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竊盜罪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強盜罪是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兩者同樣是不法取得他人之財產,最大的差異是強盜罪有使用暴力等有形手段取得財物,後者的法定刑相當重,屬於刑事訴訟法上的強制辯護案件。
2. 如果是在警局作完畢錄,沒意外的話接著就是要等檢察署寄送傳票進行訊問,通常一兩個月內就會接著進行,但在實務上往往會因為承辦檢察官個人進度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更久才有可能收到,因此您的個案究竟多久會收到傳票,也無人可以保證。
3.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竊盜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竊盜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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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任何人涉及刑事案件,法院內部都會有前案紀錄表,因此您過去到現在曾涉及哪些刑事案件,法院內部都可以查詢的到。
2. 您所提到的10年前判緩刑的案子,應不至於會有撤銷的問題,因為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期間最長為5年。
3. 檢察官這樣詢問你可能是有人對您提告其他的案子,而法院內部已有紀錄,但因還沒對您本人進行訊問,所以您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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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蝦皮拍賣有賣個人的全新和二手用品,商品頁面均有標示產品資訊。
買家購入商品收到後卻說尺寸和想像落差太大要求退貨,
他說應有7天鑑賞期, 我覺得很不合理不同意退貨,請他要退貨就去申訴,照蝦皮系統的程序來,蝦皮最後只告知此爭議判定結果是:會把款項撥給我,也就是她沒有退貨成功。
但現在買家卻說提告消基會,說我態度差,還在我賣場留言版說覺得我的商品很穢氣,要買的人請深思! 因為它也有在賣東西~所以我反問他的東西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情況退貨,她回應說他是有受過教育的人不像某些賣家沒受過教育看不懂法條。
想請問律師,像我們這樣偶爾賣一些用不到的東西,也適用7天鑑賞期嗎?
她的言行是否算是公然侮辱?以及妨害名譽呢??


去年八月跟女友私下交往
十月被發現
去對方家談了以後雖然對方家長不同意交往
但是可以繼續當朋友
我也前前後後去了她們家好幾次
也送了不少東西
對方母親加我好友翻我文章
發現我有一篇在講她的內容
裡面是在講述我女友因為中午空班,留在店裡跟其他女同事聊天
結果回去被臭罵還被打,問中午不回家在幹嘛
而我拍下監視器影像反問女友媽媽
之後她就一直對我一些心中小宇宙抒發
或是跟社團糾紛一事的抒發對號入座
我截了事件經過圖給女友媽媽看,她直接迴避我問題
而她在自己臉書上截我圖,也沒有遮名子
痛罵我如何如何,說她臉書是公開的,歡迎大家評評理
說要告我和誘、略誘、公然侮辱、毀謗、防礙名譽、妨礙性自主
我不懂是誰毀謗誰了
甚至揚言要告到新聞台
要弄到我父親警職沒辦法做下去
一直在自己臉書上自圓其說
我要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正中下懷讓她的朋友覺得我有問題
甚至標記自己的女兒
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父母兩個家庭的親戚和家長
把自己家庭弄得不可開交
並指責這一切我都要負責
事後還將我女友手機內跟她自己手機內的LINE對話刪除
雖然在那之前我也叫女友先備份起來
我也有一些跟對方家長聊天的談話錄音
是否對於事後反提告和解釋有實質幫助
對方一直用『傷敵兩百,自損一千』也無所謂的方式騷擾和恐嚇
一再出爾反爾說不告最後又要告
還要去婦產科驗處女膜
曾屁股壓在我女友身上強迫她簽切結書蓋手印
弟弟妹妹皆能當證人指控母親行為
覺得過於誇張想要幫助
卻又不能帶去驗傷存證
我不想影響父親的工作
更不想因為官司影響女友在家族內的狀況
但一直活在騷擾和恐嚇的生活壓力下
該怎麼辦
對方兩家族已經算是被洗腦到很徹底了
1.請問貼監視器反駁和指證的文章,如果被告會成立嗎?
2.那對方母親對號入座說我毀謗她一事,被告會成立嗎?
3.我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對方滿16未滿18,是否已經不構成任何責任?
