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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n 103-10-05 00:38

律師您好:

有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1.依據規約規定主委需住於本大樓,但我住的大樓主委非住於本大樓,應向誰檢舉?

2.既然違規不適任主委,那期間他所做的事項,是否無效?<例如: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更改規約>

3.已招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且通過住戶決議更改停車規約,又因某住戶私下反應想爭取個案處理,因此只有那個住戶例外可暫時違規停車,是否違法?我應如何檢舉管委會?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如果認為主委資格有疑問

進而認為主委召開的會議效力有問題

建議你對管委會提告

確認會議無效訴訟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詢問

0912613529

律師

alen 103-10-05 22:58

 我要向那個機關單位提告呢?桃園縣政府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06 00:02

您好:

請向當地法院提告

阿比 103-10-04 10:26

持分農地有分管協議 地現在3人出租停車租金利益持分平分

因草率管理使得有時收租難收  1持有出租未立出租協議 如有一人將租金收入自己口袋是否構成侵佔罪 2如租金收入未分配持分人佔為己有是否構成侵佔罪 3因草率管理收租也無收據是否提告難 如找車主對質看誰收走是否就有證據

最後持分地已分管是否能砌牆圍起有如分割地一樣自我管理使用權和收益 貸款賣出 有請解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結束共有之狀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比 103-10-08 12:59

分割費用多少

瞇瞇瑜 103-10-03 16:00

1.關於是否有肇事逃逸之問題:國一生放學回家被由地下停車場開出來的車子撞上,對方下車詢問有沒有事,在驚嚇狀況下回答沒事,對方就馬上開車離去,並未報警也沒送醫或留資料.之後才發現腳踏車壞了人也受傷了!請問這樣是否涉及肇逃

2.關於肇事責任歸屬問題:現場並沒有交通號誌,為一個T字型的路口,學生是直行左轉後在轉角馬上被停在地下道出口要左轉的車子撞上!請問這樣哪方有優先路權

隱居 (勇公) 103-10-03 23:32

關於第一點是否構成肇逃會有爭議。有摸擬兩可的空間。

關於第二點有可能雙方皆未注意車前狀況。

僅供參考。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NCC 103-10-03 14:55

1.去年十月購買房屋含機械車位,由於該大樓基地較小共52戶,交屋後才發現該車位需由地面倒車經坡道入地下室才能停車購屋仲介有告知停車位置及號碼,但並未告知此停車方式(仲介說他也不知),該車位賣方原有出租,致使我認為停車應該沒問題沒去試停,交屋後後向賣方反應此事,對方僅說心要放開停習慣就好,試問我該如何處理? 也煩惱該屋含此車位日後該如何脫手?

2.有去市府建管處調1F及地下室停車位圖,該停車位尺寸及入口距離有符合法規(1F入口寬3.5m,B1車距5m)

3.請問此狀況,是歸咎買方個人不查?或是原屋主刻意隱瞞?若提民事訴訟是否有勝算?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5:11

1.可以練習停車技術;或是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如何脫手我也不知道(找同一個仲介賣?!)。

2.所以問題是...。

3.買方個人沒注意+仲介沒告知(仲介知不知情我不知道)+賣方有沒有刻意隱瞞我也不知道...,沒看到停車方式,勝算不知道...

以上。

小威 103-10-03 13:57

公司是作污水工程的,最近在工區附近因找不到合適的置料場,只好跟交通局承租停車格,在交通局確認公司的路權後,同意承租給公司暫時放置管材,但是在前兩天,有個民眾聲稱為了閃流浪犬而撞到公司的交維措施,就申訴要求公司將東西全部移走,有打給交通局的承辦詢問,他說只要公司有申請挖路權,是可以承租暫時放置的。請問律師,有條文或規定寫說停車格只能放置車輛嗎??

todou 103-10-03 12:48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甲方-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

乙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均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肇事致人受傷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即依據處罰條例第61條3項

丙方-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在交叉路口十公尺內停車)依據處罰條例第56條1項1款

車禍甲方右後方遭乙方追撞,咨請詢問此案為何人須對此肇事做最大之負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初判表僅是一個參考,若要釐清肇責,則可以向車鑑會聲請鑑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ki 103-10-02 23:32

請問三方車禍,a方為汽車(閃紅燈)撞到b方機車(閃黃燈),b方飛出去撞到c方(路邊)停車違規汽車保險桿以至第二三節頸椎碎裂,造成永久性傷害無法轉動脖低頭等子,請問c方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嗎?如果車沒停在那就不會這麼嚴重

 

您好:

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fujiiyakumo 103-10-01 17:10

各位先進  大家好

小弟在外租屋,有承租一個地下B2的停車位,
前日因天花板露出不明腐蝕液體(廁所管線?消防管線?)

導致車子烤漆嚴重受損,告知管委會要求他們處理並賠償管委會有先做一些應急的措施,但是總幹事卻說他們還沒有跟建商點交公設,所以公設漏水,他們管委會不負賠償責任,要我去跟建商求償或是請管委會代為求償

請問律師先進   管委會是否能用未點交當理由  逃避對公設出問題的一些賠償責任呢?
如果我要提出求償   請問是向管委會還是建商?  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呢?

    PS.社區屋齡約5年   目前房東也在跟管委會協調中

您好:

房屋的公共設施於點交前,確實是由建商或承包廠商負責,點交確認沒有瑕疵後,才是由管委會負責,但是由於您承租房子屋齡已經五年,如此點交程序也拖太長了,點交必定有紀錄,建議您確認點交究竟是否已完成,以確認請求賠償的對象,我是多間社區管委會法律顧問,如後續處理有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1 18: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沒有點交,您還是可以向房東求償,因為租賃關係存在與您與房東之間,房東本來就有使租賃物何於使用之義務。

再者,雖沒有點交,然您是否針對停車位友給付管理費或清潔使用費呢?若有的話,也可向管委會求償。 

fujiiyakumo 103-10-01 19:08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沒有點交,您還是可以向房東求償,因為租賃關係存在與您與房東之間,房東本 ... (恕刪)

請教顏律師

所以我是要向房東求償 而不是向管委會求償嗎?

