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妤萱 105-06-09 09:41

您好...想請問如公司(申請小吃店免開統一發票)已結束營業後,仍可檢舉逃漏稅嗎?需檢附那些資料呢?目前掌握的有公司帳本(營業額收入支出帳務)還需要其他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9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檢舉

2、包含帳冊等都可以作為佐證,不過您為何會取得此些資料?這個部分可能會有違法之虞,倘若您要檢舉,建議您進行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妤萱 105-06-13 11:22

帳本是當初公司委託作帳留存用...無違法取得!若是只憑帳本可檢舉嗎?還是必須要其他佐證呢?

書荷 105-05-24 09:30

如因維修糾紛已確定 不關我維修之事 但以開發票給對方 對方也將發票收走 說會匯錢入帳 但卻未付清款項(公司未入帳) 事隔近3年了 請問 我還能告對方逃漏稅嗎? 若可以...

那請問對方會被罰款 多少? 相對的 如果對方被罰款 那帳款 對方一樣需要付清未入帳的款嗎? 

Cherry 105-05-03 11:28

律師您好,

 

請教您以下2個問題

一.我去年承租一間鐵皮屋作為餐飲門市,租約中有一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我們的租金為一個月27,000 但後來才知道房東稅金僅申報幾千元,有漏報。且該鐵皮屋雖出租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之前承租房客因未申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都只繳自用住宅的房屋稅,我們租下來後因為有辦理營登,所以房東的稅金由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稅金增加。

請問,若未來房東以上述合約中的條例,要求我方補貼他的自用住宅變為營業用的房屋稅金及逃漏稅部分追繳的稅金,我們需要承擔嗎?

二.該鐵皮屋是蓋在房東跟台糖租賃土地上,等於我們的房東是二房東,我們租的店面,有一小部分是房東家一樓的一半,另一半則是鐵皮屋,鐵皮屋這邊有應屬違建,若將來被申報違建的話,是否我們租賃的鐵皮屋有被拆的可能呢?

 

謝謝您撥空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2: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營業稅的部分屬於該約定的範疇,至於逃漏稅的部分,屬於房東的行為,無須理會。

2、違建的部分,屬於建築法規的範疇,主管機關會依據使用目的、建物狀況來判斷是否有拆除,與租約無涉,至多只是房東有無違約問題。

tony 105-05-02 10:41

如果未上市企業有限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股份轉讓,應如何處理該公司應有涉嫌逃漏稅   我希望能賣股走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移轉股權

2、有限公司股東倘若沒有執行業務,則具有監察權,可以要求公司提出相關帳冊,並且進行查核,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屆時就可以透過這樣的程序自清。

tony 105-05-02 1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可以要求有限公司股東買回股權?(因具有監察權,可以要求公司提出相關帳冊,並且進行查核,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法院聲請。屆時就可以透過這樣的程序自清。)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14:15

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其他股東買回股權的請求權,但如果有其他股東願意承受您的股權,當然可以還是順利轉讓

tony 105-05-03 22:5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執行業務股東查帳權可以往追查多少年?

天曉得 105-04-16 05:55
日前因繳不出房租看報紙打電話到錢莊借錢,見面之後我說明我想借五千,對方直接拒絕我說沒有在借這?少的,之後又跟我說,因為他們老闆想逃漏稅想要借我的帳戶,可以給我5千-6千的酬勞,但是需要我幫他提領這筆錢,因?我很著急房租問題就答應了。 之後再我去領錢的前一天他與我聯絡說明天要幫他領錢了,並找我見面要我把提款卡與存摺交予他,隔日我照她說的到銀行外,他把存簿與提款卡給我並跟我說等一下裡面有多少錢保留十萬其他都提領出來,提領完後把錢給他,他又說剩下10萬去便利商店領取,從arm 領完給他之後他給我6000,我們就沒有在見面過了。約一年後我收到到案說明及傳票,目前簡易判決3個月。這幾天又收到檢察官上訴書,請問這樣是要開第二審嗎?這種情況我需要請律師嗎?如想和解是要賠償全額嗎? Ps當時提領金額為90萬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09:05

