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78條第1項(絕對撤銷假釋要件):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102年6月1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3條,已刪除單科拘役或罰金之規定,因此,如受保護管束人於假釋中違反前開規定,經判決有罪確定,即符合刑法第78條第1項絕對撤銷假釋要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朋友他酒駕,對方是一個70歲的阿伯,因為是阿伯他違規,紅燈右轉撞上我朋友後輪所以才發生車禍,最後那個阿伯過世了,最後因為我朋友酒駕,所以承擔所有刑事民事責任,他的保險公司賠了200萬,他又賠民事60萬,之候他先去當兵,退伍之後就有去工作,因為剛退伍有一個月的空窗期,但最後還是有找到工作,一個月還一萬給對方,之後因為對方的家屬一開始去刷簿子沒收到錢,我朋友也有事先知會對方說剛退伍沒有工作,等有工作一定會分期還錢,之後有工作就很穩定的每個月就有匯錢過去,但對方沒有固定去刷簿子,一直以為他沒有還錢,就已緩刑兩年起訴他,結果對方就說是因為我朋友都沒有打電話慰問,沒有匯錢都沒說,也沒有說明原因,因為這樣他就被送進去看守所,之後我朋友他媽媽就打電話給對方,得知才知道原來對方本來是因為刷不到錢才把他弄進去的,之後他沒去刷的錢,他媽媽去跟對方討回來,對方也沒有完全匯還,請問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申請交保或是易科罰金嗎,我朋友已經進去一個月了,還有機會上訴嗎?還是有機會假釋?還是一定要做滿兩年才可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先確認是否已判決確定,以及刑事判決主文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曹律師您好~
現在判決是這樣就是跟未滿14歲的這條被起訴.之前被告強制性交已經被打掉了.
事情經過是男女雙方約好在女生家附近見面.他們不是男女朋友.而男生事前不知道女生年齡.他們在車上可能感覺來了所以想做那件事情.可是到最後要進去時.女生喊痛.男生就停止了.事後那女生也自己走回家.可是隔沒多久男生就被警察通知說他被告強制性交跟什麼妨礙性自主的.第一次開庭被拘留2個月.交保後.有請法扶律師打官司.陸續開庭結果原本的強制性交那些都被一一破解了.因為女生證詞不一致.第二審法官判1年四個月.對方檢察官現在只針對未滿14歲這點對他提告.請問男生事前不知道女生年齡.因為外表也看不出來.以為女生高中生.女生有主動傳裸照給男生.他們還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對方一直不肯和解也不准男方去她們家.現在第三審有提起上訴.可是要寫上訴書還有如何跟法官請求罰金賠償.因為男生是單親爸爸.家裡還有爸爸媽媽.一家靠爸爸跟他賺錢.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魏律師您好
現在判決是這樣就是跟未滿14歲的這條被起訴.之前被告強制性交已經被打掉了.
事情經過是男女雙方約好在女生家附近見面.他們不是男女朋友.而男生事前不知道女生年齡.他們在車上可能感覺來了所以想做那件事情.可是到最後要進去時.女生喊痛.男生就停止了.事後那女生也自己走回家.可是隔沒多久男生就被警察通知說他被告強制性交跟什麼妨礙性自主的.第一次開庭被拘留2個月.交保後.有請法扶律師打官司.陸續開庭結果原本的強制性交那些都被一一破解了.因為女生證詞不一致.第二審法官判1年四個月.對方檢察官現在只針對未滿14歲這點對他提告.請問男生事前不知道女生年齡.因為外表也看不出來.以為女生高中生.女生有主動傳裸照給男生.他們還不是男女朋友關係.對方一直不肯和解也不准男方去她們家.現在第三審有提起上訴.可是要寫上訴書還有如何跟法官請求罰金賠償.因為男生是單親爸爸.家裡還有爸爸媽媽.一家靠爸爸跟他賺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上訴第三審為法律審,非事實審,需針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違法之虞,請求原審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若無法使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極有可能駁回上訴,使原判決確定,故目前無法使最高法院為易科罰金之判決,另關於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無與對方和解,賠償對方損失,亦難以求得易科罰金之判決,除非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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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類案件是不可能易科罰金的
只能拼緩刑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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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方有機會得易科罰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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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你好
小弟在桃園104/3/11違規停車被取締有前科 艘查車子內 查到一級空袋子殘喳 本人有承認三天前食用香煙參入一級毒品 帶回警察局驗尿
我四年前有二級緩刑外院治療 我記得99年年底 開始實施院外治療 到101年1月完畢
我想問幾個問題
1.下次驗尿報告出來是判刑嗎 如果判6個月以下是否可以易科罰金? 這樣還要勒戒嗎?
