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進口之3c產品(公司貨),台灣有分公司,亦是輸入商
在消保法上負有製造者的責任
該商品瑕疵
造成傷害
是否成立刑法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傷害
可否提告(向台灣分公司負責人提告)
若敗訴有何影響
謝謝
相關法條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消保法
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第九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企業經營者之侵權責任)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