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隔多年,公務機關是不會承認錯誤的,還要我們提出書面證據!!!
請教先進~我平民老闆性該如何面對傲慢的公權力勒???
= =.....有好心人知道我ㄉ問題該怎ㄇ解決嗎.......
我昨天有去桃園縣政府承情 以文林院案例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申請解釋 縣政府有要開協調會 合理ㄉ範圍叫我賠償 這樣合理嗎??
我的田地從民國35年原始登記時起一直現況耕作至今60年
民國42年國民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把我的現耕土地部分逕為分割給了與我不相干的第三者....雙方到60年後才發現!!!
1. 有人說土地採登記制.你的部分現耕地應該是所有權人的. 是這樣嗎???
2. 在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架構下.我的原有財產不保了嗎??
就此請教先進們~~
附:: 本人到地政事務所查詢當時除了42年逕為分割原圖外.還有一張44年曾辦理未置面積測量該次測定範圍圖示符合我的現況位置的!!但卻沒有後續逕為更正延誤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