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費用原則上以審級計,除非都沒做事就結案,否則並不以開庭次數而請求退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想請問,在92年3月時因父親過世,因從小父母離異,從小由媽媽帶大,故父親過世時,因長年沒見面也無連絡,家裡四個小孩怕他外面有負債,故由大哥於92年5月去辦理拋棄繼承,當初都由大哥辦理,也有帶其它三個兄弟姐妹的拋棄繼承書一起辦理,但不知是不熟怎麼辦理還是當時承辦的人員也無告知清楚,只知目前法院的通知書只有大哥一人有辦理成功(受文者都只有大哥一個的),並無其它三人的,但附件裡有其它三人的拋棄繼承書(當初大哥至法院辦理時,承辦的請他填完所有資料及我們的資料,並有詢問對方,這樣我們四個小孩就算完成拋棄繼承對嗎?對方也說這樣就可以了,故我們可能不懂就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所以以此情形我們其它三人都算未完成拋棄繼承,是 這樣嗎?
而目前父親有欠銀行的錢,現在銀行依我們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來向我們索討其父親的債務。後來我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有查到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及1154條)98年6月10日後,全面改(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我所查到的資料來看,照字面的意思,我們三人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該不用清償父親的欠債(這是我個人看完這些修文的感覺),還是並不是我說的這樣,一樣要還父親的欠債呢?
(後來有跑法院詢問新法民法第1148及1154條這些修文,被我資詢的對象好像並不是很了解,還要我拿資料給他看)
如真的還是要還父親的欠債,可否向債權銀行要求分期償還呢?或要求利息不算呢?
謝謝。
*謝謝沈律師,有至法院調資料,依我自已非專業的來看,應該是沒完全辦好拋棄繼承,雖附件有我們拋棄繼承書,但主頁的聲明人卻只有我大哥一人,謝謝。*
*謝謝呂律師,當時我們都已成年,就是怕父親有未知債務,才都委託大哥去辦,誰知最後應該只有他一個有辦理成功。所以我們還是可要求如同沈律帥說的:{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問題涉及繼承法規修正為限定繼承責任制,若當時您們尚未成年,則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當初若沒有實際繼承到任何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但請注意,畢竟當初還是沒辦成繼承登記,您父親生前的債務人還是會循法律途徑項您們主張,到時候只能一一針對各債務人的請求去答辯、處置。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遇避免對方脫產,您求償無門,除增加保證人之外,亦可請求不動產抵押擔保,或蒐集錄音、簡訊或訊息有對方欲脫產之證據,聲請假扣押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請對方重開本票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並避免本票票據權利3年時效經過之問題,若要避免脫產,可以考慮設定抵押權、讓與擔保、提供連帶保證人,若對方已著手脫產,則要聲請假扣押,保全債務人之財產。 本票裁定是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取得執行名義之簡便方式,但跟確定判決不同只有執行力並無既判力,債務人可爭執先前之法律關係。支付命令是提供給無爭議之債權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修法後亦只有執行力,無既判力,但內涵不同。本票裁定下來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若要阻擋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支付命令若債務人異議,就會轉成訴訟程序。 要以書面方式載明第三人願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可請律師代為撰擬契約並見證,或直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借款到期後返還請求權時效是15年,而利息請求權時效是5年,若債務清償期已經屆至,你現在就可以本票或借據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未異議,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死亡才會發生繼承,若未死亡前,欲處理不動產,可善用每年之免稅額度進行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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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先釐清觀念
生前叫做贈與
死後叫做遺產
生前你要如何處分這是你的權利
自然就沒有比例的問題
只要在特留份的範圍內
要如何調整比例也是你的自由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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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您的陳述的事實部分分析,首先確認的是你應該是販售其他人製造的商品,而不是自己製造的商品,該商品上的商標也是別人於製造時使用於商品上的,對嗎?
如果事實確實是如上述說明,此類販售他人商品行為,如果該他人商品本身沒有構成商標權侵害或你在販售時,對於商品構成他人商標權侵害沒有明知,則你的販售行為不會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由於該商標權人申請商標註冊及通過審查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甚晚,因此很有可能在註冊之前,你販售的商品早已使用該商標,這樣可以主張該商標的先使用權,而繼續使用該商標,不至於構成商標法規定之犯罪。
其次,由於該商標註冊時間點比你開始販售的時間來得晚,你可以主張販售時並不知道該商標的存在。只是,你在知道該商標註冊存在後,最好是撤下商品的販售。
就你的問題的後續處理,如有需要可以委請律師,根據你販售的時間點、商標先使用的資料、或其他證據資料,代寫一份律師函回覆該商標權人或進行偵訊中的辯護。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和解談不成,可考慮往無罪答辯方向思考,如您在何處上網登錄賣場帳號,於至警察局接受警詢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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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前買了47000元買了一顆藍寶
因為單純喜歡而想收藏,但對他並不了解,所以在奇摩拍賣與一位陳姓賣家諮詢多次,賣家保證品質優良,購買後一定可以做雕刻件無裂痕,最後就約見面面交!!!但過了幾天我拿藍寶想去雕刻,一切開發現裡面全是裂痕根本無法做任何利用!
