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您的敘述,將公司3000元款項挪為己用的行為,可能成立業務上侵占罪。把公司款項占有己有的時候,就已經成立犯罪,縱使後來再歸還,謹是犯罪後態度良好,並無法解免犯罪成立。如果您想主張無罪的話,可以主張自己當時並沒有把公司款項占為己有的意圖,而只是先”借錢”來使用,並有不法所有意圖,依照以前情況,自己之後都有還錢給公司,來主張自己並無犯意。
(2) 如果被起訴了,業務上侵占罪的最低刑期是6個月有期徒刑;除非法院認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縱使處6個月有期徒刑嫌過重,才會減為不到6個月。至於您提到96年服刑完畢,至今已超過五年,並不會以累犯加重刑罰,也有機會緩刑。按照實務的處理方式,建議您應該和公司達成和解,才比較容易獲得輕判。
(參照刑法第47、59、74、336條第2項)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想請問一下,由於前幾天有三名刑警持搜索票來搜索我家,當場查獲毛重約21,89克淨重約19,89克的k他命10小包,我當場被送往海巡署作筆錄,因海巡署是監聽我一個藥頭朋友(A男)的電話,而我跟那藥頭朋友(A男)關係很好,聯絡很頻繁,所以我跟他聯絡的電話也都被監聽,所以我做筆錄得時候,刑警都認定我有跟這藥頭買毒品,但事實上沒有,我是透過這藥頭(A男)跟他一起去找他另外一個藥頭朋友(B男),但警方不相信所以當場作筆錄時我只好說我是跟我朋友這藥頭(A男)購買,我當天做完筆錄被移送至地檢署,當天就開偵訊停,檢察官問我筆錄是不是符合實情,我也說是,我自己個人認為,假如換一個方向想,我這種情況是不是等於我朋友(A男)去向別人購買然後在販賣於我,那我的問題是!!第一,k他命不超過20克的話是不是沒辦法判販賣,本人有吸食,驗尿結果雖不知道但一定驗的到,但我分裝承10小包所以怕法官不相信我是自己吸食,這種案件大概會怎麼判?(目前19歲)第二,這種案子會有前科嗎?目前我處於一個肇事逃逸的案件緩刑中,那這次的事件會不會對緩刑有影響呢?會被撤銷嗎?第三.我那藥頭朋友當天也有被抓,只是跟我被抓的時間點不同,那,假如說法院在開庭當天叫我那藥頭朋友出來對質?我該怎麼辦?他如果說他沒有販賣給我,反而指認我販賣給他或者當場說我也有在販賣?我戰的住腳嗎?這種情形需不需要找律師了?(我再做筆錄時,筆錄最後有一個 有沒有其他意見,我有說,我不希望與我那朋友出庭對質,因怕會遭到報復),那這樣法院開庭當天還會叫我那藥頭朋友出庭嗎?

事情經過是這樣,大概在3~4年前,我父親因為喝酒開車不小心去擦撞到他人(應該是只有汽車與汽車之間的擦撞),然後對方拿走我父親的身分證(沒有還)及要求簽下本票作為賠償金,當下沒報警應該是我父親曾有酒駕的前科可能拜託對方別報警而私下和解,到了最近家裡收到了類似強制執行的法院傳書,但我有幾個疑點:
1.這樣的本票在法律上算成立嗎?因為我父親當時只有一個人,對方大概2~3人,加上我父親喝酒神智不清及身分證被拿走,這樣算是脅迫所簽下的嗎?
2.在這3~4年之間對方都沒有來主動找我們討,而是直接變成現在收到法院的傳書,這樣我們還有什麼權利嗎?
3.這樣的情況感覺算是詐騙嗎?因為對方竟然能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拿出本票出來,這讓我們感覺很疑惑,而且事隔3.4年才來的這消息實在讓我們匪夷所思了。
4.因上述這些問題我們家應該採取怎樣處理方式?

怎麼辦?我的帳戶被騙去當人頭戶了><"現在變成警示戶...簡單說明我在今年2月中在網路上碰到一個人~他說在人力銀行看到我再找工作~要提供工作給我~結果我還相信他以為會是一個兼職的工作加減賺一點~誰知道帳戶還是被騙去盜用了><其實我本身有個工作再做~每個月都有薪水轉入郵局戶頭(雖然是時薪的賺的不多~但因住家裡所以個人開銷勉強過得去)我是在3/5公司發薪水時公司跟我說我帳戶匯款匯不進去~我就覺得很奇怪~後來想想不對才想到之前網路上那個人~我就趕快打去銀行報掛失帳簿(但來不及了~已列為警示戶)我有去警局報案做筆錄了(並提供列印出在網路上急時通跟對方的對話訊息給警方)~但好像還是被列為詐騙集團嫌疑犯~我超擔心的~做完筆錄到現在也快一個月了~可以告訴我接下來會怎樣嗎><?我真的會被關嗎?我不要啦...還是有其他懲處方式呢...我沒前科~根本沒必要為了那一點錢犯罪阿~而且我現在的公司說不能一直讓我領現金(這案子再不處理好~我可能工作就不保了~是要被逼到絕境嗎?被騙已經夠衰了~還要被當嫌疑犯~這樣不就有犯罪紀錄留下汙點了.....以後找工作不就更難了~那還活的了嗎><)而且若要打官司的話我真的沒錢可請律師阿><請告訴我該怎麼辦阿可以圓滿處理掉這件事情....急



