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停車位禁止堆放雜物,倘若沒有影響其他人權益,則至多只是違反規約,而效力必須看規約的約定,本文認為此舉對於其他住戶影響甚小,倘若規約效力過大,可以嘗試主張無效。

小弄你好: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而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最後依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由於地下停車位多屬於法定防空避難空間,若非停放車輛而是堆放其他物品,則恐有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管委會通知改善後建議仍是遵守。
另,若社區規約內未限制停放車輛之數目,原則上在該車位上停放機車或自行車並不違法。
以上供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嚴格來說您無違法,但仍建議您做好敦親睦鄰,不用與鄰居鬧上法院,即使您最終無違法勝訴,實益亦不大,可考慮以別種方式出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想請問說,事情是我機車停在人行道跟同學講話,然後正要把機車向前到店面停好車吃飯時,突然後方有一輛汽車正在停車,可是搖下車窗突然用很兇的口氣罵人,然後又說我撞到他的車了,當下我情緒也很亂又被他罵了就不知道怎麼處理,當時車主說我的太太看到你撞到我的車門,可是我的同學也說我沒有撞到他麼的車門,因為我當下情緒也很亂也不知道什麼情形,警察到場時我卻照著車主他們的話說,因為我只是學生也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但是在警察還沒來之前車主有移動汽車,我也移動了自己的機車),最後警察有繪圖在向車主和我確認事情後簽名,最後家人有來到現場也核對一下我的機車和車主的汽車痕跡不符合,那該怎麼辦才能釐清事情呢? (因為現場沒有監視器.人證) 所以自己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才好..想請問你們!! (不好意思打擾了)

我騎乘單車順向而行,被一輛逆向機車擦撞,我沒啥事,擦撞我的機車卻摔倒到汽車道,被汽車輾斃。
初判表出來
機車駕駛 :
1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未戴安全帽
我 :
駕駛人應注意前車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汽車駕駛 :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
緊急~明天就要開鑒定委員會了
我陳述
"當時,我騎乘單車緩速、順向於路肩行駛,發現前方有機車快速、逆向行駛而來。我放慢滑行、靠右欲避開她,結果發現對方堅持要靠邊走,而且沒剎車,硬是要往我右邊鑽過去,我緊急向左偏閃躲,立時遭遇撞擊,我右小腿受傷,龍頭稍微歪掉,單車右側踏板凹陷變形,衝擊力之大,大齒輪盤也歪了、落鏈,大齒輪盤軸承受損。當時遭受撞擊,我因為車速慢到快停車,所以我只靠左腳撐地,單車即挺立不倒。遭受衝擊之後,我反射動作順著聲音,頭、身體向右後轉,當場目睹機車駕駛向右偏斜、倒向汽車道,立刻不幸地遭遇後方車輛右前輪輾過頭部,機車駕駛當時沒戴安全帽。
這樣能釐清避掉(安94-3)嗎??
