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1月和對方去調解房屋裝潢糾紛,對方承諾從104年12月起,以分期方式,於每月10日匯款$20,000元還款,但12月未收到款項,也因當時尚未收到法律調解正本,無法處理,只是1月對方曾來電告知,對方剛找到工作,所以希望匯款時間改到月底,金額也降到一萬五,當時希望對方能還錢就好,所以有同意,不過到3月底,只有在105年1月底有收到$15,000元後就沒有下文,目前除了我,還有另一位和我一樣遭遇的受害者,對方一樣都沒有主動處理的意願,若是我們主動聯繫對方,對方也只是說一堆推託的話,我們都有收到的法律調解正本和當初對方開的本票,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處理才能收回款項呢? (本人已不想一直打給對方,聽對方的推託之詞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況,應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後,再經法院核定,則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之規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聲請,可以先持核定之調解書,向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先初步瞭解其財產狀況,同時可以調閱其住所地的不動產登記謄本再判斷其是否有不動產,並可檢舉有關資料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同時再請法院協助查詢對方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以完成瞭解其財產狀況,接著就會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要一一針對對方財產去執行取償。
3. 關於本票部分,須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待法院裁定下來並確定後,也可以再依前2.程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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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目前狀況:B男和C男目前訴訟中"土地分割"律師告知可能判"變價分割"
請教A女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嗎?1.建屋時無簽定同意書2.未簽租約3.未支付租金4.無權狀5.有繳房屋稅6.無使照/建照
請教C男如何取得地上權?1.不構成無權占有所以無法拆屋還地,對方不賣可以透過什麼理由經補償買回?56年建至今擴建至土地3/1
經法院將土地部份變更為建地這樣就可以分割?目前受農發修例限制才訴訟.
土地沒有分管我沒法使用及收租?要繳地價稅是否可透過法律一併解決?例如收取租金.
89/5 425條修法增訂第2項: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十年定期限者不適用,我可以用這主張買賣不破租賃消滅嗎 ?
ps一審即將判決但上訴期間只有20天所以我需要先找可配合律師,律師費一開口就要10萬起的律師我尊重您的專業但很抱歉我請不起,請原諒我的無理103年至今已打了三場官只想解決問題,謝謝各位.
你好:
土地農地:A父→A子→B男→B男2/1+C男2/1
房屋56建:A父婆→102A女繼承(B男婆)
這一段是甚麼意思?語意不明,無法判斷。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定有明文。 如果土地房屋都屬於A所有,嗣後始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可以用刀房屋滅失,但要給付租金。 若係使用借貸,除非違反誠信原則,否則無法拘束後手。 如果能夠證明在占有開始就是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才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但耕地並不適用。 變價分割不會把耕地變更為建地,只是會拍賣全部之耕地,變成價金分配予共有人,你可以應買,就可以消滅耕地共有之狀態。 會辦理可以自己辦理,不一定要委任律師,若經濟上有困難(看起來沒有),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律師您好:
我現在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並擦傷等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等傷害,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難認為適法妥當。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請參酌。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不下來的話請考慮分期給付的方式,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可以消化。