2.現在的狀況是否伸狀 美沙苳治療方案 是否可以參加
3.我是否可以請律師寫訴求報告給書記官原因 是否可以參加美沙苳計畫 因為我有家庭兩個小孩 還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我真的不希望被判刑後去關 家庭跟工作都不見了
小弟也怕了 不敢在碰毒了 小弟真的很煩惱 日子快過不下去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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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老公因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法,而被判刑2個月得以易科罰金,可是小孩出生剛滿2個月,而且我們的經濟是他在負擔的,罰金的錢繳不出來,被關了我就沒錢養小孩,可以易服社會勞動嗎?我老公有別條前科這樣還有辦法嗎?還是有其他辦法呢?









一、不一定,要看檢察官怎麼決定。
二、通常檢察官決定了法院會尊重檢察官的決定,實務上見解是這樣說的:
「從而,
檢察官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應考量是否難收 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因素,而所稱「難收矯正之效 」及「難以維持法秩序」,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係立 法者賦予執行者能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 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 素,據以審酌得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此乃執行 者所為關於自由刑一般預防(維持法秩序)與特別預防(有 效矯治受刑人使其回歸社會)目的之衡平裁量,非謂僅因受 刑人個人家庭、生活處遇堪憐或犯後態度良好即應予以准許 ,且法律賦予執行檢察官此項裁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 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三、檢察官可能考量因素中包括「被通緝」這點, 及其「前科」,如果前科很多然後又逃跑被通緝
,還是有不給易科罰金的案件(例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35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一)法令參考: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1.2013年6月13日起酒駕正式入法,酒測值吐氣達0.15就開罰,(0.15~0.24)以酒駕行政罰裁罰。酒測值吐氣達0.25(含)就以公共危險罪章移送地檢署偵辦。
2.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遭移送法辦者,依法可處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俟收到傳票後即可遞狀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若判刑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或是服社會勞動。
4.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處理此類事件具足豐富實務經驗供與您參酌。
5.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若未獲得緩起訴,應為六個月內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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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在請律師遞緩起訴聲請書,來得及嗎?獲緩起訴機率多 少?
答:請儘速處理。這類案件司法機關處理速度極快。
2、若沒有緩起訴,會被關嗎? 3、可能被判多久?有沒有機會易科罰金。
答:這二個問題,我查一個判決主文給你看:「
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元折算壹日。」,所以如果是累犯的話,還是有機會易科罰金的,只是罰比較重。
4、請問接下來程序為何?
答:可聲請檢察官緩起訴,如果檢察官不准的話起訴後努力爭取輕判。
5、我應該做些什麼?才能讓傷害減至最低?
答:最壞的情況是你繼續喝酒開車,也許會有更嚴重的車禍發生。
6、民國97那次時間印象有點模糊,我去監理網站查詢罰款,金額是67500,非 90000是否意味著我並非累犯?
答:你應該查的不是監理網站,而是去法院查…監理站那個是行政處罰。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可以的話戒酒吧,喝酒後二天內不開車比較安全些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朋友幾年前和A小姐有債務的問題
後來A小姐告朋友詐欺
朋友是因為郵局帳戶被設為警示帳戶後才查到是A小姐到警局備案告詐欺罪名
朋友因為與A小姐聯繫不上全憑印象陸續還了帳款幾萬元
就這樣以為事情到此為止
前二天朋友在工作的地方接到一通自稱是某警局偵查組的電話說要查身份
並問了朋友一些資料
家人事後仔細想想覺得有異查詢對方的電話的確是某警局的號碼
才驚覺會不會是當初A小姐告他詐欺的案件沒有撤告
他與A小姐也沒有書面上的合解
於是上了警政署的網站一查才知道自己已經被通緝有二年了訊
不斷查尋資料才明白自己應該是未出停所以被通緝
他當然不知道要出庭
請問:
1.在朋友未自行去報到前若被警察查到是否當場上手銬帶走?
