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約中午左右在公館附近的一條路上我騎著機車載老婆,因前方紅燈所以我把車速慢了下了,就在此時有台轎車從我的左後方開了過來,因對方靠的太近了撞到了我老婆的腳(小腿肚的地方),當下我立刻拍對方的鈑金告知他撞到人了,他往前開降下車窗指責我的不是,然後隨即就關上車窗不理會我,此時綠燈亮起該車就右轉離去到下一個紅綠燈停下,我跟了過去在駕駛旁要對方下車處理,他降下窗反嗆我想怎樣?他說他都有行車紀錄器拍著,此時我就推了他肩膀一下,不久警察來了(當時我大發飆,警察也制止不了我的情緒),不久對方就被請到派出所去,而我就在該處等待交通警察來處理,約莫過了1個小時交通警察來了,我告知對方撞到人肇事逃逸被我攔下,隨即警察調出路口監視器也告知我確定對方有撞到我太太的腳,筆錄做完該員警說肇逃的成立與否要由交通隊來鑑定?
後續我帶我太太去骨科驗了傷,拿了驗傷報告去派出所告該駕駛傷害罪,也做完筆錄了~
想請問:
1.這樣肇逃成立嗎?
2.肇逃是由交通來鑑定成立與否嗎?
3.今天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要我去做筆錄,說對方告我傷害(指的是我推他的那一下),這樣傷害成立嗎?
4.若對方告的傷害不成立(不起訴或無罪時)我可以反告他誣告嗎?
以上~感謝回答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這一類的案件很可能警察已有調閱案發監視錄影器作為證據,當然以您作為告訴人的立場,能再多提出證據對於對方得再予施加更多壓立,且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對方為獲輕判應會與您進行和解,建議可以要求檢察官將雙方移付調解,如此即有機會針對您所受損害要求對方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某日在上班途中,因該日為雨天視線不明,天雨路滑與一台機車發生碰撞,碰撞當時對方機車與人均未倒地,即揮手示意後便騎至機車等待區內等待紅燈,對方也無上前來示意路邊報警,即綠燈後就離去。
事後對方報警提告肇事逃逸,但該交通警員到現場,也說明車身無明顯擦撞傷痕,對方有到醫院就醫證明腳有輕微扭傷及擦傷。事後到警察局做筆錄時,對方稱沒收到信件而未到現場作筆錄,有意與對方和解有透過警察將我得手機留給對方,但對方無留他聯繫方式,所以至今都尚未與對方碰過面。
從做筆錄至今已過1個多月,都沒收到關於肇事逃逸相關傳票或開和解庭,至今就收到了過失傷害的傳票,想請問律師們
1.是對方無意和解,所以不開和解,所以跳開此步驟直接到偵查庭嗎?
3.過失傷害若要和解,和解金額是由對方提出,最後法官裁定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上訴,並盡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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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105年3月13日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屏東縣高樹鄉光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與產業路交岔口時看左方車輛還有一段車距 慢慢駛出車道時聽到一段很長剎車聲就 與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 我就判定對方超速 我也疏於注意對方車輛才會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兩人都有下車察看 我看對方外表也無受傷跡象 就與對方討論雙方都有過失 私下和解 不須報警 (因為我趕時間) 所以才提議 討論完對方答應 我就駛離現場 後方車輛 也就第三者發現我離開 以為我肇事逃逸就報警 事隔一小時警方來我家找我也坦承車輛是我開的 有發生交通事故 就被帶回做筆錄 一到警局 對方就去驗傷又提告傷害 做完筆錄 警方要我跟對方和解 還說我肇事逃逸 當下我也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警方也有第三方行車紀錄器 當時我人有下車 並沒有馬上離開為甚麼會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也是事後到警局完隔一個多小時才去驗傷 我就想說 算了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跟對方和解也沒想那麼多隔一個月開庭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肇事逃逸 問我認不認罪 我不認罪 檢察官就拿當時在警局做筆錄的紀錄給我看 說我發生交通事故時 沒有停車 直接駛離 也不管對方有無受傷 我當下傻眼 我人有下車 還跟對方講話 為甚麼筆錄會變這樣 檢察官 還說我有壓指印 指印是我押得為甚麼會錯 事實我人在現場 我明明無罪 卻要說成自己有罪這根本不合乎常理 但我不承認我做筆錄時我有說過 我沒停車 直接駛離 我還跟檢察官說我有堤供行車紀錄器證明 第三方也有行車紀錄器可證明我人當時在場 檢察官還反問我行車紀錄器呢 我就回說 交給警方了 警方沒提供給你們嗎? 檢察官回說 沒有 他們會查 就結束了 事隔一個半月 法院來信說傷害部分和解 對方撤告 肇事逃逸方面 罪證不足 不起訴 我隔天就拿罰單到監理站去銷罰單 監理站就回說要寫陳情異議書跟法院不起訴單據要寄回原單位開單警局銷單 事隔一個月 監理站回信說要我繳交罰款7800元 吊銷駕駛執照3年同時製開道安講習通知單 我的疑問是 法院都判我無罪了 為什麼我還要繳罰款 吊銷駕照3年 這問題是錯在哪???我很疑惑 我低收入戶工作需要駕照 被吊銷了我怎麼工作 妻小怎麼生活 煩請律師們幫我解疑惑 謝謝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刑罰優先,但處罰目的不相同之行政罰仍然可以裁處。不起訴處分後,裁處機關仍然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 若不服裁決之罰鍰及吊銷駕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於收受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昨天收到松山交通分隊通知書,肇事日期6/14日8:43分,要我們7/3晚上到案,早上打電話承辦警員,他說有人報案說我們弄到他摩托車肇事逃逸,要我們去說明,我們可否早點去了解,他說不行,只能照規定時間,今天去找里長調監視器,里長要我們去派出所調,我打電話去問說可以調,去派出所後警員打去交通分隊說可以去看,沒一會兒對方又打來說監視器已為證物,不能看,一定要等到7/3那天才給看,現有問題如下:1我們真的無法調監視器嗎?2如果是停車時移動一下他的摩托車,他就可以告我們肇事逃逸嗎?目前無法知道確切狀況,很可能是摩托車在占車位,我們稍稍移動他就提告,就像我們停車時會挪動一下別人車那樣,不是故意,也不知道會有這麼嚴重,因為沒有碰過這種情況,想先了解,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先對該車主提告,車主之說詞顯難以令人相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逃逸之犯罪成立,除有肇事逃逸之行為之外,尚需有肇事逃逸之犯罪故意,若您根本沒有注意到對方有發生車禍之情形,不會有肇事逃逸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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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乙發生車禍是甲乙的問題,與您無關,您應主張您根本不知道甲乙發生車禍是為什麼,您完全沒有與甲或乙擦撞,亦不知情甲乙之車禍情形,與您完全沒有關係,不要講太多,也不要想太多,與您有無過失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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