二、量刑這種東西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會認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範圍,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會尊重二審的判決;因為三審支持二審,所以一般來說二審也會支持一審。但也因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二審決定就決定了,所以二審要推翻一審的認定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部分二審你要努力一點。
三、上訴時間只有十天,不知道你這邊有沒有上訴。
四、二審的話還是建議盡力去談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法院實務的運作,往往是告訴人覺得判的不夠重,所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收到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書狀後才因而提起上訴,但就量刑而言,要由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機會是不大。
2. 已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分判後排定庭期而開庭。
3. 案件到了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撤回告訴了,雙方和解最多只能達到「緩刑」的結果,也就是法院不管判多重,都不需要執行,以原審判59日易科罰金為例,這些刑罰就暫不會執行,直到緩刑期間經過。
4.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和解,那麼二審法院仍會實體審酌後而下判決,這部分沒意外的話也是會易科罰金;至於對方損失的部分,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您求償,只是依訴訟求償的話,每一筆賠償金額的算定就要由法院來一一判斷,不會依對方的請求全盤判賠。
5. 綜合以上說明,您必須自己衡量,「支付和解金額換得緩刑」、「易科罰金給國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斷」兩個選擇的個人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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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服刑完,可能會被泰國驅逐出境遣返台灣,若台灣有人被詐騙,則其回台仍有可能會再面臨刑責,但得主張在泰國的刑期折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去年八月跟女友私下交往
十月被發現
去對方家談了以後雖然對方家長不同意交往
但是可以繼續當朋友
我也前前後後去了她們家好幾次
也送了不少東西
對方母親加我好友翻我文章
發現我有一篇在講她的內容
裡面是在講述我女友因為中午空班,留在店裡跟其他女同事聊天
結果回去被臭罵還被打,問中午不回家在幹嘛
而我拍下監視器影像反問女友媽媽
之後她就一直對我一些心中小宇宙抒發
或是跟社團糾紛一事的抒發對號入座
我截了事件經過圖給女友媽媽看,她直接迴避我問題
而她在自己臉書上截我圖,也沒有遮名子
痛罵我如何如何,說她臉書是公開的,歡迎大家評評理
說要告我和誘、略誘、公然侮辱、毀謗、防礙名譽、妨礙性自主
我不懂是誰毀謗誰了
甚至揚言要告到新聞台
要弄到我父親警職沒辦法做下去
一直在自己臉書上自圓其說
我要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正中下懷讓她的朋友覺得我有問題
甚至標記自己的女兒
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父母兩個家庭的親戚和家長
把自己家庭弄得不可開交
並指責這一切我都要負責
事後還將我女友手機內跟她自己手機內的LINE對話刪除
雖然在那之前我也叫女友先備份起來
我也有一些跟對方家長聊天的談話錄音
是否對於事後反提告和解釋有實質幫助
對方一直用『傷敵兩百,自損一千』也無所謂的方式騷擾和恐嚇
一再出爾反爾說不告最後又要告
還要去婦產科驗處女膜
曾屁股壓在我女友身上強迫她簽切結書蓋手印
弟弟妹妹皆能當證人指控母親行為
覺得過於誇張想要幫助
卻又不能帶去驗傷存證
我不想影響父親的工作
更不想因為官司影響女友在家族內的狀況
但一直活在騷擾和恐嚇的生活壓力下
該怎麼辦
對方兩家族已經算是被洗腦到很徹底了
1.請問貼監視器反駁和指證的文章,如果被告會成立嗎?
2.那對方母親對號入座說我毀謗她一事,被告會成立嗎?
3.我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對方滿16未滿18,是否已經不構成任何責任?
4.我有跟女友提議過如果不喜歡家裡狀況,可以求助社扶單位,或是一畢業5.有穩定收入就搬到外面住,這樣構成和誘和略誘嗎?
6.女友目前住家裡,並與我聯絡,這樣構成任何法律問題嗎?
7.若到時罪名不成立,是否該以誣告反擊?
8.對於不遮名子的在網路上散播對我不實的指控,並稱自己臉書是公開的,我該如何反擊?
