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小南 105-04-27 14:03
各位律師午安,感謝。 1.本人於98、99年數次借款給兄長,請問可以將當初寫的多張借據銷毀,重新開立、整合成一張嗎,但是這樣「交付款項給對方的日期」怎麼填寫呢?(例如有98年的、99年的) 2.對方無法一次還清,請問我是在借據中寫清楚從何時開始分期,到何時清償完畢嗎? 「例如:本人於98年已經一百萬元全數款項交付於哥哥,並約定於105年起,分為25期,每月返還四萬元,並於107年2月償還完畢。」 謝謝律師,因為自個兒很擔心寫錯,將來被對方主張無效!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7 17:31

你好,回覆如下:

1、
在一般金錢借貸訴訟中,最常見的困境,便是原告(債主)難以舉證證明有確實將金錢交付到被告(借款人)手中,亦即所謂「舉證所在、敗訴所在」,因此,特別建議你,應極為注意每一筆借款金額的「交付日期、交付原因、交付方式」等細節處,都務必交代清楚,以免日後爭訟時,難以維護己身權益。

2、

依你所述,此筆借款金額已達百萬,尚且可能伴隨著利息(每期攤還?本利攤還?只還利息而本金後付?)、每期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借款契約之重要事項,因此,仍建議應當面與可信任之律師諮詢,並撰寫具體、詳細之借款契約,應較為妥適。

維尼 105-04-27 13:41

請問律師:我上一個月在國道發生車禍 

當下到警局時對方說人沒事事後才說他有受傷請問這是?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14: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或是就醫資料,倘若傷勢、時間等不合常理,我方可以提出答辯。

2、程序上可以嘗試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倘若破局,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承人以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否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0:43

您好,可以主張其受傷之結果與車禍事故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2:03

您好,可以主張其受傷之結果與車禍事故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徐海帶 105-04-27 11:31

各位律師大大

向法院告訴,借方有提出申明意義

今日開簡易庭,因時間記錯,趕不上  

今日未趕上開庭有所損失嗎?

要怎麼做才對我有利!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7 11:46
回覆 徐海帶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大大

朋友開個人票當作借據向我方借資,如今跳票  找不到人< ... (恕刪)

你好,以下回覆:

1、

若已確定趕不及開庭,建議於今日開完庭後,去電該股別書記官,表明你是原告身分後,盡速向書記官聲請閱卷,以便了解今日開庭狀況,亦可委任律師後,交由律師聲請閱卷以及辦理後續訴訟進程。

2、

被告有出庭,並提出答辯書狀時,倘無委任律師,請務必仔細詳讀被告所提出之抗辯原因(原因關係抗辯?物之瑕疵抗辯..等等),並於下次開庭前,先以書狀針對被告所提出之抗辯,個別、具體地回覆,協助法官釐清事實真相,以保順利取償。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13:28

如果對方有到場開庭並聲請一造辯論,那麼可能就已經結案,不會再開庭,如對判決結果不服,只能上訴二審。如果對方也沒到場開庭,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法院不會再通知開庭,若未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則會視為撤回訴訟。如果沒有上述二種情形,應趕快聲請閱卷了解開庭狀況,並準備下次開庭。

小天 105-04-27 09:36

各位律師先進你們好

我在網路購物平台以8000元購買了一只平板,當時對方拍照PO網指出機體有9成新外殼無損壞,而賣家原先是說需面交以確保雙方權益但多次約時間賣家卻都說有事無法如期抵達而取消,最後我方只好便請賣家已寄送方式出貨,當時賣家出貨時有說寄送方式爭議多所以用此方式寄送電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貨,而當我收到貨品時便發現平板角落已彎曲裂開並與玻璃觸控面板分離,我們立即連絡賣家但賣家表示這就是寄送容易出現的爭議,這些純屬使用痕跡且平板本身之防水及功能皆正常,而且他先前已說明已寄送方式便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貨,之後我們將此機台送至檢修站請專業人員鑑定後表示該機台並非在運送過程所造成的損害,而損壞處有使用快乾黏貼過後再使用硬殼外蓋將其保護才使損壞不再繼續擴散是屬人為造成,至於防水功能早已失效但其他功能確實還是正常,而賣家所PO的照片皆已拍攝角度避開損壞處所以單由照片是絕對看不出來的,當我們將這些事情反應給賣家後他卻說他是可以收回平板但這件事情我們也有責任所以僅要退還7000元或者是絕不接受退貨要我們自己挑,但是我覺得是賣家刻意隱瞞事實才會發生這些事情的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這件事情是屬於個人對個人所以消保會是不處理的,而購物平台也基於個資法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沒有對方資料也就無法向任何單位提出協調且也不受理,請問如果以民事可向對方提出何種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對方已經涉嫌詐欺罪。

2、程序上可以直接報警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小楊 105-04-27 01:42

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請教您如果一塊?????60坪土地登記的權利各為50%(其中36坪土地上是二層樓的建物,我擁有一樓產權,我親戚擁有二樓產權),但目前卻被親戚違建頂樓,剩餘的24坪法定空地也有約10坪的違建物,以上都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違建,104年9月宜蘭縣政府也已發文了違反建築物違建拆除處分書的公文,但去詢問宜蘭縣政府使用管理科的職員何時會拆,得到的回應是他們不會拆,只會發個公文。面對此職員如此的處理方式,我目前的做法是在105年5月中先去宜蘭地方法院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提告,要求拆屋還地,請教?律師,如果遇到此案例,您認為要如何處理會比較好,感謝(一開始也有請第三人私下協調過,但得到的結果就是招到我親戚的辱罵)

黃國政 (Sam) 105-04-27 10:2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此項規定,旨在消滅物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亦定有明文。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小趙 105-04-27 00:59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隔壁鄰居是租客,但家裏養3、4隻狗貓整個房子都散發出臭味,還有飼養的狗貓整天叫不停連半夜也都亂叫,飼主上班不定時的時間,當她們不在整個貓狗都狂叫,有跟房東提過但房東說她們剛買傢具要她們搬是不可能的,我想請問報警處里是會罰誰?或是可上法院告她們,還是有其他可行方法,房東有勸誡她們,但她們還是無動無終,而且是太妹,這裡社區的人,沒有人敢說什怕惹麻煩,只是受不了她們沒有其他方法嗎?

