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小弟目前遇到的狀況
我跟前妻已離婚三年,育有一女,離婚小孩的扶養權跟監護權在女方
離婚後一年,我與前妻有重修舊好,感情穩定,目前也打算再申請公證結婚
過年前妻有懷孕,我們有商量要生下小孩,並且結婚
但是女方的母親不同意,硬要前妻拿小孩,並且要前妻跟我說
除非我簽下1000萬本票外加我父母當保證人,才肯把前妻與女兒在歸到我的名下,否則他就要帶前妻拿掉小孩(這個上禮拜一已經發生,小孩也已拿掉)
之後女方的母親也限制前妻出門,前妻要出門還會被他的家人攔阻,
這星期六中午前妻偷偷跑出來找我,說小孩子被他母親拿水管打,
原因是因為小孩子把全家人手機泡到水裡,還把手機藏起來,
女方的母親氣不過拿水管抽打孩子,前妻上前維護也是被打的身上都是傷
然後還是講要我簽1000萬本票,說這是給他女兒保障,
之後我隨著前妻回到他家(我只有在門外),我說我要看小孩(基於孩子被打的心情,我只能什麼都不管就去探視小孩)
結果女方家5人其中兩人(小孩舅媽與沒有任何關係的乾爹),看見小孩子哭著抱我,居然不管孩子會不會痛硬拉扯小孩回到屋內,然後全家人就開始罵我(情急之下沒有帶錄音筆出門)
然後女方母親還嗆我說,孩子你都不要,扶養權監護權你也不要,你憑什麼來看小孩,你有什麼探視權?
然後前妻要我先離開,他跟他媽媽談,結果我下樓,沒多久救護車就來,
是女方母親氣到昏倒送醫,前妻有偷偷跑來跟我說他哥哥有動手打他,
然後到了晚上7點多,前妻又打電話來說,他媽媽從1000萬降到50萬,
簽下50萬本票他就讓前妻跟我走,但是不包括小孩!!!!
還跟我說要走法律就來,怎樣怎樣的,大致上經過是這樣
所以小弟想問的問題如下
1.關於女方家人限制前妻行動(不能踏出家門口)是否犯了妨害自由罪?
是不是只能由前妻自己本人才能夠提告?
2.小弟跟前妻是協議離婚沒有法律判決,小弟是否有探視權?
如果女方家人因而從此不再讓我探視小孩,小弟又能如何處裡?
3.據我所知,女方家人都會打小孩,如果合理管教我是能接受,
但是居然對一個5歲小孩都能拿水管打成傷(女方母親有喝酒習慣),作為父親的我,
是否能帶小孩去驗傷,並且爭取監護權與扶養權?
如果我要帶小孩去驗傷,女方家人又阻擋怎麼辦?我只想蒐證,不想小孩子總是被打成這樣
※註名一下
前妻的母親從事非法行業,顧"賭間",還另外有陪酒性交易之類的行業
他跟我說小孩都他在養怎樣,在法律上他應該屬於失業!
前妻也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所以這方面想請教法官是否會考慮這點因素?
小弟則是每個月拿給前妻6000-10000不等
(沒有匯款步驟,因為這兩年他們母女兩都在我身邊)
4.另外針對女方母親要我簽1000萬本票,我的父母也需要當保證人,才肯讓我帶回小孩,才肯讓他女兒跟我去辦公證結婚,我是否能對他母親提告恐嚇或是脅迫? (前妻有把他媽媽說的話傳簡訊給我,我有留著)
5.目前以我前妻的狀況(限制出門以及出門有可能就會被打),我能夠幫前妻請求社會局或是就近的警察局申請保護嗎?因為前妻的哥哥有對他動手!
前妻有告知我很想離開家裡,小孩子在情緒上也顯的很驚慌(在之前我就曾經注意到小孩有點自閉傾向),我跟前妻都是成年人了,應該都有自主權可以決定自己是否可以做哪些事情,所以想請教怎麼樣才能夠幫幫我這很無助的父親...

原則上您與前妻都是成年人,小孩子的親權本來就是由您與您前妻行使,您前妻的家人並無權過問。
依您所描述內容,前妻家人限制前妻行動自由確實會構成妨害自由罪。因前妻為被害人,所以可由前妻提起告訴,或者由您擔任告發人。原則上協議離婚的話會就探視權的部分為協議。但您與前妻當初離婚時似未就此為約定,所以依法仍應有探視權,前妻家人亦無權阻止。若有毆打小孩之行為,建議得帶小孩驗傷,再考慮是否對前妻家人提起傷害告訴,由小孩擔任告訴人,您擔任代理人。恐嚇或脅迫較難成立,因此部分您仍有選擇餘地。但相對來說您也不受前妻母親提出的條件拘束,前妻與您公證結婚亦無須前妻母親同意。此部分可由您先行向警局報案,但申請保護令仍要由您前妻申請。


2011年10月我因被k頭部造成輕傷 經過驗傷報案程序 於11月中台中地方法院傳喚我和被告到詢問庭問話 2012年1月31日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的(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決書)
內容大致提到1.被告和告訴人指訴情節大致相符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3.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後面有一段當事人注意事項:
1.本件係依據刑事訴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告訴人等出 庭 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2.大義是說如達成和解可以回告訴
3.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請問一下如果我沒有向簡易庭遞書狀這案件是不是到此結束?或者我能向被告請求補償嗎?
再問有人有書狀的格式嗎?