檢察官既然已經上訴,接下來第二審法院會通知開庭,和解金額可與被害人商量,看能否退讓或分期支付,可找律師協助處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6 10:3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應是被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或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其實只判三個月其實不算重,易科罰金的話,如果是以1000元折算一天計算,只要繳給公庫共約90000元。 檢察官既然上訴,案件就會移到第二審,接下來仍然會由法院開庭、審判。 案件若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得到緩刑。 即便你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對方仍可針對損害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相關的利弊得失必須由你仔細思考或在與律師詳細討論後決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56

您好,建議還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bella 105-04-13 13:08

房東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遇到房東不願返還租金,故造成許多的困擾與疑問,以上非常謝謝律師的解答與協助

bella 105-04-13 09:26

 因房東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遇到房東不願返還租金,故造成許多的困擾與疑問,以上非常謝謝律師的解答與協助

bella 105-04-12 10:33

合約至4/15始得消滅,在3/29亦已清空大多物品,唯4/5房東已將住處一樓門鎖換掉(房東居住二樓),以致無法進入拿取剩餘物品,且約定4/15之押金伍萬元恐石沈大海.予4/8已寄發存證信函約定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然房東若不去領取掛號.那該如何呢?房東應已犯刑事強制,若4/17仍不履行歸還押金,若至警局報案屆時是否容易銷案.

再則租金每月19000元,但因其要求故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負任須承擔呢?謝謝律師的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1:26

您好,

 

1、強制罪為公訴罪,提告後就無法撤回,司法單位會依法偵查審判。

 

2、您可向國稅局檢舉,您本身不會有法律責任,但若契約中有約定,房東可能轉向您請求稅金之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13:3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之行為已屬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至警局提告的話,一定要拿去報案三聯單,案件才能確保依刑事訴訟程序所定的流程進行。

2. 另外,租屋處內的物品畢竟還是您個人物品,房東若不願意讓您取回而將之占為己有或是毀損,亦會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部分亦可考慮一併提告

3. 關於押金50,000元之部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給您,若可歸責於房東而導致您無法進入房間收拾物品,押金亦應返還予您,此部分之後亦得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其請求。

4. 房東實際上將10,000元租金虛偽記載5,000元於租約,此租約亦應有檢送至國稅局申報稅務,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主要責任是在於房東,但幫助者亦有可能論以同法第43條幫助犯責任,此部分雖然不常論究,但宜謹慎思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bella 105-04-13 01:14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 ... (恕刪)

請問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即將門鎖改回,當沒環鎖這回事,請問這樣是否就沒任何可追責了,因押金取回仍有困難,且房東現在在魯當初契約租賃一樓,我們使用地下室他也要算費用(已承租六年了)。請問他的想法合理嗎?那同理我們租賃一樓,然房東機車牽至一樓室內停是否我們也可說要租金房東很魯,遲遲不想還押金五萬。請問接下來有方法可應付他嗎?(換鎖強制罪是否因他恢復原來的鎖就當沒這回事了)。感謝回覆

105-04-06 18:29
父母在世時,一塊地平分兩人所有,各自擁有土地所有權狀,但房屋共有平房,   因建築物為世居平房破損嚴重,於民國91年12月經贈與人家母申請拆除(拆除執照証明)   重建鋼 筋水泥房,分成兩棟建造,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是我。另一棟建築執照起造人為 XXX, 重建費用母親叫我先支付(收據為憑),爾後再將房租費抵扣直到費用期滿,再將房屋交還 XXX, 母親只是口頭說而已,無書面憑據。因XXX為美國籍長居國外也多次回國均無提出議論。   但現在XXX提出我又沒有叫你建房屋,是你自己要建的。         但真正要建築的是我家母指示的,家母已過世,死無對証。而出租房屋是用我的名義出租, 反控告我不當得利侵占。                                     提問點:                   1.建築費用尚不足200萬,是否可提出償還債務。           2.可控告XXX無法律上原因而享有房屋改建之利益嗎?          3.XXX為美國籍,無原無故在台擁有一棟房屋是否在美要申報呢?逃漏稅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登記名義人為何人,且當時之出資並能提出證明也是一項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達丁 105-03-09 20:56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若我要檢舉某人逃漏稅,一定要對方地址嗎?

