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正受「違反著作權法」官司所苦......
那按照 通保法》第11條之1項明文規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檢察官才能調閱通聯和IP位置.....
是不是說以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人也無法調閱ip或網路真實身分而提告了?????
而網路上受沒品網友辱罵.......也無法可管??就讓台灣人的素質繼續惡化下去???
反正隨便罵人都沒事.................是這樣嗎??
感覺台灣法律真的很可笑..................
眾所皆知,連小孩都知道竊盜、詐欺是犯法的行為..............結果判刑的結果反而比許多「連大人都不了解的著作權法」來的輕微許多................
只因著作權人和解金要求100萬,否則依法判決..........以刑逼民.........
反而竊盜慣犯/連續犯~~~~經查詢判決居然都只有拘役個幾天而已.............
我真的不知台灣法律是怎麼訂的??????
到底在保障誰?????
無心犯錯~~~卻要任人拿法律掐著脖子惡狠狠的欺負.......且付出慘痛代價(2個月徒刑)
而惡意犯罪的~~~卻只輕判(拘役、緩刑)....僅付出小小代價
我真的不知道天理何在????????????

律師您好:
我們收到本票裁定 目前提出抗告 但別人說不會成立 應該要提出債權不存在 但是本票確實是我先生開的 因為在102年我先生被朋友帶去大陸南寧。說有投資機會 他可以先借我們錢 但是要開本票給他 我先生信以為真 就開本票給他了 後來才發現是老鼠會吸金 我們在去年年底提出詐欺告訴 告他朋友的上線 因為錢是上線收走了 但那個上線也有別人告他 檢察官去搜索 我們的錢被沒收了(那個上線承認 被收走的錢 有我們的錢) 我們的案子尚在審理中 沒想到他朋友就把本票拿去裁定了 我們提抗告或提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一定要付錢嗎?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呢?彰化簡易庭有一個和我們一樣的案子 (103彰簡329) 他是提損害賠償 我們也可以嗎? 會成立嗎?我們提的詐欺告訴會成立嗎?請幫幫我們。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部分應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刑事詐欺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告訴理由狀,待對方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並無管理委員會,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已經年久失修很久未關閉了,最近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入住本社區,覺得本社區地下室鐵捲門應修繕,自行招開會議請住戶討論,但由於鄰長招開時段為下午兩點,大多住戶需上班無法參與,我媽因沒上班有去第一次會議,當次會議並無2/3住戶參與,當次參與住戶只有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由里長主持會議,而那次會議只有我媽不同意,其餘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都同意做此鐵捲門修繕工程。
之後鄰長就請人來估價,然後公告何時要裝修鐵捲門,並無請三家廠商報價後開會經由大家決定要請哪家來做,然後做完之後,自己把金額貼出來要大家繳款。第一、此程序是否合法?第二、估價單第一時間沒有提供,是我們一直去說他才願意提供,且告知金額分算方式。
因本社區很多公設都年久失修了,又無管委會,故要鄰長不是只有維修鐵捲門,因把社區安全擬定一個計劃慢慢實行,所以部分住戶不願意繳款,當然遙控器也拿不到,鄰長自行決定開始使用鐵門,造成部分住戶進出困難(須等剛好有人進出時才可進出)。
我們已經因為無法進出報案過三次,警察都用各種理由叫我們不要告她,也叫她事情解決以前不要把鐵門關下,但每次進還是發現鐵門是關著的,我們實在困擾社區有這些為所欲為的住戶,想知道除了經過警察局,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此項問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另可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是否符合法扶資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刑事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你跟你的朋友在六個月內都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你的朋友六個月內也可以告你過失傷害。
二、一般來說對方可能會拖六個月,這樣他就沒有刑事責任了,有的人還會反過來告說他有受傷。你會覺得汽車說他有受傷很奇怪,但我就看過有汽車主張因為摩托車的過失導致他急轉方向盤手指受傷的案件。
三、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你的朋友二年內可以向你及向對方請求連帶賠償;你二年內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對方二年內也可以向你請求賠償。