當初管理費是被包含在房租金內的  車位租金是額外加在房租外的

我有點搞混 之後車子修繕完的費用  是要向房東or管委會or建商  哪一方求償呢?

感謝律師不厭煩賜教。

 直接找房東,至於房東要對誰求償是他的事,由他自己處理.

CCH 103-09-30 09:09

我今年在桃園買一間預售屋,預定10月交屋,在9月初驗屋時發現當時買B2的大車位上(正中央位置)竟然有一污水蓋,由於認為是瑕疵,我馬上跟代銷公司希望能夠與予更換,建設公司提供同樓層的車位供選擇,但是我們都不滿意,因為剩餘的地點都屬於小車位或是三個併排車位中間的車位,或是靠近污水機房旁的位置,在便利性上與我們當初選的車位有很大的差別,後來建商提供B1的車位,但是卻堅持要我們補10萬的差價,我想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能不能主張建商無差價更換至B1樓層?當時銷售時,代銷均未告知停車位上會有污水蓋,也未主動告知(代銷的DM及合約均未載明),原本選的車位卻因為這瑕疵,而要我們自行補差價,代銷公司、建設及營造公司都沒有過失嗎?產權尚未轉移,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嗎?

需不需要補價差就要看雙方對停車位因瑕疵而造成的價差怎麼認定,如果有達10萬當然就不用補,但依你所述,對方顯然與你的認知有落差,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與對方,依瑕疵擔保規定將訴求完整表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慈 103-09-29 18:46

您好,想請問一些交通事故問題~

上星期五晚上男朋友騎我的機車載我,我們在停車場出口要左轉,男朋友在當時已確認左右皆無來車,就準備出發,但就發生車禍


我們的車是黑色的 065-xxx,車禍的部份,我和男朋友覺得我們的車速相當慢,因為才準備出發就出車禍了,另一方自己 也有承認他的車速比較快。 但因為停車場的出口是雙黃線,警察說我們不能直接左轉,必須要先右轉迴轉,而且我們也無法證明他的車速多少,但現場確實沒有煞車痕。當時我們也有請警察調監視器,但是他們說沒有,我們後來有在附近找到應該有拍到的監視器,但警察會幫我們調嗎?

人的部分,我男朋友傷的比較重,雙腳擦傷,手的部分也有拉傷淤青,對方手也有擦傷,還有自稱頭暈,內傷,手扭到。 車的部份,我的車頭車殼全毀,左邊方向燈破損,給車行估價要花5100元,對方說他的車頭歪掉,車箱打不開。

車禍倆方都有錯,但對方硬要我們做賠償,對方現在也不願意和解,要等車禍判定結果出來再說,想問問我與男朋友該怎麼做才不會被吭? 我與男朋友當下原本想說倆方互賠,但對方就一直說他有內傷,所以就沒有和解

希望您有空的話可以幫忙我們,因為對這部分不了解,而且也常常吃虧我們有誠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謝謝您~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30 00:28

您好:

1.雖然對方無和解意願,但建議還是先向居住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若初步車鑑報告指

   出,對方為肇事主因,則可以此為談判籌碼,要求對方和解

2.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可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並聲請附帶民事訴訟;於訴訟中可聲

   請車禍過失責任鑑定釐清過失比例。

3.至於要賠多少,則需一一檢視對方提出之單據(例如修車費、醫藥費)決定是否合理?還需計算

   折舊等因素後,再依過失比例計算出應賠償之數額。。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DORA 103-09-28 22:43

您好 我想請問 我的車子停在公司員工停車場    雖然沒有停在停車格內

但是並無停在出入口 阻礙交通   被撞到後

肇事者要求我負責一半維修車子費用

這樣合理嗎?

其次 沒有當天報案  事後備案 可以嗎?

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主要是看「故意」或「過失」程度和因果關係等因素,因您沒停在停車格內,對於對方車損或可能涉有過失,惟詳細情形和賠償程度,要視現場情況而定。

至於報案,未必限於行為當時,事後在告訴期間內至警局做筆錄,亦有效力。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吳舒舒 103-09-28 22:33

本人於9/15交屋(中古屋),驗屋時只驗屋內是否漏水,至今日才發現所購買的B1停車車位的天花板居然漏水,請問我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

林智群 (klaw) 103-09-28 23:52

 這要看你買的車位有無獨立產權,

如果有,那就是買賣瑕疵,應在半年內向對方表示並請求減少價金,

如果是公有地下室,大家是抽籤的,那就比較麻煩了

 

小夜 103-09-28 21:43

我是在24號凌晨約莫5:15與自用貨車發生車禍,我方是直行車輛他方是從停車右轉車道出來但他卻跨越雙黃線左轉(以違規)未察看左方有無車輛導致我為了閃避他而緊急剎車摔傷(雖無碰撞但有因果關係),我全身多處擦傷他是未下車察看立即加速行駛肇事逃逸,爾後2天我接到警局通知告知我車主在24號早上6:30分報失竊,而他的車輛查獲是因為他朋友經過覺得很面熟才發現他的車(啊不就真好巧),因為車禍是發生在三重車主是在土城報失竊,土城的警局告知我車輛已扣押,但確定車主車上東西也有遺失,另外車輛被扣押後懸掛的是另一塊車牌,車牌的車主也說他車牌被偷了?對方的自用貨車也沒有保險,土城警方也在警用監視器在24號的凌晨4:14分查到該小貨車身影?但兩方警局都告訴我,只要沒拍到人都沒用? 這是在護卸責任嗎? 那誰又來維護我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03:26

您好!報遺失在事故發生後,對方仍有嫌疑,您可對其提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但若要確定成立犯罪,仍需有充分證據才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09-29 07:28

您好,可以請警方採集駕駛座上及車牌上的指紋等跡證查明究係何人駕駛。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亭亭 103-09-28 16:29

無尾巷停車違法嗎?但沒有擋住出入口也不是消防道路!鄰居,但斜對面的車要進車庫每次都說我們擋住警察來了確說沒有   請問 我有違規嗎?或有民事刑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0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巷內停車,只要不影響出入及救難,並且不是巷口,就沒有違法問題。

2、可以請里長協助,或是請求交通局劃設停車位處理。

 

問題先生 103-09-27 11:51

律師救救我同學!!

