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警察沒有證據,就完全不要承認,就連line紀錄都不要承認,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警察沒有證據,就完全不要承認,就連line紀錄都不要承認,若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並事前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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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3月中在網路看到比特幣投資我就參與可是沒有幾天就傳出倒閉消息
投資人有聯合自救會控告我自己是覺得損失不多我就沒加入並沒有提告也退出群組但在本周一收到桃園刑警大隊的證人通知書內容是
發文字號
住所
被通知人姓名
性別
手機號碼09XXXXX
應到時日 XX
應到處所XX
聯絡人XX
電話XX
注意1應到本通知書與身分證報到2到場時提供比特幣相關資料或付款憑證
3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問題
1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去
3如果去了之後還會來相關通知嗎
4寄送地址是否可以變更(不想讓家人知道)
5.警察怎麼會有我的資料
6.一定要去的話要注意什麼
7是否會一直來傳喚 判決結果會寄給我嗎'
以上請各位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察可能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您,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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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計算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再平均負擔,您無須支付對方之生活費用,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可考慮委任律師出席調解,為您談判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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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就算分居
至於對方贍養費並未規定要給付
除非你們之前有約定
建議可以直接提離婚
這要靠談判跟戰略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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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律師您好,
我近日登入網路銀行,竟發現我有一筆台幣現金被領走,數筆股票以及外幣基金都被偷賣並把錢領走,前兩筆是領現金,第三筆外幣是轉帳入家人戶頭,以上這些金流家人都沒有事先告知也經過我的允許,請問:
(1)這樣家人觸犯了什麼罪?會判刑嗎?判多重?告訴年限多久?
(2)在不動聲色下(帳戶不掛失且不報警),我要如何蒐證?
(3)家人在買賣我基金的同意書上私自簽我名或蓋章,這部份又觸犯了什麼罪?如果是用蓋章的,也有罪嗎?
另外,
(4)銀行買賣基金需要簽同意書,家人冒名簽了我的名字或蓋印章把基金賣掉,然後將外幣轉進自己戶頭
(5)證券戶那邊,家人也冒名打了電話把我名下的證券賣掉,提領現金
銀行跟證券公司在買賣當下都沒有通知我本人,現金被家人提領走時也沒有要求看我本人身分證,所以錢都被家人領走,請問銀行跟證券公司是否有疏失?可以告銀行跟證券公司什麼罪?可以跟他們求償嗎?求償金額是依照基金與股票何時的價值去計價呢?
謝謝~




住在嘉義的外婆過世留下遺產,但母親其他手足卻想獨佔均分,好言拿走家母之印鑑及證明,說不用親辦繼承,他們會處理好~後來發現家母身分證明文件,外婆名字有誤,無法完成相關手續!爾後,又來好言要求家母更改身分證,以利繼承!
但其中疑點重重,既無遺書影本讓我們過目,也無財產分配單!因此,家母拒絕辦理更正,要求公平與透明...之後,舅舅拿來遺書(未經法院公證)與相關文件來,但上面完全無家母姓名,更不用提之前外婆還親口說有部分遺產將留給家母!讓我們十分不滿,不想再參與繼承,未來就讓遺產讓政府管收...或後人公平處理!
但姨舅們不放棄,向公務單位提出因承辦人員疏失,要求直接更改家母身分證的錯誤,而我們也接到戶政機關來電,將逕行更改!想要完成繼承動作...不知現在還有無發法阻止他們的貪婪與保障我們的繼承權利~還是,只能看著家母被親手足欺負呢?
望請好心律師撥冗解答!感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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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委任律師發存存證信函給全體繼承人與戶政機關,說明從未辦理拋棄繼承,並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若全體繼承人無法協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可先登記為公同共有,再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另關於遺囑之部分,若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無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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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以下稱為甲方
王先生以下稱為乙方
合約書大致如下
1.合約日期自民國104年4月13日至民國105年4月12日
2.乙方願意投資甲方管理經營攤位,全權交給甲方管理
3.乙方投資金額新台幣100000元整,為期一年
4.待合約期滿,甲方需歸還乙方起始注金
5.若甲方因任何因素時法營運,則取消攤位分紅,但仍須於合約結束後一個月內歸還乙方起始注金以及起始注金10%補償金.
