「解除警示帳戶原因」圈選項目代號僅可單選切勿複選(其他原因請圈選L欄位並註明原因、本欄由警察單位填寫)。
3、應視民眾申請帳戶數製作份數(如1個帳號須製作一式四份,1份給銀行、2份連同其他相關資料給警察局做為解除註記依據、1份自存,2個帳戶一式五份…以此類推)。
4、為防止詐騙集團盜辦解除人頭帳戶受警示之帳戶,致該帳戶再次成為犯罪工具案件發生,請受理人員受理時務必請申請人於簽章處,簽名捺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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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甲,乙為親兄弟
1*在甲、乙2人共有土地上,乙方兒子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監視器,是否違法? 可以告以方什麼罪? 如何讓他移除私架籃球架、監視器?
乙方的兒子、孫子女幾乎每天在不固定時段在三合院曬穀場私架籃球架打球,期間籃球常常大力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甲方請他們不要撞擊甲方的鐵門、牆壁,建議距離三合院不到2公里的國小籃球場打球,乙方…仍故其在我,不理甲方,甚至曾多次對甲方說:「還不到晚上10點,我想在共有地做什麼你管不著」;乙方的行為是否違法? 甲方可以請何公權力介入處理及移除私架的籃球架? 。
2*甲方在30年前問:「乙方是否要在共有地豬舍來做木器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是木器工廠負責人,豬舍變更(甲乙雙方同意)營業用地屋,甲方均有繳交房屋稅、地價稅等…. 稅。
甲方都有付薪水給乙方;前幾年乙方兒子因為當老師要開始報所得稅,要扶養
乙方,遂要求乙方不要工作,乙方向甲方提出不做了,甲方同意。
甲方在共有地~~豬舍變更營業用地屋,一直有放置生財工具,幾個月前遭小偷,甲方遂將工廠門鎖起來。**甲方繼續放置生財工具,且因故將工廠門鎖起來這樣是否有違法?
3*甲乙共有另一地~~工業用地,多年來雙方同意承租給承租戶,直至104年12月初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寄存證信函給承租戶,要求承租戶104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搬走;乙方私自寄存證信函給承租戶,未經甲方同意,就片面限期承租戶搬走,這是否違法? 。但承租戶想繼續承租,甲方也願意讓承租戶繼續租,如果甲方一方與承租戶繼續簽約,租金也只收原本甲乙兩方共同收租時各自拿的租金,這樣甲方有無違法? 。
4*甲方女兒晚上約9點在共有土地上~~三合院曬穀場往地上拍籃球,甲乙雙方屋內均燈火通明,乙方兒子、孫子不到2分鐘開車回來,乙方兒子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打(指打籃球);在不久;乙方大女兒、大女婿開車回來,乙方大女兒邊拿籃球打,邊大聲叫囂:她打我也可以打(指打籃球),期間乙方大女兒拿籃球丟、用雙手用力推甲方女兒,還把甲方女兒雙手反抓固定使他無法掙脫。甲方女兒可以控告乙方大女兒何罪?