4.我有跟女友提議過如果不喜歡家裡狀況,可以求助社扶單位,或是一畢業5.有穩定收入就搬到外面住,這樣構成和誘和略誘嗎?
6.女友目前住家裡,並與我聯絡,這樣構成任何法律問題嗎?
7.若到時罪名不成立,是否該以誣告反擊?
8.對於不遮名子的在網路上散播對我不實的指控,並稱自己臉書是公開的,我該如何反擊?
真的很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弄得雙方家庭沸沸揚揚
更不想因為這種自殺式攻擊影響工作
我是社會新鮮人
沒有錢上律師事務所上法律諮詢
更請不起律師
不知道這場自訴的官司會打多久

另外因為去年結業式太多東西
去載女友回家被教官發現
班導打回家告訴家長
最後只卻因為班導師沒有記過處分
女友母親一狀告上教育部讓老師被記申誡
我不懂要怎麼樣才能做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為了人身安全著想,建議可先回娘家同時準備相關訴訟,若對方有任何脫序的行止一切依法處理(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 違反保護令也可能會涉及刑事責任,故仍有申請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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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婦人在住宅區開早餐店,凌晨三點開始進貨、備料,張姓鄰居以被吵到精神衰弱,提告求償並要求關店,桃園地院判決陳婦賠廿萬,且不得在晚間十點到上午八點營業。
陳婦的早餐店營業時間是上午六點到九點,法院這一判決幾乎等同要她的早餐店關門。但經查訪陳婦的早餐店在六月間,就因生意不好,搬到附近臨路店面營業。
法官以侵害安寧權,判陳婦早餐店不得在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八點營業,由於早餐店設住宅區的情形普遍,會不會造成各地早餐店倒一片?律師陳志峰指出,要看最後判決結果,「不見得會成通案」。
依照最高法院判決,住戶享有安寧權,如果發出超越一般人所能容忍的噪音(尤其是深夜到凌晨時段),就屬不法侵害,如情節重大,造成對方長期緊張焦慮或出現躁鬱而就醫,被干擾的住戶就能求償。
桃園地院調查,陳婦去年十一月在住家開早餐店,提供七、八樣各式炒菜,周一到周六上午六點到九點營業,但每天凌晨三點多就開始準備,機車進貨、店裡備料時洗菜、炒菜發出各式聲音。
張姓夫婦聲稱,自從早餐店營業後,被吵到長期失眠,今年開始陸續出現神經衰弱、頭痛等症狀,就醫診斷為焦慮症、睡眠障礙,他們認為是早餐店噪音造成,三月間提告求償,也要求早餐店停止營業。
陳婦在法院審理時指出,社區多為老舊住宅,隔音效果差,噪音來源多半是車輛,無法證明是她的早餐店造成,且張夫婦焦慮症是她開店兩個多月後才就醫,這筆帳不該由她買單。張姓鄰居則提出錄影光碟,錄到車輛進出、洗水桶、切東西等聲音。
法官調查認為,陳婦早餐店位在屬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的住宅區,依規定,晚間十點到隔日上午八點,不得從事餐飲或小型加工廠等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的營業行為。
環保單位測得早餐店噪音雖都在合格邊緣,但早餐店每天凌晨三多開始切菜和備料,長時間在鄰居睡覺時段發出聲響,已構成「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侵害到鄰居安寧權,判陳婦敗訴。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348555-%E5%90%B5%E5%88%B0%E9%84%B0%E5%B1%85-%E6%97%A9%E9%A4%90%E5%BA%978%E9%BB%9E%E5%89%8D%E7%A6%81%E7%87%9F%E6%A5%AD
作者記者呂開瑞、曾增勳、張雅婷╱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定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復定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法第793條第1項尚定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而噪音防制法第1條定有:「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8條第3款復定有:「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二)本件判決認為,從噪音防制法第1條觀察可知,其立法目的係在維護人民有環境安寧的自由,而屬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的「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本件被告於其住所內所為之營業準備行為,雖然未超出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6 