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父已於95年過世,當時因為發現有卡債,所以已經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並完成限定繼承程序,但事隔5年半,卻在近日發現我個人名下有2個帳號完全遭到凍結(總金額遠大於家父欠款),甚至在去年才買的房產也接到法院的查封函,經了解後,發現有一公營行庫委託資產管理公司所做的相關行為,我想了解的事,為何我已完成限定繼承的程序,為何該行庫卻可以查封我名下資產?難道這是合法的行為?更何況,錢不是我欠的,為何他可以在未經我個人同意下,清查我的財務狀況,這樣有違反個資法嗎?甚至因為凍結我帳戶而導致我信用卡扣款失敗,基金扣款失敗,其他銀行寄信來調降我的信用評等,請問若我因這些理由要對該銀行提出賠償,甚至控告,我該如何處理?會有多大勝算?


在七年至八年前 我在台北銀行有申辦一個銀行存款帳號
但後來因為我在yahoo拍賣與人交易 有些誤會 被告詐欺
我後來與那位告我的先生 以電話和解 並將金額款項 退還給對方(原告)
那位原告也口頭上答應會在法院徹消告訴
結果到現在 事隔七年或八年了 我的銀行帳號也不知道有沒有被凍結??
依照詐欺罪來說 應該要被法院通知到庭說明 但法院沒通知過我
依照詐欺罪來說 就算有被起訴 也應該會有 "判決書" 寄到我家 但是卻沒有寄來
我有向警察局查尋我自己有沒有 所謂的 "案底" 也確定我無前科
第一 : 我未收到任何法院開庭通知單
第二 : 我未收到任何法院判決書
第三 : 我未收到警察局任何通知 也沒有警察局打電話給我過
第四 : 我到警察局查尋過 我無前科 也就是說我沒有被起訴
第五 : 當然 我更不可能被緩起訴 或緩刑關過
事隔七年到八年以上了
現在台北銀行 改為台北富邦銀行
我原本被凍結或被列為警示戶的台北銀行帳戶
銀行戶頭裏 還有1萬多元台幣
我到現在還不知道自己以前原本在台北銀行的帳戶
到現在還有沒有被凍結 或是列為警示戶
<問題如下>
第一:我想請問 事情都過了七年/八年了 那如果銀行帳戶還是被凍結或列為警示戶
我該向那個機關申請解除??
第二: 事隔好幾年 我也找不到 以前那位要告我的原告
也不知道要去那縣市的警察局查尋 如果說要提出一些法院文件 可是我連一份法院開庭通知單都沒收到 我連一份法院判決書都沒收到 我要去那裡生文件出來?
第三: 如果說我是事先跟被害人和解 而被害人在法庭替我跟法官說好話 而被判緩起訴或是不起訴 那我銀行帳戶還有機會解凍嗎?(因為我沒有收到任何判決書 之前有到警察局查過我沒有前科紀錄)
第四:聽說詐欺是公訴罪 無法徹消 那請問事隔七年 ”沒有被告”詐欺罪還能成立嗎? (沒有受害者了 詐欺公訴罪 還有可能要再被法院傳喚嗎)
七年前我的詐欺罪是因為網路拍賣糾紛 但是後來電話和解了 也賠償被害者金錢了
被害者答應在法庭替我說話 要徹消告訴 但後來到現在 我連一張法院傳喚通知單都沒收到
我連一張法院判決書都沒收到 銀行帳戶該不會還繼續永遠被凍結??
以上問題懇請專業律師回答 謝謝 (有需要補充說明 請提出來 謝謝)



日前在合約起始日(3/1)前發現漏水並告知房東,對方表示漏水他會處理,但要等到夏天,且房子至目前還無法交屋,屋內沒有床,只有熱水器,他也表示已經可以搬進去住了!我們真的無法接受這樣的屋況!向房東要求解約,房東除辯解房屋以現況出租外,說有熱水就可以住了,若要解約則要求扣一個月押金,以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告知房東,對方卻是態度惡劣不講理,還寄存證信函說若是不在3/12前匯違約金給他,就要將先前已付之租金及訂金沒收。因為房東態度惡劣,有意拖延,也導致我這段期間須另居他處,造成相關的損失希望依法向房東要求賠償,像這樣的惡房東,也想給他一點法律上的教訓,讓他以後別再這麼欺負人!問題如下:
1.
如果簽了約(2/22)
而在契約開始日(3/1)前交付之押金
是否等同於民法249條中所說的"定金"?
2.
如果房東違約在先
未如期交屋
那先前已付之租金是否可視為押金?
3.
引用民法424條及435條第二項
是否恰當呢?