6.帳目由甲方製作財務報表供乙方核對
7.若因本合約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所生之爭執糾紛,雙方同意先以誠信原則磋商之,磋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提付商業仲裁,若有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新北市地方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
8.本合約計正本2份,由雙方各執乙份.
以上為合約書內容,目前有下列問題,尋求協助
1.有簽名,(本名,身分證號碼及住家資訊),但尚未蓋章,合約書有效力嗎?
2.合約書,並未載名乙方如何交付給甲方10萬元的資金,這樣算數嗎?
3.中華民國商務仲裁條例,還有嗎?
4.目前甲方避不見面,我有甚麼方法可以進一步去追討?




您好
我在6/18在街上被拉住要做問卷,被對方說服花300元做臉部體驗課程,約好6/24來做,然後在做的時候傻傻的被說服買了75000的課程,然後他們說賣的是產品,課程是售後服務,產品開封不得退費,當場就有開來用,之後產品是放在店裡,只拿兩瓶回來。當場要付3000,剩下的24期分期付款,拿我的身分證填了資料傳真給不曉得是銀行還是什麼融資借貸,對方有打電話來核對資料。分期付款是用帳單的方式,便利商店繳納。
請問我可以依消保法第19條解除契約嗎?
我在7天內直接跟她們說要解除契約,把那兩瓶退回就可以了嗎?
需要寫書面通知嗎? 3000元可以拿回來嗎?
對方不同意的話我再找消保官是嗎?還是一開始就找比較好?
抱歉心情很亂,寫的有點亂,再麻煩律師幫幫我了,謝謝

1.
在網路上開聊天室罵人問題
我在某線上網路遊戲上,跟某位玩家鬧很不爽,我就創了一隻角色
對方玩家叫:X炘
我之前就有創了一隻角色叫X忻(此為我的角色)
對方的ID跟我差一個字
然後在用別隻他不知道的角色在遊戲中開了遊戲中的聊天室
無聊亂打了:X忻的香港腳很臭
然後對方看到說要告我 說已去警察局報案 進入法律報案程序
我想問這樣他告我的話? 他可以用甚麼條例告我
我說自己的角色有錯嗎
上法院我會敗訴嗎
-----------------------
2.
還有他在遊戲中也罵我是狗
例如:我的ID是 X風 他就罵 X瘋狗 改期中一個字 這樣我可以也對他提告嗎
------------------------
3.他那隻遊戲帳號是從網路上購買而來的,他只握有會員資料可以更改密碼;也就是會員中心的基本資料、身分證字號等等資料、都是其他人的,如果跑上法院那可以要求他證明出這隻遊戲帳號就是屬於他本人的嗎?
例如要求他拿出切結書、不然是不是誰都可以說他是那個遊戲帳號的所有人、都來告我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前一位大律師回覆非常仔細。
因此,接下來的進一步建議,提醒您留意之後是否有收到開庭通知(或到警局到案通知),勿慌,這不是壞事,若通知身份是證人,那就準時赴庭(或到警局)作證說明;若通知身份是被告,也請勿慌,您可委請律師入庭為您辯護(或到警局陪同訊問),這是被告的權利(證人無此權利)。
赴帶一提,假設情形,民眾在作證人時,竟當場被告知由證人身份轉被告,記得,此時有權利請律師到場辯護,律師沒到之前可以拒絕證言,這是基本法律常識。
事情只要說清楚,就會沒事,但就怕說不清楚,更怕整件事背後的脈絡讓我們難以料想,因此請不要因為事情小就輕忽不在意,時時作好萬全準備才是上策,有必要的話應委請律師進行專業處理!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訂立契約,若發生損害,您可能必須至國外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實在風險太高、成本太高,不建議參與合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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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避免將來爭議,應訂明契約,把雙方之條件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網路交友平台 認識一位女生 他說他是做琉璃飾品 因為錢 被他前男友 騙走了 身上沒有多餘的現金 剛好又收到 公家機關要訂琉璃飾品 叫我幫她出材料費 他負責製作琉璃飾品 賺來了錢願意把50%利潤給我 因為我擔心受騙 所以他拍地方稅單給我看 用line傳給我 證明她住的地方 後來我們見面 我要求拍她身分證 ! 我們有自己打合約書 上面有壓手印跟簽約 這張對我有保證嗎 ? 結果他錢拿了 我才發現 地方稅單是假的 因為統一編號 (1)開頭是男生! 身分證背面的地址 是一間空屋 已經被政府徵收 我有問當地里長 他說 這已經 1~2年前就被拆了 全部我被騙了 8萬元 !
