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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 103-12-08 17:05

我朋友跟我借了9萬9

說每個月為一期 還我3千

但是他已經三個月沒還我

不是說他家裡有事情就是說他沒錢

請問我該怎麼辦 假如聲請支付命令

他還是沒錢還我 我這筆錢拿的回來嗎

他還欠我9萬6 有借據加蓋手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先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仍不還,則最後會取得債權憑證,日後若對方有財產,仍可繼續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8 23:38

您好,建議您直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鮪魚 103-12-07 14:27

上面寫說

主旨 : 陳送被告XXX詐欺一案再議券狀等件,請X核

說明:

本屬受理103度聲議字第XXXX號被告XXX詐欺1案,業經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茲劇申請人XXX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 , 認無理由.

二 : 檢陳原卷三宗(含103字撤緩.103偵字.103緩字)聲請狀一份.檢察官審核聲請再議意見書一份 . 不起訴處份書五份 光碟2份 

這是甚麼意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函文,只是表示原檢察官將您的再議聲請送交高檢,再議結果仍待高檢署決定,所以仍需再待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7 2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公文僅表示相關卷證資料送往高檢署,您需等待再議結果,同時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再議理由狀,加強您聲請再議之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單身媽媽 103-12-06 03:27

因為當初法官判太少,以現在來說一個月9000養不起孩子,因孩子父親一個月有四萬薪資,也強制執行、很快就還完,我想知道他七八年還完是不是他就不必再養孩子了?這樣對我不公平、因孩子很黏,我無法工作不穩定,我可否再聲請撫養費到孩子成年?一個月9000真的很少,孩子小三了,要補習、學校動不動就繳費、快負擔不起了…… 孩子的爸沒責任,但知道他在哪裡工作……

我想知道到底該怎做才好?是要用哪個法律

建議您可先和前夫談您和孩子目前困難,若無法私下和解,則需透過訴訟為之。或可用情勢變更為由,向法院請求酌增扶養費,但須證明前夫的經濟條件已和之前不同。

若經濟有困難,但又須透過訴訟為之,建議或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6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政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6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惟扶養費為父母各出一半,若法院已判決9000,再多亦不會超過一萬五,您需考量相關訴訟成本,是否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朝調解程序去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嗶仔 103-12-04 23:52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1.某當事人向他造請求給付之訴,並於一審期間認將獲勝訴判決,遂將該給付之訴視為債權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移轉於第三者 ( 第三者亦以相當代價取得 ),嗣一審敗訴經上訴後如獲全部勝訴判決,且二審訴訟標的範圍略小於一審 ( 即一審之訴訟標的範圍大於前者 ),且該當事人 ( 即債權讓與人 ) 於二審並未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2.試問,該第三者得否於獲知勝訴判決後請求債務人 ( 即敗訴之當事人 ) 清償一審已移轉之債 ? 又債務人不予理會時,於判決確定後,第三人應供擔保1/3請法院假執行,抑或交付千分之8強制執行費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3.此外,如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備文件除於一審向債務人告知債權移轉存證信函、三審確定判決外,尚應包括哪些文件 ?

嗶仔你好:

一旦判決確定就不會有假執行的必要,因此無須供擔保的問題

確定判決之債權受讓人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備妥執行名義(視判決內容,最好是提出歷審判決書)、債權讓渡契約書、通知債務債權讓與之證明,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以及向法院陳報欲請求執行之財產等,向管轄之執行法院聲請

以上供參

VOYAGE 103-12-03 23:42

請問一下

如果雙方在協議書上有寫明"互相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也有雙方簽名蓋章

這樣就代表之後完全不能聲請了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03 23:51
您好!
如果已經自願拋棄權利,就不能再請求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03 23:57

您好:

1.誠如沈大律師所述,離婚時原本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

   只要離婚協議時同意放棄此權利的話,則日後即無法再請求。

2.本人過去經辦案件之經驗,此類情形常發生於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少之太太,為了可以快速脫

   離這段婚姻(常見於先生有家暴行為),在不明自己應有之權利下,就簽下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之協議 書,本人為此甚感不值;因此,藉由此機會向版上各位朋友們呼籲一下,請三思後再

   決定是否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電預約諮詢,並請指名何明諺律師

Lucy 103-12-02 13:09

請教律師,

對先生的家暴傷害告訴已在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已查到股別案號), 與先生離婚協議不成, 想交由法院調解, 那是向這件傷害案的承辦股聲請調解嗎?

刑事告訴但調解內容是離婚, 子女監護權, 探視權, 生活費, 承辦股會受理嗎?若會受理, 那會另外移送至桃園家事法庭調解嗎?

或是自已另向住居所的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那要如何告知刑事庭法官, 我們正在調解? 需要請法官給予多久的時間讓我們雙方調解?

因為我住台北, 對桃園法院位置不熟, 希望案子在台北或桃園可以獲得圓滿解決

謝謝您耐心看完我的問題, 更期待您的回覆, T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移送調解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家庭暴力的損害賠償,因此除非對方願意且調解委員也願意,否則無法就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及探視權的部分作法院和解

2、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則僅能提起訴訟處理,法院管轄的部分,住所地或是共同居住地、離婚事實發生地都可以管轄。

3、倘若要一次請求離婚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則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可來電約會談時間。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2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傷害告訴與民事請求裁判離婚不同,您可至夫妻住所地(可能為桃園)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探視方案及撫養費用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補充說明桃園之家事法庭在中壢

所以如果能夠就在台北提告離婚等事件對您應該會比較方便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tracy 103-12-02 09:28

這是之前的問題: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房子當初是共同賺錢打拼出來的情侶(未婚)如今分手了,當初名字是以女生名字登記﹑,今年11月初女生說要把房子賣掉,當時兩人也協議好女生要還給男生當初所付出的錢了,女生也表示會在這個月底用支票給錢,但今天是最後一天目前都未收到支票,並連絡女生也都不接不回了!

所有兩人協議的內容(line)和女生11月中有傳簡訊給男生說11/30會給錢等等的證據都有留著,那時間一到男方可以立即做什麼動作來保護自己呢?????

男生僅有的就是女生的手機簡訊和line的傳訊內容了!!!可以有足夠使她最快速度還錢嗎??????男方很急!!!!拜託了!!

各位!!剛剛女方是說她還在湊錢給我們,目前還在湊會在盡快給我們,但男方這邊不想要傻傻在那等,當初協議好11/30女方簡訊也有說了,但今天卻這樣回覆,男方這可以做甚麼樣的舉動自保呢??????