各位知識達人們您好:
我想請教家暴=保護令相關事件,不過內容真的很長,煩請楊岡儒律師有時間的話,幫我完整看完以下的內容。
再今年1月24號晚上12點半發生的,因為先前知道我老婆在當天晚上七點半就會提早下班了,而我準備好等他一回到家,就帶他回娘家,不過這點我也有錯。
因為我沒有事先告知她,所以他也不知情,也因此他下班後就直接跑去逛街逛到晚上11點半才回家,而在七點半跟11點半過程中,我已經打了20幾通電話給他,不過我老婆就是不想接,可能怕被我罵之類的,所以就索性的不接我電話。
所以當她晚上11點半回家時,我就已經在樓下等候他了,那時我非常的生氣,他一回家我就開口說,妳現在還知道要回家哦,都幾點了啊?妳這麼愛逛街,沒關係那好,妳現在就再給我出去逛,因為當時我的口氣的確滿兇的。
可是那也是我很擔心我老婆的安危,過程中打了無數次電話也不接,害我擔心說,會不會發生什麼意外了,所以當我確定說他的確是跑出去玩,也是因為怕我罵才不肯接我的電話。
所以我才會很生氣的趕她出門。之所以會趕她出去,也是想要給他一點點的懲罰,等她走了幾分鐘後,我就會把她帶回家了,畢竟他明天剛好有休假,而且我早已把明天休假的行程也規畫好了,所以不能耽擱太晚,以免早上爬不起來。
而當時我老婆知道我在氣頭上,所以她也就這樣當我的面走出去,不過由於當晚時間已經接近了晚上12點10分了,我又不放心說讓我老婆自行在外面走,因此我就沿路一直跟隨她,直到她走到將近15分鐘的路程,回頭問我說我幹嘛一直跟這她。
當時我還在氣頭上,我回他一句"我不會讓妳想要幹嘛就幹嘛"這句,因此我老婆誤會我以為要對她動粗,所以他就跑到派出所報案了,而且唷,我老婆當前腳一進派出所時,我後腳也跟上,警察第一句話就問我老婆是不是要報家暴案,沒想到我老婆居然也回答是,我的天那,真的是有理也說不清了,因為警察跟我說,既然你老婆報的是家暴案,那你就不能在警局裡面,所以把我請到外頭去等候。
我想聲明的就是,我老婆她原本可能啦,就沒打算要報什麼家暴案之類的,她只想報警說,我可能要對她動粗又或者說我老公半夜不肯讓我回家之類的案件。
結果我在外頭等了將近兩個多小時,後來受理報案的員警就出來跟我講說,我老婆報的是家暴案,所以他已經請社工人員帶她去安置所了,聽了實在超不可思議的。
我跟我老婆已經結婚八年多了,我承認說在新婚的那兩年內,我曾經有出手打過我老婆兩次,不過當時因為不是很嚴重,而且過兩天兩夫妻又和好如初了,所以我老婆也沒去驗傷之類的。
之後的五年內,我已經完全改掉這種壞習慣了,不過吵架是避免的,而且吵架產生無理智的氣話出來,所以我老婆就認為說,我是在恐嚇她之類的。唉...
最終我想請教一下,此案件我老婆報的家暴保護令成功機率有多少呢??
法官會不會因此就判我跟她離婚呢??
因為我真的很想挽回我老婆,從初二晚上就被社工帶走,直到今天29號都沒任何消息,實在很擔心我老婆會想不開,因此向社工申請離婚訴訟之類的。
PS:我老婆是大陸人,去年底才剛拿到台灣的身分證。

從對面馬路闖越雙黃線的歐巴桑
事後去醫院看他,她右手跟右腳骨折
------跟他溝通後-----
他說在很遠就看到我弟來,不知他騎這麼快
也一口咬定全是我弟的過錯,還說我父母沒把我弟教好
雙方就態度不好了.....
做初步肇事分析時她說他走到人行道上,然後我弟在人行道上撞到他
還說我弟撞到他以後他飛了一圈,還壓過去他身體,然後我弟騎車跑掉才滑倒
處理的警察也到庭,也說筆錄前後不一
但他說是警察恐嚇她她才哪樣說 (= ="
?審問他前面有斑馬線怎不走,
她說住了30幾年習慣直接走過馬路
連聽審都說怎會這樣說話
----------------------初步分析判驗出來後---------------
驚人的事發生~
初步分析阿婆:100公尺內有斑馬線,且未注意左右來車,深夜的雨天情況下
穿越雙黃線為肇事主因
我弟: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過了1X天----------------------
阿婆申請調解委員會
一開口就說他做美髮一個月賺9萬要休息半年,加上7間的醫藥費
跟精神賠償一共70萬 不+強制險
也找來從沒看過的目擊證人2名,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也沒回答車禍時有無親眼看到
還找來聽都沒聽過立委,私底跑來跟我們說這樣很划算了
這分明是想說當中樂透一樣.要狠敲一筆
-------完------
想請問有這方面知識的網友,這官司是一定會告了
1. 我弟有驗傷單,且初步分析也對我方有利的情況下(肇事次因)
大約有幾成的勝率?
2. 對方可能會告傷害,但如果對方在最後期限內告我們,收到存證信涵時
也來不及告對方是嗎?
3. 對方找來的目擊證人,要怎麼證明她們有無親眼看到
在沒辦法證明的狀況下,法官是否會採信她們的說法?
4.我弟的發生車禍時完全沒有路人靠近
警察到場時也可證明現場只有我弟跟阿婆,報警跟911也是我弟
這樣是否可提出偽證給對方知難而退?
4.這狀況下民庭跟刑庭都會雙贏嗎?
P.S
9月27號發生
路上無監視器
對方5X歲


