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視您犯罪之次數,一次約十個月左右,若多次,再合併執行刑之,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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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官司訴訟中,男方因案羈押中(重罪),開庭時他的代理人(奶奶)說我隨時可以探視小孩,但實際打電話到家中,都以小朋友不願意與我外出為由,拒絕讓我帶出,(因為小朋友也很聽男方親屬的話,每次都很堅決告知不願意與我外出,請問我是要再提出書狀告知法官有此情形,(言詞辯論庭已結束,但法官未表示下次要宣判結果,還是要再開庭),還是就是乖乖等到法院通知下次開庭?
(是要一直打去對方家爭取與小朋友會面,法官才會認同我是真的有心要照顧小孩嗎?不想一直打去男方家,每次都回答和結果都一樣,聽他們的口氣像是我在騷擾他們)
另再請教:
1.對方的律師若有送任何文件給法官,也一定會寄一份給我嗎? 開完言詞辯論庭後尚未收到其他資料
2.可以提出書狀表示要看對方的社工訪視報告嗎?只是想看對方的內容是否屬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靜待法院裁定,若有開庭之機會,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開庭,為您爭取,若裁定您不滿意,應於法定期間內委任律師抗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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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在某某公司上班有六年多,前些日子我因為工作請假,但公司卻以“詐欺”為原由逼我寫下離職書。原因是我請的假別有出入,原應該是"病假"但是又與上班時間再次受傷,我後來的假單上填寫的是"公傷假",公司在我受傷休息的時間收集我"並非"工作受傷的證據(就是我與同事間LINE群組的對話內容,內有我出遊的影片及照片),因此公司以"詐欺"之名意逼迫我寫下離職書,之後又請我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那我也照主管的意思把假別改為一般病假了,之後領到的新資也確實也是病假半薪。
我想請問:
1.這樣我有構成"詐欺"之罪嗎?
2.如果我的LINE群組上的對話內容被群組裡的組員,將此對話內容做為證據以及截圖轉傳給非群組之他人(公司所有主管),此行為是否觸法?
4.是否顧主之行為同時觸犯恐嚇之罪嫌?






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雲林發生女兒燒冥信向死去母親告狀事件,該事件後來媒体報導曝光,請益事項如下:
(1).媒體有請律師說明:因為信未公開傳述,所以不夠成誹謗。(本來家族決議針對不實抹黑指控斷絕與這四位姑姑關係)
(2).後來這四位姑姑(寫信這位)變本加厲,直接上東森新聞公開抹黑,說是本人找同學到家中談事情,然後阿嬤就發生被撞車禍,沒有那樣巧。指控我們剛好。(阿嬤會被撞實際上是為了第四女兒參加民代選舉,拜託道親支持路途中被撞,有證人。)東森新聞不實指控部分已存證。
(3).之後四位姑姑回娘家興師問罪,選民代那位說他們所指控沒有亂說、全為事實,當場向家族成員公開指控。第三位姑姑丈夫,還加油添醋指控說我找同學撞死阿嬤後,縱放兇手。(對話過程全程錄音錄影存證)
想請教專業律師,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因為所剩時間不多,程序應該怎做?要求附民,對話錄音檔是否要翻成逐字稿,一併當附件提告。有沒有雲林區專業律師可協助。

