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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龍 102-08-07 06:09

本人從事於加油站業者,加油站有明確指示牌1島為柴油島只供柴油,2.3島為汽油島只供汽油

事情發生如下;某日一台貨車開至2島加油,員工詢問92或95後,車上的人說92加1000

於是員工加完92汽油1000後,車開走沒多久拋錨了,車主打電話來要我們處理,處理完後車主要我們付全部費用也就是車主都不願付半毛錢.                 備註:此車為3.5貨車 油桶附近並無標示油品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加油站需要負責嗎?或者一開始連處理都可以不用理他?若責任歸屬的話加油站要付多少責任? 假設全部費用為5000元

 如果是對方指示要加92的汽油,那應該是沒有加錯油的問題。如果無法證明是對方指示錯誤,可能會變成你們履行契約時有過失造成加害給付的情形,如果構成加害給付,則需要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基本上是回復原狀的費用)。

102-08-07 00:21

原由:

我先前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並於102/7/9提出辭呈,表明將於102/7/31離職, 而老闆(會計師)於7/19開會時表示工作進度需達到一定要求(有書面),如帳務須結帳到幾月,帳冊須整理到幾年等交接的工作,否則不發7月的薪資及不給 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當天我未完成上述相關要求,離職手續也未完成.

於102/8/6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應於收到函7日內去事務所辦理交接工作並處理薪資事宜等.

想情問律師:若我沒有依公司的要求7日內去辦交接手續

將來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因為我不打算要7月的薪水

我需要回函嗎?

 雖然你依照勞基法預告並離職,依法公司沒有理由不讓你離職。不過,交接屬於勞動契約的附隨義務,如果你沒有交接,將來公司可能會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請求,建議你還是花一點點時間去交接,交接過程最好錄音,或留存雙方簽署證明交接完畢的書面影本。另外,因為公司是在預告離職期限後才安排交接,理論上該交接日應另外支付你薪資,還有根據勞基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司依法必須發給你離職證明。

Eva 102-08-06 22:45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冒昧打擾您、因2個月前突然接到警察局的發函、請弟弟到場說明一件詐欺案、事情的發生是因為一位婦人要找工作、匯了30萬給某人之後、那人即消失無蹤、而使用那支詐欺電話號碼登記人為弟弟、當初我們都很納悶怎麼會預付卡被盜辦、結果去電信公司查詢申辦書之後、才想起當時弟弟請我幫他過戶時(從我名下過到他名下)順道辦的2張預付卡、事隔7年我們也想不起來當時怎麼會這麼烏龍、只記得當時弟弟說他沒用到、我就說那我拿走囉!本來想給外籍男友來台使用、但後來他也沒來台灣、就跟其他未開卡的預付卡放在一起、之後因為我北上工作就把手邊的東西po上雅虎拍賣賣掉、當然也包括預付卡、只是沒想到我不知道怎麼拿的、竟然拿到已開卡的這2張預付卡去賣給同一個買家、現在檢查官傳喚我到場說明、如果我說明原委、並提出買方的雅虎帳號、而釐清責任、那麼我還是會被判為過失販賣而有罪嗎?不好意思因為很擔心、所以來詢問律師看看、而且買方知道預付卡已開卡、卻又不告知我、這樣他有罪嗎?真的不好意思麻煩您了、非常謝謝律師的幫忙哦
royal 102-08-06 20:24

家裡有一間閒置的房子目前正在出租
今年四月底時房客電話來通知家母預計住到五月底要退租
所以五月的租金就從兩個月的押金裡頭扣除
等於到時候退他一個月租金即可
家母也同意~雙方對於此事沒有問題

等到差不多五月底要交屋時刻(房客已搬走)
家母到租屋處勘察時大傻眼
陽台天花板油漆幾乎是完全脫落掉滿地
牆壁也都是壁癌剝落的很嚴重
地板滿滿的都是掉落的牆壁碎屑...
整個陽台像是廢墟一般...

還有主臥室的衣櫃(用了20幾年的那種老衣櫃)
我們用了20幾年&前兩任房客使用時都好好的
現在卻整片背板及上方大發霉
客廳的鞋櫃(是那種從天花板一直連到地板一起成型的櫃子)
也是完全發霉

廚房的天花板也變形有塌陷現象
還有水漬透下來...
還有一些林林總總的小問題(都是跟漏水有關)

問題來了
漏水的問題經查證是樓上四樓(我們家是三樓)引起
他們已經整修完畢
但是完全不知道有影響到樓下(也就是我們家三樓)
當然也不曉得三樓的慘況

經過勘驗我們家被潑及的漏水情形
至少已經半年以上才會這麼嚴重
這半年來(此房客約住兩年左右)
房客完全沒有通知我們(房東)漏水的事情
也沒有問四樓是不是有漏水
照理說房子漏成這樣生活上應該會有很多不舒服的地方
衣櫃發霉成這樣衣服擺得進去嗎?
陽台都爛了看起來好像也不太出入陽台
天花板水漬也不管....塌陷也不管

總之就這樣過了半年房子都爛得差不多了
他才通知我們說想要退租(還是支字未提漏水的事情)

現在房子修繕完後的費用遠超過他還壓在我們這邊的一個月壓金
家母非常生氣.....
房子漏水我們並沒有打算要房客負責(責任也不在他)
但是他刻意隱瞞不報
任由漏水問題擴大
最後他拍拍屁股走人...
至今一句抱歉的話或是不好意思的感覺也沒有
如果他當初肯第一時間告訴我們房子漏水
馬上處理的話也不會拖到問題這麼嚴重

不知道他是什麼心態刻意不報?
是怕修理時影響到他嗎?
放任房子變成這樣也太可惡了吧

我們有跟房客說過這件事情
他則是坦蕩蕩地說他沒有任何責任不關他的事情
一點也沒有抱歉的意思
要我們限時還回押金

我們該如何自保
還是給乖乖退他一個月租金嗎?
還是可以向他求償呢?

102-08-06 19:46

本人於某大樓一樓承租店面, 此棟大樓已30年之久, 前不久地下室的電表發生爆炸意外, 台電人員也在意外發生後前往勘查, 但在尚未確定電表是屬於哪個用戶前, 就判定是"用電過量", 並未做進一步的調查(例如詢問當時使用哪些機器, 器具, 用電量的計算等), 最後經過專業水電調查, 此店表乃屬於我承租店面的電表. 如前面所說, 此大樓已30年之久, 至今"從未"做過任何的設備檢修, 管委會也承認從未做過任何檢修, 且電表爆炸原因因不是只能歸咎於"用電過量", 電表安裝不當(電表老舊, 接觸不良產生過熱進而引發爆炸), 線路老舊也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此為水電維修工人告知, (幸虧無任何住戶傷亡, 僅電表爆炸及某些開關線路損壞), 想請問, 這樣的情況之下, 責任(若有衍生賠償責任)應該歸屬於誰?

 您好:有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責任歸屬,恐怕仍需送請鑑定才能進一步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千 102-08-06 16:21

律師您好! 想跟您請教關於監護權問題,情況如下   表哥跟表嫂離婚近十年!當時育有二個女兒。老大當時5~6歲,小的是 4歲左右。 離婚後女方小孩都不要,當然我們這邊也希望小孩由我們撫養 但是表哥一點都沒盡到義務,工作也不穩,更常常是沒工作待家裡喝酒抽煙 2個小孩最後是由孩子們的大伯 & 姑姑 & 奶奶一路拉拔長大。 該給的父愛母愛沒少過。我們身為表姑姑的也很疼她們   時間過了十年,老大都已經16歲了。小的也已經15歲 因為表哥依舊不負責任,離開家裡半年,電話不接也不拿養家費回家 他的前妻這二天忽然說要把小孩帶走 說監護權是她的,他有正當理由帶走。   結果我們去戶政所查,表哥在101年10月份就蓋章簽名讓出監護權 可是他一直都沒盡到義務,小孩都是由大伯 & 姑姑 & 奶奶養育的 生病什麼的也是都他們顧的!學費 & 補習費,更是奶奶 & 大伯支付!!!   現在老大願意跟母親離開 但小的不希望跟母親離開。 本來他們母親還是偷偷私下跟他們講要帶他們出去住 是因為小的不想,忍了幾個月才跟姑姑說這件事,我們才知道。 她們母親還跟他們說他現在債還清了,可以帶走他們!? 當初他就是一直在賭博,根本不CARE小孩,該上課該補習都沒送去 不然就是賭到忘了沒接回家! 誰知道他的債還清是真的假的?更擔心他把女兒賣掉還債 (電視播太多~播到我們都怕了)   我想請問,是不是能證明表哥根本沒負出責任,沒盡到義務 所以他讓出監護權是沒立場的?   如果可以, *我們必需準備什麼文件? *要怎麼申請? *文件備齊後該去那裡處理此事?   謝謝您撥?閱讀

 你們可以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監護權)的聲請,並請求在裁定之前暫時由你們行使親權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提起聲請的同時,最好準備好小孩從小到大由你們扶養的資料,以資佐證小孩的雙親對於小孩十來年都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的事實。

小千 102-08-07 13:0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們可以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監護權)的聲請,並請求在裁定之前暫時由你們行使親權的定 ... (恕刪)

律師.