2011年12月25號晚上20:30左右
在台北市大同區堤外便道從板橋往市民大道方向,延平疏散門內停等紅綠燈。後方機車突然爆衝,往我車尾撞來,當時事發突然,雙手緊扣煞車,兩腳有用力撐地,車子往左傾斜。
我把車子扶好後, 對方有兩個人,撞到我的人下車道歉說煞車不及車子爆衝等等。因為被撞那一下,左腰有扭到,我很痛都沒辦法開口。等比較可以適應腰痛,才開口跟他說車子如果有損傷要他協助賠償還有我的醫藥費,當時並沒有採取報警這個措施,看對方很誠懇一直道歉也承諾會負責到底,跟他要了電話記下他車牌就讓對方先去修車,因為他提到煞車有問題。
當下對方有問我有沒有受傷,我一直說我很痛。他一再確認我也是一直說腰痛,後來說要協助我就醫,我說好,哪裡有醫院之類的。結果他隨行的朋友一直說先修車子,這樣子沒辦法騎,也危險之類的,所以他們就離開現場。
當晚就撥電話想約他談賠償問題跟醫藥費,結果從晚上打到隔天早上都是轉入語音信箱,後來我跟先生商量決定報警處理先求自保。12/26去醫院驗傷再去交通大隊到事發現場備案,後又到警局偵查隊做筆錄。這期間我跟先生也有輪流打給事主,但是一直都沒有回應轉入語音信箱。
一直到1/3對方手機終於有回應,對方說手機有問題才會這樣子,他沒有意思想要躲避責任。我約他說希望可以和解,因為不想互相鬧上法庭,這樣也不好我也很誠心想說不想害人家背上"公共危險"和"肇事逃逸"。
後來連續兩天都再談和解金的部分,我要求賠償金8千,包含請假三天被扣的薪水,請一天要扣三天,薪水被扣九天((一天扣一千元我被扣九千))我要求他負責三天其餘六天我自行吸收,驗傷1000跟跑中醫院20次3000元,機車被撞損的地方有三處,比較嚴重是擋泥板左側整個碎裂修理800元,所以只打算要擋泥板的費用。
談到賠償金對方一改態度,很不高興的說""我有證人事發當時我朋友在場,你都可以自行騎機車離開,那你就是沒事情。沒事情就沒醫藥費這種事,車子可以騎阿,那也就是說沒有車子維修費這種事情。我現在有證人不怕你去告,反正我的證人出庭說沒撞到你,是你自已雷纏,那就是說是你自已的問題阿,既然是你自已的問題,你怎麼可以全賴在我頭上?就因為我在你機車後面很輕的碰到你一下,你就抓我當替死鬼ㄚ?""
我說""當時你也沒看過我的車子,也沒協助我就醫,一直趕著要去處理車子,你自已也說會負責什麼的,現在又推得一乾二淨??""
他又說""不是說就是你自已的問題嗎??我沒碰到妳的車子,就很輕很輕的輕輕摸到那樣的碰了一下阿!怎又是我撞的??你們不可以這樣子,自已有問題就全賴在我這個路過的騎士!""
後來我先生找他談,理賠金額方面我們可以降到四千,他也一直提醒我們,他們有證人,可以證明事發過程,全都是因為我自已騎車不慎,自已有問題。先生跟他們談了很久,對方完全說不是他做的!只要講到對方理虧的部分,他就強調""老子有人證啦,不是老子幹的!""
就這樣,現在跟先生討論是說。
第一。我們要跟這種無賴打官司,這樣子勝算有多少??如果要告對方我們應該要怎麼做才好??因為我沒有人證也沒立刻報警處理,事發當時那個地方也沒有多少車子經過,現場沒有監視器之類的。對方也說要反過來告我""誣賴他"陷害他",這樣子告下去,失敗後,變成我有事。
對方現在有朋友當證人,證詞對我們很不利!整個案件以"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起訴他。
第二。先生認為不想為了一個無賴打官司就因為區區的幾千元。車禍我沒出大事只是小小的腰部挫傷,可以算是老天爺有幫助我,讓我逃過大劫。先生有意思要撤銷告訴,因為他擔心對方耍賤招 ,到時候要討公道變成我被法官認定有誣賴什麼的,會去坐牢還要賠償對方。
所以現在我們是拿不定主意。因為商量不出提告對方,又可以自保的方案。想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可以提供一些經驗或管道協助我們!
麻煩各位了~謝謝!

去年我被人打斷了左手...開刀後我左手裝了鋼板..在這期間對方並為來探視...之後還找人到我上班的地方找我..第一次開庭完走出地院還找人圍住我家人的車..說要私下和解...讓我好生氣
最近我們要調解了...我想請問除了我當初的醫療費和薪資外..因為我每月都要複診一直到骨頭完全...時間要多久醫生說最少也要一年...所謂的精神賠償部份有限制金額嗎??我家人是說要提80萬...這樣會太高嗎?我開刀費用為4159元....每次複診費為200元....一個月的薪資24000元....而且到時又要在開一次刀..我該怎麼向他求償?還有因為當時他是在打我朋友我向前推開他才造成衝突的...而他也告我傷害....他只有擦傷而已但兩個禮拜後衛生所也有幫他開驗傷單....如果到時調解不成我告他的話勝算大嗎??

我在下班途中被疑似喝酒醉的1男(駕駛)1女(100/11/25 17:10)
這2人說我在路上辱罵他們於是騎機車把我攔下
男的約40多歲180CM左右
女的約40多歲160CM左右
我(男)31歲167CM左右
接下來不等我解釋就直接把我從機車上面拉下毆打
女的動手把我的安全帽扯下後救往我的左邊頭部砸下去
男的也動手毆打我好幾拳
我在受到攻擊後也往對方動手回擊
女的還從手提包中拿出剪指甲用的剪刀劃傷了我的右手臂內側
怒氣未消下又從機車腳踏板拿起60CM左右的鋤草刀
左手拿著鋤草刀朝我右頸部砍下,不過只有被刀柄處砍到
附近的店家報警後約10-15分左右,4輛警車與1輛救護車到達現場
一名警員下車時有看到男的手持鋤草刀站在現場
男的還與警員嗆聲並拒絕酒測
最後我坐上救護車送醫,他們2個被帶回分局
醫生確定不用住院後回分局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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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要當天提出殺人未遂等多項告訴
承辦警員則是建議改日再提出告訴會比較恰當(當日提出雙方都依現行犯移送)
1男1女看起來沒有正當職業,而且疑似有毒品傷害等前科
我有正當的工作與住所,所以要求承辦警員由他代轉給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
該名承辦警員也口頭回答可以
我在案發後1星期內打電話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不了了之
案發後1個月親自去分局提出調解申請,結果也是不了了之
我知道跑法院不輕鬆,可是我不想輕易饒過對方
畢竟我莫名其妙被毆打,眼鏡與機車都有毀損,身體也多處擦傷
可是面對警方消極的態度我實在不想這樣消極應對
我目前比較傾向在6個月告訴期的最後幾天提出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妨礙自由,妨礙名譽
請問各位我該準備哪些東西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萬一真的上法院有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呢?