2.請問傳票他收得到嗎? (空屋)
ps:後面他知道我報警 有line我 跟我說每月10號會還給我 我有截圖 全部得對話 包含他說會環給我錢 結果過了2個月 都沒有還我 我該怎麼做? 警察官 會不會因為看到 他說會還給我錢 案件就不成立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必須要以「無故」、「入侵」為重要前提,依您所述事實,您接受「外觀上合法」的委託人進行開鎖作業,本身並不至於構成「無故」或「入侵」等要件,應不得論以侵入住居罪。 此部分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與他是在網路上認識的朋友,約略認識有3年。
他前陣子家中經濟支柱出車禍(老公)需要一筆醫藥費而跑去向地下錢莊借款。
基於朋友立場,我主動的提出借他這筆錢償還,前後總共匯款了9萬給這位朋友。
他當下也還將這筆錢提領出去還給地下錢莊(是否真的去借或者去還就無從得知了)
經過大約半年的時間,這過程中他一直說再跑法院、調解委員會等等,說等到賠償金下來之後才會還款。
以及有跟他一些朋友聊到發現借他錢的不只我一個,還蠻多位的。
我想請問的是,由於借款部分沒有寫借據,目前只有LINE裡面的對話紀錄,以及匯款紀錄,而且款項是匯款至她老公的郵局戶頭(目前有取得到的確為夫妻關係的證據(身分證影本影像)以及郵局帳戶正面照片),如果對方不還這筆錢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追討回來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雙方沒有簽立借據,只能用間接證據證明雙方間金錢借貸的法律關係,依您所述,「LINE裡面的對話紀錄,以及匯款紀錄」都可以作為證據,此部分可以先以支付命令要求對方返還借款,若對方不予理會並提出異議的話,則必須擬具民事起訴狀,檢附證據,依據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判決確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對於對方的財產進行求償,訴訟費用也可以一併向對方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去年十月因未走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遭小客車撞上,我方左手骨折及骨盆骨折,送往醫院後診斷書說明需休養半年及兩個月照護,他方擋風玻璃破裂。
我方後來申請事故研判表,我方肇事責任為"行人在劃有方向限制線路段,不得穿越馬路",他方為"疏於注意車前狀態.無照(已達考照年齡)
在我方住院及休養期間對方未曾來探視,僅撥打兩通電話問我們為何不和解,我方回覆還無法行走仍症狀還不穩定待穩定後再和解,並說你們都未曾來探視。他方回我又不知道你們住哪。
待事發四個月左右,我方申請調解,在受到調解委員會通知信時,他方來電問是否申請調解,告知當天不會出席,要我方法院見。
調解日當天,我方及他方皆由家屬出席,他方氣勢凝人說責任皆在我方身上,自己無責任,便離開了,調解委員建議我方提告,告對方過失傷害。
出席偵查庭時,檢察官告知我方肇事責任幾乎百分之百,就算提告,起訴機率也是零,要我們和解。馬上到隔壁棟的調解處,因我方未攜帶傳票及身分證(因隨身包包在家人身上),折返回去拿,我方當事人前腳剛走,他方當事人便說自己沒有責任而且修車費都自己吸收了,我方還要跟她要錢,自己很忙要回去帶孫子要馬上離開,報到處小姐詢問是否要另外約時間,他方當事人說自己很忙,叫我方在跟她聯繫,便離開了。調解委員說對方態度太差了,便在調解單字上他方處蓋上未到,我方處蓋上已到。
今日又收到傳票,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因此車禍案件,有經驗的朋友都說對方也有肇責,並非我方全責,那檢察官可以說都是我的責任嗎??(第一次出庭有告知對方速度可能過快,但是檢查官說我方無法舉證)
2.檢察官要我們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互相和解就好,但對方態度那麼差,如果一直無法和解,檢察官又說告對方也不會起訴,那無法和解又不能告他,那該如何是好??下一階段是會繼續在偵查庭嗎??