2.朋友在台北工作戶籍地在台南,發出通緝的是台南地檢署,一定要回台南地檢署報到嗎?如果在台北的任何一個法院報到是不是會被帶回台南?
3.報到後是否就會取消被通緝?
4.朋友沒有前科,不是故意不出庭,有誠意和解而且也確實有還款並有留著當初的匯款單,這樣被羈押的機率高嗎?
5.如果可以易科罰金但金額太高的話可以請求降低金額或分期嗎?日後是否可以退還?
6.日後若還需出庭,傳票是否可以改寄居住地?如果不能改寄居住地那家人可否代收?
懇請詳細答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自動到案後,仍會移到發布通緝之法院或地檢署,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酒駕三次不可易科罰金之機會高,您應做好心理準備,亦可考慮具狀至法院求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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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具狀至高等法院,向法院釐清被告知相關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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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條件如下:
一、年齡:上尉四十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五歲以下,士官四十歲以下
。
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一或二。
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
在甲等以上。但初任官第一年度考績得為乙上。
四、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
五、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或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者,不得參加前項甄選。
同官階後備役軍官、士官申請志願入營,如逾越需求員額時,以離營前最
後三年考績考核等第較優者,優先錄取。如考績考核等第相同,以發布之
獎勵較優者為先。
------------------------------------------------------------------
我想請問如果被法院判處主刑罰金3000元,副刑緩刑2年並繳交國庫六萬元,並已繳交國庫3萬元,另3萬元限於104年10月1日前繳交。那還可以符合再入營的資格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判決主文,應不在該條款的除外規定,所以仍可以申請再入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我前幾天收到"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相關內容如下:
主文:酒濃度每公升達0.25毫克以上行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肆萬元。
三. (前述…),命被告應於判決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000元,以兼顧公允並勵自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罰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
問題1. 我收到簡易判決後,程序應該怎麼處理呢?
問題2.那我到底總共要繳多少錢出去呢? (是..如易科罰金60天 *1000=60000 再+向公庫支付40000元 總共100000元嗎?)
問題3.他最後說得併科罰金20萬?那是指?
問題4.當初警察取締時,有先開一張紅單給我,但上面沒寫取締項目,詢問警察後回復說之後法院會告訴我要繳多少錢,可目前為止我只收到簡易判決書,沒收到其他的通知或是處理程序,所以想請問該如何處理?(因為我很害怕會過了處理期限)
問題5.因2年前有一張罰單還在分期未繳完,所以想請問這次的的罰款也可以分期嗎?那要如何申請呢?還是說可以申請易服服社勞動嗎?
(主要問題 1.處理程序2.總金額3.方法或方式)
非常感謝!!


律師您好,麻煩您協助以下案件(有點冗長,麻煩您,謝謝)
我爸於2014/11月因酒駕與機車擦傷,傷者是34歲的女生,當晚有慎重向對方道歉,對方小腿縫4針,我們也表達車損及體傷都由我們負責,我們每隔2天電話慰問關心~對方有要求我爸到她家當所有人面前道歉,我爸媽前往時,對方讓我爸媽在門外站15分鐘才願意開門讓他們進去,道歉完當下要求先付機車修理費,我父母有提在警局當天是說好和解時一併給付,對方不高興的接受‧有一次慰問時我發有問會不會太頻繁打電話,對方有說我們問的有點頻繁~我媽問看對方傷勢穩定,詢問是否有易願前往警局和解,當天對方臨時反悔‧隔2天我們有再詢問對方傷勢,對方表示等拆線後跟我們連繫,約1周後對方說縫線的傷口因醫生清創問題導致蜂窩性組織炎,她住院三天,我們先詢問她的醫院後有建議她轉往台大認識的醫生,並關心他傷口狀況,但因家中長輩及爸爸出差外地工作無法到院慰問,可以探訪的時候對方說她已出院,我媽又跟對方道歉,對方說大家好聚好散,隔天接到警局說對方三天前已經提告傷害過失,要我爸去做筆錄,後來我們天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對方說我們毫無誠意且無慰問所以提告,出示清單如下
1.車損1,1000,車禍當時照片僅左側車殼擦傷,對方外殼全換、燈照後視鏡、中柱及側柱(對方車子當實是可以立著的)
2.安全帽1000
3.一共請19天無法工作工資,無請假證明,有醫生診斷書說宜在家休養
4.住院3天花2,0400
帳面費用57000
第一次對方開價30萬元整
第二次對方開 目前帳面費用加和解後,傷口後續醫療及中醫、醫美及精神賠償共20萬
第三次17萬
請問我們是否要上法院讓法官判呢?因為我爸3年前有酒駕自撞無人受傷,此次屬累犯,此次酒精為0.44mg/L,如果由法官判決有可能易科罰金嗎?我們這樣上法院法官如果判決可以易科罰金加上請律師及僅有能力賠償對方8~9萬元總金額,這樣金額會比17萬和解金低嗎?