DEAR RABBIT
針對您所提問後續提起告訴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首先,案件在提起告訴後會由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程序,待相關犯罪事實或證據調查告一個段落後,檢察官會以偵查所得之資料予以起訴(起訴書)或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
分書)。起訴後才會由法官進行後續的審理。
在告訴以前建議你儘量地去搜集相關之證據,這樣會比較有利於案件事實之釐清。其次,因本案先前曾在警局做過筆錄,所以偵查中檢察官或多或少會就筆錄上所載的人事時
地物等進行瞭解和訊問。
最後,案件的進行過程和證述內容,原則上是依筆錄為準,所以在每次偵查庭結束後,會請到庭的關係人簽名確認筆錄內容,此時請務必確實看過筆錄並詳對記載內容,切勿
草率之下胡亂簽名造成筆錄內容和證述不符的狀況,以免產生日後難以主張權利的窘境。
另外,在告訴以外,您也可以提起自訴,直接由法院審理,不過自訴依法須由委任律師代理才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而且課予自訴人方面負擔全部的舉
證責任,一併說明,尚請注意。
以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後右轉之轉彎車,我方為機車慢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右後方,汽車與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訴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時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過了3天我才去醫院驗傷及報案作筆錄!
派出所承辦員警傳喚他兩次都沒去作筆錄!案子也於今天開了偵查庭!
我會和他起口角是因為他有些支出費用先是我刷卡付清,我只是要跟他
拿錢繳我的信用卡帳款!但他卻跟我要分手費而起了爭執!
因為他不是第一次動手傷害我,之前也有去驗傷但沒有提告!
現在我不想和他再糾纏不清,也不想因為訴訟再節外生枝!
請問12月29日開了第一次的偵查庭,檢察官也沒問我要不要和解之類的!
現在對方要和我和解,我不要求賠償金,只希望他不要再來找我麻煩
或是對我有任何的騷擾!
那和解書內容我該如何書寫?還有和解完我該如何撤銷告訴呢? 因已進入司法程序,可以去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嗎?

我是單親媽媽扶養兩名國小3年級跟1年級的小孩.
在100年10月5日12點一名女員工跟她男友吵架{她中午就有喝酒}
到了18:00她叫我請她喝酒跟吃飯{我也請幾名員工吃}
到了21:30我的男性友人來探視.又叫他買鹹酥雞跟紅酒
到了100年10月6日凌晨那名女員工在我家浴室門口跌倒.我起身走向她詢問.
那名女員工就開始毆打我.我就呼救男性友人聽見後趕緊把她拉開.帶到我家們口.因我被毆打到胸口害我呼吸有點困難.男性有人把我抱到我家門口後趕緊打電話報警跟聯絡119.那名員工趁男性有人不注意.又踢我拉我頭髮撞地板.
男性友人看見後趕緊把我抱1F等待救護車.
醫生驗傷後說有腦震盪還有多處挫傷.到現在無法騎機車{因為頭會暈眩跟頭痛}
100年10月6日中午11點那名女員工打電話說:老闆娘對不起我睡太晚.
我就回答:你知道昨天妳對我做了什麼事嗎?
那名員工回答:老闆娘你說錯了事100年10月6日凌晨3點多發生的事.
我就回答;那你不用來了.{我就掛上電話}
11:09分那名員工傳簡訊說那薪水那時候領.
過來到了100年10月9日她說19:30在派出所談和解
我的員工騎機車帶我去順便幫我旁聽.
那名女員工說 :我們是互毆.叫我要給她薪水跟紅包 .她說她的傷事你們看不見的.連工作都沒辦法.跟呼吸 .
我跟她說:我們法院見.
100年10月10日下午聽管理員說她從昨天就沒回來到15:30全身酒味才回來.
到了晚上19:00管理員打電話給我說她搬家了.{落跑}
我從發生事情那天的晚上我就跟她男友說了.{但是他們分手了}才得知他之前在酒店上班還有在新竹毆打人跟在這社區跟人吵架{都有報過警來處理}
但是他開 口必口反而要叫我拿更多~我又沒打她.
{害我現在沒辦法帶孩子上課下課.連工作也有問題}
100年10月10日有到警局提出要告她.才得知她跟我們大家說的年紀都是騙人的{跟我們說28歲.但是警局調出來得事1972年8月30日{真是傻眼}
我有人證跟驗傷單還有監視錄影路. 那天幾天我都有去警局說要備案.警察說叫我和解
12月21日我到法院傳單為什麼裡面寫說被告?
警察當時也沒開三聯單給我.
我到現在都無法騎機車~連家庭代工都出了問題
想找工作也沒辦法去.
生活都出現問題還被告. 我100年10月10日下午12:00提告那名員工傷害
怎麼現在的傳票裡面寫傷害是沒錯
但是怎麼寫我是被告?



有一天,我和朋友去高雄的愛河之心 散步
那時候傍晚10點左右,
我們走到一個地方,那有椅子有道路
沒啥特別,就是可以走
然後走著走著,我朋友不見了
結果是掉進一個大洞裡面
四四方方 裡面有很多水 顯然 應該是蓋子被偷了
剛好旁邊有警察臨檢 就請他們來幫忙
警察說那是蓄水池吧 因為隔壁有一模一樣的道路但裡面有水
拜託 誰會知道
這邊大洞外的道路 沒有告示牌 沒有封鎖也沒有圍欄
乾乾淨淨 連個水痕都沒有
而且高度只到腳踝 誰會想到 這是路 還是蓄水池?
沒多久 警察找來封鎖線跟救護車
而且當地 沒有路燈 有也是從遠方照明的
就連我們要拍照蒐證 也要靠手電筒 還有機車的前照燈來取光
而且在隔壁條才有的告示牌
水池危險 嚴禁奔跑 注意安全
隔天並驗傷 然後 在25日的自由時報
也刊登了新聞 遊客不慎掉入蓄水池
因為朋友的工作是電信的
常常在水溝裡、下水道 行走
雖然大部分只是擦傷 沒有骨折 沒有變白痴
但還是算小嚴重
而且傷孔在那種骯髒的環境下繼續工作
會惡化、潰爛
老闆要他在家修養 寧願少一個人手
也別多付一個人薪水 卻請到一個只能在旁邊嫌晃的人
之後收到開會通知
到場的是承辦人員 跟應該是負責愛河之心的包商之類的(他臉超臭)
一開始就批哩啪拉數落我們為什麼會走在蓄水池裡面?
就如我說的 有牌子?有圍欄?有水在裡面?有燈光照明?
天殺的誰都曉得有路就走 更何況對一個觀光客?
就算有告示牌 只寫著 嚴禁奔跑
有寫禁止進入?或是行人勿入?
況且 連警察都說了
『就連我家小朋友來,都會下去踢踢水』
對 小朋友都會下去踢水 只因為他夠低的水量 還有一點也沒有危險
如果今天掉下去的是小孩 那我們還找的到他嗎?
一個175公分的人都勾不著地耶!
他們要求 要有醫生開的證明上標示 休養的天數
我想 他們很明白
就算醫院開的證明 除了骨傷或動過手術類的
外傷是無法判斷如何休養的!
很明顯 除了醫藥費 他不負責 修養日期間的工作損失
他們會怕我們用無法工作來坑錢也是很合理
但是明知道這是醫院無法去衡量的事情 卻只給我們這條路去走
該怎麼辦呢?
就連醫生也告訴我們
修養天數 她們無法判斷 因為工作性質的不同而定
這部分應該由公司去衡量 而不是醫院報告
我們也想過 請公司開證明 薪資證明 諸如此類的
但是怕下一步 他們不採用
當時他就一直聲明 我們需要醫生的書面報告
就算我們今天全擦傷到體無完膚 他也是可以不理賠我們無法工作造成的損失
要如何提出更多的方法 才可以讓他們採用呢?


