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你好:
男友為二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女方跟男方父母拿了很多聘金及喜餅錢,婚後女方開口說要開店,也由男方父母支出,女方也因開店周轉不好有了債務,男方父母也同意幫女方還清債務,結果我男友與前妻因金錢糾紛於去年年初離婚,之後我與男友今年四月相遇後打算今年年底結婚,因男方為二次婚姻,男方父母要求家裡沒錢只准我們公證,我們女方皆同意也不收取聘金,餐廳部分更由女方自己負責,偶後男方父母反對我們結婚,原因是談婚事的過程中有些不愉快,但我已懷孕,男友堅持與我結婚,結果男方父母不開心,要求男友簽下一張314多萬元的本票,然後寄出存證信函要我男友償還.........本票的金額包括當初結婚時給前妻的聘金,還有婚後前妻開店的債務,以及我男友的車貸,這些當初都是男方父母自己願意拿出,如今卻反悔要男友簽下本票償還...
請問..1.本票上有很多的金額並非給予我男友而是前妻拿走,如今他們已離婚,他的父母卻要我男友償還,可以這樣嗎?
2.另外還有結婚時買的金子也都全數被男方自己的父母拿走,然後還要我男友支付這一筆買金子的錢,我男友有需要支付嗎?
3.還有當初我男友的車貸,也是他的父母開口說要幫他償還的,這不是贈與嗎??為何還可開口拿回??


各位好, 敝人及夥伴是從事室內裝修行業者。
在今年年初時我們與一位同行A合作, 並以口頭約定合作方式:
1. 我們提供一間已經裝修完整並擁有完整設備及傢俱的辦公室 (租約及設備所有權是我的夥伴所擁有)
2. 而A則負責提供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與開立發票並負責做帳及財務管理, 並可使用我們的辦公室(他及他的員工可以使用, 並可以掛他的招牌)。
3. 我與夥伴所接回的每個案子, 每個案子的利潤我們與A是六四分配。 我們六, A拿四, 但A需支付每月辦公室租金及水電雜支 (但A公司運轉所需及員工薪資不屬於我們應該負責的部分)
這等於業界常見的靠行關係, 但是我們並不隸屬于A的員工, 勞健保也是各自處理, 並沒有附屬在A的公司內, 也沒有簽署任何加入他公司的文件。
合作了幾個月後, 因為A私人操守及財務管理不佳, 資金週轉不靈, 並侵占到我們應該要付予廠商的貨款, 導致我們合作破局。
然後因為彼此認知的不同, 我們與A就開始進行了一連串的法律爭奪行為。 A主張辦公室是屬於他的, 而我們是勞僱關係, 然後我們侵占了他的辦公室。
這些互告的過程就不贅述了, 因為法院已經判決他敗訴, 所有的證明文件以及證人供詞都已經證明了這個辦公室是屬於我們的, 我們與A並不屬於勞僱關係 也沒有侵占他的辦公室。
在爭奪戰開始前, 我們有寫存證信函, 書面通知終止合作關係, 並請A歸還我們合作的最後一個案子的合理應得利潤14萬元。也附上所有單據及報表。 但A回覆的大意是等法律程序結束再做結算。
而法院判決書已經確認了A是敗訴的, 請問各位, 現下如果我們想要追回那些錢, 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這算是給付不完全還是?要再寫存證信函還是要直接去按鈴提告呢?前面的法院判決書對我們有利嗎?需不需要再作為呈堂証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視法院判決主文內容為何,若符合您的請求,可至強制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若尚未符合您之請求,可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我早年住的房子現在在談一個都更案,目前已到「事業暨權變計畫」時程,建商告訴我們權利人如參與,就可以分房地,差額找補;但如果不能參與或不願參與,就只能領更新前的權利價值。
由於目前我們並不滿意廠商提出的條件,我的主張是,我們不同意這個都更計畫(如果條件不能讓我們滿意),但如果都更計畫過關(據建商說是95%住戶同意)仍要參與分配與選屋。 請問我可以做這樣的主張嗎?
建商提的「更新後合併分配協議」即要我們選擇房屋單位與車位單位,但我們不滿意建商目前提供的權利價值,因此也不想簽訂合約書,但又擔心什麼都不簽,被視為釘子戶,萬一其他大部分戶數都被說服而通過都更,反而喪失都更後的權利,所以,我們不同意且不想簽署權利變換合約,打算請律師協助出具聲明(存證信函或其他法律文件)以主張我們的權利。
請問協助出具聲明大約需要多少費用呢?

dear Sir,
[情況]: 甲(我媽)將房子租給乙開補習班,乙後來將股權賣給丙,但因為丙不付尾款給乙,所以乙跟丙現在在打官司,導至沒人付房租給甲方。
[相關合約重點]:
1.甲跟乙簽的合約載明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租賃房屋權利由他人使用。2.租金應於每月5號以前繳納不得托延。
3.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處理情況]:
上 次 7月發生延繳一次於是得知乙方擅自將房子給丙方經營,然後產生糾紛,於是我們那時有寄一次存證信函載明我們不知也不認同乙方將租賃房屋權利由他人使用。之 後乙方每個月繼續匯租金至10月,但11月房租又未入帳,打給乙方,乙方告知因為丙方無賴,不付錢也趕不走,他們不再繼續付租,請我們提告看怎麼趕走丙, 他們會配合。
目前就是又寄一次存證信函過去,重點是在不得托延拒納,否則依約處理。
以上,如何以最快的速度收回房子(換鎖可以嗎?) 還請撥冗回覆頭痛的媽媽,非常感謝!