若避不掉,我的下場是什麼?? @_@

您好....因為近期政府水利要做污水處理,針對老舊建築的管線都是在狹窄巷弄裡,若要照原管線走,承包商都是請住戶自行協調將空間弄出來,請住戶自行拆除違建和自身的建築磁磚等等,因為一樓住戶皆有違建,所以他們為了保護自家的建築,所以一樓住戶共同出資將大樓污水糞水改管線往地下室走其他地方,因為一樓住戶和某鄰居有交惡,這個某鄰居經常用他懂法律的說法,來嚇唬過很多住戶,經常恐嚇要告要告的,因有三戶一樓鄰居其中一戶已動工改管,某鄰居知道說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且未經大家同意,要告一樓鄰居行政訴訟,請問是反了哪一條呢? 且因為大樓住戶開會,已經兩次,都不願意出席,所以18戶只有6戶出席,支持某鄰居的只有四戶,其他住戶不想面對他們,所以表示沒有意見,所以要徵求住戶的同意投票和簽名也很難,要公開場合,開會詢問大家的意見,大家都不想要出席,這樣要遵循大家的意見也很難,都是那某鄰居在反對聲音,要大家照他規矩走, 另外 因為一樓鄰居先動工,之前未先跟其他住戶告知,所以動工的一樓住戶之後補提出建築證明,保證不會影響結構,要來堵那位兇鄰居的嘴,但是兇鄰居依舊堅持要讓水利局去拆除他們的違建,且說要告一樓住戶行政訴訟,請問.....若是目前的狀況來看,進退兩難,一樓住戶們想要自己花錢了事把改管線,但其他住戶私下表示沒有意見,也沒有危害到其他住戶,但那位某鄰居依舊堅持不讓一樓住戶改管,說他們是違建,就是要拆,要讓污水處理去拆違建和拆他們的牆, 雖然違建是不對的,但是大家做鄰居本就應該互相體諒,好來好去,以前老建築的違建,只要不要危害到公共的安全,我們這些鄰居就是爭一隻眼閉一隻眼,也不會刻意的去舉發,現在一樓住戶動彈不了,也願意自行處理管線問題,那兇鄰居只會阻擋,但是污水處理只會針對一樓的住戶去做協商和施工的確認,這樣污水處理的部份就卡在那,請問這樣的狀況,住戶都不願意參加會議,但一樓住戶願意提供不影響建築結構的檢測保證,這樣的狀況時,一樓住戶是否可不用經過大樓住戶投票,也能夠改污水管線往停車場地下室走?請問該怎麼進行才會合乎流程呢? 因為看不下去那位兇鄰居經常的說要告人,他的告不是出自於善意,自己的冷氣水也是到處滴,陽台也是做很出來,自己都做不好的人,為何要這樣刁難其他的住戶,所以幫一樓住戶們,在此跟您請教一下 謝謝

某天因為工作需要,我開公司車到了不好停車的街上,工作完成離開現場時跟一輛計程車發生小碰撞,沒人受傷,計程車左前方葉子板凹陷,我為右前方,因為我違規停車,所以不管怎樣我肇事責任一定比較大,公司有保險,所以車禍發生後除了報警,也跟了保險公司聯絡,公司說有保險,叫我放心繼續工作,但是有可能會負擔部分計程車的營業損失,我過了2天後想去了解一下狀況,我打給公司當初幫我善後的大哥,他一直叫我不要擔心,不要管這件事,可是我怕那計程車一直故意不修車,也不上班,想要我來付這幾天的營業損失,結果事故第六天我受不了,打了電話給運將大哥,結果他說他車子還沒修,我問他有沒有上班,他說他也沒上班,我覺得奇怪了,
我問他原因為何不能上班,他說前葉子板凹陷開車門會有奇怪的聲音,他說怕會越來越嚴重,所以不敢開車上班,那我問他為何不去修車,他說保險業務會在跟他聯絡,然後就沒消息了,我叫打給保險專業務,業務說沒叫他不去修車,只跟他說估好價後叫toyota專員跟他聯絡,後來我又打給運將大哥,他又說原廠toyota說如果肇事才決沒下來,修車會有糾紛,要明天在去toyota那邊問問看,問題來了,公司跟保險員又不去跟運將大哥連絡,又叫我不要擔心營業損失的部分,又可能要我付營業損失的費用,又叫我不要管,那如果運將他一直不去修車也不上班,然後進廠那幾天,全部的營業損失算在我頭上,這樣合理嗎??
因為發生車禍誰也不想,營業損失我也願意負責,但是要合理的狀態下,前葉子板凹陷又不去上班也不修車,難道真的要等到肇事比例出來嗎??
那我該怎樣自保??





之前騎自行車行經楊梅省道一號時,與一輛同方向的小客車發生事故,因為我有皮肉傷,對方則後擋風玻璃全毀,其餘車體無損傷。在做完筆錄後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對方則認為我應該負起全責賠償,以下是我與對方大概的筆錄:
我:我以25km/h行進,為了閃避一輛停靠在路邊的汽車(非當事車)而偏頭(自行車無後照鏡)注意後方來車,再次注意前方時發現對方的車打警示燈停靠在約十公尺外(紅線禁停區)及煞車,但煞車不及而撞上。
對方:以15km/h行進,打右燈欲找停車地方。
有幾個問題相請教:
2. 因為我認為他是違停,而他說他慢速行駛。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慢速行駛欲找停車位是否有過失責任或是交通違規?
