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律師您好
我因遭人陷害無力償還房屋貸款兩千多萬元,已經向房貸銀行表示請他們扣押拍賣取償就好,去年9月,銀行持我當年申辦貸款時簽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於隔月獲確定證明,惟該銀行至今不來查封拍賣,竟於今年即105年1月無端對本人又提起一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房屋貸款兩千多萬元,經本人向金管會申訴銀行重複請求債權,疑似意圖藉支付命令對本人多取得兩千多萬債權,等於本人將積欠該銀行總共四千多萬元,該銀行竟大言不慚的回函告知說只是為了加強保全債權所以提出支付命令,現該支付命令經本人提出異議,已轉入通常訴訟,想請教律師,這家銀行利用一般人不懂法律濫發支付命令藉以詐害債務人之惡行,有無任何法律可以懲罰他們?



事情是這樣的!
我6月22日被打電話說有單身聯誼活動,叫我去核對資料就可以了!
我不疑有她,聽了聽了說了要付款會贈送活動! 因為本人沒信用卡可以分期,她就叫我寫類似信貸的單子,我說我考慮一下可以嗎,她一直洗我腦,說我都幾歲了,一直講會員好聽的例子!! 叫我先付訂金 剛好我身上有5千 我說先付3千,
他說不能這樣這樣很難算,4千我先付了!!
再來我前兩天住院,我想一想我根本沒時間參加!!! 還好我信貸貸不下來,她說她都拜託公司送我網路APP一年了 錢要1萬5!! 再來又說她們公司讓我匯款,利息都不收了! 我要解約可以要付五萬...... 我又問她 我不解約7萬分期,說我過七天鑑賞期了,不可能讓你退費
我想請問律師們 她們是有政府立案 我相信有更多人受害 我放棄那四千之後都不繳款會有問題嗎? 我連收據都沒有 我只有入會守則一張!! 因為我根本不想參加了!! 會被告訴欠款嗎 因為裕融信貸不下來 我也沒欠銀行錢!! 我是欠她們公司錢 每個月要繳3300X20個月

長輩ㄧ直有在賭六合彩,前幾年把他買的房子被法拍賭掉了,兒子去法拍買回來(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都兒子在繳。前幾年父親逼兒子跟銀行再借350萬出來,他要用,利息他自己還(只還利息,沒換本金)。最近ㄧ直叫兒子再借500萬,兒子不理會他,他就說房子當初是他買的,為什麼不能借?他會還利息(ㄧ樣只要還息不還本),問他原因父親只說要還人錢。但這幾天兒子接到父親朋友打給他,說父親詐騙他們1000萬,叫兒子賣房來還。
請問: 1.可跟父親脫離親子關係嗎?
2.這狀況要如何處理?有義務幫他還嗎?
3.可請他們告父親嗎?會是什麼罪?謝謝
4.如果已決定賣房幫父親處理債務.是否該請父親或債務人簽屬什麼才有保障? 如切結書...內容要如何載明?
5.如對方已去警察局備案.那還要幫父親處理嗎? 它們可撤告嗎?
6.對方只憑幾張信封.因與父親都是現金交易.無任何單據.那父親欠款金額問題.是對方說了算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父親的債務並不須由子女直接承受(除非因死亡而發生繼承之事實),因此對於第三人追討債務,子女並無義務要代為償還,因此建議無需理會第三人追討債務的要求。 若僅為單純民事糾紛,不容易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本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能撤回告訴,但如並無詐欺成立之可能,且對於債務的存在、數額有所爭議的話,建議應僅以民事法律途逕解決。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長輩ㄧ直有在賭六合彩,前幾年把他買的房子被法拍賭掉了,兒子去法拍買回來(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都兒子在繳。前幾年父親逼兒子跟銀行再借350萬出來,他要用,利息他自己還(只還利息,沒換本金)。最近ㄧ直叫兒子再借500萬,兒子不理會他,他就說房子當初是他買的,為什麼不能借?他會還利息(ㄧ樣只要還息不還本),問他原因父親只說要還人錢。但這幾天兒子接到父親朋友打給他,說父親詐騙他們1000萬,叫兒子賣房來還。請問: 1.可跟父親脫離親子關係嗎? 2.這狀況要如何處理?有義務幫他還嗎? 3.可請他們告父親嗎?會是什麼罪?謝謝
1.如果已決定賣房幫父親處理債務.是否該請父親或債務人簽屬什麼才有保障? 如切結書...內容要如何載明?
2.如對方已去警察局備案.那還要幫父親處理嗎? 它們可撤告嗎?