我發現家中房屋的租賃契約裡面
有幾條怪怪的~
問題條款如下...
1.此屋廚房,浴室皆為新建,需要好好保護,若無維護好,視同違約,
but:房屋已經租了3x年...這契約是前兩年簽訂的,根本沒有新裝潢建造...
2.裡面很多奇怪的條款....
他在最後備註了一條,一切皆需遵守契約行走~
若房客有任何違反前面的約定,例如浴室無維護好,房租遲繳...
皆屬違約,都需要賠償"35萬元"整,給房東,
就是寫明了,要是做錯事,就直接賠償35萬元整,
因為我父親很憨直,就看房租數字沒錯,就簽名了...
就這樣過了三十多年...
請問這樣合理嗎??
看起來就問題很多.....
又沒有新建物,又沒有幫忙照護房子...
壞掉也我們家自己修理,租了3x年...
請問這樣子的契約是合理的嗎?
不過我們是因為租下來店面作生意,裡面自己住家,
不好跟房東爭執~畢竟要做生意....
所以想說,這條契約要是不合理,房東到時候要是要求償或者ooxx的時候.
是否可以跟房東以 契約不合理,不公平,而拒絕給付呢?
有人建議...就撐下去..撐到下次簽約再行取消這條~
EX:ㄟ~房東先生,我們家浴室並沒有新建耶~
可因為我怕下次簽約的時候,房東看到我爭取取消一些不合理的條文,他要是不爽,
要是不租我們~我們也不方便做生意了...
因為他們說話都比較刻薄...我們會擔心..
所以我們才一直不去提起這事情....
想問一下,有人可以幫我解惑嗎?謝謝你們了!



各位法學大大
目前小弟的父親遭遇一些租屋上的問題,問題如下
父親擁有一棟三樓透天
日前透過中介租售房子
立約日期為民國101年2月19日
而租貸的期間為101年3月15日~102年3月14日
並動用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與民法227條得準用給付遲延之請求基礎,台端之給付遲延(未為修繕,拖延修繕),
民法231條債務人延遲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延遲而生之損害....
接下來在存證信函中註明如下:
在民法227條中之債務人,在延遲中對於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本人不能營業之損失及入住前自行修繕之損失為12萬元及修繕費用全額.
請台端於起租日,中華民國101年三月十五日前完成修繕,以免訟累
感謝各位讀完,目前小弟心中許多疑問
1.遇到此事要如何解決呢.....???
2.我們可以先行解約嗎?租貸期間與契約期限是否有所不同?目前對方房客還未入住
4.我父親懷疑對方是訴訟高手?我們要如何自保呢?還是房客只是心急要入住?
5.在契約書中使用目的只勾選住家,若是對方有明顯營業企圖,是否有違約之行為
6.在契約中只有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但是存證信函卻提到1~3樓漏水問題,
二樓房們,頂樓鐵皮漏水、三樓浴室洗手臺及馬桶更新...想要問一下在堪用下,
7.也是第六點,契約只提到提到一樓廁所龜裂,一樓漏水,我們可以只按造契約進行嗎?
別的都不再修繕?
8.中介針對此事是否要負責呢?或者中介會不會勾結房客? 當然我們最不希望這樣
但是現在社會這麼亂我們也會害怕
9.如果已進行修繕中但是會拖延以致3/15無法修繕完畢,是否房東仍須賠償
10.對方動用民法227條與231條的目的在哪呢?對於我們會適用嗎?
11.目前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聽我爸爸說當天簽完約已經告知對方會立刻修繕,目前水電與工程也在進行估價,
但是當天房客直嚷要告我們!!態度也非常惡劣
我爸爸則是憂鬱到睡不好,想要問各位法學專家
目前我們要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呢?
謝謝