3. 在各說各的情況下,有哪些權益我可以爭取,我又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4. 事發後我是由家屬帶回,我是否可以爭取車子油錢以及家屬工作停滯的薪資損失(這部分沒有收據)?
5. 因為我的傷口位在下巴(有疤痕),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顏面損傷的撫慰金?



房客已於104/3/30提前解除租賃契約也順利於該天交屋搬離(相關費用均已結清無誤),且房客也將所有鑰匙歸還,因他當天另開了貨車來載物品,導致無法立即遷移他的私人房車,故同意他暫停二天後遷走。(點交時均和氣結束)
事過10天還是未移車,已發送簡訊及Line,並電話告知限期於4/11前務必搬離,房客也口頭答應,可是卻又遲遲不願遷走,至現在4/15多次致電不接,或接聽後又掛線,看起來應該是故意拖時間。請問我該如何執行權利??報警有用嗎??若提告侵佔可成立嗎??法訴程序須費多久時間??(因為目前已委賣房子,擔心成交後該車又不移走)
附註:1.我現在也是好言要請他移走,可幫忙他的會儘量幫,但就是無法找到他(不接電話)。
2.停車位是我的產權所有。



您好 敝姓蔡
在今年104年一月三日時在騎車回家途中,在道路上因前方車子煞車,而右側有2台汽車前後並排停車,當時我車速約30~40,所以我有慢慢的煞車騎至另一車道。
在騎至另一車道時,後方有台汽車,撞到我的摩托車,導致我車子向前滑行撞到前方要煞車的車子,並倒下。然後撞到我的摩托車的那台汽車,就跑走了。
那裡距離紅綠燈尚有約20公尺距離。現場有一位先生有看到撞我的車子的車牌號碼。
而當場有報警,請警察來做紀錄。並留下我撞到的鄭姓車主和我的資料。而看到撞我車子的證人先生,有答應要幫我作證。
回到家時,又去了醫院作檢查,醫生有說是右腳有挫擦傷,並申請了診斷證明。
約在一月中時,警局負責此案的唐警員,有打電話通知說,找到撞到我的車主了,並叫我和鄭姓車主到派出所詢問相關事項。
可是那位黃姓車主說,他當時是把車子借給朋友陳先生。
於是唐警員,有另外再詢問黃姓車主,他那位朋友陳先生,當時陳先生說他會負責賠償。
一月中左右因家父過世,在處理喪事,所以沒和撞我的那位陳先生連絡。
二月時有聯絡到撞我的那位陳先生,他說他很忙要加班,沒有空。三月時找陳先生要處理此案時,也是說,他沒空。而一拖就拖到現在四月。
找了負責的唐警員,卻一直說要我們三方先去申請調解。當二次調解不成時,再提告。
負責的唐警員,叫我去申請『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然後到區公所申請和解。
交通大隊因為唐警員,還沒把當時肇事的黃姓車主的朋友,陳先生資料上交,所以在『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有一欄是空白的。
導致一天的時間都在跑交通大隊 >> 交通分隊 >> 派出所,無限循環。
最後到區公所申請時,承辦的負責人員說無個人資料是無法申請調解的。
而聯絡撞我的陳先生,一樣是說是沒時間。
請問律師,遇到這個問題,請問我該怎麼解決呢。
謝謝您。

某甲與某以及某丙等數人合資購屋,某甲所占資金10%,其餘70%由某乙分別逐年向某丙等人陸續買回持分,僅於20%為其餘某丙等人持有;至今已有20餘年,期間,某丙未經某甲及某乙等人之同意,擅自將一樓店面、2-4樓住家及地下室轉租他人供開店、學生分租及停車使用,每半年幾十萬租金收入不等,所獲從未與其餘30%之持有人平分,在此期間,某甲及某丙等曾要求某乙以市價買回其個人應有持分,如按市價估算,設不動產市值1500萬,則某甲如將自己持份讓售與某乙的話,要求某乙應以150萬買回其持有部分,惟某乙僅願以半價買回,故某甲認為財務有損而談判破裂遂至今仍僵持不下。
試問,1.某甲之出租行為是否適法 ? 其需否與其餘合夥人均分租金收益 ?