你好:
本票雖然可以未載到期日,但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發票年、月、日係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無效,故還是要記載發票日。但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對發票人而言,自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自發票日)起為3年,超過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故在時效經過前,就要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假扣押裁定要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准予假扣押後,要提供擔保(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提存後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可以要求你限期起訴,若不起訴就會撤銷假扣押裁定,故若不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清償債務,無法以假扣押之手段長期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若要避免債務人脫產,建議請債務人提除足額之擔保,例如設定抵押權、提供連帶保證人、信託之讓與擔保等等,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長輩ㄧ直有在賭六合彩,前幾年把他買的房子被法拍賭掉了,兒子去法拍買回來(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都兒子在繳。前幾年父親逼兒子跟銀行再借350萬出來,他要用,利息他自己還(只還利息,沒換本金)。最近ㄧ直叫兒子再借500萬,兒子不理會他,他就說房子當初是他買的,為什麼不能借?他會還利息(ㄧ樣只要還息不還本),問他原因父親只說要還人錢。但這幾天兒子接到父親朋友打給他,說父親詐騙他們1000萬,叫兒子賣房來還。請問: 1.可跟父親脫離親子關係嗎? 2.這狀況要如何處理?有義務幫他還嗎? 3.可請他們告父親嗎?會是什麼罪?謝謝
1.如果已決定賣房幫父親處理債務.是否該請父親或債務人簽屬什麼才有保障? 如切結書...內容要如何載明?
2.如對方已去警察局備案.那還要幫父親處理嗎? 它們可撤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父親詐騙別人,與小孩無關,可無須理會對方之要求,若對方因此有為任何恐嚇之言行,可錄音錄影蒐證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保證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前陣子因為急需錢用來繳納罰金,所以自己上網查詢小額借款
一本帳戶可以借款3萬元,而那本帳戶需要給他們當作抵押品
之後每個月還款的本金還有利息也都是匯到這本抵押的帳戶裡
所以我需要把帳戶密碼給他們,他們才能提領我還得本金和利息
他們說收到我的帳本之後要審核確定我的帳戶可以使用才會放款給我
隔天的中午他們就通知我已經過件了,放款時間是後天的下午五點以前
結果下午他們就傳訊息說,他們業務在送客戶資料時不小心和人發生碰撞
因為車輛裡很多客戶資料,為了不必要的麻煩,請我們客戶打電話給銀行做
帳戶掛失,我也馬上打電話做掛失,結果銀行客服跟我說我的帳戶餘額
有六萬元,我就覺得奇怪怎麼多了這筆錢,隔一天我就去銀行分行補辦帳本
補辦之後果真裡頭多了六萬元,我心想可能是他們放款給我了,我就全部領
出來用了,過了兩天銀行專員就打給我詢問我這六萬元的由來,我也誠實的
告知他們借款的事情,銀行專員告訴我說 我是被詐騙集團騙帳戶了,那
六萬元是他們向別人詐騙的金額。
現在問題來了,我已經變警示帳戶了,每間銀行的帳戶都無法使用
我該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這樣我會構成甚麼罪名?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想延續上一篇文章所提及的簽訂完協議書, 銀行卻以信保基金反對為由, 說我們之前的協商及協議書不成立。各大律師回覆說若我們已簽訂協議並且也已履行附款條件, 若協議書中並無提及需信保基金同意的額外條款, 就仍具有效力。
以下為協議書的內容
協議申請書
申請人 xxx 為借款人 ooo企業有限公司 向aa銀行(以下稱貴行)借款 (貸款帳號:123456789) 之連帶保證人,今就償還債務乙事,提出協議申請如下:
一、截至民國(已下同)105年04月28日止,現欠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以下同) 1,091,802元整(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
二、申請人同意下列還款條件: 於105年05月31日前償還70萬元。
三、申請人依約履行第二條義務後,請求 貴行為下列行為: 免除申請人xxx之保證債務責任。
四、申請人同意若未按約履行或擔保品遭第三人保全或終局執行時, 貴行得逕行對申請人為任何訴追之行為,無須另行通知。
五、本申請書為申請人與 貴行所簽立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之一部,在 貴行未依本協議計劃受完全清償前,上開借款約定書或相關約據則繼續有效。
六、本協議須經 貴行有權人員簽准後始生效力。協議期間 貴行仍需依規向主管機關或聯合徵信中心列報,申請人聯徵之逾期、催收紀錄及呆帳紀錄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我已於5/31之前匯款70萬過去, 此文也有銀行人員的簽章, 想請問此協議書是否具有效力呢?
另外想請問, 銀行那邊說要撤銷法院之前的扣薪執行命令, 也需要信保基金的同意才行, 此說法是否為事實? 抑或是銀行單方面去向法院提出即可?