民法第440條第1、2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依您所述,乙有不繳房租及違反約定轉租之情形,在第一種情形依民法第440條,甲方可依租賃契約請求乙方交付租金,或於乙方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後,定期催告乙方給付租金,如乙方仍不給付,則可終止租約。在第二種情形,依民法第443條因乙方已違約轉租,故甲方可終止租約。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為無權占有,您母親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起刑事侵占告訴及民事返還所有物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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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們家住公寓社區最高樓層,之前因為屋齡問題有漏水和壁癌的情況,請管委會來修屋頂,但他們都沒有任何回應,一直推拖到住戶大會打算通過剝奪頂層住戶修繕屋頂權益的決議,後來我向法院請求撤銷判准定讞。然後我再像鬼舞會請求修繕屋頂,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後來我們家請幫忙修隔壁社區的廠商來估價(不找我們社區原來廠商原因是因為之前有請他們修過,卻只能撐一兩年而已),再把估價單和屋內壁癌照片連同存證信函寄出催告。後來管委會還是不理,我們就請廠商施工,錢也都自己先付清了。
之前我們社區亦有另一住戶有相同問題,他向管委會請求修繕屋頂未果,就找了廠商來修,再以損害賠償向法院請求管委會給付屋頂的修繕費用,法院亦全額判還。
另外就是屋內壁癌的部分只有請廠商先開估價單,之所以不先施做的原因是因為當初只找廠商來看(前面那位住戶也是,且簡易庭法官採用廠商鑑定證詞),沒有請技師公會等公正單位來鑑定(那筆鑑定費用著實不少阿),所以就先寶屋內的牆壁問題都先保留,待日後有需要時可作鑑定。這樣我可以以估價單為請求依據,一併請求支付命令嗎?
現在我們想要請求管委會賠這比錢回來,我可以用支付命令的方式嗎?
如果用支付命令,且法定利息的起息日是命令到達後翌日起,這樣我還需要先向對方催告嗎?還有什麼地方是我該注意的呢? 先感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謝謝!!

律師你好: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或妨礙家庭嗎?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的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感謝大律師們替我解除疑惑,因此次事件令我傷心欲絕,罹患憂鬱症且影響到我的工作表現,實為難過,無法延續婚姻,但又無法向長輩求助,因此藉此資源尋求幫忙,感謝之意無法一語訴盡,仍感謝萬分。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依您所述,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可知您太太與第三者有不當之行為,已損及您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故您可依民法195條請求損害賠償。具如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自亦可提起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告訴。需注意者為,民法之消滅時效為兩年,即您必需在知悉後2年內主張之,而刑法之告訴期限為6個月,即您必需在知悉後6個月提起告訴。
2、3 、4:您太太的證詞及錄音皆可做為證據,但是否能證明第三人有與您太太通姦,仍需在法庭中說服法官。而第三者陳述其不知您太太已婚,屬於以未具通姦故意為答辯,如您能證明您太太曾告知或第三者由其他方法已知您太已婚,則其仍構成通姦罪,但這需以證據來證明。
5、刑法第315-1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依您所述,您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已該當上開規定之照相、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之要件,然是否屬於無故則仍有爭議,故您是否構成此罪,尚需更進一步之分析。另您太太所簽之同意書,因屬您為行為後方為簽署,故不能用以證明您行為時有取得同意。
6、您如欲與您太太離婚,有兩種方式,及協議離婚或判決離婚。在協議離部分,您可與您太太自由約定條件,自不會有分財?之問題。在判決離婚時,要視您與太太間之夫妻財?制為何而定,如屬一般的法定財?制,則您仍需分婚財即您婚後購買的房子予您太太,然您可請求離婚損害及離因損害之損害賠償,即您因離婚所生之損害及因離婚原因所生之損害之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由通訊軟體得知太太外遇,通訊軟體互動內容顯示兩人互表喜歡,太太在聊天室表示:我很愛妳、?第三者也寫道:懷念兩人共度的時光、我這裡除了你沒有人來過。若以這些內容可以提出民事賠償或妨礙家庭嗎?
以上證據可嘗試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需再提供更多之證據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之證據,亦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
2.發現兩人外遇是二個月前的事,據太太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在今年1月左右,但未錄音及錄影檔案,不過太太知道第三者的在私密處的特徵(胎記)。若太太出庭作證,可以此做為通姦的證據嗎?可向第三者提出告訴嗎?會不會反為誣告?
若太太願意出庭作證,可加以補強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之犯罪行為。
3.呈上題,因太太口頭答應願出庭佐證,假設太太反悔了,不願出庭;但之前已有電話錄音錄下太太陳訴知道對方私密特徵的部位及形狀,這樣也可作為證據嗎?