與賣家溝通多次都沒有結果,也在此網站諮詢後,律師建議我們先請消基會安排協調!!!但今天與消基會聯繫,她們告訴我對方態度很堅決,他認為此次買賣是一種賭注,他不能保證藍寶品質優良。消基會說在電話溝通上感覺就算協調也不會有什麼結果~
請問我該怎麼辦財好?我該請律師嗎?
我的金額才47000,請律師我划算嗎?
我什麼都不知道,只知道對方姓陳跟手機,詳細的聯絡資訊我沒有~
這樣的情況我該怎麼捍衛我自己權益呢?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申報遺產稅而取得完稅證明時,必須要填載遺產稅申報書,其上應由繼承人蓋章,若有盜刻印章而擅自蓋用者,同時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第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7條偽造印文罪,可針對前揭罪名詳細說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擬具書狀向警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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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兩願離婚;其二,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時可以調解離婚),若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要訴請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你有何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離婚事由,是否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目前也看不出來。若無離婚事由,冒然起訴只會敗訴。 訴請離婚通常會伴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人)、給付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等。 若無法協議,扶養費部分會參考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台北市約為2萬7,新北市約為2萬,你與妻各負擔二分之一,若你們能力更高,可以酌量提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針對婚後財產之部分,建議盡速安排處理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之婚後財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不建議任意簽訂條件對您不利之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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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之前發生車禍原因:甲方因安全帽未戴牢導致掉落,後車乙方因注意到前方安全帽掉落而緊急剎車避免直接撞上(未與前車發生任何碰撞),丙方因注意到乙方緊急剎車閃避不及摔車後撞擊乙車後方,導致乙方左腳腓骨骨幹閉鎖性骨折、左腳腳踝挫傷。(在下是乙方)
然後車禍事故初判表的部分是註明甲方掉落安全帽導致影響行車安全,乙丙方皆為涉及駕駛失控。
傷勢部分只有乙方(就是本人)骨折,醫生評估需休養2周,副木固定患部4~6周,事隔三個月之後因復原情況緩慢,醫囑部分修改為宜休養兩個月。
目前因調解對方遲遲不肯提供個人資料,作為調解申請之用途,所以已經先行提出傷害告訴的部分。
想請教這個一般刑期大概會判刑多久?折合金額會是多少?
另外有一方有和解誠意,但當時警方是認為這部分由他自行製作筆錄再交由檢方認定有無責任,所以一併先行提告了,這部分也是要等調查庭?再告知檢方和解嗎?
註:目前出事至今只接到一封賴的慰問,之後即了無音訊,且和解部分認為道義上賠償1萬元即可。(其中發生更多莫名其妙的問題就不累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宣判時並不會給予判決書,會再另行以寄送方式送達,收到判決書即可以先做假執行,不用再做扣押,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認為自已是無辜的,則應堅持為無罪答辯,若一審判決有罪,您仍可以再上訴二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我的外公今年85歲,有3個孩子,2個兒子1個女兒(我的媽媽)。外公因為中風加上腳萎縮現在行動不便,需要人照顧,但現在外公住在大舅家(家裡有2個人, 大舅,表弟),卻沒人幫忙照看外公的生活,甚至沒有弄飯給外公吃,把外公當空氣。我的二舅,現在打零工維生,拿到薪水可能也會直接花光,我媽媽沒有工作,家裡的生活靠我跟妹妹的薪水過日子。我們本來試著跟大舅討論讓大舅給我們一把大舅的家裡鑰匙,讓我們至少可以送飯給外公吃,但他不願意給出鑰匙,也不跟我們溝通。就這樣,外公過著有一餐沒一餐的生活,有時候可能3天沒飯吃。我應該可以利用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強制大舅,二舅撫養?
因為家裡沒有多餘的錢請律師,希望請求免費的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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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案件如下:
20160418晚間接到桃園市龍潭區派出所電話通知,說要領取有關著作權相關通知書。
內容為:
因違反著作權法須至"屏東警局"到案說明,當下有用電話聯絡屏東警局負責該案件的警員分隊長了解該通知書的狀況為何?
