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789336)、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驗傷單,可持驗傷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撫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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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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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但建議不要當作唯一的攻防點
還是要有其他的證據或論點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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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你所述,到底是養父母一起收養還是養父單獨收養,情形會有不同
如果是共同收養,則妳先生與養父的配偶會成立養母子關係,如果單獨收養的情況,則不是這樣
2.有養母子關係,才會有養母得繼承權,相對而言,也有扶養義務
一般情形應該是共同收養的可能居高
不盡扶養義務,不當然會喪失繼承權,請參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
當然,如果妳先生未受養母扶養過,依法也可能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請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3.依你所述,養母實在需人照顧,且留有財產,建議還是盡為人子孝較佳,否則如養母流離失所,被社會局安置時,社會局還是可能要你先生負責或負擔安置費用,如尚有疑問,歡迎來所詳談(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我目前21歲,約於前天收到法院刑事傳票,信上是寫 遺棄 案件
在這信之前的事情是:我目前是有申請到保護令,但只有申請到家父母不得對我有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這部分( 因我住在男友家時,父母三番兩次來鬧,甚至帶親戚來鬧、毆打我、對我男友動手,被強押回去後,又把我吊起來要打死。)因為家族裡的人想法行為都非常極端偏激...沒達到他們想要的就會開始不擇手段
信上並沒有提到提告者是誰..家父母目前是健在,並且有在工作(從商),生活上並沒有問題。我的話,目前是待業中,並沒有任何的收入,約於年尾須開始償還學貸的部分。
想詢問的是
1.這樣遺棄有成立嗎?
2.如果不成立,是否能提 誣告
3.由於之前家暴時,他們有在小心盡量不造成外傷,但是造成的內傷驗傷也無法顯示出明顯外傷,肉眼看得出的傷只有被吊起來時手腕摩擦的紅腫,如果這樣想補提告傷害罪,會不會因為明顯的外傷只有一個就不成立或不太會通過..
4.因為在開保護令法庭時他們是欲駁回申請的,之前就有把我帶去警局要告我男友誘拐、妨礙家庭…等等什麼都想告的情形,如果我想保護自己及男朋友能做什麼?
5.因為明天就要開庭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對於我在庭上會比較有利?(手邊有保護令及一個錄音是錄到父母都在場 家父說要把我吊起來打死他也開心的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這樣遺棄有成立嗎?
答:依您提示情形,似尚未成立刑事遺棄罪,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開庭前與您討論回答之方向與訴訟策略。
2.如果不成立,是否能提 誣告
答:您須先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方有是否提出誣告告訴之問題,且誣告亦有其成立之限制。
3.由於之前家暴時,他們有在小心盡量不造成外傷,但是造成的內傷驗傷也無法顯示出明顯外傷,肉眼看得出的傷只有被吊起來時手腕摩擦的紅腫,如果這樣想補提告傷害罪,會不會因為明顯的外傷只有一個就不成立或不太會通過..
答:您應先至醫院驗傷,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傷害告訴。
4.因為在開保護令法庭時他們是欲駁回申請的,之前就有把我帶去警局要告我男友誘拐、妨礙家庭…等等什麼都想告的情形,如果我想保護自己及男朋友能做什麼?
5.因為明天就要開庭了,我需要帶什麼資料對於我在庭上會比較有利?(手邊有保護令及一個錄音是錄到父母都在場 家父說要把我吊起來打死他也開心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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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遺棄部分必須要對方無自理生活之能力
否則這是不會構成遺棄罪的
這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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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是住在台北大同區一個獨棟老舊公寓的3樓公寓住戶
沒有管委會
比如樓上無聲音,卻說我3樓很吵,甚至說我就是惡鄰居
說看我不高興,要我搬離3樓住戶,恐嚇等等
從小就遭家人遺棄,所以在台北孤依無靠,而樓下是我的親戚(大伯),失蹤爸爸的哥哥 但從不往來,因為其餘土地糾紛撕破臉,反目成仇,甚至惡意害我搞陰的
完全不能溝通,我近幾年好言好語,連隔壁鄰居也被樓下住戶不禮貌對待比如修繕等能否進屋查看,卻被嗆那是你家的事,是沒看過惡鄰居嗎
以及2樓住戶長期在門口擺設鞋子,和一樓擺設塑膠箱阻礙通道
近期更加害找碴,私裝監視器2支在2樓門口(只有2樓住戶自己能看到)我沒辦法看
得知我一個人住還有我的朋友,連我買東西回來,買什麼,他都知道,都會找碴嗆
"你剛剛去買東西,可悲一些543,你出入我都有私存影片照片,利用私人監視器財產
以正當名義為理由行惡意騷擾我之事實"
完全無法溝通,還動手
甚至故意照射樓梯通道用私裝監視器,惡意得知我行蹤外出返家之行為
常常回家時上樓,他就用監視器查看,把我擋在2樓不讓我通行,講不雅文字
侵犯我個人隱私,卻已樓梯間系公共空間為由自保
揚言嗆我要搬走,揚言恐嚇,就可以接手我失蹤爸爸的房子,實在非常可怕我自小被家人遺棄,2樓住戶每天都沒原因叫轄區警察來1樓門口找碴(有鄰居可以作證)
3個月每天叫警察10幾次,惡意說我打他,怎樣莫須有的行為
搞到我精神狀況完全惡化,失眠,憂鬱症想自殺
根本無法入睡
而自己因為前年車禍
還是一個骨折的病人,需要人照顧,生活苦不堪言
我姓黎,住在台北,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指導,或實際面談..