3.那是否我方無法提出證據,就像檢查官說的都是我的責任嗎(附近無監視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針對借款部分,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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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任職於遠傳電信,認識一位同事(以下簡稱甲),交情一直不錯,放假也會一起出去吃飯,後來我跳槽到一般通訊行上班,離職後與甲一樣有聯絡,2月份時甲說他朋友想申辦台灣之星月租799,因為我現在任職通訊行價格比較便宜,所以他說要在我著裡申辦給我賺業績,甲自行跟客人簽完合約,我就幫他送件給窗口,後續甲還有說他另一個朋友也要辦台灣大哥大月租1399搭手機..,一樣也是甲都把合約完成後我幫她送給窗口,(著些都有line的對話可以證明是他提供給我),到了最近突然接到警局來電,要求我去做筆錄,說2月份申辦台灣之星799的先生,至警局報案遭盜辦,詢問甲是怎麼回事,甲一直說他確定是客人親簽,是在當時的遠傳電信親簽,但因已過了好幾個月根本無法取得監視器,因為發生著件事,我們開始調查甲送來的文件是否有問題,一調查發現當初辦的台灣大哥大1399月租客人完全不知情,我們打電話給遠傳的老闆發現甲是在任職期間,把客人資料拿出來盜辦門號,我們比對後發現身分證跟遠傳電信的皆為同一份,但當初有請甲到公司簽立切結書,確定哪些門號是她送件給我的,如有問題會全權負責的文件,甲有簽名,
因為當時相信朋友,沒想到卻都是盜辦,請問如果上法庭我需要如何自保


各位律師好:
最近找到一份工作,並且已經一個月了,我仍在試用期中,前天收到人事保證書,並且須給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故有以下疑問,希望律師可以幫助我解惑。
1.我是否可以拒絕簽屬人事保證書,對我的工作會有什麼影響,可以因為這樣辭退我嗎?
2.因為我只有簽過新進人員資料而已,勞動契約書沒有寫過,我也算是正式雇用的員工嗎?
3.我知道保證人賠償損失,只限於受僱人一年份的報酬總額,此保證書也適用嗎? 例外是指在契約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嗎?
4.文件上沒有定人事保證期間 ,所以保證人可以隨時退保?
6.『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他項方法是指什麼?指受僱人無賠償能力或逃跑嗎?若雇用人沒錢,但有心負責,這樣公司還是會找保證人索取賠償嗎?
