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某知名飲料店上班,沒有簽訂任何契約書,
每天工作時數9個小時,月休4天,因為新店又是第一批員工,擔任副店位置也是口頭上,所以排班都是由我本人在排班,但是老闆都會干涉排班,老闆都是以利益為主,不會管員工辛不辛苦,這間知名飲料店在每個崗位工作上都是非常繁瑣複雜,因此人手方面相對會比較多,老闆都會說一個人力至少要貢獻兩千元牠才有賺錢,因此要我排班人手不能排多,我們熟手也只有三位,熟手如果不上整天班,晚班的人員就不會煮茶以及備茶(因為都是新人)
從去年12月份開店到除夕,有跟老闆反應過過年期間人手不足是否要做一個班次就好,老闆只說會在調整看看,除夕前後一個禮拜的班表都是由老闆所排,由於本人身體無法負荷,已經手指腫脹,拉傷,光走路左腳都會有刺痛,除夕大家忙完之後,關下鐵門老闆就打電話過來罵人,說把晚班的人手調上來上班沒跟她告知,當時大家都在服務客人也沒有空多打電話給老闆,大家被操完,卻換來一段挨罵,所有員工忙到連吃飯時間都沒有,在初一半夜兩點提出離職,本想除夕晚上就提離職,可是休息起來已經是半夜了,而我初一就沒去上班,然後其他員工也沒有去上班,於是初一是完全沒有營業的,到了初二的時候我看到他們忙不過來有去打卡上班幫她們,初三初四我就沒到店裡了,初四晚上我就打給老闆問他是否要交接,他一直不回我這個問題,只跟我說先跟他談初一沒營業賠償的問題再來討論交接問題,之後他自己跑到勞工處說要跟我還有另外一名員工做調解,昨天就收到勞工處的單子,上面要我去調解因不營業損失賠償及專業訓練費用等勞資爭議。
個人覺得這老闆真的吃人夠夠,他有好幾間店,我是被調過去的,
我在另外一間店的薪資是19047後來加薪1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
調到新店的薪資是24000,一樣是9小時月休4天,新店我一個月最高時數有做到340.5個小時 <--這是保守時數,其中有超過12小時的
營業店面他的商品沒有過期而且都已經賣完了,店裡總員工從13人變成6人,人手明顯不足,我們好不容易帶起來的員工,老闆卻一直針對它們,導致他們離職,他跟店裡的員工說只追究我跟另一名員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均無善意之回應,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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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利釐清雙方過失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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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去年年底出售農地一筆,簽約當場,買方刻意臨時提出加簽一條合約,內容為農地範圍如有道路佔用情事依市價金額扣除,當時我決定請買方回去考慮再決定,暫不簽約,但代書與買方是舊識,極力「口頭」保證夾帶說服,依照我的地籍圖與現場勘查情形,再加上她多年專業經驗,「應該」是不會對我權益造成影響,只是「形式上」的加簽一條條約,
正因為我有地籍圖以及向地政單位確認過,現場田埂路乃屬於農地範疇,不是道路(況且正因為不是道路才低價出售,未料買方便宜買卻還想再取巧多坑一筆),於是有恃無恐的答應,心想在法定程序上買方打算玩什麼花樣,結果買方與代書趁著鑑界當場,聯手逕自使用拉尺工具「自行」決定田埂路範圍須扣除,
我不答應並且我相信對方舉動於法無據之行為已經侵害我的權益,便寄出存證信函給買方催促他限期匯出第二筆款項,否則將依照契約內容因買方違約可逕自解除契約,並且沒收第一筆價金當作損害權益賠償,買方當然沒有要如數付款,所以也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將訴請法院,按法院程序先送調解,調解第一次通知我不克前往請假,之後調解庭認定無調解必要便結案,請買方自行設法跟我聯絡。
可是因為法院因為我是相對人所以沒有通知我結案,我苦等數月打去詢問法院才得知。
提問1、買方一定心有不甘設法向我要回第一筆他的匯款金額(畢竟當初他以低於市價向我買地卻還企圖扣抵),除了契約內容載明之外,請問我是否需進一步取得解約合法的證明,以利我將農地重新出售?