否則我生命會遭受到威脅
而隔壁鄰居也知道,看我被樓下欺負,甚至用各種方法要把我趕出居住地
警察說也沒辦法,要我按鈴申告 甚至對我不是很友善(無助弱勢)
謝謝...
而法律扶助並不適用我
所以希望有律師能幫忙我的line
allen7466 書瑋
以及能告訴我費用 以及想辦法應對..
而我有影片和錄音
但每次警察走他又叫囂恐嚇 2樓住戶3人(一家人)
欺負我烙單一人..唉 很痛苦 不知怎對付這種惡霸鄰居
我今年25歲 想3個月內提告..
不知有誰能幫幫我




您好,你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依刑法第294-1條規定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
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
大者。
注意第四款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所謂「未盡扶養義務」包含未扶養及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規定之扶養程度扶養。所謂「持續逾二年」係指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必須持續至逾二年。若係斷斷續續未盡扶養義務,且每次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持續皆未逾二年,即便多次未盡扶養義務之期間加總合計已逾二年,仍非此處所謂之「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所謂「情節重大」係用以衡量未盡扶養義務之程度輕重。
對方之前曾經對小孩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現在有強制執行不能算他沒有盡扶養義喔),且之前未盡扶養義務需情節重大者,始可能阻卻刑事責任喔
情節是否重大屬不特定法律概念,不能一概而論
如有回答未周之處,還請各大律師補充或更正
供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對方有請求支付撫養費時
你可以用對方並無支付撫養費為由
請求減少或免除給付撫養費用
這個部分法官會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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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老公有一個哥哥5個姐姐,媽媽退的勞保,也不清不楚的花快完,現在婆婆有失智症,建議安養中心照顧,但姐姐昨天說她是嫁出去不需付安養費,也開始說要其他4位不需付媽媽的安養費,請問律師這樣是合理還是可算遺棄呢?嫁出去的真的沒有義務嗎?姐姐還說剩【我們和哥哥2兄弟自己負責安養媽媽,不關她們嫁出去的事,但之後哥哥如不想付安養費第一個月他接去家,但都上班所以也是將媽媽關起來又說那是哥哥權益,第二個月就是你們自己帶去安養院,而安養要我們全額自己付】,最後結果就是安養院只有我們付,請問這樣我們該怎麼處理,因為她們之前有騙過公公過世財產,要我們去請印鑑證明,最後南部房子變成哥哥的,她們真的很聰明,我們不懂法律,並被她們精神壓力我們真的無助,再麻煩律師可以幫助我該如何應對,以免又被騙了(╯╰)真的很謝謝您喔~

律師您好,因事情有些複雜,煩請您耐心解答了,謝謝您。
我是對方婚姻的第三者,已於去年三月產下一子,過程中對方家人完全知曉。對方配偶應在去年一月時已知道我的存在(但沒有證據),想請問對方是否仍有對我提告通姦罪的刑事責任?或是只能請求民事賠償?
在我懷孕期間已與對方及其家人的共同生活,生父與我目前都無收入,經濟皆由對方父母負擔。孩子已經生父認領,從父性,共同監護,戶籍登記於對方父親(爺爺)名下。但由於生活摩擦實在太多,最近對方家人對我惡言相向辱罵(但我沒有錄音),更不讓我接觸與探視小孩長達半月以上,更將我趕出他們家,還告訴我,要這個小孩,就要把他從出生到現在的花費與對方母親照顧小孩的保姆費結清後才可把小孩帶走。一直告訴我要上法院讓法院判決小孩歸屬。這半月以來我僅有跟生父聯絡,未與對方家人聯絡,會被他們反告惡意遺棄小孩嗎?雖然我現在沒有經濟基礎,但我真的很想自己照顧小孩,並且希望小孩可以遷出他們家的戶籍,禁止對方家人探視小孩,但生父仍可探視與共同撫養。請問我這樣的要求可以成功嗎?還是因為對方家庭財力雄厚,我就會被判敗訴呢?