非常非常感謝您的回覆,給我們一點希望!!
只是我想再繼續請教,所謂的資料,是什麼?
需要準備什麼才能有效證明這些年來都我們撫養的?

 

 

陳先生 102-08-05 21:01

我是學生,因為當時是我女朋友陪我去投履歷表(一般打工的小履歷表),我擔心店長在看我履歷表時會把我的地址複誦一次而使我女友聽到,所以地址寫了樓下對面的不認識的地址。請問這樣有法律責任嗎?像是偉造文書之類的。

冠華 102-08-04 20:36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因為媽媽比外婆早過世 所以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那時不知道有債務 沒有申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在去年底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因為查到後來陸續有修法 現在繼承是改成一概限定繼承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嗎(94年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如果法官駁回你目前的再審聲請,你必須等到對方提起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的法條就是你問題裡面所提到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

冠華 102-08-09 20:05

請問陳律師

有以下這樣的說法規定嗎

還是即使未異議還是能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有條件回溯限定繼承

謝謝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blue 102-08-03 22:55

女友的媽媽來我公司吵鬧,打電話吵我的上級長官

如果影響到我工作權,或者讓我喪失工作

可否依什麼法提告???

是否構成民法第 184 條 ???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冠華 102-08-03 20:08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所以94年時沒有限定繼承也沒有拋棄繼承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冠華 102-08-04 11:21

律師你好

支付命令受到是外婆過世8年後

外婆94年過世 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當時不知道有債務所以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去年底才受到支付命令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目前是在提再審審理當中

請問如果要主張限定繼承是在再審提出還是之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律師

 

chi 102-08-03 16:36

案件說明:我爸(甲方)有一塊土地 向縣府購買 因97年重測後與鄰近土地地主(乙方)有

糾紛 因雙方認知土地面積有出入 進入協調 協調未果 因此走入司法 一審判對方敗

訴 對方不服上二審 如今法官有看現場 如果(1)法院判決下來 我有損失的話 損失的

部分可否向當初的賣方(也就是縣府)請求賠償(減少面積為1/2) (2)因對方的土地超過

40年未使用且住在此條路的住戶當道路使用且是此條住戶唯一出入的道路 那麼 可

否向法院提出對方的土地已是既成道路 請求徵收?(3)測量單位沒有責任嗎?{他們說

是因為日據時代地籍圖比例尺為1/600(乙方主張用1/600比例尺) 而現今比例尺為

1/1200 (我方買土地時的比例尺 且現今的比例尺也是1/1200)因套繪時(1/600要套繪

成1/1200)發生地籍圖重疊 導致乙方的面積大幅度減少}所以上法院時聽法官的意思

好像要重新訂出地籍線但向縣府購買這塊土地時也有請測量單位測量土地面積無誤

呀 而如果判決下來現在竟要我減少土地面積1/2   跟政府買地竟然是別人的土地而我爸損失土地的部分可否向買家也就是縣府提出求償 因為我們有問縣府人員 他們的回答是 這是屬於重測 面積減少不能賠償 但這是縣府賣我爸的土地出問題 為何不能提出求償 而且這種民事訴訟是不是只到二審就不能再上訴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4 02:28

若重測後發現面積減少,表示買賣當時面積高估而有多收價額,可以向出賣人請求返還多收價額;另,如果上訴金額超過150萬元,還是可以上訴第三審。以上謹供您參考。

謝先生 102-08-03 07:08

共有土地買賣

賣主發一存證信函列出每坪交易金額及條件

詢問優先購買意願

若其後

發現

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及申報非與上開條件相符

請問

買賣雙方需負何法律責任

王耀星 (Eric) 102-08-03 08:57

先告詐欺就對了0939151259王律師

小龍 102-08-03 02:41

在2天前我發生了車禍,這起車禍是我在十字路口末端撞到人(機車機車),但那是因為他由內側快車(禁行機車道)道突然變換到外側快車道我才撞上他,擦撞當時我並沒有馬上停下,而是讓車減速慢慢向右靠,之後由我報警,然而警察到達時,對方堅持對我提告肇事逃逸,警察也量過案發當地到我滑行停止距離為61M,而對方是講得不清不楚,他說他出十字路口是在慢車道準備要右轉待轉,所以沒行駛到其他車道上,他又比著撞到的地方說那是案發地(他指的地方卻是十字路口末端外側快車道)搞的警察霧煞煞。
*他其實已經行駛到跟待轉區平行了 根本不可能是這樣代轉,而且實際上他是行駛在內側車道突然變更車道*
接下來等我媽媽到場後我全部交給她處理,結果卻讓我很不可置信,竟然是我們要簽和解書,後來我媽告訴我,那是怕我被抓進去關一天,因為對方堅持提告肇事逃逸,變得我們得跟他和解
和解書內容如下: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經協議乙方願意負責甲方體傷及車輛修理
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民事刑事責任
三.右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雙方同意遵守,特例本和解書為憑
我的問題如下:
1.我這樣是否形成肇事逃逸?
2.被告肇事逃逸當下會直接被拘留一天嗎?
3.簽訂此和解書是否還有反悔的可能?或可以根據和解書未寫明賠償金額而賠償少一點?

蔡先生 102-08-02 16:02

各大律師,您好!

1.與大型仲介簽約購買長型土地,購買時已知兩邊都有建物,但賣方從未鑑界過,所以不知是否佔有

2.鑑界結果隔壁牆壁佔用12公分(地界在牆壁中心),兩邊所佔用總面積約1.4坪,兩邊建物都超過30年了,現行法規不能要求拆牆還地,且新建物須自行建立牆壁,因此等於被佔用部分無法使用

3.標準版的合約中,賣方需負擔保責任.

是否可以此條例 跟賣方求償解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賣方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方得主張減少價金,若情節重大,則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但本件是否符合情節重大,仍有疑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BOY 102-08-01 22:12

先說一下背景設定,已離職快一年,因為找到更好的工作自請離職,沒有離職糾紛,並且在告知離職後一個月與新人進行交接,並且有拿到公司開的離職證明。

最近,突然接到前公司打電話來,說要處裡網站問題,因為現在前公司的員工不會處裡,因此找到我頭上來,但我已有自己的工作要忙,並且我之前已交接過,現在前公司這個員工還是在我離開之後再找來的人(我當初交接的人已離職),前公司先是詢問該員工,該員工聲稱我沒有交接,所以他不會,因此才找到我頭上,目前階段我並不想再理會這件事情,因為我認為當初我先行告知離職並在公司待了一個月後才離職,這段期間有做到我認為應有的交接事項,無論這一個月時間是否交接有順利完成(我認為我有),實際上最後我也拿到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單,現在我不想再接到前公司打來的電話,但是前公司開始會撥電話到我家(之前都撥我手機),並且告知我家人,我不處理這個網頁問題,將有法律責任來針對我的交接不清的問題,因此我產生了幾個問題。

1. 若我不想,我是否還需要理會前公司的網頁問題? 

2. 承1.網頁問題其實並不是我在前公司的應有職務,可否當拒絕理由之一?

3. 前公司撥打電話到我家中,是否為正常?離職員工資料在此情況是可隨意調出?

