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大你好,小弟有個困難請大大們解答我該怎麼辦!謝謝
事情是這樣 就在1月初 小弟我不小心在關渡橋上撞到前車總共包含我四台 我是第四台 然後第一台輕傷 我賠償1500當下和解 第二台不跟我喬 只有說交給保險 第三台屁股被我撞爛 不過我到我的車廠把他恢復原狀了 一人出一半 因為他酒駕 不過維修也當下和解!重點來了 直到今天3/19號 第二台車才打來說他不用保險修車 要我全額賠償 而且堅持回去原廠維修開價27000快30000那我該怎麼辦?
我可以要求到我的車廠回覆原裝就好嗎?沒有必要回原廠維修更新吧!而且時間過這麼久 說不定他自己又有什麼損傷沒人知道 我該尋求法律途徑嗎?
我是有心幫他維修到好 不過沒有必要回原廠更新吧!謝謝大大指教





您好:
1. 朋友所涉及之罪,應該是業務侵占罪,依刑法第 336 條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非告訴乃論之罪,事發後一個月去警局報案,檢警偵查是合法的。自白書涉及販罪之陳述,對自己不利。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犯罪後態度良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緩起訴之規定,業務侵占罪是得以緩起訴的。依您所述之狀況,朋友犯罪後態度良好,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可能為緩起訴處分。在經過一定期間如未被撤銷緩起訴處分,則與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同一效力。簡單的說,就沒事了。
2. 犯了刑事犯罪,除了檢察官追訴外,也要對被害人民事賠償。將此部分賠償處理好,對緩起訴是有很大助益的。
3. 老闆不付薪水部分,是另一件事,在勞動契約未合法終止前,老闆都有付薪水之義務。不過,此部分建議等到刑事部分解決後再談,畢竟刑事部分麻煩比較大。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至地檢署自首以利請求緩起訴或緩刑,針對公司之損害,亦僅就損害之數額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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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目前離婚已10年多
離婚的原因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的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資金 來源 有1/3 是公婆在結婚前贈與男方, 以及男方婚前儲蓄
男方將資金用為購屋頭期款 , 房子買在女方名下
2/3 是兩人婚後清償 ( 其中有50萬為公婆分產 , 另有 200萬為男方辦理銀行貸款 )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上賠償 暨 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不動產( 現居的房子)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應如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
C. 房產有1/3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前贈送給男方& 男方工作儲蓄~ 男方使用於購屋頭期款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D.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3 是他的無償所得及婚前存款
要求分走目前 1/3的房產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歸還當初公婆結婚前及結婚後 分產合計約 300萬元?
E. 婚後男方銀行貸款償還房貸的金額~ 屬於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本案已經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且對方對於你的財產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所以他只是單純無賴而已
你所問的問題他都不可以主張
如果要請他離開
你可以先以書面通知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
向法院提告遷讓房屋
如果用調解的方式他未必會理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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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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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住家後方進行污水整治工程,完成後因對方將油煙排放管對著我家窗戶,故當對方在烹飪時油煙都會竄進我家屋內,一開始已有告知並要求改善但對方一直不予理會,因此在上週與對方爭執時踢對方後門,對方因確認門板有輕微凹陷痕跡故向警方提出毀損告訴,目前也以被告身份到警局完成筆錄了~想請教像類似的刑事毀損訴訟,一般檢方應是會先要求進行調解,若屆時與對方未達成合解時是否會由法院進行審理?還是會有其它情況? 因踢對方的門是事實,但對方也無證據證明門板有輕微凹陷痕跡是我造成的,連警方也認為沒有凹陷的很明顯,拍照存證的相片也很不清楚,當時警方到場勸說時我也有先與對方進行道歉,但因對方執意要提告,故我認為對方應也不會輕易與我進行和解,依此案例請問我最後抗告成功的機率大不大?若法官判決不起訴是否我可以反提對方誣告,並請求過程所有訴訟費用及相關損失賠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雙方均可互相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但亦有可能均不會成立,需視各自之證據資料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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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為小型公司負責人,我公司在網路上協助其他公司代銷商品,代銷合約有規範若對方有侵犯商標等行為我方可免責,但合約效力僅102年起3個月,後續與對方僅有默契沒有書面續約但持續銷售(有進貨單),近日104年收到某公司存證信函表示該品牌產品上面標示的英文字樣有侵犯以註冊的商標,且為同類型產品,對方1個月前有電話通知我們下架,我們也立即下架,但近日收到書面存證信函,想請問律師下列問題
1.這部分我公司仍需付賠償責任嗎?(因為代銷合約已過期但我們與對方仍有進貨銷售)
2.是否有觸犯商標法的刑事責任問題。
3.對於賠償認定一般會如何認定?因為我們銷售該產品數量不多,且該註冊商標的廠商在台灣也是近期才開始銷售,所以不知道與對方談和解一般金額認定與計算會以何種方式為基準?