因為男方怕女方最後反悔不想給了就脫產讓我們拿她辦法都沒有,僅有的簡訊和line內容怎辦????我們可以聲請假扣押嗎?????因為房子是女生的,我們沒有借據= = ,怕到時女生不想給了,或者根本是拖延戰術以便請教專業人士該怎麼做了

男方要怎麼樣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並保障自己??????????到最後可以拿回當初協議好的錢

 拜託律師們跟大大專業人士,幫幫

 

接下來是新的問題,因為系統會一直往下跑,恕用這方式再問問題:

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請問如果男方先申請支付命令,那女方會不會知道後立刻辦理脫產呢?????

還是建議男方直接假扣押呢?????那只申請假扣押的話律師費用要怎麼算呢????????

因為這兩天男方限三天內全額還清,但女方回覆內容都顯得避重就輕回,還有時愛回不回的,都要男方等。這兩天女方都只回說會盡早湊齊錢還,但女方當初開的11/30期限已過,男方有資格可以開條件巴或者自保巴??????

男方也未知道那間登記在女方下的房子是否已賣出!!!!!!

 

各位專業人士拜託了!!!男方很急!!!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1: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同時聲請假扣押支付命令

2、費用的部分,分為撰狀跟委任,歡迎來信或來電詳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除了聲請假扣押支付命令

針對房子部分也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移轉設定負擔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靜 103-12-01 21:28

律師好:目前分居即將滿6個月雙方育有1子1歲半出生到現在都是我自己帶 要聲請單獨監護權想瞭解需要準備哪些資料?要到戶籍地的法院還是現居住地的法院呢?

…我是全職媽媽沒收入但有存款名下也有房子貸款請問這樣爭取機率大嗎?

分居期間我要求對方每月付1萬2扶養費但對方這半年只匯2萬而已請問之後能否要求對方把未付金額付清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婚姻關係似乎仍存在,若婚姻結束,以小孩對母親的依賴性而言,對您爭取單獨監護權應仍有利,並可以向對方請求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2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再向對方請求撫養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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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2 22:34

 您好,基於幼年從母原則疾步變更子女現況原則,您爭取到監護權之機會很高。建議您可向子女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改定監護為您單獨監護。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如果你是主要照顧者

基本上就是會判給你

但有個最根本的問題

你這監護權只是暫時的

你還是必須要進行離婚訴訟才可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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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01:30
這兩天有收到一張我很久之前加入的直銷公司(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寄來民事支付聲請狀 說我欠該公司帳款,要我歸還七萬多元的獎金,如果沒還要依法追訴民.刑事責任, 我真的不記得我有這筆獎金的收入,事隔真的很久了,至少10年了 也真的記不得是領現金還是轉帳了、但聲請狀上說有證據契約書影本和應收帳款表影本、請問我該怎麼辦? 我該去地方法院查詢還是?? 麻煩幫幫解救我的問題

豆豆您好:您的問題我們已經收到了,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敘述詳情,俾便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若為支付命令聲請狀,建議您向非訟中心聲請閱卷,並回憶、確認是否有該筆收入。若確定無此事,或可在收到聲請狀後20日內提出異議,本案將轉為民事訴訟審理。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萊雅 103-11-27 18:47

之前欠朋友錢有簽本票

但每個月多少會給1.2000元償還

朋友嫌不夠所以聲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因變更人名卻誤變更股份而又被朋友告刑事債權毀損罪」

在偵訊的時候,檢察官要我跟朋友去調解

但因朋友有失智症,他老婆沒有取得證明,所以另訂調解日期

後來 法院做出朋友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之執行命令

最後檢察官做出「債權毀損罪」不起訴處分

請問

1.對於我朋友已經取得我的「營業所得債權」,這樣還要去調解嗎?

2.如果調解會不去會有甚麼後果?

3.如果調解不成立會怎樣?

4.如果調解成立.那我朋友取得「營業所得債權」的部分是?

5.如果調解成立,但付不出來,會怎樣?
煩請大大給於協助答覆,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調解若不成立,仍須回歸到訴訟程序,當然若調解成立,則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不管是何者,檢察官既然已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原定的調解時間應該都已經經過才是。

也就是目前並沒有法定的調解程序在進行(當然你們還是可以私下進行調解),也沒有所謂調解成立或不成立的問題

對方既已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你的收入,除非對方願意與你成立調解撤回強制執行,否則執行法院仍會依法執行你的財產

以上供參

萊雅 103-11-28 09:51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萊雅你好:

你所說的檢察官要你們調解是在檢察官調解還是移到鄉正市區公所由調解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答,檢察官說要我們調解是到台中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因那時第一次偵訊後就直接到地院調解庭(室?)調解

但對方的老婆資格有疑義

(好像是沒有取得代理人證明,偵訊的時候提起訴訟資格也有異但檢察官要書記官「從代理人改成原告的老婆」)

所以原告的老婆本已答應和解條件,但地院又給下一次的調解日期小通知紙條

很奇怪的是:不起訴處分已經過了快一個月,期間對方又聲請再議,結果檢察署做出駁回再議處分,但是調解定的日期還沒到...因為覺得怪怪的,所以才提出詢問

結果經陳律師答覆,感覺更奇怪了.可以再請律師協助答覆現在是怎樣情形嗎?

回覆 萊雅 的發言內容: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萊雅你好:

刑事偵查程序並沒有原告的部分,只有告訴人跟被告

而且縱使為民事原告,既然對方已經可以發動強制執行,是否有再為起訴而進入調解的必要

您的轉述部分恐有失真

建議您將手上的相關資料就近尋求律師的協助比較能幫助釐清你的困惑

vivi 103-11-27 13:03

我想要監護,也有一直談,律師說可以聲請監護,那要怎麼聲請?