提問2、第一筆價金已經經由調解結案,買方如果不服會再採取何程序?
提問3、契約簽約之後因買方藉故拖延款項,導致賣方依照契約規定解約,買賣沒有完成,仲介費用是否仍需承擔?或是按照比例減免?
提問4、本人土地權狀因為苦等法院處理期間未收到代書通知取回,近日通知代書請她寄回予本人,並且請代書連同寄回鑑界成果圖,告知鑑界+界樁費用將會付清,但是代書卻說請我提出法院調解結果文號之後「再與雙方確認」才能依要求後續處理,請問有了調解結果為證,繳付鑑界費用,代書是否就無權不歸還權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過失,對方又受傷,您似有過失傷害之虞,可考慮委任律師與對方協調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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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再請各位大大耐心觀看並解惑,感謝
小弟母親多年前參與某公司成立的互助會,因自身參與該公司不少合會再加上業績不錯
後該公司被以違反銀行法凍結公司資產(資產中含各參與者投入之合會金)
小弟母親亦因違反銀行法被判入監服刑
而資產凍結的部分經過幾年的興訟
最近法院終於有要解凍發還給原投資人
該律師表示:最近其他投資人有在談論待資產解凍後要向我母親求償,因為他們那些投資人認為我母親從本案獲利甚豐.
我問他~先前有投資人像我母親提出民事求償已獲判無罪~而且應該已過追溯期(98年發生至今)
另外~凍結之資產只有少數金額是用我母親名義投資
其餘皆為以其他家人之名義投資(原投資金錢來源為登記在我與我妹名下的房子房貸增貸而來)
試問求償之依據為何?
該律師表示:因我母親刑事已被判有罪,故應與其他被判有罪之股東及關係人對相關投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而且民事獲判無罪部分僅為少數人之興訟,非為全數投資人,所以資產解凍後他們可能會有動作
我回問他:被判有罪的是我母親不是我們其他人,何以他們能對我們的資產有所動作?
該律師表示:那些投資人都知道(沒有祕密)我們家人都是被我媽用來當作人頭帳戶使用,所以將來有可能會對解凍後分配到我們帳戶的資產採取法律動作(如強制執行or假扣押....等等)
我再回問他:那我現在可以採取甚麼動作將來避免權益受損?(比如說在法院還沒解凍前先提異議等等的?)
該律師表示:現在就是低調,待資產解凍後再看情況.
~~~~~~~~~~以上為本案初步描述~~~~~~~~~~~
小弟想請教各位先進:
1.我現在與其他家人應如何確保自身權益?
2.我剛結婚,是否應與老婆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較不會影響到她
3.其他投資人真的有權利凍結或強制執行或處分(含其他法律行為)我的及我家人的分配資產嗎?另其他財產(如薪資帳戶)有可能受影響嗎?




律師們好:
當初因朋友自己住覺得無聊而問我要不要搬去過和他一起住,我就答應我朋友說好並且和我同學一起搬進來住。這間房子是我朋友他媽媽的 住進來後只有口頭約定每個月租金 沒有收押金 也沒有簽約。
一月份時和朋友起了爭執導致他看我們不爽並要求我們搬走
第一次的談判: 我告知房東我們這樣是屬於不訂期契約,你不能隨便的趕我們走 除非你要符合土地法第100條六項其中之一點。我們也談了很久沒結果我們也不搬。
第二次談判:房東一來就說了以下幾點 A.我們房子要收回來重新裝潢自己住 B.限我們四月六號前搬走,三月的房租就不跟你們收 C.4月6號前搬走我會付你搬家費兩千。
我向房東提出既然你重新裝潢那可以提出一個證明來給我看嗎? 不然我哪知道你是不是隨口說說你要重新裝潢但實際上卻沒有只是故意要趕我們走。
還有房東請我搬走他說要付我搬家費兩千元,我可以在和他要求賠償我其他損失賠償嗎??