謝榮裕 (謝律師) 105-04-27 11:34
小趙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報警處理,若對方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則會處罰行為人。 2.鄰居之臭味及噪音(貓、狗叫聲)部分,可依民法第793條要求對方之貓狗 之臭味及噪音禁止進入你家(此部分須向法院提告),若已影響你健康, 則可主張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3.亦可向地方環保局檢舉鄰居貓狗之臭味及噪音(夜間)已影響公共空間, 造成空氣汙染,請求開罰或改善。 以上建議。 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或E-mail洽詢。 謝榮裕律師
wing 105-04-27 00:14

事情始末狀況是…
1.不當得利起訴,起訴書中有寫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2.民事調解筆錄中沒有載明利息計算,僅登記一些分期償還相關條例、一期未還視同全部到期
3.分期第一期償還日期到期時,債務人未聯繫也未還款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單上有載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及執行費用(之後也經過了查封鑑定估價的程序)
5.收到估價報告後,債務人對法院表示願意還款
6.法院要求債權人提出還款清單
7.債權人提出本金、利息裁判費、執行費…等相關清單給法院,法院回應「裁判費無法請求」、「因調解筆錄未記載利息部分,故利息無法請求」
8.債權人再次毀約不還款

我想請問,利息部分有沒有其他管道可以求償
畢竟調解筆錄是在雙方都認同還款條件的情況下簽立的,但現在債務毀約在先,債權人在這段法律訴訟期間直到拍賣債務財產成功還款前利息是否可以請求?

勞煩好心律師幫忙解惑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09:28

執行法院只能依照調解筆錄的記載執行,否則執行會違法,既然筆錄沒記載利息裁判費,就無法依據筆錄執行利息裁判費。若要請求筆錄成立後的利息,應另外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的支付命令或判決。

胡仔 105-04-26 23:59
各位律師好 我之前因為持有安非它命被抓到 然後驗尿是陽性 然後獲判緩起訴 戒癮治療的判決 然後就在緩起訴期間剩最後的兩次法院報到時 被抓到持有玻璃球一顆(安非他命) 裡面的量很少 無法測量 然後地檢那邊的法官叫我等傳票 驗尿一定是陽性 我想問的是 我是單親家庭 我母親有憂鬱症還有躁鬱症病史 又加上我犯後態度良好 有穩定的工作 在以上的條件下 我可以被易科罰金嗎?(第二次被抓) 謝謝各位大律師抽空看完我的問題
法律研究者 105-04-27 00:26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易科罰金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1: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二級毒品,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第11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由於您屬5年內再犯,會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論罪科刑,而依上1.所引法條,法定刑是有可能判以6個月或以下的刑度,因此是有判以易科罰金的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1:36

您好,依據您題示之情況,若被驗出陽性反應,您之緩起訴會被撤銷並與新案一起起訴,有機會可以爭取易科罰金之刑度。

鬍子 105-04-26 23:28

小弟本身從事網路工作室一些遊戲行銷,某天我收到警察局通知單去製作筆錄,罪名:詐欺罪,於是我去製作筆錄才知道有位小姐,告我詐欺原由是他跟"網路上某位不知道是誰 用LINE聯繫"購買遊戲虛擬貨幣價值1萬人民幣,對方只給他5000人民幣價值的虛擬貨幣就消失了。於是這位受害者就莫名其妙的告我詐欺 因為他曾經銀行匯款給我的紀錄 跟我購買過東西"但我完全不知有這位買主 依我推斷是歹徒跟我買東西 再拿去賣給他 而是給對方我的銀行帳戶" 但肯定有交易完成 才會使被害者於半個月後再次購買 但歹徒突然改變了交易方式 要被害者匯款至大陸平台 就遭到詐騙,我製作筆錄至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詢問我至始至終都保持著 如果對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是我旗下的員工或是我"本人" 害他造成損失 那我願意負責賠償被害者的損失 但被害者提不出證據 說會再蒐集證據並補充給檢察官,我也跟檢察官說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前 我不想和解跟協商畢竟我根本也算是受害者,小弟想問大律師們 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在對方沒有提出新證據前不協商和解是否會對我之後開庭有影響? 如果第二次開庭檢座聽信了這微薄的證據將我起訴 我該怎麼做

你好:

只要是依照正常交易功能、途徑、方式進行交易,你也正常交付商品,就不會構成詐欺。 通常會構成詐欺之情形是與詐騙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提供助力(例如提供帳號、帳戶等)才會構成,依照正常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會被認定為幫助犯。 建議蒐集證據提出答辯,說明你也是間接的被害人。
鬍子 105-04-27 00:0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只要是依照正常交易功能、途徑、方式進行交易,你也正常交付 ... (恕刪)

徐大律師您好,目前的情況是歹徒曾經在LINE聯繫並給被害者我的銀行帳戶進行交易"此交易是成功"於半個月後被害者欲再跟歹徒購買 歹徒則給被害者大陸不知名帳戶交易 被害者匯款後遭詐騙於是根據之前交易過的銀行帳戶戶主"我"進行提告(但這部分被害者並無提供有匯款給我過的證據說第二次開庭會提供給檢察官)

請問大律師如果第二次開庭 被害者有提供給檢方匯款紀錄 或歹徒曾經匯款並給過我銀行帳戶的對話紀錄等證據我是否會面臨被起訴或要求賠償的情況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1: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詐欺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詐欺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2. 從您敘述的事實來看,您的假設是可能成立的,畢竟如果您就是行使詐術的行為人,大可按往例要求對方匯入您的帳戶就好了,突然改變匯款方式,不甚尋常。

3. 至於line的對話,也必須要能證明出是您所使用,否則要直接論究您是詐欺行為人也過於牽強。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鬍子 105-04-27 12:25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 ... (恕刪)

呂大律師您好:我跟被害者完全沒有聯繫過,亦沒有手機的任何通聯(完全不認識),對方也是僅頻曾經匯款過我的帳戶來進行戶主的提告(在我的認為被害者是遇到了第三方詐騙)因為近年來我的客戶非常多而且從沒有跟任何消費者發生詐欺訴訟,突然被告詐欺我也是非常的無奈,但我不知道該如何舉證證明我也是受害者,請問呂大律師我該如何自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對方匯款給您的這個部份,還是要能夠解釋,倘若如您所說,對方利用第三方詐欺的話,建議您還是要協助檢察官釐清當初的購買人是誰,否則檢察官還是有可能起訴您。

2、因為倘若您提不出來,則在客觀上,您莫名奇妙收到5000元卻無法解釋,這樣還是可能與該詐欺行為作為連結。

3、倘若您不熟忍相關法律規定,建議您還是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由律師?您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阿萍 105-04-26 20:41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因為我在玩的線上遊戲他們的遊戲幣是能換成新臺幣的,我玩這個遊戲已經玩了4.5年了,所以都是跟固定的幣商在做交易。結果某天,我玩遊戲時斷線,後來再上線時我就儲值了300元的點數,然後又當掉,再上線時發現自己的遊戲幣變多了,因為此遊戲固定每天都有摸彩活動,而我也曾經摸中頭彩過,所以我當時不疑有他以為是自己中獎了,然後也照平常程序賣回給幣商,然後過沒幾天,幣商說要對我提告,我不明白,因為要提告也是遊戲公司來對我提告,但遊戲公司沒有,只是刪了我的帳號,所以,想請教律師,我該為此擔心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構成妨礙電腦使用罪,至於幣商能否求償,也應先釐清法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只要您不是透過惡意程式盜取他人遊戲幣或是破解程式以增加代幣,就不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問題,但您必須提出證明該幣值係因遊戲當機而突然增加,並非您使用特定程式造成遊戲程式產生漏洞,而使遊戲幣大量複製。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阿酷 105-04-26 20:29