我只有對方的 銀行帳號,姓名,但沒有他的地址,是不是就不能檢舉?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對方的帳號及姓名,基本上國稅局即可查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ydia 105-03-06 18:19

您好 :我想詢問逃漏稅的問題,就是已經沒有在某公司上班,遇到公司虛報稅,讓我們無法辦理補助,現在我們檢舉後,國稅局應該是已經去查,因為對方公司打電話過來要和解等等。

最後對方公司說他們直接去國稅局處理,說只是誤報等問題,前提是老闆明明不是誤報,他自己也清楚他逃漏,像這樣我們已經檢舉了,第一我們損失所有補助,第二他們後續有什麼方式逃脫呢?

我無法接受對方什麼責任都沒負責,就只要花幾千元解決事情沒事,而我們損失很多權利。希望可以幫我們,該如何面對,謝謝你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6 1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逃漏稅涉及行政罰鍰及刑事責任,除了可以向國稅局檢舉之外,亦可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2、不過實質上,倘若國稅局認為只需要補稅,則刑事上恐也無法構成。

3、建議您還是備妥相關事證尋求正式諮詢,由律師判斷是否適合提出刑事告訴,抑或是提起民事求償

Lydia 105-03-07 11:20

謝謝曹律師

想請問曹律師,我該準備什麼

才能請對方求償呢?

我們也有他們逃漏稅證據,他們只要補稅就沒事了嗎?

下次如果一樣又再犯,不就一直重複這樣呢?

怎麼他們只簡單補稅就沒事呢……(╯?╰)

615 105-02-05 17:50
違反營利稅法第44條前項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 詢問買受人是否需要開發票,如買受人不需要發票,則該公司以未稅現銷方式銷貨,為規避查核,未將無開立發票之金額申報營業稅,是否已成立逃漏稅之事實? 公司內部帳冊或其電腦之電磁紀錄若有記載可否成為證據? 若影印是否有違法取證問題? 此法取證是否成立證據?
615 105-02-03 22:14

違反營利稅法第44條前項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

詢問買受人是否需要開發票,如買受人不需要發票,則該公司以未稅現銷方式銷貨,為規避查核,未將無開立發票之金額申報營業稅,是否已成立逃漏稅之事實?

公司內部帳冊或其電腦之電磁紀錄若有記載可否成為證據?

若影印是否有違法取證問題?

此法取證是否成立證據?

antony 105-01-25 10:17
如何檢舉公司逃漏稅?檢舉人如果是公司員工,會有相關刑責問題嗎?逃漏稅有期限嗎?(如果檢舉去年(2015)的話,是否會受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25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只要您有公司逃漏稅證據,如帳證資料,即可向發函檢附證據向國稅局檢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楊 105-01-12 16:05
你好: 本人目前37歲,在民國95年(我27歲)左右,父親叫我做人頭要在彰化和別人蓋房子,父親佔四成 ,張先生佔六成,本以為蓋完之後就沒事情了。 但我在民國101年確收到豐原國稅局的約談(本人戶籍在彰化),問說:為何我在民國98年轉移了六棟房子給 一位張先生(張先生是我姑丈也是股東之一),解譯完之後,隔一陣子換接到彰化國稅局的補稅單,原因是我逃漏稅? 國稅局的說法是我是房屋起造人是以企業社名義下去申請公司,算是獨資~~~98年轉移六棟房子給張先生算是買賣,所以要課稅,本人方面被罰150萬元,而張先生為收發票被罰100萬元, 總共延伸出250萬元稅金,本因要二邊4/6分繳掉,但張先生只有負責他被罰款的部份,至於我這邊150萬元的事情他完全不理不踩, 倒至彰化執行署現在扣了我保險,帳戶和限制出境,工作也辭掉快二年了,心理壓力過大有憂鬱症和焦慮症的病情,我可以請求他們賠償我這二年的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嗎? 我想請問律師我這樣有辨法提告嗎? 來証明我不是真正的負責人,執行署的長官說只要我去提告証明我不是實際負責人就不會來找我, 請問律師這官司我有勝算嗎?我是否也可以 提告我父親和張先生二人?
黃小佩 104-12-24 18:26