真的很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弄得雙方家庭沸沸揚揚
更不想因為這種自殺式攻擊影響工作
我是社會新鮮人
沒有錢上律師事務所上法律諮詢
更請不起律師
不知道這場自訴的官司會打多久
另外因為去年結業式太多東西
去載女友回家被教官發現
班導打回家告訴家長
最後只卻因為班導師沒有記過處分
女友母親一狀告上教育部讓老師被記申誡
我不懂要怎麼樣才能做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的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爸爸於105年3月2日往生.在往生時身邊有一袋現金70萬,而這70萬.照爸爸朋友供稱為是許多朋友拿給爸爸投資的一筆錢.但只口說並無相關借據.但因為那一袋錢裡有分好幾袋每個投資者拿錢的個別紙袋等。
而那些投資者有向警局備案.說明什麼顏色袋子是他們的錢.金額也都有符合但是少部分的.有些金額還未有人報案。(這些是靠爸爸女友口頭告知的)
備註:爸爸往生時在自家公寓一樓外面.那一袋錢離我爸幾步的距離.所以轉為刑事案件.警方也有到爸爸樓上住家搜索相關東西.及手機現金都被扣押。
而爸爸往生後.我有查爸爸聯徵.有一筆欠款約17萬其他就沒有了!財產清冊也都為無。
而問題來了.那些投資者一直叫弟弟把這些錢還給他們.弟弟說明不能確定這些錢確實就是他們的.或金額是不是如他們所說的.怕真的私下處理會分的不公平.而造成日後困擾.因此決定辦理拋棄繼承.繼承權來到我(姊姊),弟弟一直叫我辦理拋棄繼承.怕我也會惹上麻煩!而那些投資者覺得為何不私下領完那筆錢.還給他們就好.還辦拋棄?!那些錢若充公怎麼辦?因而氣得直要告我弟弟!
想請問1.這筆現金.若那些所謂的投資者他們有辦法透過法律途徑拿回他們的錢嗎?(分裝的袋子上有那些投資者的指紋或電話上可能有說明)
2.如果我辦理限定繼承.若是爸爸聯徵查出欠款的債權公司追討這筆17萬.我是否要償還?是以這筆70萬繳清嗎?而剩下的金額還給那些投資者需要做什麼相關文件證明.來預防以後他們若真的告我們.我還可以提出剩下的錢已還給他們的證據!?
3.若我和弟弟辦理拋棄繼承.而爸爸也沒有其他繼承人時.這?筆現金會充公還是會還給那些投資者?
契約的成立生效並不需要以書面為之,雙方對於交易的金額及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有意思合致,即使只是口頭答應,仍然可以認定契約成立生效。因此,雖然你們三方面沒有簽訂書面的契約,你們之間仍有委託設計契約及委託製造契約存在。
你與業主間應有委託設計契約存在,如果雙方面沒有約定設計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屬於創作人,但是委託人因為付費,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權。
因此,如果你們之間的契約是要設計可以製作家具的圖形著作,業主可以主張為了達成製作家具的目的,他對於該圖形著作有重製、改作的權利。
因為你提供的資料有限,僅能簡單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於您所述情形,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而最高法院見解另認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因此必須先為車輛回復原狀的費用進行區分,例如工資、烤漆、零件費用等,就零件費用如果是以新品替換舊品的情形,法院判決實務往往會再計算折舊,以您所述車齡的情況,新品替換舊品的費用應僅能請求十分之一而已,至於其他費用則仍可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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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在民國87年十月進入某公司設計單位服務,民國97年十月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遣到海外公司,民國105年一月份因海外公司虧損結束營業,我被調回台灣原設計單位,且公司有意將我資遣,同時我也接受資遣,但公司卻在資遣問題上遲遲未有進一步動作,而且還未經預先告知把我從設計單位調到製造單位。
現有以下問題敬請指點迷津。
(1) 我被調回台灣原設計單位後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比我原先到海外公司前在台灣設計單位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還低,公司這樣處理合乎法律規定嗎?