以下為人事保證書內容
【 人 事 保 證 書 】
本證人__,今保證____君在____公司服務,
願完全承受下列條款之保證責任
一、 保證被保證人能確實履行下述義務:
.遵守公司一切規定,並不洩露營業秘密,決不利用工作關係,私自 獲取不法利益及虧短公司款項。
.離職時,一定負責將經手客戶、款項、研發及一切有關職務關係之 資料,忠實列冊移交;如不忠實履行義務,以致有所損害時,保證人 願立即履行賠償並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
.無條件接受公司調派職務、工作內容與地點。
三、 被保證人換保或離職時,願經過2個月,經查明確無保證人應負之責任 時始將保證書返還。
四、 保證人如欲退保時,願先通知並經保證人換具新保證書2個月後,方得 解除責任。
被保證人: 保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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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律師看了那麼久的文章,我只是剛踏入社會的新鮮人,希望藉由各位律師高手幫忙解惑,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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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人事保證書的目的,係要求員工找到第三人簽署保證書,以擔保將來如果員工有因為該保證書所列情形而致使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可以對保證人求償。
老實說,如果你是到該公司擔任總經理或是年薪數百萬可以輕易地處分公司資產的工作,那簽署這樣的保證書還說得過去。如果你只是擔任個小員工,薪水也只有幾萬元,建議你(不要昏了頭隨便找人簽)還是另外找其他好工作算了,這類的公司老闆通常不是寬大為懷的人,將來很可能因為雞毛蒜皮的問題而對你和保證人起訴。
如果這家公司是我的法顧客戶,我會建議不要拿這樣的保證書給員工簽署,以免造成外部對公司有不良的評價、找不到員工願意來工作(因為不論是高階或低階的小員工都很難找到保證人)、或使得員工流動率過高(薪水與風險的對價不對等)及後續勞資糾紛提起訴訟而大幅提高了公司的人事費用。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各位律師好,我上次有發過人事保證書的文章,之後有跟公司繼續溝通過,他們也有再討論後,將人事保證書略有調整,將無條件更換工作地點移除,但是願意拋棄一切抗辯權仍是在。所以我有以下疑問:
1.拋棄一切抗辯權,到底保證人有哪些權利?一切抗辯權就全部包含保證人全部的權利了嗎?
我好像有查到抗辯權、抵銷權、拒絕清償權、先訴抗辯權,還有其他的嗎?
2.所以拋棄一切抗辯權等同於保證人的權利全部都放棄 ?所以就變成單方面公司說賠多少,保證人就賠多少,不能談判,也不能走法律途徑嗎?
3.公司跟我說不管是不是試用期,都有接觸公司的資料,所以還是需要簽,這樣我真的要簽,而不能主張我還是試用期嗎?
4.若我因此而被辭退,我有權利申請非自願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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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妳好
發生事候第一時間點先去派出所報案,也取得報案三聯單,在來就是去mycard客服先凍結朝詐騙卡號,事後去mycard客服線上詢問如果被人儲進遊戲公司,是否告知遊戲公司先停權該帳號,如果有的話被凍起來的點數是否可以償還給我,得到的答案是關於您反應的問題,經客服查詢這張點數卡的卡號, 已經在2016/5/23 上午 12:39:37儲值成功。 若是您遇到疑似被他人詐騙點數或點數被盜用儲值的情況,由於這樣的問題是屬於刑事案件,建議您可先到附近的警察局報案。完成報案程序之後,請一定要將「報案三聯單」妥善保存喔!因為這可以當作警方受理您案件的證明,請留意! 在您完成報案後,您可以和警方提出「凍結儲值帳號」的申請,而警方也會協助您將資料提供給MyCard客服中心,您不需要再另外傳真「報案三聯單」及證件資料給MyCard客服,而我們會配合司法機關偵辦您的案件,並將資料轉交給遊戲公司申請帳號凍結。 如果您沒辦法先和警方報案說明被詐騙(盜用)的狀況,您可以考慮一下是不是要先向MyCard客服中心,提出申請凍結儲值帳號的要求。若是有這樣的需求,您可以使用傳真或E-mail的方式,提供【親筆簽名實體卡切結書】、【身分證影本】、【點數卡影本】、【購買證明】給我們,當客服收到了您的資料之後,將會以簡訊或是E-mail通知您!也會立即先為您調閱點數卡的儲值紀錄,並針對儲值點數的帳號向遊戲廠商提出凍結申請。 另外,也請您盡快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再請您將資料補傳真提供給MyCard客服中心備查即可。 小提醒!當您提供客服實體卡切結書等資料,並不等於MyCard客服或遊戲廠商可以取消儲值交易紀錄或辦理退費,您的案件還是要以司法判決結果為主!而有關求償的部分,同樣也是要依據司法判決結果,由被害者(您)向加害者(詐騙您的人)提出賠償,智冠科技都會配合司法判決的結果進行處理的。 傳真號碼(02)2651-1874 客服信箱service@mycard520.com.tw 檔案下載-實體卡切結書http://goo.gl/AjvfMs 詐騙/盜用處理流程:http://goo.gl/1Oi8Lp
如果警方都破不了案,真的找不到其他償還的方法?請律師解答,謝謝。

各位律師你們好!小弟我在前幾天由網路論壇取得某個人工作室全套性交易訊息,性交易完畢後下樓出大門馬上被四名警察攔查,請我出示身分證,然後未經我同意馬上拿走我的手機,但是我手機裡的交易訊息已經刪除,而後警方一名警員出示他的手機質問我他手機上面LINE的訊息是不是我剛剛上去找性交易訊息,我沒明確回答,然後我隱約看到他的對話視窗有我的LINE:ID,我懷疑我被釣魚了,然後警方就請我去派出所等候,過了一兩個小時,警方自行假裝客人將性交易工作者帶回派出所,分開做筆錄,因為警方沒證據,就一直跟我解說無刑責問題,但是不說實話會告我做偽證,問題是我覺得我非現行犯,一方面他們告誡我要通知家屬,但本人今年26歲已成年,一方面告訴我不說實話會偽證,後來我覺得這件事情滿慚愧的,就據實以報,想請問這中間的過程,有無不妥,如果我當下沒承認且他們無證據又會如何?行政罰則寄到家裡封面是否有違反善良風俗等字眼,大約多久會寄到呢?