4.我公司代銷產品在網路上標示中文與英文,舉例大狗BIGDOG,但對方註冊商標為Big dog,這樣認定上是否仍為侵權行為
謝謝

您好!
若確認有侵權,商標權人可以向您求償,因為即使合約仍有效,也只是合約雙方內部間責任歸屬的問題。 會有刑事責任。 請參考商標法第71條,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如果只有大小寫的不同,通常會構成侵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回覆 jennypapa 的發言內容:
1.這部分我公司仍需付賠償責任嗎?(因為代銷合約已過期但我們與對方仍有進貨銷售)
2.是否有觸犯商標法的刑事責任問題。
3.對於賠償認定一般會如何認定?因為我們銷售該產品數量不多,且該註冊商標的廠商在台灣也是近期才開始銷售,所以不知道與對方談和解一般金額認定與計算會以何種方式為基準?4.我公司代銷產品在網路上標示中文與英文,舉例大狗BIGDOG,但對方註冊商標為Big dog,這樣認定上是否仍為侵權行為
1.不一定,這部分需要看具體個案資料分析有無迴避之空間
3.此類案件和解有一個大概的市場行情,我可以提供過往和解案例給您參考
4.只要容易造成混淆,就有高度可能性被認定是侵權
本人對於商標及著作財產權爭議相關案件經驗豐富,如需諮詢得洽詢sonny@taipeilaw.com與我聯繫,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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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是否有申請專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建議你要提告
因為法院有很多鑑定單位可以選
如果你自己去鑑定
這個恐怕沒有公信力
你現在需要做的就是證明仿冒品是他們做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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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查了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 規定:「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 之賠償者,保險人僅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賠償金額 之餘額範圍內,負給付責任。但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 得扣除者,從其約定。前項被保險人先行賠償之金額,保險 人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給付被保險人。但前項但書 之情形,不在此限。」,揆其立法意旨應在於:保險人之給 付既係基於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所生,性質上屬於被保險人賠 償責任之承擔或轉嫁,且責任保險之存在目的,即是在減輕 責任人之負擔,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來說,即是在減輕肇事 後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被保險人已為一部之賠償者 ,保險人應僅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保險金額扣除該 賠償金額之餘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倘扣除該賠償金額後已 無餘額,則損害已完全被滿足,保險人即無須再給付保險金 予受害人,否則將造成受害人之不當得利;易言之,如受害 人已從被保險人處獲得完全賠償,自不得再向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人請求賠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之前提及兒子被17歲青少年無照騎車撞到後所需賠償問題,因對方拖延遲遲無支付兒子公路車的賠償及積欠的部份醫療等一些費用,本人於去年底已經由交通大隊單位協助向肇事者提出告訴了,而也收到法院通知書,傳喚我跟我兒子於本月25日前往法院,對方母親在前天卻打電話給我,說是要支付賠償費用但仍舊要求本人降低賠償金額或讓她以分期支付該賠償金(原在去年底她要求分四期支付;因為賠償金額並不多所以本人無法接受她的要求,故才會提告),前天她一直說要我撤銷告訴,她說會以兩期支付賠償費用,請問本人該如何怎麼保留原本的提告,待她支付第一期的賠償金?可否先以切結書之類的來約束呢?而等拿到第二期賠償餘款再簽和解書?麻煩貴網的律師團能給予建議。謝謝!