今天我很有誠意想解決車禍的事!對方一口咬定是我撞他!可是那是一個十字路口,我閃紅他閃黃,重點來了,我路口已過3/2以到底了!而且當時我也有先停下來看無車才過去,他先從我副駕駛座側邊保險桿撞上,第一時間沒倒滑到我車頭前,我再將他點倒,這一倒不得了!後座的直接小腿骨折斷掉!胸骨3根!當天送醫院好像隔天就開刀了!我也有去醫院看他,也有打電話慰問,我想和解,我保險也有用給她們,他一直說看我們誠意,我就說我能幫妳們負擔醫療費,而且我問他為什麼載你那個人都沒事?不用負責嗎?不是他來撞我的...但他一直說沒有說是我車速過快撞他,他就說醫療費用當然阿!也說她們不會獅子大開口,卻跟我說費用有精神損傷,疼痛指數,看護費什麼政府立案公訂價一天2000,回診救護車叫一次1200,我說妳們多久好,他說醫生說半年,看護費一天2000,一個月6萬半年直接36萬!這只是看護費......我說我半不到!他就說走法律途近要告我.我很煩惱!是他來撞我的為什麼會這樣子,我第一次遇到這種是很緊張家裡的人也不懂,對方又說他有認識的人,我車禍當天還有去調監視器,警察說都沒有拍到,我有跟他說哪支哪支,他們說那支沒拍到,那支裝了未拍攝連線,那支拍店家門口我問他拍這店家幹嘛,回答我說這邊常常遭小偷所以,另一支只有拍照功能而且沒拍到那麼遠,又補一句有的話會給你看就是沒有阿!!我只好走人,走之前早上那個員警跟我說她們遇到太多這種事了,叫我和解就好,不然什麼對方能告你過失傷害起訴3個月能易科罰金一天1000,我很無言,過了7天我們跟對方約去看辦案照片警察又當著大家的面說你們能告他過失傷害,我知道這是他們知道的權益但是有必要在我面前一直說嗎?我很怕!走之前我跟警察說們有移動現場而且我有拍照,而且移動過後他變成逆向,警察卻說那可能是你撞到他車子旋轉剛好轉到你那方向,然後壓到那個後座的人他把它扶正起來而已,可是事實不是這樣阿...現在對方要告我,又要這麼多賠償金,又說她們有認識的我真的很無言,我如果該負責我願意,但是我這樣算完全被欺壓嗎?他們移動過現場還能告嗎?而且警方也是以他們移動過後現場拍照劃線的..



是這樣的,前陣子發生一個車禍,事發情況是這樣的,當時我準備下班,我的機車是停在店門口(騎樓內),路邊停放兩台轎車我出不去,剛好其中一台是我老闆的車所以我請他往前移一點好讓我騎出去,所以當時兩台轎車的距離剛好是我的一個車身,我把機車移至老闆的轎車後方,我的整台車位置已經是轎車左候輪的後方(呈直線狀),準備發車也已經起步了,起步沒多久我的車也才騎到轎車車腹的位置時,後方一台機車撞上我,我的右方後照鏡也刮到了我老闆的車,然後我與後方機車騎士都倒地,結果後方機車騎士遭後面的小貨車輾過身亡,家屬對我和我老闆(路邊停車)及小貨車都提告過失致死,昨天有上調解但是車禍鑑定還沒出來,家屬是要求賠償一千萬,我想一千萬不是小數目,現在的我該如何處理呢??



距離車禍已經過了一個月了...
當時是我媽開車載我...我坐在副座上..
我們是主線道...對方從支線衝出..直接撞上我們..
當時兩側邊車門全凹進去...只有我受點擦傷..
但當時並沒任何流血...所以就沒去醫院...
是過了一兩天..因為手腫的很痛..所以才又去醫院照X光.
但X光照出來..骨頭正常並沒任何斷裂...
所以去看了中醫...醫生說是挫傷..傷到神經...
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好...而且也沒好轉跡象...反而脊椎出現疼痛...
那這樣我該怎麼跟對方申請理賠的部分..
因為車子是我嫂嫂的名字...肇事者是我媽..
而車子是保乙式險...保險公司會跟對方追討車子理賠的部分...
但我的醫藥費部分.我該怎麼跟對方討呢?
對方只打過一次電話來詢問我們車子保險的部分..
昨天我嫂嫂打電話去我們的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說~醫藥費部份需要我們自己去跟對方討~
因為保險公司說他們只負責車子的部份~
為什麼保險公司只負責車子部分~一般不都是全部都會幫忙處理嗎?