4.由於已傳訊給第三者告知要告他妨礙家庭,對方也曾電話與我聯繫,但辯解自己不知我妻子已婚身分,並訴自己也為受害者,是否如此就不能提出妨礙家庭告訴,是否可寄出存證信函。
若對方不知道您配偶已婚身分,有可能不成妨害家庭,除非有證據可證明您太太有告知其已婚之身分。
5.由於一開始知悉太太外遇是由手機通訊軟體獲取訊息,將手機內容側拍,並將通訊軟體與電腦作同步連結,如此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雖手機由太太使用,但門號登記人是我本人,且手機通訊軟體下申請及下載是由我設定,因此我知道太太的通訊軟體帳號及密碼,這樣同步連結電腦是否也構成妨礙秘密罪。
6.若我用側拍下的內容提出告訴,是否能成立。由於擔心太太告我妨礙秘密罪,現在若請太太寫下同意先生觀看手機並使用本人通訊軟體,是否之前翻拍下的內容就不犯法呢?那該如何書寫同意觀看及是否要註明同意多久之前觀看等等。
您太太有授權同意書您即可避免成立相關罪名。
7.因實屬妻子犯錯,若提出申請離婚告訴,兩人婚後購買的房子是否仍要對分,房子貸款人及所有人是我,且每次繳交代款皆由我轉帳或提款機現金繳交貸款,這樣是否可以證實我為所有權人,捨不得將房子賣掉。
若為婚後財產,即使為您所購買,妻子亦可向您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要求,若要避免,可賣掉,並將現金均提出,或設定高額抵押權給您其他家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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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管理費若確實已繳納,則對方之提告即無理由,屆時會被駁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管理費應為單純民事關係,故依您所述應是遭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至於行事費應是裁判費之意思,原則上若債務人經催告而在催告之限期內履行清償者,債務人依法並不構成給付遲延,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可提出此項抗辯,其訴自無理由,會遭法院駁回其訴,並令裁判費由原告負擔。另原告撤回訴訟可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之裁判費,若管委會向令友收取原先所繳裁判費之全額者,亦有未當,可請令友向管委會反應要求聲請退費,將該法院退還款項返還予令友。
民事訴訟法第83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1月16日下午透過某知名房屋簽約買下權狀為兩樓的中古屋,並交付10萬現金及簽下20萬本票,傍晚由左右鄰居告知:「三樓加蓋之處牆壁為他們所有,不得隨意亂動。」
(在三樓加蓋的房間中,看到的直立狀鋼樑是我的,牆壁是左右鄰居加蓋的,若是鄰居將牆壁拆除,我的三樓兩側只剩下鋼樑骨架)
我真是嚇了一大跳!於是立即請房仲及屋主來說明,屋主說他有告知房仲此事,並說三樓是加蓋不屬於產權範圍內,要我不得要求太多,而房仲卻說屋主沒有告知他,他也是前兩天才由鄰居口中得知。
三方協調多次不成,屋主說我不履行合約,就要拿走我的10萬現金,當作是給我的教訓及毀約後害他房子名譽受損的處罰,而房仲就只有說他也沒辦法處理決定,令我深受欺騙。
我於11月19日寄出存證信函:因買賣契約書於未受告知與左右鄰居共壁之情事下所簽立,恐日後糾紛之虞,必須解除契約。並於消保會填寫申訴。
辛苦存了錢第一次買房子就遇到這樣的事情,真的身心俱疲,請問我接下來該怎麼做,才能取回10萬現金及20萬本票? 請幫幫忙,謝謝您!


我是一位實習生
因為學校關係 至校外實習
實習單位 未依規定 投保 勞健保
到職日6/9 至 10/07 辦理離職 這段期間
因為這樣關係 打電話詢問 健保局 以及 勞保局 才得知 9/17才加保
也因為如此 當天老闆打電話到店裡罵我
說我 不符合規定(很抱歉 對方是健保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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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11月中旬了
詢問班導師如何處理 老師要我請學校行政人員處理
除了10號告知行政人員事件 至今 沒有任何回應
今日 詢問班導師 老師是說 有再持續追蹤
老師方面 是建議 要我寫存證信函(請問 存證信函 該怎麼寫?)
最重要的是 學校方面 都不讓學生知道 跟業者簽的合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社區外牆仍屬公共領域,基本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得就該領域如何管理而為決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住大廈已經快9年,管理員夫妻顧大廈也10多年也是住戶,我有好幾次要求管理員給我主委的電話要訴說管理室都沒人及管理員不幫忙住戶開大廈進出的鐵門,只顧自己的孫子還有管理員全家人都把管理室都聚餐所,三餐都在管理室真的不好看,每次都被管理員拒絕,說他是委員之一,有事跟他說就好,一直不肯給電話,有天我因為洗衣機壞了˙叫了服務人員來家裡修理洗衣機,下樓去幫服務人員開門,因磁卡忘了拿下樓,請管理員開門,管理員假裝聽不到,叫了他都不理會我,我就自己進去開,一進管理室才知道管理員又私下把大門的按鈕用瓶蓋封閉,(為了怕自己的孫子開門跑出馬路,管理員上班時間顧孫子孫女),管理員從後追了進來,大聲咆哮,要我馬上出去,我說有人在找我,在此時管理員用手抓我肩膀我嚇一跳,(影片為證) 又馬上再背後揍我一拳,我回手自衛,我沒辦法制止管理員再動手打我,我為了不讓他再靠近我,我只好拿東西丟他,我怕傷害到他只好丟在地上嚇阻他再靠近我,管理員打了我又把我拉出去,也不幫我開門,兩夫婦說再怎樣不幫開門,我只好拆下鐵窗嚇阻他們在靠近我並且在叫他開門,一直到最後管理員夫妻才幫我開門,我們互告了,在偵查庭時我被誤解是我動手的, 因為當時只有26張照片是錄影帶其中的片段,這26張全部都是我還手的影像,我要求重看,開庭才證實,管委會幫對方請了律師,反告我另一條毀損物品,我在發生事件時就已經跟管委會的委員談過會賠償而且價錢都說好了(他們把三年以上的東西當新買的價錢,紗窗1000,和投幣式的電話2000,和管理員自己的熱水器3000),大廈的主席和財委很挺管理員夫妻,一直拖時間沒寫和解書,還私下跟我安撫說這是小事,隨便買個和解書寫一寫就好,開住戶大會時還宣布已跟我口頭上和解,到了最後,財委明著跟我說告我毀損物品就是要壓我和管理員互告傷害的案件,,因管理員都胡說,在開庭時還跟法官說 大廈一年有一次聚餐,每戶都可以帶家人一起來吃,我帶我兩個哥哥來吃,管理員就刻意說成我在威脅他們的生命,當然財委說他也有看到,我真的被壓的無力,可以幫幫我嗎?<主委把所有事情委託財委,財委是去年的主委>
現在法官勸我們和解,但管理員要求我要寫道歉書(不能公開的),我說好,等我寫好道歉和解書時,財委卻又要求我要幫他們付律師錢才肯和解,我聽了覺得有種被耍的感覺,我的疑問?