各位大大好:小弟在前天透過論壇得知一個外送茶莊(媒介).加入了即時通跟媒介聊過得知他們有在外送小姐做S(性交易)及價錢.看過小姐得照片也問了小姐年齡18或19
小弟在前天約完一個後感覺不錯昨天又跟此媒介約了一個(伊莉論壇有照片資料證明(都進房妹妹就先收錢)4K2H2S但我做一次後送妹妹回去了
<p>照片上小姐18歲)就在完事後被刑事大隊抓了 原因是小姐未滿14歲..當時聽到我整個傻住</p>
<p>而我第一次約的那個小姐才16歲多&; 重點我都事先不知情; 我也有跟檢察官說明並附上伊莉論壇上資料照片及媒介做證我得知是有成年我才約 但妹妹現在一個16一個13</p>
<p>妹妹還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們未滿18但不知實際年齡 但性交易後聊天有跟我說到她其實才13 而我沒跟檢察官承認說她事後有說 ; 因為我當時很害怕不知該怎辦 我現在很後悔 我打算開偵查庭時跟檢查官認錯坦白 但我性交易前真的不知道(現在的女生化妝後真的看不出) 也不是想要約未滿的 只是單純想要嫖妓</p>
<p>是已經結束交易妹妹跟我說我才知道 我非常害怕但是已經發生了我後悔也來不及了要是事先早知道妹妹年齡打死我我都不敢碰 所以第一次做筆錄時才會說我完全不知情</p>
<p>我第一次上法庭我已經嚇傻了 我非常後悔也很難過 以後在也不敢了 我只要一想到我</p>
<p>要是進去關我爸爸媽媽老婆怎麼辦 (我是家裡唯一經濟來源) 我願意捐錢給社福團體</p>
<p>也願意每個星期都去當志工或是勞動好幾年來懲處 請問律師大人能否給小弟建議或是</p>
<p>有什麼要補充的 兩位妹妹在房裡都說有滿 但跟檢察官說我事前就知道她們未成年因為</p>
<p>我有問她們 我真的是事後才知道的 拜託律師大人可以給小弟一點實際建議 關於型法227條我已經知道請給我可能會被判多久以及最好的建議在下實在感激不盡 謝謝

(1) 和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觸犯成立刑法「與幼童性交罪」。而和14歲以上而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是成立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而如果是與16至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易,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之「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但是這些罪的前提,都是要有主觀上之故意才會成立。而據您所述因為您在交易時認為對方已經成年,建議您可以主張自己在性交易時,因為照片、化妝後的外貌成熟及對方表示已成年等原因,而不知道對方未成年。而且要成立以上罪名,需要在性行為時就知道對方未成年,如果事後才知道可能不會成立犯罪。但要注意,即使上述幾罪不成立,仍可能因為「違法性交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鍰。
(2) 刑法「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最輕是3年有期徒刑,原則上無法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動或緩起訴。至於和14歲以上而未滿16歲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之「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則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如果判2年以下,是可以緩刑,但無法易科罰金、易服勞動,只有判6個月以下才可以,或者僅能爭取緩起訴。所以建議您可主張不知道對方們尚未成年且無前科、有悔意,不然前面「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這個罪成立的話,坐牢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至於兒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則有緩刑、易科罰金、易服勞動或緩起訴之可能。但如果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兒少法「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這兩罪都不成立的話,雖然可免去刑罰,但仍可能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照刑法第41、42、74、227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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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因為刑度較高(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縱使認罪,除非能減到二年以下,否則是無法進行協商程序或是爭取緩刑。而「與14至16歲幼童性交罪」則還有可能進行協商程序或是爭取緩刑,所以,基本上,您當然不可能承認您知道對方是13歲少女的罪。
2.如果對方身高165, 體重約50,又有抽煙,刺青,又曾吸毒 又生過小孩,又有化妝,等情形,且在論壇上她的基本資料價錢及年齡都有刊登,而且仲介有以如此告知,您可以堅決主張因為對方外表成熟,且舉止不似未滿16歲的少女,再加上網路論壇上看到的年齡資料,所以事前和性交時根本不知對方未滿16歲。至於案件是由法官判決的,而非檢察官,能讓「法官」認為您是事後才知道對方未滿16歲比較重要。因為「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除非檢察官提出協商刑度為二年以下,而且給予緩刑,否則縱使認罪了,因為最輕仍是三年有期徒刑,入監服刑的機率還是很高。而且,就該條罪,還有強制治療的問題(其實至所謂治療,實務上的作法因為大多情形也是在監獄裡,所以跟關是沒兩樣的),所以就您的案件,建議妥善處置(如果有必要,建議請法律專業人員協助,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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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晚上朋友1帶著朋友2跑到我弟弟經營的機車行.要求在3/15機車維修消費金額25000中退還他們10000.當下我弟弟回絕此要求.當時3/10已有開估價單告知維修費用為25000.(此車光陽雷霆150前方大撞傷及車台前方幾乎全毀)朋友2也照著估價單一一核對之後同意復原維修.於3/15核對檢查全額附清牽走ㄌ.事隔1個月後4/23朋友1慫恿朋友2說機車維修費用太貴了.便兩人一同到店裡要求退還10000當下我弟回絕.便打電話報警.同時兩人又到左鄰右舍道我弟做人做生意不實有的沒的又說了一大堆.後說今天拿不到錢.沒給他滿意答案.要打電話找兄弟開槍鬧事砸店.讓店無法生存. (我們事情後報案以恐嚇提告4/23已有錄影錄音存證)
請問:
1.以上有構成那些罪名
2.朋友2(軍人身分)聽朋友1的話一同取財以何罪名審判
3.我需要在寄給雙方存證信函ㄇ? 4.寫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
5.朋友1有槍砲.恐嚇.吸毒.偷竊前科目前他在管束為啥還不用去關
6.以上提告勝算機率會多少
7.我還需要採證左鄰右舍聽到的胡言亂語嗎? 8.我可要求警方定點時間來巡查嗎? 以上問題謝謝大家請教幫忙回答