律師 你好

我因103年10月檢查出下顎骨惡性腫瘤.公司(103年10月21日)以資遣方式讓我治病.
我103年11月6日動手術切除右下顎骨.隔一星期再動一次手術(住了21天).然後接受化療.
104年7月復發又做了一次門診手術沒住院.104年11月又動一次手術.因不知失能給付需最後一次手術完的六個月後才能申請.
而我卻在(104年)8月21日聲請失能給付.而勞保局給我的回覆是說因最後手術未滿6個月不以給付.但這次我要聲請失能給付還可以申請嗎?
因我去問高雄勞保局專員.說已超過一年無法申請.所以相當困擾.
因這4次手術都未達6個月就復發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申請看看,若勞保局拒?給付,會再以函文通知,再針對該函文提起行政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失能給付原則上要症狀確定後才能申請,101年12月21日前保險請求權時效為2年,目前是5年,起算點是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所以你的狀況我目前無法確定,建議來電或治本所詢問。電話:07-713311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120號4樓之6

Kanmore 105-04-26 17:07

各位律師好:

有關刑事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及竊盜罪(刑法第320、321條),有問題請教各大律師!

1.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是否為知悉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請問刑法第320、321條,是否為公訴罪? 其告訴期為多久?

3.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是否包含個人私人物品,不侷限於金錢 ?

感謝各大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8:45

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應於六個月內提告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不是告訴乃論追訴期二十年。所有動產以外的物品都是動產金錢只是其中之一。

Cindy 105-04-26 14:28

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我的信用卡並沒有遺失,但卻無緣無故被刷了一筆3****元

銀行方面該做的程序都處理好了(包括停卡換發以及爭議款聲明書)

主要是想詢問銀行已經調出明細知道這筆消費是在某店家刷卡的,也查到這間店家的電話跟地址,但報案時(我還特地去了消費地管轄的警局)警方說一定要等銀行調出原始的刷卡單單據才可以受理報案,但我疑惑的是這應該是涉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幫我去店家調閱刷卡單紀錄?我需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才能讓警方受理報案嗎?

另外就是我是否可自行到這間店家調閱刷卡單及訂購人資料?旅行社是否可用個資法的理由拒絕提供?若自行到店家調閱資料是否需要警方陪同證據才有正當性?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4:36

您好,

 

1、您還是可以堅持要報案立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2、旅行社不會提供您個資,您須報警後由警方去調取相關資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6 18:27

您好,除了透過向警方報案之管道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3:50

您好,除了透過向警方報案之管道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Una 105-04-26 13:56

律師您好:

很冒昧打擾您,因為發生以下的狀況,不知道目前該如何處理,想說可否向您做個詢問,想大概了解目前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進行求償

當事人A

僱主B

外包廣場C

設備商D

瓦斯安裝人員E

場地租借F

 

外包廠商C向F租借場地,作為一美食廣場並招商,而雇主B是一速食店,也進駐於外包廣場C,而A於受僱上班第三天,並受到瓦斯氣爆,而造成多處燒燙傷,時間快一年,也至台大醫院作勞動力減損評估24%,我們向BCDEF均提出刑事過失傷害民事賠償,另檢方有公共危險罪,惟火場初步勘驗起火原因可能是瓦斯上的表出現問題,但BCDEF均以責任無法歸屬,拒絕我方提出的賠償要求。

目前我方所提出的要求為

台大醫院所作評估勞動力減損,以平均月薪3萬5,年齡28歲算,臺大醫院的減損評估為最保守的(皮膚排汗功能喪失百分之二至五者,等級十三級,換算金額:1,998,608元,換算減損:23.07%),經詢問醫師得知:「因深度燒燙傷已確實造成傷害,縱然可透過時間及復健來讓影響程度慢慢減輕,但是2度燒燙傷面積原為16%,面積再怎麼減少也不可能變成沒有,所以這個等級是最為確定的!至於未將手指機能喪失列入減損評估當中是因為新光提供的資料並無提到任何關於手指機能的問題,如有須要,建議提供復健的資料後再做一次勞動力減損評估。」(原就診為新光醫院) 精神損失60萬  將進一年治療,外觀仍因蟹足種,皮膚殘破,疤痕明顯,需長期著壓力衣..等 必要性美容 60萬 有詢問多間整形美容診所,評估關於蟹足腫,疤痕增後嚴重與疤痕色素沉澱..等

 

 

 

 

 

 

 

 

 

以上請求我們並非要各間賠償,我們只是基於長期醫療與勞動力減損部份,做出請求,BCDEF平均分攤並非造成太大負擔,但他們仍依責任比例歸屬未定,拒絕和解:

想請教律師

 

 

1.關於我們所列出之要求是否有不合理之處?

2.其中場地租借F願意提出善意與我們私下和解,但雇主委任律師並不允許,表示這樣會有問題,請問我們是否可就其中願意和解廠商做私下和解

 

3.僱主方曾連薪資補償都不願意負擔,

且再調解的過程中,明確表明,不會再出任何錢來負擔我們的請求賠償,他們主張以有負擔我們的薪資,他們並無責任對於我們提出的要求再做賠償,想請問僱主這樣是否有違反勞基法?是否有什麼依據可以檢舉僱主?

僱主真的對於這樣的請求賠償不再有責任嘛?

4.萬一責任歸屬法院也無法判定是BCDEF誰的責任,是否到最後會變成求償無門,無人負責?

 

 

 

吳耀庭 (吳耀庭) 105-04-26 14:01
回覆 Una 的發言內容:

你好,以下針對你疑問,依序回覆:

1、在民法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上,若你的敘述與事實相符,B、C、D、E、F等人,均應基於各種不同的請求權基礎,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事實上,若你私下與其中的某一對象和解,該對象應會要求你放棄對其之特定求償權利,便可能導致連帶負賠償責任之對象,少掉已和解並放棄求償權之該特定對象,因此,雇主律師才會要求你不能私自與其中某一對象先行和解

3、倘若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仍存在,且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時,則雇主不可拒絕給薪。

4、假設事實的確符合你所敘述之情況,則,你的擔心,應較不會於實務上發生,最終理當會有一位以上之應負侵權責任對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4:02

您好,

 

1、賠償金額除有單據之部分外,須視您實際所受之精神痛苦及永久傷害之狀況而定,並無一定標準認為合理或不合理。

 

2、若與部分廠商和解,須考慮到該廠商若為主要責任者,該和解可能會影響到未來您向其他連帶賠償人請求賠償之權益。

 