您好
沒有二十歲就不能當所有權人的規定
你被騙了
應該是媽媽要獨吞房子
所以你現在應該要作的是
自己去戶政重新辦印鑑證明跟印鑑章
然後自己保管
這樣沒有你的同意他是無法過戶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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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您所述情形,長輩在主觀上並不是基於「逃逸」而離開現場的,因此難認為客觀上是屬於「逃逸」行為,主觀上也難認為有「逃逸」之故意,因此肇事逃逸罪應有主張無罪之空間。 但若是長輩違規導致對方受有傷害,這部分對方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的話,這部分還會是會有刑事責任,應在偵查階段與對方談看看和解事宜,若能談成和解、對方願意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案件不會送到法院論罪科刑。 至於雙方責任歸屬的話,可以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了解責任歸屬,若有不服的話,可以再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去年(105).12月收到一張鐵路局的通知,叫我去偵訊!!
原因:因為(104)年時,我都會訂台鐵票從樹林到豐原,但1年多前我用我的身分證訂票,太多次沒取票,而被台鐵停用半年,後來因為要訂票,所以使用以前玩遊戲的不明身分證,訂了整整1年,之後被台鐵查到,不過我都是自己座車使用,並非轉賣!
之後第一次去開庭,檢察官是判緩刑一年、罰繳公庫1萬元,之後我以為沒事了!後來又被叫去開庭一次,說這是公訴罪不能判緩刑,所以直接把我起訴
後來今年4月,又收到了台鐵的通知,去偵訊時,發現一樣是身分證問題,第一次查是104.2-4月的資料,而且是用我自己手機的網路訂票!!,這次是我用家裡的網路訂票,查到的資料是9-12月的! 但我覺得這是同樣是一件事,但被判兩個罪,我也覺得很納悶,雖然我訂票行為不對,但我一整年用同一個身分證訂,起訴的話應該也只有一次,而不是兩次!!