想請教幾項關於勞基法及公司是否有違法相關問題

本人自103 年10月1日到職,前三個月公司稱試用期月薪26,000,後三個月調整到28,000,公司於104年12月8日當日下午告知本人即日解雇,並要求自行填寫離職單離去。(離職單未填寫)

因非自願離職已去勞工局檢舉,但有個疑問點是....

壹、

老闆有兩間公司(分為甲乙),當時老闆以乙公司的名子申請外勞,但申請外勞其中條件好像是要公司人數為要件,乙公司之前是地下工廠所以投保在那的員工人數不多今年才變更為合法工廠,因必須補足人數老闆把甲公司的部分員工投保變更到乙公司.....這樣一來我年資就不到一年很多資遣費用申請不到,想請問這樣做法違反哪條法規?

我有向就業服務中心檢舉,就業服務中心的人有打電話詢問甲公司,甲公司說我不是他們公司的人,且還給就業服務中心乙公司聯絡電話,但是都打不通,結果就業服務中心的人打電話詢問我,我告知他們這件事情且跟他們說甲公司給的是假點話,就業服務中心的人不太高興覺得甲公司太狡猾,且說他們這樣任意變更員工投保是違法,但因為他們已回絕我不是甲公司的人,所以我投訴案件最後會沒辦法處理,但他們說會盡量幫我追訴他們。

貳、

我在公司職位是會計人員,每天都必須幫公司跑銀行,公司如俗稱地下金流,我每天都捧著一大筆現金(約百萬)去銀行存匯,就是公司每天收回來的現金隔天拿去銀行存,但是是以別間公司的名義存入自己存摺作帳用,會這樣做的緣故是因為這些公司都有跟甲公司買發票,因為公司是冷凍肉品原物料商,某些攤販跟公司進貨是沒有進貨支出但有銷貨交易紀錄,想請問這有無違法或者逃漏稅?如果違法檢舉應該要備有哪些文件才足夠證明?

參、公司如有低報,該如何檢舉?因為我知道公司如果做一些不合法或逃漏稅事項都是做一套的,公家機關去查公司交付整套假文件,應該不會被開罰,我如果要檢舉要準備那些文件比較有利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2-25 16: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屆時無法達成勞資調解,必須尚法院的話,法院會依據實質的關係來認定您的雇主是哪一間公司,包含您所從事的職務內容、薪資是由哪間公司來發給的,投保只是很多因素的其一,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2、倘若遭認定無法投保的話,已經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3、就您所述的部份,這個部份有違反商業會計法跟涉嫌逃漏稅,但是因為您是公司的會計,所以您有打算自首嗎?倘若要自首的話,要有公司交易的紀錄,倘若能有會計帳冊會更好。

大仁 104-11-12 21:57

在11/11號時,我女友跟店家購買了一雙鞋

當時店家口口聲聲說此為國外進口名鞋,多次聲明為正品

但刷完卡帶回家後,才發現裡面並無任何保證書或卡等相關書面資訊

甚至連盒子都不是原廠包裝

另外鞋子本身上的商標,也跟原裝商標不一,我懷疑有作假嫌疑

隔日回店家想退貨,店家卻百般理由推托,說要等公司回應

與店家客服聯絡,它們也隻字不提此貨品是否正品

另外當日也無立即開立發票給我們,隔日到店也無補開發票給我們

這是否也能告店家逃漏稅? 還有欺騙消費

請教如何做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1-13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原廠商品做為銷售手段,實際上商品不是原廠的,則已經構成詐欺罪。

2、至於是否違反商標法、逃漏稅,必須看台灣有沒有代理商及對方的營業額,不能一概而論。

3、建議可以先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對方仍拒絕,可以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你是誰 104-10-27 22:56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你好:

通常都是處得易科罰金拘役有期徒刑。 要依雙方之身、地位、經濟狀況而定,若通姦屬實(證明性器接合)可向夫或小三請求約40萬元以上之慰撫金;若沒有證據,則可曖昧行為請求約10到20萬元之慰撫金(個案情況會有高低不同)。 若訴請裁判離婚,可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依第1057條規定請求贍養費。 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撤銷並依民法第1030條之3追加計算。 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故意逃漏稅裁處時效為7年、非故意為5年,請稅捐機關查稅。 通常都會委請律師處理,酬金依複雜程度而定。
你是誰 104-10-27 22:56

妻子近日在旅館報警抓丈夫偷吃,警察全程錄影蒐證,但敲門後過三分鐘丈夫才開門
此時已經衣著整齊,湮滅相關證據,雖然床單等已被警察扣押,但丈夫事後坦承
此次尚未發生性關係就已被闖入(此段坦承未錄音);而後雙方在房間門口,
妻子打丈夫巴掌,且指甲在臉上留下刮痕,丈夫原想用手反擊但被警方制止,
不過有用腳踹到其妻,後來夫妻互告傷害小三被告妨害家庭,丈夫被告通姦
這不是第一次丈夫偷吃,一個月前也在行車紀錄器蒐證外遇畫面:
車子從motel駛出,丈夫與小三對話內容有:「你剛剛有睡著嗎?我打呼有沒有很大聲等等
還好我打呼沒有很大聲,不然會被你踢下床」等等曖昧對話。
想請教
1.這對夫妻的對彼此起訴的傷害罪大概就是判一~兩個月,可易科罰金
2.可對小三請求家庭損害賠償嗎?現在法院"行情價"大約可拿到多少?   3.對丈夫可要求贍養費嗎?(妻子嫁給丈夫13年不曾再踏入職場

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目前這是最擔心的部分,害怕丈夫事發之後脫產是否可以透過民法1020-1條撤銷,防止丈夫脫產呢?
5.如果真的丈夫非常狡猾都要不到錢,是不是可以向國稅局檢局此人長期逃漏稅?(手上只有他與業主簽約的合約書照片等)
6.此案例若要在保障妻子可拿到最大利益情況下,是否要請律師較為妥當? 大概需要多少律師費用呢?

謝謝熱心回答的您,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29 22:25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無前科,但是無法達成和解,確實大多判處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本案的情形,女方會判得比較輕) 2、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不過要看認定的行為數、雙方的經濟狀況,不能一概而論,請詳述。 3、可以,也可以嘗試聲請假扣押。 4、可以,不過要先釐清到底有那些事證。 5、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因為光剩餘財產分配就不是一個簡單的程序,且還有刑事案件等,倘若還有小孩會更麻煩,可以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思思 104-10-19 00:54

我想問我在一家火鍋店打工,最近我不做了,我有提前跟老闆說我不做了,他扣我錢,不給我看出勤表,當時我去找他領我的薪水時,他說他有扣一點點,我叫他出勤表給我看,他一直說回家在傳臉書給我,可是出勤表我根本沒有看到,回我的卻是出勤幾個小時,然後又不回復,請問這樣我可以告他嗎?(跟他領薪水的當下,我全程都有錄音

而且我9/24跟他說離職,可他硬要我做完中秋節才不扣錢!可是我沒做,問他扣多少他說大約1000多

叫他出勤表給我看,又扯東扯西!請問我被扣的錢拿的回來嗎?

他們有營業用電,但是沒開發票,這樣有違法嗎?還是逃漏稅

藍色無解 104-09-14 14:35

您好,

買方訂購了一批系統櫃,我方到買方家裡安裝完成80%的時候,買方要求停工並要求全數拆掉撤走,否則要告我方逃漏稅詐欺等。基於想和平解決的考慮下,雙方協議好由我方拆掉,買方另行找人施工。不料後來買方還是提告,我方被判詐欺成立,但民事訴訟還在辯論庭。請問,如果有人證可以證明我方是受到提告威脅才同意撤走系統櫃的(系統櫃材料目前整批放在工廠),而且系統櫃尺寸規格及品質都沒有問題,買方可以請求退款嗎?因為買方家現在的系統櫃是他自己委託別人做的,又有憑證,而非我方施作,會不會因此判需要退款?此外,因為是訂製品無法轉售,又是買方要求拆走,我方可以額外請求拆除和倉儲保管費等費用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4 15: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釐清為何詐欺罪被判成立,倘若確實涉犯詐欺行為,您所述的包含是對方要求拆櫃的人證,我方的保管費、系統櫃費用等都無法向對方請求,反之,則可以。