房東第二次談判講完三點後,我和他要求重新裝潢證明。但房東說我已經表達我的訴求了 完全不想和我談就走人了。
我現在該怎麼辦?


您好,我想請問...
我親人今年54歲,1/1時趁元旦假期到A醫院做小腿靜脈曲張手術,醫生說是小手術,二、三天就能出院了,手術後人也醒來,看似正常,但過沒幾小時起床去上廁所時患者頭部開始痛,站不穩,我們馬上請護士來,患者說頭很痛後就暈倒了,但醫院只做了一般急救,也來了一群醫師觀看一下後,患者依然沒反應,但醫院卻就這樣讓病人躺著,他們就離開了....直到過了約三十分鐘後,患者老婆發現他全身發白,四肢僵硬~然而護理人員卻不知怎麼處置,我們只好要求轉院B醫院...(而A院到B院要車程近2小時...)
到了B醫院,當地護理人員"馬上"告訴我們是血栓,要求我們去買溶血劑施打,但是患者最後還是陷入昏迷,而且指數只有3...醫生說是肺栓塞....
一直到現在,患者在加護病房躺了3個月,手腳也開始萎縮...醫生說他90%不會醒了...然而他原本是家裡的主要經濟支柱,現在卻老婆和2個孩子得輪流沒日沒夜照顧他,原本2個孩子的正常工作也因為這樣常常請假...弄得整個家的經濟及生活剎那間都亂了、都失去重心...生活也變得困難...精神疲累...
這明顯是A醫院對於併發症的處理疏失...A醫院卻只願意讓患者從B醫院加護病房出來後暫住他們病房安置,其它都不願跟我們談....
我想申訴,請求賠償,請問我應該怎麼做?應該收集什麼資料?到哪裡去申訴才能真的得到回應呢....之前有到衛生署去填寫申訴單,但好像沒消沒息,A醫院也一直拿這句話"就讓他們去判斷吧~"來搪塞我們...
請指導一下我該如何做才能得到醫院的賠償?麻煩你們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A醫院在恐有手術疏失,違反術前告知義務,以及延誤治療與轉診之醫療疏失。
建議您應盡速向A醫院及B醫院調取病歷,甚至做證據保全的動作,畢竟未來送鑑定都是依據病歷記載為主,要避免對方有竄改病歷之可能與機會。當然,調取病歷時要跟醫院說是要請保險用的,避免打草驚蛇。
還有建議您應盡速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您正式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賠償訴訟,否則,若只是單純申訴,醫院通常是不會理您的,他們都會盡量想辦法搪塞過去而已。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是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合法權益。







判決的賠償金額、遲延利息(按天數與一年365天比例乘以年利率5%)、訴訟費用、執行費用,這些加起來就是對方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
感謝鍾律師回覆~^^
再請問利息部分是不能扣除本金後再乘以年利率5%嗎?
例:
本金655022*年利率5%=32751
每月10000元,一年共歸還120000
故第二年應歸還金額=第一年延遲利息年利率+未歸還金額
(655022*5%)+(655022-120000)
=32751+532022=569273-->以此類推.
因為有多管道詢問,得到的計算方式是不管歸還金額多少,
延遲利息均依照對方可以執行的標的金額計算,
個人認為不合理,故想確認&了解相關法規確認定義,
及包含主題的清償證明的必要性.