強者我同學很可憐,在地下室停車場跟鄰居因為停車糾紛對罵,鄰居A夥同鄰居B說我同學恐嚇他們,要揍扁他們。但是只有提供監視錄影畫面,沒有聲音,只有影像,就是一堆人好像在吵架,這樣就可以說我同學恐嚇他們,要揍扁他們嗎?

覺得無辜、無言...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7 1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監視器不會錄到聲音,所以建議您可以針對您未說出恐嚇之言論為答辯之方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8: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可爭執未有恐嚇外,亦可爭執既然系對罵,則不會有使他人心生恐懼之情形。 

Louis 103-09-27 01:18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騎125CC機車綠燈右轉時速約40-50km/hr,對方騎50CC機車逆向行駛導致車禍,這樣的情況肇事責任是100%在對方身上嗎?由於轉角處有違規紅線停車(汽車),阻擋到我的視線,我一轉過去就與對方相撞

請問違停小客車是否有肇事責任呢?

本人除車損外,身體無大礙

對方除車損外,有雙膝疼痛及無法行走(無骨折)

由於我的車已經完全無法騎乘,所以可能要請機車行叫小貨車來載車,運費的部分也可以提請對方賠償嗎?

煩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3-09-28 17:05

肇事鑑定之判定,建議聲請各地肇事鑑定委員會判定,較為明確也較有保障。

Lee 103-09-26 16:05

律師您好,我們是大樓管委會

管委會之公設委員自行代理主委長達近10年,將法拍屋所留下的停車位占為己有,自行販售車位、核發使用權狀給住戶,並留有簽名蓋章證據,甚至將這些停車位任意出租,隨意開價,租金也納為己有。

該前任委員未經開會同意,私下與住戶協調管理費是否繳交,並使該住戶從造冊中消失,以致現任管委會清查發現,住戶積欠管理費多年,經過催繳,住戶認為已和前公設委員談妥而不願繳清。

律師幫忙回覆,這些問題該如何處理?這位前公設委員的狀況究竟是屬於管委會責任還是與住戶的私人問題?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29 09:25

1.可以討論…

2.一般來說,管理費的請求時效為五年...

以上。

samchang 103-09-26 14:41

事情是這樣.

我和我老婆牽腳踏車,在狹小的路段,對方從後面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子.

對方不但不停車,還想硬開過去.

所以我老婆就拍他車窗.

結果他一下車就開始錄音,並一直挑釁.

所以被他錄到我?一次三字經.

而當天在警局我有針對三字經的部份向他道歉.

但他堅持要提告,也在當場說會要求高額的民事賠償.

9/25收到傳票並去到偵查庭,但檢查官說沒有傳到原告,所以9/30要再開一次庭.

因為幫我們處理的員警也被他告,所以員警私下有告訴我們,對方有很多案件正在訴頌,不是告人就是被告.而且他現在因精神問題住院療養中.

想請問.

1.檢查官說如果沒合解,我就會有前科,是真的嗎?

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不能接受就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嗎?

3.事件的起因是他從後方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這件事檢查官或是法官會考慮進去嗎?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6 16: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檢查官說如果沒合解,我就會有前科,是真的嗎?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罵對方三字經之行為,經對方錄音舉證,您似觸犯公然侮辱罪,若您不與對方和解,對方對您撤回告訴,您即會成立該罪名。

2.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我不能接受就一定會被起訴判刑嗎?

您若不與對方和解檢察官通常會向法院對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起訴但不用開庭,法院即會下判決,通常為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拘役有期徒刑

3.事件的起因是他從後方開車壓到我老婆的鞋,這件事檢查官或是法官會考慮進去嗎?

若有驗傷,可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增加您與對方談判和解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瑋 103-09-26 12:57

在房契上面有說房子轉租需經過房東的同意

但是我今天是把整棟透天厝租下來

然後我把樓下停樓借給我的友人停汽車

但是房東打來說不可以借別人停

請問我已經租了整棟屋子

那麼房東有權力可以不讓我借人停車

當然並沒有破壞到磁磚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26 14:18

您好:

1.您與房東之間所簽租賃契約明文約定若租賃物須轉租必須經過房東之同意,因此,若您將承租之整棟大樓轉租於他人,勢必要經房東同意始可,此亦為民法第44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2.然而,您承租的是房屋,僅有將前庭轉租給他人,除非租賃契約已有明文為反對之約定者,您的房東並無法阻止您為轉租,此為民法第443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

3.結論:白話來講,將整棟出租應經房東同意,否則房東可以跟您終止契約;但是,若僅有轉租房屋之一部分者(當然要看前庭是否為出租之範圍),如果租約沒有反對之約定,您的轉租行為應屬合法。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 

 您好:

建議您應仔細查看租約有無禁止一部分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之約定

如無,就不用擔心

如有,則應注意房東可告您違約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Siao Min 103-09-24 11:41

你好,想請問有關恐嚇罪的相關事宜

情況為,行駛間機車內側車道移動,後方自小客車按喇叭,機車騎士回頭查看,但並無辱罵,也無挑釁動作,剛好紅燈於是機車停至機車停車格,於是後方自小客車的駕駛人,下車理論,並手持電擊棒,表示機車騎士辱罵他,機車騎士秉持己見,告知並無辱罵,但自小客的駕駛人,情緒激動且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還說再講信不信我電你!隨後辱罵機車騎士幹你娘後,返回車上!