律師您好,因事情有些複雜,煩請您耐心解答了,謝謝您。
我是對方婚姻的第三者,已於去年三月產下一子,過程中對方家人完全知曉。對方配偶應在去年一月時已知道我的存在(但沒有證據),想請問對方是否仍有對我提告通姦罪的刑事責任?或是只能請求民事賠償?您好,因為通姦罪是告訴乃論之犯罪,故若對方知悉最後通姦相姦之時間點若已經過了六個月,就不能再提告刑事囉。
在我懷孕期間已與對方及其家人的共同生活,生父與我目前都無收入,經濟皆由對方父母負擔。孩子已經生父認領,從父性,共同監護,戶籍登記於對方父親(爺爺)名下。但由於生活摩擦實在太多,最近對方家人對我惡言相向辱罵(但我沒有錄音),更不讓我接觸與探視小孩長達半月以上,更將我趕出他們家,還告訴我,要這個小孩,就要把他從出生到現在的花費與對方母親照顧小孩的保姆費結清後才可把小孩帶走。一直告訴我要上法院讓法院判決小孩歸屬。這半月以來我僅有跟生父聯絡,未與對方家人聯絡,會被他們反告惡意遺棄小孩嗎?雖然我現在沒有經濟基礎,但我真的很想自己照顧小孩,並且希望小孩可以遷出他們家的戶籍,禁止對方家人探視小孩,但生父仍可探視與共同撫養。請問我這樣的要求可以成功嗎?還是因為對方家庭財力雄厚,我就會被判敗訴呢?
再者,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父母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一旦經生父認領,親權即歸屬於父親,生母這部分的親權暫時停止,除非生父死亡才可恢復生母的親權,且認領有絕對效力,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2.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 Line輸入帳號 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處理此類事件具足豐富實務經驗提供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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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以下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與疑惑:
我爸從我出生沒幾個月(當時我哥大約四歲),就因吸毒關係而入監服刑了
,在成長過程中他也是入入續續進出監獄。
大概國高中開始就聽媽媽奶奶說他現在雖然出了監獄但因吸毒吸太兇導致腦子壞了,在老家讓姊姊(我二姑)跟他朋友幫忙照顧甚麼的。
直到最近之前,我一直都不太知道他的消息(媽媽不太願意講,我也不想知道這種人的任何事)
是社會局發文說甚麼他現在被安置在某某安養中心,要我們去處理他的安置問題,找我們去開會。
一開始開會我跟我媽媽就說明從小到大他從未盡過扶養責任,現在要我們
去扶養他,我們自己都過得很辛苦了,還要去養這種……父親。
當時開會的律師是說表示同情啦,可是法律上我們屬於直系血親還是要有一定的扶養義務,不過依照我們說的情況,可以申請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開庭了,法官聽了我們雙方的意思(我父親由社工代為發言,他搞不好連為啥去出庭都不知道),
社工說我爸目前就是中度智障,雙腿殘障,還有一些甚麼鬼的病名
每個月僅領有殘障補助4700元等等
我們這邊就把從小到大的狀況告訴法官:
他因吸毒,常出入監獄服刑,即使出獄後也未曾來探望過我們母子三人,
最後法官說因為沒有虐待、性侵等重大傷害情節所以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但按照我們說的情況是可以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法官就按照地區平均消費水準,加上我爸自己要負擔的減免部分,
當時法官是說大約六千塊左右,我爸同意(應該說他沒任何意見,說怎樣就怎樣)可是那時候我媽沒工作,整個家就剩我一個人有收入(我哥在大陸)
想說看能不能再減少一點(也是我心裡真的很不能接受扶養這個像是冒出來的父親吧)
法官就說要先等判決書。
開完庭後,照顧我爸的安養中心的員工就說:「其實不管法官判多少,在我那邊一個月就是要兩萬塊,不到兩萬塊,按照營業立場我都會把你爸給送出去,到時候他要是在外面發生甚麼狀況,警察還是相關單位第一個找的還是家屬!」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既然如此,那那張判決書不就形同虛設?
我們還是得要付到兩萬塊或其他安置機構的費用不是嗎?
(接回家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以我最大的疑問是,假如判決書上宣判是我們兄弟倆共同負擔
對我們來講是沒有效力的嗎?
如果有,他們可能會進行甚麼動作?我們有權利反擊嗎?
後來等判決的這段期間,我也打電話問社工這怎麼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一開始是說走個流程,得到判決書後他們可以幫我爸聲請低收入補助,
結果搞到後面要我自己去申請,我都已經有減少扶養義務的判決書了,
還自己去幫他辦那個,這不是很奇怪、很矛盾嗎?
還有,期間社工一直說甚麼要我們趕快安置我爸,不然可能會有遺棄罪
的告訴。可是我們不是完全不聞不問啊,我們每個月也願意付裁判書上的
社工這樣算是威脅、恐嚇嗎?
真要說遺棄,他打從我們兄弟倆小到大完全沒扶養過我們一毛錢,要論
遺棄罪,我看他比較有可能成立吧!