1.事件一開始管委會找我開會,開會內容執意說我要不要賠管理室的東西,說明我與管理員一事,管委會不予理會是個人行為,管委會不插手。
2.我不是故意進管理室摔物品,為何可以告我毀損物品
3.我是為了不被毆打,才丟東西。
4.管委會要我收到存證信函的一個月之內賠償6000元,談好5000元,為何我要賠償物品的金額,財委刻意不理會,答應與公布和解後又刻意拖延日期,與其他人都說是我不賠償,才需要到法院。
5.說明不插手我與管理員的事件,為何還幫管理員請律師。
6.管委會從頭至尾都沒要檢討的樣子。
7.財委說話反反覆覆,不可靠的行為,真的沒辦法定罪嗎?
8.最後管理員只說要我寫道歉和解書,沒要求賠償,因法官定我們是互毆,
我也要寫因進入非請勿進的管理室,我深感抱歉,財委卻要求我幫他們付律師錢。
真被欺負卻無能為力,這就是一般人該受的嗎?
我承認我有錯,但錯被ㄠ成大錯,而被趕出大廈,是不是太過分了。
我該怎麼做才能跟法官說我的疑問,怎麼做才能讓法官相信我的說法


11/11星期二原本買完東西準備騎車,結果有位小姐問說有聽過王瞳代言的愛妮雅嗎?可以幫我填個問卷耽誤妳幾分鐘,當下覺得好心幫她填個問卷也沒想太多,結果她就把我帶到她們的店面,一邊寫問卷時,一邊推銷一瓶絲瓜露,又說購買此商品可以免費讓我體驗做臉,結果當下想說300元買個絲瓜露花錢了事想趕快離開,後來就把帶到後面體驗做臉,當下因為躺著當天也感冒不舒服,所以他說什麼也不太清楚,後來做臉的那位小姐及剛開始請我填問卷的人就開始一搭一唱的推銷要我購買他們的商品可以免費做臉,從8萬多降到6萬多後來又去整數變6萬,我覺得金額太龐大想說分期,她也說好,一開始先領3萬給她後,就開始跟我說有哪些保養品,要我一同拆封,當下我只拆了1瓶,對方確很快速的拆完全部,並且把盒子給消毀掉,後來到外面填寫資料時又說那我算妳5萬就好妳在領2萬給我,也預約了下次做臉時間(11/14),我也沒想太多就去領給她,後來回家覺得很後悔,上網想查察看這間公司的評價,結果越看越難過,想了好幾天,決定11/14打電話跟他們取消預約並說明要退款,但店長說因為當天接洽我的姊姊不在,要等到11/18才會上班(感覺在拖延時間),要我下星期二(18號)在過去,但是當天就已經滿7天了,我也有說明需不需要寄存證信函,因為我上網看到這間都負評居多,很害怕錢要不回來,可以請你們幫忙告訴我要怎麼處理和如果填寫存證信函><畢竟5萬不是小數目T___T


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應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中斷時效,否則其請求權逾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承上次的提問,文章日期:103-11-07 08:55:
得到各位律師建議後,評估考量打官司耗時傷神, 也不忍雙方長輩擔憂,故還是選擇再與男方多次溝通,我的底限如下:
1. 要求探視時間改為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日,及第三週星期日,不過夜,減少一天過夜時間。
2. 希望男方利用時間改善居住品質,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並調整自身教育孩子的方法。
3. 應允男方此變更是暫時的,若觀察一段時間後,他可以妥善照顧、教育女兒,到時可再討論回復原來的探視方式。
但男方仍舊完全無法溝通,不承認對待女兒有何缺失,也不願做任何改善,還說我若不遵從原離婚協議書上的探視時間,他也不需理會合約內容,12月份監護權歸他所有,並要自行將女兒轉學。針對以下問題,能否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再幫我解答解答迷津: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您好
從上面的問題上你有提到12月份的監護權歸你前夫所有
意思是你們雙方的協議書上有約定今年的12月起監護權由男方行使是嗎?還是他要向法院主張他要監護權?