請問各大律師
可是他奶奶在昨天清晨摔倒昏迷送醫要住院觀察
他雖然還是有親戚長輩..不過都在外地工作~
所以家中只有他跟奶奶也只有他可以照顧奶奶!!
原本想說跟他的執行股暫緩一下執行日期..但是書記官不太理會..
他的回應是..『我老公在外面的時間也已經夠久了..上次去報到時他也有告知他家中的事情先交代處理好~
結果..現在還要請假~還說~有突發狀況的人很多..假設明天要去執行的人都在今天有突發狀況那怎麼辦?
還是要進去阿~規定就是規定~每個處理程序都是這樣....』
我知道規定就是規定他們模式都是一致的..
但是我們也不是要刻意拖延執行時間~
只是想等老人家恢復元氣~不然至少也可以等到他有病房!
請個1~2個星期在進去執行!!
這樣真的無法通融嗎?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閣下 ... (恕刪)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停止自由刑執行事由)規定,受刑徒或拘役之諭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惟若未有上述原因而仍有不便立即入監服刑之情形,實務上可具狀聲請執行檢察官另定時間,惟准否及可延緩多久,則取決於該檢察官之決定。 閣下可具狀並選任清算人向法院聲請公司清算,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1.心神喪失者。
2.懷胎五月以上者。
3.生產未滿二月者。
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1.我前幾天再不須兩段式左轉的路口,左轉遭一輛廂型車撞上.我有打燈,且有注意對向車子距離後才轉彎,但對方疑似車速過快,我發現他接近的時候急煞有煞住,而他沒煞住撞到我的車頭.我的機車損毀維修約需2000元,醫藥費也需2000元左右,也因為受傷沒辦法參加預訂的活動.對方車子沒有事,路口監視器沒有拍攝到.因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目前肇事件定結果未出爐,我該怎麼做才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2.對方廂型車後座有改裝,把座位拿掉直接載老人5名(坐輪椅),像是私人照護車那樣,這樣是合法的嗎?若不?,對方做筆錄時是說因為載老人他才不能急煞,且對方說車速只有30,如果只有30我應該不致於看不到且他煞不住.我可以就此部分做出什麼行動嗎?還有什麼法條可以檢舉他的車是不合法的嗎?
3.另外對方一下車就未經同意把我原本倒地的機車扶起來移動成我撞他的樣子,移動後因為不穩所以讓我的機車再摔了第二次,有告知警察他移我車的部分但是警察並未開單,拍照也是紀錄移動過後的樣子.我可以向誰檢舉開他罰單嗎?還有我該如何針對他移我車導致二次傷害的部分求償?
另外我不能參加活動(社團原本預計的成發)這個部分,我可以提出求償嗎?怎麼提?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應先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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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前幾天再不須兩段式左轉的路口,左轉遭一輛廂型車撞上.我有打燈,且有注意對向車子距離後才轉彎,但對方疑似車速過快,我發現他接近的時候急煞有煞住,而他沒煞住撞到我的車頭.我的機車損毀維修約需2000元,醫藥費也需2000元左右,也因為受傷沒辦法參加預訂的活動.對方車子沒有事,路口監視器沒有拍攝到.因直行車享有絕對路權,目前肇事件定結果未出爐,我該怎麼做才可以保障我的權益?
2.對方廂型車後座有改裝,把座位拿掉直接載老人5名(坐輪椅),像是私人照護車那樣,這樣是合法的嗎?若不?,對方做筆錄時是說因為載老人他才不能急煞,且對方說車速只有30,如果只有30我應該不致於看不到且他煞不住.我可以就此部分做出什麼行動嗎?還有什麼法條可以檢舉他的車是不合法的嗎?
3.對方一下車就未經同意把我原本倒地的機車扶起來移動成我撞他的樣子,移動後因為不穩所以讓我的機車再摔了第二次,有告知警察他移我車的部分但是警察並未開單,拍照也是紀錄移動過後的樣子.我可以向誰檢舉開他罰單嗎?還有我該如何針對他移我車導致二次傷害的部分求償?
另外我不能參加活動(社團原本預計的成發)這個部分,我可以提出求償嗎?怎麼提?謝謝律師

1.本人因懷孕,公司為了希望我能自行離開公司,編織一些我工作上面的缺失,例如:工作品質未達標準.....等缺失記過一次,再依人事規章,記過一次罰金6000元,人事單位一直要我繳錢,因為我不服,故未繳納。
2.次月,使用現金發薪,因為我的薪資為21000元,要我簽收薪資,簽收單上面金額是21000,且簽收前,我再次詢問,人事也聲稱薪資袋內確為21000,簽收完再打開薪資袋,發現只有15000,此時人事即聲稱,其中內扣上月妳的那個6000元罰金,我馬上表示金額不符,我並未同意如此作法,人事即堅稱,這是人事規定。
3.故想請教各位律師,這樣該人事部人員,是否觸犯詐欺罪以及侵占罪?
能否幫幫我,謝謝!