所以我想請教在法官面前,我該如何為我自己解釋,來減輕我的罪刑。



柏X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第一次五月二號來家裡推銷 我跟他說沒錢在考慮 有需要再打給你們 要走時候跟我們要個人留資料在空白處 只有簽本名是寫同意書 拍照身分證 第二次五月六號來就帶了點讀筆和教材卡片
第三次五月九號來時候帶了書全部帶來 我們那時候也沒說要買就說我們同意留資料要買的 說已經幫我們繳一期錢了往後他們會寄劃撥單叫我們繳錢 我們都沒收到收據 發票 也沒繳過錢和訂金 還有說寫同意書就不能退貨了 我今天五月十一號打電話給總公司詢問說五月四號已經寄出到他們分公司 可是五月六號拿筆和卡片到五月十一號這幾天我們要退費 說七天以過鑑賞期 可是他們不給退說要再買另一套交換才可以 可是我拿到東西也才六天 明天十二號才第七天 如果明天寄存證信函還來的急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幫幫我

你好:
就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未相互合致,買賣契約不會成立,依你所述簽書同意書是否代表你有購買之意思或只是留存資料,目前不明確,要看到實際資料才有辦法釐清。 退步言,就算買賣契約成立,消保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第19條規定:「(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若未於書面記載消保法第19條規定有關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依消保法第19條第3項規定,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超過4個月,解除權消滅。另只要在第1項或第3項所定之期間內,發出書面,契約就會視為消滅。 至於企業經營者聲稱簽同意書就不能退,顯然與消保法規定不符,毋庸理會。 可直接撥打消費者服務中心之申訴專線,由消保官處理,依你所述,你尚未付費,只要退回商品即可。
但我在發生關係之前並未知道對方的年紀
且當時對方也告知我已滿18
後來才由他祖父母告知 才得知
事後也懷孕了
對方當時沒告我 反而要我帶她孫女去墮胎
現在爭議點就在我跟她發生關係的時候 到底知不知道她的年紀
還有有沒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我在第二次見面之後都有跟她要身分證這個動作 但她都說她沒有帶出來 無法給我看 到後面我一直跟她要的時候 她就很生氣的罵我 讓我不敢在繼續跟她要下去)
之後再準備庭有聲請對方跟對方祖父母出來對質
因為對方外表長得太成熟 我們家族的人看了她完全不相信她未成年
就連我緩刑 常常去找觀護人報到 觀護人也看過對方 觀護人也看不出她的真實年紀
如果審理庭開完之後 還有下一庭嗎? 還是就直接判刑了呢?
如果到最後真的是我不知道她真實年紀情況下發生關係 那我是否會無罪?
因為我知道她年紀之後 就沒再跟她有任何親密動作了
請求各位律師們 能幫我解答一下




如同上開律師所述,不知年齡部分可以做為爭執的空間,
之前擔任檢察官時,也有起訴相關案件,但被法官以無法證明被告知悉年齡而判無罪的。
例如本人辯護的這件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有上過蘋果日報。被告稱不知道被害人係未成年。又主張未遂成功。但是為何還那麼重,因為該人從懲治盜匪條例就不斷犯案,這是入監執行三次後的第四次犯案了。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賴id ncc101ds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2526號不起訴處分書。當事人被警方移送販賣三次愷他命,最後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少家侵上字第1號
一審判決執行四年(二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二審撤銷改判三年八個月(壹條三年六,壹條一年六)。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告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十七)毀損債權案件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銀行告身心障礙的被告毀損債權脫產,最後以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律師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較,某日買東西時被店家裡的專櫃小姐攔下來拉我去做問卷,做完問卷後向我推銷試用,我跟她說我已經有配合的美容師了,但她還是希望我能來體驗看看,199就能購買體驗卷,我不想浪費體驗卷的錢於是去了,做臉的地方是店家旁裡面有個小房間,一個小姐做臉邊推銷,另一個小姐好像是主管主力推銷,體驗過程我還躺著做臉時,小姐跟我提一個月1000做臉,考慮到我剛出社會不久,因此提可以分期付款,分20期共2萬,講了很久在強迫下答應,叫我坐起來先簽名,是什麼中信銀行的分期付款約定書,但上面是寫24期共2萬4千,一個月繳1000 元,也需要身分證跟健保卡影本,之後銀行會來電詢問是否要分期,僅需全部回答是、要辦理即可。後來做臉結束後又叫我要付保證金500或1000,之後可以退費或是換取他們的產品7折,而那天是直接換一罐保養品了。隔天思考後決定不要消費,而且同意書我也沒拿到副本,後來我也沒有補身分證跟健保卡給他們,覺得這樣怪怪的,加上強迫消費下很不開心,有諮詢過消費者保護專線,他們表示先跟銀行終止契約,可再去郵局填寫存證信函寄信給賣家,但後來打給銀行,電話那端說"您的電話無法授話所以無法接聽,再見!謝謝!",後來以LINE回覆賣家,不想做臉,他就沒有回答我,這樣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