4. 前公司交接問題是否有法律責任

5. 前公司以法律責任的後果警告我必須交接是否有問題?

 

希望能給些建議

感謝大家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37

無須理會,如果是技術問題,那就跟交接無關,是新人能力不足

SBOY 102-08-02 09:5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無須理會,如果是技術問題,那就跟交接無關,是新人能力不足

謝謝,

那若前公司再度打電話來,要求我回去把網路事情弄好(或要求再次交接給我已離職後來的新人), 並警告若我不做則會走法律途徑,這部分我該如何?

小草 102-08-01 17:19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

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若是賣方說不賣而解除契約,則賣方即有違約之情事,依一般仲介的買賣契約內容,您們應可向對方請求違約金.

二.本件即便未解除契約,您們仍可以向賣方主張物之瑕疵擔保,並請求減少價金.

三.若房屋之瑕疵重大,則您們也可以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若解除契約,則雙方即負有回覆原狀之義務,屆時您們也可以向對方請求所支出之過戶費用.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草 102-08-01 21:34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用心回答

之前有錄到屋主說"不然你們不要買"的錄音,這樣的證據是否可用

另外,如果屋主要維修上述的瑕疵了,那麼他維修後,我們還可以再主張減少價金嗎?

價金的減少又該如何計算?

 房屋漏水是否屬重大瑕疵的一種?

又或者屋主屋況說明是勾沒有漏水,結果實際有漏水,是否構成隱瞞屋況,而要求解約呢?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39

先想清楚要不要這個房子,如果要,

那就先處理過戶,過完戶再來處理瑕疵的問題

如果不要,那就雙方合意解約,

不過相關費用對方不可能會付,還是要上法院

小草 102-08-01 22:44

感謝林律師熱情回答.謝謝您,後續我再考慮一下,再決定如何辦理,謝謝.

yusi 102-07-31 01:33

家兄:本身因智能不足就無法當兵,平時也靠著去工廠工作賺微薄薪水

我方家屬:父、母、弟弟(未有工作,年約20)、兩位妹妹(一位目前就讀國中、另一位即將念研究所)、自己(家兄)

死者:年齡約60、70已為奶奶,本身和丈夫兩人居住屏東

死者家屬:共計五個兄弟姊妹,都在外縣市工作
家兄某日下午下班時,因為要閃避一輛白色轎車,而不慎撞到旁邊由老先生推著的輪椅,輪椅上坐著的老太太因為撞擊彈出而死亡。平常這輛輪椅都是由老婆婆推著的,因為老先生患有中風且領有殘障手冊,但不知為何當天兩人的角色互換,當時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沒有目擊證人,所以也無法說明什麼。事發的當下家兄很慌張,在原地等警察來,老婆婆送醫後則當場死亡

事後家兄有到家屬的靈堂上香,從北部趕回的死者兒女守在靈堂,看到家兄出現在靈堂,不但將他罵得很慘也有打他幾下,雖然我知道這是我們的錯,但為何需要罵得這麼難聽?家兄當下也沒有回嘴,就站在那接受怒罵,出殯時,家兄也有打電話給死者家屬說想一同前往,但家屬很快就回絕。事發後也有談到理賠的問題,但是死者兒女五人都堅持非200萬不可,所以每次的和解都破局。

最後只好鬧上法院,一審法庭上法官從死者兒女口中得知,事發後已經取得一筆汽機車強制責任險200萬,當時候死者兒女還一直誣賴家兄本身有吸毒之類的,但法官認為家兄的態度良好,且本身也因為智能比較不足,本身謀生能力就比別人差,所以最後判決是六個月,當下死者兒女在法庭上有告訴法官要求賠償改為150萬,但還是無法達成和解

判決後的幾天,家裡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因為死者兒女不滿法官的判決,並且控訴家兄在死者靈堂上說遇到這事算他倒楣,認為家兄態度太差,也同時控訴家兄事發後也沒表示關心,所以要求再上訴,要從新判刑且要求重刑。根據法院傳單上死者兒女說的都非事實,但又不知如何駁斥,因為家兄本身智能不足且表達能力也有問題,所以由家父代筆寫下一封案發當下及案發後的敘述,包含去看望和和解的過程,在一審開庭時有拿給法官看,法官根據家父紙上內容及死者家屬的說詞和證據才下此判決,但不知道為何開庭後死者家屬要表示一堆非家兄所作且所說的事來誣賴給他。近幾天剛開完二審,開庭中死者家屬就開始牽扯一堆事情,其中包含家兄逃逸,但法官認為家兄有自首,可是死者家屬認為家兄沒有打電話給警察所以不算,雖然電話非自己打,但留在原地等警察不算是自首嗎?開庭途中死者一直強調汽車強制責任險的200萬不能算入賠償金額裡面,強烈要求非150萬不可,當下死者家屬說了很多說法且態度很強硬,這次二審判刑還是六個月,但最後結果要看法官最後怎麼看,等待之後法院寄來的單子。
我最後的疑問是這樣的賠償如何談判?

 你好,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汽機車強制責任賠償可以扣抵損害賠償之數額。對方雖強烈表示不服,但是法院還是會依照向來的判決見解來判案,你放心。 另外,關於刑度部分,你哥哥肇事後沒有離去,且與對方有談判損害賠償的數額,只是因為自己的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依照對方的要求補償對方,這些法院都會斟酌,應不致會判太重。

無聊碩士生 102-07-30 10:52
律師你好 我最近因為網路援交要去檢察署開庭想寫一封刑事聲請狀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判決 下面是我寫的訴狀: 因涉嫌兒童少年法第29條,爰提出本案說明暨聲請賜本案為緩起訴事: 壹、本案說明: 聲請人因民國102年XX月XX日,聲請人遭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警員認定違反兒童少年法第29條,遂函送鈞署為偵辦。 貳、聲請緩起訴理由: 一、聲請人為一時好奇與失慮,並非有故意違反刑法的意圖。 二、在做筆錄時,聲請人得知確實違法,願意接受法律裁判,於偵訊中坦承犯行,自白犯罪。 三、本案犯行非重,並無重大惡性。 四、聲請人為初犯,並沒有任何前科,在案件發生當時並不知會違反到刑法。 五、請考量聲請人為學生,在經濟上的困難。 六、聲請人會記取本案教訓,請給聲請人改過自新之機會。 七、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請審酌聲請人品行良好並無犯罪紀錄,犯罪所生損害實屬輕微暨犯罪後已記取教訓不會再犯等情形,憐恤聲請人悔不當初及爭取本案最有利結案之心情,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一項規定處分本案緩起訴,實為感德。 此 致 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X 月 X 日 具狀人: 想請問張律師 上面的訴狀還有哪些需要修改補充的?去開庭時是先交給檢察官 還是問完再交? 請謝律師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擬之內容初步看來可以,可以當庭呈給檢察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newtype 102-07-29 17:13

您好~

本人於今年二月經由認識車行介紹賣一台中古機車給某位車友(以下簡稱乙方)

買賣中交易愉快

也有給乙方試騎車輛後同意購買

整起交易僅以口頭約定價錢及一些原廠零件和車籍資料的交付

無簽訂任何契約


沒想到過戶後當天乙方騎乘引擎熄火損壞

當下我也盡前車主道義

請當初介紹的車行進行維修

結果對方不耐久候反到去消基會申訴車行

以至於車行不願意繼續進行維修並請乙方將車輛取走

事後我方也代墊了維修費用兩萬多元

乙方後續將車輛推到其他間車行開了維修估價單四萬元

雙方因為意見紛歧並無結論

如今乙方至法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請問我方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我需要注意或準備什麼嗎??