 您好: 因不清楚您與對方的情況,但監護權必須由法官去判定,您可盡量找出對方會照顧不週或無法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的事實證據,如將小孩僅交給父母照顧導致不良影響等,以及您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的相關證據,若小孩亦表達想與您同住,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並考量子女意願,應會將子女監護權判給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監護權歸屬,不是對方說了算數,要經過雙方同意,如不能協議,那聲請法院裁定,過程中也會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法官參考,訪視時的應對就很重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聲請改定監護,您須提出由他人任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不利之相關證據,即由您任監護權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之證據,使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之下,將監護權判由您行使負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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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您好:有關監護權的問題,請您使用免費法律諮訊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我們聯絡,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程序上就是撰寫家事聲請狀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監護權

並於書狀中載明相關由您任監護權人較佳之理由

之後法院會通知開庭審理

再適時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即可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俊宜 103-11-27 10:27

前幾個月因為機車維修跟分期公司貸款來修車,但是繳完第一期之後因為受傷沒辦法工作休息好一陣子,現在貸款公司要提告,傳簡訊說會聲請扣押我名下的財產(機車)。

我想請問一下我上下班需要車到時候會被扣押走嗎?!

另外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鄭瑞崙 (鄭律師) 103-11-27 11:48

您好

最多是債務不履行

原則上不會有刑事責任

至於車子何時被扣走就看他們甚麼時候看到你的車

如果他們知道你上班地點

就會來你上班地點找車

一旦被找到車子就會被扣走了 

sam 103-11-25 23:53

父親因生意周轉不靈向友人借貸200多萬(我當保人簽一張200多萬本票),對方向我父親收取每月月息5分利共借貸大概有2年,後來因利息吃重無法付出利息,對方就用本票向法院聲請將我的房子查封,想請問對方是否涉犯重利罪,如果有我是否可以解除房子查封以及維護自身的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3-11-26 03:32
您好!
對方收取高利,可能構成重利罪;但本票是擔保200萬元本金,在本金未清償的範圍內,發票人仍應負本票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翔 103-11-25 21:22

敝人今天將聲請再議狀送出,其後發覺有重要的再議理由忘記陳述,該如何補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再撰寫刑事再議補充理由狀,將您欲表達之補充理由撰擬於書狀中,撰擬完後盡快遞狀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只要在高檢署作成決定前

都可以再提出再議補充理由狀並檢附相關證據

闇嶽 103-11-24 13:03

共 同 經 營 合 夥 契 約 書

合夥契約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以下簡稱為乙方),         

茲因甲方前以獨資經營之                公司為擴張事業特號乙方組織合夥為營利之目的。互約出資共同經營(              公司)經甲方同意訂立合夥契約互應遵守條件列開於下:

 

第一條  本合夥總資本額經甲方合夥人協定為新幣                   元整。

第二條  合夥人互約出資之種類數量及其認股數如下:

          一、 甲以現設在           獨資經營之            公司營業權及該動產廠房及附屬建物,暨廠內所設置動產機械器具及有關一切設備造作以及原動力電氣用水等設施全部之所有權估價為新臺幣            元為出資。

          二、 乙方以金錢新臺幣             元整為出資。

第三條  乙方合夥人以金錢為出資者,於合夥契約訂立日起  日於4個月內分期如數交付於合夥代表人收存。合夥人如有違背前項約定不履行義務時,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願受他合夥人之決議處分。公司開立獨立帳戶,經由合夥人開會討論決議管理。

備註:合夥人資金未全數付清前,帳戶營業額乙方不可拿來抵合夥資金,為公平起見雙方不得使用。

第四條  合夥人以物為出資者,其合夥人對該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均須依買賣之原則負擔保責任

第五條  合夥人以金錢或以物為出資之財產以及將來因合夥事務執行所取得之財產或或基於合夥財產所取得之天然法定孳息,及因合夥財產之滅失毀損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均屬於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之公同共有

第六條  合夥財產合夥關係存續中,各合夥人不得請求分拆並不得私自出售其應有部分,或提供為擔保設定任何他項權利等行為。但合夥人為保全合夥財產之充實與穩固,如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合夥人違背前條之約定致合夥蒙受損害時,除合夥所受損失應由該違反之合夥人負責賠償外,願受他合夥決議處分。

第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契約存續中,非經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第三人或為其他處分。但就已確定之請求權或將來之利益分配利息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等請求權或將其股份轉讓於他合夥人者須精油所有合夥人同意,如有一方不同意股權轉讓立即失效。

 

第九條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之同意就其股份轉讓合夥人以外之人,或為其他處分者,讓與人對於讓與前之合夥債務於讓與後仍應負責,其受讓人亦應與他合夥人負同一責任

第十條  本合夥經全體合夥人推舉(乙)為合夥代表人,對外關係代表合夥使合夥有關法律行為,或法律行為以外之事實之權,及為合夥之商業營業工廠諸登記名義。

第十一條 對內關係之通常合夥事務,約定由合夥人兩人共同執行之,其合夥事務執行範圍如下:

  一、會變,執掌金錢出納及有關合夥業務之收支結算等事務之執行責任

  二、管理工廠一切工作,及廠內諸設備機械器具之保養並對勞工技術人員負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合夥代理人,其以合夥之名義所為法律

       行為、因而所收取之金錢、物品、茲息或權利,均應移轉合夥之名,不得私自保管,以自己之名義為合夥之計算者亦同,全部屬於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財產而所負擔之債務亦為合夥債務

備註:不包含合夥人之個人債務,個人債務須自行償還不可挪用公司資金,違者法辦!

第十三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應以忠實及有相當之注意執行事務,如因故意或過失對於合夥造成損害時,該合夥行人應負其損害賠賞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享有管理一定範圍之合夥事務,雖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有人對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即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十五條 前條之異議應於事務結束前為之,而有執行權之合夥人遇有異仍單獨執行,因此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合夥代表人及管理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如為合夥起訴訂立和解契約,接受仲裁公斷,受票據上之義務,讓與動產,或設定負擔、為與、借貸或為他人保證等重要事項,應經全體合夥人決議並以書面授權或承諾始得行使。

第十七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而他合夥人亦不得將其解任,但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或決議解任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不得請求任何執酬;但因執行合夥事務代墊支出之款項費用得憑據向合夥求償還。

第十九條 本合夥以每一個月決算一次,並為損益之分配,其分配之成數按照各合夥人認股份額比例為之,若有虧損及雙方須共同平分。

第二十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有監督或檢查合夥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圖帳簿。

第二一條 合夥人得隨時聲明退夥,因合夥人之死亡、受破產、禁治產宣告及經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股份聲請扣押時,即視為退夥。

第二二條 合夥人為聲明退夥時,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並應於兩個月前向各合夥人以書面聲明之。

第二三條 合夥人聲明退夥,或因法律規定退夥時,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而退夥人之股份得由合夥金錢抵還之。但於退夥時,尚未了結之合夥事務得於了了結後計算分配損益。