條所定標準,但長時間於常人睡眠時間發出聲響之情況下,仍應認為是屬於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原告即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並依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於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營業及準備行為。
(三)俗諺有云,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相鄰關係所產生的紛爭於實務上屢見不鮮,但具體個案情事仍有其差異性,若遇有糾紛,此時應找位專業律師為您分析利弊,始為上策。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之規定:「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建議可蒐證再據以向主管機關檢舉(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地政處;在縣(巿)為縣(巿)政府)
2.另可先以存證信函及律師函提醒該管理員可能觸法,遏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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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需要一筆錢想尋找貸款,看到手機有很多有關貸款公司簡訊,就打去詢問,我一開始問了很多家都因為我是學生未當兵不能貸款,本來要放棄,但是突然有一間自己打給我問我有沒有需要貸款的事情,我就跟他說我想貸,他跟我說需要我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然後問我有幾家銀行,我說4家,叫我把4家的戶頭正面都印給他,然後把提款卡寄送給他,我真的當下我完全沒有想到是詐騙要拿我的資料跟戶頭去做詐騙,我只是覺得有人肯借我錢了,所以我就寄過去了,送到後,他就打給我,開始關心我問我為甚麼需要這些錢,然後他要怎麼幫我,叫我提供他密碼,因為需要做資金的處理,我也沒有想很多就給他了,他跟我說4/12號款項就會下來跟我約時間把我的卡片還給我,我相信他了,結果4/13號就收到銀行被凍結的事情,我才知道我被騙了我很緊張的跑去警察局,但他們說我可能涉嫌詐欺同夥了,我該怎麼辦,我只是學生,我也沒有能力請律師,警官們叫我等候偵查的通知...說我的帳戶已經被10幾個受害者報案...我真的不知道我該怎麼辦了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因房東予租賃合約尚未終止即將一樓鑰匙更換,故已寄存證信函告知並約定其應予4/17拿取押金及剩餘物品。
1.因房東收到存證信函後已立即將門鎖變更原來的,且告知隨時可進去。這樣是否就可以消滅之前變更鑰匙之事蹟。唯合約存在時,他將我張貼之遷移公告撕毀,是否造成毀損,(我的主要目的只是欲取回押金陸萬元,是否仍可以刑事強制及毀損來告誡他。)
2.房東現在吵說租賃合約是載明使用一樓,並未簽定地下室,所以現在亦要追溯使用地下室租金,但我們已租用五年有餘,這要求是否合理。那同時在合約期間房東機車牽至我使用的一樓是否亦可要求其租金(因為房東不想返還押金之理由)
4.另因租金每月19000元命(有轉帳及合約資料),但房東為節省稅金,故我這只跟國稅區申報5000元,此部份是否可舉報其逃漏稅.但我本身是否亦有須承擔責任呢?(因房東並不在乎我去舉發)



104年10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黃xx(以下簡稱黃) 當時被創業夢沖昏了頭 進而與朋友(以下簡稱余)還有黃共同投資開了公司(銑床加工) 由我當負責人 因其餘兩位信用都有瑕疵 為了創業我也只好答應當這''有事就出來負責的人''...但因本身其實對這行業不熟(黃才是實際做決定之人 他之前開過相同性質工廠) 講好一人出資50萬 但因余資金有其他用途 我又墊了35萬 資金主要是要購買銑床 黃說有認識 就由他去找認識的機台商購買 之後回來報價120萬 雖然覺得貴但網路上查不到中古機台價錢 又沒認識的可問 只好選擇相信他 去買機台那天千合約時 他就以我是負責人的理由叫我簽名 當時公司營業登記還未下來 他就叫我簽名字 訂金黃付了現金6萬 黃又說隔天會再匯款30萬給機台商(50萬減36萬等於再拿14萬出來就可) 餘款84萬則交機時付64萬 剩下開兩張票一個月10萬(其餘這64萬都是由公司戶頭轉帳支出 20萬則開票) 後來營運狀況不好 想說設停損點 便私底下去詢問不認識的機台商收購價格 想知道一下歇業能拿回多少 問了好幾個收購價大概都在50左右 其中一個北部的機台商說: 你被共潘阿共很大 按去年底這兩台加上週邊五金大概80至90就很貴了 聽了其實不太驚訝 因為這段時間就發現黃不實在 後來去對了會計師那的憑證 只有一張6萬現金傳票(付訂金的) 還有一張5萬現金傳票(營運差.