3、4、雇主未提供安全之工作環境而有違法之情事,向勞工局檢舉後自會有相關人員進行勞動環境檢查,後續可對所有相關廠商及雇主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睿庭 105-04-26 13:09
本人18歲 對方16歲 由於對方的委託,因此本人一次付清買了部機車,掛我的名字,他在按月還錢給我,車給他騎,當時因為非常信任他,也沒有簽訂什麼契約,然而現在對於還款數字有問題,咬定我當時沒白紙黑字寫清楚。 請問就法律層面我們雙方有什麼錯? 我該如何自保? 我能去警局報遺失將車子拿回變賣嗎? 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答了 謝謝您

你好;

你們都是未成年人,契約行為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才會發生效力,否則效力未定,且購買機車之行為是否屬於依你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各地不同。至於對方向你借用機車債權行為在未得對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前係效力未定,你要先問你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以及催告對方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若法定代理人拒絕,就不生效力,若有移轉所有權就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若未移轉所有權就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對方給付之款項,也可依不當得利請求你返還。 若法定代理人都同意,而當初約定時有保留所有權約款,在對方付清款項前你還是所有權人,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機車。 若已將所有權轉讓予對方,則要依你們的原因關係請求對方履行契約,返還所有款項。 由於你們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所以並無你所述遺失之問題,若擅自報案,可能會構成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3:16

您好,

 

1、您將車子借予未滿18歲無駕照之人使用,若有發生任何意外您也須負擔賠償責任;而對方父母可對您不當之出借行為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2、您可將車子取回做任何處分行為,因車子本就屬於您所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艾燁 105-04-26 12:44

我有2件案子經申請法律扶助通過,現在需要找律師

你好我有2件案子需要委託,請問在高雄市有沒有你們的法律事務所?

我是有申請法律扶助通過了,在找指定律師中,曾有接過法扶個案指定過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3:22
您好:我的工作地點在高雄,本身也有法扶律師並曾接受指定,不過您的案件是否能用電話或書面指定律師,仍要向法扶詢問及確認,謝謝。
艾燁 105-04-26 12:43

我有2件案子經申請法律扶助通過,現在需要找律師

你好我有2件案子需要委託,請問在高雄市有沒有你們的法律事務所?

我是有申請法律扶助通過了,在找指定律師中,曾有接過法扶個案指定過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4-26 14:23
你好 本所事務所設址於台南市 所以未承接高雄法扶案件 十分抱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您的案件類型為何,再找該類型較為專門的律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星座咖啡 105-04-26 11:02

商店店員認為疑似有商品未結帳,要求我自己打開包包給他們檢查,並表示他們公司有檢查顧客包包的權利,據我了解,應該只有司法人員具搜索檢查權,他們公司自己的規定是否觸犯法律?另外他們提不出證據就懷疑我有商品未結帳,且當下態度極囂張惡劣,我感覺受辱,他們也不肯道歉,請教律師,根據上述我是否可以提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或其他罪名?感激不盡!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48
回覆 星座咖啡 的發言內容:

商店店員認為疑似有商品未結帳,要求我自己打開包包給他們檢查,並表示他們公司有檢查顧客包包的權利 ... (恕刪)

您好:

     搜索確實應由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發動執行,該公司並無自行發動的權力。您無須理會。惟如對您施加強制力時極可能構成妨害自由。至於是否構成妨害名譽則須視當時情況是否屬「公然」或「意圖散佈於眾」。

yvan 105-04-26 10:20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有一個案子現在一審結束了,沒人上訴。那我的裁判費用有的被告不給我,有的說沒錢,請問

1、裁判費用時效

2、我的裁判費用可以找原來主審的一審法院,遞文請原來的書記官幫我核對,再請法官裁定嗎?

3、還是要重開一案,申請強制執行,請執行法院核對金額,直接走強制執行?

以上謝謝幫忙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11:36
回覆 yvan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好:

請教一下:

我有一個案子現在一審結束了,沒人上訴 ... (恕刪)

您好:

您可向原裁判法院承辦股,遞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再以裁定確定之數額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先行取償。

yvan 105-04-26 12:03

謝謝回覆,感恩。

祤川 105-04-26 10:19

律師你好 事情是這樣 有天媽媽開車載奶奶要去市場買菜 經十至路口左轉(直行道是4線道 轉彎後是雙線道 交通號誌是一般的不是那種多項號誌的 所以那裏轉彎就要小心禮讓 發生事故後 警方才將號誌時間設過 跟對象號誌間隔10秒 讓左轉車可用) 當時是下午16:00接近下班下課 車流量算中等 因為內側車道已經停下示警讓媽媽先過 外側車道也停下 媽媽才轉過去 因為視線死角 一個男生騎重型機車 因該是被外側車擋住 沒注意到媽媽以轉彎過去 撞上媽媽的右後方 機車就橫倒下來 騎士當下馬上站起來 當下先報警處理 他因為騎重型機車 他的陰莖和油箱擠壓造成有1公分撕裂傷 送醫縫了2針 可以行走 到警局做筆錄 警員說要去醫院幫他做 叫我們2小時候在去警局 我們聽從警員吩咐 2小時候我們一家人到警局 發現對方在場(本來要去醫院看他 後來是說沒事逢2針說不用 他等他爸爸來)就直接說先提告 先不用交涉 媽媽就覺得奇怪怎麼連說話都不給機會 直接提告過失傷害 那我先安撫媽媽情緒 我說等筆錄做玩 因為他是直行你是轉彎 他又受傷 他是可以這樣做 媽媽沒讀什麼書聽不懂告知的法條 指是覺得不是不賠償不給交涉直接提告 事後我方保險人員連絡對方也不接電話 開了一次庭 他遽然說媽媽置之不理所以才提告 之後轉至調解會 第一次問答我方連一句話都沒講道 光是委員問他希望如何能接受和解 他指說目前無法評估 要再回去好好評估 就先結束 媽媽氣炸了 為什麼不跟我們說話 並沒有不處理阿? 因為對於這種程序小弟時在不懂 媽媽因為這樣不解常常失眠 最近又收到法院通知要開庭 想請問律師 像這樣的問題 我該麼怎麼做還是等上法院在聽從法官發落? 真的 好多問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12:0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本件交通事故首先應瞭解交通大隊所製作之初步分析研判表來初步判斷責任歸屬,若有不服,可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自費向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責任歸屬(若經偵查後,可請求檢察官申請,此時即不囿於期限),到時候也會請當事人到場表示意見。

2. 若我方有過失,對方可以針對其所受傷害在六個月內提起刑事傷害告訴,由於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在雙方和解後可由對方撤回告訴,這類型的案件一般而言可能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階段由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和法官也都會盡量安排調解讓雙方洽談,若對於先前調解程序不滿意,接下來可在收到檢察官傳票後,到庭表示意見、並再要求安排調解。。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歐 105-04-26 08:39

我朋友的朋友欠了我朋友一筆錢 金額雖然不大 只有3萬6

今天要求他出面出來還錢

之前他借錢不是用匯款的而是手頭直接給他現金

那請問如果請他寫借據跟簽本票並簽名還有蓋手印

這樣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

借據該如何寫?上面一定要註明了哪些東西呢?