約民國90幾年 奶奶與自己的姪女(我稱為姑姑)跟會
後來被倒會,倒了200多萬,姑姑有意償還,並跟奶奶簽了200多張1萬元之本票,按月償還,但在兩年多前,姑姑表明自己目前有經濟狀況,短時間內無法還錢,剩下的108萬債務就這樣卡住了,後奶奶找代書在104年4月份時跟姑姑簽了新的協議書還有本票 ,協議書內容是約定於106年1月10起,每月歸還5000元至款項還完,無利息,無延遲利息,只有記載違約金:每月新台幣500元整,然奶奶覺得自己年事已高,款項如順利照約還完也要18年,於是又有多寫一張債權讓與書,將債權讓與給我
一.若姑姑於106年1月開始無正常償還債務,我有權力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她一次性的償還債務嗎?
二.本票於104/4 開立,但未標明到期日,若開始還款日,假設剛開始有按時歸還,到107/4後不還了,那這張108萬的本票會有效力問題嗎,因為過3年了?
三.債權轉讓書上只有讓與內容,和奶奶的蓋章,並無代書的蓋章簽名,或是姑估的蓋章簽名,那這份轉讓書是有效的嗎?
四.若開始償還債務,我能採取什麼動作自保我的權力嗎,比如將協議書拿去法院公證,或是直接拿本票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因為奶奶生重病,在病房照顧的時候一在提醒我這件事,但本人法律知識真的很有限,麻煩各位解答了,感恩



律師您們好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個人在去年十月底至高雄市建國路與自立路口的"聖輪機車行"
選購機車,最後跟車行雙方同意該車以32000成交月付4000共計八期成交
未確認成交前過程中我有提到目前還有其他的債務在身上
他說他們分期是不透過銀行的
過程中完全隻字未提利息這兩個字
過去這八個月來也都固定期限內繳交
就在上個星期6月4日上午前往繳納最後一期時說這最後一期了
4x8=32
接著車行打電話應該是回公司做確認
不料接著說還有利息16000並未付清
算了一下就是五分利
我說
完全沒聽過還有利息這種事情
你們合約只寫總價32000
以這台車整條中古車行街的行情價都落在26000~32000之間
我如果知道這台車要花我48000我何不選購更高規格的車種?
接著他也只一直跳針的說 分期一定會有利息
我說從第一天到今天為止過程中完全沒告知
想請教律師們
就我個人理解
以我這個個案車行這個罪行是否可能成立?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