綠燈機車騎士行徑至路邊,報警處理!

ps.機車騎士無行車紀錄器,當下無錄音錄影,是否無法告自小客駕駛人公然侮辱?

路口監視器有明顯拍到,自小客駕駛人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目前機車騎士已以這點對自小客駕駛人提告恐嚇!

想問

1.公然侮辱這點因無錄音錄影佐證,較無法成立對嗎?

2.這樣情節的恐嚇罪是否能要求精神賠償?金額是由法官裁定嗎?

3.這樣的情況,恐嚇罪成立機率高嗎?!

4.若是成立,對方是否只會被罰300塊?(罰款金額是上網查詢看到的,但並不是非常了解,再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12:24

您好,

有被害人的指訴及監視錄影帶畫面,恐嚇罪的成立可能性極高。

你指的是罰金的部分,更大的可能性會判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三○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的部分就要看法官心證。(我想監視錄影帶應該沒有辦法看出被告的口型),
可能要佐以當時被告的表情等情狀判斷)
民法上可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求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有疑問,可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KT 103-09-23 13:25

各位律師好!

個人日前行經一路段,與一部自路旁大樓停車場駛出車輛發生事故。該車輛自停車場出入口駛出後即跨越中線左轉,我是自其右方往左直行的車輛。

由於是上班交通尖峰時間,且該路段狹小僅雙向兩線道,且路邊紅線亦有車輛臨停,與我逆行方向車多壅塞。對方車輛駛出停車場後,先穿越左方往右直行車輛前即越過中線左轉截入我直行車道。因該車右方尚有直行車輛慢行,因此該車自我左前方直接橫越逆行車道過中線截入我前方即煞停不及撞擊車身右側,並推撞我車擦撞右側紅線臨停車輛。

因我車遭左方車輛衝撞與右車夾擊,無法立即下車檢視車輛狀況。左方駕駛於撞擊後即駛離至前方右側路旁停車,我亦隨即將車輛移行至右側停車前,並隨即下車撥打110請警方到場備案。唯當時自左方衝擊我車駕駛,已上班不及為由,不顧我要求待警方到場即留下其手機號碼及姓氏自行駛離現場。隨後警方到場,因為保留事故現場,且其一肇事車輛已駛離,警方即要求我與路旁臨停車駕駛直赴鄰近警局製作筆錄。然路旁臨停車輛駕駛,自行向警方表示其急赴職場開店營業,該事故致其車體僅些微受損,且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赴警局筆錄,當時警方無表示意見。(個人認為該車駕駛自知紅線臨停違法先行脫身)

後續僅我一人赴警局完成筆錄,警方依我留記該肇事車輛的車號查詢監理資料,發現與我所述車種車型不符。(當下即感覺對方急著駛離現場似乎有鬼)隨後警方以該駕駛所留手機號碼撥打,其向警方表示願與我私下和解。唯我接聽電話後,對方即指肇因於我,其所謂和解係要求我賠償。我立即表示雙方認知有差異,無法接受其所謂”和解”,請其赴警局協調。該駕駛竟稱肇因為何非警方所能評斷(意思是他說了算!?),不願赴警局和解(還是有案在身!?),即掛斷電話。隨後又來電表示會自行安排時間到案說明。警方亦表示會再與該駕駛聯繫,並調閱檢示鄰近路口監視器,要我離開等7日後警方初判。

至此。我的問題是,該駕駛於肇事後雖有留下聯繫電話,但未待警方到場即自行駛離事故現場。倘若後續警方仍未能聯繫該駕駛到案說明,或僅以電話自稱會與我私下和解,我能否改向警方控告其肇事逃逸?此外,因我製作筆錄當時,警方僅於我筆錄中註記我所提供該肇事車輛車號,並未註記我所表述車種車型車色。倘若其有自行到案,我能否向警方要求檢視其筆錄車損照片?(強烈懷疑該車輛肇事時為懸掛他車車牌)並要求警方聯繫其與我當面協商對質。(也有可能無照駕駛由他人頂替到案)

以上,煩請解惑並提供建議。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14: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為若您未受傷,則無肇事逃逸之問題。 

KT 103-09-23 15:10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關於您表示,肇事同意需有致人死傷為前提,否則無肇事逃逸問題。

但是我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閱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其中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此看來似乎無論是否有致人死傷,皆有肇事逃逸問題,僅為罰則輕重之差異。不知是否為我認知有誤? 

隱居 (勇公) 103-09-23 17:00

您好,

律師說的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的問題,

你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的問題,無法科以刑事責任

至多讓警察開單處罰而已。

KT 103-09-23 17:28

律師,您好。

瞭解!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應以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肇事後逃逸為要件。

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因為沒有人員傷亡之情形而不符合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駕駛人肇事而致其他車輛損壞而依規定處置逕行離去者,仍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之規定掣單處以行政罰。

刑法第185條之4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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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 103-09-20 22:07

我昨天酒駕酒測值1.02,97年12月的時候,還有十三年前都已經有兩次因酒駕公共危險罪前科了,早上已經被訊後飭回了,請問這樣還有機會被判可易科罰金嗎?我昨天只是想把車子從停車格移到沒標紅線的停車位就打算要坐計程車了,只是車子才剛發動就被臨檢了,我真的很後悔,有辦法跟檢察官求情嗎?上午審訊的時候,檢察官還特地對我說,已經三次了,不能再原諒了!我好後悔,請問有人能夠幫我嗎?我看到版上有很多酒駕三次的人都有問同樣問題,只是不知道最後到底有沒有人真的入監服刑,雖然在法律的定義上我並不是累犯,但我相信三次的紀錄還是會讓檢察官有不好的印象,請問若簡易判決檢察官還會堅持不能易科罰金嗎?請專業的律師幫忙我回答,非常感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20 22:41
您好,本人擔任過檢察官,包含執行檢察官