謝謝

 

 

 


建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進一步了解對方的主張及訴求、目前提出之證據,再來研議後續如何處理。

胖子 102-07-29 16:39

車禍過程略過,我要請問的是對方橈骨骨折開刀,有醫院開的3個月休養(一個月需要看護),但是對方說要繼續復健要去請醫院開到六個月,所以他提出工作損失部分是18000x6,我有疑問的地方,既然是工作損失,所以應該是原來有工作,才能提出,若沒有薪資證明或勞保等,可以用最低新資來算,因為對方說他是擺地攤的(這方面是不是也要證明她原來真的有擺地攤),還是不用,可以直接用最低薪資來算,另一方面,對方只是一隻手受傷,若真的醫院能開出後面要休養+復健6個月,我就真的要賠對方6個月工作損失,我是有問她,難道一隻手受傷就完全不能擺地攤嗎,對方說東西很重 要兩手,就算是這樣我是否可以主張工作損失後面幾個月要打折。另外對方要6萬元的精神損失,是否合理呢? 附註:初步分析研判表我方:在設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橫越道路,違反特定標線禁制。對方:未依規定車道行駛。 因為對方也有點責任,請他打7折賠他10萬,還不肯呢,現在被告過失傷害,只好等著上法院。  謝謝幫我解答的好人。

 1.如果確實達到無法工作程度  那是可以依造法定最低工資請求   2.是否無法工作  你可以聲請醫院鑑定看看   3.精神慰撫金  是依雙方經濟能力地位認定  個案中標準可能未必相同   4.如果對方有過失  你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請求減少賠償

102-07-29 12:54

狀況: 2013 07 18
1.支道車未禮讓幹道車幹道車撞上支道車右後門,無人受傷。 
2.支道車酒測值0.21, 幹道車酒測值零。

我是支道車主,經直線步行 10 公尺、兩臂平伸抬頭轉圈、金雞獨立 30 秒等項目均合格,也能完整連續畫出同心圓。經警察以公共危險罪移送。

問題:
1.是否與對方完成和解,是否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 ?因對方20年的老車市價未逾兩萬,修車要我賠償5萬元。
2.雙方車輛維修費用總共11萬餘,是否我就必須負責全部的責任,對方有無其他的責任?
3.調解不成,是否等對方提起民事求償,對我比較有利? 目前已被通知要前往調解委員會。

感謝撥空回答。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而就您所述情形則重點在於有無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情事,在實務上雖有以相關測驗通過而認定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的案例存在,但那並不具有通案的拘束力,所以並不能完全排除檢察官認定您具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而以本罪提起公訴之可能性。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若本件被認定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話,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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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慌張 102-07-28 15:28

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六月底晚上約十一點左右,在路上發現散落地上的鈔票,
撿到一萬元左右,在現場等了半個小時後,
未見失主返回,想說時間很晚就先回家了..

事後未拿到警察局報案,大概在七月二十號左右,接獲警察電話,
失主已經提告..

其實也不是不還,不然當時怎會在路口監視器下等了半小時.
錢也都放在另一個包包未動..

她以為監視器有拍到她 找得到人 就不急著拿回去
結果放著就忘了 她不知道會那麼嚴重 大家都念過她了 只想快點結束這事
(知道事情的人都忘了那筆錢的存在 以為她拿去了)

警察是希望私下和解,昨天打給失主,她一提要精神賠償,
我朋友就掛電話了...

 

問題:

1.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這是改告民事責任嗎?

2.如果沒有和她和解,會影響判決嗎?會一直跑法院嗎?

3.法條上是寫罰金五百,折合新台幣是一千五百嗎?
  這樣是不是就會留案底? 不和解的話就多就是被罰一千五嗎?

4.爬文有看到無因管理,有點不懂此意思,能適用嗎?效果是什麼?

5.這是非告訴乃論罪吧?能和解?

102-07-28 04:01

7/24我從樹林浮洲橋綠燈直行 看見前方有來車對向左轉 我緊急煞車因而失控摔車 在場有一個義警明顯指出他違規左轉(對向左轉有一個號誌但當時明顯昨轉號誌未亮起)!!! 我想請問對方說我車速過快 要是我真的超過速限會影響交通初判的肇事責任比率很多嗎?

若您這一方有超速行駛之情形,則就本件交通事故而言,可能在初判表的肇事因素分析上會呈現是雙方都有過失的分析結果,在刑事責任方面,若對方也有受傷的話,您可能也會有過失傷害罪的問題,不過您有無過失,並不影響對方所應負過失傷害罪之刑事責任

至於民事責任部分,若是雙方都有過失的狀況,會影響到民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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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12

 如果路權是你的,你超速與否跟這件事情一點關係都沒有,應不列入過失比例考量

芳瑜 102-07-26 23:50

父親為某公司包工,承包貨櫃修理等事項。因與某正式員工有積怨,於前幾天遭對方故意挑惕工作細節等,內容參雜不雅話語。父親因憂鬱症纏身,情緒控制不穩,回了一句"這地球很小,以後就不要讓我遇到..."之類的話,造成衝突。廠長決定處罰父親停工40日,並於復職當天,給他切結書

父親請我幫忙寫切結書,因考慮切結書法律效力的問題,怕內容不恰當,將造成不利於己方的情況,已有先擬好一版,想請各位專業律師確認內容是否適當,內容需要如何修改?

(內容係依據父親所要求之事項書寫,另因父親認為不應讓公司方知道自己有憂鬱症,怕公司藉以勸退,故公司及同事應對父親精神狀況不知情)

切結書

切結書人           (以下簡稱本人),三十幾年來工作認真負責,勞苦功高。但日前因遭同事以不雅話語挑釁,一時情緒激昂,與對方發生衝突,受罰停工40日,於九月一日復職。

 對於造成工作環境氣氛不佳與廠長之困擾,本人深感悔悟,對於復職後之工作期間不再發生相關事件,茲切結以下事項以示本人之責任

一、若本人主動挑起事端,對同事言語或行為挑釁,造成重大衝突,將自行辭職,以示負責。

二、若對方主動向本人言語挑釁,或以不雅話語羞辱本人,不論事件結果如何,本人絕不自行辭職。

 此致

 (另,此致對象是否應為公司名稱?)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45

 你們沒有義務出具這樣的聲明書,請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的法律依據

芳瑜 102-07-28 16:2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們沒有義務出具這樣的聲明書,請對方提出這樣的要求的法律依據

謝謝林律師的回覆,但該廠長平日對家父多有照顧,於處罰公布後,家母亦與其溝通,但因處罰已公布,無法收回。

家父家母對相關法律並不熟悉,且對廠長有人情壓力在,畢竟家父有錯在先,難以強硬要對方提出法律依據,只能針對切結書的內容進行修改,希望能將未來的損失降到最低。

blue 102-07-26 22:45

我女友現在19歲,平日在公司上班,禮拜六到學校讀書

在26號發現懷孕,因6月份仍有月事來

我們有至婦產科檢查,確實子宮內受孕

但是她是單親家庭,她媽媽不希望她這麼早生小孩



●●●●●現在問題來了●●●●●

我跟她希望能把小孩生下,可是她媽媽強制要求她墮胎

她媽媽說女兒墮胎,要我拿10萬來讓她吃補品

基於愛女友心切,這當然是沒問題

但錢財絕大可能會落入她媽媽口袋裡面

因我女友薪水全由媽媽掌握,平時未能拿不到半毛錢

我比較擔心我的錢石沉大海,卻沒有讓她補到身子


◎◎◎◎◎◎而我這邊◎◎◎◎◎◎

我有請我方家長出面,希望能提親,我跟女友雙方也有意願

可是她媽媽不願意,非屬於我不承擔責任

而且墮胎我也沒有同意,非我意願指使

○○○○○○○○○○○○○○○○○○○○○○○○○○○○○○○

問題:她媽媽要我拿錢補償,於法無據,那她媽媽可否告我,請求賠償金??