2.某乙如欲取得其應有持份市價金額,除與某乙協商外,尚可採與那
些法律行動以主張其權益 ?
請律師大大撥冗答覆,不勝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目前房屋登記所有權狀況為何,為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若為分別共有,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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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那天我與救護車發生車禍,當時情況:那天我載著奶奶準備去同學店裡吃晚餐,當時我是綠燈,但因為我路不熟加上車上有載奶奶所以車速並不快,那在準備經過十字路口時(離路口約50公尺)我因路不熟所以做了減速動作,在我做減速動作時我有聽見救護車的鳴笛聲,當聽見救護車鳴笛聲那我就準備要避讓救護車先行所以腳就沒離開煞車踏板,當時我就先看十字路口的左右兩邊並未發現該救護車的車輛我就看車內的照後鏡看救護車是否在我的後方可是也未發現該救護車的車輛,在我看完照後鏡準備將視線轉回前方時,在頭腦還在想嘴裡還唸著奇怪救護車是在哪裡?在我準備將視線轉回前方的同時,在我準備要經過這十字路口右方突然一個白色的影子在跟本來不急反應的情況下我就發生車禍,然後我的車就直接轉了180度,我車子本來是前進的檔位D檔,但是後來變成車內檔位還是D檔,可是車子卻變成倒退,然後我的車撞到東西後車子才停來,車停後,我防止我車子繼續倒退將車子檔位打到P檔讓車停下,打至P檔卻才發現,檔位因撞擊後以已經卡死,於是我將我的車直接息火,這時才發現原來那白影是救護車,之後我先詢問奶奶是否有哪裡受傷還是不舒服?當時我胸口很痛又很喘,在這有路人來跟我說我的車在漏油不知什麼油叫我們先下車,我才先將奶奶的安全帶先解開在解開自己的安全帶,打開車門緩緩下車準備將奶奶扶下車,那位路人就跟我說已經有人報警了,那她幫我將奶奶扶下車,之後我們就在車旁休息,我本身也有初級緊急救護員EMT-1證照,本想前往查看該事故救護車情況,但因當時自己本身胸口痛加呼吸喘,事故救護車那也有其他人,所以我就沒前往查看,之後警察、救護車就來現場了。那第一輛救護車先將事故救護車上患者送往醫院,然後第二輛救護車準備載事故救護車司機前往醫院,有位救護員才來問我不是胸痛呼吸喘要不要去醫院,才將第二輛救護車叫住,我和奶奶才坐那第二輛救護車一起到醫院,在現場我和奶奶並無外傷只是我胸痛呼吸喘,奶奶在現場的時候並無不舒服,但奶奶到了醫院後漸漸感到腹部不適,檢查後才發現腸子破裂
以上是我當天車禍我的情況
我目前只做好筆錄,那看當時路口監視器畫面,當時這輛事故救護車前方有二輛車,第一輛已打方向燈靠右做避讓動作,第二輛因交通號誌是紅燈,所以直接於車道上停車,由於是二線雙向車道,跟救護車同向車道與機車道等於被第一跟第二輛車擋住,該事故救護車於是逆向行駛跟闖紅燈,然後在十字路口與我車輛發生事故。我之前也開過民營救護車,救護車雖在執勤時有道路優先行使權是沒錯,可是也沒規定說他有完全絕對的道路優先行使權,對吧?不是鳴了笛閃了燈就可代表他遇到紅燈了不必減速,必要時還是要先停車確定安全無誤時在行駛吧!?鳴笛閃燈也不代表他可直接逆向行駛對吧!?要是可以不就代表他如果執勤中一鳴笛一閃燈整條馬路都他家的了。
想請問
1 這場車禍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車禍我無照,那該怎處理?我可以
要求賠償嗎?