第二四條 退夥人對於退夥後所生之合夥債務當然不負責任,但就退夥前所生之合夥債務仍應負責。

第二五條 本合夥契約成之後,非經合夥人全體之同意,各合夥人不得任意允許他人加入為合夥人。

第二六條 加入合夥人對於入夥前合夥所負之共同債務,與他合夥人應負同一責任

第二七條 合夥解散後,其清算事務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中一人或數人或另選任他人為清算人。

第二八條 執行清算人開始清算時,應先就合夥現事務整理結束,並收取合夥言有權及清償債務而後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額,尚有賸餘財產則按照各合夥人應受利益分配成數分配之。

第二九條 本合夥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條 本合夥契約成立後,對於合夥契約事項,及事業種類或營業地走之增刪變更,非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不得為之。

第三一條 本合夥約成立後,甲應即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規定,將合夥人之姓名住址出資之種類數額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第三二條 後期備註條約適用於本契約,禁止竄改本文!

契約壹式參份,合夥人各執乙份為憑。

 

                合夥人(甲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合夥人(乙方):                         印

                住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如果我要拆夥,我需要賠償他的損失嗎?

如簽本票拆夥後是否可以拿回,對方欠的資金是不是也可以拿回!

還有,合夥跟合資的基準點到底是哪部分?!我看很多資料還是不明白!

備註我是乙方!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約必須看您是否於不利合夥事業時聲明退夥。

2、退夥必須結清,結清結果會影響是否可以取回本票及資金。

3、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以分析權利保障方式。

 

闇嶽 103-12-06 11:49

那我合約並未註明違約金,是否要付違約金呢?

還有,我們合夥一段時間,但公司並沒有人和運作,我該如何拿回我的合夥資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6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隨時請求退夥,且因為均未開始運作,因此可以取回所有投資款。

2、建議可以先發函告知退夥,並要求對方把資金返還,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起訴請求。

闇嶽 103-12-07 12:09

假如已經解約,但對方又不願意退款該如何解決?!

David 103-11-21 00:04

您好,以下有兩個有關土地共同持有的問題,再請幫忙給予指教,謝謝

1. 多年前因為親人過世緣故,我與家人繼承土地,目前除了自家姊弟外另與兩位親戚為共同持有,且未分割狀態。假使我親姊欲將所屬%的土地過戶予我,請問這算是土地買賣嗎? 此舉需要獲得其他持份者的同意才得以過戶嗎?

2. 另一處共同持有土地,目前我們家人共同擁有1/2土地,另外1/2土地所有權人已經去世超過二十年,其家人也並未辦理繼承過戶,已由當地公所函送國有財產局造冊管理。相較於這20年我們家人合法繳稅,對方家族閒置此土地導致我們無法利用活化此土地價值;也因為此土地上有一房屋建物(閒置,超過十年未使用),所以聲請分割勢必遇到房屋之歸屬問題,即便日後國有財產局經由公開招標拍賣另外1/2土地,我們也勢必面臨到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呢?針對此情況請問在法律上是否有可以利用之處呢? 感謝給予意見

 

沈恆 (沈律師) 103-11-21 00:35
您好!
1.    共有的型態有二種,應分別看待:(1)公同共有:應先分割分割後才能自己決定將分得的部分過戶,原因可以是買賣或贈與。(2)分別共有: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可將自己的持分過戶給他人,原因一樣可以是買賣或贈與
2.    房屋所有權應先釐清房屋若屬他人所有,可以要求租金拆屋還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avid 103-11-21 01: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共有的型態有二種 ... (恕刪)

 非常感謝沈律師的快速回應。

針對第二點問題,如想釐清房屋所有權的相關問題請問是洽詢哪個政府機關呢? 而關於對方土地已屆滿並超過繼承年限尚未辦理繼承事宜,請問唯一途徑是否只能等待國有財產局招標才得以解決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物之所有權人,可以向地政機關查詢,另本件土地雖然部分由政府代管,但仍可以提起分割訴訟,並將代管人列為被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且不論該建物所有權人為何人,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聲請動產糾紛調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梅子 103-11-20 17:01
之前有請律師聲請狀延後執行,但沒通過,律師也未告知我們後續要怎麼辦,結果被發佈通緝,現在人被帶走,開庭後直接送往執行,但執行人現在是中風病患,生活無法自理,現在能有什麼辦法?因為怕病人會撐不住!
回覆 梅子 的發言內容:
之前有請律師聲請狀延後執行,但沒通過,律師也未告知我們後續要怎麼辦,結果被發佈通緝,現在人被帶走, ... (恕刪)

梅子您好:

根據您所述情況,或可聲請將執行人保外就醫。如果需進一步協助,建議您來電(0963811493)或以email(xxx222y0725+law@gmail.com)預約,並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詳談,以期能提供完整的法律協助,保障您的權利。

 您好:

其實監所內更怕有人會在其內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

所以如前面律師所述情況可以聲請保外就醫

監所也會視情況移送至醫院治療

MattWu 103-11-20 15:54

您好:

日前收到桃園地方法院的”民事聲請調解狀”。聲請人:台新銀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小姐,相對人:吳先生(本人)

 本人(吳先生)在100年1月向林小姐購入房屋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在購屋前我並不認識林小姐,房屋也是經仲介代書、履保銀行完成買賣交易。

以下是調解狀的爭議情形:債務人林小姐於94年間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至103年共積欠卡債40餘萬,95年10月與台新銀進行債務協商,爭取90期低利協商方案,但於100年1月10日毀諾,此時債務已高達200多萬。

台新銀行發覺林小姐還款能力有異,系爭動產債務期間,於96年11月23日遭假扣押查封登記,歷經債務協商後,於98年塗銷假扣押,其後毀諾債務協商,在100年1月出售房屋

 台新銀主張債務人林小姐當初一方面跟銀行進行低利率債務協商,一方面進行房屋買賣伺機脫產,規避債務。所以銀行主張購入房屋的我與債務人有協助脫產及詐害行為。更主張我是債務人林小姐的友人,應該清楚債務人的狀況,而且銀行的催告信函也都寄到我家,應該知道債務人跟銀行間的債務關係,所以認定我有協助脫產,故要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並回復為債務人名下所有。

 我的問題是…在購屋前,我根本不認識那位債務人,也僅在買賣房屋簽約跟交屋時見過兩次面,交屋代書也調查過房屋產權沒問題。交屋後有收到前屋主一些銀行的信件,但我都退回管委會請他們退回。買入這房子的價錢也跟當時的房價相當,更沒有低賣的情形。銀行憑什麼要我”塗銷所有權登記”,欠銀行錢的是林小姐,她賣屋後有錢不還銀行錢,那關我什麼事…..