(2) 公司在打算資遣我後,我也同意資遣,但公司卻遲遲未進行資遣動作,反而未經預先告知把我調到製造單位,我認為他們是反悔資遣的決定,轉而要把我調到其他單位把我逼走,以達到他們不用付資遣費的目的,請問這樣我該如何應對?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雇主以調職為手段逼迫員工自行離職來規避資遣費,在實務上不少見,而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2.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與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職是否合理正當,以您的情況而言,得思考是否有「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或「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等情況來判斷調職命令是否合法。。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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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十七歲女友發生性行為,那要看有沒有代價,有代價仍然是違法的。(援交的情況是要判刑的)。不過你都說是女友了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二、如果是女友為你離家出走的話,有和誘罪的問題,雖然未必成立但還是有女方家長會告這個,告也沒有說一定要贏,目的是要讓你覺得受不了然後就分手。
三、跟女友交往沒有一定要先讓女方家長知道,如果這個女生一心希望跟你在一起才是重要的,人生難得遇到喜歡的人,要好好把握呀。
四、巴菲特小時候不太會把妹,三個男的約三個女的出去要看恐怖電影然後三個女的團在一起,巴非特跟另外二個男的團在一起,然後嚇得抱在一起…後來巴菲特希望能娶蘇珊為妻,他就去學卡內基的演講訓練。巴菲特學了之後跟蘇珊的老爸一起討厭猶太人,然後在蘇珊面前一副猶太人的樣子。這是雪球巴非特乙書寫的,再翻幾頁蘇珊就跟她的猶太男友分手,然後巴菲特就跟蘇珊結婚了…這個故事供你參考。
五、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郵局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茲因XXX工程之請款,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尚有差額未請,本公司通知前會計小姐XXX於收到本信函三日內回覆。
因前老闆有上班喝酒的習慣,常常喝酒醉跟我們亂發脾氣罵我們,之前有同事受不了跟老闆提離職還被老闆拿文件丟。3/1老闆又開始喝酒,我很害怕於3/2晚上傳LINE告知老闆我要離職,隔天老闆發脾氣說離職要作滿14天,一直要我去公司交接(但公司沒有任何公司規定,也從沒有告知離職要14天交接),後來幾天老闆一直傳LINE騷擾我,3/10老闆請我3/11至公司辦事,3/11我找員警陪同我去,老闆卻不應門,結果我上周五4/11收到這張郵局存證信函。
請問:
1.本張存證信函如不回應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嗎?(我不是很想回應,以我對前老闆的認識,我一回應老闆一定又會沒完沒了。)
2.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前老闆不要再騷擾我。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估依勞基法的規定,您應於離職前十日通知離職。 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有:「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您或許可以考慮「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此一事由,您可思考老闆是否有對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倘若肯定,自得直接辭職,且還得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要求給予資遣費。 存證信函有可能是為未來預做損害賠償或其他諸如刑事背信、侵占的告訴而預做準備,但如果您合法離職,並不會有賠償的問題;以要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致為由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也相當困難。 至於您所說「騷擾」還必須看具體內容而判斷是否有構成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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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yahoo有賣韓國美妝商品 客人要11號 我寄到1號..4/9號客人收到有跟我反應說我寄錯商品..然而 我說買家說 我退款給你 也會請快遞跟你收貨回來然後款項我會在收貨時一起給買家...我一直有誠意跟買家說明 寄錯東西是我的問題 我也要說貨款退給對方 因此我跟買家告知請買家給我連絡方式
買家跟我說他要去爆料公社爆料我 ..
我一直也一開始也請告知對方說 我要退貨款 ,請他給我連絡電話
買家又說 :不用退 也不用換。
基於我出錯貨給客人我深感抱歉所以我跟對方說送小禮物給買家 ..買家就開始咬著我說我不誠實 明明沒有貨 幹嘛整人~
然後 開始說要走法律 ...然後又要我補償她400元。請問我該如何解決這件事
酒駕又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排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且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屬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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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房屋整修過後造成樓下鄰居家滴水,於是上網找抓漏公司,抓漏公司開了一張估價單,品名:4F廁所修漏20000,備註:只保固修漏點、保固一年,訂金5000元整,漏水情況以3F前房門內上方天花板漏水,為漏水修漏標準(如不漏以漏物件為保固)非全面保固,雙方都有在估價單上簽名
測試漏水的過程中,加入紅色試劑並在短時間倒入大量的水,在測試期間樓下鄰居天花板滲出大量水珠,之後就說要在觀察,並電聯鄰居家中漏水情形,測試過程中,偶而提及整修過後家中廁所都有臭氣,於是抓漏師傅上頂樓查看,發現糞管及排水管的通氣孔都被塑膠袋牢牢綁住,所以過了幾天後抓漏師傅就把透氣孔打開,期間未再做其他漏水的測試
說也奇怪,自從透氣孔打開後,樓下就沒有滴水了,測試中我有告知師傅,2間廁所中的一個馬桶底部會滲水出來,師父跟我說他是負責抓漏,如果我要將馬桶拿起來看,我必須另外支付工錢或者找別人施工,於是我就另外請水電師傅把馬桶拿起來看,一看發現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對到糞管
但是因為測試時只有在另一個馬桶加入紅墨水,之後我在4樓廁所的底部牆角發現紅色墨水的痕跡且牆面都是濕的,於是我請水電師傅把另一個馬桶拿起來看,發現原來糞管太短,馬桶出糞口根本沒有套進糞管理,造成糞水及紅墨水都在馬桶底部的水泥沙中
現在抓漏師傅要跟我收取15000元的尾款,但是他沒有施工也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換了2個馬桶之後,廁所的底部牆角也還是反覆濕濕的,樓下沒有滴水,但是沒有抓到漏水點我根本無從得知漏水的源頭,現在師父跟我說因為我另外請水電跟換了馬桶,所以他不負責
請問:
1.我該不該支付這筆尾款?