3 在現場救護過程我覺得雖然我與奶
奶無外傷,但是現場好像沒人理我
們,我們也算受害者吧!在這整個
過程他們救護員是否有無過失?



只是我是被時速100闖紅燈的民間救護車側撞, 轉了 360度, 有上新聞.
參考一下
1. 病患翻車亡 救護車駕駛判4月
https://tw.news.yahoo.com/%E7%97%85%E6%82%A3%E7%BF%BB%E8%BB%8A%E4%BA%A1-%E6%95%91%E8%AD%B7%E8%BB%8A%E9%A7%95%E9%A7%9B%E5%88%A44%E6%9C%88-213000935.html
檢方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廿四日認為,鍾駕駛救護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面對紅燈的狀態下,對於側向會有遵照綠燈指示行進的車輛,應能有預見卻未注意,沒有「信賴原則」適用,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四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案情是我老婆他5.6年前交往一位男友,那位男友並提供我老婆一部機車代步使用,後來我老婆與他分手,並將機車停放中壢火車站停車場,並電話告知那位男友機車停在哪裡並去領取,那位男友也告訴我老婆說會去牽,事後幾個月我老婆還是有下去找那位前任男友見面及通電話,並從聽那位男友告知未去取車,直到5年後那位車主告我老婆侵占(車主係為前男友妹妹),我老婆也去警局作筆錄,做完筆錄並連絡那位好幾年前的男友問她沒領到車為何沒跟他說,他並告知我女友說她不知道這件事情,全部都推給我老婆,後續我跟我老婆有去中壢火車站停車場找那部機車,但是停車場業者說已換3位老闆經營了,以前的資料也不知道去哪,除非請警察去市政府調資料可能還會找到,為何剛開始不跟我老婆說,如今事隔5年前提告我老婆,我很擔心我老婆且家裡剛進來了一位新成員,是否有律師大哥、大姊可以給我們指點一下。


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各位律師您好
我方-地上有停字,但未確實停車,僅減速慢行,欲經過一交叉路口,機車右方遭對方撞傷,未倒地但因受衝擊而背部挫傷
對方-地上有慢字,欲經過一交叉路口,撞到我方車右側致使車倒,對方駕駛手部挫傷,乘客幾乎無傷
以上為確實的部分,我方主觀認為的部分如下
1. 由於我方已經過馬路一半才被撞,因此對方應負擔部分責任
以下為想問的問題
1. 由於對方主張路權為大,而我方也承認有過失,但最後判決多會偏向70/30亦或是100/0呢
2. 關於勞動力損失或是車損均需提出證明這部分我已有查過條文,但若對方求償一高額的精神損失,我方應如何應對呢
3. 若對方修理一筆高額的車損費,而我方雖認為不合理但查不出錯誤,是否就應依照肇責計算後照單全收? 意即是否可主張折舊率? 若可行則機車耐用年限3年是指車一落地就可開始計算,直到第三年結束謄餘為1/10嗎? 或是第三年起才可以係數0.536計算呢?
4. 若是後續才覺得身體不對勁,驗傷若醫生能證明與車或有正相關亦可主張嗎?
5. 若和解不成,對方的乘客採提告是否除了我之外,一定也會告到對方的駕駛人呢?