四、民事時效不會因為刑事程序進行而停止,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也就是說,如果後來你決定要告刑事,而且刑事程序一直在進行,民事部分還是要注意時間。
五、關於車禍原因涉及過失比例的問題,假設你的朋友請求你賠償,而且假設他的損害是十的話,她可以請求你及對方連帶賠償十,然後你跟對方內部分擔額是你六他四;如果你的損害是十的話,你跟對方請求十對方可能會為與有過失的答辯,最後法官可能判他要給你四。嗯,這樣你懂吧。
六、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調解之前宜多做研究,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才不會調到自己不喜歡的金額然後再來後悔。
七、過失比例,一般來說是要看鑑定結果[除非你不爭執] ,然後同一類案件不同的法官認定的過失比例可能會略有不同。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我是楊俊鑫律師,如有需要現場諮詢請來電預約,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本人在今年一月份前往大陸訪親時, 遭大陸店家強迫刷卡共人民幣15,000! 案發後馬上就前往轄區公安局報警, 也通知海基會協助, 此外也像刷卡銀行要求爭議款止付! 回台後, 也前往刑事局做了筆錄! 但是就我看起來這個案近進展很慢, 恐怕要很久才會有結果! 期間, 銀行雖協助將款項列入爭議款, 也向對方銀行扣款, 但對方銀行拒絕, 僅提供簽單表示這是我刷卡的項目, 他們不予接受退款! 在我的認知裡面, 若是確實有遭受脅迫刷卡, 銀行是不應該像我要求款項的, 目前該案警方仍在調查中, 銀行卻表示此筆款項已經確認並要求我支付! 但是當初對方大額刷卡時有扣款失敗紀錄, 別家銀行內控發現問題及幫我停卡控管, 此銀行卻讓款項完成授權! 此外, 銀行表示, 他們不管我在大陸遇到的糾紛, 只要款項成立就應該要我付錢, 我的問題是要等警察破案, 我再去向店家要求賠償, 這件事與銀行無涉? 請問確實是這樣的狀況嗎? 或是我可以向銀行爭取此筆款項不成立呢?
在煩請相關專業的律師們幫忙答覆, 讓我知道後續是否該走法院向他們要求停止付款

想要請問各位律師大
本人於5/6在極限健身中心加入會員(刷卡27112 無利率分12期),但在5/12早上約10點前往健身時,感覺服務人員態度差勁,於是提出退出會員解約申請,當下櫃檯人員說明會由客服主管於3~5天電話聯絡通知處理;但是接著聯絡當初承辦業務人員,又改口有作業天數7~14天才會辦理,時至今日,5/20晚間21:00客服主管才連絡前往辦理解約,當下前往,主管提出需要支付7888元才能辦理解約,我提出了 1.我在審閱期7天內申請解約 還需要支付如此高額解約金?主管回覆:因為我在七天內還是有使用到器材。我:那這樣所以我在審閱期內都不應該使用到,這樣我該如何確認我是否適合此一健身房呢?
想要請問
1.是否在健身房七天審閱期內有使用器材的話,就無法全額退費呢?
2.若我想提出申訴,應該要怎麼尋求管道才正確呢?
感謝您耐心看完本文章 謝謝


公司經營室內裝修業,並經常會有購置家具行為,進貨採購地點國內及大陸地區均有
案件經過為我司(甲方)一項大陸家具採購案,進口貨運物流報關流程均委託大陸當地家具廠(乙方)執行(door to door交易方式),進項憑證亦由乙方委託之台灣家具貿易公司(丙方)開立,甲方並不認識丙方亦無直接與丙方交易
後丙方未依法繳納銷項營業稅遭國稅局查核疑為人頭販售發票公司,進而牽連本公司
甲方實際交易對象為乙方而乙方非為國內註冊法人遂將進口貨物對象委由丙方辦理並由丙方開出銷貨憑證與甲方,進而滿足與甲方合約內容運送貨品至指定地點之條文
貨款給付方式為甲方委請大陸友人直接於大陸匯款人民幣給乙方,甲方負責人再將款項經由台灣私人帳戶匯新台幣入友人台灣帳戶
我司現有與業主簽訂之工程合約,內容有載明家具品項數量,並有交貨給業主經驗收請款入帳證明,並有交貨現場實景實品照片
現遭國稅局認定無進貨事實而採用人頭公司銷項憑證扣抵營業稅,補徵營業稅並加徵一倍罰鍰另移送營所稅主管單位並裁罰補繳17%營所稅及一倍罰鍰
先前已先繳納營業稅及罰鍰近日又收到營所稅單及罰款稅單尚未繳納
綜以上情況希望能有專業律師解答與國稅局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及勝率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國稅局已經裁處,應先針對該裁處進行復查,訴願程序,而此部分之事實,應要將其勾稽起來,才能提高勝訴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國稅局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部分,可提出進貨之證據,證明無購買發票之行為,又此部分時亦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取得不實會計憑證等刑事犯罪之疑義,若國稅局將相關資料函送至地檢署,地檢署即會分案偵辦,決定是否起訴之,是此,若國稅局或稽徵所有請求前往協談,應注意回答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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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因為急需小額資金周轉上網看到借貸網站,我主動撥電話去問借款方式,自稱黃先生的人說他們可以幫我貸款,需要我提供雙證件影本及名下帳戶和提款卡正本和密碼,當下有點不安怕被騙所以有僵持一下,但王先生說隔天下午會馬上寄回來還給我所以我就傻傻的寄出去給他了,到了隔天他說已經寄回來要我去指定7-11門市取件,我去問了根本沒有,打給王先生他又說還沒到,就這樣一直被他拖延我就跟他鬧得很不開心,一方面我也真的很擔心自己被騙,一方面我又真的很需要錢做周轉,後來我決定不要貸款了,實在太害怕了,就打電話跟他說我要取消並請他馬上把我的存摺金融卡還給我,他也說好,之後也是無所不用其極的拖延時間,就這樣過3.4天,我受不了了就跑去郵局補發我的存摺金融卡,才發現已經變成警示戶並且已經有4.5筆詐騙記錄被通報了,請問我該怎麼解決這件事情呢?