去年10月底左右小弟騎車由北向南經過一個未設置號誌的十字路口,大約20公尺前路上有寫一個慢字,而對方騎機車由西向東撞到我方車排氣管處,對方的路口有寫一個停字。現場圖出來對方的違規事實寫: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肇事致人受傷。而我方這的是寫:未依標誌、標線(慢)、號誌指示減速慢行,肇事致人受傷。
而在等待現場圖出來前對方在未告知我方的情況下就先把他們的車牽去修理,估價為1萬5上下,而我方則是還告知對方來修車行看我方車的毀損情況才要開始修車,而估價為2萬3上下。對方一口咬定我方車子修太貴不合理,他說他們車壞成那樣也才修1萬5,而且三角台部分他們毀損是用焊的作為修復,他們覺得我方三角台毀損要換新的很不合理,但基於安全考量我當然還是要換新的,而且對方的車是車況相當老舊的買菜代步車,而我方的是車款較為新的在4年前左右買的新車,零件當然相對會比較貴。對方一直說我們太貴要我們去對方的車行修理,但我又信不過對方車行,當然還是在自己的車行修。
因為我有陪同過朋友去過調解委員會,我深深覺得若是申請也只是浪費時間跟金錢,我想請問一下,若在初步私下和解部分,依我的情況我能夠要求對方肇事責任負責七成或以上嗎? 若對方還是不肯買帳,依然不肯賠償,又該採取什麼行動呢? 謝謝!

事情是這樣子的,在12月的時候我發生了一場嚴重車禍,在上班途中我撞上了一台停在路邊的砂石車,此砂石車停的位置已佔了車道2/3的範圍且未放警示牌,當天下著毛雨視線不良導致我撞上了砂石車,有報警處理也有拍照,送醫院的當晚車主有請親戚來醫院探視並帶了和解書和賠償金來談,當時簽和解書時警察也在場,且保證簽和解書並不影響後續強制險賠償問題,因此簽了也收了20萬賠償金,但後來才知此次車禍造成我顏面骨骨折,上下顎骨封閉性骨折,牙齒日後必須重整,右腳膝蓋骨封閉性骨折,總共開了3次刀,至少須休養半年至一年,事後發現賠償金根本就不足以補貼我受傷後的種種費用,合解後事主也完全沒有來探視過我任何一次。p.s我機車的強制險已到期所以無法有任何理賠
我想請問的是
(1)對方砂石車的強制險,可申請賠償我受傷的醫療部分嗎?(保險公司有到警局評估過,並和警員說保險公司不會理賠)
(2)已簽了和解書,是否有什麼辦法可要求對方再補償一些其他的賠償?
(3)當下不了解受傷的嚴重性,現在因不滿和解金金額太低,可以對對方做什麼樣的提告?(事發到現在3個月)
(4)警察當初說若日後有甚麼問題可以在去警局重新作筆錄談賠償事宜,請問我該從何著手?

您好:除夕當晚開自小客車經由台1線善化往新市方向路段 因為忽然想上廁所所以看見前面有間沒營業的加油站 當下打了右轉方向燈距離加油站(大約八公尺此時車子在汽車道正準備要往機車道駛入)看後照鏡有發現一台機車距離我大約八公尺車上載了2~3大袋的物品因為有些距離所以我就駛入機車道準備進加油站這時那台機車未減速未煞車從我右後方保險桿撞上 當下女騎士有摔倒機車小擦傷 我保險桿破裂掉下 由於當下對方不想報警我看她臉色蒼白所以堅持報警叫救護車 (因為她不報警擔心她的機車所以好像請路人把車往加油站裡面移動)當時雙方都沒保留現場 騎士送醫後傷勢為肩膀骨頭有裂縫未開刀眼睛有烏青當下包紮後就回家休養。隔天我先生就有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 我因為當天有稍微撞到方向盤(當下沒有不適我懷孕5個多月)隔兩天有出血現象有到醫院掛急診 在我安胎其間我先生都有打電話關心對方 對方也都回應很好沒什麼大問題 但是對方母親有打電話給我先生說明要私下約出來談和解事項但我先生有跟對方母親說明因為車禍當天是除夕警方說過完年後在錄口供是否可以等錄完後在談 對方母親說好。但是就在錄完口供隔1天就換對方父親打電話給我先生 內容說他女兒手斷 腦震盪 差點死掉我們都不聞不問 不私下出來跟他們和解 我先生有跟對方說是否可以等初步鑑定報告出來在來談車子賠償問題(在事發隔天我先生打電話關心對方傷勢時就很明確的跟對方說不管誰對誰錯我們都願意負責醫藥費)對方父親馬上態度大轉變說如果我們不願意出來私下和解沒關係他時間很多有空陪我們慢慢玩一直說我差點害死他女兒要告我過失傷害 我想請問因為她是從後面撞上我撞擊點是在屁股 但是是在機車道上 是否她比較有贏面 她無照駕駛。要和解為什麼不申請調解委員會一定要私下談。