我今年一月因朋友來家裡一起使用安非他命和k他命,朋友走後在我家公寓樓下被警察抓到販賣,可是我並不知道朋友販毒,警察帶著我朋友上我家叫我開門,我當時忘了警方沒有搜索票我可以拒絕開門,讓警察進門後,我自己拿出k他命,但是做筆錄警察問我之不知道我朋友在販毒,我說我並不知情,但是K他命是那朋友給我的,我只承認有用k他命我卻說我自己沒有吸食安非他命,因為我怕我又被勒戒我8個月大的女兒沒人可以照顧,所以我說了謊,我6年前曾勒戒過,大約1~2個禮拜後,我老公被檢察官從台中監獄借提回來,警察卻在家裡問到K煙味,我又被帶去驗尿了,請問我這樣2件案子,還可以申請在外勒戒嗎,請台中的律師幫幫我,我女兒剩我一個人在撫養……我不想女兒被社會局帶走,她只剩我一個人……我後來又被警察帶去做簡單筆錄,但是...我還是沒有承認.....我今天收到法院傳票4月20號要開庭 ,上面的被傳人為何寫被告,到底會怎麼樣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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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我任職公司七年七個月,於103/7/16~104/1/15 請育嬰假六個月,於104/1/13公司會計主動與我聯絡詢問復職問題,我請她轉達延請育嬰留職至二年,之後都無收到公司駁回的音訊,於十日後104/1/28收到公司存証信函,說曠職三日以上遭解僱,及退勞健保,事後查証得知她有將我的訴求直接傳達老闆,這期間我有和她有也line對話及通話記錄,後來有勞資調解不成立,公司宣稱無人收到我的訴求,且說LINE記錄是朋友間對談,104/2/26申訴"性平法"處理,待勞動局六月份回覆.
請問1.走訴訟是否有勝訴的可能爭取遣散費及預告工資?
2.公司並無特別休假制度,故是否可爭取74天的工資?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已正式文件,如存證信函通知公司,請求延展,公司可能均稱無收到或不符合請假之流程手續,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您亦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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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近日公司內部有東西被偷,管理部也正在追查中。
今日上班,領班聽人轉述偷的人的特徵,並在上班交接中向其他同事說(約5名台灣人,5名外勞)。他所說的特徵很明顯在影射我。例如,短頭髮、工號是新人,而且是台灣人。整個班就我的工號在最後面也就是最菜。
(但我不在交接現場)
請問,我可以做些什麼動作?就這麼白白被懷疑...
亦或者可以對領班提出什麼告訴?因為太多人聽到...明明就不是事實...
是否該等管理部案子終結再有所動作?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對方有散布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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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侵占必須有據為之意思
倘若只是單純使用
這樣是不會構成侵占的
所以建議還是要詳細說明狀況
才能夠提供原整解決方案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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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離婚協議書必須你們簽立時
證人同時在場簽立
否則會導致離婚無效
事前或事後簽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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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僅需知悉雙方離婚之真意,即可作為證人;又對方打電話騷擾之情形情,可考慮設定為來電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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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子 這個月2號 同事發現金庫有短少現金 這天剛好我被調到別間店上班 所以被公司懷疑偷拿金庫的錢 我也向公司提出拿出證據跟調閱監視器 來看是否是我拿取金庫的錢 公司態度表明 這間店只有我跟同事輪替 金庫少錢覺得我跟同事有問題 我也向公司提出 公司體制有問題 導致少錢沒人知道 今天公司的錢從會計 協理 到店裡面 我跟同事兩個人手上 我們都沒有對點過現金 結果今天發現少錢卻怪在我跟同事身上 我個人希望走法律途徑 還我跟同事一個清白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假設今天我跟同事走法律途徑最後證明我跟同事清白 並沒有拿取公司的錢 那請問我是否可以反告公司呢!?
再來就是 公司總事會用很多名目扣薪水 就像是今天如果遲到 會先扣200 然後在依照你遲到的時間 扣一個遲到不計薪的部分 我當然知道遲到不對 但是我想遲到不計薪我可以接受 可是遲到就扣200 這個是否可以投訴呢?!
再來就是公司如果沒有達業績標準 也會扣底薪的錢 公司有設置個人業績標準 如果沒有達到 會依照1-10 11-20 21-30或21-31 總共一個月三期 如果沒有達到每一期標準 依照公司計算會去加總然後從底薪裡面扣錢 請問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投訴呢?!
希望有律師可以幫我解決這三個問題 這對我跟同事都很重要 不想讓我們的權益受損 感謝!!







您好~
我想請教一問題~
約30年前家父於任職公司認購該公司股票(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上櫃)
認購金額為每股10元~
因今年家父提出退休,但公司老闆卻要求以原購買價購回家父手中持股
當初購買時為現金購買,且股票紙本均已登記家父名字且由家父自行收藏
購買時並無簽署任何契約,也沒有任何紙本留存,僅為一手交錢,一手拿回股票
因家父擔心退休後沒有收入,雖持股分紅不多,但近幾年下來仍有固定金額
因此並不願意售回公司,更何況是是以原購入價格
請教貴律師~家父遇此情形,是否真的要跟公司妥協,或公司真的有立場如此要求嗎?
家父另一方面也擔心若拒絕公司,公司會以家父的退休金發放作為要脅,若真如此,是否可向政府機關申訴?
感謝您抽空回答~~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主張無審閱期定型化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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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工作是做生產工廠的業務,負責跑加工廠商,工作內容月初發帳單,月底收帳,平常就是跑跑客戶聯絡客情,處理一些工廠與加工廠的問題,是一個居中協調的角色。問題是當離職的時候,那時所有的帳都收了,只剩最後一家還未付,貨款大概是六萬多,公司表示客戶如未付款,當初應徵的時候有說明業務要承擔三成,我還簽了一張承擔三成18,000(60,000*0.3)的銀行本票,才能離職,現在想起來毛毛的,請問,如果真的發生客戶未付貨款,要我付三成,這是否有違反勞基法,還是違反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我應如何自保,前公司如果真的拿那張本票去兌領,我是否有規避的方法。那又如果我怎麼樣都要承擔那三成貨款,如果我跟公司說我要分期支付,公司又是否有權利要求或是限制我每月的金額和期數(畢竟這是很莫名的冤妄錢,能拖就拖,金額能多小就多小,不要影響到我的生活),拜託各位律師給我相關的解答,在下感激之至。