本票也要簽名蓋手印嗎?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一下好嗎...

3萬6雖然是小數目可是是我朋友快一個半月的薪水了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借據上只要記載所借款之金額及何時交付以及還款期限,並經雙方簽名,即具有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漢 105-04-26 02:50

 

1.對方有申請調解,但我收到書面申請的時候已經過期了當初會取這個名子,是因為他的名子都會加JSMM,絕世名膜JSMM,或著JSMM絕世名膜他的LOGO也是。我想說沒人取我就取了,絕世名膜,也有查公司行號結果他的商標名子是叫絕世名膜LOGO是我自己畫的跟他的不一樣,字體也是被檢舉當下也全改過了對方現在要我賠50萬他自己不用絕世名膜,奇摩賣場也叫絕世名膜JSMM,這樣讓我誤會絕世名膜沒人取,現在要寫答辯狀,對方告我的資料是黑白的 是我的網站跟LOGO,彩色的是對方的,我截他的圖

,大概昨天晚上6.7點跟他通過電話了,他叫我拿誠意解決要20萬

不然他說調解沒結果,他會再提起刑事公訴....我該和解嗎?

還是請律師,勝算大嗎?損失能在小一點嗎?....

陳明彥 (Daniel) 105-04-26 07:26
回覆 阿漢 的發言內容:

 

 

 

 

1.對方有 ... (恕刪)

您好:

 

由於您的敘述還無法看出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建議您進一步當面咨詢後再研商對策,謝謝!

 您好,

一、看您的文字實無法正確回答您,可能要看到圖像才能找出爭點。

二、和解金確實有點高,也要衡量你因此事件所營利的金額。

三、建議:先把相關圖像、文字、文件等請律師過目後,律師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和解為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是否構成侵權,仍要看圖像及文字與使用的類別而定,建議可以先與律師討論,研究是否有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守鉦 105-04-26 02:31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是從事球鞋代購的趙先生,事情是這樣的

我曾與國外賣家交易過一次,是從銀行匯款的。

但是第二次交易時,金額比較大,但是我想說有交易過一次就很放心。

所以當錢匯過去時,我不疑有他,就慢慢等待收貨。結果訂購的商品一直沒來,一問之下,他根本也沒辦法提供追蹤碼,來查詢貨品情況。我有向郵局詢問過,他是說4/1寄出到現在早就已經到了才對。所以我很肯定,賣家根本沒有寄出,由於賣家持續有再跟我聯繫,我都不知道下一步是甚麼。

但是一個月快過去了,我覺得我應該是被騙了,因為賣家有部分鞋款他是以被偷走跟火災而無法出貨,但他遲遲不肯退款,他寄出的60雙鞋也遲遲未到貨,我手邊有賣家的資料,銀行帳號電話,真實姓名,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請問各位大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我是要上警局報案還是怎麼辦呢?

我一雙訂購德價格為155歐元,訂購了100雙鞋總共15500歐元的。目前也有請國外朋友協助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6 21: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您可以提起解約之後要求對方清償相關費用,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倘若發現對方是惡意欺瞞,可以另外提起刑事詐欺

2、不過倘若對方是外國人士,且在外國,建議您應該到當地提告才有實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嗯嗯 105-04-25 23:08

今年3月21日 下午正要去郵局領錢,當下只有一檯ATM可以使用,就走了過去,當時前一個使用著忘記把他所領的錢拿走,我就順手牽羊的把在出鈔口錢的1萬元拿走,隔了1個月 警察打給我說 要我去警察局一趟,因為我跟這件案子有關係。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我這樣會被關嘛?如果關要多久?

那如果罰金 要發多少,我現在很害怕,希望律師團可以給我解答。拜託。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23:41

您好,

 

1、如認罪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歸還當初所竊取之一萬元,應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之機會,不會入監服刑。

 

2、若未能達成和解,初犯竊盜且金額不大案情輕微,至多也是被判刑幾個月得易科罰金,不至於入監服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5 23:47

您好,建議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黃國政 (Sam) 105-04-29 12:3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酷哥 105-04-25 21:33

律師您好,我是張先生(賣方),我在4月份將名下房屋委託 住商房屋售予周先生(買方),在4月1日點交時,周先生發現幾處漏水點,本人當下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找土水師傅及房仲到現場評估漏水點,並由履保暫扣5萬元。後來仲介約好買賣雙方及雙方的土水師傅,於4月9日到現場評估漏水點,評估後由買方土水師傅估價及施工
4月14日買方將土水師傅估價單電子檔傳給仲介仲介也將估價單電子檔於4月14日傳給我,我同意買方報價金額(26000元),並請仲介擬好協議書給買賣雙方簽署(仲介說:買賣雙方不需同時到店內簽署,各別來簽即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我也於4月15日到楊梅住商埔心店簽署協議書。
我於4月16日問住商房仲,買方是否有到埔心簽署協議書,仲介就說:買方請的土水師傅要6月份才能施工,所以買方不簽協議書。
到現在4月25日,我被扣在履保5萬元(扣除修繕26000元,餘24000元)都無法領出。也跟住商仲介代書及履保公司反應,他們還在跟買方協調。
想請問律師,我後續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謝謝^_^

你好:

首先要看你門的買賣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以及當初的動產說明書上如何填寫。 若瑕疵發生在危險移轉(交付)之前,且買方不知悉該瑕疵,買方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 履保暫扣5萬係你所提議,對方也同意,所以在瑕疵處理完畢前,暫時無法從履約保證賺互提領5萬元,可以催告對方儘速配合處理漏水之瑕疵問題。 若其後發生其他瑕疵,買方還是可依契約約定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等主張權利。
小劉 105-04-25 20:45

各位律師晚安,您好:

一、只要在借據裡面,有提到擔保以及擔保人,經過其本人簽名同意後,擔保責任就成立了嗎?(還是需要另外的擔保書狀?)

二、可以在契約裡面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嗎?
 

三、對於借貸契約不是很會寫,請問哪邊有正式、正確範例可以參考?(擔心有漏寫導致最後借據無效)
 

willie 105-04-25 19:37

請問律師

家中加壓馬達有漏水,請水電師傅到場處理,水電師傅協助換了一台新的加壓馬達,連工帶料收了8000元,按照加壓馬達型號(大井 TQ200II),知道自己被收貴了。

結果後來新的加壓馬達也有漏水問題,請原安裝師傅來處理,師傅處理三次後還是無法解決問題,後來師傅說要請材料行(原提供加壓馬達的公司)來處理,說已將我的聯絡方式留給材料行,但都沒人與我聯繫。

我打算若再無人員與我聯繫處理,將與原安裝的水電師傅聯繫請他將有問題的加壓馬達拆回,並請他歸還我原本所付的金額8000元。

但假設該水電師傅不願歸還8000元,在法律上我可以如何主張呢??