 我一定要出席這個調解會嗎? 出席了,出示當初的買賣資料後就沒我的事了嗎?

銀行若提訴訟,我該準備哪些證據呢?(買賣合約房屋貸款資料、每月的房貸付款資料…)

 對於銀行的不實主張,我能做什麼反制行為嗎?

若提訴訟,我可以請求精神損害及因出席調解而請事假的求償嗎?

 謝謝

實務上,銀行常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來主張債務人出賣自己的財產是與買受人串通好,做假買賣,既然銀行目前是聲請調解,而非直接起訴,你可不去調解,但如果銀行是直接起訴,只是法院先安排調解,那調解不成立後會轉入訴訟,這就必須要出庭來答辯,以保障自己權益,因你並未述明銀行在狀子中如何主張和舉證,要如何答辯,還是要看到銀行的狀子內容和證據,另外,因被告而必須出庭,並無法因此對對方請求精神賠償,重點在正確答辯而不被塗銷過戶登記,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來電討論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銀行提出無理要求

雖然調解會議可以不用出席,

但如銀行提出訴訟就有必要出庭(或委任他人出庭)

否則就會有敗訴之風險

至於精神賠償及事假之損失恐無法向對方求償

如果有委任律師協助辦案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銀行是提出調解聲請,您如未到場,至多是調解不成立,尚不會產生對您不利的結果,但如果銀行後續有提出訴訟,您便有需要提出答辯供法院審酌,以維護您的權益,您如因上班等因素不便請假到庭,建議您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由律師出庭即可。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MattWu 103-11-23 22:49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真實之交易

就無須擔心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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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2:59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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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MattWu 103-11-23 2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實務上,

=====

請問如果我於調解會中出示一些真實買賣的證明(像是買賣契約貸款資料..),並說明我與債務人在買賣房屋前根本不認識,也不知道賣我房子的人的債務調解委員..會根據我的資料而判定我跟債務人並無任何關係,而建議債權人別再把無關的第三人牽扯進債權人與債務人的追討行為中嗎??

?謝謝!!

婷婷 103-11-18 16:14

請問收到執行單,執行單備註上有『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於住居地監獄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區外證明文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屬托執行.』

請問 

是要在執行日當天告知檢察官,還是收到執行單可以先到法院辦理?如果

入監服刑後,在聲請回戶籍地這樣可以嗎?

 

麻煩各位專業的律師們給予我答案,感恩不盡。

 

 

 

 建議您於到案執行日前聲請囑託執行為妥。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8 18: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直接打電話去承辦書記官處詢問,並具狀聲請

vino當道 103-11-18 11:37

2011年的時候某個客人請我幫他設計衣服

結果衣服沒找我做把圖拿給其他同行製作

我於102年3月去保智大隊提起 違反著作權

檢察官認為這是民事案件不起訴

之後於103年4月 提出民事聲請狀 之付命令 法官裁示把案子轉去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但是因為103年4月是申請民事小額訴訟 用的是損害賠償

目前還沒開庭

但是我想請律師民事訴訟 現在還有機會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可能涉嫌侵害著作權,因此由智財法院審哩,在程序上並無不妥。

2、雙方是否有約定,後續事務由您來處理?此部份影響是請求違約賠償還是侵權賠償,請詳述。

土豪 103-11-18 01:17

【裁判字號】 馬簡 【裁判日期】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年度馬簡字第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3年度毒偵字第號、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隱私所以刪除個人資訊及時間 選擇易科罰金 1 需回到馬公辦理,還是在台灣板橋法院即可? 2 基本可分三期,最多可分幾期?需準備什麼資料? 3 可選擇易勞服役嗎?需準備什麼資料? 4 此刑期在上訴可能會在縮短刑期嗎?當事人有重大傷病卡 在此感謝律師專家的無私分享及貢獻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8 2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致電執行科書記官詢問,並配合其指示加以辦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權 103-11-17 22:43

請問 如果 車禍事故 雙方調解破裂 將要鬧上法庭    請問 如果敗訴 對方的律師費用 也會變成我方 要賠償嗎?? 還是只有開庭費用 和 送審費用 那如果要請律師 請問 一個交通事故的案件 律師費用大概是多少

其實 我方和友人看了監視器 都覺得是對方不對    因為當下對方跟我方 騎機車 的速度一樣快  大概時速 50~60 甚至都有超速    但是對方沒駕照  未成年     然後又突然右轉  當時  我方 在對方 的右後方距離大概4台機車距離   對方直接回油門   急速煞車   未打方向燈 就直接右轉   現在對方 咬定是我方撞上去的  目前已有聲請 初步分析研判表  只是 當時警察一直說是我媽騎快  但是我仔細觀察了監視器 好幾次 都看到 雙方車速一樣快  所以我才想請教   如果真的告了     律師費用大概是多少   勝率多少     還有敗訴   所要負擔的費用  有哪些 

 

 您好:

目前車禍案件只有民事第三審之法院核定律師費可計入訴訟費用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其他審級和刑事部分的委任都不行轉由另一方負擔

敗訴者應負擔法院裁判費、對方之醫療費、修車費、工作損失、精神賠償等,視案情而定

至於委任律師報酬建議應與律師私下協商討論

初步分析表對於雙方的肇事責任如何認定? 如果進入訴訟後,送請鑑定,雙方都有過失,那雙方都有過失傷害的刑責(須注意告訴時效),民事賠償部分就有過失相抵的適用,至於能請求哪些賠償,或是可能被請求求哪些賠償,原則上有必需醫藥費、汽機車修繕費用、必需之增加生活所需(如看護費等等)、喪失的勞動力、所失工資、慰撫金等等,這些都是必須舉證和核算

律師費用都是由雙方各自負擔,不算入裁判費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建村 103-11-17 15:29

各位律師好,小弟有個關於強制執行,聲請狀上的一些問題,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請法院代查債務人勞健保以及存款-要收費嗎?

我有至國稅局查對方所得,但對方只有一筆薪水,似乎財產狀況有問題

而我這份民事聲請

他底下有個正方形框框寫

( ) 因債務財產狀況不明,請代查債務人勞健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 )如執行名義所示。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以上這三個選項都要打勾嗎?其他是寫什麼?