我想還是可以嘗試。依下列標準求情看看。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避免執行不公

為避免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酒駕再犯之發監標準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以遷徙戶籍之方式規避入監服刑,而衍生違反公平原則之疑慮,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之原則,並已將研議結果函報法務部備查。
依據研議結果,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
一、 被告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 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 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
四、 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就上開研議結果法務部已准予備查,並通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作為是否對於酒駕再犯案件准予易科罰金之標準。

已回信,細節詳談。

Ricky 103-09-20 22:48

請問如果是簡易判決檢察官還會要求不得易科罰金嗎?我願意任何的代價,換取不要入監執行,因為我半年內就要跟我女朋友結婚了,如果入監,一切就悔了,有辦法向檢察官求情嗎?

依您所述酒後駕車為業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依法可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你為第三次酒駕之情形,檢察官基本上應不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而會依法起訴由法院予以論罪科刑,至於法院判處之刑度,若不構成自首或其他減刑事由,原則上是會按您前次遭判之刑度予以加重(至少也是維持同樣刑度而不會比前次更輕)。

另外,法院判決確定後,則會進入刑罰執行之階段,而徒刑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乃為檢察官之權限,依照2013年6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再犯發監標準,被告5年內三犯酒駕者,原則上即不准予易科罰金,而就您所述,並不符合該項發監標準所定五年內三犯酒駕公共危險罪之情況,初步來看還沒有直接出局(發監),但依目前檢察官執行刑罰之實務狀況而言,多次觸法酒駕被告,還是有可能會遭到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聲請的,但所幸的是,本件各次犯行間隔都在五年以上並非密集出現,建議還是先具狀爭取簡易判決處刑為先,接下來應該還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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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9-21 14:56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尚有爭取不入獄執行的空間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jacky 104-01-22 01:00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本人擔任過

您好:

本人請教剛收到檢察暑執行傳票命令被告5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而不准予易科罰金,刑罰有期徒刑三個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到案日104/2/12本件被傳人係受刑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檢察官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五、 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本人之女友這星期為預產期寶寶這個月底即將生產了,而我們租房子女友又待產沒工作要靠我打零工維持生活,寶寶出生後又需做月子無人照顧加上生活費用需支出,如我去服監實是女友更加困境了。

請問以目前我的處境是否可向法官求情以第五項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或有其他暫緩執行方式?請求具狀需如何寫和辦理?先感謝您幫助。

Betty 103-09-19 10:35

?你好:

因我承租本社區機械停車位,我是位於下層,某一天,我和先生去取車時,

照平常模式按升降機,然後突然聽到奇怪聲音,抬頭一看才發現,上層車位停了一輛休旅車,
因車子太高,車子頂到上方的 消防泡沫管和水管,
我趕緊跑去按暫停,因從正面看車子無受損,而消防泡沫管和水管有點彎曲,沒有破裂 無大礙,
通報管理員後, 變開車離去,事後,上層車主發現車子的車頂凹陷,要求我們賠償車子損失.

因為上層車主平常停的車子都沒有超高,那天他借給他公公暫停一下,
卻停了一輛超過高度的休旅車,且還怪我們沒通知他們移車,
可是我們怎麼可能會注意到他車子高度,若要我們小心,他怎麼不留紙條告知.

目前社區並無標示車子高度限制和車重量,但他也知道上方無法停休旅車,
這我可以不付車子維修費用嗎?

您好:這部分因為您操作上沒有注意對方車子可能會受損,所以可能還是會被認定有過失,要賠償對方的車子,不過因為對方車子過高,所以您可以主張對方也有過失,然後要求過失相抵。

Betty 103-09-24 23:10
回覆 王友正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這部分因為您操作上沒有注意對方車子可能會受損,所以可能還是會被認定有

 

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1.請問您的意思是說 各付50%的維修費用嗎?

2.對方說要上法院,請問上法院前會先上調解會嗎?

玉神 103-09-19 00:30

最近買了一戶社區型的臨路別墅(社區包含社區內與臨公有馬路別墅,臨路的都有獨立的前院停車),本來有意於前院增蓋遮雨棚,但先前購買時有與建商簽一份不得任意變更房屋外觀的合約,所以目前正等候管委會成立,交由管委會同意增建設計後再蓋。但現今隔壁一戶臨路鄰居卻於前院私自動工加建遮雨棚,這樣將導致以後增建的話接需照著這戶鄰居的樣式去蓋。

請問這種在管委會尚未成立的時間,建商縱容加建,是否為管理疏失??可否向建商要求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住戶是自己任意改建,則與建商無涉,除非有與建商簽訂契約,約定建商必需阻止,否則無法向建商請求賠償

2、有關於改建的部份,依法都必須取得建築相關執照,否則二次施工都是違法的,將來都有可能遭報請拆除。

Cindy 103-09-18 11:26

您好:

       我想請問關於大樓裡住戶與住戶交換停車位編號,私下填寫切結書,前提是車位都是平面車位坪數也相同,不知道這樣是否合法呢?