我們從沒說不賠償但是請他等鑑定出來在談車子賠償問題有錯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車禍中亦有受傷之情形,您亦可驗傷對對方於期限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取得和解談判之籌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可不予理會之,避免給予對方留下相關證據,目前您應針對對方之相關言論進行錄音蒐證之,並避免自己遭對方錄音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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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室內設計公司裝潢糾紛,懇請律師回覆
1.預計裝修部分:
7F:室內(客廳&餐廳&主臥&主臥浴室&書房&廚房&後陽台,不含小孩房&前陽台),客浴廁所詢問對方施工價格才考慮是否施做
6F:廚房 & 6F與7F的室內樓梯敲除,樓面封起來&原樓梯下方改成儲藏室
2.契約(設計委任合約)
a.對方只寫7F部分,6F沒寫,說6F的坪數跟7F未施作面積差不多
b.契約沒寫圖面完成時間,但我有說要過完年要完成,因為有婚期的期限,問對方是否OK,對方說OK
c.簽約收費50%(已付)
平面圖繪製完成收費20%
立面圖繪製完成收費20%
工程估價手續完成收費10%
3. 糾紛:
a.過完年圖面還在平面圖未全部完成(7F),6F的圖從沒見過
b.根據對方圖面量測,設計坪數多出幾坪(費用超收)
c.所以我email通知對方要解除合約&退回多收部份的費用
& 要求提供契約上設計坪數是如何量測的圖面&尺寸
d.對方不願解除合約&還要求收平面圖繪製完成收費20%
4. 請問:
a.圖面完成時間契約上沒寫,但有口頭約定,是否也有法律效力?
b.設計面積(6F&7F)對方便宜行事,對方這樣寫,若有民事訴訟,我方是否可依此提出實際狀況,而不會只看契約?
c.設計坪數與實際不符,我方是否可依據資訊不對等進而告對方背信&詐欺?
d.契約中有寫,我方有特殊原因要終止合約,須書面通知對方,這裏的"書面通知",用email算不算?對方也有回eamil,是否已算知會對方?定要用存證信函?
e.續上,就法律上,合約是否終止?
f.平面圖繪製未完成,對方是否還能要求收20%費用?
g.若告對方背信&詐欺成立,我方可拿回多少費用?
h.續上,我方可否要求損害賠償? 一般是如何計算費用?
i.對方是否有義務提供"契約上設計坪數是如何量測的圖面&尺寸"?
若拒不提供,我方應如何處理?
j.以此案件,律師有何建議後續如何處理?
感謝各位律師撥空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契約。若屆期對方拒不履行,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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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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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室內(客廳&餐廳&主臥&主臥浴室&書房&廚房&後陽台,不含小孩房&前陽台),客浴廁所詢問對方施工價格才考慮是否施做
6F:廚房 & 6F與7F的室內樓梯敲除,樓面封起來&原樓梯下方改成儲藏室
2.契約(設計委任合約)
a.對方只寫7F部分,6F沒寫,說6F的坪數跟7F未施作面積差不多
b.契約沒寫圖面完成時間,但我有說要過完年要完成,因為有婚期的期限,問對方是否OK,對方說OK
c.簽約收費50%(已付)
平面圖繪製完成收費20%
立面圖繪製完成收費20%
工程估價手續完成收費10%
3. 糾紛:
a.過完年圖面還在平面圖未全部完成(7F),6F的圖從沒見過
b.根據對方圖面量測,設計坪數多出幾坪(費用超收)
c.所以我email通知對方要解除合約&退回多收部份的費用
& 要求提供契約上設計坪數是如何量測的圖面&尺寸
d.對方不願解除合約&還要求收平面圖繪製完成收費20%
4. 請問:
a.圖面完成時間契約上沒寫,但有口頭約定,是否也有法律效力?