1.當檢方懷疑我有嫌疑時是否應該用書面之方式約定時間聯絡我前去警局採尿'但為何沒有用書面通知我'就進行強制驗尿之方式請問這樣檢方有違反程序嗎?
2.檢方所派出強制驗尿單'是否就可以強制侵入住所'強制押人到警局'今天我不是現行犯'也不是毒品列管人口'我只是一個正當的生意人'雖然我有前科'但已經是4年前的事情了'用這種不人道'違反人權'仿害自由方式來證明我有犯罪'我真的不能接受''
3.去年8月間檢方也是用這種方式進行採尿'結果呈陰性反應'這次也是用這種方式'那下次呢?'是不是一定要定我罪方能善罷甘休?
4.警方把我強制帶去警局還要求我製作筆錄'?我真搞不懂我又沒有犯罪為何還要做筆錄'當時我要求警方告知我我到底犯了哪條罪'警方說'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不方便告知''''這有如是黑社會辦案'我真的氣翻了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5.當天我有向當地的督察室反映'檢方也隻到我的訴求'但他們都說一切合法''我很擔心他們為了報復我'因而將我的尿液掉包'或者動手腳'來陷害我'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己''就連法官'檢察官都會貪污'會犯罪了'所以讓我很害怕'他們會用陷害的方式來報復我'請問我該如何做
6.若是檢察官看到不爽的人就用上述對待我的方式進行採尿又以一切偵查不公開為藉口那起不是天下大亂'檢察官不就比總統權限還大'
用這種不人道的驗尿程序'尿液若呈陽性我要被關被判刑'若呈陰性呢?檢察官或政府是否要賠償我的時間以及精神損失''請問我如何保障憲法給予人民該有的權益 2012-02-24 20:37:19 補充
1.在這之前我從未收到檢方或警方傳來的任何書面驗尿之訊息'他們就進行強制採尿之程序'
2.當天檢方所開出的強制驗尿單的日期是2月17日從檢察署發出的'''期限是2月20日至2月27日止'警方於2月23日拿著這張強制驗尿單將我強押回警局''
請幫忙我爭取該有之權益好嗎?
警方來我家押人時'家裡正好有客人來購物'因此讓我顏面掃地''他們這種態度真的太過分了'我一定要討回公道'請大家幫幫我好嗎?
今天我有寫信向立法委員報告請他替我主持公道'但是沒有回應'我在猜想是不是立法委員也懼怕檢方的監聽採證手段報復'所以不敢出面替我主持公道

想請問我男朋友於2011/03/08凌晨12:35因酒駕誤撞傷1名86歲正開著農用車在大馬路上載餿水的老爺爺.....我們的車並不是直接撞到老爺爺本人是當時老爺爺坐在車上被我男友開來的車撞擊而摔下老爺爺整台農用車警示燈都被餿水弄到很髒也根本看不到有煞車燈就撞上去了途中老爺爺因有休克現狀送醫後情況不樂觀原先老爺爺住林口長庚醫院後來被他兒子轉到北港媽祖醫院對方兒子在前幾次開庭時都跟法官說我男朋友在加護病房探望時企圖拔去老爺爺醫護器材又說事發之後我們從來沒去探望(天地良心喔我們都有去關心他怎能說得好像我們都沒去)且對方的兒子並不願跟我們調解前2次要到簡易法庭上調解但對方都撤回在上法院時又跟法官說我們根本沒有去被害者兒子是退休警察不知道他是否使用特權他居然可以查到我男友的戶籍記錄他跟法官說我男友有吸毒前科及房子被法院拍賣....其實他戶籍是跟哥哥一起有吸毒前科及房子被法院拍賣是他哥哥我男友沒有這些不良記錄
現在對方卻要求償1500萬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我們真的沒有錢...還有我是車主當天我借車給我男友去上班被害人兒子卻當法官面前說我是蓄意借車給我男友他說我明知道他喝酒卻還借車給他他要連我一起告....他上班前根本沒喝酒當天很濕冷我又休假我才借他車開他是下班後約20-21點才一時興起與同事喝酒並不是一出門就喝酒...有人可以幫我們解答嗎??
1.對方索賠1500萬會成立嗎??如果我們賠不出來是不是要坐牢到老死??
2.在今年2012/2/20我們到了台北最高等法院報到.被害者家屬也到現場.但對方仍對法官說絕不和解並請法官加重刑責法官給了我們3個禮拜去與對方做調解..但問題來了我們每天打電話去被害者家裡對方都宣稱不在.都是他老婆接的不知道我們現在該如何???