後來的22萬有再分較多期.多2萬因機台商說又換了啥啥啥要貼2萬.這5萬也是現金.由公司支出黃拿去) 沒有30萬的傳票 之後找黃攤牌時有打給機台商(機台的錢已經全數付清) 直接問是否有收到新台幣120萬 他回答的很心虛模糊 只說他負責機台裝設好 但價格要問我公司的黃先生 我說問了其他機台商 每個都說不可能那麼貴 最多最多90萬 而且我公司沒有收到30萬的傳票也沒匯款證明 這時他又說他機台不可能賣比其他間貴 說我可以去問問 又說有什麼價格問題真的要問黃先生 後來我要他要出來作證買90萬卻虛報為120萬 他說現在機械展 等13號結束後 他會配合我們 昨天問黃 他還是堅持說他有拿去給機台商(本來說匯款又變拿現金給機台商) 想請教律師: 這告的成嗎?余會出來作證.另外機台商還能作假帳嗎..那是12月份就應該做的帳.怕他利用機械展來拖時間 另外請問黃跟機台商各有何法律責任? 現在主要是要針對黃 機台商的部分能看他是否配合再決定 還有我是決定繼續營業 提告後他還不退股 那黃如果真的虛報那30萬 他的股份就不是3分之1了 這樣盈餘是否還是要分3分之1給黃??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2. 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3.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4. 每一個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都是獨立的,因此必須等到每一個債權人來請求清償,才得一個別處理,沒有辦法一次性的解決,更何況也難以知悉個別債權的內容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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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有個繼承問題想要請教。
我父親(民98年歿)是被領養的。被領養時候,此家庭已經有個另外領養的長姊。祖父母現皆歿;但因為都是被收養的關係,所以兩家關係不是很好。尤其是我父親去世後已經無任何往來。我的母親是獨生女,無兄弟姊妹。 目前家庭成員有:外祖父、我母親、我本人(未婚)、妹妹(未婚) 四人。
我有參考過民法繼承篇(第1138條及第1140條),想請問的是 若全家四人皆發生意外去世,我跟我妹妹皆無無配偶,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的狀況下,
1. 那無血緣關係的旁系姑姑是否具有繼承權?
3. 若以上皆無法繼承,那想請問我們家的遺產會被如何處理?(無立遺囑及無設立遺產管理人的情況下)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我們家是透天厝,在104年11月時跟隔壁鄰居有漏水糾紛,原因是我們家在四樓的洗衣機與水龍頭處的水管脫落約2小時(晚11點半時睡覺前未脫落,2點半聽到水聲才起來關閉),隔天10點鄰居就來電說我家房屋水漏過去導致三樓主臥裝潢毀損,當晚就前往查看,發現鄰居已經把部分裝潢破壞並要求賠償17萬,我和家人認為有諸多疑點拒絕賠償,對方就到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調解糾紛改要求賠償23萬,因調解雙方意見不合,所以調解失敗,現在已經收到地方法院調解室傳單,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方所堅持的疑點是否有利和堅持拒絕賠償。
疑點一,漏水的水源問題,我方水管脫落處並不鄰近雙方共用之牆壁(有約1公尺遠),而且根據科學水往低處流理論,水並不會在四樓累積,而是順者鄰近的樓梯往三樓、二樓流,我方三樓、二樓的裝潢也沒有絲毫受損,而且雙方共用牆壁有標準厚度八吋厚,更有油漆附著,就理論上而言,需要有足夠的積水量才能產生足夠水壓滲透過去。
疑點二,對方在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面請廠商工人拆除重新裝潢並報價23萬(全新價格),有湮滅證據之慮,因為有請教專業師傅說,如果只有兩個小時滲水過去,木製裝潢並不會造成這麼大破壞,要造成這麼大破壞,必須是長期受潮才有可能造成的破壞。
疑點三,對方的房子是後來裝修的,對於是不是因為裝修破壞了房子牆壁的主要結構,導致對方房子有漏水現象產生,這點對方一直避而不談,不知道在迴避什麼?
疑點四,對方請來負責房子裝修的裝潢商和水泥工當人證,用未有科學證明就依經驗說水是我方漏過去,有串供造假之疑慮而且也非公正公開的第三方,這樣有沒有因為與原告有利益關係,證詞不可採信的問題呢??