您好!!
由於媽媽多年來患有嚴重憂鬱症和其他一些病症,兩隔壁鄰居以訛傳訛說媽媽是神經病,11月中時鄰居知道媽媽在門口洗衣服故意走到
門前說有神經病住在這裡且徘迴不斷說了很多次,媽媽經不住刺激衝出去和她理論兩人吵了起來並動手,媽媽因而昏倒送醫並再次住進醫院院治療。
鄰居有做報警的動作(他們和警察關係很好)但是只有問發生甚麼事,本來想說算了不跟鄰居計較卻在昨天派出所找來說要我們12/8去警局作筆錄
說隔壁要告我們傷害,請問我們除了自備當天的錄影&媽媽的驗傷單&住院醫療紀錄還需要準備甚麼來反擊嗎?
因為他們愈來愈過分平時他們在晚上敲敲打打鋸撿回來的木頭,我們都忍了因為叫警察是他們的人說說就走了實際也未處理,而另一家鄰居則是賣
早餐的都約凌晨做麵團機器很吵,我們報警過也找村長調解卻都不歡而散,想不到他們2家現在一起來攻擊我們(隔壁說會幫作證)。
真的很無助也很無奈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較恰當呢!

您好!!
由於媽媽多年來患有嚴重憂鬱症和其他一些病症,兩隔壁鄰居以訛傳訛說媽媽是神經病,11月中時鄰居知道媽媽在門口洗衣服故意走到門前說有神經病住在這裡且徘迴不斷說了很多次,媽媽經不住刺激衝出去和她理論兩人吵了起來並動手,媽媽因而昏倒送醫並再次住進醫院院治療。
鄰居有做報警的動作(他們和警察關係很好)但是只有問發生甚麼事,本來想說算了不跟鄰居計較卻在昨天派出所找來說要我們12/8去警局作筆錄說隔壁要告我們傷害,請問我們除了自備當天的錄影&媽媽的驗傷單&住院醫療紀錄還需要準備甚麼來反擊嗎?
因為他們愈來愈過分平時他們在晚上敲敲打打鋸撿回來的木頭,我們都忍了因為叫警察是他們的人說說就走了實際也未處理,而另一家鄰居則是賣早餐的都約凌晨做麵團機器很吵,我們報警過也找村長調解卻都不歡而散,想不到他們2家現在一起來攻擊我們(隔壁說會幫作證)。
真的很無助也很無奈請問我們要如何應對較恰當呢!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他不是住我家樓下,而是別的地方,到了警察局就說是四樓的打他,還一口咬定是我,我根本沒有碰他~
原本想說他酒醒就應該沒事了,所以有血跡的衣服也丟了,也沒去驗傷(因為我爸爸也被他推倒也有擦傷),現在社區監視器也因為過了一星期沒有留檔,現在我應該如何做?
我們沒有打他,所以我也不可能找他和解,但是一些證據又沒有留著,怎麼辦?現在才去驗傷來的及嗎? 公司有一位脾氣較差,常與人衝突,對這種糾紛有經驗的保全告訴我,即使我強力主張沒有打他,但是法官不在現場,只會看證據,對方有提傷單,我的傷害罪就一定成立,只是判決輕或重的差別,但是若刑事成立,他就可以跟我求償....;因為我有在場,所以要告他誣告也難成立,只能叫我爸爸也告他傷害,再來併案和解~這樣做比較好嗎?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了 謝謝~


昨天(9/4)下午5點50分左右,我剛運動完返家,在樓梯間遭遇我叔叔(我父親的小弟);當時我正在開信箱拿信,被他從背後推擠,我跑出樓梯間,他也追出來,先以言語公然侮辱我(「幹你娘、老雞掰、臭雞掰、你娘老雞掰」),繼而拿手上的安全帽動手攻擊我的左手。
我從頭到尾沒有還手!
我的妹妹4樓聽到我們的聲音,大約在6點02分左右打電話報警,並且在06:04左右自四樓陽台以手機錄影做証,影片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叔叔以手上的安全帽攻擊我的頭部!
我的奶奶在我叔叔攻擊我後,約是6:07才從33號2樓到樓下問話。
大約在6時08分左右,第一位警員到達現場,6:10左右,警車來了兩位警員,一共三位,
在三位警員在場的情況下,6:12陳鴻利趁三位警員不注意,揮拳攻擊我的右臉!
6:13,第四位警員到達現場,
6:14救護車前來,送我至忠孝醫院驗傷。
我叔叔在警員的面前出手攻擊我,應該算是現行犯,但警員並未將他帶回警局偵訊!
且他在警員離開後,自行至醫院驗傷,可是我並未出手攻擊他,不知道他那來的傷?
在我驗完傷至警局做筆錄時,他打電話來警局,揚言如果我告他,他也要告我!
目前以我手上的証據(証人:我妹、証據:影片)來看,對我是有利的,影片中也沒有錄到我有任何的言語攻擊;但就怕他請我奶奶做偽証,說我這個做孫子的辱罵叔叔,導至我也被判公然侮辱!
想請教站上的律師們,能否給小弟一點建議?感激不盡!