要我拿10萬元給她媽媽,旁人皆認為不合理之要求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懷孕而墮胎,因而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其因此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即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其請求支付之醫療費用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47

 如果可以留下小孩是最好,不能的話,給錢時建議簽訂和解契約,把這個糾紛一次解決

emily 102-07-25 18:02
6/19騎車行人發生車禍 馬路為三線道,我騎於中間車道(左側汽車道,右側為機慢車道).我於綠燈進行行駛,對方橫越雙黃線,於左側跑步過來,我看到她時,已在中間車道,為避免撞到他,我緊急進行右彎,而右彎手把往前撞到對方,導致對方跌倒,我方機台也滑倒. 警察有到場進行確認,有確認無酒駕煞車痕為中間車道往右偏.且有目擊證人證明對方於雙黃線小跑步穿越車道 當時雙方皆被救護車送到醫院,但因對方年紀較大,有骨折腦震盪,且骨折有進行開刀.在下狀況為腦震盪及手腳臉部擦傷,及機車損壞. 因在下強制險過期未續保,但此部分一樣請對方進行補償基金會申請,基金會在以肇事比例代位求償我. 但目前對方又另外要求我要賠償2萬元現金,表示有內傷需另外吃中藥2個月,但要我吸收一半(此部分無收據).且表示如現在不答應,後續調解會要求更多(因為他們家境不好,目前她女兒辭職照顧她,看護費的部分強制險應該有負責) 我有上網尋找案例,針對路人違規部分,一般肇事責任比例較大皆在路人(我方應為應注意未注意),這樣我還需要另外賠償2萬元嗎? 目前我方也有傷害機車也有損壞,這樣我也可以向對方進行求償嗎?(目前初步分析表還沒下來,已經超過一個月囉!) 如果我不賠償的話,對方應該會進行過失傷害告訴,這樣我方也一定要提告嗎?如他提告,我方會被判定有罪嗎? 這樣如進行調解的話,要如何處理才能保護我方權益.目前還在等初步分析表,確認罩責在進行調解.
圈圈 102-07-25 17:11

因為目前有件產品想申請發明專利,目前準備去送件送審,

想請問因為在送審期間我們想找廠商來配合,

請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

1.案件送審過程中,如被仿冒是否無法爭取其權益?

2.送審過程中,如被仿冒且將我的產品拿去申請專利,是否會對我的權益造成影響?

3.若送審成功後,是否能追究其前面的仿冒責任

4.因為專利目前只向台灣與中國申請,但兩者皆在送審中,請問送審中可向PCT提出專利送審嗎?另外PCT國際專利台灣非會員國,想請問是否能藉由中國專利局提交PCT?

 

1.   若為發明專利申請案,依專利法第 41 條規定,申請人於取得專利後,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得對仿冒者請求補償金。

2.   因你的專利申請在先,構成後申請案之先前技術,縱然仿冒者拿你的產品去申請專利,亦無法獲得智慧局之核准。

3.   同前述1之回答。

4.   於該專利案之優先權日一年內可經由中國提PCT申請案。

以上供您參考。

洪天天 102-07-24 21:50

對方有肇事責任而對方保險公司卻不理賠

我方 右轉彎時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而今天打去對方保險公司詢問 而對方卻說以往這類狀況 根據公會什麼的規定 而不理賠的意思 對方是 基隆富邦的!!

我想請問該怎麼解決!!謝謝

 提出修理單據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惟你本身可能也有過失,就此法院僅會依對方過失比例判決應負擔之賠償金額。

小吳 102-07-23 20:29

本人是大學畢業生,大學4年跟同學合租4房1廳,在台中租屋

房東是台北人,我也是台北人,同學桃園人

契約當初是我跟房東的先生打的

契約在7/4到期

6月多就說要我們搬空6/30要看到我們搬光要點交房子

但是因為有同學認為既然約是簽到7/4,當然可以住到7/4

7/4因還有同學東西沒搬乾淨,房東拒絕點交,說要改時間

7/5同學確定搬空

7/12恰巧遇颱風

7/23房東約說點交,並說因為我們之前沒關門窗,以致颱風吹得裡面木板地板被雨淋壞掉,還有天花板甘蔗板也被風吹壞,要求我們修繕,並不返還押金

 

請問颱風不是算天災嗎?如果是天災修繕責任應該是房東負責吧?

7/4契約到期後但是到7/23點交程序完成前,我是否還需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7/4搬出後房東太太就打電話說要把"鑰匙給警衛並禁止我們進入那屋子",而且我也搬回台北(事實上不能)

那沒關窗戶後面導致被(颱風)(誰知道1個禮拜後有颱風?欠缺期待可能性??)損毀可以歸責給我們嗎??

 

房東如果不還押金,會構成侵占罪嗎??易持有為所有??可以去按鈴提告嗎??

如果之後房東說要提告法律途徑求償,但是我要當兵,那會有影響嗎??

小吳 102-07-23 20:14

本人是學生,大學4年跟同學合租4房1廳,在台中租屋

房東是台北人,我也是台北人,同學桃園人

契約當初是我跟房東的先生打的

契約在7/4到期

6月多就說要我們搬空6/30要看到我們搬光要點交房子

但是因為有同學認為既然約是簽到7/4,當然可以住到7/4

7/4因還有同學東西沒搬乾淨,房東拒絕點交,說要改時間

7/5同學確定搬空

7/12恰巧遇颱風

7/23房東約說點交,並說因為我們之前沒關門窗,以致颱風吹得裡面木板地板壞掉,還有天花板甘蔗板也被風吹壞,要求我們修繕,並不返還押金

 

請問颱風不是算天災嗎?如果是天災修繕責任應該是房東負責吧?

7/4契約到期後但是到7/23點交程序完成前,我是否還需負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但是7/4搬出後房東太太就打電話說要把鑰匙給警衛並禁止我們進入那屋子(事實上不能)

那沒關窗戶後面導致被(颱風)(誰知道1個禮拜後有颱風?欠缺期待可能性??)損毀可以歸責給我們嗎??

 

房東如果不還押金,會構成侵占罪嗎??易持有為所有??

如果之後房東說要提告法律途徑求償,但是我要當兵,那會有影響嗎??

 

包媽 102-07-23 10:38

女方結婚11~12年,育有2女(國一和國小),婚後買房子貸款償還中

女方多年前曾被家暴,有申請家暴令,

事後男方有簽一張保證書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單據,

最近因男方不當管教毆打小孩,申請家暴令核准,男方會摔東西,故意在家中吐檳榔汁及菸灰

結婚10幾年經常換工作也常失業工資都領現金,無所得稅單,所以女方不清楚男方薪水領多少

101年工作較穩定,有薪資轉匯款每月約4萬多,

但每月只拿1萬負擔家中所有開銷(2過小孩學費、水電、房貸等等),根本不夠每月開銷支出,

女方無法再忍受如此生活,提出離婚訴訟離婚訴訟進行中,7月底要開調解庭,

男方不要小孩,2個小孩也不要跟爸爸,男方要錢,表示房子賣掉錢一人分一半,

女方要如何證明男方並無負起家中經濟責任

之前男方簽的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保證書有效嗎,

因為女方要求男方需負擔2個孩子撫養費,男方雖答應但事後並不會支付,

所以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分太多財產給男方,

若一定要分財產給男方,男方分得財產後,可以請法官先扣除男方需支付2個孩子到滿18歲的撫養費嗎,給女方和孩子未來有個保障。

回覆 包媽 的發言內容:

女方結婚11~12年,育有2女(國一和國小),婚後買房子貸款償還中

女方多年 ... (恕刪)

先前所簽屬的若再有暴力或爭吵無條件離婚單據當然有效,至於您提到的離婚房屋一人一半部分,是基於婚後的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另外您提到的小孩撫養費問題,法律上的規定是父母對於未成年撫養義務,不因離婚受影響,所以一但離婚成立,您還是可以向前夫要求一起負擔小孩撫養費,詳情可請您備齊資料後,來電或來所諮詢。

zi 102-07-23 01:16

我從出生就給親戚帶
據我媽媽說 都是她給的保母錢
一直到我小學才跟我爸媽住
到小學二三年級父母離婚 我留在爸爸身邊
期間我爸對我常常有過分的體罰
我在國中一年級左右逃家
後來又在小時候帶我的親戚家住下
雖然我爸知道 也沒有給該親戚任何費用
一直住到高中左右 我被親戚要求搬回和我爸同住

和我爸住了兩年左右 在我十七歲起 我就自己開始住
沒和爸爸拿過錢

和我爸爸住的期間 因為我爸爸從來沒有工作
生活也不穩定

 

 

 

在七月一號
我收到我舅舅寄給我的電子郵件
說我爸爸血管爆裂
一開始以為我父親過世了

後來了解到是中風 需要我去辦理出院

之後 透過我舅舅了解到
我爸爸已經出院

原本打算明天要去看我爸爸
我舅舅也要陪同我去

但稍早我接到社工的電話
她表示我爸爸現在暫住在他的朋友家裡
朋友也只願意讓他待一兩天

社工不斷強調要我出面處理
指的似乎是要我照顧我爸
包括要替我爸爸找一個住所
還提到現在連警察都在找我

雖然我試著向社工解釋之前我的家庭狀況
但社工似乎聽不太下去
比較站在我爸的立場
不太接受我的說法和我能力的不及


我一直以來都是自己生活
學業還因此受到耽誤
能做都工作也都很基本 只能勉強和自己的基本開銷打平
自己也有債務
所以並不是想不想負擔
而且無法負擔的問題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如何是好