蘇子良 (馬克) 103-09-18 12:55

 基於契約自由,只要不違反公寓大廈規約即可

大頭 103-09-17 21:38

律師您好

因近期社區針對我們汽車停車停放機車要加收清潔費,不服者鎖卡,請問車位權狀屬於我們,我們真的就乖乖讓管委這樣亂搞嗎,是否可請律師們幫我解答應該如何處理,感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管委會有決議通過該規約,您不服,可於下次管委會提出修正案,若無任何決議通過該議案,該議案之合法性即有可議,可請求管委會說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7 22: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經由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的行為就是侵害住戶權益。

2、本文建議可以檢附規約、管委會的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供律師審閱,提供法律意見書,要求管委會改善。

拉衛士 103-09-17 09:29

花蓮市1名57歲林姓男子:今早九時許騎車從重慶市場要往南濱路垃圾場丟垃圾,行經南濱路時遭1名鍾姓退休警員開車撞上,林男被撞飛3米跌落路邊陷入昏迷,不料鍾男卻開車加速逃逸,還好有眼尖民眾記住車牌,鍾男被逮時推說:「原要投案,但腦筋一片空白,只想跑去躲起來」林姓傷者送醫後因顱內出血,拖了7小時後不治。 退休3年的鍾姓男子警訊時表示,只是輕微碰撞,沒料到撞得這麼嚴重,行車時遭汽車A柱阻擋,沒看到從左方叉路衝出的機車,撞上時腦筋一片空白,還曾停在派出所前考慮是否要投案,但實在太過害怕,嚇得躲到教會一直禱告。鍾男酒測值0毫克,訊後依過失致死罪嫌函送法辦。(王文傑/花蓮報導) 你好,死者是我的舅舅,目前肇事對方,並無誠意在民事賠償金上與我們和解,當初私下調解是以600萬賠償金協調,也有錄影存證,但至調解委員會時,卻突然後悔說沒辦法,對方又為退休的警察公務人員,身體有中風症狀,為何可以駕使一般駕使人車輛,而不是身心障礙車,車主又為肇事者的兒子,後方行車記錄器只有跟拍肇事車輛車牌號碼及肇逃路線,並無當下駕駛人的影像,又問處理的派出所,肇逃路線的監視器是否可以提供,警方卻說,那幾天監視系統都壞掉了無法提供,我們嚴重懷疑有頂罪的嫌疑,因為肇事者有停車在花蓮市軒轅派出所前方,派出所的監視器應該可以照到駕駛人。目前,正在協調中,肇事對方,毫無悔意,試問該如何處置……以上  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7 13: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敘述的頂替的問題,可以在檢察官偵訊的時候提出,並求檢察官就此部分進行調查,包含你說的派出所前的監視錄影畫面。

2、至於民事賠償的部份對方拒絕,則只能起訴或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處理。倘若對方有脫產之虞,則可以聲請假扣押

小蘇 103-09-16 18:54

我的停車位上方有遮雨棚  但是遮雨棚的架子是依附在鄰居外面牆壁上

建設之前有向他們請示可否搭建 而鄰居長輩也是屋主同意

然而完工後沒幾天後 鄰居長輩往生了 鄰居的晚輩要求拆除

請問這能請求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6 19: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可提出前屋主曾經同意之證據(舉例言之,協議書面資料) ,則其繼承人應受拘束,為繼承人也可終止前被繼承人同意之表示。

大ㄅ 103-09-12 22:15

 這幾天在某展覽館擔任短期工讀生,職務分配停車場的管制。
中午時間,有位不守規矩的人士, 隨意停放汽車。本人因職務關係,
向前表示此處不能停放輛。
事情經過是樣子的:
對方停放違規處後,我走向前輕拍車門並做出搖下車窗的手勢。
因對方不理會,於是再輕拍了第二次與第三次。
沒多久,對方下車開罵:你一直敲是敲什麼意思 沒看到我在忙嗎? 
(他是純粹不想理我  並沒有在忙)
我回答:不好意思,這邊不能停車!!麻煩你一下,不好意思!!
對方火怒: 為什麼這邊不能停?前面的車子勒?你是什麼意思?還一直敲門是怎樣?
我回答說:真的不好意思!!這邊真的不能停 !!舊拍謝~
對方更火大:沒禮貌啊! !一直敲一直敲是怎樣啊?什麼意思啊?(充滿挑釁意味)
於是,我就用閩南話回說:什麼沒禮貌啊?要是沒禮貌就不是敲門,
是砸車了啦!!
對方就羞辱我ㄧ番,甚至還報警。接著就打電話說要叫警察抓我,
電話中不停的強調說有人要開始砸他的車,
我也在旁邊對著他說:趕快叫人來~把我抓走~快!!
他似乎更惱怒在電話裡頭說:那個人就在我旁邊。過來處理一下。
接著,有其他工讀生通報大會,展覽負責人出來把我帶走,並向對方道歉之類的。
接著,負責人說:如果警方來的話,將會把我的資料給警方。然後把我辭掉,請我回家。
 
我現在不確定對方有沒有報警。如果他報警的話,當時我被帶回場內,並沒有做到筆錄,這樣合理嗎? 
對方向警察表示,我要砸他的車。警方會受理嗎?
展覽公司將我的資料提供給警方有觸法嗎?
展覽公司會對我要求損害公司形象的賠償嗎? 

謹依您的回復,回答如下:

若您後來沒被警局傳去做筆錄,對方後來可能並無報警。若您實際沒砸他的車,僅是言語上衝突,至多只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而展覽公司依警方要求提供您個人資料,係依法而提供,並未違法;至於,展覽公司要向您請求賠償商譽之損失,若該公司沒收集證據,在訴訟上恐有困難。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陳 103-09-11 20:34

律師群與網友們 晚安,想請教以下狀況如何處理:

事發當天 我把愛車以路邊停車的方式停在住處樓下 

隔天早上我開車到公司上班的時候

才接到另一事主的來電 指稱他早上要開車時 發現車後有傷痕

我又停在他的後面 肯定是我撞到他的

((他的車昨晚同樣以路邊停車的方式停在我車子的旁邊)) 