警員說明:某公司告我BT下載版權電影,警方電話中提示證據為 使用BT軟體,IP、下載完成率100%,並有分享上傳之動作。
但我並不了解是否做出該動作,再來如何證明是我做的這件事情,再來現在網路世界發達,由於IP可以被擷取、偽變造,更可能遭駭客入侵運用,
加上無線網路也沒有設定密碼,也有可能是他人使用而造成誤會。
應到該屏東警局時日為:105年4月27日,請問該如何解決與應對此事件!!
勞煩各位律師協助排解疑難,感謝您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警方訊問前可以先瞭解本案之事實,若不清楚到底有無該行為,則可以於製作筆錄時先否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請求於桃園市各警察局分局接受詢問,並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於警詢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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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支出跟上一任完全沒有關係,是他並未選出時的花費,同時三年前她有說這個東西是他捐出的(因為當時東西看起來很舊),三年後居然在支出明細看到這筆帳,且支出日期是他在被推舉日期前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蒐集證據後,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或背信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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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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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現在所任職的公司在新進同仁報到時都會要求新進同仁加入員工工會,雖無強調,但總是會"提醒"新進員工若不簽屬加入工會表格就代表未完成報到手續,新進同仁當然會簽署其表格進而呈現所有新進員工均支持工會理念而加入工會,之後一月一月、一年一年繳交工會會費,但實際卻發現工會成效並不如預期,想要退出工會,得到的答案都是"無退場機制",令人失望之餘,也只能繼續繳交工會費用(直接由薪資裡扣除)。所以想在這請教一些關於員工公司工會的問題。
第一:公司工會條文裏有公司除董事長、總經理..........等有加入公司工會之"義務",這是否代表著新進同仁進公司就必須加入工會,若不加入就代表未完成報到手續?
第二:員工加入公司工會後日後想要退出該工會時,若工會以"無退場機制"等(或其他)理由不讓員工退出工會,是否有違背任何法令?
是否有任何法令支持員工可以依自己意願選擇是否退出或繼續參與工會,而不讓公司工會以任何名義阻止員工退出工會,而營造全公司皆工會會員的假象。
ps.公司工會在新進同仁報到簽署相關表格後,就會於次月薪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月月扣,年年扣........直到離職,期間並無詢問同仁次年是否續會之相關調查,等同直接續會....
謝謝律師的回答。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案件如果尚未經撤回告訴,法院即不能以不起訴處分終結訴訟程序,但您也不能再針對同一案件去提告。 至於被告將其財產藏匿而影響債權人強制執行,這是有可能的,不過有兩件事要注意,一來,被告不太可能接下來的人生都沒有工作、沒領薪資、沒有其他動產不動產,因此還是有機會以調解筆錄來聲請強制執行的;另外,調解筆錄成立時,被告如果惡意隱匿財產的話,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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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前收到通知單才知道被告肇事逃逸,發生過程是家人行駛的轎車在T字路口主幹道上的綠燈直行待左轉,當確認無來車時車子左轉前進已過行駛過分隔島,因前方路旁有一台貨車占用原本車道,於是家人減慢速度查看對向車道是否有來車,這時一台機車突然從主幹道衝出來失控自摔滑倒,當時家人並不清楚有發生碰撞,而是看到有其他住戶幫忙查看,家人就緩緩行駛離開,之後就收到通知單了。
之後作筆錄才知道對方原本說詞也是自己摔倒受傷,並不是我們撞他,而是其他證人說目睹是我家人開車撞他,但卻無任何監視器或證據,警方原本說有監視器畫面但卻遺失,所以檢察官一直叫我們認罪。但車子研判是說因果關係,因為對方的機車超速過快滑倒而擦撞我家人轎車車門下方,並不是我家人撞到對方。
後來對方也一再改供詞,說是我們撞到他的。後來家人有委任律師,連律師也說證人供詞對我家人很不利,要我們認罪協商跟對方和解,但對方卻開口要300萬,這讓我們很無言也不知如何解決。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我~~

律師您好:
家母已在不通知我的狀況下,將她唯一不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我再三勸告家母立遺囑,不動產部份由舍弟單獨全部繼承,但動產部份銀行存款約800萬,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但母親104.10.27同意後又反悔,105.4.16母親生日當天她當全家面,宣布她的喪葬如何辦,但堅持說沒有遺囑,當問到銀行存款扣掉喪葬費剩下款項如何辦理時,家母與舍弟搭唱哭窮,家母在無奈之下才說由我和舍弟一人一半盈虧自負,我擔心動產部份家母會私下贈與舍弟,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不動產部份,民國七十五年我口頭同意由舍弟繼承(當時我環境比舍弟好),舍弟也說他是暫住,以後會過戶給我長子,但母親真過繼給他後,他卻隻字不提,請問“口頭約定”法律有效嗎?