我是去年12底機車和機車擦撞對方女生右眼有受傷有到醫院也請交警,
當時在鑑定圖表上有寫到願意賠償眼鏡和機車的錢,要離開醫院有跟她說
到時看多少打給我,到昨晚才打來說要跟我說賠償的事我心想也太久了吧!
在電話中說到她會算好跟我說,今晚打來說她算完要3萬5,媽啊!我是撞到轎車嗎?!
我說這也太多了吧!她是機車和眼鏡跟她隔天沒有上班的錢,跟從汐止到內湖上班的費用和她當天的衣服,還說現在沒辦法騎車所以是公車捷運通勤所以費用是3萬5,我電話說不是當時寫好是賠機車和眼鏡嗎?她說有說到衣服ok沒關係還說她隔天沒上班的錢我該負責吧!我口頭是說可以三萬嗎?她說可以也讓我分期還,這星期五會再約出來談,想問我要怎樣談我的權力我真的要賠她3萬嗎?!還是只要賠她機車眼鏡跟衣服的錢覺得她在敲我內








各位律師您好,小弟在知名飲料店上班,12.4號試營運,我2月19號提出離職,19號就沒有過去上班,20號整家店都沒有營運,21號我下午有到店裡幫忙,有打卡,22號有告知老闆需不需要交接,老闆要求20號的賠償,說講完賠償的部分才來談交接,因此談不攏。
後來老闆自行到勞工處申請調解,今天剛開完調解,我看到賠償內容堅決不和解。
勞方主張
1. 除夕有上班,有傳line提出離職,年初二有上班,年初四有詢問資方是否要交接。
2.資方從一開始就沒有提到賠償費用
3.當初是資方請勞方過去幹部訓練,並未告知工作未滿一年要賠償
4.因為其他人員會常常調班,所以本人會去補班
5.公司因為現場過於忙碌,無法接聽電話。
資方主張
1.勞方於2.19起皆不上班,造成年初一無法營業,年初二只能排定一個班次造成公司嚴重損失。
2.請求補償無法營業之損失及專業人員訓練之費用(有證照)
3.勞方為派訓幹部,培訓期間薪資照給,培訓費用共花費新台幣35萬元整
4.未照班表上班,且隨意排其他人員上班,造成員工有超時上班之情形,故過年前將其班表取回自行排定,勞方也因此心生不滿。
5.勞工因工作量多的時候自行停止外送服務,我可以認同,但連電話都拒絕接聽也造成營業上的損失。
6.勞方年初二是否有上班本人不知情
7有與勞方口頭約定,培訓完後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
從店試營運到過年前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小弟排班,當時與老闆的交情還算不錯,老闆也有口頭上說要我跟另一位店長全權處理(我們是情侶,而我是副店),只要是我們決定的他都ok,因為開店本有13名員工後來員工都是不喜歡老闆而離職,到後面只剩下六名員工,其中兩名還是新人,我在1.9號就有跟老闆說人手不夠過年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了,老闆只說他回去再排排看,最後班表出來後,有部分人員都是要上整天班,人手明顯不足,除夕大家忙得不可開交,老闆也知情除夕我們要做一個班次,但是人手不足我就打電話請晚班人員來上班幫忙,關下鐵門後老闆打電話來在罵店長,老闆娘講話正常,可是老闆在電話後面很大聲的在咆嘯,大家忙一整天連飯都沒時間吃,關鐵門後還要被責備一頓,本人覺得這種不體諒員工的老闆不想再繼續替他賣命,本來是當晚要提出離職,後來休息後已經半夜兩點,我還是傳了line跟老闆提離職,也跟老闆說曠職的部份願意讓他扣,初四也有詢問他是否要交接,最後他還是要談賠償問題才要跟我談交接事宜。
我們沒有任何的口頭契約跟書面契約,勞工契約也都沒有,沒有簽訂任何契約,可是老闆就主張有口頭契約,真的是睜眼說瞎話。
1.這種情況下資方有辦法跟我求償無法營業之損失跟專業人員訓練費用嗎?