2.若我堅持不付尾款,我將面對怎麼樣的法律問題?
3.房屋所有權人是我的親人,若我堅持不付尾款,在法律上,抓漏公司是找我這個簽估價單的人付款?還是找房屋所有權人付款呢?
4.若估價單即有法律效力,而我名下沒有資產可以扣押,會不會找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此筆款項?
感謝願意幫我解惑的貴人!!
您好,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妻子必須舉證,法院衡量證據後,才會判決。
另外,若現在妻子把孩子帶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權,是沒有問題的,
整個辦理方式建議可以安排律師當面諮詢討論。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雙方若未能協議離婚,則僅得訴諸法律,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離婚之事由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須具上述各款事實,法院始能裁判離婚。
2. 夫妻若因離婚而涉及訴訟,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可於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訴訟費用則由敗訴者負擔。
3. 至於法院對於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會參考「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會由社工進行訪查及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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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對方無證據的話
基本上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你不需要擔心
但你在面臨訴訟時的策略很重要
不要讓對方有見縫插針的機會
至於訴訟費用三千元而已
敗訴一方負擔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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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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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你不需要擔心
但你在面臨訴訟時的策略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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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20萬元,只要用這2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 然另外應注意的是,辦理繼承的期間,法院會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公告要求債權人陳報債權,如果當初沒有陳報、反而在數年後才冒出來求償的話,依據民法第1162條規定「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比如您當初繼承了20萬元,但後來只剩下1萬元,則只要用剩下的這1萬元負擔清償責任即可,不需要再另外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詳細事實及法律關係仍建議在檢具資料詳細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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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 您好
請問 :
1. 某A公司建置屋頂太陽能發電系統 , 並將發電量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契約後售給台電公司 , 但A公司因資金需求需要向B借款 ,因而將該購售契約以"權利質權設定"給B , 請問這種質權設定是否需要台電公司同意? 是否需要通知台電公司 ? 要如何通知 ?
2. A公司與台電公司購售契約有"契約轉讓"條款 ..."本契約除合於法令規定 , 並經雙方書面和意外 , 否則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倘若A公司未依照權利質權設定契約還款, B是否可以以債權人立場向台電公司請求契約轉讓 ?