在此先感謝各位律師回覆,這些問題並非我方要推卸責任,當然也希望對方是明理人,實是因為網友分享許多車禍案件都是遇到敲竹槓的人,不得不先設防,謝謝。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受傷,可能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又關於賠償之金額, 可待初判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針對雙方各自之過失比例,再計算折舊,方為雙方各自應負擔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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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跟前夫生了一個兒子 今年剛滿18 監護權在他爸那
我大概敘述一下:
小孩在16歲交到壞朋友 當時缺錢 朋友叫他去大買場地下停車場幫他拿一包東西 會給他錢 小孩不疑有它去拿 當場被警察抓去派出所移送法院 才知道裡面是詐騙集團騙來的錢 約60萬 法官念及初犯而且也並不知情 詐騙金額也沒損失 輕判1個月進去 關出來後保護管束 這是第一次經過 本想小孩出來會改 但是小孩在去年1月間(17歲)在我們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 小孩因為缺錢 另外的朋友拿提款卡叫他去提錢出來給朋友 朋友會給他錢 前後提了15-20次 每次2萬 小孩總共拿到約1萬的錢 事情到今年1月才爆發出來 過年前幾天被帶去法院開庭 當場依詐騙羈押 關到3月17號 開調解庭 被害人要求我老婆賠償他損失的總金額約150萬 我老婆哭著說根本沒錢好賠被害人 調解人被盧到受不了也跟被害人說小孩提多少最多也就賠多少 怎麼全部都要小孩吃下去 開庭時 小孩有把主犯講出來 目前主犯本身也有別的案子在身上 法官因為監護權並不是在我老婆這 所以法官說4/9在開 小孩還押 隔沒幾天 小孩爸爸收到傳票 去我老婆娘家揚言說不會去開庭 要去進香沒空 我老婆聽到氣死了 但是又無可奈何 所以我想替我老婆問幾個問題!!
1:小孩未滿18犯罪 但是他今年3月滿18了 他是被誘騙去當詐騙車手 他的刑責會關多久?
2:小孩提領15-20次 最多約40萬 現在主犯有出現 這40萬被害人是要向主犯求償 還是依然可以向小孩這求償?
3:小孩爸爸堅持不出庭 這樣會有什麼影響 4/9號要開庭 我老婆很擔心.....
4:4/9開庭時我老婆也不知道還能做什麼努力 能讓小孩儘快出來賺錢好償還被害人 我們本身也沒錢好聘請律師 當然也沒辦法償還被害人 只能希望小孩快出來好好工作賺錢還....
煩請各位律師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小孩犯罪之次數,小孩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審理之,惟詐欺之金額,父母親可能須連帶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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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案件是這樣的,敝人母親騎機車,在T字路口左轉跟在一台前車後面,因為前車放慢速度,敝人母親在外側車道往機車道內切入,這時候反應不及撞上了,停靠在路邊等待迴轉的汽車,因此機車損壞及前胸挫傷休息了4個月,當初對方說保險公司會來處理,保險公司也有打電話來說,理賠有單據就可以了,叫我母親好好休養,誰知見面談理賠的時候,對方拿出一張影印的初步分析表,初步分析表上寫,對方違規停車,我方未保持距離,說我們責任比重占7,他們3,所以只願意賠償3成,去調節委員會也沒達成共識,調節委員也都站在對方那邊說話,一直說無可奈何,初步分析表就這樣寫,說我們責任比較大,對方也不願意賠償損失全部,那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案件,假如我們提起刑事訴訟可以嗎? 請律師幫幫忙,教教不懂法律的我,謝謝你們。

事情是這樣的
104年1月23號,我騎機車行經嘉義市新生路停紅綠燈,過紅綠燈的下個路段有輛貨車(營業車)在對向車道迴轉(距離紅綠燈約40公尺),因迴轉角度問題,未迴轉成功,車輛斜停在路邊,將慢車道整個擋住,在迴轉時我這的紅燈變綠燈,向前行駛,因貨車擋住慢車道,我與同車道的轎車一起向快車道慢慢切過去,但在我跟轎車經過貨車車斗時,我與轎車擦撞,我跟轎車都有車損,且我有擦傷。
初步判定為
我:閃避駕駛疏忽,操作不當失控肇事
轎車: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車禍後,貨車司機說有通知保險公司,但我跟轎車駕駛連通電話都沒接過,還要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表明要等初步分析出來,報告出來卻又說因無明顯肇事與碰撞,不願賠償,直到我跟轎車駕駛表明提告,貨車駕駛才有意送調解委員會,3月30號上調解委員會,貨車駕駛認為他早就進行迴轉,我與轎車駕駛因該要注意到他的存在並閃開或停車,所以只願意負擔3成。
我個人與轎車駕駛的想法差不多,認為若未注意因該會撞到他了,我們就是為了閃他才會擦撞,調解人員也認為以因果論與路權看,貨車確實為肇事主因,需負擔7成,而我個人認為轎車是我擦撞的,轎車車損我願意負擔一半,我的車損部分再7.3分,但貨車駕駛不肯,因此調解破局。
我爸給的最大底限為全部損失5.5分,但對方依舊討價還價,小客車駕駛將向我跟貨車駕駛提民事訴訟,我則會向貨車駕駛提業務過失傷害,請問這發展我有勝算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查證是否為違建,若為違建,再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通知加盟主違建瑕疵,並請求加盟主限期處理,若屆期加盟主置之不理,可再考慮提起民刑事訴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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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與乙方無法協調成功,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方給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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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請教一下,
我3/5車停路邊被一位楊小姐路邊停車撞倒,單純A3事故,
對方的理賠員只叫我牽去機車行,後續都沒跟我聯絡,遲遲放我鴿子好幾次,
後來,3/18我打去總公司,好有效率哦,20分後,他跟我約3/25要談和解,錢會請楊小姐拿到機車行,然後要馬上寫和解說,我說好,結果3/25還是沒來!