2.他人手不夠只能上一個班次能跟我要求損失嗎? (及時加上我,這樣的人手過年期間還是只能一個班次,老闆跟老闆娘完全不了解這家飲料店的流程,它們並不曉得忙碌的時候怎樣的人手才會足夠,所以才會由我來做排班的動作,他們只會看數據認為這個金額只需要幾位人手)
3.班表的部份他提到我們有沒照班表上班,且隨意排其他人員上班,老闆有跟我們說過如果忙的情況下,是可以讓員工加班幫忙一下,由於我們是幹部,有時候晚班生意不好時會提前讓一個人員先下班,幫資方減少人事成本,這些都是她們有口頭上同意,過年前一個禮拜跟過年這兩個禮拜是老闆排班,我除夕請兩位晚班人員起來上班(未有超時上班),因為忙碌沒有先告知資方,資方看到監視器有再詢問,我也是有跟她們說因為現場忙不過來才會請晚班人員起來上班,資方認為人手足夠可是都沒有接聽電話,這樣是造成牠營業上的損失,電話響起時,我們還是先以現場客人為主,櫃台還是新人,沒辦法點單又接電話,其餘的人都有其他工作,而本人在品管煮茶也沒有空出去接電話,過年排班我也是同意讓資方拿回去排,並沒有因此心生不滿,不滿的只有老闆不體諒員工,超時上班是開店的時候人手不足,我們排自己的班都是排整天班,因為新人不會,剛開店生意又不錯,所以我們才會累一點上整天班來帶新人,新人離職是因為時數問題跟薪資問題,老闆又在意人事成本,所以不忙的時段都會排其他人的班較少,調解會上又不願承認是因為人事成本,把排班的一切問題都推給我,他也曾說過一個人的貢獻度起碼要兩千這樣他才有賺頭,說都是他在說,班表卻我在改,現在卻跟我談班表問題,這部分我該如何...?
4.初二我跑回去幫忙店裡煮茶備原物料,有打卡上班,資方說他不知情,這部分該如何判別?
我知道我曠職有錯,我也願意賠償曠職的損失,但是總不能大於我一天做9個小時才賺800塊的薪資吧,況且我一人離職還不至於讓他店裡無法營運,過年叫的貨物都有賣完,甚至還有不夠的,所以原物料上也沒有過期或者沒賣完的商品。



我原本為社區之財務秘書,負責將社區所收之管理費存入銀行,由經理或是副理交由相關金錢於我存入銀行,但當下從未有點收與簽收的動作,我僅能確認我當下收取多少錢,並且立即前往銀行存入,這個過程確認無誤,但在最後對帳時發現櫃檯於2/26收取六萬多元的管理費,卻在3/2去銀行時未入帳,因過去偶爾會因為主管未注意到,疑漏管理費於保險箱或是其他櫃子內,所以未在發現的當下及時轉告他們。
3/9為我上班的最後一天,在做交接工作去銀行前,請主管再次找找是否有遺漏的部分,但卻找不到這筆管理費。
第一時間主管們質疑我為何未在第一時間回報,這一周內是否有其他動作,離職時間太巧合等等,懷疑我拿走了那筆錢。
在3/10時前往公司去與主管說明這整件事情的經過,某主管以略帶威脅的語氣說:因為六萬多塊被公司告很衰,這是業務侵占,絕對會告的成!並告知我2月份薪水及3月份薪水目前暫時先扣留住,待我繳交相關的報告書,簽屬相關切結書後,才會發還給我。
我未曾有過櫃子及保險箱的鑰匙,因保險箱位置為監視器死角,故拍不到任何的證據,過去曾有過金錢遺失的狀況,也未曾調整過監視器角度,管理費從頭到尾我並未經手,也未有過我任何簽收的資料,主管也無法確認是否有把錢交付給我。
我想請問,以目前的狀況來說公司是否有違法?