2、考量案件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且相關事證僅憑線上簡易諮詢無法精確,故而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

3、另外,就您所述的狀況,公司應該有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之必要,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藍色無解 104-09-15 09:29

謝謝曹律師回覆。

我方是因為違反公司法第19條而詐欺取財成立。但工程已經全數完工。現在系統櫃不在買方家,儘管是買方要求拆走的,我方也必須全額退款嗎?那是100%訂製,完全無法轉售。

Louise_Tseng 104-09-09 09:56

因為我們社區之前有發生祕書侵佔管理費一事,

所以有委員建議社區所有支出都應開立正式統一發票,對內才可證明管委會無私用管理費,如遇問題也才可以有法律依據,更可證明無幫助廠商和商家逃漏稅

但是,一定要開立正式統一發票才可以有所依據嗎?

如果廠商或商家只能開立收據或免用統一發票證明收據,就無法依據證明或無保障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9 1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其實重點應該不是是否開立正式的統一發票,只要有妥適的收據或是憑證即可,重點是在會計帳冊的製作及查核。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社去法律顧問,檢視社區的相關制度及追究該秘書業務侵占罪刑,以保障權益。

3、倘若社區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一、每一筆都要統一發票執行上應該會有困難,像是律師費用原則上是不開統一發票的。還有水電工你要他開統一發票也是不太可能的。

二、所以勢必要有一些部分沒辦法得到統一發票。

三、社區的帳部分要定期公告受住戶檢驗,如果怕弊端的話公告的週期可以縮短一點。

四、公告的目的未必是住戶要每次都去盯,而是讓記帳的人知道他隨時是被監督的。另外,不定期的查帳也是必要的,定期查帳的缺點就是可能會有人認為先挪一下,只要時間到之前補進去就可以,如果是不定期查帳,那麼比較可以減少這樣的缺點。另外是不定期查帳對監督的人來說比較輕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無力百姓 104-09-03 15:24
你好,我想請問要怎麼檢舉檢查官不公判決?因為我對公司提告強制罪。公司來了1x個人員。從案件3月開庭只傳喚我去第一次,檢察官只問我跟這群人有無金錢糾紛、關係而已!直到今日9月3號我直接收到判決不成立起訴書!我給檢察官證據一堆有公司逃漏稅、漏開發票、公司會計作假帳、那群人妨礙自由及跟侵佔的照片,照片裡面明明是1x個人拍臉拍的很清楚,不起訴處分書裡面居然只有5個人名還是我給檢查官的!而且這半年多來都沒傳我到案說明。我是當事人、連一次都沒有到場說明過案發事件他就這樣草草結案了。檢察官都是這樣查案的嗎?當事人都不用到場對質說明的嗎?這是失職根本不適任公正廉明的司法人員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15: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偵查期間,沒有法律規定告訴人必須在場,不過倘若有偵辦瑕疵,還是可以依法提起再議。

2、再議程序必須針對指摘不起訴處分書違法之處,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再議聲請狀,又就您所述的狀況,本文認為之前的偵查程序中,您恐因為不熟棯相關法律規定使案件無法順利進行,本案確實有律師協助之必要。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03 15:54

 補充一點:

聲請再議,應於送達不起訴處分書七日內提出,先別讓案件確定比較重要。

 

暫時放下對司法不公的情緒,先提起再議為上。

您好:

1. 建議您應在收到該不起訴處分書起7日內,儘速向律師正式諮詢討論後,具狀聲請再議。否則,一旦7日期間過了,本案即告確定,之後即無救濟的機會了。

2.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胖妹 104-07-31 18:18

公司僅冒用人頭董事,未從事違法情事,也未逃漏稅、也未虛報薪資,會負什麼法律責任?