如果監護權是媽媽的,當然就交往會面的方式不是一定要依照協議書上面的約定去履行
還是要視情況去調整
如果男方的家庭環境孩子過去住或讓他帶對孩子會有身心上的影響
身為監護人的母親自然可以依孩子最佳利益去考量是否要調整
建議母親要盡量蒐證就父親短期內行使交往會面的方式地點對孩子有身心上影響的證據
甚至讓父親來你的住所探視小孩,在你的陪伴下與孩子交往
如果日後父親真的去提告認為你對他限制交往會面的方式不公他要爭取監護權
你也可以跟法官解釋你為何加以限制的理由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回答:請他來家裡看或由你陪同,不是所有的阻礙探視都會對你不利,法官還是會看原因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回答:可以先提寄存證信函看男方反應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回答:沒付錢不代表就可以不讓父親看孩子,你可以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分向他請求支付扶養費用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回答:視情況而定,你可以視男方是否有改善而決定是否要調整,當然這有可能會造成男方對你訴訟
可以來電諮詢,本所對於這類案件有很多承辦心得可以分享
07-3346331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1. 在有正當理由及基於小孩利益考量下,不算惡意阻礙探視,但對方有監護權,不是只有探視
權,對方可提交付子女反制,至於有無理由就是另一個問題,既然是你僅有探視權,不是對
方(對方是有監護權),當然就更無所謂阻礙探視影響監護訴訟的問題
2. 這樣的案件,不需要花費成本和時間寄發存證信函,寄發也無任何法律效力,因目前監護權屬 於對方,要主張改定須由你提出
3.沒有所謂單方終止探視這種作法,不是用協議方式處理,就是要請法院酌定,對方是有監護權
人,本可照顧小孩,與小孩相處,你才是需要探視權的人
4.法律上沒有所謂暫停探視的規定,這是實務上法院處理變更探視方式的具體方案選擇之一而
已,所以也沒有期間、恢復的規定,是看法院定的具體方案而定
綜觀你的問題,對於監護法律有許多誤解之處,建議還是尋求正確的專業管道處理,才不會因誤解而損害自己權益

我年滿20了,我父親在我大班時就過世了,我爸剛過世之後我爺爺和姑姑叔叔們騙走(去貸款)我媽所有的財產,因此我媽除了撫養我們家三個小孩還要付貸款,也從來不噓寒問暖,而且他們就住在我們家隔壁,而且左鄰右舍的親戚對我們也都不聞不問,我們是依靠著媽媽那邊的親戚長大的,一直到最近聽媽媽說爺爺從樓梯摔下摔斷腿,從姑姑和叔叔開始照顧爺爺起,就開始挖爺爺的錢,一直到現在錢花完了,姑姑就說我們要負擔扶養爺爺在養老院的所有費用,聽說之前錢拿去給姑姑拿去她的公司了(好像經營不善吧),我也知道爺爺的所有醫療費用可以節稅她的個人綜所,所有好處他都拿光了,就恐嚇我們不養爺爺就是棄養,他會寄存證信函之類的,他們都沒有養育過我們,一見面就是要討錢,請問這樣構成棄養嗎?我跟妹妹還在半工半讀念大學,我弟也是半工半讀唸高中,我媽她身體也不好,所以也就時有工作時無工作,請問我們會有棄養罪或遺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不致於構成遺棄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不久前
一封存證信函加幾張我家車庫外面的照片
要告我們這一排10幾戶人家侵占
我家在25年前跟建商第一手買下的這間透天,位於龜山小偏僻的地方,並非熱鬧點,出入皆需有車代步才方便,公車也要1小時才有一班
當時跟建商買下時,建商沒有蓋車庫,一棟透天加上院子,大門外是建商鋪的一大片空地讓我們使用,當初建商有說給我們使用的,但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所有住戶都以為這空地是我們買下的。
空地旁就是馬路了,沒多久每戶各自在空地處自行建了車庫來使用
但這次的存證信函一來,要告我們侵占,我們所謂的車庫是他們的地,要一坪讓我們以20W買下(公告地價一坪不到6000)。
接著我們所有人才發現!!
我們這十幾戶人家的權狀,全部都是持分的,所以我們住的這一棟房子,是大家共有的@@
想去找當時的建商理論
建商早已過世了!!
而外面那塊空地其實是建商自己的地
建商過世之後,他70幾歲的妻子繼承了這塊土地
現在是建商的小孩委託律師處理此事件
雖然當初建商建的時候所有每一戶都建了院子
但我們這次調出建築圖之後,建商把房子蓋超過了他申請的建築用地,蓋超過的部分實為旱地,不可以建房子
我家被告侵占的部分其實不僅僅是車庫,連院子的部分也算是對方的土地((每戶人家吃到的大小不一樣,有些只有佔車庫的一點點))
現在呈現了三派
有些人不想買下,覺得太冤旺被騙
有些人不打算理會
我們家雖然覺得很冤,不買又不行,空地位置就是我家門口,出入口只有這裡
想詢問是否有案例、法條是可以幫助我們的,或是讓我們比較便宜的買下。



您好:因為我們社區是近20年大樓,共有117戶。均為套房形式大多為承租戶,我是住戶,房子
所有權人是我親姐姐。主任委員乖張跋扈,社區事情大多得先問過她,因住我家正樓下有時無
時跟管理員說:我家冷氣水滴到她家,讓她睡不著,中元普渡公告住戶下午一點須移車清空,中
午十一點請管理員上來按門鈴叫我移車(下樓去發現車子不是我的),消防警報不定時會鈴聲大
作,從開始到現在有麻痺了,回應是某樓住戶吸菸導致,有再處理卻常發生
管理費十幾年來每一戶都是定額,但是在6月底管委會開所有權人大會,通知我要告知我姐姐開
會並說如沒參加視同放棄權利,由管委會作主,但是姐姐卡到工作時間就未出席。之後於7月份
公告這次會議決議1.管理費改為以坪數計算2.電梯不敷使用,住戶需另繳公共基金修繕。
問題一:聽管理員說出席人數約10位,這樣子會議可以成立嗎??主任委員堅持都有通知各個房東
開會,沒來是我們放棄權力。其他會議沒通知告知不打緊,但因此次攸關費用支出,我想要進
一步了解原因為何!?
?問題二:公告出來時,我跟姐姐討論有反應三大問題。1.要求會議紀錄及所有權人簽名同意2.管
理費積欠條件不一(有個白板會填寫積欠管理費月份),有的住戶可以拖一年繳,大多住戶都延
遲2-3個月沒繳,收費應統一先付費再使用3.每月管理費支出及電梯修繕報價單。(之前並無公
告張貼支出明細)管理員拿出本子要我們填寫意見,會通知主委處裡。
於同月:張貼公告決議紀錄,7月份管理費支出,電梯5月份報價表三張。
問題一:管理費支出明細EX:收:50000支出:委員4位主委:5000,財委:3500,副委:1500,監
委:1000,管理員2位30000。A4字大小內容含糊不清,每月兩台電梯保養費用:3000,於電梯外
張貼白紙由主委簽名,上面維修日期用奇異筆填寫。管理員倒垃圾兼收信,電梯清潔額外4000
費用,常常走廊等未關,公共電費貴,卻沒做巡視管理,這樣的費用支出合理嗎??