疑點五,對方所提供的證據照片均未顯示日期,無法確認是否為當天漏水的現狀,也無事發時的影片,基於這兩點我們是否可以懷疑照片是後期加工漏水的照片
根據以上疑點,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的房子可能本身就有疑似漏水或長期受潮的現象導致裝潢受損,對方可能知道我方有水管脫落或有些微水滲過去,藉此機會獅子開口把裝潢拆除,要求我們負責全部費用,所以我方拒絕賠償該金額
若不幸法官認定是我方漏水過去,我方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毀損的裝潢毀,損部分應僅限於接近共同牆壁的那一面,而且對方也使用多年應折舊,若賠償全新裝潢有失公平,可否請法官對賠償金額從輕裁判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漏水糾紛非常不建議以訴訟解決,法院要求原告委託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之鑑定費用,恐怕就超過您維修的費用了,就不用說可能產生的律師委任費用或法院裁判費用,非常不划算,如果無法協調,不如自己修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關於漏水的原因,如果雙方意見不一進入訴訟後是送鑑定,最後是輸的那一方給付鑑定費用。
二、告的人要墊付鑑定費用,如果是對方向你們請求給付漏水之損害賠償,因為舉證責任在他們,所以是他們要墊付鑑定費用。後續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的確是你們造成的而你們有過失,那麼鑑定費用當做訴訟費用最後就是你們要付;反之,如果經鑑定結果漏水無法證明可歸責於你們而是管線老舊造成,那麼有可能會被認為雙方各付一半;如果漏水是對方的錯造成的,那麼就是對方要全部吸收。
三、鄰居的話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和解或調解律師也是樂觀其成。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實務上常見公司以提告業務侵占作為勞資糾紛或是人事鬥爭的手段,但此二罪之構成要件,但此罪在主觀上要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也要有「侵害行為」,被害人並因而受到損害,而此些要件之舉證責任完全在於檢察官,被告本身沒有積極配合提出證據的義務;若公司確實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就會涉及誣告罪嫌,當然也可以具體說明事實上即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建議首要之務思考公司提告的事實、可能現有或潛在證據為何,屆時才能在偵查階段研擬訴訟策略,而律師費用的多寡,仍須依個案複雜程度去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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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十七歲女友發生性行為,那要看有沒有代價,有代價仍然是違法的。(援交的情況是要判刑的)。不過你都說是女友了應該不會有這個問題。
二、如果是女友為你離家出走的話,有和誘罪的問題,雖然未必成立但還是有女方家長會告這個,告也沒有說一定要贏,目的是要讓你覺得受不了然後就分手。
三、跟女友交往沒有一定要先讓女方家長知道,如果這個女生一心希望跟你在一起才是重要的,人生難得遇到喜歡的人,要好好把握呀。
四、巴菲特小時候不太會把妹,三個男的約三個女的出去要看恐怖電影然後三個女的團在一起,巴非特跟另外二個男的團在一起,然後嚇得抱在一起…後來巴菲特希望能娶蘇珊為妻,他就去學卡內基的演講訓練。巴菲特學了之後跟蘇珊的老爸一起討厭猶太人,然後在蘇珊面前一副猶太人的樣子。這是雪球巴非特乙書寫的,再翻幾頁蘇珊就跟她的猶太男友分手,然後巴菲特就跟蘇珊結婚了…這個故事供你參考。
五、不用太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我和前夫兩年多前離婚,育有兩子,老大10歲監護權歸前夫,老二7歲監護權歸我,目前因探視問題雙方無法取得共識,2月份因得知老大被前夫的姐姐予以過度管教,導致身上多處瘀青長達半個月,後來我通報113也帶老大去驗傷,驗傷當天孩子回去後,前夫立即要老大整理了所有衣物,並叫老大打電話給我說爸爸要他過來跟我一起住,當下我告訴孩子別受影響,因為通報113而引起他們的怒火,因此前夫的姐姐寫了訴狀,要幫前夫爭取探視權,其實探視的部分我從未不給予探視,前夫也未曾主動打給我(根本許久都沒有和前夫的通聯紀錄),都是讓他的同居女友跟我聯繫,現在都鬧翻了,訴狀的內容竟說他們兩個多月都沒見到老二,打電話聯繫我的家人也說我們拒絕讓小孩和爸爸講電話,這些不實的指控我該如何反駁?而現在卻要求一個月要探視四天,寒暑假要5天和10天可分割數次(孩子都在上安親班,若都是假日,那是不是每個禮拜都讓他們帶走就好了?合理嗎?),因協調不成(我的條件是1個月1次六及日),他們肯定會到法院起訴,是否我可以向法官告知他們曾對老大有施暴行為(姑姑的毆打我有驗傷單和照片),也從老大口中聽到他們要求老大生活要完全自理,連鬧鐘不會調的孩子,曾經5點起床就跑去校門口等著上學,在寒冷的天氣...我的二哥和我媽都有去他們家看到他們給孩子蓋的棉被很薄,衣服也都沒幫他整理(都要孩子自己找),還在房間裡加裝監視器,甚至之前帶老二回去還把老大放在爺爺奶奶家中,沒讓兩兄弟一起相處,獨自讓同居女友帶著兩個孩子外出,爸爸沒參與其中...教導老大的這些義務通通授權予同居女友...這些種種行為,讓我擔心探視的次數愈多,影響老二的行為愈大,該如何捍衛身為母親及照顧者該有的權利呢?因為時常會安排帶著老二參與戶外的活動甚至是出遊過夜,該如何表明?