我是否有繳交報告書與簽署切結書的義務?
公司最近這一周不斷的對外放話,以不是事實的謠言想模糊焦點,讓我遭受到許多質疑與精神壓力,請問這些假如到時候公司真的對我提出告訴,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這是我畢業的第一份工作,已在任職一年多的時間,與同事的相處都頗融洽他們也對我有一定的信任,主管卻在此時為了卸責將所有責任加諸於我!我也希望這件事可以盡快釐清責任解決爭端!
麻煩你們了 謝謝!


我的老家是民國七十年左右蓋的整排透天厝,在我父親過世後把房屋所有權過給我跟我的哥哥各一半;但目前由我媽媽獨設籍且獨住於此,我哥哥戶籍也在此,但長年在國外工作。這房子的格局都是整排透天,後面都有一個院子用磚砌成的小牆及防火巷,但所有人後來都把後面院子加蓋起成為廚房,只是我們先蓋,後來隔壁的鄰居後蓋並且蓋成兩層樓高;近期鄰居主張我們家侵占他們的用地只因為當初我們後面廚房加蓋時相臨的那面牆直接按原樣子往上蓋;爾後他們家所加蓋的建物是從該牆的內部開始往上蓋,因此主張我們要賠償他們,但起初在蓋廚房當下我們也有徵詢是否要一起加蓋共用一面牆,是他們拒絕的。為此他們不斷恐嚇我媽媽,製造精神上壓力,後不堪其擾要求我媽媽搬上來與我同住。
試問:
3.因為媽媽搬來與我同住,所以目前老家就沒有人住了;我們擔心鄰居以支付命令的方式填寫各種理由要求我們賠償來詐財,而我們過了提出異議的20天期限;在這種狀況下會有合法送達的情況嗎?可否詳細說明合法送達或寄存送達的定義,可以應用在此狀況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答:若非原始設計圖之新增建物,亦未辦理變更設計,即為違建,若為違建,即有拆除或緩拆之問題。
答:可針對鄰居之言論加以錄音蒐證,以利您提出刑事告訴使用之。
3.因為媽媽搬來與我同住,所以目前老家就沒有人住了;我們擔心鄰居以支付命令的方式填寫各種理由要求我們賠償來詐財,而我們過了提出異議的20天期限;在這種狀況下會有合法送達的情況嗎?可否詳細說明合法送達或寄存送達的定義,可以應用在此狀況嗎?
答:建議您每個禮拜定期收信,避免不必要之麻煩,或考慮遷戶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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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於被告起訴後提出之,若目前被告遭新竹地方法院起訴,即可向新竹地方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若待言詞辯論終結後,即無法再向新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建議您於3/18日開庭前遞出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避免當日辯論終結,造成您不必要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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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我在路上買東西,遇到曾經有過法律糾紛的人開車向我衝來,我閃過他,之後他開窗向我罵了一堆三字經又再度恐嚇我,還拿物品丟我,但沒丟中。第一次他恐嚇我時,因他母親拚命求情,我在調解庭內沒要求任何賠償下就與他和解,以為他會改過。結果等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書,過了約10天,又發生一樣的事了。這次我一樣去警局告他,但過了隔天警察約談了我,竟說他也告我恐嚇,而恐嚇內容居然是當下他對我恐嚇的話,並說成是雙方起口角,這樣扭曲事實。而我當天一路上都沒說任何一句話,唯一開口就是被他拿物品攻擊時拿電話報警。我請警方調監視器,可以証明我所言不假,但警方說應該錄不到聲音,只會有影像,請問我該怎麼辨?