我會被當成共犯嗎?可是我也是被騙的...會不會被判刑呢? 我現在真的很擔心,請各位律師幫幫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有涉及幫助詐欺之疑義,應整理當初與對方連絡之紀錄,以利證明您與對方無幫助詐欺之故意及詐欺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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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可不予理會,若接到法院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於期限內異議救濟之,目前可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提出民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或刑事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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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是否能解除契約仍需視您建商間之契約如何約定,您有無取得解除契約之正當理由,若無解約之理由,或許僅能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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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上星期五我家車停在路邊,被鄰居的卡車撞到,肇事者一直不處理,還要我的家人去找他的家人,才說要處理,結果昨天遇到肇事者,問要怎麼處理,他竟然回問我們為什麼要報警,然後就走了。
以下是事發經過
我爸聽到碰一聲出去看,發現車被撞,去問肇事者要怎麼解決,原本想說都是鄰居,私底下解決就好了,結果肇事者一直在車上大小聲不下車處理,還說車不開走要繼續撞,還說要來撞我家,因為我爸不會開車,回家叫我哥哥開,我哥哥上車沒多久他又撞第二次,因為怕他會繼續撞,所以把車開到旁邊,因為事情沒辦法解決,所以報了警,警察看到的不是第一現場,我家車上行車紀錄有拍到第二次被撞的影片。
請問我們要怎麼處理?
p.s肇事者有喝酒,警察有做酒測,酒測值有超標,但當天晚上肇事者就出來了
還有我家行車紀錄影片日期時間不對,這樣可以當證據嗎?
謝謝~麻煩了




律師好:
朋友和她同事之前離職時跟老闆有一些誤會,最後一次去領薪水時,老闆很生氣地砸酒瓶卻不慎割傷自己也割傷了她同事,結果她同事的三個男性朋友在店外看到很生氣,不小心用力過頭把玻璃門推破,老闆當場就請警察來處理也作了筆錄,說他的傷是被這幾個人弄的,也去醫院驗傷了,之前可能有提到賠6萬元和解,但那三個男性友人可能覺得金額太高不想賠,結果老闆就對她們五個人提告傷害,我朋友跟那三個男的不認識也沒有動手,只覺得很冤枉,目前已開過一次偵查庭,庭上當然是各說各話,老闆那邊有一個助理作證說是那三個男的動手劃傷他的,我朋友這邊也有在場的朋友作證說是老闆自己劃傷的,玻璃門部分好像是告他們三個男的毀損,這部分比較沒有爭議,檢察官是希望她們幾個要去找多一點證人或證據,不過店裡其他員工比較怕事都不願意出來,監視錄影也被洗掉了,想請問律師,對方也只有一個證人也沒監視錄影,這樣被起訴的機會大嗎?另外,我朋友只認識另一個一起相約去拿薪水的同事,不認識推門的那三個人,也沒有動手,有辦法跟他們切割嗎?(她同事好像是被告教唆傷害跟恐嚇,細節我也不清楚)我朋友應該是完全沒她的事,只是老闆認為她們是同一掛的,就一起告,這樣可以跟檢察官或找對方律師談嗎?還是要找律師直接反告他誣告,希望各位大律師能指點迷津,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被起訴之風險,目前是各說各話,所以應找出可以支持您方說法之事證,當然若對方虛偽陳述事實,會涉及誣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我在拍賣賣了一個仿冒的香奈兒包,我那個包的來源是抽獎得到的,因為想說沒用到所以上網拍賣,不過我事先並不知道那是香奈兒這個品牌的包,也不知道那是商標就是香奈兒的,以為只是一個普通的包包我才會賣的,賣399元,商品名是照的抽獎廠商那邊打的,有"小香"兩個字,做筆錄的時候也有照實說,也有把抽獎的單位跟對話紀錄提供給警察,昨天已經開完偵查庭了,檢察官只問我認不認罪,我想說我已經知道錯了就說認罪,但是我是真的不曉得那是香奈兒的商標,檢察官就說那這樣你要說你不認罪阿,我就也改口說了不認罪,然後解釋了一些,檢察官就說之後你再去跟法官說吧...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是不是代表要被起訴了? 目前我還可以做什麼事情呢?... 要和解嗎? 真不知道結果甚麼時候會出來...