b.設計面積(6F&7F)對方便宜行事,對方這樣寫,若有民事訴訟,我方是否可依此提出實際狀況,而不會只看契約?
c.設計坪數與實際不符,我方是否可依據資訊不對等進而告對方背信&詐欺?
d.契約中有寫,我方有特殊原因要終止合約,須書面通知對方,這裏的"書面通知",用email算不算?對方也有回eamil,是否已算知會對方?定要用存證信函?
e.續上,就法律上,合約是否終止?
f.平面圖繪製未完成,對方是否還能要求收20%費用?
g.若告對方背信&詐欺成立,我方可拿回多少費用?
h.續上,我方可否要求損害賠償? 一般是如何計算費用?
i.對方是否有義務提供"契約上設計坪數是如何量測的圖面&尺寸"?
若拒不提供,我方應如何處理?
j.以此案件,律師有何建議後續如何處理?
感謝各位律師撥空回覆~



您好
基本上勞工於執行職務中受傷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且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當然雇主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今天如果你因受傷無法工作兩個月期間,雇主除了要支付你的薪資外(實際薪資)還要就你因此產生的損失例如醫療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補償你,這部分如果雇主如有任意險或勞工保險即可去申請,不夠的部分還是要由僱主補足,你是在上班時間受傷的,醫生也有開診斷證明,今天如果可以證明你受傷時間是正好工作中即便僱主不開立職災證明而不認帳,你也可以去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開立這部分實務認定上是比較偏向保障勞工的如有問題可以來電073346331或來本所諮詢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7樓之5







目前在一間服務禮儀管理訓練公司擔任講師,對公司對待員工的方式不甚認同,因此想要提前離開,但在進來公司時有簽訂兩年離職需賠償的工作合約,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乙方若應徵或於內部調整為講師,甲方會進行講師專業培訓並提供相關教學資料及電子檔案,乙方需於調任日起延長兩年於甲方為專職之服務契約,若未服務屆滿或違約或中途離職或有危害甲方等情事,乙方同意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整予甲方,並自動辦理離職,且不得要求資遣費及相關費用。
公司有給予授課用的電子資料,但訓練方式是以新人跟著資深講師旁聽自行學習,實際上在公司內部的訓練幾乎沒有,因為跟課都是搭乘資深講師的車子,所以公司也沒有差旅支出可舉證,試問我如果提前離開,公司有辦法告到我必須賠償到四十五萬元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因地政表示當時地主未去交換新權狀,暗指我家先人68年購地時,權狀是正確的716平方公尺,因年代久遠,我家並沒有當時的交易紀錄,要如何證明我家當時購地是64年地政手誤所虛增的1716平方公尺??已確定是同一塊地,但不知如何證明當時的交易是幾平方公尺~
謝謝

機車是當天我跟我朋友借的,那天本來我載學妹,後來學妹說要去139,但我跟她說我不會騎山路,他就說那我騎然後我就給他騎,原本都好好的,後來他說有輛轎車要快不快要慢不慢的所以他想超車,然後她沒控制好,超車過去後有一個過彎的上坡路,結果她過彎幅度太大到隔壁道然後機車滑了擦到一台休旅車,休旅車刮傷,保險桿壞了,機車整個毀了。 然後現在是,學妹他姐要出面處理,他姐跟我說休旅車的車主估價單給他看過了,但是我沒看過,她跟我說車主價錢是一萬四千多算一萬五,要我跟學妹一人一半,等於我要付七千五,他說因為我借車給未成年又無照所以我責任比較重,所以一定要負責。 然後現在要跟車主簽和解書,我現在傷沒辦法到處亂跑,他問我時間哪時候方便,我跟他要車主電話她愛理不理的,學妹也只有說他沒有然後就已讀不回, 還有機車也是說要五五分, 可是我朋友說這樣對我太虧,因為我雖然是借車但我是被載,跑山是他要跑,超車也是他要超車,她亂騎車為什麼要五五分,說我要賠要負責也是可以但是不能五五分, 但我跟學妹兩個都無照,當初叫警察筆錄是寫他乾哥載的三貼, 再來我跟車主完全沒有聯絡過,全都是她們轉達給我。 請問,這樣我的責任過失犯了哪些?賠償問題怎麼分配?我該怎麼處理?