公司於3/29日突然通知我做到3月底,以工作態度不佳,工作摸魚為由要將我資遣
因我現正處於懷孕期間,原訂5月開始請產假6月為預產期,卻突然遭公司以此理由將我資遣,目前我已向勞動局申訴,現等待調解會召開,想請問在這段期間我是否可準備哪些對我有利的資料?
我們是小公司,無績效考核,人事管理及薪資部分也是由老闆娘管理
老闆娘主張公司是合法資遣我,有給資遣費加預告工資,並強調並非是因我懷孕而資遣我,主張是我工作摸魚及業務緊縮這兩個理由才會施行資遣,但公司先前連產檢假都沒有,需要請病假或事假扣自己的錢(有簡訊往來證明)這些在調解會時是否可一併提出?證實公司該給的權益都沒有
請問律師,以此狀況來說,真的誠如公司說的是合法資遣嗎?召開調解時我還能提出哪些有利的證據?
我申訴所要求的是希望能得到2個月產假+6個月育嬰留職津貼補助,因此爭取恢復請求工作權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雇主要解雇你必須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若是虧損或業務緊縮,可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21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雇主得因業務緊縮,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仍需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第一條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僱關係之立法意旨,尚難認為已有業務緊縮,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又所謂業務緊縮,係指雇主在相當一段期間營運不佳,生產量及銷售量均明顯減少,其整體業務應予縮小範圍而言。至雇主所營事業因生產方式之改變或營業方向調整,其局部單位工作減少,人力可予裁減,尚非屬業務緊縮之列」 要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才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予資遣費。 若雇主主張工作態度不佳、混水摸魚,可能會構成勞基法第11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前者要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後者屬於懲戒解雇,不用遵守預告期間及給付資遣費,為看起來雇主不是以此理由終止勞動契約,惟雇主應就你有上開之情形負舉證責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第26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38條之1規定:「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可以向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介入調查是否確實有雇主所指之情形,若屬於違反勞基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終止無效,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朝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時間所應發給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約於半個月前將跟某人借的手機還他 豈料他今天居然在臉書電腦社團公開發佈會對我名譽嚴重受損並且與事實大相逕庭的不實訊息 其內容是:各位好 如果有人發現他 請立即與我聯絡 我好心借他手機 方便當隨便的擅自拆解我媽的手機 我家人要找他 當下我直接打給他爸想問清楚怎麼一回事 但他爸沒接 我根本沒拆過那隻手機 他居然誣賴我用說那隻手機有瞬間膠使用過的的痕跡 第二:他知道我手機號碼 也知道我家住哪 為何不當面來找我問清楚呢? 又明知我是從事電腦業的 卻反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刻意在臉書電腦社團公開發佈這樣的訊息 讓我十分憤怒!請問眾專業律師 我該如何維護我自身的權益呢? 