跟對方有一個案子在爭訟中,這一天開完庭後,我走在對方前面,他突然從我背後將我向前推,接著就自己往後倒在地上,大聲喊叫說我打他,我起身後看著他說:你為什麼要推我?隨後我就看到他的友人正拿手機在拍攝。然後他起身隨他友人說要去告我傷害,最慘的是我當時只有一個人,沒有人可以幫我做證,而路人也都怕麻煩,不願幫我作證,讓我很苦惱。
現在檢察官僅憑一張醫生證明及一個證人就將我起訴,接下來想請教:
一、他友人當證人,但是在他按鈴申告時,他的友人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值班檢察官製作筆錄,而僅有去警察局及偵查檢察官製作筆錄,我可以排除這個證人出庭的資格嗎?
二、事發現場剛好沒有攝影機拍到,在這種情況下,證人的供詞會成為唯一證據嗎?該如何破解?
三、證人是對方的女朋友,有為他另案做過證,但不被採信,到時可以向法官主張證人有做不實證供的疑慮嗎?
四、證人的證詞在警訊時跟地檢署偵訊時有所不同,前後有矛盾,這樣證人的證詞仍會被採信嗎?
五、對方的驗傷單看起來像是診斷證明,而且只有日期沒有時間,這樣的驗傷單是成立的嗎?我是否可質疑這張驗傷單的真實性?
六、事發當日我的腳跟也有瘀血受傷,已開立驗傷單(就是有一個人形的那種),也提告了,他告我的部分都起訴了,而我對他提的傷害,檢察官至今還未開庭偵查,是因為我沒有其它證據,所以檢察官就不受理嗎?我有何申訴管道?我可以聲請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嗎?
非常感謝悉心的回答!

今年四月時,懷孕五個多月和小孩的父親起了爭執,
當中,他有開車撞我(有傷口),另外也有動手打我(未有傷口).
隔天,我有去驗傷,並取得驗傷單,醫生也幫我轉到家暴中心處理.
因為當時懷孕狀態所以沒有處理,目前已經生產完了.
想請問律師,
我未婚狀態,因孩子父親有叫我別檔車,問我確定是不是要擋車,我要是在擋車他就要開車撞我,
所以他就撞我下去了,事後他認為他沒有錯,是我自己擋車不離開所以他撞我是我活該.
在MSN對話紀錄中,也有放話對我說,下一次再擋他車,他就要撞死我,
撞死我大不了被關一關,幾年後又是一條好漢等等言語,
若是可以提出,請問流程該如何跑?
當天雖有路人看到他動手打我,但是事情過那麼久,我想也很難找到...
至於監視器畫面已經被刪除了,
男方的行車紀錄器應該也會有紀錄,但是我想他根本不會提供...
麻煩律師可以幫忙,謝謝

二、被訴傷害部分的答辯:本人與林怡如結婚已大約三年有餘.大約於兩年
半前因女方決定離婚因而帶著小孩回到娘家.不願與本人履行夫妻之義務.
中間多次請林怡如回家團圓.但女方始終不肯.於是本人這兩年半期間都是
多次於嘉義市及雲林縣水林鄉兩地往返帶小孩回嘉義市.但每次去都遭女
方多次惡意刁難及辱罵.人身攻擊等.女方的弟弟林豐正曾經恐嚇我要找人
打我不讓我離開水林.女方的媽媽劉秋燕也曾說要把小孩藏起來讓我找不
到.說什麼我沒資格看小孩.嫌我家窮又嫌我家不好等等之類人身攻擊.
我於今年6月5日下午兩點打電話給林怡如說要去載小孩.她口頭上答應
當我去到水林鄉大約3點半時.林怡如以及劉秋燕開始對我辱罵及人身攻
擊.不讓我把小孩帶走.說小孩是你要帶就帶的嗎?於是發生了口角.接著劉
秋燕拿起手機打電話給在二樓的林豐正叫他下來打我(因為當時是在一樓)
我見林豐正手上拿著鐵棍因心生懼怕.因此也回車上拿我的車用拐杖鎖.
此時林怡如拿照相機起來拍我拿拐杖鎖的過程.當我拿下來時突然旁邊衝
出一名他們的鄰居年大約45歲中等微胖身材.先是把我的拐杖鎖搶走.林
怡如及劉秋燕及在夥同鄰居一名共3人將我抓住.林豐正一棒從我頭上打
下.我當場頭破血流.我掙脫開來混亂中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們丟去.希
望可以停止他們對我繼續施加暴力行為.於是3人又在將我抓住.林豐正再
度拿起鐵棍欲往我頭上打要置我於死地.我因為用左手去檔導致我左手尺
骨閉鎖性骨折.開刀住院了3天.需休養4個月無法工作.之後4人又把我推
倒在地上繼續毆打我.因而導致我全身多處淤傷.因頭部遭受重擊也縫了好
幾針.造成腦震盪及頭部挫傷.當我起身時林豐正進到屋裡拿起手機打給朋
友準備叫朋友繼續來打我.我此時就趕快開車到水林分駐所報案.警員叫救
護車載我到北港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媽祖醫院)去治療及驗傷.
然後我就坐計程車回到水林分駐所製作筆錄及提起傷害告訴.隔天6月6
日去到陽明醫院看吳書榮骨科門診.當天下午約兩點因尺骨骨折進行鋼釘
固定之手術.共6/6-6/8住院了3天.(如附証1)又因頭部遭受強烈撞擊
因此在6/10看了腦神經的門診(如附證2)更因為事發後被打的陰影常常在
腦海出現導致失眠.憂慮再度被打及報復.又苦不能見到自己的小孩因而產
生焦慮及憂鬱(如附證3)均在本人心裡上有著莫大的痛苦.事發至今對方
不聞不問.毫無任何關心.甚至本人家屬要與他們談和解也不理不睬.行為
之惡劣.令人髮指.林怡如相繼對本人提起家暴保護令及傷害之告訴.家暴
保護令告訴已在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7/6上午10時50分已由馨股之法
官開庭審理完畢.因法官同情本人之處境.因而判決保護令給我並命林怡如
與其家屬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近及騷擾我.子女方面我一個月有兩次的探親
權.林怡如說本人有對她施以暴力行為.其實是在6/5當天因為推擠中場面
混亂導致她受傷.因此皆說本人對她施暴.實在有不妥之處.又因6/5當天
所發生之情事因情況特殊.在為了保護本人身體遭受不法之侵權.係屬正當
防衛.況我因受傷無法也失去了工作.家中剩我與母親相依為命.我乃是家
中經濟支柱.處境實為艱難.以上論述.望貴署察明以不起訴處份.還本人之
公道.實為感謝
以上是小弟寫給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的刑事答辯狀.開了2次偵查庭檢察官都叫我們去和解.第2次說叫對方賠我3萬6.然後就被案件打回調解委員會嘍.說如果沒和解案件回到他哪裡檢察官就兩邊都直接起訴傷害.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因為我要求要調查該鄰居的身份.檢察官不調查.結果被我投訴到法務部政風司跟雲林檢察長信箱.後來才打電話給我說要調查的.第1次跟第2次都我們和解就對了.因為對方是2個受傷告我.大概是頭部挫傷淤傷腦震盪等等的.我是1個告他們全部.我的傷是腹部及背部淤傷.頭部挫傷及左手尺骨骨折.宜休養4個月.請問是和解好3萬6拿一拿?還是直接告下去.如果直接告的話會不會兩邊都被判刑.我大概多久.對方大概多久.那民事雙方都可求償.那民事大概又會判我賠它們多少.它們要賠我多少.我有工作薪資證明加診斷書說宜休養4個月.檢察官又說老婆跟它媽媽不起訴.開偵查庭有口頭上講說不起訴.鄰居的身份他會繼續調查.為什麼它們兩個會不起訴?
以上謝謝專業律師請回答.