想請問
要是我不去探望我爸 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因為我原先因為親戚的壓力
有要去看我爸
但是跟社工談過後 讓我覺得我要是去看我爸
似乎就等於出面表示要承擔一切責任
所以讓我覺得去看我爸
好像目前對我來說 不是一個好主意
所以明天要去探望我爸的動作 就先打住了

 

我目前是比較傾向於想以我爸之前並沒有善盡父親責任為由
希望我能免於扶養她的責任

只是我不曉得該怎麼做 也在擔心要證明這樣的事實有一定難度
目前只有人證 周遭的親戚對於之前事情的了解 也願意作證
不確定這樣的效力大不大 以及要怎麼進行

 

請問你有什麼建議 或曉得我可以尋求什麼幫助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不去探望您父親,在法律上尚無責任,您父親先前未善盡父職,則您可以向法院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智 102-07-21 12:21

我姐姐想訴請離婚
請問離婚訴訟的流程該怎麼跑?
還有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根據社福中心問小孩子的意願做監護權的判決,那我想請問可以自願放棄小孩子的監護權嗎?其實甚麼都不要(贍養費,監護權都不要)單純的想要離婚,恢復自由!因為男方會對女方家暴(口頭上的威脅以及身體上的嚴重傷害),甚至對自己的母親家暴,而遭家暴後女方逃回娘家,男方亦不斷的對女方以及女方家人精神騷擾!男方母親有申請家暴保護令!男方尚且沒有盡為人父的責任幫忙扶養小孩,賺錢沒拿回家,還回家拿錢出外揮霍!工作狀況亦不甚良好,屢次曠職!甚至在外面有小三,雙方分居已達3~4年,再加上婚姻期間男方有偷竊 傷害等等前科...女方只想離開這段婚姻小孩子的監護權亦不想爭取...請問以上能構成離婚判決嗎?
    我想重申,並不是我姐不要小孩,而是她婆婆說離婚可以,小孩子一個都不要想帶走...現在男方就是用小孩子來壓我姐...看我姐心軟...昨天我姐為了照顧小孩又跑回去婆家,男生一直逼她說今天就要把問題解決,拿出離婚協議書逼我姐簽,上面還附屬條件離婚之後無探視小孩權利,兩個小孩子歸婆家管!我姐最後簽了,男方結果又後悔!今天早上我姐一覺醒來討債的跑來找我姐說男方在外面欠錢,還說男方超貸40萬!男方信誓旦旦的說沒在外面欠錢結果今天還不是一樣的結果?討債的說,你老公欠錢叫我們找妳要,她說現在錢你在管!

    人生有許多無奈和現實,不是你想做甚麼就可以如願以償,有時候總要為自己想想,自私是每個人都會的,畢竟我站在我姐的立場為她想!我希望我姐可以找到更好的人,善待她!不放手怎能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apple 102-07-20 15:25

您好,

請問關於子女棄養父母~~

自小父即過世,母獨立拉拔我們三姊妹長大。母有再婚後離婚,婚生一弟弟。

老大-離婚育2子女。老二-我結婚育1女。老三-36歲啃老族(母中風前,吃住靠母,不願工作賺錢)。老四-當兵中。

由於母中風導致癱瘓,生活起居皆需旁人照顧。故兄妹四人曾有簽協議書要負起扶養母親之責任(簽協議書是為預防老三棄養母)。四弟因要當兵,故暫時免其扶養,直至退伍後工作三個月再開始扶養毀約者需賠償500萬作為支付母親之一切費用

母親目前安置護理之家,所有住院&醫療費用暫時由我獨自支撐,但是我不知道我這樣能支撐多久,我也有家庭要養。果然,老三不願負擔所有責任義務(應屬棄養吧),不承認協 議書內容,因她懶得工作,所以沒經濟收入,所以她覺得理所當然,所有費用都應該由有工作賺錢的老大和老二我支付,所以她找了免費扶助律師,替她出庭 7/24(我們有取得母親監護權,並向老三提民事起訴-負起扶養責任),並找醫院開具精神異常,及沒工作收入來取得免其扶養責任

這樣~我們會敗訴嗎??(對方有免費律師撐腰)

法院判定扶養義務的內容時,會斟酌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後,在其能負擔的範圍內裁定之。 如果你家老三沒有任何收入,法院至多也只能說他四肢健全應該要努力工作,以最低工資為基準,扣除掉他每個月基本開銷後,意思意思的判定他每個月支付一點點錢。此外,法院判定你家老三需支付一定費用後,你們可以以此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你們家老三的財產。可惜的是,如果他沒有財產,你們最後會白費心思只換回一張債權憑證。

apple 102-07-22 12:37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法院判定扶養義務的內容時,會斟酌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後,在其能負擔的範圍內裁定之。  ... (恕刪)

老三她沒有財產。我們追求的是公平正義。母親養育她這麼大(36歲),發生變故,她卻是袖手旁觀,把責任義務推給其它兄弟姊妹,甚至還開立精神異常來逃避扶養義務,如此的不孝不仁不義,是我們所詬病,不得不替母追公道。

另外,她曾提說要告其它兄弟姊妹侵占母的遺產,為防母往生後,她又來分遺產(母可領勞保失能年金),卻不付扶養義務,聽說民法有新修訂不孝條款-針對扶養義務,老三若不扶養母親,是否不能來分母遺產

 

 

AMBER 102-07-19 13:02

各位大大您好

我現任老公和前妻離婚時,房子曾被前妻偷偷改成共同持有,雙方在協議書上說不得對房子所有權做任何變更,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並到女兒20歲時須將房子過戶給女兒!,(離婚時,孩子才2歲跟著父親生活)
2年前,前妻曾把房子所有權變更為我老公一人所有!
把孩子養到現在16歲了,正值叛逆期,但這孩子做了許多忤逆父親之事,也不想和監護人父親同住,(2,3個月前和跑去和母親(前妻)同住)而前妻現在正在搶孩子的監護權,我老公最近也一直在為改判監護權官司所擾!幾經考慮,?心若20歲真把房子過戶給孩子,辛苦打拼一輩子的房子會被前妻搶走,趕我們出門,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不照此協議書內容走(不用過戶給女兒)若我們現在也把房子變賣,使其"標的物"消失,是否就無須過戶?也不會有任何民事,刑事責任?
之後我們還可再重新買別間房子居住嗎?

 

 

 

 

 首先,如果妳先生將房子賣掉,那就是對所有權進行變更了,妳先生依照契約賠償前妻100萬元。

關於第二個問題,根據你的陳述房子是你先生的(前妻並沒有共有),妳先生與前妻約定將房子贈與給小孩,這應屬於贈與契約。根據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若贈與契約未經公證者,贈與物尚未移轉之前,贈與人可以意思表示(告知受贈人)撤銷贈與契約。另外,當受贈人是有扶養義務之人且贈與物已經移轉給受贈人,如果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贈與人也可以依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撤銷贈與

AMBER 102-07-22 15:08

真是太謝謝陳律師了,不過當初協議離婚是公開且有公証(和証人的),這算不算是有"公証的契約"吧,協議書上明白說明,就是要把房子過戶給孩子(她才肯離婚),

如果是有公証的契約,這樣把房子變賣掉,除了賠償100萬外,還會有什麼刑責或問題嗎?

第二個問題當初他前妻也"變更"把房子給他,這部份也是可以向她索償100萬嗎?