然後請問是否(只要勾選)第一項的(因債務財產狀況不明,請代查債務人勞健保資料,郵局存款集保財產) 法院就會幫我代查呢? 代查需要收多少費用?
伍、附件

( ) 執行名義正本_____件 (確定證明書_____件,本票正本____件) 。

( ) 動產登記簿謄本____件。

( ) 債務人戶籍謄本_____件。

( ) 財產清冊。

(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附件

這五項框框都需要準備到嗎?

其中第三個 債務人戶籍謄本,我沒這樣東西要從哪裡拿到?

債務人戶籍謄本一定要有嗎?

再來請問

我是要向對方求償:9016元

9016元的千分之八是要繳交多少執行費用呢?

執行費按請求之債權金額按千分之八計算(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依您所述請求金額9,016元,則應納執行費72元。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拉采娜 103-11-14 16:43

律師好~

       手上有一本票將到期,請問(一)追索權的時間點是到期日,還是到期日的次日起,(二)多久的時間內必須執行聲請完成才不至失效;(三)對方失蹤也不居住在戶籍地,想執行追索權,但存證信函不知可以寄到哪,請問該如何執行追索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17: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到期日當天起算。

2、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權利行使時效為3年。

3、可以接聲請本票裁定

 

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應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內中斷時效,否則其請求權逾三年間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emion 103-11-13 19:48

我在今天11月13號凌晨開自小客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45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中午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以及留下前科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或是可以委由律師遞狀聲請有更大的機會呢?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3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般來講,若檢察官於偵訊時曾提及緩起訴處分之細節,並詢問被告之意願及相關內容條件者,被告亦表達同意時,這樣的訊問程序下來當然可以看出檢察官有意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獲得緩起訴處分的機會自然不小,不過即使沒有這樣的訊問過程也不代表就沒有緩起訴處分之機會,畢竟只要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均可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以緩起訴處分作為適當之偵結處分(性質上是有罪之處分,但效果上則接近不起訴處分),此乃法律所賦予檢察官之權限。因此只要案件尚未遭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都還是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的。

因此如若您很在乎留下公共危險罪前科,建議您還是可以趕緊在檢察官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結束偵查程序之前,具狀去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有需要當然也可以請律師幫您代撰此部分之書狀。)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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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您應該盡速具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

本所近日即有聲請成功之案例

如有委任律師辦理撰狀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法律小學生 103-11-13 23:27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形 現在爭取緩起訴還來得及

             但必須趕快在時限內處理  才不會錯過時效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口罩 103-11-12 23:54

大家好,又是我,口罩。

 

上一篇文章很謝謝大家的回答 只是因為有更多新文章出現導致我的問題被洗下去而沒有人更進一步的回答我的問題了,所以我才又發了一篇,不過我問的問題已經跟上一篇文章有滿大的差距了,應該不算一文多發...吧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94280&tid=12&ccode=PostDate%20desc

上一篇文章請看這裡

 

我在這裡簡略的把我遇到的狀況跟我的問題再說一次,希望各位熱心的律師大哥大姐能夠幫忙我。

 

我收到了來自台北的警局通知書,要我去做筆錄,打電話去詢問發現是有人告我妨礙名譽,基於偵查不公開,我不知道是我說了什麼讓誰告我;不過因為通知書來自台北,所以我確定是因為網路的筆戰導致被告,但跟我筆戰的人數不少,因此我還是不知道是誰因為我說了什麼而提告

 

以上是大致的狀況,以下幾點是我目前有疑問的地方

 

一、一定要去做筆錄嗎?我知道不去的話警方可以向檢方聲請拘票,但檢方一定會核發嗎?標準是什麼?如果檢方不會核發就代表我可以不去了對吧?

 

二、如果檢方核發拘票,會對我造成什麼影響?

 

三、妨礙名譽公然侮辱誹謗有甚麼差別?另外誹謗只要證實自己說的是真的就不算誹謗,前提是與公眾利益有關,怎麼樣算是跟公眾利益有關係?

 

四、通訊保障與監察法不是有規定刑期三年以下不得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嗎??什麼台北市警方能夠把通知書寄來我家?我是不是能以此認為警方行為不具合法性?

 

五、如果真的要去做筆錄,我能不能以犯罪現場跟犯罪工具都在台中為由要求改到台中警局做筆錄?我只知道開庭可以,筆錄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3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警詢,並事先與其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電風扇 103-11-10 00:50

請問聲請支付命令對方已提出異議時間已經過10多天了都沒下文...請問我要如何查詢案件進度.案號.股別等等,假使一定要本人到法院查詢承辦的是高雄法院我在嘉義的法院可以查詢嗎?

電話去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即可查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0 19:39

您好,致電訴訟輔導科,並提供您之身分資料,即可查詢案號及承辦股別。 

 

沈恆 (沈律師) 103-11-10 22:37
您好!
要在高雄地院查詢才行,可打電話詢問;另外,若對方確定已提異議,法院後續會發函通知您補繳裁判費及通知開庭時間,不用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宇 103-11-08 23:26

寄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但對方提出異議,目前收到法院通知案件移往簡易庭,想請問幾個問題: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我不知道現在是視為起訴還是聲請調解,還需要再準備什麼書狀嗎?

2.若起訴或調解的話是否必須親自到場?如果是的話,那和公司請假以及交通費用等支出可否要求債務人負擔?

3.我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才好?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08 23:58
您好!
這是強制調解案件,異議視為調解聲請,若調解不成要準備好證物陳報給法院。
若不能親自到場,可委任代理人出庭,費用要自行負擔,這種金額扣除成本似乎沒有訴訟的實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對話記錄、電話錄音簡訊以及郵局投遞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證物。

小宇 103-11-09 00:0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律師您好:

可否再詢問一下,facebook對話記錄、電話錄音簡訊以及郵局投遞記錄這幾項都可以作為證物嗎?
謝謝! 

 您好:

facebook對話記錄、電話錄音簡訊以及郵局投遞記錄等

只要與您主張的請求事實有關

都可以作為證物

雅琳 103-11-07 11:43

我購入並入住現在房屋4年,上個月樓下屋主才告知漏水

樓下屋主以"房子出租或空著沒自住"為由,多年漏水他不知情,並要求我負責所有修繕

請教您,我該聲請建築師公會鑑定樓下漏水年限嗎?若鑑定證實樓下漏水發生在前屋主時期,我可以向前屋主要求共同分攤修繕嗎?會該要求樓下屋主也該負責部分修繕責任呢?