您好,我於8.23日在復興鄉高義村附近被一台摩托車尾隨
上面載著兩個原住民青年,一路上不斷對我逼車造成我好幾
次差點撞上會車的砂石車或自小客車(台七線路很小條)
一路上挑釁了約30分鐘 他們一開始問我有沒有帶打火機
我說我不抽煙,接著騎車的少年就叫我在路邊停車(我被逼了30分鐘)
所以我就停在旁邊(約台七線25公里處)接著騎車少年一句話都沒說
就拿石塊往我頭上敲下去,幸好當時有戴安全帽,接著發現我沒怎樣
又繼續敲直到把我擋風片給敲掉,接著又用腳踹我,我並不認識對方
一路上我也無任何挑釁動作、超車等等,目前已經報案了,不過派出所
警方說那山上大多為一些遊手好閒的少年,告了他們也沒用,也找不到
他們的人(意思就是叫我不了了之)所以我是跑回山下才報案的,有辦法
避免員警這種心態嗎?還有對方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傷害了吧?(我有
去公立醫院驗傷了)關於拿石塊直接敲我頭部是否已經構成蓄意殺人?
還有我那時候看少年眼神飄忽不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驗尿呢?還
有哪些可以提出告訴的 麻煩解答 以防以後再有人在北橫遭受攻擊!
感謝不盡!!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做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但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發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昨天下班17:40時,我機車直行被對方汽車右轉撞到,
我的機車正左方,後座腳踏的地方被撞,
他汽車前方右角保險桿撞到我。
路口沒有紅綠燈,警察有提醒對方要跟車行聯絡,
對方說沒關係,車行他認識。
我當下沒發現有受傷,所以跟警察說沒受傷。
但是回到家才發現右頸跟左手拇指會痛,
左膝右下方有擦傷。
紅單拿了警察走了之後,牽去修車,
對方表示說他沒錢幫我修,我問他有沒有保險,他說沒有,
因此我懷疑他是跟認識的車行沒寫合約就直接開出來。
如果說互相都有保險,請保險公司去處理的話一切都好講,
現在對方就是一付沒保險,自己又不想出錢幫我修的態度,
請問我應該怎麼處理?
昨天有去警局問了一下,說是有受傷才能轉刑事案件處理,
現在我再去醫院驗傷來得及嗎?
雖然只是1千多元,但我收入本來就不高,又要負擔家計,
不太想被撞還要自己花錢修車...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前女友與我有些爭吵,因她在5月份時騷擾我的家人父母親,由於父母身體不好,我也多次警告過她,請她不要再騷擾他們,事後她打電話給她母親大喊我父親的電話號碼給她母親,說我軟禁她要叫我父親去救她,於是我做錯了一件事情,我的理智線無法控制住我的情緒,完完全全的爆發開來,在短短三十秒的時間,我毆打了她三拳,導致她的右眼右上方有瘀青腫脹,以及左臉頰瘀青腫脹,當時還有掐住她的脖子處,事後我非常的懊悔,買了藥幫她塗抹受傷處,以及消炎止痛的葯給他服用,她一開始也跟我講她不會告我,但是發生事情後第三天,她在她母親及好友的帶領之下去醫院驗傷,然後再跑到警察局提告傷害,目前已經經過了快兩個禮拜的時間了,她不回簡訊,也不想與我和解,我已經提出最高的誠意了!請問這樣的我會被判多久,會被判到重傷害嗎?
我跟她交往一年,她在最後的一個月,幾乎每天騷擾我的家人,我基於想保護家人的身體,做了這件傻事,這樣講法官會採性嗎?
我還有去看精神科的病例診斷書,近期的大約看了半年左右,但是我五年前就有看過了!
這樣對我有幫助嗎?
還有她目前使用我送給她的手機,但是他有從事不良犯法的行為,這樣我是否可以告她侵占,因為手機內碼是我的,我怕被她牽扯關連到,我也傳簡訊給他,請她在民國幾年以前立即歸還,如無歸還我將提告侵占,這樣會成立嗎?這樣有構成恐嚇嗎?

回覆 ben 的發言內容:
我在5/26日時毆打我的前女友!
事發原因如下: 在當天傍晚時分, ... (恕刪)
你好
首先,縱使法官採信你想要保護家人的說法,仍然不會免除你的刑責,因為法律原則上是禁止自力救濟的。你的說法頂多讓法官會考量你是激於義憤,然後對你從輕量刑。另外,你的精神病病史,並無法證明你行為當時,人是心神喪失的,這些都是要經過鑑定。
既然手機是你給他了,你就已經喪失處分權了,他不還你手機,並沒有觸法。不過,你的擔心也是有理,所以並不會構成恐嚇。不過,據我所知你手機都送給他了,代表連手機內碼都給他啦,「手機內碼」只是這隻手機的身份證號碼,你手機都給他了,怎麼還會有保留手機內碼的可能呢?
以上