102-07-18 22:20

我在肯德基工做了兩個星期是一般工讀生而已,因為種種因素所以不想繼續待下去,想要直接離職,在今天已經用電話及口頭告知,但他們仍堅持要依照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才行,一直堅持一定要我再提出申請並且要到下個月才能離職,而且之前有同事要離職,店長一直說他這樣臨時提出申請他可以寄存證信函來,可是勞基法並沒有規定上班三個月內要多久前提出申請,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如果無故曠班三次收到他寄來的存證信函,對我會有什麼影響

 最好有書面的告知對方要終止契約的意思,且將書面告知請對方簽收後留存一份當作將來保護自己的資料。你的工作屬於臨時性工作,基本上隨時可以意思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對方公司規定不見得有明文寫在雙方簽訂的契約上,且是定型化契約,如果過於嚴苛可能會被認定無效。關於存證信函部分,如果說你是曠職(沒有預先告知要終止勞動契約),對方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可以主張你因為不履行勞動契約,對你主張損害賠償

阿如 102-07-17 22:36

6/5一位自稱蘇先生的來電表示在8891看到我出售一台車輛詢問是否已出售,他有意看車,並表示因為他沒有交通工具,希望我可以將車子開到嘉義交流道下的麥當勞與肯德基附近碰面看車,我同意了,並帶著同為同事的B女性友人一併赴約.

碰面後對方是個男生.帶了另外一個男生,自稱蘇先生表示想試車看車況如何,我同意了,開車繞了一圈後回到肯德基,談妥空車辦到好成交42萬,但對方又表示因為需要貸款,需要跟家人商量,問了我車子本身是否有貸款後告知再電話聯絡.

6/6下午我收到簡訊,那位自稱蘇先生的請我回電話給他,我回電話後他告訴我,家人願意借他錢,他不用貸款了,並表示因為有家人資金的幫忙,想將我車上其他的升級配備一併購買,電話中談妥含汽車升級配備總共49萬成交,對方詢問是否今天晚上我下班後方便再過去6/5所碰面的肯德基簽約付訂金,對方希望我們過去時可以攜帶身分證件及車輛行照,要查詢車輛是否有出險等等的.並邀約簽約時要帶我們去他家請我們吃飯,我以安全以及不方便婉拒了,並回覆我下班過去大約晚上8點,就此約定.

我晚上7點下班後遇到B女性友人,順口邀約是否一起同行,順便感謝他陪我去要請他吃晚餐,B女性友人同意了,我們出發到嘉義肯德基時為晚上8點,我們等到晚上8點30分他們才出現,依舊是6/5看見的那兩個男生,我詢問蘇先生的爸爸呢?那位蘇先生表示他爸爸還在開會,他會請爸爸帶10萬元現金來跟我們簽約付訂金,拜託我們再等等.

在持續等候的過程中,蘇先生表示希望再試一次車子,想再多感受車子的性能等等.我順口婉拒,表示6/5已試車過,在沒完成交易過戶之前試車.車子若有損傷,容易有糾紛等等.對方姿態很低,不斷懇求我再讓他試一次就好.

我禁不起對方的懇求,答應再讓他像6/5試車那樣再開一圈,並將自身手機.行照.皮夾內有雙證件等物品交由陪同之B女性友人,請她在肯德基等我.我去陪同試車.

於是我跟著對方兩人上了車,試車過程中自稱蘇先生的與我閒聊車子性能.車況等等,卻將車子開到偏僻無路燈的小路後停在小路中央,表示似乎撞到甚麼了?並開車門下車說:撞到東西了耶,應該沒關係吧?當下我警覺不對時馬上我所坐的副駕駛座車門就被打開了,一個很瘦很高的男生拿著棍子猛力的打我,我受不了疼痛往駕駛座逃,對方將我塞進後座,我要從另外一邊打開車門逃脫卻由外面被抵住車門無法開門,將我控制住後,將我的兩隻手用膠帶綁起.嘴巴貼起.眼睛貼起.將我的頭往下壓.帶我到某套房將我關在廁所.

5分鐘後我在廁所內聽到B女性友人與男生們閒聊的聲音,過5分鐘後B女性友人開始尖叫.並聽到掙扎聲.據後來B女性友人的敘述.和我碰面的兩個男生加上埋伏打我的男生共三個男生為了制伏B女性友人,坐在B女性友人身上摀住他的嘴,那個自稱蘇先生的還因此被咬了一口在右手食指.

 他們見B女性友人會咬人反抗,塞了一團襪子在B女性友人嘴裡避免他尖叫,甚至掐住B女性友人的脖子,此時有人把我被關的廁所門打開,撕開我的眼睛.嘴巴的膠帶,要我警告B女性友人不要掙扎,我怕他受傷,對B女性友人說要他不要掙扎,我沒事,配合他們就好.

B女性友人因為太恐懼,一度無法呼吸,直到看到我被綁在馬桶上.要他不要反抗.他才冷靜下來.之後我們兩個手.腳.嘴巴都被膠帶緊緊捆綁,他們拿走我們兩個人的皮包.家裡/汽車鑰匙.手機.並要求我們提供提款卡的密碼.被綑綁期間.他們還警告我們要乖乖配合.要是敢輕舉妄動.他們有槍.會對我們開槍.還拿出西瓜刀展示給我們看.

直到6/7約17:00左右自稱蘇先生的人才表示,將我的車子已過戶,希望我給他機會讓他私下分期付款購買.我只能說他要我怎麼做我都願意配合.只要他放我們離開.於是對方準備了30張面額每張15000元的本票.本票上的名子是莊XX.原來他自稱姓蘇根本是假的.

他簽立給我的每張本票上都有蓋大拇指的指紋.姓名.日期.另外他還拿4萬元現金給我表示當作頭期款,並要求我簽立和解書.讓渡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就放我們走.還表示我的NOTE2手機毀損,表示無法歸還.我不敢抗議.其他東西都有歸還給我們.

6/7 18:30左右歹徒載我們到嘉義火車站釋放我們.當天晚上還打電話來說有空會來找我們,並希望我們不要報警.暗示他們有牽掛的人.不能被抓.請我們不要追究.本票的錢他會如期兌付等等.我們害怕他們找上門來,因為他們曾在控制我們的時間擁有我們的證件.鑰匙.怕對方有複製鑰匙.登記證件地址等等的.只能安撫對方我們不會報警.拜託對方不要來打擾.

 一直到6/13號我們找好另外的租屋處.搬完家後才敢驗傷報警

損失:車輛+額外汽車配備共49萬+手機一隻2萬+我的戶頭被提領6萬+B女性友人的戶頭被提領2萬

報警後得知:歹徒除了原本的主嫌莊XX.同行男性友人.埋伏打傷我的.男性友人之外.調閱提款機監視畫面才發現原來有第4個人負責提領我們的錢.

我的車子於6/7 14:00左右還在被綑綁期間就被開去主嫌認識的車行賣掉變現32萬了.

報警後警察行文至監理單位.凍結我的車子無法再進行過戶異動後我就收到車行調解書.調解時我當場對於收購我的車輛行為提出質疑:

1.不是車主親自到車行出售車輛.他們並未進行任何查證.僅憑一紙非我親簽的委託書.車主的雙證件就收購該車輛.

2.主嫌當場與車行交易時簽立的汽車買賣合約書出賣人欄簽我的名子(男生簽女生名子)這點主嫌已承認.當場犯了偽造文書.車行也表示無所謂.自認偽造文書是主嫌與我的問題.跟車行無關.

3.我問過其他中古車行.我的車其他車行收購價約35萬~38萬不等.為何他們才收32萬?