後來我發現的是,我爸根本沒想過要告我們兄弟倆,都是社會局出自己
的做為。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參、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我和先生結婚三年,小孩三歲,我們之前居住於台北,婚前先生隱瞞我許多事,像是他有竊盜偷竊等前科,後來發現他說是幫人代罪,我也相信了,婚後發生了一些事,像經濟不穩。。。我和他常鬧離婚,孩子出生後,幾乎費用都由公婆出費。。。可後來他犯下偽造文書罪,被判緩刑四個月,罰款12萬,在這當中我抓到他與某女子有曖昧傳line邀約出去,甚至講到發生關係,(雖然我沒抓奸在床),卻也造就我對他的不信任出現,後來親戚工廠失竊,(當然也是有懷疑過他,因為剛好他在那段期間常常說出差去哪。。。),在這之前小孩已被他父母帶回南部,理由是希望我們打拼無壓力,可去年九月就說因為孩子漸漸大了要回男南部,可是在南部爭執越多,因為雙方要工作所以孩子一直由公婆帶。。。每當吵架我提離婚他就要脅我離了孩子我沒資格看她,以後怎樣都與我無關,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爭取探視權或撫養權呢?我如果現在搬離開,是否造成遺棄罪,那孩子的撫養權或探視權我是否無法取得


您好
如果對方不常回家
你可以訴請離婚
至於稅務問題納稅義務人是對方
受罰也是他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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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來的流浪狗之前讓汽車駕駛閃避不及撞到他人重傷住院,牠流浪到我家幾天後我們才知道這件事,狗主人似乎為了躲避警方追查因而不見蹤影,狗兒便因此被遺棄在附近(肇事現場位於家門正對面,狗在肇事後才出現在家附近)
因為已經有感情了,我家想領養,可是又怕警方查案時會誤以為我們是狗的原飼主而找我們賠償。但車禍那天,狗還沒到我們家,根本不是我們的,而且至今都還沒有完成認養手續。
事後曾詢問里長若欲領養應如何避免相關罰則,而里長僅以流浪動物找不到食物會自行離開等諸如此類理由,勸告我們不要養。
請問:
1. 如果我們想領養這隻狗,怎樣才可以和原飼主切割?(目前不清楚原飼主是誰)或者是,就算傷者要求償,也不是找我們。例如簽具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之類的。
2. 請問如果家人還有疑慮,或是里長和其他人阻止,我可以搬出哪條法令說服他們呢?
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領養該流浪狗,車禍事件發生時,您非該狗之主人,對其無管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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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小姑因病腦部受損嚴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智商退化到學齡兒童,說話不能完整說一句話,不太認得人.
小姑夫妻倆婚前婚後都住在我公公家.我公公家住有我公公,我小叔一家還有小姑夫妻倆,但是戶籍登記在這邊的只有一個小孩及我小姑.房子是我公公的,沒有貸款.公公已超過65歲,自由業,準備退休.我跟我先生住在自己的房子裡,房子是婚前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尚有貸款.
上個月我小姑不能再住院,他先生要把人送回來,我公公不同意,他先生把人帶走後到現在,我們完全不知道小姑人在哪裡,問他先生也不說.
我小姑生病後,他先生把我小姑的存摺證件印章電腦都拿走,還去領了她的薪水,保險金等.醫療費他有支付,但是我公公也有借他一些錢,但他沒有還.我小姑之後可能可以領到退休金或是退職金.
我的問題如下:
我小姑的撫養義務人是誰?如果他先生遺棄她,人會被送到哪裡? 我小姑的先生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他先生一直認為,我公公的房子,將來他也有分,是這樣嗎? 如果我們把人接回來照顧,讓她們離婚,我們可以要求他把我小姑的錢,扣掉因為我小姑生病付掉的,拿出來嗎?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她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回去住?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要賣掉房子的時候,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防止將來我公公的財產落到他的手裡? 目前我公公家裡還有一些小姑先生的東西,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嗎? 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我小姑的東西嗎?11. 他先生可以不告訴我們她的下落嗎?