我好氣我一時心軟,現在不但有生命危險了,還反被告....
PS:我是想諮詢律師,但不小心寫在網友討論,請見諒



幾天前我在路上買東西,遇到曾經有過法律糾紛的人開車向我衝來,我閃過他,之後他開窗向我罵了一堆三字經又再度恐嚇我,還拿物品丟我,但沒丟中。第一次他恐嚇我時,因他母親拚命求情,我在調解庭內沒要求任何賠償下就與他和解,以為他會改過。結果等收到檢察官的不起訴書,過了約10天,又發生一樣的事了。這次我一樣去警局告他,但過了隔天警察約談了我,竟說他也告我恐嚇,而恐嚇內容居然是當下他對我恐嚇的話,並說成是雙方起口角。而我那天一路上都沒說任何一句話,唯一開口就是被他拿物品攻擊時拿電話報警。我請警方調監視器,可以証明我所言不假,但警方說應該錄不到聲音,只會有影像,請問我該怎麼辨?
我好氣我一時心軟,現在不但有生命危險了,還反被告....

律師你好
我才十九歲
家人因工作關係而我在離家較遠的地方念書
所以無法陪我一起去跟對方(肇事者)談理賠相關的事項
驗傷單跟醫療收據我都已經準備好了
不知道還須要準備什麼?
而當時車禍是由於對方突然從路邊倒車至路中央
學姊騎車載我閃避不及直接撞上
(學姊已成年:21歲)
學姊會找他的導師陪同協助談理賠
還有 學姊有問過 法律有規定要給慰問金
但是對方沒有給付 而且在最初筆錄時一口咬定我沒扣安全帽
我的安全帽才會飛走造成腦震盪
所以他們就不想陪醫療費
但我很確定我當時有扣 只是撞擊的力道讓我壓到扣環而鬆脫飛走
然後路口沒有往車禍方向拍的監視器
車禍後在醫院做筆錄時也沒有錄音
後來是學姊的爸爸去跟他們談他們才願意做所有的賠償
而學姊在當下也有錄音
請問這樣賠償該怎麼跟對方談
又 我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房子若被假扣押,您將無法完成履約程序,可能有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可嘗試與對方達成和解或供擔保啟封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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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律師:
友人數年前因老闆提出要求而與公司簽訂"結清舊制年資協議書"(友人已簽名), 依協議書內容公司須給付10萬元,附帶但書若日後勞方再向公司請求退休金需賠償100倍之罰款. 但後來又另附帶提出需友人辦理離職手續才可以給付金額, 友人不答應,此事也就此擱下,但公司一直藉故不退還該協議書,同時也未給付協議金額. 再過數年友人已屆可退休年齡,預估公司會拿出該協議書並以十萬元打發(若依規定友人可依法領取的 舊制退休金應超過60萬元) 請問若公司屆時直接匯款給友人10萬元,並主張該協議書內容生效, 友人若不同意並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要求公司依法補足應差額, 協議書中之賠償條款("若日後勞方再向公司請求退休金需賠償100倍之罰款....)是否無效? 以上敬請律師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後,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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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近年發現所居屋處內牆壁出現連續之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且其有逐漸嚴重之情勢,為家中成員生活所無法容忍之噪音,長期下來已導致生活於屋內之成員耳鳴、聽力受損、精神不濟、失眠、小朋友半夜驚醒等問題,明顯侵犯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個人針對屋內以可能產生之噪音之自有設備如冰箱、變壓器等,經總電源斷電分析,其所述之連續結構震動低頻噪音並未依斷電後而消失,故合理懷疑噪音源為非自家設備所產生,已知可能之噪音來源為本棟大樓、鄰棟大樓或社區之公共設施、緊鄰賣場及商家、公單位設備或緊鄰住戶之私有設備。
多次反映環保局處及本社區管理委員會, 每每得到的回應皆為噪音無超標, 無法處理. 但實質上此低頻聲已嚴重侵害個人及家庭居住安寧的權利.