我本來以為到偵查庭就會結束了,沒想到還要上法院害我很煩...
有點後悔是不是應該就說認罪就好了,但是我確實是真的不知道阿Q_Q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答...





一、請先搜集他有跟你借錢的證據,一般人會以為如果有設抵押的話是像鐵飯碗,但其實這是錯誤的看法,有一種官司類型叫做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就是有打雖然有抵押登記但是實質上沒有原因關係[例如沒有借款關係存在]的情況。也就是說,抵押權設定登記本身是沒有辦法證明有借款的。
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就直接做支付命令的話,那是很危險的,對方可能對支付命令異議而且可能會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在這兩個訴訟裡面,應該要舉證證明原因關係,也就是借款合意加借貸物交付的人都是你,如果你舉不出來的話你就輸了。
三、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我知道你很急,但是如果直接處理會輸的話寧可慢一點,真的,寧可慢一點。
四、搜證的時候不宜跟對方翻臉,直接翻臉你還錄得到音嗎?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聲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規定,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故債權人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說明確實對於債務人有抵押債權存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只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證明文件,並非抵押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 既然有設定抵押權,建議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他案裁判參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44號
債 權 人 劉德漢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泯翰即陳顯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協議
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等,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否認,並提出抗辯,必要時也可以聲請驗頭髮,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一、目前實務見解認為不區分年齡,五年內再次施用毒品就是「二犯」,須依法追訴處罰,不會再送觀察勒戒。
二、檢附少年法院研究意見供您參考。
會議次別:94 年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18號
法律問題:行為人甲係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少年,因第 1 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經少年法院(庭)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完畢,嗣經裁定不付審理確定後。若在5年內,甲已年滿18歲時,第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其處遇程序與第1次犯者同。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視為再犯,應依法追訴。
研究員研究意見:
甲說:視同第 1 次犯者。
因行為人甲第1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時,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經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8條之規定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基於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避免少年社會標籤化之目的,甲在5年內,已滿18歲時,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時,其第1次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之規定,視同未曾受該宣告。故甲於年滿18歲後再犯該罪時,應視同第1次犯者。
乙說:應為再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而制定之特別法,凡依該條例規定執行觀察、勒戒完畢釋放,為不付審理之裁定確定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即屬再犯。不因行為人第1次犯施用毒品罪係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5年內於其已滿18歲時再犯該罪,而有所歧異。
審查意見:採乙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案件處理程序言,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否則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可優先適用者,則少年每次施用毒品為少年法院不付審理裁定後,因視為未曾受該宣告,均係「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規定有關少年部分顯為具文,無適用之餘地。且同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2項既規定犯第10條之罪,並未區分所適用者為刑事程序或少年保護程序,均應有其適用。
研討結論:甲說:1 票。
乙說:28 票。



回覆 陳心翰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將來如果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刑期會在2月以上3年以下,視個案而定。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法條規定該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而法院又剛好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依刑法第41條規定,負責執行的檢察官有權利決定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翻成白話來講,就是「繳錢就好,不必關」。 所謂易服勞役,是指法條規定該罪可以判罰金,而法院也選擇判罰金時,如果繳不出錢,依刑法第42條規定,可以勞動代替罰金之執行,但須注意,易服勞役是需要「進入監獄裡面」作工作服勞役的,翻成白話來講,就是「出力就好,不必繳錢」。但是施用第二級毒品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並無罰金刑,自然沒有易服勞役的問題。
★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1.如果要到案說明須要注意什麼?
此案將來可能朝刑法第30條、第339條幫助詐欺罪方向偵辦,您必須要澄清的就是沒有將存摺及金融卡交給他人做不法使用,尤其要說明為何拾獲你存摺及金融卡之人會知道密碼可以使用,如果有任何可以證明清白的文書物證,到案說明時記得攜帶
2.我會被判刑嗎?其他受害者的損失我需要做賠償嗎?