例如該如何向對方提出告訴 以什麼法 等等 因為這行為已經是第二次了 自己覺得對方心態相當惡劣 (因為之前有被對方敲詐的經驗) 煩請各位專業的律師給我正確處理的意見 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於去年11月份被警察攔檢查獲到安非他命,過程中配合調查坦承不諱,於1月份時收到1張6萬的罰款我向監理站辦了分期到現在已經繳了三期,因第一次犯罪以為這就是我的處份,前幾天又收到一張法院裁定應送勒戒的單子,上面沒寫勒戒的時間跟地點,我向警察詢問後才知道還會再收到一張單子勒戒時間的話大概會在1~2個月,目前我擔心的是,我現在跟爸媽還有外婆住,父親目前沒有工作,母親做直銷前陣子住院醫生檢查有小中風現在吃藥控制,直銷的收入可想而知,我的收入除了支付自己的帳款跟生活開銷之外每個月得固定給我媽1萬5~2萬做為家裡的開銷,我的工作是汽車的維修技師目前在一家待遇還不錯的汽車百貨上班,收入還夠打平自己跟家裡的開銷,勒戒的時候那個月的重擔便會壓在我媽的身上,我爸個性比較急也比較暴躁,所以我的事只有我媽知道而已不敢讓我爸知道,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

酒駕又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排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且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屬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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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房東擅自更換門鎖之行為已屬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具體敘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至警局提告的話,一定要拿去報案三聯單,案件才能確保依刑事訴訟程序所定的流程進行。
2. 另外,租屋處內的物品畢竟還是您個人物品,房東若不願意讓您取回而將之占為己有或是毀損,亦會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或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此部分亦可考慮一併提告。
3. 關於押金50,000元之部分,在租賃契約終止時即應給付給您,若可歸責於房東而導致您無法進入房間收拾物品,押金亦應返還予您,此部分之後亦得循民事訴訟途逕向其請求。
4. 房東實際上將10,000元租金虛偽記載5,000元於租約,此租約亦應有檢送至國稅局申報稅務,已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雖然主要責任是在於房東,但幫助者亦有可能論以同法第43條幫助犯責任,此部分雖然不常論究,但宜謹慎思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如標題
我是一位電信公司的門市人員,有一客人於4/4日至門市申辦門號搭配手機,因是別家門號轉移過來,依公司規定必須隔日預約開通後才可取手機,當下亦有告知搭配此手機所需補貼價差為金額$3xxx,但隔日因為我休假,而轉交其他門市同仁幫忙交機,因個人疏忽而忘了跟門市同仁告知需收錢,而客人亦沒有主動付錢領手機。4/6號上班我立刻撥打給用戶,用戶以為手機價格隨帳單收取,再明白告知後,也承諾兩日內將款項撥到我的個人帳戶(有電話錄音存證),4/8未見匯款,又電聯客戶,客戶表明當日會找時間去匯款。但至今4/12仍未見款項匯入,於4/9~4/12期間撥了電話卻遲遲不接,連傳簡訊也不回,想請問我有甚麼方法或管道可以尋求,我也只想討回那筆錢.... (因為公司帳款問題,所以我自身先幫客戶結清了....,所以變成那筆錢卡在我身上)
謝謝各位專業的律師

我家從我爺爺時.就是三七五減租的佃農..
一直到我爸都是...
租約是每六年簽一次..
我爸過世前才剛簽了新的租約..可能才1年左右..
前年我爸過世後,地主要收回耕地..
我弟有去申請繼承..
但法院判決結果是.我弟的家庭收入己達標準..所以沒有權利繼續承租..
地主可以收回....地主又去變更土地為家庭農場...
在我爸過世以前...我爸都一直認為我們有1/3的權利...
我爸過世後..我們才知道..依93年7月9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
地主己經不須要補償1/3給承租者..
後來我弟不知道去那裡找了一個律師...
說可以去告鄉公所...為什麼那土地可以讓地主變更為家庭農場..
因為那邊都是水田..,要告公所行政疏失....結果是我們敗訴...
想請問...是不是依據大法官釋憲後....
我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了..
或者連耕種權都沒有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您所稱三分之一的權利,是以租約期限尚未屆滿而終止的情形,本件依您所述,似非此情形,應不得再為請求三分之一的權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