他傳給我照片 指稱有三處傷痕 打算一併向我求償

 但該事發地點無監視錄影機 當下無目擊證人 照片是他隔天早上開車前拍的

拍了1張傷痕 和1張我的車停很近的照片 

但我當天停車不覺有擦撞到他的愛車

由於是前兩天事發 目前就事發狀況與賠償部分沒有共識

我邀請他這幾天報警處理 我們還原現場 請交通警察初步繪圖採證

但還是很擔心要負擔相關責任 畢竟無端就被求償一筆金額 

想先請問各位這樣的狀況下有多少可能性會認定為有肇事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沒有相關的事證證明您擦撞對方的車子,則您沒有賠償責任

2、倘若雙方要和解,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撰擬和解書或者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以保障權益。

芸子 103-09-10 16:53

我住在台中霧峰區「山多綠」社區,房子前方有一片空地(因為921地震,所以房子倒了一排),那片空地聽說之前沒人整理,後來我隔壁的就把那片整理起來,他把他住家前方用水泥填平,我住家前方就種樹、放石桌、燈柱,真的看了很礙眼、很不舒服,那片空地又不是他家的,他不準別人在那邊停車,要停車還要經過他的同意,照成很多住戶的不便,請問有什麼方法可強制處理??ps:我跟他說:「因為我們也要買車了,所以請他把樹給移走,我也要把地給填平使用」,結果,他說:「他種樹的地方是那塊地主的地,不是公有地,所以我管不著。」後來他就?便找個女的,叫那個人和我說那邊的是她的,她同意他使用,真的很鴨霸!!還有一個問題:房子因921倒了,請問那地權是算誰的?是銀行的,還是真的有地主??那些房子都還在貸款中就倒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土地要確認是誰的,應調取土地謄本才能知道所有權人,若您們非土地所有權人,除非對方有影響到您們的通行權,否則似難以請求他移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10 18:24

 建議先向地政機關調閱地籍圖看是否屬於你的土地,

如果不是,就沒有辦法主張權利

Alinda 103-09-10 11:41

請問一下,目前在一樓開店,因騎樓機車停車方式與樓上住戶喬不攏(已爭執幾年了),9/6零晨被砸店,並被打傷,當場有人證,也有片段傷人錄影,9/6晚上也已驗驗傷(挫傷),這樣可以直接提告嗎?該怎麼提出告訴呢?去警局還是?我們需要蒐集哪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可擷取錄影,準備好證人,具狀向對地檢署提告,之後起訴後,再提附帶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您可將現場被砸店之情況拍照存證並列出損害物品清單

並將驗傷單、錄影光碟及證人姓名地址整理於刑事告訴狀中

於六個月內向警察局(要取得報案三聯單)或地檢署對對方提出毀損傷害罪告訴

檢察官起訴後即可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律師近期即曾承辦相關被砸店及傷害罪告訴案件

如您有意委託律師協助辦理您的案件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0 14: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錄影畫面證人驗傷單等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傷害毀損告訴。附帶一提,該等案件為告訴乃論罪,故有六個月的提告限制唷。最後,若該案應檢察官起訴後,即可提出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對方賠償相關損失。

宏義 103-09-09 13:15

我方在醫院要出醫院停車場,在停車場出口之T字路口(即一般道路非醫院內道路),由南向北停等東西向車輛(雙向道)(即T字頭部那東西橫向道),左方由西向東之車道(只有一快車道、一機慢車道,各佔距一半路面,機慢車道與快車道同樣寬度),有三台轎車(目視無機車),因此看第三台車一過車頭即緩速前行(時速不到5KM/H),預過由西向東車道左轉入由東向西之橫向道,卻遇一機車行駛於前述第三輛車後方車道內側,我急踩煞車車頭前車牌與右側保險桿些微與對方機車擦撞,對方車速過快(由西向東),機車直線向前滑行20幾公尺,對方應是早就看見我方車輛於路口緩慢開出停等(停等時車頭前輪前緣已到機慢車道白線,及車頭前半部已過白線,停等約7、8秒),因未看到行駛於快車道內側機車(因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前方有三輛轎車擋住我方視線,無法看到機車行駛於快車道內側),機車因趕時間欲強行由快車道內側通過而發生擦撞
問題:
1.於T字路口,我是右方車,對方是左方來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2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相對於左方來車,我是要過對方車道(由西向東之車道)後,再向左轉入由東向西車道,這樣是否算雙方都是直行車,對方是否應先讓我先行,應我方車頭已超出白線,並停等7、8秒,看沒車才過,不知快車道內側有輛機車擦撞到?
2.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 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對方見我車停等未讓,且行駛於快車道內側減速,導致我看不到他而發生擦撞,是否他應主要責任!?

3.如此案例,雙方肇責均應各分攤多少比例!?我方於路口停等約7、8秒(車頭前輪前緣已達白線),且目視無來車狀況才緩慢開出,撞到對方快車道內側超速機車,這樣我方仍需負肇責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3-09-10 09:26

可先聲請車禍鑑定鑑定結果會有初步之責任判定。

夢小奈 103-09-08 02:36

撞到停車場與護欄綁住的石柱子,結果倒下來剛好砸到停在停車場裡A先生的租任車後車廂蓋><
請問會被求償的範圍?該注意什麼~"~
PS.我的車子沒有保險..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08 16:07

您好:

由於對方車輛毀損與你的行為應有因果關係,所以要負賠償責任是跑不掉了。

至於賠償的範圍,基本上就是車子復原的修理費(回復至被毀損前之狀態);若該車是營業用車,則還有營業損失要賠。

以上供參 謝謝。

 

Allen 103-09-07 02:32

您好!