因為本人無法以個人之力成功協調各單位配合(環保局/建管處/警察單位/商家/管委會/鄰居...等)亦無相關專業設備可以使用來調查噪音來源或進行蒐證. 由於管委會的消極處理態度, 目前希望透過正常訴願管道,能尋求解決.
請教律在找無噪音源的情況下:
1. 由於每次都是口頭反映, 是否需正式的發函(存證信函), 請管委會盡其義務保障住戶居住安寧的權利. (管委會有這個義務與責任協助受災戶處理來源不明的噪音嗎?)
2. 如果管委會消極處理, 走法律途徑是否有解決問題的機會呢?
3. 侵擾問題尚未被解決前, 是否可以暫停向管委會繳交管理費? 或要求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呢?
謝謝您

小弟放在家中的皮包,遭小偷進入家中偷竊皮包裡面的現金(至少1800元,確切的金額忘記了),當初調兌自家的監視器,有拍到小偷的行竊汽車,也報警處理,
警方也依車牌號碼追查到小偷!
前幾天開庭,小偷就向法官出示身心殘障證明,小偷說他是低收入戶,
要申請法扶的免費律師,於是開庭不到5分鐘,法官就請小偷先行離開!
試問,小偷做這些動作這不就代表,小偷不用賠償(低收入),也可以免刑嗎(身心殘障証明)?
真的很不甘心讓小偷這樣逍遙法外,小偷沒被抓到,偷到的贓物算小偷賺到的,抓到小偷,小偷就用(低收入戶、身心殘障)來躲避責任,還要法扶的免費律師替小偷辯護!小偷用此套方法,法律不就對小偷沒責了!
有無辦法,可以讓小偷受到制裁,雖然被竊金額不多,但是令人氣憤的是小偷的行為,和小偷故意躲避刑責的心態!
懇請諸位律師,可提供什麼辦法嗎?

律師您好:
事情是樣,這紛爭已有兩年之久,我們住在舊公寓4樓,兩年前樓下住戶開始反應說我們太吵,認為為我們蓄意製造噪音影響他們的作息,多次上樓按我們家電鈴反應,起先我們也覺得可能是我們日常生活所發出的聲響打擾到對方,因為我們這的地板很薄,只有最低標準的12cm厚而已,聲音很容易傳到隔壁去,所以我們買2公分的軟地墊,家中有走動的區域都鋪上。但對方又不時上樓反應噪音,不論我們怎麼解釋對方都聽不進去,對方每次都說一樣的話,都是認為我們是故意敲擊地板。之後甚至跑去我們樓上拿石頭敲擊地板,說要讓我們知道聲音有多大聲。為了此事我們在門口及頂樓裝上攝影機,對方知道後就沒在我們樓上敲地板了。最後,我們請里長調解,也是不了了之。我們有私下問一下里長,里長說對方很固執,很堅持是我們故意發出來的。前幾個月,對方大聲向陽台咆哮,說我們又在製造噪音。隔天,我下樓與對方理論,對方態度依舊,這件事搞的我跟我太太精神耗弱,最後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對方,聲明如果對方對噪音有疑慮,請自行舉證告發,不可再按我們家電鈴騷擾我們,否則我們將提告依法律解決之。過了一個月後,也就是前幾天,對方又上來按電鈴,說「不管如何,只要你們製造噪音,我們就要上來按電鈴...」。最後這兩次按電鈴我們用手機錄影下來,請問律師我們該如何反制他們的行為,用什麼條款告他們?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