你好: 若係施工之問題,可以催告對方修補達到不會漏水之程度,若對方無法完成或不願意完成,可以自行雇工修補並向對方請求修補之必要費用。另可請求減少承攬報酬或解除契約,並退還價金。 若係抽水馬達之問題,則可以請求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 可以在寄發存證信函後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Shiuan 105-04-25 17:27

面臨公司的資遣,我查到資方得以資遣勞方需符合以下原因之一,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想問律師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 勞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三點可否具體說明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得以符合這些原則,得以認定是這些理由?

比方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否需準備大量公司營運資料及業績報表或一次資遣大量員工?若部門只有我一人這又該如何認定?

另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是否需提出實質書面證據(比方e-mail往來內容確實有寫到交辦勞方工作事項、約談紀錄、懲處紀錄等,以茲證明雇主對勞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且確實有進行輔導,若只是雇主口頭上對勞工說呢?這樣的輔導是否就不能成立?)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感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有虧損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更多員工失業而致社會更大不安。故為保障雇主營業權,勞動契約之存續保障即應作適當之讓步。是以,雇主因虧損而進行組織調整時,仍有符合原有員工專長之人力需求,甚至仍需新聘勞工,即不得任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以兼顧勞工權益之保障。非謂雇主遇有虧損情事時,即得任意解僱勞工。準此,原審既認雇主遇有虧損而解僱勞工時,仍應斟酌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且原有員工之專長符合新聘人員之需求,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如未予詳查審認,並記明其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之理由於判決,自有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概指雇主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產品種類、生產技術、組織結構等項,出於經營決策與生存所需,考量工商發展與勞動市場之條件與變化,在必要與合理程度內所為之變更者而言,此須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加以觀察。必以雇主確有營業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雇主倘關於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或原來受僱之勞工均能勝任新工作,或經過再訓練亦能勝任,則應無解僱勞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否則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王小姐 105-04-25 16:17
律師您好! 二年前,朋友向我融通20萬元現金救急,於借款收據上僅註明雙方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借款金額」,雙方並在收據上親自簽名(未蓋手印、未蓋私章) 近日,我傳了數則手機簡訊請對方還款,對方皆未有回應,請問~ 1. 這張借款收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若循法律途徑請對方還款,我可以順利拿回這筆錢嗎?我該怎麼做呢? 以上,麻煩律師解惑,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5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文件上記載明確,並且經過雙方親自,則就可以拘束雙方。

2、程序上,可以發存證信函,之後提起民事訴訟程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限期追討,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5 23:54

建議直接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105-04-25 15:04

各位律師你好,由於自己從事護理行業,有自己去布坊購買卡通布料做成識別證伸縮拉環在工作時自己使用,因在網路上看到許多賣家有販賣用一樣布料做成商品販售,因為布料還有很多所以自己也在網路上販售,想說布坊的員工也有將日本授權布做成包包販售,結果今天接到警察局來電告知他們接獲三麗鷗說我侵犯商標權,要我到警局說明,我一直認為將布料重新剪裁做為識別證沒有侵犯商標法,可是似乎觸法了,我想請問1.我是不是侵犯商標權了?2.到警局筆錄時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3.筆錄時我是不是實話實說就可以了?非常感謝及麻煩律師替我解惑…非常擔心…謝謝

你使用三麗鷗的布做成商品,相同的情形以前也發生過,很不幸的雖然使用者買到的布上的圖案是有著作權授權的,但是當他把布做成商品後,由於三麗鷗將這類圖案也進行了商標註冊,因此法院認為將三麗鷗的布做成的該商品上的圖案會構成使用他人商標

本案件中,你可以說明自己是買有經過授權的布,以這樣的布做成的商品上雖然還有三麗鷗的圖案,但是你並沒有要使用該圖案當作商標的意思(可惜的是,法院對此說法並不認同)。

這類的案件,如果你能夠與三麗鷗和解,或許可以爭取到緩起訴的機會。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彭小姐 105-04-25 14:53

律師您好,
我在2003年買了小房子, 借了先生的二姐的名字做登記, 但是一直以來都是我在繳貸款.  最近二姐要求用我的房子銀行代款200萬, 但是我不同意, 造成?糾紛, 她說她要自已去借。 請問現在我有什麼方法來阻止她用我的房子貸款 ?  因為發生這一件事, 我希望他過戶回來, 但他不同意. 請問在法律上, 有什麼方法在法律上對我比較有力的方法?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5 15:24

您可先發函主張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移轉登記返還,若還是無效果,則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移轉登記返還。

你好:

若有借名登記契約之書面或房屋自購買後都是由你實際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狀也由你保管,可以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以發函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並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請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你名下。 若出名人擅自處分所有物(包含設定抵押權)會構成背信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借名登記雖然為司法實務所承認,但困難點在於舉證之問題,所以您需負舉證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們借名登記有無證據或書面契約

你先把繳款記錄留下來

另外如果權狀等物品在你那邊

對方應該也無法去貸款

建議你先主張撤銷借名登記

並請求返還房屋

動作要快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建議備妥管理、使用、收益系爭房屋證據包括保有權狀、繳納貸款、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該址之電話費等單據及實際居住或出租、收取租金等相關證據後,提出訴訟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Jeff 105-04-25 13:36

律師您好,
有一些智財被告金錢方面的問題想請教 目前我是被告 也與侵權公司有聯繫過,表達想要和解意願 即將就要開庭了 事由是A提出合作方案,找我跟B幫忙,結果侵害到某公司的智慧財產權 最初是講好三人均分得到的利益才願意幫忙他 但是我從未拿到任何的不法所得
現在侵權公司對我們提告 但錢都在A手上(檢察官有調查出不法所得總數,在起訴書也有提到三人均分) 而B也只拿到部分金額
但對方侵權公司要求我們的和解金是與調查出的不法所得總數差不多 目的可能是希望我們給他同樣的損失金額 目前因A不理會,無意願拿出來
想請問這筆錢我與B可以向A追討嗎? 所以想問是否可用法律途徑解決 例如對A提告拿回這些所得 那我需要請律師幫忙協助嗎? 謝謝各位的回答

黃國政 (Sam) 105-04-25 14:0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米漿 105-04-25 12:39

乙方去年5-6月第一次被帶回偵訊,偵訊中乙方一開始一直很堅持,甲方的東西是要給他的,但偵訊人員不採信,他們說跟通訊譯文不符,乙方因緊張又急著想回家,所以變成說是甲方拿給他 ,要他拿給丙方
隔天去地檢署,甲方也有到,應該是分別由檢方問話, 甲方也認了乙方的供詞, 乙方後來被判緩起訴一年  ,易科罰金六萬。

甲方好像因此被判了兩個轉讓罪,因查無丙方這個人 ,但甲方本身有好幾個案在跑  。


前幾天 ,甲方突然有事找乙方,見面後要求乙方想辦法幫忙籌律師費,乙方表示他盡量,不一定有, 甲方女友對乙說,如果沒辦法,他們就叫他們的律師口供,表示當出丙方這個人是乙方捏造出來的。

請問甲方如果真的翻口供,需要什麼證據?1.當下見面請乙方籌錢的對話,甲方如友錄音,可以當成翻供證據嗎?