感謝您撥冗賜教。

您好: 建議您找專業的鑑定機構,像是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等漏水鑑定單位,得知漏水係由其所造成。漏水鑑定費用修繕費都由漏水導致者支付,如果漏水原因由樓下屋主所造成,當然就由樓下屋主負責,如果是您自身所引起,則必須由您自己負責,若漏水問題已發生很久,可要求前屋主共同分擔。如果漏水的地方是發生在您與樓下鄰居共同的樓地板或管線,費用由您們共同負擔。因此,費用如何分配倚賴究竟是什麼原因引起漏水。若對方不願意支付費用,您可透過訴訟程序要求對方支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何小姐 103-11-06 16:09

1.如想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請問有哪些可以假扣押
2.如對方是有房子出租房東,是否可以對他的收入租金假扣押
  如果可以,怎樣證明對方有租金收入?
3.雇請律師假扣押+執行=? $
  如果再加告訴狀=?$

謝謝!

您好,

假扣押是為了避免債務人在判決確定前脫產所設的暫時性執行機制,因此只要是對方名下的財產或收入,皆可聲請假扣押,禁止債務人處分該筆財產房租亦然。

對方是否有房租收入,可向現行居住其中的房客詢問是否有簽訂租賃契約,以證明債務人有租金收入。

本所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歡迎預約並攜帶相關證據資料來所,由專業律師當面協助您釐清後續處理方式及相關費用

除如同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之規定,「假扣押」指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為保全程序。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就債務人名下財產(如租金動產股票、存款等),在新台幣O元範圍內為保全,假扣押執行通常要先拿債權額1/3擔保金。

若想取得該財產,則須取得民事勝訴判決,並非提起刑事告訴。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G 103-11-05 16:14

各位好,想請教各位這樣的情況是否能適用支付命令呢?

詳情如下:
對方公司負責人給我們公司設計圖請我們評估製成實際物品的價格,我們除了回覆報價單之外,也有回傳一份我們公司的交易條款(主要就是如果客戶確認製作的話,以Email或報價單簽名回傳為憑據),而後對方把我們的報價單簽名傳真回來(還有電話連絡,但未錄音),訂單內已指明貨到付款,製作完寄送成品出去後,對方一直沒有收貨,因為我們都會追蹤投遞情況所以有發現,所以我們多次電話聯絡請他記得付款收件,他一直推拖很忙沒空拿,結果最後導致東西從存局候領變成退回來我們公司了。


我們再次電話提醒,請他這次先匯款,確認款項後會再幫他寄送,所有中間電話聯絡後都會用E-mail提醒一次避免日後死無對證,截至目前對方都仍未付款(中間多次電話提醒)。


目前的情況是,因為我們主管覺得對方的態度很不可取,所以存證信函也已經寄了,內容闡明前因後果,並請對方函到後5日內匯款,我們再寄貨物給他。但對方收到早就超過期限了,仍舊不理不睬。


想請教的是,以這樣的情況,我們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命令要求他先付款,我們再寄送貨物給他呢?因為我查詢一些網友的經驗,大都是債權人將貨物給了債務人,債務人不付錢,債權人才會聲請支付命令。然而貨物雖然目前退回我們公司,但我們一開始就試過他要求的貨到付款寄送,郵局也有多次投遞紀錄,而退回後我們也多次請他匯款以讓我們寄貨,對方每次的回應都是一些無意義的話,例如是幫別人下的單,但還沒給他錢,所以他沒法給我們,或者說好,幾天內會匯,但完全都是空口白話,從頭到尾相關的責任我們公司都有盡量做到。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是否仍能適用支付命令,或者需要從民法上類似契約未履行之類的方式跟他求償呢(其實也不是求償,就是單純請他付錢收貨而已,因為是照對方設計圖做的,也不可能拿去轉賣別人)。

我們其實也是小公司,沒有法務部門,先謝謝各位律師法律達人的協助,感激不盡!

法律上無法強迫對方付錢買貨,但因你們所製作的產品,都是針對客戶需求量身訂做,所以依債務不履行部分請求賠償時,可主張損還額就是貨品賣價,如此一來,可載明請求權法律依據、損害賠償額之法律依據後,具狀聲請支付命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11-05 16:50

 你這個情況還是可以聲明發支付命令,

因為你的產品是量身定做,對方拒收,你也沒辦法賣給別人,

當然可以向對方請求費用

不過支付命令對方如果異議就會轉成訴訟,這點請注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5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一點,依據雙方約定我方是否可以請求付款了?倘若約定收貨之後才可以請求款項,則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我方不可以請求付款。反之,則我方可以請求給付貨款。

2、倘若符合請款條件,可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3、本文認為本案尚非損害賠償的問題,而是請求支付貨款的問題。

4、本文建議貴公司還是應該要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此部分的爭議,以保障權益,倘若貴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有異議,再以對方受領遲延為由將貨品向法院辦理提存

並於訴訟中請求對方給付貨款

Lucy 103-11-05 00:02

請教律師

日前因遭先生毆打提出傷害告訴,地檢署已偵察終結,官網公告是簡易判決,目前還沒收到處刑書,幾天前,先生透過他的家人表達和解意願,請教以下問題:

1.我應於何時提出撤告?處刑書會交代可抗告的時間嗎?那是向法院提出嗎?法院會開庭嗎?若法院沒開庭直接判決,我是否就沒機會提出撤告?

2.先生很難溝通,要雙方私下和解恐怕談不成,這可以找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是向法院聲請調解嗎?

謝謝您耐心看完我的問題,更期待您的回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1-05 00:31

您好:

1.因為簡易判決通常不開庭,所以請盡快在判決前向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若是提出前法院已判

   決,就只能上訴救濟了。

 2.因為案件已在法院審理中了,應以書狀向法院表達有調解之可能性,請法院安排調解

以上 謝謝

電風扇 103-11-03 12:21

請問一下聲請支付命令對方提出異議...