您好: 不考慮逃漏稅、金融犯罪、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內線交易等問題,單純擔任人頭董事可能會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ynthia 104-07-18 10:34

最近家中有賣出一房屋(未購滿2年),此屋為弟弟首購,且弟弟的戶口也在此屋中。

仲介向我父母保證此屋賣出不會發生奢侈稅,並口頭承諾如有奢侈稅,他會全部承擔。但最近收到稽徵所的信件,表示此筆交易未申報奢侈稅(逃漏稅);前去稽徵所瞭解後,才知道該仲介公司的代書,在房屋買賣的合約書上,僅寫土地資訊,建物的欄位全部空白,所以政府認為此筆交易僅有土地買賣...

買賣期間因買家無力支付後面的款項,為了方便買家,因此也採那仲介建議,配合協助辦理拆遷及申請建造的手續,以利其建造新房後貸款支付。

下週要去與仲介代書溝通,想請問專業人士,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主張他們有業務過失或是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

另外,買賣雙方有什麼樣的方式可以解除該買賣合約

在此先感謝大家的回覆。

您好:

請問您當初磋商時是否有談到房屋的賣價為何?或是有配合拆除的約定? 若買賣契約不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仍為您的弟弟,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巷之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您弟弟按時繳納租金仍可以計須使用房屋座落的土地房仲已與您約定負擔特種貨物稅(奢侈稅),此部分請房仲處理。若房仲不處理,則屬債務不履行,您可依法請求。 您與房仲應該會簽訂仲介契約,請依仲介契約約定主張權利。 若有約定違約金,請依買賣契約主張違約金。 買方未給付買賣價金,您可依買賣契約付款期限、解除契約約定及民法第255條規定發存證信函律師函解除契約;若買賣契約未約定履行期,您則須依民法第229、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進行雙重催告,始能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但您應歸還買方給付之價金。 解除契約後記得請房仲、配合代書去跟稅務機關處理奢侈稅、土增稅等相關稅負退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可解除合約,應視契約約定雙方之解約事由是否達成,關於稅負問題,若契約有明白規定,可從契約規定著手,惟仍建議可先與仲介代書協調,降低損失,若仍欲提起訴訟,應開始著手蒐集證據,如仲介代書錄音,以利訴訟舉證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方寶寶 104-07-14 12:36

律師:

感謝您的答覆,公司及王姓員工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沒有提出告訴,就永遠不能提出告訴了嗎?另外,公司在離職切結書要我切結,爾後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

(1) 如果爾後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電腦軟體版權不足或逃漏稅,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或要求我返還離職時,所發的額外慰問金?

(2)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3) 公司在協議及切結文件上,將此筆離職時額外給的錢稱為慰問金,有什麼陷阱或對我不利之處? 

因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您好: 1.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知悉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如逾期提出,則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2.切結書如經雙方同意並簽定,任一方自均不得任意違反。至違反切結書內容之法律效果、收取離職慰問金有無疑義,尚應視切結書實際內容及個案事實而定。
藍色無解 104-07-02 21:04

您好,我經營室內設計公司,未設立公司之前與告訴人簽訂裝潢合約,已經依約完成工程,但告訴人告我違反公司法第19條,詐欺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得到判決分別為拘役一個月,不起訴處分和無罪.但是告訴人上訴要求併案,說我報價單上有列稅金,並告訴他我是合法公司還有乙級執照,說我使用詐術陷他錯誤判斷才跟我簽約.檢察官認為我根本沒辦法開發票,還用稅金當議價籌碼,就是詐欺詐欺未遂.我承認違反公司法,但整個洽談過程雙方都沒有提到是否是公司也沒提到執照(他女朋友還做偽證說我有說過,但我沒證據),他是朋友介紹,是信任朋友才跟我簽約的,況且我所有工程都虧本做完了.現在我公司登記好了,逃漏稅部分也補繳了.我的疑問是:1.用沒設立的公司名義簽約,只要在報價單上列出稅金一項,就算沒收取稅金,也算詐欺詐欺未遂嗎?2.併案之後,檢察官說是一行為數罪,所以是不是我承認公司法的部分就算有罪?連詐欺都成立了?3.如果民事無法達成和解,對刑事有影響嗎?我有可能被關嗎?拜託各位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詐欺仍有疑義,且是否屬於同一事實也應可以主張,當然是否和解,則可能會影響日後刑度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2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說的無罪、拘役1個月跟不起訴處分是不同的程序,目前的程序到哪邊了?