上班途中,我方機車與對方汽車同為右轉彎方向,我方因為前方右側路邊汽車起駛跡向而稍左閃停車,不慎遭後方追上擦撞,造成左側車身受損,腳部被輾過骨折,有開證明,休養三個月。對方則右前車頭受損。

因雙方和解金額不合,而我方聽取保險公司人員建議申請肇事鑑定來分肇責,對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鑑定意見為,不詳車號自小客車駕駛("疑似"xxxx車號),路邊起駛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

我方因閃避路邊起駛之小客車左偏時,被後方擦撞,無肇事因素。對方因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

發生時,警察有說明跟前側方無關。鑑定後,警方也無法因"疑似"車號查出主因車輛。

現在情形是對方收到鑑定結果後,保險公司和肇事者對我方採取不予告知不理賠。與我方受傷期間無慰問的處理態度一樣著實惡劣。

雙方如無肇事因素,警方也無法找出肇事主因車輛,對於受傷而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是否能對無肇因素卻使我方受傷的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也就是變成兩方的責任

提告刑事民事上對方會無過失而不用賠償嗎?而我方會成為誣告對方嗎?

 

感謝您的回答!

車禍鑑定後,都會判定肇事主因,責任歸屬,不會雙方都沒責任提告後會送鑑定,如對方沒有過失,那他不會有民,刑事責任,但也不會因此成立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之鑑定結果已見並非係因目前雙方之因素而造成車禍

因此即有必要找出該不詳車號之自小客車駕駛("疑似"xxxx車號)方能究責,

建議您可以正式向警方報案(應取得報案三聯單)請求警方協助調閱附近路口或店家之監視器

或自行努力尋找附近商家之監視錄畫面

並向該肇事逃逸車主提出相關刑事告訴(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並請求民事賠償

否則法院也會尊重鑑定結果而無法使無肇責之人負過失責任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7 16:13

您好,所謂之過失傷害過失,乃係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故若初判表中查無過失責任,且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後若仍認定無肇事責任,則無法提出傷害告訴。故建議您調查或聲請調查第三台車之相關資料,以釐清造勢責任之歸屬唷!

阿比 103-09-05 21:01

請問我們家有一塊地.三人共有.請問如有人要蓋車庫.妨礙出入是否能提告

如果對方故意將車停在出入口  還是放置物品擋路.要如何處理 

未經共有人同意可否讓外人停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蓋車庫若未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則可以主張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共有人之一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任意占用土地興建車庫

其他共有人可訴請拆除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亦可向占用之人請求排除侵害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5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並非具體存在於該共有土地之某一處,而係存在於每個共有物之質點上,故若非有分管協議,任何一個非別共有人於未經其他人之同意下,不得自行佔據使用,否則其他共有人各得單獨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唷。 

小恆 103-09-04 21:42

我想詢問一下

我當初在停車場內車遭對方撞 警方也到場做筆錄可是也沒給三聯單只給一張便條紙寫在哪被撞時間+辦案員警印章 之後就說停車場內的他們沒辦法處理也不上繳做初判 對方也交給他們保險公司處理 由於警方那邊沒辦法做初判對方保險公司也就說是各一半責任想推卸 可是事後我調了監視器去警局存檔明明上面拍的很清楚是對方撞上來的 對方保險公司堅持戶撞不處理 之後我問警方他們還是說這他們沒辦法處理需要我們雙方私下和解 可是我打給對方 對方確態度很惡劣的對我說 我不想跟你說 我這樣打給他等於騷擾 他一切都交給保險公司那邊處理 就掛我電話 所以我想請問該如何處理?如果填訴訟單告上法院該如何填? 對方態度極差可以如何告他呢?

 

阿源 103-09-02 20:33

律師好:

我去高雄某知名連鎖大賣場二樓停車場的洗車工廠
被店長推銷六次大美容贈鍍膜的會員卡
我不想做大美容但是我想鍍膜
所以我就刷卡12000元買會員卡

可是他們做大約一小時就說鍍膜好了
事後做功課才知道到鍍膜只少要兩天 而且乾燥期間絕不能碰到水
我又開去請其他業者檢察
其他業者說這只是做小美容不是他們所謂鍍膜
所以我覺得他根本就是欺騙

我想退會員卡
店長就說要收現金八千元而且沒開收據
等會員卡賣別人會還我一萬四千元
等於我付了他兩萬元

結果一直找各種理由不還我錢
後來請消保官協調

該店長同意還8000元給我 會員卡我就保留使用
但是店長表面都跟消保官說好 可是實際上都不還錢

已經過了一個月了我都拿不8千還款

請問像這樣如果循法律途徑該怎麼解決呢?

1.該如何提告?

2.可以找人代理嗎?因為我如果要出庭要跑很遠

3.提告要花錢嗎?

 

希齡 103-09-02 16:51

我住在3樓,1樓修車廠占用了停車位,這要告甚麼?

然後我停在隔壁1樓他們卻說我沒住那棟不能停,然後私自將我的機車移至馬路上這又能告什麼??

 要先確認停車位權利屬於何人?

阿銓 103-09-01 21:23

我3月的時候路邊停車開門撞到人,之前有喝酒,事發後警察來做筆錄酒測我0.15就說我已經公共危險了,開庭的過程中也已和對方和解了所以收到了判決書是不起訴,可是我還是有收到一張警察寄給我的紅單寫說我酒駕致人輕傷+要被吊扣駕照2年,我很不服這張紅單因為我不是行駛中發生的紅單也沒當場開讓我知道而是用寄的給我開我哪一條,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我能申訴上訴嗎?免繳會通過嗎?謝謝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01 23:36

您好~

對於紅單不服,請先至各縣市交通裁決所申訴;

若申訴被駁回,才能在法院訴訟救濟

回覆 阿銓 的發言內容:

我3月的時候路邊停車開門撞到人,之前有喝酒,事發後警察來做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1.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陳述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片,請附正本。
‧其他足資佐證資料。
‧若陳述(申訴)人非為受處分之當事人,須檢附受處分人之委託書。

2.辦理方式為:
‧親至應到案處所。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