隔天3/26,我朋友男性幫我打了電話到總公司,這次比較沒效率,3小時後多才回,然後陳姓理賠員說,
且原先估價金額12350元,陳姓說只能賠11000元,
陳先生還說,他的保戶楊小姐出國,不會出面...
試問~
2.肇事者楊女一句道歉也沒有,且還在警察面前說謊說沒撞到,後面才改口說有,現在也不出面,被撞的我還要接受他們的條件,試問,要和解,楊女沒來,和解書只有我跟理賠員,算成立嗎?
3.如果我維修費後,不跟他們和解,我可以告他們什麼嗎?告贏之後,錢可全額拿回嗎? 理賠金還殺價,好扯,撞人的都不用理,被撞的人要忙跑這忙跑那,
煩請律師幫我解惑~~~謝謝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增設機車停車位,即為合法,您亦可提出議案,請求將該機車停車位取消,若通過,亦可取消停車位之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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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Hoo,
公寓大廈停車位增設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外,還須到市政府都發局變理變更登記。如果有變更車位卻未辦理變更登記,可能會因為違反建築法而遭罰(包括管委會─行為人及區分所有權人─狀態責任人)都可能受罰。
以下節錄建築法條文:
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 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 ,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這是車禍-過失傷害案件 A:為我方(被告) B為對方(原告)
事情:晚間12點鐘雙方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A方為主幹道(閃黃燈) B方為支幹道(閃紅燈),雙方均未減速慢行(A)停車在開(B)、主幹道限速50(A方時速60)支幹道限速30(B方時速30) 以上時速均為筆錄。
偵查庭(一) 筆錄:
天氣晴,照明正常
A:我方車速60,在經過十字路口時未減速慢行,看到光後馬上就撞到了,撞擊後因緊張誤踩油門致使車子駛過分隔島至對向車道。(領照5個月)
B:我速度30慢慢騎,到紅綠燈後先停車查看左右有無來車,確認無來車後才慢慢騎過去。
我的疑問: B方表示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向前行駛,他都已經確認沒有車了怎還會發生車禍?
地點 :主幹道 直線450M 支幹道-紅綠燈到車禍第一撞擊點/12M
對方稱時速30 試算: 30000(公尺)/3600秒 =8.666 兩秒就能到達被撞位置,加上他所稱先停下來查看的起步(算2秒) 最慢4秒就到達了。
我方稱時速60 試算 60000(公尺)/3600秒 =16.666 450公尺/17 =26.470
我方通行所需時間長達26秒多,對方確定無來車在通行還發生車禍這樣是不合理的吧?
1.對方根本就非筆錄所講的有停車在開 2.對方當時意識已無法判斷是否有來車
然而他筆錄(檢)上明確指出他確定有停車確定無來車在開,這點有出入!!
偵查第一庭時檢察官有詢問對方:為何你都停車看左右沒來車才通行,還會被撞到?