我們有誠意去解決,但對方在調解時一直說因為酒駕,所以我們要全部負責,還不願意讓我們分期,感覺誠意是由金額高低來看..讓想讓事情和平落幕的我們很無力,麻煩律師協助分析,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易科罰金之部分為交給國家的,您仍須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可與被害人嘗試達成和解後,再向法院請求較輕之判決;除非對方和解條件不合理,刑事部分向法院說明對方不合理之處,非無誠意和解;民事部分,針對雙方過失比例分配損害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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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姊在去年八月間,因竊盜被判五個月可易科罰金,(同年件不同月份竊盜還有兩三件未開庭)當時有去詢問書記官是否可以申請勞動服務,但書記說因她後面還有兩至三件竊盜案未開庭所以不行申請,而罰金分期一般不是可以分三期,有中低收可分更多期?可是書記說要嘛就一次繳清不然就拿出證明才可分期,我想問一下,因後面還有案件未審理所以不能勞動是對的?? 補充:(她執行當天未報到在一月一號時被逮捕,現在看守所裡,因她後面還有兩、三個竊盜未開庭審理,我也不知道她之後那幾個案件會被判多久,我想問的是我現在能為她做甚麼??後面那兩、三個案件如一罪一罰的刑期加起來會比數罪併罰的刑期還多嗎?我可以幫她申請例如合併執行之類的嗎?如申請的話,刑期會比一件一件加上去還重嗎?還是說她關在裡面的時候,如後面另一個案件審理完我有錢幫她付之後其中一個案子的罰金的話,她關完五個月就可以出來了嗎???或者因為後面還有案子就不能出來?還是會因她已經被關了所以就直接執行後面的刑期??我幫她付罰金的話可以分期嗎?(經濟不寬鬆)還有我想問一下她在去年同年間不同月份分別竊盜兩、三起,現在關的是第一起,加起來共四起,她這樣會被當累犯加重論處嗎?(在此之前無前科)我們家屬該如何知道她可否易科??我可以如何幫她???可以為她做什麼??


請問一下 酒駕的陳情書要怎麼寫?
本人在12月中因為開車酒駕測出來0.54,並沒有發生任何意外或者行車不安全,是意識非常清楚的狀態下,只是因為變換車道沒有打方向燈被警察攔下來,當時測0.54時,有要求重新測,但是辦案員警說規定只能測一次,過程中也通通都有錄影,還跟警察聊天,到早上等開庭,開庭時也是很正常的跟法官對話,他問我答,之後出來就叫我等通知書
現在通知書收到了,被判4個月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還有酒駕罰款5萬元,這樣總共17萬多
想請問一下
1.不是不能一罪兩罰嗎?易科罰金是一罰 酒駕罰單是一罰 這樣算一罪兩罰嗎? 有辦法申請只罰一個嗎?或者降低罰款呢?
2.當時我有說可不可以重新測一次,員警照理說不是應該讓我重測嗎?這部分合理嗎?有辦法申訴嗎?
3.陳情書的格式內容應該注意甚麼?
4.需要附上的資料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致電執行股書記官詢問您父母為何需陪同,若有困難,亦可向其表達之,詢問也無解決之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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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已滿十六歲之男女於未違背其意願之情形下發生性交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但不排除其家長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主張違背其意願)提告之可能,此等情形則最好能提供相關佐證加以證明雙方合意性交之事實。在民事責任上,其父母有可能以您不法侵害其身分法益而請求損害賠償。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又按刑法第288條第1項設墮胎罪之規定,胎罪所保護的法益,是胎兒的生命、身體之安全,因此除非有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的各款情事施進行人工流產,否則婦女自行墮胎是違法的。因此嚴格來講,在法律的定義上,?胎與人工流產應為不同之概念,依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原則上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88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優生保健法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990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