問題二:電梯於搭乘時,常常按鈕沒反應,晃動聲音大速度緩慢。此部分於7月公告收取基金至
今尚未處理,不知是否因為全數尚未收齊而沒處理。基金連同管理費做結餘(九月份拍照資料)
結存餘額312434元存放郵局95305元
問題三:我從公告出來後就有異議(今天居住這有繳管理費是應該。但是沒有居住在這的所有權
人不用繳可以拖延一年以上),並說帳目不清未有作為,我不會繳交這筆費用以及日後管理費,
此期間因大多數人並未繳納,管委會有一公告:三個月未繳清,11月初鎖卡。二公告:寄發存證
信函並鎖卡。我當時想等寄發存證信函再做處理,(我7~11月未繳,電梯基金也未繳。因為管委
會都未做處理甚至說我們不懂法條,我們不想繳納)於今日11/11早上我被鎖卡,我沒收到存證
信函當下我跟主委爭執並報警處理告知他涉及妨礙自由,過程中我反映之前問題及資料明細,
員警幫忙詢問,副委拿出8月份開會紀錄(清洗水塔,更換燈泡),用電腦打字說這是所有權人簽
名。牛頭不對馬尾的感覺並以我不是所有權人拒絕提供...等等!!今天住戶有繳交管理費義務,
但卻不能調閱資料或著有疑慮,甚至說當初所有權人大會未出席反應是我們的問題!!!之後員警
協調後,他才願意開卡並說不會再鎖~管委會問題員警不大懂,說我可打去公務局詢問申訴,今
天下午我打去詢問↓
問題三:我(住戶)可填寫陳情書提供照片:電梯保險已過期,消防及修繕部分姐姐(所有權人)可
先跟管委會申請調閱,如未得到回覆一樣跟公務局陳情。資金運用方面工務局不會過問介入,
可是這樣的收支費用入不敷出如何處理?
PS:我應該採取什麼流程動作,蒐證錄音,錄影??所有權人可調閱什麼紀錄??住戶公約跟社區規
約如何查詢??如我持續未繳,是否會對我有所限制,不能倒垃圾收信??對於一些未居住此地的
所有權人,管委會有無處理我們是否可了解??今日主委說:因為那些住戶手頭不方便都可寬限,
標準不一??
懇請專家為我解答,非常感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條件,可以於3個月內提起撤銷訴訟(除非規約曾經授權可以這樣的人數表決)。
2、有關於帳冊的部分,住戶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說明,否則主管機關可以開罰,也可以起訴要求其提出。之後可以在委請會計師查帳,倘若有不實,可以依法提告。
3、倘若管委會待於執行職務,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倘若另外涉及民刑事責任,如侵占、背信等問題,亦可另外提告。
4、規約等資料,必須向縣市機關申請備查,因此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影印。
5、倘若持未繳管理費,可能遭起訴求償,嚴重者,可以要求遷出該住戶。
6、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就相關爭議提起訴訟以保障權益。



狀態描述
日前辦理投資型房貸對保時簽認2張XX銀行制式本票,
因對保完成後當日即口頭告知業務員取消辦理後續貸款業務
便向該業務員要求取回對保簽認之相關文件,
惟該業務員表示本票已送進碎紙機,
雖其將號稱本票的碎紙屑蒐集起來欲歸還予我
但是仍難以辨認是否為我原始簽認的本票,
故決定暫時不向其取回,
業務員表示將透過拼貼的方式讓我辨認出本票,
惟其無保證何時能歸還
目前僵局中
有考慮業務再沒回應將先透過存證信函表示相關內容
目前待釐清之問題
1.據對方友人表示(係為第三方銀行合作社經理),我簽認之本票無票號,故無法辦理[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以免除本票之債權,是否真如此?
2.銀行業務一再表示,因為貸款業務程序沒跑完,故本票債權不會成立(但其制式本票上註明:憑票准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無條件支付XX銀行或其指定人 新台幣 貸款金額)
----->借貸之債權與本票之債權應屬兩個獨立的債權?
3.如果[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真無法辦理,我該如何處理目前的窘境?
4.如欲提出存證信函應主張返還請求權,業務侵占?對人或對銀行?
以上內容,再請各位律師及版大解惑





我們三個兄弟共同擁有在台北市萬華區的一幢住宅(我弟弟是三位權狀持有人之一,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是我太太的親屬), 10月初開始我們已委託房仲要出售, 10月底因我弟弟需出國,故我弟弟和其他兩位權狀持有人都簽了授權書而由我代理他們和房仲連絡出售事宜;10月28日早上房仲說已有一客戶接受了我們的售價而有意買下我們的住宅,接著即拿了100萬訂金支票和斡旋金契約來要我簽字,但在我簽字前,房仲並未讓我詳閱契約內容,也未主動說明契約內容; 在10月30日早上,我才發覺買方有三天的審閱權,而我賣方居然沒有,接著我立即向房仲抗議,為何我沒有跟買方一樣有三天的審閱權 ? 同時也告知房仲10月31日下午六點前我將不會去簽正式的買賣合約,接著從10月30日下午開始到11月06日,我即不接聽房仲的手機也不回覆簡訊;今天11月07日早上,房仲傳簡訊告知將寄存證信函給我,希望我主動與他連絡而履行10月31日正式買賣合約的簽定;由於那張100萬訂金支票是由房仲保管,而事實上我只是在簽了斡旋金契約後而在未簽定正式買賣合約前又決定不賣了,請問在我收到房仲的存證信函後,我應該如何處置 ? 依目前的狀況,如果房仲真的來告我的話,我的狀況會如何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審視您所簽之契約,若您收受訂金,似即有出面簽訂正式買賣契約之義務,應就契約有無可爭執之處,嘗試加以爭執之,避免有違約之虞,遭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線上律師你好:
目前我遇到一個問題,還請耐心聽我說明~
我在公司已經工作4年半,我的工作是售後服務工程師,平常需要開公司車到客戶的工廠做售後服務,進入公司時,老闆口頭表示零用金(出差油費、耗材採買費、交通費等...)全部都由公司支付,只要在月底前提出申請即可在下個月收到公司匯款,到今年7月為止的零用金也都很正常,但是8月底發生客戶投訴扣繳貨款的事,老闆向我追討這筆扣款的金額,在我表明只要我與公司有簽訂任何賠償協議我很願意支付,之後,這些原本正常發放的零用金開始沒有匯入我的帳戶,目前已經連續3個月沒有匯入了(薪水還是有給),而且我已經將近3個月聯絡不上老闆(無論是手機、簡訊E-mail),公司還在,客戶照常訂貨、倉庫也照常出貨,但是這些零用金一直沒撥下來,目前已經欠款將近12萬元,想請問我該如何"有效"追討?