2.動產部份私下贈與,法律管得到嗎?可以在銀行查清流向並予以追回嗎?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你好: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若無法證明有此約定,就算起訴請求也不可能勝訴,目前不動產已登記在弟弟名下,就是弟弟的財產,弟弟有權決定如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要請求弟弟依約定履行,至少要簽立書面契約或辦理公證,以免將來不履行時,無證據可以佐證。 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如果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子女無權干涉,贈與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請求歸扣,分割遺產時若生前特種贈與已經超過應繼分,就無法再分配遺產。 如上述,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若要主張,最好請母親辦理公證遺囑,載明清楚財產如何分配,但就算有遺囑,也沒辦法限制母親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













諸位律師午安
胞弟於去年八月間遭人以黑色塑膠袋包裹及膠帶捆綁,死亡多日,死時雙眼球充血暴突、舌頭突出斜掛、雙手腕遭綑綁的血痕等徵狀,警方以殺人等案開始偵辦。案情發展容述如后:
1.104.08法醫驗屍。檢察官透露法醫說目視查驗胞弟應為吸毒暴斃。
2.104.11檢察官召開偵查庭1。向我們被害者家屬說明驗屍鑑定報告:(1)是兇嫌說胞弟死亡係吸毒暴斃。(2)驗屍鑑定報告也指向死者吸毒休克死亡。(3)兇嫌承認取走死者手上三枚戒指,但都不值錢。
3.104.12召開偵查庭2。庭間徵得檢察官同意抄錄驗屍報告部分內容如后:(1)驗屍結果:胃內容物亦有檢出上述毒品成份。(2)研判死因:“中毒性”休克致死;急性毒品”中毒”致死;濫用毒品致死。
4. 105.01檢察官召開偵查庭3。偵查的方向已一分為二:(1)死者為吸毒休克死亡。(2)兇嫌改列偷竊罪犯。
檢察官當庭指示兇嫌應於庭後儘速將之前承認從死者手上取走三枚戒指變賣二萬餘元之所得歸還家屬。家屬申請屍體委外。
5.105.02檢察官函請台灣大學醫學院協助出具本案鑑定意見,特申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驗屍報告認「死者李基福因濫用毒品,引起急性毒品中毒而中毒休克死亡,研判死亡方式有可能為意外。」企圖誘導與施壓台大醫學院檢驗本案死因的發展方向。
6.105.02書記官來電表示:台大醫學院不願解剖屍體,僅願就檢方採證之檢體做化驗,費用約1-5萬元,須由家屬付費,詢問本人意願。本人深表遺憾,不接受此等赴宴方式,至此無下文。
敬祈諸位律師惠予解答如下問題,不勝感激:
1. 面對檢察官如此包庇罪犯,與拖延阻撓辦案進度與結果等作法,死者家屬該如何適處?有無辦法糾舉導正辦案的方向與結果
2. 本案已於庭間提起公訴,未來家屬面對偵結結果若生不服,是否需循「再議」>「再議駁回」>「交付審判」等冗長程序?
3.有無快刀斬亂麻的可能作法?如加速偵結的做法?本案此時可否委請律師另起自訴管道?
4.其他注意事項?

各位律師好~
由於本大樓主委都是義務性的,目前剛擔任2個多月
接手上次會議結論,因電梯已使用快30年了,經常出問題,預計於今年進行大樓電梯更換,目前的結論,是以全新來更換,非更換零件
然而,上次會議只來了大概1/4 的住戶( 約有快50戶,含一樓,是開第二次才來1/4,第一次時約1/8),加上沒來的住戶部份已經很多個月沒繳管理費
這次住戶們有討論,對於之後更換的費用,如果收不到的住戶,想限制不發給門禁卡,直到對方繳錢。
網路上我查了一些案例,都是針對未繳管理費的案例,結論是說不可以這樣,因為住戶買房子時,有購買電梯,對方有電梯產權。
(雖然我覺得很奇怪,因為沒繳管理費,就等於不付維修費…,如果大家都這樣,不就只有少數的人在付維修費嗎?)