B方:...(答不出來)
A方在第二次偵查庭(調解未成功)提出此疑惑!!





黃律師你好
小弟在桃園104/3/11違規停車被取締有前科 艘查車子內 查到一級空袋子殘喳 本人有承認三天前食用香煙參入一級毒品 帶回警察局驗尿
我四年前有二級緩刑外院治療 我記得99年年底 開始實施院外治療 到101年1月完畢
我想問幾個問題
1.下次驗尿報告出來是判刑嗎 如果判6個月以下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這樣還要勒戒嗎?
2.現在的狀況是否伸狀 美沙苳治療方案 是否可以參加
3.我是否可以請律師寫訴求報告給書記官原因 是否可以參加美沙苳計畫 因為我有家庭兩個小孩 還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我真的不希望被判刑後去關 家庭跟工作都不見了
小弟也怕了 不敢在碰毒了 小弟真的很煩惱 日子快過不下去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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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號早上大約11點左右 路經花蓮台11線水璉段(沿途觀光並無開快大約50~60)
可是在水璉警察局前(設臨檢站) 被欄下 警察杯杯說我超速 開到87公里
可是我在靠近臨檢站前有個彎道在彎道前有個測速照相機在這裡我就慢到50左右
出彎後我並無加速 (我有看我時速表跟GPS上的時速)
出彎後是個下坡 我也沒加速 就順順的開到臨檢站(有揮紅旗示意我停車)
一開窗警察杯杯就問我開多少 我也老實回答50~60 也乖乖的拿出行照駕照
過沒多方警察杯杯就拿了一台手持測速(只顯示車速沒顯示時間日期還是黑白那種)
說我剛剛開87公里 我跟我女朋友當場嚇到
我也跟他說我剛剛沒開那麼快 在彎道前測速相機那裡
我車速降到50左右入彎我也沒加速
出彎我就看到你們臨檢站 也不會那麼白目加速吧!! 而且還是下坡
警察杯杯還是堅持 我有開到87公里
因為前面還有一台被臨檢也被開單的砂石車 我當場提出質疑 只有車速
你們會不會是拿他的來開我的 警察杯杯說 這幾秒不用就會自動歸0
可是我在那等他開單也差不多有5分鐘 也沒自動歸0
(事後我有打電話去花蓮警察局詢問 確定是會幾秒沒動作 自動歸0)
最後在扮白臉的警察杯杯好心勸導下
先簽名 後到監里站申訴
問題是申訴 我該提出什麼證據
我能提出 手持測速 既沒照片也沒日期時間 就只是一個87hr嗎?
我能請他調出 他臨檢時v8所拍攝的影像嗎? 或是提出什麼佐證嗎?
過程並無爭吵 但是行車記錄器 我是設定5分鐘一次重新錄影
所以回到家就都被洗掉了!! 我又該如何自救 (這張紅單讓我有 被坑的感覺)


車禍發生日期:103.10.09
當時停車準備請乘客下車將車位的機車移開才能移進去,乘客小開了駕駛座後方的車門,擦撞到機車,機車騎士倒地,馬上通知救護車送醫院,機車騎士因沒戴安全帽加上車速又快,導致顱內出血,現在還在加護病房觀察。
事發之後,我們每天都去醫院探望對方,也非常有誠意的負責的一切的費用,其中包括騎士的醫藥費(約25萬)、看護費(約15萬)、住院用的雜支(3~5萬)...等,我們自己也是咬著牙把錢湊出來給對方,只希望騎士能好起來....,現在對方說要談和解,因醫院說騎士的恢復期大約需要兩年的時間,但對方給我們的感覺是要在敲我們一筆.....
所以我們現在想請教各位律師們...
1.當時對方車速快又沒戴安全帽,才會導致如此嚴重的重創,難道全部 的責任歸屬都在我方嗎? 對方一點責任都沒有?真的是傷者最大嗎?
3.恢復期的判定是由醫院說得算嗎?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院會鑑定,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以利您與對方協調賠償之金額,惟若您有過失,即有成立刑事過失傷害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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