刑事責任上,幫助詐欺罪實務上有判拘役(1天-59天)、也有判徒刑的(2月-5年),視個案詐欺情節輕重及被害人受害範圍而定,如果能在偵查中與被害人和解賠償,亦可爭取檢察官作緩起訴處分。
民事責任上,幫助詐欺之人須與詐欺主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被害人可以向你一人全額求償。
3.會清查其他間銀行的資料嗎?那其他間銀行的帳戶是否還能使用呢?
依金管會「一人持有多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其中一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其餘帳戶之通報及控管作業程序」第6點規定,金融機構總行於擷取或收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警示帳戶」通報資料後,應即時查證比對金融機構所有分支單位是否有「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若發現有此等帳戶應即予註記,限制存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不含臨櫃交易及自動扣款轉帳等情形)。
參考網址:http://www.jcic.org.tw/jcweb/zh/public/fraud/index.html


律師您好:
去年約10月份,在通訊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辦四個門號可以換現金2萬,說是有家節費商需要大量門號,且表明帳單他們會繳,節費商會跟他們通訊行簽一份"門號閒置讓渡書",通訊行再跟我簽約,有事他們會負責,但事後卻以節費商未回國為由,遲遲未給。
當初是我拿證件給通訊行朋友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更沒看到合約內容,連門號是多少也不知道。
今年陸續接到台哥大及遠傳通知帳單未繳,且其中一個門號單月就高達一萬多元!請我朋友去處理,他卻說他們通訊行只繳三期,其他都是他口中所謂的節費商要負責,並說節費商沒給合約,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就是表明了他也不處理。
我只好跟電信公司反應他們經銷商換現金的事,我朋友竟然反過來要我撤銷客訴,不要讓他經銷商朋友難做人。電信公司後續追?,表明經銷商說可以讓我撤銷台哥大其一門號,但經銷商也未與我聯絡,不了了之,沒下文。
事情爆發後,通訊行的朋友才勉強給我"門號閒置讓渡書"(把內容給朋友看,他說內容有詐,叫我千萬不能簽),他說電話是節費商拿去打的,節費商也反悔不簽,叫我不要理會電信公司的催討,久了就不會怎樣,大不了以後不能辦而已。
每天都會接到電信電話,實在不堪其擾,目前只有去報案才能稍稍讓事情有點進展,但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去警局報案,接下來的後續是什麼?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要提告還是?朋友會被抓嗎?那些費用,我可以拿報案三聯單主張債務人不是我嗎?因為當初是通訊行朋友拿證件去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連門號是多少都不知道,這樣合約成立嗎?
如果,我必需要繳掉這些費用,我可以向我朋友要求賠償嗎?
另外請問,如果提告,需要律師嗎?費用大約多少呢?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律師代筆的話,費用大約是?
以上,麻煩你們了,謝謝


我們夫妻有兩個小孩,每年收的紅包錢我們有開戶幫他們存進去
當然也都講好不要動用小孩的錢除非緊急事故或特殊原因
這樣結婚2年後大吵小吵每天吵不停剛好去吵到小孩的錢
才發現說我好婆偷偷拿裡面的錢來用而且還不少
用途卻說不出原因但,因該是花在自己身上
我兩個小孩裡面各有4萬跟3 萬,當時每個月固定給1.5萬活費不夠會在拿
單純小孩奶粉尿布錢跟晚餐錢而以還有政府補助可領5千
其他帳單水費電費房貸我都另外繳, 當時知道我非常生氣
老婆用的花的我都出錢買,兩個小孩一個月2萬買奶粉尿布不夠嗎?
也講好不要去花他們的錢,這事情就這樣過了想說算了
這陣子夫妻打算離婚才發現戶口錢花的差不多了
距離上次發現偷領錢也才半年這次卻剩沒1 萬
該給都有不夠也會在拿但一定要偷拿裡面的錢嗎?
請問律師是否能提告侵占 或偷竊呢? 需要哪些證據
會走到這部是真的逼不得已 在麻煩律師解答了
感激不盡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第一個問題
你與小包是無契約關係
小包是無權跟你要錢
且房子是你的當然能夠動工
小包無權阻止
至於他們施工在上面的東西
所有權當然是你們的
只是有無付錢的問題
但你已經付給承包商
小包沒拿到錢與你無關
第二個問題
可以報警處理
第三個問題
求償所有損失
第四個問題
建議不要付給小包
到時候承包商不承認那就很麻煩
第五個問題
就可找人進來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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