感謝您的法律專業寶貴意見
謝謝
PS: 抱歉發表主題"權利質權設定" 誤植為 "權力職權設定" 惟 主題無法更正 祈請見諒
您好
我的父親104年12月29日中風~因父親於40年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至今~育有一子一女~母親並無和父親離婚且兩人共同經營食品加工批發19年~(母親是童養媳)~因我們都長大成人~父親獨自將工廠搬離至外遇對象那邊~她的兒子受雇於工廠~生病後~他自然就接下管理權~目前~醫療看護費用~都由工廠營收支付
生病初期~他們一家看來有照顧父親~未料~日前~弟妹們欲前往探視父親~在約定的時間前~那女人把父親帶離家~大家撲空~過了兩天~那女人把父親載到弟弟家門口~請弟弟自己照顧~因弟弟恰巧不在家~所以~她只好回家
父親的保險~身分證等相關資料~都在他們那邊~他的兒子一直說~父親的帳戶都沒錢~法律上規定,病後/死亡後/具理賠資格後最遲「兩年內」要提出理賠申請,逾期自動喪失權利~
我們可以拋棄繼承財產~但不能拋棄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撫養父親的責任~
請問~
因為最近他們有一些動作~怕將來若將父親財產處理過戶後~對父親不再照顧~我們該做哪些動作~以確保父親剩餘的財產~以保障他的餘生無虞
想請問:
3層樓房屋(房屋權狀有3份,1樓/2樓3樓) ,目前狀態 1樓閒置/2樓遠親住/3樓我住
我持有土地4/5 , 另外1/5為別人(原因不可考) ,日前1/5地主過來收地租
房屋屋主已離世, 繼承人為我/遠親/另外4位(不住在此3層建物中),但未辦理繼承登記
但是因為不睦的關希 ,全體繼承人尚未完成繼承登記 ,建物權狀仍在被繼承人名下..
在尚未完成繼承登記(共同持有,強制分割)的空窗期內 ,此時1/5 地主就法律上依然是對有繼承資格的人收取地租 ?
問題 :這1/5地租應該由誰分攤 ?
是否由已離世屋主或其繼承人負擔?
又或是由現實使用人負擔?以我為例, 我使用1/3建物,但我所持分4/5土地,是否可以據此規避 1/5地主所主張的地租 ?
人物:行動不方便的母親,年邁精神出問題又不識字外婆,大舅,小舅,小阿姨,精神有問題阿姨
原告:不識字外婆,大舅 代理人:小舅,小阿姨
被告:母親
事由:外婆被大舅在不之情之下,帶人(牽溝仔)來買我外婆的土地,這塊土地登記人是外婆跟大舅持分,當交易完成後,外婆才意識到自己土地被大舅騙走了,之後打電話給我的母親,當時對話...
外婆:我土地被你哥騙走了,我ㄧ個人在山上還要照顧精神有問題的小妹,我僅剩這塊土地了,我好想自殺
母親:如果你確定要拿回土地還是放棄土地,冷靜想好三天,再跟我聯絡
三天後....
外婆:我確定我要拿回來
母親:好,那我從高雄回台中幫你釐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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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母親有打電話告知小舅跟小阿姨,外婆土地被大舅騙走了,可是小舅跟小阿姨只說沒空處理。
當下外婆說土地要過在我母親名下,因為把兒女會來挖空,也怕我母親無財產。
當下有找土地過戶代書辦理過戶程序,但土地所有權狀上也並無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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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小舅生意無進展,小阿姨生活收入不穩定,知道年邁的外婆把土地過戶給母親,開始洗腦外婆要回土地,並要對母親提告。
出庭當日,因為小舅他們是請律師,變成我要陪我母親從高雄上台中地法出庭
母親:(整個事情經過訴說)我不懂法律
原告律師:可以,提供小舅跟小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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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4/25號還要出庭
母親意思是嚥不下去被小舅跟小阿姨這樣聯手欺負,想要為自己跟年邁精神出問題的外婆權益守住,但又覺得要放棄,因為中南奔波精神疲累又身體負荷不住,也ㄧ個人求救無門,碰到無牌照律師ㄧ直收質詢費---做子女的我看在眼裡很不捨,
有律師可以引導我們該如果去面對4/25號的出庭
我手機0981521938
真的很急!!有勞各位路過律師回應我!感恩不盡!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故夫妻雙方離婚的話,首先是依雙方協議來決定監護權的行使及負擔,如果雙方不能達到共識的話,就必須訴諸法律,向法院請求酌定。
2. 至於法院如何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必須參酌「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屆時也必須以事實上論述及法律上論述來說服法官應如何酌定監護權。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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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所以如果孩子都是你再照顧
判給你機會很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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