2.隔天又傳訊給乙方,要他明日下午準備兩萬,他再過去拿,乙方老婆表示去哪籌這些錢,能不能再見面談談,甲方說叫乙方跟他談,不要都只想要吃而已,乙方老婆回甲方,今天這些事,都是乙方的錯嗎?   乙方也有付出代價,並不是完全沒事,而且這次真的拿兩萬給他們   那下次呢?(這對話甲方也能當證據嗎?)
乙方在甲方沒任何證據下,會構成偽證罪嗎?

Asami 105-04-25 12:04

各位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喜歡網路購物的網路使用者,尤其在淘寶網上。最近新聞報導財政部發行了一項法規,關於進出口郵包達三千元以上或以下者要課稅的事情。

沒有深知法律的我,一直無法理解財政部這條法規。故想請教:

Q1:不管購物是否達到新台幣三千元,皆需要被課稅嗎?

Q2:還是,未滿三千元者不用課稅,超過者需要被課稅?那麼是課幾%?

另外,可否用簡單一點的方始解釋一下財政部這幾項說明:


(二)自國外進口的郵包物品,自同一寄遞地,同一到達日(郵政機構加蓋郵戳於郵包發遞單上的日期)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在兩件以上者,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三)自同一寄遞地寄交同一地址或同一收件人的郵包物品,30日內郵寄物品2次以上或半年內郵寄物品6次以上,不適用完稅價格在3,000元以內者免徵進口稅費規定。
(四)完稅價格超過3,000元,且非屬應辦理報關的進口郵包物品,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交由郵政機構投遞並代收稅款。

↑以上,因為淘寶多採集運方式,從不同賣家那裏購買東西將東西一併寄到指定的集運倉,再由集運倉庫將所有物品一併寄到台灣。那麼我以同一地址但收件人不同,30日內2次以上的話,還會被課稅嗎?

 

 

懇請回應,謝謝!

一、關於這個規定是這幾天才從新聞看到的,預計應該是查不到判決前例可供參考。

二、新的規定如果是剛上路,有一個可能性是連下級的公務員都一知半解…

三、一般來說我的作法是直接函詢財政部,政府機關又涉及繳稅,你發函問的話一般他會回復才是。

四、稅務機關的原則是這樣,如果你事先都問他照他的規定走,那麼他就立場說你是壞蛋然後罰你。反之,如果你沒有先問,然後你犯了他的規定,他罰你之後你再救濟通常都是輸得比較多。

五、不過從新聞上看到而已,這個規定是否已經通過的話你可以再研究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渭 105-04-25 12:02

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窗口邊的貓 105-04-25 11:32

各位律師們好,

我的老婆的外婆因為未立遺囑就仙逝,在她名下擁有一間房子

那間房子由外婆那方的子女共住,理論上遺產權應該是在她的子女名下

,最近我的老婆接到那邊親屬的電話,需要提供印鑑以及身分證明辦理遺產

登記(因為我老婆早年喪母),因為居住南北問題,我想請問辦理遺產移轉

(我不知道是不是這名稱),一定需要"我老婆的證件"來辦理嗎?

感覺在血親上面的等級區別,似乎已經不屬於一等親屬,所以有所疑問,

請各位律師為我解惑,非常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5 11:52

外婆的遺產應由其子女繼承,如果其中有子女已先死亡,則由該先死亡子女子女代位繼承,因此,您老婆應是代位成為外婆的繼承人,與阿姨及舅舅等共同繼承遺產屬全體繼承共有,若要分割則需全體繼承人達成書面協議,因此,最好別隨便交出印鑑等資料,且最好先弄清楚協議內容,願意接受再自己蓋章就好,若需由他人代辦也應寫委託書,明確約定好委託範圍,否則有喪失自己權益的可能。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2:00

您好,

 

1、辦理繼承登記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您配偶之兄弟姊妹並非繼承人,是以應由您與子女共同前往辦理。

 

2、辦理繼承時需要提供被繼承人之身分證件、除戶謄本等相關資料,可向主管機關詢問確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窗口邊的貓 105-04-25 17:58

那再請沈律師回答

1.如果我們這邊不想去辦繼承登記,是否可以請他們親屬那方帶著申請書來台北處理?

2.因為無法相信女方那方的親屬,所以無法將印鑑以及證件交由女方那方代理,所以有甚麼方式可以拒絕呢?

 

謝謝沈律師的親切回答,上述兩個問題再麻煩您

 

謝謝

李恩那 105-04-25 11:01

已經有公司申請某種陳列架的專利

因為我公司也設計了一款類似但構造不同的陳列架

聽說對方對我們的陳列架有意見只是尚未收到任何通知

因為我公司做的陳列架已經生產給客戶

怕客戶使用後會衍生其他問題

所以想問問如果請律師們解釋對方專利內容後提供我該如何應對的話

是不是需要諮詢費用或是費用多少

新型專利證號M365117

我的聯絡email:640valerie222@gmail.com

以上,麻煩了

謝謝^^

一、競爭對手會耳語是正常的。

二、關於專利部分有其特殊性,有一些事務所是專辦專利案件,你可以找這樣的律師討論一下。

三、律師來說有的律師不收諮詢費用,但會努力的把案件接進來。我的作法是我會收諮詢費用,查詢判決後,據以將所有的風險告知當事人,然後讓當事人去選擇他想走的路,我不希望當事人接受到過於樂觀的訊息後續面對事實的時候難以接受。

四、你願意在網路上問是一件好事,可以的話自己可以研究並了解多一點是好的。巴菲特說過不要投資在自己不了解的事上。

五、我的專長是查判決,不論遇到什麼案件,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我會儘可能的查判決之後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您所詢問之事項仍需請律師協助查詢,所以仍會收取諮詢費用,建議公司可聘請法律顧問,相關問題可以研究後再作出決策,以免因小失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恩那 105-04-25 13:27

謝謝楊律師及謝律師撥空回答

對於陳列架的結構性我們確定跟對方是不同的

只是因為不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敘述怕會有部分落入對方專利範圍內而產生問題

想請問如果對方準備好資料要對我們提告的話

提告程序期間已經賣出去的產品會因為這程序而不能使用或買賣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5 13:46

對方需先申請技術報告才會提出訴求。若產品有部分落入專利請求項範圍,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並請求損害賠償,在爭議期間若繼續販賣則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可提高賠償額至三倍,且若對方聲請假處分也可阻止侵權產品繼續販賣。

李恩那 105-04-25 14: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對方需先申請技術報告才會提出訴求。若產品有部分落入專利請求項範圍,專利權人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並請 ... (恕刪)

請問沈律師

如果已經賣出的陳列架在爭議期間客戶可以使用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若本件有構成侵權,則對方所針對的對象為 貴司,致於已構買者除非是明知,否則尚不構成侵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恩那 105-04-25 14:3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若本件有構成侵權,則對方所針對的對象為 貴 ... (恕刪)

請問謝律師

就是說我客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先前已經購入的陳列架繼續陳列使用是不成問題的

對吧!