我問過勞工局,他們提供的方法有申請調解、寄存證信函、申請支付命令還有最後的訴訟,但是我們老闆先前已經多次暗示要請律師處理這些事情,我想除了訴訟外,這些他應該都不怎麼怕,真的很傷腦筋...

各位好,想請教各位這樣的情況是否能適用支付命令呢?
詳情如下:
對方公司負責人給我們公司設計圖請我們評估製成實際物品的價格,我們除了回覆報價單之外,也有回傳一份我們公司的交易條款(主要就是如果客戶確認製作的話,以Email或報價單簽名回傳為憑據),而後對方把我們的報價單簽名傳真回來(還有電話連絡,但未錄音),訂單內已指明貨到付款,製作完寄送成品出去後,對方一直沒有收貨,因為我們都會追蹤投遞情況所以有發現,所以我們多次電話聯絡請他記得付款收件,他一直推拖很忙沒空拿,結果最後導致東西從存局候領變成退回來我們公司了。
我們再次電話提醒,請他這次先匯款,確認款項後會再幫他寄送,所有中間電話聯絡後都會用E-mail提醒一次避免日後死無對證,截至目前對方都仍未付款(中間多次電話提醒)。
目前的情況是,因為我們主管覺得對方的態度很不可取,所以存證信函也已經寄了,內容闡明前因後果,並請對方函到後5日內匯款,我們再寄貨物給他。但對方收到早就超過期限了,仍舊不理不睬。
想請教的是,以這樣的情況,我們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命令要求他先付款,我們再寄送貨物給他呢?因為我查詢一些網友的經驗,大都是債權人將貨物給了債務人,債務人不付錢,債權人才會聲請支付命令。然而貨物雖然目前退回我們公司,但我們一開始就試過他要求的貨到付款寄送,郵局也有多次投遞紀錄,而退回後我們也多次請他匯款以讓我們寄貨,對方每次的回應都是一些無意義的話,例如是幫別人下的單,但還沒給他錢,所以他沒法給我們,或者說好,幾天內會匯,但完全都是空口白話,從頭到尾相關的責任我們公司都有盡量做到。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是否仍能適用支付命令,或者需要從民法上類似契約未履行之類的方式跟他求償呢(其實也不是求償,就是單純請他付錢收貨而已,因為是照對方設計圖做的,也不可能拿去轉賣別人)。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人,本身出生於香港,所以有香港身分證,
幾年前簽約給香港某知名大娛樂公司(甲方),今年9月已跟甲方公司正式解 約,而合約內容當下也請甲方律師部的同仁跟我解釋此合約的內容,他們說這份合約,就是我簽了公司蓋章之後我就可以隔天在外面,簽給其他任何一間經紀公司,和做我想做的事情 (包括幕前的演藝事業),但是因為時程太趕所以沒有等到公司蓋完章拿到副本就離開香港了。過兩天之後我的經紀人使用微信告訴我說已經與甲方公司正式解約了,而他說合約已經蓋章了甲方公司程序都走完了,解約副本在他身上,會找時間拿給我(這些他說的都有證據),但是一直推拖,事隔一個月才跟我說甲方公司將合約收回,所以這合約公司並不會承認。
我想請教律師,以此情形是否在我沒有拿到副本的情況下,合約依照法律是成立的?就算是甲方公司任意收回且不承認? 而在之後如果我跟其他公司簽合約,甲方公司是否會依照未解約的情況下告我毀約?