2、詐欺的部分,有將稅金的部分列在裡面的原因為何?此部份還是可以主張為罪抗辯,但是要主張沒有詐欺行為還是沒有詐欺故意,必須看到證物才有辦法判斷。

3、您的案子相對來說比較輕,倘若沒有前科,原則上不會入監服刑,不過還是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公司也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3 19: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就您有無詐欺之犯罪故意及詐欺之犯罪行為,加以爭執之。

風月 104-05-07 01:06

我於102年時幫朋友的公司找了兩位工讀生做活動

當初談好價格為日薪2000元,兩天就是4000元

活動結束後我就立刻發現金

他們也簽了勞務報酬

之後再等公司匯款給我

其中預算減掉工讀生的薪水就當作是我的車馬費

於是到了今年五月要報稅

其中一位工讀生發現扣繳憑單上寫的是6000元

不是她拿到的4000元

她先生就認為我這樣是侵占執行業務所得2000元,逃漏稅

把不法所得加在員工身上

揚言要寄存證信函

但扣繳憑單這樣報並非我的本意

我也表明願意補給她2000元的所得稅

請問

這樣他能告我什麼?

不當得利有成立嗎?

 

 

一、如果有講好約定日薪,這部分應該沒有侵占的問題,當然要有證明約定日薪的證據

二、不過扣繳憑單寫六千,這部分恐有構成偽造文書,但是這部分看起來是你朋友比較有問題,只不過對方如果要提告,那可能會把你跟你朋友掛在一起,所以要怎麼切,防火牆要怎麼擋起來就很重要了。

三、存證信函只有通知的性質,不會立刻發生甚?事情。

四、如欲詳談,歡迎來所預約諮詢。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07 10:27

您好:

1、如此行為應當不構成侵占問題,因實際上您並無侵占意圖,而得利者亦非您本人,但您朋友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嫌,故若對方確實對您提告,須將案情陳述清楚,並提出證據證明匯款單與當初洽談之結果。

2、民事不當得利者亦應該是您的朋友,只是您若願意補償該受雇者,自然亦可提出補償。

3、存證信函僅有意思表示之效力,您若為免後續應訴之煩,可以找該名受雇者洽談和解事宜並簽訂和解書,並將狀況說明清楚。亦可等待受雇者若真的提告,再進行答辯。

風月 104-05-07 11:51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此行為應當不構成侵占問題,因實際上您並無侵占意圖,而得利者亦非您 ... (恕刪)

但是勞報單上面寫的是6000元呢?

因為簽勞報單時我並不在場

可能是他們先簽了勞報單後再補上金額

但廠商匯款的確是匯到我的戶頭

就是6000-4000=我的車馬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7 1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檢舉,可能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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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07 19: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檢舉,可能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疑義。

阿諾 104-04-24 08:22

您好:

小弟與友人合租一間套房,最近要報稅,友人向房東租屋證明的時候,房東一開始的態度是不想給,在幾經要求後才給他,但卻被告知不得讓其他房客知道(包括合租的我),而且上面的金額比友人實際支付的還少。房東出租很多房子,從租金收入來算一年是破百萬的,因此想檢舉房東逃漏稅

請問除了在財政部的檢舉逃漏稅信箱中所需填寫的資訊外,還有需要提供什麼實體資料嗎(匯款紀錄之類的),因為很怕資料提供不齊全而不受理,謝謝。

你們可以提出租契約、匯款資料作為對方收入的證明。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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