謝謝^^

首先,由你所提出的專利檢索資料,可以了解對方的專利屬於新型專利

由於專利主管機關對於新型專利僅進行形式審查,並不審查專利的內容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專利法規規定,任何人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接獲申請,會針對系爭之新型專利進行前案檢索以判定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除了前開申請新型技術報告外,你可以委託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利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進行前案檢索,以自行判斷該新型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如果經比對前案後,認定該新型專利不具有新穎性或進步性,可以委託律師發函,將相關的證據並列於函後,告知對方該新型專利不具有可專利性,以促使該專利權人放棄後續的爭訟意識。

最後,如果該新型專利具有進步性及新穎性,還可以委請專業人員進行專利侵權鑑定,判斷你的產品是否符合專利侵權的全要件原則或有均等論之適用。如果沒有構成侵權,可委由律師發函將親權比對的表格附於函中,讓對造知道自己係有備而來,避免對造提起侵權訴訟

以上,您如有需要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的,可以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新人類 105-04-25 09:57

小弟在102年3月與建商購買的預售屋交屋,當時建商提供的保固卡上記載結構保固15年、固定建材1年。最近整理資料時發現在保固卡上填寫本保固卡有效期限為102年3月至103年3月,可是結構不是保固15年?有詢問客服,她們的答覆是每戶都這樣,那個一年期限是針對固定建材,結構還是保固15年。可小弟認為白紙黑字應該要寫清楚。因此想詢問律師這張保固卡對於結構的保固還有效嗎?我該怎麼去主張請建商更正保固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0:18

您好,

 

若僅為建商口頭承諾保固15年,確實較無保障,應於契約或保固卡中載明保固年限,是以您可向建商請求重新更正保固卡內容。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5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建商提出新的保固卡,但向建商提出請求前,建議可先電話錄音,錄到對方口頭承諾保固15年之錄音,避免屆時建商矢口否認,您又苦無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5 1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建商提出新的保固卡,但向建商提出請求前,建議可先電話錄音,錄到對方口頭承諾保固15年之錄音,避免屆時建商矢口否認,您又苦無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ck 105-04-25 08:57

朋友夫妻吵架

女方動手打傷男方 有流血 有拍照 也有驗傷

男方從頭到尾沒有還手 也沒有報警

結果吵完隔天女方沒回家 再過兩天 男方收到警方通知女方提告

結果女方有驗傷單 全身到處都是傷

男方啞巴吃黃蓮  是否可以在法院請對方 測謊 及 發毒誓 ?

請問這樣要如何答辯

偵查 與 開庭 律師費用如何計算

如果只是諮詢費用 自己出庭 又如何計算

Jack 105-04-25 09:01
回覆 Jack 的發言內容:

朋友夫妻吵架

女方動手打傷男方 有流血 有拍照 也有驗傷

男方 ... (恕刪)

另外女方 以此藉口 已經不返家居住 也無法聯絡上 

請問女方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

你好:

若當天確實有衝突,可能會被認定為互毆,雙方都會構成傷害罪,且可以聲請保護令。 要去指摘女方說謊只能從期指訴是否有矛盾著手,以及有無補強證據補強其指訴。 男方可以提告傷害罪,促使雙方能夠調解和解,並撤回告訴。 若女方遭受家庭暴力,拒絕返回住所,有正當理由,且女方可能依此訴請離婚
Jack 105-04-26 08:52

大家好:

有些疑問如下:

1.  男方有錄影, 是否可以等被起訴後, 再提交影片, 反告誣告?

2. 如何在開庭中, 要求對方 測謊 或可否要求其 發誓/毒誓, 若在庭中, 告知對方如果再說謊 就會全家不得好死 這樣是會否違法 ?

3. 沒有被核准保護令, 離家出走, 這樣算正當理由嗎? ( 因為女方已經無數次這樣故技重施 )

4. 這樣判決離婚財產分配是否有影響?

 

感謝

Jack 105-04-26 09:03

再請教各位律師:

查條文: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 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當有足夠理由懷疑證據不真時, 法官是否還能判定? 這種案件, 是否會變成 二審 三審(高等法院)

嗎 ?

 

感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5-05 08:45

 您好

法律上沒有發毒誓這種東西啦

其它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Jack 105-05-05 15:27

好奇

對於這種敢當眾說謊 法庭裡照樣說謊 演戲的人 她還可以演到當場落淚 但講的全是瞎掰 沒看過不知道有這種人

她的弱點就是不敢發誓 因為不久前 發毒誓 結果真的親人沒多久死了

 

有甚麼方法 對付這種人 ?

偏偏法院又好像偏袒女性  

一、建議你自己本身先做民間測謊。

二、因為法院未必會同意送公家測謊。

三、這類的案件要搜證頗為困難,如果不做測謊真的是啞巴吃黃蓮。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Jack 105-05-10 19:39

我說我沒打她 

法院還可以硬判我罪

法院不怕鬧大 鬧上新聞嗎?

 

有沒有辦法要求法醫鑑定驗傷當時拍下的傷口 是多久時間前造成的?

小娟 105-04-25 08:39

律師您好:

我住這裡已經有四年了,前幾個月搬來了一對母子,過沒多久說我們很吵,我們樓上就兩戶,說我們半夜講電話到天亮,說我們半夜跟別人吵架到天亮。重點是我半夜根本就沒講電話或跟別人講話(我一個人住),隔壁也說沒有,我是有睡眠障礙的人,所以晚上很晚睡,我也沒聽到什麼聲音,她三番兩次就會找房東來"勸說",但是這次就指明說是"我"跟別人講話到天亮,我已經很崩潰了,房東叫她搬走她不要,後來還叫我搬走,這樣我可以反告她們什麼嗎?如果沒證據這樣亂講話導致別人精神耗弱或是憂鬱症之類的(其實我一直都有),這樣我可以告她嗎?我真的快崩潰了,每天都在哭,真的不知道我們樓上到底在吵什麼,雖然這個看起來是小事件,但是對我來說真的很痛苦,謝謝律師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5 09: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單純的噪音抱怨,並不會構成犯罪。

不過倘若涉及人身攻擊或是其他名譽侵害,可以蒐證之後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5 10:21

您好,

 

1、若對方係蓄意誣賴您有吵鬧之情事,您可提出強制罪之告訴。

 

2、本件較難證明您的精神受損與對方指控您吵鬧間之關聯性,是以尚無法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或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