而我的經紀人他未經我同意就將副本還於甲方公司,請問法律上他這樣的行為會有觸犯到什麼樣的條例嗎? 還有一般在台灣可以寄存證信函去香港嗎?因為上次我詢問郵局他是說只限國內存證,國外他們不存證,而真的到時他們收到函之後不回應我的話,我是否真的要跟他們打官司?而如果他們真的不承認,我是否真的束手無策了呢? 非常改謝您的時間
謝謝
吳致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如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王小威 的發言內容:
我透過仲介買了一間舊公寓,我們出的價錢在當區算高,只因仲介告訴我們沒有漏過水,後來我付了三成價款 ... (恕刪)
您好
漏水部分其實可以解約
而且兩人為夫妻關係
其實這個是重大資訊
所以這部分我認為應該有機會解約或甚至請求返還仲介費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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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身為從事嬰童用品公司,年初口頭與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簡稱A公司)達成協定,每週運送商品,採雙月結.本公司每次送貨都會出示送貨單(清楚載明品項與單價),經A公司職員簽收無誤.豈料,今年三月欲向A公司索取貨款,A公司以該公司已出售予他人為由拒付,並稱第三人會代為支付),本公司為免日後有糾紛故寄發存證信函,更於六月間申請支命,而A公司議異,並稱會委託他人召開債權大會為處理方式.對此,想請問目前有證據顯示A公司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更名前後均屬同一家公司,只是現階段A公司分為一~三館,各掛不同之負責人,那麼支命上頭的負責人應填寫三位?而當時更換前那位負責人是否也應填在支命上?在法律上填不填負責人有何分別?我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此情況是否構成詐欺?又詐欺是告公司或個人?抱歉,問題有點多,實在困擾,是否能回答愈詳細愈好...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與您簽定買賣契約為公司或個人,若為公司,即使公司換負責人,仍可對公司請求;若為個人,即應對個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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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八月份在中壢某處租一間雅房作為工作室,因為房東是二房東,那層樓有五間房間,八九月有我跟另一位房客租了其中兩間,其餘三間是房東自住跟放東西,因為我白天下午才會帶模特兒去雅房練習美 甲考試項目,並沒有住在那。簽完約八月初我的材料工具有先搬入雅房,等第二趟過去的時候,我發現房東有進過我房間,因為桌上多了一張就報紙,當下我很禮貌 性的提醒她,如有需要進入房間先事先知會我。她因為這件事一直耿耿於懷,突然在10月的時候找我麻煩,還說她進我房間又沒拿我的東西,當下我沒錄音,但我 想我都沒計較第一次她進我房間,她反倒拿這件事來找我麻煩,九月底我有一個禮拜沒去雅房,10月初去發現另一房客搬走了,房東還跟我說是她趕走她的,我們 的契約在10/6那天經雙方同意修改契約到期日到10/31,這天我有錄音她有說月底她會還我押金,10/6那天我就請我先生幫我換房門的喇叭鎖,以防她再次未經同意進入我房間。
上周26日我提前去整理房間順便換回原鎖,順便要結束契約跟房東拿押金退鑰匙給房東,她卻跟我說因為我擅自換鎖,等於是破壞房屋內裝,所以她不退押金。
定型化契約第11 條店(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得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店(房)屋時自應負責回覆原狀,請問她用這條當理由不退押金,對嗎?換鎖也包含在這條裡嗎?
另外26日那天協調過程,她故意喊朱小姐完後,裝豬叫聲齁齁齁鼻音,這算公然侮辱嗎
過程中還包括她對我先生講了一句:叫你老婆小心黑道找上,這去算構成恐嚇嗎
侮辱跟恐嚇的部分都有錄音存證,有需要去警局報案筆錄嗎?
今天我已經先寄出存證信函要對方於10/31日前匯款押金,但我知道對方一定不會匯
那我該採取什麼措施來應對
請律師撥空回答,謝謝您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協調時是在公共場合對方就可能觸犯
律師您好:我提支付命令後,對方提出異議,法院先送簡易調解庭,
調解不成,對方不願歸還押金,所以還要再送上法院等開庭。
12/24開調解庭,我今日收到對方告我『妨害名譽等案件』
的刑事傳票,請問如果她提不出證據我妨害名譽,那會怎麼判?
我可以反提誣告嗎? 我該怎麼應對這個案件
還有上次提及恐嚇案,我是有去警局做筆錄,
但警察沒有給我三聯單,還要去找警察補件嗎?
最後想問的是妨害名譽開庭時,是公開的嗎?我朋友如果陪同我去,
可以坐在後座陪我嗎?因為上次開調解庭,朋友陪同我進調解庭,
調解員都回答說沒規定不能有人陪同,但對方一直以我沒申請委託人,
堅持不相關的人離場,否則她就不調解,所以調解員只好無奈請我朋友
出去,我朋友一出去,她就百般故意拿話激我插話不讓我說話,如果
開庭時是可以公開進場的,我會再找朋友去,我看她敢跟法官說不驅離
其他人就不開庭的要求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撥空回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實務上有很多仲介或賣方會以所謂的現況交屋逃避責任,但是,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年上易字第 333 號 民事判決意旨謂「又所謂現況交屋,係不動產買賣實務上使用之文字,通常係作為減少或免除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判斷依據,揆其意旨,乃係指對於出賣人出賣之房屋,於簽約時,就房屋物理存在性質,包括房屋材質、新舊、結構、裝潢、格局等,可任由買受人依肉眼觀察,或用手觸摸,或用嗅覺去感受者,均以交付房屋當時之現況為據,惟如非可由買受人目視、手摸或嗅聞之事項或現象,自不應納入現況交屋的範疇內」。白話文的說,所謂的現況交屋是針對看的見的部分,看不見得部分當然不可以以現況交屋脫免責任,所以若漏水是交屋前就已經存在的,而且漏水的情形依從速檢查無法得知,則賣方當然不可以現況交屋脫免責任唷!


你好,剛購買一戶中古屋,在交屋後幾天剛拆除包覆消防管線的天花板要重做時,發現主臥上方RC的天花板有漏水,初步經過信義房屋兩位捉漏師傅與社區固定配合的捉漏與防水師傅檢查,疑似漏水為樓上所造成,樓上屋主似乎刻避不處理的動作,在此有些問題想請教:
1. 接下來應採取什麼動作?且應做什麼採證的動作來幫助日後如有官司發生,可作為有利證據?
2. 除了對樓上屋主寄送存證信函,因該漏水是在交屋就存在,依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我擔心跟樓上處理超過6個月,是否也要對前屋主寄送存證信函?
3. 如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樓上屋主也有出面,說願配合,但事後又藉故推拖,不願配合檢測,之後應如何處理?
4. 如進入訴訟,法官會判決樓上屋主必須配合檢測嗎?如判決出來,樓上屋主又不配合,應如何處理? 且如檢測確定漏水原因來至樓上屋主的管線,但他又不願負責修繕,應如何處理? 簡單說,就是我不清楚,法官的判決,到底能保障我們什麼?會有警察介入可以強制樓上屋主配合檢測嗎?可以要求假扣押對方財產,要求對方負起該負的修繕費用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買方依契約規定時間履行契約或依契約規定請求違約損害賠償,對方解約之事由,若非結構安全重大之瑕疵,似無法依此請求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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