甲方:我們 (第三手) 乙方:賣我們的屋主(第二手) 丙方:原屋主(第一手)
甲方買了一間兇宅後 過了三個月才發現是兇宅 先打了民事官事 法院判決甲方歸還房屋 乙方歸還金錢
丙方有出來做證因為他賣給乙方時 合約有註明 是兇宅 而且 乙方還跟丙方說因為貸款要高一點 所以乙方要自行寫一份合約為非兇宅 並且在金額上也改過 實際上成交金額為500萬 但 乙方確寫另一份金額為750萬的 (房屋行情約為750萬)
現在房屋不能賣 我們又不敢住 所以我們打了刑事官司 法院一樣傳了丙方 跟有程序都跟民事一樣(我們也沒有在多的證據了) 判決下來法院判乙方11個月刑期 但乙方說他會上訴 我現在請律師要多少錢? 已經沒有新證據了 對方只是想判輕一點所以才上訴 這樣我們還需要請律師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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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但建議不要當作唯一的攻防點
還是要有其他的證據或論點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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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在網站看到跑腿公司PO文急缺代排隊人員
PO文內容: 現在排隊-4/1 時薪130
補充PO文內容:PO時間為30日晚間8點,所以3/30日晚間8點-4/1日,約35小時,代排工作為入學申請。
事後仲介公司給我承接的時間為3/31日早上7點-4/1日早上7點,但因31日早上10點學校突發改變方式,買當下領取號碼牌就可先行離開,對於此突發狀況仲介也錯所不及,而工讀也被迫提早收班。
我的疑問
1.仲介公司在PO時未標明清楚「工作時間可能會以當天情況而定的事宜」,請問薪資上是否有出入性爭議?
2.幫代跑腿仲介公司是否在台灣以維合法營利公司??有否涉及勞健保權益問題?
3.對於仲介公司PO文內容,是否有違反勞基法長工時薪資制度呢?
期待律師回復,好讓以後能在打工上多些了解保障自己,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斡旋金已轉成訂金,您拒絕買賣契約,即有違約沒收訂金之疑義,惟您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亦可嘗試主張您與仲介之斡旋金契約尚未成立之;不建議掛失支票,恐有刑事誣告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二月初凌晨對方(男,外籍人士)雙手掐住我的脖子,說我有外遇。他家人剛好來台灣觀光住在我們家,他媽媽跟姐姐聽到我發出的聲音,跑進我們房間把他拉開。當天下午我去醫院驗傷,之後去警察局申請保護令。(這不是第一次對我施暴,但是之前我都隱忍沒對外求助),他家人也於事發三天後返國。
上月底已經開第一次庭,對方在庭上否認對我施暴。還說下次開庭要請媽媽姊姊來台灣作證。這個月底要開第二次庭,若是他家人幫他作證,法官會採信嗎?我該如何應對?
我這邊除了驗傷單跟照片(自行拍照,傷勢不是很明顯),還有他把我手機搶走後,假裝是我,跟我朋友(包含他懷疑外遇的人)套話的對話(這個他在庭上有承認是他發的)。
開完庭後這一陣子,每天都是想這個,希望有經驗的律師能幫我回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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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是我老婆他5.6年前交往一位男友,那位男友並提供我老婆一部機車代步使用,後來我老婆與他分手,並將機車停放中壢火車站停車場,並電話告知那位男友機車停在哪裡並去領取,那位男友也告訴我老婆說會去牽,事後幾個月我老婆還是有下去找那位前任男友見面及通電話,並從聽那位男友告知未去取車,直到5年後那位車主告我老婆侵占(車主係為前男友妹妹),我老婆也去警局作筆錄,做完筆錄並連絡那位好幾年前的男友問她沒領到車為何沒跟他說,他並告知我女友說她不知道這件事情,全部都推給我老婆,後續我跟我老婆有去中壢火車站停車場找那部機車,但是停車場業者說已換3位老闆經營了,以前的資料也不知道去哪,除非請警察去市政府調資料可能還會找到,為何剛開始不跟我老婆說,如今事隔5年前提告我老婆,我很擔心我老婆且家裡剛進來了一位新成員,是否有律師大哥、大姊可以給我們指點一下。


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