一、車禍發生日期:
大概1個月內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開車 無受傷
我方有保強制險吧 聽說死的那個可領一百六十萬
五、事實經過:
就是我方開車載妻兒 準備回家 速度約40正常行駛下 在綠燈情況下
右後車門{休旅車}被闖紅燈的機車撞上 機車騎多快不知道 只知道被撞就下車
我方有行車記錄器 但可能因撞的太大力 撞到後的的影像沒錄到
速限50 行車記錄器看起來應該40左右
後來法院有調那路口有一個店家的影片 不太清楚
有看到機車是從橫的出來 也就是說 我們行車記錄器確定我們是綠燈的話
{因現場只看到一頂 且是好的無壞}
如果像我說的這樣子 須要賠錢嗎 或有什麼責任嗎
六、問題:
1.現在我朋友就很雖阿 新車被撞 還死人 人家都死人了 也不好意思叫它們賠車 認倒楣
重點是死者家屬一直讓我們覺得 我們害死它們的兒子就是不對
它兒子只是闖紅燈無照 那些都小事罰錢而已 別人無照闖紅燈被抓只是罰錢我卻沒了兒子
且一直放話說開車的沒誠意 一直以它們是對的姿態來跟開車橋 看在它們死了個兒子也\
都隨便它們了
現在問題就是
開車的想知道它會不會被判賠
或是幾分之幾責任
因為它沒啥錢 雖然看起來它對 但法官都會偏弱者那邊
它怕到時雖小要賠錢或被關就雖小了
被撞 還新車 找不到人賠 如果還判賠 或被關就真的雖死了
請專業的大大們幫它解惑一下 謝謝
還有那些該注意捏 謝謝唷 麻煩回答 謝謝
刑事是否構成罪責,主要是看你有沒有故意過失,就道路使用人而言,我們都相信每一個人都會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及燈光號誌,綠燈行、紅燈停,開車時也不用隨時擔心有人會逆向行駛或行人突然橫越快車道,就法院判決,大都同意道路使用人在面對他人違反交通規則時,可以主張信賴原則,除非行為人很明顯的可以注意,也有足夠反應時間能夠採取防免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卻故意或輕率的不採取,這時法院才會課予行為人刑事責任。
就這個案件來看,傷者、亡者若是經確認闖紅燈,且是橫撞小客車肇事,對於遵守交通規則的道路使用人而言,其既不能預見事故的發生,而能為防免措施,顯然欠缺期待可能性,自不能課予刑事過失致死及致重傷的責任。06/24的聯合晚報頭條,有一個貨車司機撞死騎單車的婦人,檢察官予以不起訴的報導,其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作為參考。
至於民事部分,你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既沒有故意過失,自然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也就沒有損害賠償的責任。
面對訴訟時,刑事上可主張信賴原則及欠缺預見、期待可能性,並可將上開報紙作為答辯佐證,檢察官及法院應會了解你的主張。民事部分除了主張無過失、無責任外,也可備位主張傷者、亡者亦與有過失,即法院如認為我方亦有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時,因傷者、亡者對損害的發生、擴大具有重大過失,故亦請求法院減免,甚至免除我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請教法律專家
請教目前能幫的上忙有哪些呢
被告: 朋友父親(60歲) 屆臨退休之際 無端捲入這無妄之災
原告: 僅鄰一線之隔的40年老鄰居
隨後女童母親分別帶女童前往驗傷 (第一家 : 無 第二家:下體有許多異物)
因熟稔對方家中事宜 在被告員工出遊期間
向警方報案 警方前往抓人以為被告潛逃
案發時間經過
1. 5/8(日)母親節
2. 5/23-5/27員工旅遊
3. 5/25-5/29 公司員工旅遊
旅遊期間原告去報案
6. 6/9抗告失敗延押
目擊證人也都是原告自家人
質疑點
1. 日前6/5 本人親眼目睹 案發後妹妹仍多次探頭看被告家中
女童仍在被告家門外騎腳踏車 吹笛子 心情絲毫沒有恐懼感 (很可疑)
2. 女童雖已小學四年級 目前仍為家中父親幫忙洗澡
以前在學校有偷竊紀錄 去年也有看精神科的病歷(據朋友家人說 但無強力實證)
3. 原告握有被告家中鑰匙 該女童三不五時就常跑到被告家中玩
趁被告毫無心防下 設計這場陰謀 背後的原因真的令人想不透
受過冤枉的人就知道有多麼的難受,甚至有人因為被冤枉而自殺。
待在裡面多一天 對老人家是一種精神折磨 實在不忍心
由於朋友父親是個善良的阿伯…希望能盡最大力量給予幫忙


房子是外公的 有兩戶
小舅媽(小舅舅為警員已車禍身故):三個表妹一個小表弟
外公:外婆 我
因小舅媽本身有強迫症會一直用水
在家只會歇斯底里折磨阿公阿媽
現有的打雜工也是小舅舅同事可憐還有四個小孩要養給她的工作
但是小孩的學費卻都是二舅出
三表妹(15歲)現在也有樣學樣跑出去跟人鬼混
都不去上課已經中輟然後換了四間國中
上次阿公不讓她出去還動手把阿公打到淤青(有驗傷)
警察來也只說這沒犯罪沒辦法抓
一個80幾歲的老人手被打到淤青了還沒犯罪!?
請問
1.三表妹這樣出去好幾天不回家可以報警嗎
一定要監護人才能報警?
2.可以把她跟三表妹2人的東西丟出去不讓她們進來嗎
如果她們要強行進入破壞門窗可以報警處理嗎
其實警察來也都是勸和
但這種折磨不是字面上可以看得出來
請告訴我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她們搬離這個家

原告徐先生於民國96年六月19日開車帶家人由大雅路往台中市行駛到北平路口機車格後方停紅綠燈無緣無故遭台中客運從後方推撞以致連人帶車飛過北平路十字路口車後方全毀家人受驚嚇和受傷隨即送醫報警處理
原告隨即把車送到豐田汽車維修廠進行評估估價單傳真給對方和保險公司經過幾次協調對方都把責任推給保險公司置之而不理而保險公司說車子的產值只有三萬元但維修費需二十二萬元難到對方一點責任和義務都沒有嗎難道我的車子原廠維修有錯嗎
我到地檢署告對方過失傷害也開了偵查庭後當庭就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驗傷單和其他資料當面交給檢察官一個月後行車事故鑑定委會來文告知我無肇事因素而對方變換車道時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為肇事原因
請問何時開庭起訴後續將如何處理麻煩告知謝謝?
補充
請問我們未開庭判決可以申請支付命令或申請假扣押嗎?
原文轉貼: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110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