不過這次,我們是要換全新的電梯,由於金額較大,本來想全收到再換,但電梯一直出問題,而那些人又一直不繳錢。雖然之前查的資料說,可以寄存證信涵,走法律途徑,但這時間拖太久了( 包含之後換電梯的時間) ,預估前後可能會拖到半年以上,這期間必需忍受電梯常出狀況。
所以才想出限門禁的事。(不過欠戶都是房東,被限制的可能都是房客)
總結,想請問各位律師下述二點,不曉得是否合法
1、只有1/4同意換電梯,剩下的未表態,不曉我們管委會繼續執行下去是否合法,可以強制剩下3/4繳錢嗎?
2、如果對於不繳費(電梯更新)的所有權人,進行電梯刷卡的限制( 就是不給他們電梯門禁卡),只開放逃生梯讓他們上下樓,是否合法呢?
以上,真的困擾我們很久了,無論答案是什麼,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偷拍行為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但還必須進一步判斷偷拍的內容為何,才能確認是否構成本罪。
2. 而該條依同法第319條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經被害人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才會被追訴,對方很可能已經提出告訴了,接下來您會收到警察的通知書、檢察官的傳票,要求你到案接受訊問,仔細詢問您關於行為事實、動機、對於證據的意見等,此時應依您個人的答辯方向提出答辯(無罪答辯、有罪但輕判答辯、與被害人和解撤回告訴等)。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警察通知您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準備,避免於未準備之際,說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再犯,得定期實施查訪:一、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 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二、受毒品戒治人或曾犯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或槍砲彈藥之罪, 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但假釋經撤銷者,其假釋期間不列入計算。治安顧慮人口查訪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第4條第1項:「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 第5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第6條規定:「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警察每月都會實施訪查,若不方便,可以與當地警察機關約定可以接受之時間。

最近在FB加入了一個不公開的社團,這個社團是關於寶寶皮膚炎的社團,或是成人有皮膚炎的困擾。
在社團中有很多媽媽因為寶寶濕疹,皮膚,但去看醫生一直反覆的復發,所以該社團很多媽媽在社團中發文,求助有經驗的媽媽。
我看到文章後,很想PO文直接回應,或是直接推薦。 因為我本身有經驗。
因為我自己曾經換了嚴重的皮膚炎,後來我朋友推薦我擦了一種純植物粹取得油(沙棘籽油)我擦了4天皮膚炎馬上就好了。 後來我得知有幾個朋友的小孩也得了皮膚炎,濕疹,皮膚過敏,經我的推薦擦沙棘籽油,所有人都在7天內全癒。所以朋友非常的感謝我。
目前加入的社團有非常多的媽媽求助,我非常想幫忙,但又怕違法藥事法,所以上來求助律師解答。
我目前想在社團PO的內容如下:
本人曾經得了嚴重的皮膚炎,還有朋友的小孩也患有濕疹,皮膚炎,當時經朋友推薦擦了"沙棘籽油"後。。。。
然後只PO寶寶的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後的照片。 在照片中不會有任何文字,就只是單純的使用前後照片。
本人願意免費提供15瓶沙棘籽油,給需要的人,寶寶使用。 如需要請私訊給我您的大名,電話,地址。謝謝。
以上是我想PO的內容,不知道這樣是否違反藥事法。 如違反藥事法,請幫忙修改PO文,如何才能不違法。 因不想幫人,自己還惹來官司。

各位律師們好:
我是社區監委,大樓地下室因主柱有破裂需要進行補強工程,該案簽呈經所有委員簽名,簽呈上我表示「請確認工程進行方式後必須能確認大樓安全(如付費請土木技師背書)及保固」,但主委僅簽名,總幹事即將工程發包,施工者後來請款,因只有一張報價單(含簡單的施作項目)跟一張請款單據,上面只有一個人(施作人)簽名,被我退回(我認為需要有工程行大小章,且並未對我所陳述的意見作任何處理)。後來總幹事只再附上一紙說明,上面寫經某委員(自稱土作經驗幾十年)監工確認安全無虞的簽名,後來我遇該委員,他說是由他規劃處理方式,請施工者處理的,想請問:
1. 如因該柱問題產生公共危險意外時,需負責任的是否為全部委員?
2. 該工程費用雖與實際施工費用差不多,但安全部份無專業認定,僅委員簽名說明安全,我(監委身分)不想蓋章給予領款可以嗎?
3. 施工發包承作者非工程行僅為個人,是否合法?若合法核銷單據是否有其簽名及請款項目即可?
以上謝謝熱心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承包廠商出具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之結構安明書,以確認施工結構符合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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