另外還有Y拍的賣家使用我商標的名稱只是中間多了一個字其他字樣和我商標上面的字一模一樣,但也販售和我相關的產品,請問此舉是否也違反商標法?我該如何權力救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對方所為,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對配偶與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再對配偶撤告,只針對外遇對象提告,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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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及違約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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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權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104年1月23日本人接獲公司下令清查本人收回款項帳務,該日公司即要求本人簽屬承諾書以及自白書,其中自白書當中有挪用公款字眼,本人於自白書以及承諾書上有關於金錢部分皆寫明 零元 ,接下來公司會計以及主管皆告知因日期查詢104年1月16日至104年1月23日應屬公司作業規範當中違反D+6日遲繳天數簽署一大過處分送簽,過年完後,104年2月26日公司派員前往營業據點告知我被免職處分(公司認定為D+7日)且要求立刻移交所負責帳務資料
本人告訴公司經理1月16日遇上周末1月17日以及1月18日兩天本人為休假日,如無請假手續星期六算上班但星期日為休假,公司卻於1月26日告知認定星期六星期日兩日應算在內但卻與104年1月23日出示的相關罰則上並無清楚寫明周末例假均屬違反之字眼(先前並無公告此文件),故過年後再送簽呈乙次先前並無告知更改簽呈為免職處分
試問是否違反勞基法
可否申請回復工作權
如回復工作權但採取調職讓本人薪資上與先前有所落差造成本人生活不便可否要求資遣相關勞基法規定之賠償
是否有相關自救方式?
以上 懇請解惑 萬分感謝

您好!
期日的算法若最後一日為休假日,才可延至其後的上班日,因此,第六日應為1/22,若1/22非休假日,就不能延至次日。但若公司就此有明確規定,還是要以公司規定為準。另外,違反此規定是否即可開除?也可加以爭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警察局初判表或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肇責分析,您父親若有過失,即須依其過失比例加以賠償對方之損害,若對方因此受傷,您父親亦有構成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可能,可委任律師與對方協調和解之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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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訴期間六個月,如果要提告的話要記得最後一天是以地檢署或警察局收文為準。
二、如果對方也有受傷的話,他也許也會告你(我聽過機車撞轎車,機車沒受傷但是轎車主張他手指頭因為避車快速轉動方向盤扭傷的案件)。
三、民事時效為二年,重行起算時效為五年。所以你第一次要記得二年內要處理,之後如果取得執行名義(像確定的支付命令或是確定判決,或是調解)後,如果後續查無對方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要每五年內要聲請換發債權憑證(請記得是『每』五年『內』)…
四、以和為貴,如果你決定提出刑事告訴,後續可以聲請調解,調解的時候宜拿實質利益,至少頭期款拿多一點,不然有的人調解成立後刑案沒事他是不給錢的。
五、如果調解成立,該拿的錢拿到了,在刑案第一審結束前就建議撤了,因為第一審撤與第二審撤的效果是不一樣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