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去找到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我小姑的撫養義務人是誰?如果他先生遺棄她,人會被送到哪裡? 小姑之配偶。 我小姑的先生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惟須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他先生一直認為,我公公的房子,將來他也有分,是這樣嗎? 沒有,僅有法定繼承人方有應繼分。 如果我們把人接回來照顧,讓她們離婚,我們可以要求他把我小姑的錢,扣掉因為我小姑生病付掉的,拿出來嗎? 可請求返還小姑之財產,惟若離婚,則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她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回去住? 若小姑配偶無與小姑離婚,待小姑去世後,配偶為其繼承人。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要賣掉房子的時候,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而有不同處理共有物買賣之方式。 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防止將來我公公的財產落到他的手裡? 您小姑配偶非公公之繼承人,其僅能繼承小姑之財產。 目前我公公家裡還有一些小姑先生的東西,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嗎? 若所有權為對方所有,不可拒絕其搬走之。 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我小姑的東西嗎? 目前其為小姑之配偶,似不得不讓其搬小姑之東西。 他先生可以不告訴我們她的下落嗎?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去找到她? 若其配偶不告知您小姑之下落,可報警處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先詳述一下由來
先生的爺爺在20幾年前已經去世,從那之後阿嬤一直與公婆先生同住。雖然阿嬤有一共有6個兒女,但12年前公公去世後阿嬤還是由婆婆與先生扶養照顧,其他兒女在此10幾年間只有女兒有往來,另外兩個兒子幾乎沒有聯繫。三個月前,阿嬤最小的兒子(先生的叔叔)以質疑30年前阿公家產分配不均為由,屢次到家裡騷擾找婆婆談,甚至拿阿公的遺照來,種種奇怪的舉動讓婆婆感到害怕,所以離家。之後這個叔叔還是持續來家裡,甚至家前還被潑紅漆,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無法確定是誰做的,後續先生於電話都進行錄音,之後有與叔叔通過幾次電話想了解叔叔究竟要甚麼,叔叔表示要錢與房子另外頻頻問起婆婆的下落,談不攏時甚至說要找討債集團處理,也說了一些威脅恐嚇的話,先生擔心我和女兒的安全,要我們回娘家住,並且在家中安裝監視器,先生因為顧慮阿嬤所以還是住家裡,但因為白天要上班三餐沒辦法照顧,只能委託鄰居(小吃店)幫忙提供,再採月結付費,另外也給阿嬤生活費用,但阿嬤堅持不外食所以都自己買菜回來煮,先生有時會在娘家陪我和女兒過夜,但都會知會阿嬤。
這期間叔叔還是都會幾乎每天到家裡報到看婆婆是否有回來,也會在家裡附近婆婆平常活動的地方去巡邏,甚至跟蹤婆婆的親朋好友,近來更是慫恿阿嬤對婆婆提告,告婆婆遺棄,或是求助社會局。
請問~
1.這樣的情況,婆婆算是遺棄嗎??
2.叔叔有犯了甚麼罪嗎??
3.我們可以做什麼動作來解決這樣的窘境,因為我們一家三口一直分開生活實在很痛苦,而且也不想每天看到討厭的人老是來家裡,如果我們就不住在家裡會有犯什麼罪嗎?

今年七月新婚,新婚懷有身孕,因為工作及孕吐嚴重有告知夫家長輩會先住娘家!
十月初,先生在未告知我的情況下向父母借了錢購買新車,因此我們發生金錢的溝通問題,他不知如何解決便將夫妻間聯絡的訊息全部給家人看!
經過先生的訴說,夫家對我產生不少誤會還罵我,連我弟的好心勸誡也被我先生翻譯成是看不起他,經過溝通後我選擇原諒。
十一月一日,我和先生兩人獨自在房間談話並錄音且白紙黑字寫明要求他日後的付出該有哪些,如孩子的日常生活費用、奶粉、教育基金.....,並簽下離婚協議書但未簽日期,有告知今日簽寫的任何項目僅有夫妻倆知道,若今日所簽寫及談的事情有第二人知道便是由他引起,倘若日後他又傷害到我名譽就直接辦理離婚!
沒想到第二天,他帶著家人到我娘家房間私自翻出當時寫的紙張並撕毀,隔兩天又帶家裡長輩到娘家罵我一番,等我下班要回去對質時他們就閃了!
那天後我還有打電話給先生,但他未接也未回應,之後幾天依然如此!
至今我都未回夫家,且先生也都不聞不問
我想問......(1)我目前懷孕六個月,他不聞不問算遺棄嗎?
(2)他有機會反咬我是未盡夫妻義務嗎?
(我有告知工作關係住娘家裡,且假日時他們全家都出遊)
(3)他家人(弟弟妹妹)對我的辱罵傷害還PO到網路上,我都有拍照下來,主要是說我是個愛錢的人,為了錢才跟他結婚,因為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算是毀謗我嗎?
(4)我有他書寫的離婚協議書,怎樣才有辦法辦理?
(5)如果他等到我生子了才來看我,我可以拒絕嗎?