但法院寄來的"異議狀"對方只有簽名沒蓋章合法嗎?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蘇子良 (馬克) 103-11-03 13:39

 簽名即有效,非以蓋章為必要,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屬有效,接下來即會進入訴訟程序及補繳裁判費,應及早準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無名 103-11-02 22:23

之前對方跟我借錢,有簽本票

不過不還錢,我去聲請強制執行,因為對方是直銷商,名下無財產,所得部分都是直銷所賺的,所以是對其公司(第三人)進行強制執行,但對方公司聲明異議,說債務人XXX雖係該公司直銷商,但非正式員工,每月需視業績狀況始能決定有否獎金收入,且債務人於2014年幾月幾號已無領有獎金

結果法院回覆我,如果債權人認為第三人聲明異議不實,得於收到通知1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向本處為起訴之證明

問題來了,他說10日內提起訴訟,是要提什麼訴訟,如何處理,

我目前無法求證該公司說的是真實還是假的

 

 

 

由您的敘述,若您認為第三人所述與真實不符,建議您或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21條,於接到法院命令後1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再向管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21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ca 103-11-02 22:17

 請問

假如拿到判決確定書後 聲請強制執行成功 

附民的賠償金 法院會用什麼方式交給聲請人呢???

要看執行的標的是甚麼,例如薪資,可能會要求資方給付與法院後,轉與債權人,或命資方直接給付與債權人,動產部分就是拍賣後,將價金給付與債權人,不盡相同

 

電風扇 103-11-01 16:23

請問各位律師~

我與人有債務糾紛已提出支付命令聲請對方也已提出異議.

請問當初要提出支付命令債務人住高雄所以按照規定向高雄法院提出聲請,但既然現在對方提出異議我是否可以聲請移轉管轄權回嘉義法院,因為考量假使需要證人出庭等等(證人都居住嘉義).

如可以我該依照哪條法條提出聲請?

望各位解惑.......

沈恆 (沈律師) 103-11-01 17:16

您好!您必須先找出嘉義地院有管轄權的依據,並說明高雄地院沒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聲請移轉管轄;然而,本件因高雄為被告住所,高雄地院管轄權若未被排除,聲請移轉管轄可能會被駁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如同沈大律師所述

此即為管轄恆定原則

所以您要請證人麻煩配合一下

而且因路途較遠,

證人旅費也會比較高

算是給證人多一點補償

小魚兒 103-10-29 02:16

本人對被告向地檢署按鈴聲告,有位證人說謊,因罪證不足而發不起訴處分書,本人有提出聲請再議,並在訴狀中告知證人說謊,有提供證物,而且在不起訴處分書中,被告證人的說詞不符!

請問如果要告發證人再作偽證,是需要額外再寫一份刑事告發狀?還是本人在聲請再議狀中有提及證人偽證並提供證物,檢察官就會主動偵查?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9 08: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程序上檢察官也可以依法偵辦,但是可能會有檢察官要不要主動調查的問題,倘若您真的想要使對方負法律責任,則建議以告訴的方式處理。

您好:

1.  依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對方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才構成偽證罪。重點是對方係故意虛偽陳述,若是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法構成。

2.  因您已是偽證罪之受害者,雖檢察官可直接偵辦偽證罪,但會因您的聲請再議狀內容就立案偵辦機率低,因此建議您還是自行提出告訴。依刑事訴訟法260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行起訴之案件: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因此您發現新事實為由,直接針對偽證罪提起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如果您證據明確

亦可委任律師直接向該名證人向法院提出偽證罪之自訴

不必透過檢察官之偵查程序

 

小如 103-10-28 00:26

你好 請問我與先生已分居快6個月了先生堅持不離婚 小孩出生到現在1歲半都是由我照顧 先生只付過2個月的扶養費後就說要帶回去親自扶養 我想聲請單獨監護權 我沒工作是全職媽媽但有存款夠養小孩到高中絕對沒問題 也有自己的房子沒有貸款 這樣法官會判給我嗎?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28 00:36

您好:

請問您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要取得監護權的機會會大一點。

謝謝

小如 103-10-28 01:03
回覆 何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您是否有工作收入?如有,要取得監護權的機會會大一點。

< ... (恕刪)

工作但有存款跟房子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夫妻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可請求法院酌定子女監護權人;子女先前主要係由您照顧,此為對您有利之因素,您可據以主張監護權應由您單獨行使;法院酌定監護權人會綜合考慮諸多因素,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Aki 103-10-27 10:43

律師你好:

想請問我先生去年年底的時候喝酒被警察臨檢 後來判決易科罰金11萬採用分期付款方式,今年10月好不容易才繳完。

我先生近期又發生酒駕+肇事(公共危險罪),目前還在等調解委員會傳喚我們去調解當中,對方也有意與我們和解,最近已收到"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想請問律師:

1.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大概多久會收到簡易判決書?多久會收到執行通知書?

2.請問收到簡易判決書 需要本人到法院嗎? 還是等收到執行通知書在看執行書上面如何判決就可?

3.另外因為我先生是外配,很不巧的是剛好12月份整個月會回國辦事..很擔心如果到時候12月收到執行通知書的話 我們本人不在國內無法執行 打電話給書記官詢問 書記官也說她無法得知判決何時出來...想請問 如果收到執行通知書 若本人不在國內 該如何向法官聲請當時不在國內的證明? 要收到執行傳票的時候就要立刻聲請? 還是可以等待我們回國的時候在聲請? 如果沒人可以幫忙聲請 該怎麼辦??

4.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書上面有提到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以下罰金" 意旨法官有可能會判 關兩年, 或是只繳罰金?  或是關2年+20萬罰金 這個意思嗎?   如果當下無法一次付清該怎麼辦????因為上次罰款我們是很辛苦才存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7 20: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個月後會收到開庭通知,開完庭之後,約一個月會收到判決書,執行通知的則約為2個月,不過實際上還是必須依據各法院的分案狀況,承辦法官的辦案習慣而定。

2、簡易程序還是會開庭,需要本人去。

3、倘若不在國內,必須陳報相關資料給承辦法官或是檢察官,否則可能會予以通緝

4、簡易判決就是判6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或是社會勞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ki 103-10-28 01:3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個月後會收到開庭通知,開完庭之後,約一個月 ... (恕刪)

 所以收到簡易判決書的時候還是會開庭就是了!!? 若當時確定不在國內 可以請家人代為申請不在國內請假單 然後事後在補繳不在國內之證明可以嗎? 請問如何申請?

上官言 103-10-26 09:32

請問,

如果沒有報案或提告,直接去聲請法院調解,可否聲請調查證據

Thank you.

您好: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

必要時,得聲請由法官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