車禍是發生於2012/2/22下午5點多,狀況為我當事人於下班途中騎機車回家路上,於交叉路口與對方B車子發生相撞車禍事故,我是騎主線道直行,交叉入口號誌為閃黃燈,對方開車從支線直行,交叉入口號誌為閃紅燈,我直行看到交叉路口對方車準備出來時減速放慢,對方開車出來時看到我也減速放慢停了下來,當下反應就是對方停下來要禮讓我直行,所以我就又繼續騎想要直行通過,不料對方停下來後沒多久又繼續往前行駛,導致我煞車不及直接撞上對方右前方車門。
事故發生後我當下報警請警察來處理,當下我人只有感覺左手左腳部份有挫傷酸痛,其他部份並無覺得有大礙,故沒送醫檢查。等到警察處理完事故現場後,並跟警察回警局做筆錄,做完筆錄,警方說這樣的案件沒有全屬於誰的肇事責任,因此希望我們自行私下和解,警方不介入。
雙方損壞狀況為:我機車龍頭鎖死無法轉動、機車無法發動,其餘待機車行檢查報修,對方右前側車門凹陷。我的身體部份為左手左腳挫傷、胸口挫傷,其餘為頸椎、背部、腳部酸痛,已有醫生診斷報告;對方身體並無損傷。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有辦法向對方索賠機車維修金的賠償與醫藥費的賠償嗎?
如果對方並沒有意思想要負責賠償,那有什麼方法能夠處理?
麻煩律師先生/小姐替我解答,感謝您。





我搶黃燈要過去,結果對方闖紅燈,就發生擦撞,兩邊的人都有受傷但是不嚴重
問題來了,賠償問題僑不好,對方不想全賠,一直說搶黃燈也有錯 希望我們幫他們付一點,
本來是說我們賠一萬,其它6萬3千5他們負責,我們也有說照老闆上面的估價單去修之後我們就同意了,結果他們私底下跟修車廠老闆說他們要自己購買材料給他們修理,盡然還跟???修場車老闆說他有告知我們了,不過他告知我的是車子大燈要改原廠,並沒說他要自己找材料給老闆修理,這算背信嗎,車主完全不知道.
這幾天我們就會提告,請問一下上法院時,法官會如何判,是73還是他們全部賠償,
因為我們急著用車 我們打算提告後,可以把車換回去給原廠修理嗎?就照之前的估價單下去修理
修車完後,等法官判決之後我們可以拿修車完後的收據跟對方請款嗎
請各位律法能幫我提出看法和對我最有利的方法嗎?





這星期二我與惠雙房屋下訂了一間華廈,於星期四整整付了35萬的訂金。
當天晚上我去那棟樓層租車位時那邊的街坊鄰居告訴我,(這裡曾發生過火災,但還好是無人死亡)。問題來了,是否真的無人死亡我無法很確定,要如何查起?再來就是說,當初簽訂合約時,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有註明「是否曾經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仲介是勾{否}。但事實確是曾經發生過火災而且是去年才發生的。
我當下也是打電話給仲介,告訴他這房子曾發生過火災,為何沒告訴我們,仲介確推說,他不知情。當一個房仲業者要賣一間房子,卻不知屋況,這怎麼可能!!
現在我打算對仲介提告,告他沒據實告知,並要求他退還我已付的35萬。
如果可以還打算告他精神賠償,這樣告的成嗎?
這樣的話,我的存證信涵又該怎麼寫呢?
求求好心人士幫幫忙!!


如題,要請對方簽借據,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現在逾期不還,要請對方填寫借據,請問我以下的寫法可以嗎?
一、茲 (甲方)向 (乙方)商借3萬7千元,並以月息 分做為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三、義務人(甲方)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
有不兌現,其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
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
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和解書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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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設:電話:
二、肇事情形:
緣因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十九時三十五分許甲方駕駛(無駕照)車號J-與乙方駕駛車號F-在市區公路巷口發生車禍,甲方車輛擦撞乙方及第三人之車輛造成三方車輛均受損,甲方肢體部份外傷,惟肇事責任尚待查證.
三、和解條件:
茲監於事出意外,互愿讓步,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2甲乙雙方車輛損壞各自負責修繕.另第三人車輛損傷賠償新臺幣參仟元由甲方負責給付.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后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若違此約定,必須給付對方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甲方: 身份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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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以上範例事實純屬虛構)
資料來源: http://www.zh5u.com/thread-20033-1-1.html 軟體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