陸續甲方夫妻出來了解狀況,乙方大女婿二話不說就徒手打甲方的臉,還陸續將甲方重摔在地打,乙方兒子也一起打倒地的甲方,乙方在旁大聲說:打啦!打他!幹你娘!(台語);待甲方脫困,為了正當防衛,及保護妻女有拿2小桶汽油,企圖嚇阻對方攻擊,混亂中,汽油撒出,(事後得知乙方大女婿衣服有濺到汽油且拿到警局備案,堅持提告甲方蓄意縱火~~甲方會被判有罪嗎? )。乙方隨及拿起在地上的另一桶汽油,往甲方夫妻方向潑,乙方手裡拿著打火機,大聲說:燒啦!都燒燒去啦!(台語),這樣乙方是否也構成蓄意縱火罪? 或其他罪呢? 。














我和女友已經分開三年多
這三年巧遇兩至三次 我均都裝作不認識
其中有一次巧遇她和男友 她很生氣的樣子
因為我住中和 她住永和 但只隔一條大馬路
剛分開後一年多 因在新北市工作公司的往返不會經過她家 所以相安無事
後來第二年到台北市工作公司的往返基本上的確會經過她家 但我刻意繞路了半年 但想說都已經分開兩年了 就覺得沒必要刻意繞路
第三年我就主要以搭捷運為主 但第三年因為她爸表示我有巧遇到她和她男友,還好我沒有打招呼,否則她就報警,還問我說為何要經過她家,她家有監視器,都看到我經過(我也將前述的工作關係給他聽),我說我搭捷運公車上班,他說有機車的人還搭捷運上班不合常理,為何機車不停捷運站那(我表示捷運站不好停..況且我機車有時候停他家附近有時候停更遠,只要先看到車位我就會為優先停放),我也表示我機車有時停這有時停那這是我的自由,我愛搭捷運公車上班這也是我的自由,我經過他家這也是我的自由,我在等公車前會到附近公園坐著或站著一下(用手機查預計公車多久抵達在前往公車站),他爸認為我是在公園等她女兒,我表示沒有(我說我幹嗎等妳女兒,要跟蹤我24小時待妳家門口不是更好),誰會固定晚上十點~十點多(還不是每天)等公車時間,為了等她女兒,她爸建議我離開這條路。
綜上,我想請問對方干涉及訊問我,甚至刻意在路上堵我訊問我,她爸是否涉及妨害自由或者其他刑責,因為有語帶恐嚇(說一次還有,再說第二次還有,他的脾氣就會上來,就不是現在這樣),於是我隔天刻意改變我固定的路線還到從來沒去過的店家,竟然碰到他女兒坐在那,我立即詢問朋友建議我閃吧,事後他女兒竟說我打擾到她。經和主管和朋友討論後,均表示全世界又不是她家,她會嫁出去,她們有問題為何不搬家,要別人離開這,我也知道她家人會在公園繞一大圈一直跟隨著我,一直盯著我看,我也都裝作若無其事走過去。


三、如果是有還款協議的話可能會被認為是和解,和解會取代原來的法律關係。
五、經濟狀況有困難的話要想辦法開源節流。
六、我們的教育嚴格說起來並沒有教我們怎麼賺錢,也沒有教我們怎麼守住錢,這些要自己想辦法學。我最近都在看有錢人的傳記,我覺得雪球巴菲特這本書不錯,但是我本身沒有玩股票,理由很簡單,因為巴菲特就說不要投資在自己不了解的東西了,我不了解股票自然也不應該玩股票。另外我覺得值得一 看的書是這小子讓川普讚歎,這本書真的是不錯,這本書是說寫書的作者是美國第八大富豪[不知道真的假的]。這本書我覺得寫的最好的一段是他建議如果要做生意的話還是先做一點小生意,在小生意裡面練習管人管錢管事情,如果小的公司你可以管得好,這家公司變成一間大的公司的話也可以管得好。還有一本是窮爸爸富爸爸,這本書的話概念是對的,但是這本書具體教的方法在台灣很多都不可行,例如支票本票在台灣可以不要收儘量不要收;還有就是未上市櫃股票在台灣大部分都是詐欺。
七、關於怎麼賺錢這件事其實我一直在學習中…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姐姐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較有機會取得單獨監護權,目前姊姊可帶小孩回娘家住,並對姊夫之惡形惡狀進行錄音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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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要跟對方溝通好,您所述的方式仍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為我1月中車子小擦撞到一對男女朋友,男生腳破皮,女生腳瘀血破皮,去看骨科,現在已經同意和解,但是男生要求要20萬,女生要求30萬,原因
1.男生說因為這樣小吃攤收了,但是他人是可以活動的,只是表皮傷而已,每月租金2-3萬要我陪,還要備料成本,所以全部都要算,所以要20萬元
2.女生也是說無法工作,又因為腳部看骨科照X光,決定把2月大胎兒流掉,因為醫師說的,會影響胎兒,這太扯了吧,所以要索賠30萬元
這太扯了吧,而且當 天所以醫院證明工作請假證明全部都沒有,只有空口說白話,而調解委員竟然袒護他們,說小生命還沒了,也不追究他們所有證明沒有,所以和解不成,最後直接上法院了
請問律師大人,
1.這樣合理嗎,
2.一般這種狀況要賠多少呢,哪些才是我真的要賠償的項目,那些是獅子亂開口的?
懇請賜教,感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