您好:
1. 遺棄罪必須要您是沒有自救能力才會成立,因此,您先生這邊是不構成遺棄罪,但是您仍然可以要求您先生盡扶養義務。
2. 若您與您先生有約定您可以住在娘家,則您先生就不能主張您未盡同居義務。
3. 他家人對您在網路上的言論已經涉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您可以對他家人提起刑事告訴,另外還可以請求對方賠償。
4. 協議離婚要雙方及兩位證人一起都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因此就算曾經簽了離婚協議書,但後來對方仍然可以反悔,該離婚協議書也是不能要求對方履行。因此,您這邊需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5. 您有決定是否與對方見面的自由,但是不能拒絕讓對方看小孩。
最後補充離婚部分,您可以主張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且對方家人對您誹謗,也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若您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32372316。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待小孩出生後,一併處理監護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今年9月開始,先生的叔叔因為質疑30年前爺爺家產分配不公屢次前來家裡找婆婆,我婆婆皆藉故不予理會,後續叔叔三番兩次拿爺爺的遺照來家裡,婆婆因為不慎其擾並且害怕被傷害所以離開家,隔日家裡遭潑紅漆,但因為沒有證據所以無法斷定是否是叔叔所為。
後續叔叔還是持續隔兩三天就來家裡,並且詢問婆婆行蹤,先生擔心我和女兒的安全想說與他商談如何解決,電話中不但獅子大開口提出想要的金額與不動產,更是語出暗示的威脅恐嚇,最後還說要找討債集團地下錢莊處理,雖然我們清楚並無欠錢不需要害怕,但擔心他找的不是正當的管道,所以我和女兒只好先回娘家住,家裡就剩先生留下照顧奶奶,並且在家裝設監視器。
我們會如此害怕安全問題是因為在今年4月時,先生的另一個叔叔在奶奶病重住院時知道奶奶還有一百萬的財產,在奶奶出院後馬上來家裡藉故要一百萬,談不攏時便砸毀家裡的東西與車子,甚至對先生動粗,先生因為顧慮奶奶的感受並無回手,後續報警申請保護令做對應。
近來~叔叔一直到家裡勸奶奶搬去與他同住,但奶奶不願意,後續又勸奶奶上法院告婆婆遺棄,把爺爺分出過戶在婆婆名下的土地要回來,因為我和女兒一直住在娘家,先生只好每隔一天到娘家過夜陪伴,但其他親戚卻都責怪我們丟奶奶一人在家,請問我們現在要怎麼對應比較適當??是繼續拖延或是可以主動做甚麼來解決現在的狀況?我們不想一直過這樣家庭分離的生活,但也不想等到被傷害了才來對應,下面幾點是給您參考的條件狀況:
1.20幾年前爺爺去世後奶奶皆是由我公婆扶養照顧,其他兒女並無扶養甚至皆無來往,另外我公公也已在12年前去世,在這12年間奶奶都是由婆婆與先生扶養照顧




我年滿20了,我父親在我大班時就過世了,我爸剛過世之後我爺爺和姑姑叔叔們騙走(去貸款)我媽所有的財產,因此我媽除了撫養我們家三個小孩還要付貸款,也從來不噓寒問暖,而且他們就住在我們家隔壁,而且左鄰右舍的親戚對我們也都不聞不問,我們是依靠著媽媽那邊的親戚長大的,一直到最近聽媽媽說爺爺從樓梯摔下摔斷腿,從姑姑和叔叔開始照顧爺爺起,就開始挖爺爺的錢,一直到現在錢花完了,姑姑就說我們要負擔扶養爺爺在養老院的所有費用,聽說之前錢拿去給姑姑拿去她的公司了(好像經營不善吧),我也知道爺爺的所有醫療費用可以節稅她的個人綜所,所有好處他都拿光了,就恐嚇我們不養爺爺就是棄養,他會寄存證信函之類的,他們都沒有養育過我們,一見面就是要討錢,請問這樣構成棄養嗎?我跟妹妹還在半工半讀念大學,我弟也是半工半讀唸高中,我媽她身體也不好,所以也就時有工作時無工作,請問我們會有棄養罪或遺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不致於構成遺棄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家中有四名小孩,我排行老四。
今年六月母親因為卵巢癌開刀,因為植入人工導管,於是手無法提重物。
十年前車禍,骨盤已換成人工,無法久站甚至蹲跑久坐,所以無法工作。
我二姊結婚,目前與他老公開了間早餐店。
我三姊10月底剛離職,目前就業中。
(他這個職業是今年7月剛就職,三個月變嫌工作太累..等等理由提出離職。在這之前他已經一年多無工作了。)
我前年高職剛畢業,從高職建教時,母親的生活費一直都有我在支出。
如今母親因為癌症需要額外的費用....包刮一些醫療用品,醫療費..等等。
於是我與我的大姊及三姊口頭約定好,他們一人每個月提供一萬,支付母親的生活費用(包刮醫療那些)。
結果上個月我三姊離職,我母親詢問他生活費之事,我三姊竟然叫我母親別一直想向我們拿錢,自己找工作賺錢。
我真的很生氣,想尋求幫助。
這幾年都是我自己獨自負擔我母親生活費居多,從來沒向他們要過支援。
甚至他們向我母親說想讓我幫他們繳手機費,我拒絕不了我母親我也幫他們繳費了。
這些我也從來不跟他們計較過。
連我母親住院之所有費用,也都是我一個人獨自去繳費。
甚至他們一個個都說工作忙不想照顧我媽那些,我也自己照顧。
我一邊工作一邊還上醫院照顧我母親,這些我也都沒強求他們要回家照顧。
如今他們卻向我說,領的錢少....等等想耍賴當初約定好的事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若有疑問再請line ncc101ds聯繫