(1)針對4月21日晚上的行為:「進入店內機車行對您咆囂怒罵三字經」的行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在店外大聲的在左鄰右舍指涉做人做生意不實」的行為,可能成立誹謗罪。「走進來大聲咆囂要開槍砸店並烙下狠話,叫您要小心一點要開槍」的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2)針對4月23日晚上的行為:「到左鄰右舍道做人做生意不實」的行為,如果有指涉貶低名譽的具體事實,可能成立誹謗罪;若是未指涉具體事實的謾罵,則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說今天拿不到錢,沒給他滿意答案的話,要打電話找兄弟開槍鬧事砸店,讓店無法生存」的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恐嚇取財罪。
2.如果對方是以恐嚇的方式取財,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對方是現役軍人且觸犯恐嚇取財罪,還是會依軍事審判程序處理。
3.存證信函有保存證據、向對方表示意思等用途。依您的情況而言,寄存證信函的效果不大。
4.如果打算寫存證信函,內容要提到雙方的姓名、具體事實以及想表達的意思。掌握好人、事、時、地、物等要素即可。
5.依法而論,管束處分不代表一定要被關。
6.想要提告讓對方受處罰的話,要收集足夠的犯罪證據,因為法院必須依據犯罪證據才能定罪。
7.如果鄰居有聽到那些話,您可以請鄰居出庭作證,以便證明對方確實有妨害名譽的行為。
8.您可以向警察反映遭受騷擾的狀況,需要定期巡查以防止犯罪發生。但是您如果要求警察”必須”定期巡查,則要看您們當地的狀況是巡邏點設置的規定。
(參照刑法第305、309、310、346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0款)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我在去年的10月我有與人發生車禍
均機車對機車, 我從左後方擦撞到對方右後方
對方只是皮肉傷, 但醫院有疏失(因清瘡沒清乾淨)
倒至他的皮肉傷必需值皮, 產生許多應該不用付擔的費用
上了兩次調解均無法達成共識
我像被硬敲了竹槓, 因為醫療疏失的後果費用均由我支出
包含半年工作等等
第一次調解因為保險公司與我有認知上的差異
調解含保險18萬, 保險公司付10萬, 我八萬!
但因為認知差異問題上了第二次調解
對方卻將18萬要求我個人己付, 保險另計
所以談判不成, 今日我收到法院傳單!
問題一: 我收到的是刑事 過失傷害, 請問, 民事還沒開庭, 刑事案會在第一次開庭就宣判嗎?
問題二: 如果就此宣判, 那日後民事如果達成合解, 那刑事責任我是不是還是得執行或易科罰金?
問題三: 刑事問題能否會等到民事開庭後結果如何再來做宣判?
問題四: 刑事如果判緩刑, 那我還需要易科罰金嗎?
因為我覺得這種以刑逼民的方式, 太過可誤, 如果民事庭未開, 我就得背上前科, 且易科罰金後再加上民事訴訟的金額, 也許對我來說會比再調解還要高! 不划算!
懇請大大們幫我解答! 謝謝其車禍詳細內容, 我之前有題問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