車行堅持我質疑的疑點並不影響他們收購車輛的正當性.他們認為車子也是拿32萬買的.他們也不知道車子是被強盜來的.沒責任問題.認為是我與主嫌的私人糾紛.要我們自己去找主嫌等歹徒索賠.甚至懷疑是我與主嫌合謀詐欺車行的.還質疑我們為何拖了6天才報警等語.要求我將車輛以他們的收購價32萬買回.我拒絕.並打算對車行提告收受贓物罪.打民事官司請求盜贓遺失物返還

目前對主嫌莊XX提告(已成年):加重強盜.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偽造文書.侵占

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

埋伏打傷我之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提告:加重強盜 .妨礙自由.恐嚇取財.傷害

第4名負責提領我們提款的主嫌同行男性友人(未成年)我就不知道該怎麼處置了.當時還不知道有第4人負責領錢時.在做筆錄的時候也就沒有提到第4人了.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如果要請律師要求賠償.打官司等等的需要多少錢?我戶頭的錢幾乎被領光.要賣的車子也被主嫌變賣掉.要再花錢請律師實在是不小的壓力...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可能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如果是一般資深且其業務量穩定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收費應在八萬至二三十萬不等。最後是資淺且業務量較少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的律師費大約在五到八萬之間。除了按件收費以外,有的案件因為較為繁複,適合以按時收費方式收費,並且於案件達成一定條件後,另收後酬10%~30%不等。

如果你要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對於案件之參與,知名律師事務所基本上都採按時收費制度,通常每個案件會派三個人同時參與(三人加起來每小時可能收費兩三萬元),一個案件打完幾百萬是跑不掉的,所以通常只有涉及金額較高、大公司或極為富有之人才會找知名的大型事務所辦理。

以上,僅供你參考。

阿如 102-07-18 10:34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因為其本人的名氣、業務量等有不同的接案行情。如果是知名的律師,單一案件一個審級 ... (恕刪)

主嫌已被收押在看守所.剩下那3人已承認犯行.並指認主嫌之行為了.聽承辦員警轉述要移送少年法庭.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是否有權利請律師對那4名歹徒要求賠償?

 你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那四個人連帶賠償你的損失。

阿如 102-07-18 10:42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可以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那四個人連帶賠償你的損失。

謝謝陳律師回答,在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個動作我是否請檢察官做就好了?

待分案至民事訴訟後再請律師請求賠償即可?謝謝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於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沒有提出書狀到法院的話,是不會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 492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ily 102-07-17 10:56

Dear諸位

因家中長輩不懂人性,與他人口頭合夥但無簽訂合約;說好的每日應領霰之工資及投入之金額全都無法取回外,從頭到尾公司成立時對方以獨資成立也不清楚,投入資本額與當初拿出來的也不合外,在其私立辦理停業前所有之工程款收入和費用的提報、財務報表等都未告知、過目,但法院仍判定合夥關係並不得上訴,據了解合夥關係之責任屬無限,請問如何保障自己,以下其是否不合法

1.其私自辦理停業

2.財務狀況全未告知(如何申請查看財務報表以保障自己,以損失百萬元)

3.其訴訟書上自行提出其工程款無那麼多,是銷貨發票借其他工程行朋友開立;是否可合理懷疑銷

   貨不實,進貨和費用必也不實

4.若是合夥關係是否可以自行將生財器具搬走未告知合夥

以上是否可以刑事來要求其協商,並將損失降至最低(如背信侵佔等)

小然 102-07-15 20:54

律師您好

以下是事故、調解經過詳敘和一些問題

於今年(民國102年)二月十一日約晚上十點半,我騎摩托車行經竹北三民路(雙黃線)上往中華路方向等紅綠燈綠燈後便直行,在九鍋前面有一台摩托車沒有開車燈迴轉,該駕駛突然加速到騎到雙黃線我發現便減速往右靠,使我注意力轉移到左手邊,我仍在我該行駛的車道,不巧右方前面有行人於我的行駛車道中間穿著黑色衣物從九鍋用完餐後走至對向準備開車,並未行走在斑馬線(離斑馬線不到三十公尺),對方的轎車斜停後車廂露出白線。我無法選擇更右邊騎而只好急煞並車頭盡量往左避免撞到對方,對方也無任何驚訝反應或閃躲動作車身右邊便碰到對方的身體,碰撞當下仍是在我行駛的車道上,當時雙方並無倒下,我方當時無人物的損傷。我將車輛停置在路旁便馬上去詢問對方傷勢和解釋當下情況、道歉也詢問是否送醫,對方似乎因為被車身碰到而不悅,不接受解釋也不願送醫,後來我便報警處理。

警方當下也有詢問對方是否送醫,對方也拒絕,等待交通隊車禍處理小組來之前警員有示意對方並私下講了一些話,我本來以為他是叫雙方過去,但警員示意我沒有叫我,只叫對方便請我離開。等到交通隊的警員來到現場後就開始測量現場圖、幫我做酒測(酒測值0),有沒有量剎車痕我不知道,當下我也不知道要量剎車痕這件事。等交通隊處理完 ,對方以有事為由就自行開車走了,我便跟隨警員回局裡做筆錄,因為第一次車禍,認為做完筆錄,跟對方道過歉,對方也無大礙離去,我就認為沒事了。

一直到三月初對方打電話來問我說 : 「都不用打過去和解的嗎?」後來於三月一日開始經過電話聯繫於三月九日在竹北分局詳談和解內容。對方因為看診醫藥費(550)、兩天薪水,一天是加倍因傷請假(942*2 *2天,於第一次和解時只能拿出一張一天的請假證明,有收據,無診斷證明)、還要精神賠償加起來總共六千。我自己有主動詢問店家(九鍋)監視器但找不到那迴轉的車主的畫面,事故就變我跟對方兩方的問題。當時沒打過去慰問對方是因為沒有處理車禍的經驗,,當下接到對方電話也是覺得不好意思。主要當時都跟對方確認傷勢也不需要送醫了,既然對方打過來了,我也認為此次事件是大家運氣都不好,我也有誠意負責道義上的責任

但是當時事故研判表還沒出來(和解日後出來,我方為涉嫌超速(第一次筆錄因警員說用感覺就好,便稱50,第二次筆錄稱40以下, 但實際再騎過確實不到40),對方為違規穿越馬路),無法釐清責任,對方便直說要拿到賠償金額,我方說:「等責任釐清再談錢的事也不遲,該賠的我一定會賠」,對方不願意,一直急於拿錢,之後在警局見面談和解的事,對方還是堅持要六千而且語氣不佳,那我方還是希望能夠小事化無,就想請對方拿出單據,對方只拿出一張診斷收據一天的請假表還有工資表

但是她當初在電話兩天雙倍薪水(有簡訊為證),結果只拿出一天的假單,並說只有一天加倍,當下無詢問對方為何只拿出一天的假單而非兩天,又為何改口說只有一天薪水加倍,沒有說兩天都加倍。當下雖有懷疑但是我方還是以和氣為主,和解不是質問,所以就沒多問。當時多為我的母親與對方交談,談和解錄音存證

和解過程只要跟對方釐清責任或確認單據等事情,她就會說:「那我是拿不到錢了嗎 ? 那現在是不用談了嗎 ?」 (皆有錄音存證),使得和解過程氣氛僵硬,但我方依然願意付醫藥費550元一天薪資慰問金1200元對方不願意,執意要六千,和解不成立,雙方便離開,對方就拿著她的收據去找承辦警員提告(過失傷害),我知道六千比起大車禍賠償是小錢,我也問過很多人都說花錢消災、不要跑法院又留前科案底。但是事情總該有個是非對錯,我只是願意小事化無,但對方卻一直利用過失傷害來壓我,也並不覺得此事是因她違規在先而造成的。

調解失敗日後都無聯繫,之後接到警局的電話通知我對方已經提告要我回去做筆錄。近日收到傳票,於周五(7/19)開庭,今年才19歲對於這方面沒有經驗,

想請教律師:

我是否為肇事主因呢(肇事比率約多少),而過失傷害成立的機率是否很高呢?

開庭過程我應該提供如何的說詞和說法呢?

衷心感謝律師詳讀及解答

 你可以對於初步判定結果表示不服,提起肇事鑑定的申請,釐清你是不是應負肇事責任。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如果鑑定出來認定你有過失,即使是一點點,對方都可以主張你的行為構成過失傷害罪。由於刑事訴訟偵查曠日廢時,對於你也會構成莫大的壓力,如果對方主張的費用不高,似乎可以考慮吃點虧接受和解條件。

大力 102-07-14 13:22

你好 我有問題 想請教你 我今天車禍第四天了 對方不賠我車損 我有心賠對方機車跟人員的小傷害 

我是想知道我的責任歸屬 我是臨停拿錢 我在綠燈左轉時 對方紅燈 撞上我的車頭左前 他受傷 我想知道我的責任歸屬 因為現在他們都說什麼過失傷害 可是我真的就只能認賠嗎? 

 

                 ↑綠燈↓ ←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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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斑馬線 機車二 斑馬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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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有錄影帶證物跟人證 解救我吧!

林智群 (klaw) 102-07-14 22:23

肇事責任以警方製作的車禍現場研判表及車禍鑑定報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