第 356 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3 年上字第 3339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 ,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2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4 年上字第 5219 號 要 旨:
上訴人因債務案受強制執行中,與某乙通謀,將其所有某基地另立租契, 交付合同,由某乙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以便隱匿該地,避免強制執行,當 某乙聲明異議之時,正值法院減價拍賣,尚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之前, 且經債權人依法告訴,自應成立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 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之罪。




爸爸(簡稱A) 媽媽(簡稱B) 孩子(簡稱C)
A與B年輕時生下了C,那時B未滿18歲(17歲生C),
但兩人是沒有結婚下生下C,但是A與B感情相處不是很好,
一開始A與B會共同照顧上幼稚園的C,但A如果與B吵架,
B會找C出氣,打他罵他甚至用菸去觸碰C 的手,(B有抽煙習慣)
直到C上了國小一年級,最後一次看到A與B來接他放學時,
就在也沒遇過B,如今C從小就體弱多病,住過無數次院,開過無數次刀,(A長期都有照顧C)
甚至C後來開刀失敗造成癱瘓,但在這期間A與A的媽媽(也是C的阿嬤),
都一直負起照顧C的責任,但是B一直都不聞不問,C也曾住院期間多次詢問B的姐姐,為何B都不來看C,但B的姐姐總是回答的很敷衍,都說是B生活忙碌,沒時間可以來看C,C如今23歲,B從小一離開C後15年來,
從不聞不問,後來C長大了漸漸懂事,在20歲時有跟B的姐姐電話通知說,
希望B能出面,到底對C是怎樣怎可以不關心,但B的姐姐,一樣是敷衍的回答,後來C忍不住跟B的姐姐翻臉,告訴她如果B再不出面的話,要對B進行法律程序處理,(意思就是C要告B遺棄),可是C那段期間又一直住院進進出出,直到現在,有比較穩定點,但如果超過3年,B還是對C不曾慰問關心過,所以想詢問說C現在雖滿23歲,但下半身癱瘓,無法靠自己行為能力生活,只有靠阿嬤照顧,而A又因一些案件被迫在國外服刑,如今想告B遺棄的話,請問是否告的成。(前提是A與B是未婚生子,B未成年,這樣不曉得C告B遺棄告的成嗎??)




2014年10月4日 我收到紐約的律師樓寄來的通知信 我身分證上的配偶現在人在美國
她是外配 大陸籍 現在40歲 她已經在2012年拿到身分證入了中華民國國籍 在2013年1月18
跑了 回大陸 後來又去美國打黑工 在2014年1月6日她回來台灣 於4月21日又走了
我在律師信上面有看到 這封信是通知我 對方要請美國紐約最高法院仲裁我跟她的婚姻
1我沒有打過她 所以也沒有驗傷單 美國法院要如何仲裁??
2我兩個都不是美國人 美國最高法院也沒有來雙方取證??這樣就能仲裁離婚嗎??
3律師給我的通知書是要用 CPLR 308(5) CPLR 308(1) (2) D.R.L. § 236 D.R.L § 255
來仲裁我的婚姻
如果這樣就能仲裁我的婚姻 我是否能說 美國也未免太強大了 強大到連兩個不是美國的公民的外國人 它都有辦法活生生的拆了 那美國還有甚麼做不到??
是否可以請在美加的兄弟姊妹 或者朋友 幫我看一下 這樣美國的法官是否就會判離婚
只是我 從來沒有去過美國 她在2013年曾經拿台灣免簽證進入美國兩次
在今年的六月 又進去美國了
據我所知 一般旅遊簽證都是三個月 這是否是她要在旅遊簽證到期離美的時候 拿去給美國簽證官
說因為要打離婚官司所以要求簽證延期
只是我很奇怪 為什麼美國律師會接這種案件
其實今年一月她回來就一直吵著要離婚 如果我跟她不是有一個六歲的女兒我早就跟她離婚了 我心裡一直想不能讓我女兒沒有母親 甚至於她開口說要(假離婚)的話都說出來 說甚麼叫我不要去上班 每個月匯款一千美金給我(這個我都有證據 她當時傳簡訊給我 我都有保留下來)
只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也不可能去美國跟她開庭
只是我搞不清楚 兩個不是美國公民也不是在美國結婚 又沒有雙方取證 美國紐約最高法院憑甚麼能仲裁他國人民的婚姻??
我是否能在台灣的法院告她 她這樣是等於詐婚 拿到身分證 國籍 就跑了
是否能請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幫我解惑 感激不盡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有關於美國仲裁法的部份,是針對海商案件及商業 ... (恕刪)
謝謝曹律師的回答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信(大概將近20頁) 所以我有請比較專業的人士看一下
大致如下 對方律師是說她有在美國住將近或者一年 所以她要訴求離婚
或許還有加上一些有的沒有的
當然我是想說 當兩個都不是美國公民 都沒有綠卡 只有女方單方面在2013入境美國兩次(打黑工)2014入境一次.都是拿中華民國護照入美因為台灣現在去美國免簽證(還是打黑工)(因為她也不會英文.也沒有美國的社會福利碼) 這樣的單方面提起訴求
美國法院的司法都不用 雙方取證 就能可以仲裁他國雙方的婚姻嗎??
因為整本都是英文字 所以我也無法一字一字打上來給曹律師您看 抱歉阿


我外婆今年已經80多歲,得了老人痴呆,現在白天在照護中心,外婆有二個兒子,三個女兒,我媽媽排行老二,大阿姨在專職照顧外婆,沒有工作,現在外婆住的房子是外婆的名字,因為外婆癡呆,所以不動產不能動,我小舅現在沒有工作,但是還是要付外婆跟大阿姨的生活費,大舅要付每個月照顧中心的錢。
我小舅要我媽也付一個月7千元,還沒來的及去匯錢,就收到一張律師信,意思是要告我媽媽遺棄,之前我媽媽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媽她是家管,錢都是我爸爸在賺,但是我爸爸再過一、二年就65歲要退休了,沒辦法每個月付7千元,現在我大阿姨要告我媽媽遺棄。
我想問的是,第一,我外婆的房子真的無法買賣嗎?
第二,如果兄弟姐妹要談外婆的扶養問題,有順序嗎?意思是說,嫁出去的女兒,而且又沒工作也要付外婆的費用嗎?
第三,如果要付扶養的錢,請問要怎麼付?要付多久?總不能舅舅隨便說的數字,我媽就要付那個價錢,而且過幾年我爸退休也沒有收入,還是要繼續付?
請律師回答我,謝謝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因此您們可以申請禁治產宣告,受禁治產人可由監護人負起管理受禁治產宣告人財產的責任。監護人有權進行財產處分,包括買賣房屋,以提供受禁治產人應有之照護醫療及管理資產費用。
2. 依民法扶養義務人之順序,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姐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因此子女是父母法定第一順位扶養人,嫁出去的女兒仍具有撫養義務,但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可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3. 撫養的金額可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再依照子女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母親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但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子女為證人或其他錄音證據等,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及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的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父親繼承取得之財產非其婚後財產,須為父親之婚後財產,方為剩餘才分配請求之標的,蓋房子之貸款,若為母親所支付,可主張為母親對父親之借貸,而請求返還,或主張建物為母親出資,借名登記為父親所有。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您須證明父親無撫養過您,方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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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因為需跟母親姓,但當時法律不允許,所以母親就找了一位同姓的親戚,以收養的方式來達到從母姓的目的,但僅法律、名義上的關係,實際上我從小就一直與生父母、兄弟姐妹同住,與養父也沒有任何的往來。
現在因為我已是成年人,且目前法律已可自由選擇是否從母姓,所以想要終止這段收養關係。
與養父從來就沒聯絡過,目前也無法再取得聯繫,想請問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民法第1081條的「遺棄他方」或是「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來請法院判決終止?
另想請問,若我單方面提出聲請,法院是否會想辦法寄送傳票給養父請他出庭?因為當初母親拜託他收養時,有以金錢做為交換條件,擔心若與養父有所接觸可能會有其它問題產生。
以上再麻煩各位律師們撥空解惑,謝謝。

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我真的在夫家待不下去,自己分居離家(但小孩我鐵定無法帶走,因為夫家很強勢,一定為了孩子去我上班的地點吵,很難看),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嗎?最壞的情況,對方可以告我到什麼程度?我要等對方去告我,還是我自己先去訴請離婚比較有利?
2小孩我帶不走,在分居的狀況下,日後我要怎麼去爭取小孩的監護呢?法官會因為我離家而影嚮孩子的判決嗎?他們會去告我遺棄嗎?是不是等他們告我不同居時,順便一起判決監護嗎?如果我每個月再匯些錢給他,這樣可以表示我沒遺棄孩子嗎?
先生與我若要協議離婚,他說兩個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所以我根本無法協議,我也有說先離婚,小孩給法院判,他也不要(他知道法院判決都會一人帶一個),他要兩個孩子,又要我每個月給他二個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他要錢也要小孩.(他要我一個月付二萬),他的意思就是以後他可以去交女朋友,也不用煩惱小孩的費用,小孩就丟給他媽媽去照顧
3我現在該怎麼做,好痛苦喔?這種生活我過不下去了?
我也不要失去孩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如果我真的在夫家待不下去,自己分居離家(但小孩我鐵定無法帶走,因為夫家很強勢,一定為了孩子去我上班的地點吵,很難看),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嗎?最壞的情況,對方可以告我到什麼程度?我要等對方去告我,還是我自己先去訴請離婚比較有利?
您應先暫時不要分居離家,而是蒐集對您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有利之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或配偶父母辱罵您之錄音,以利爭取合理分居事由及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均無證據,似尚難提起訴訟請求之。
2小孩我帶不走,在分居的狀況下,日後我要怎麼去爭取小孩的監護呢?法官會因為我離家而影嚮孩子的判決嗎?他們會去告我遺棄嗎?是不是等他們告我不同居時,順便一起判決監護嗎?如果我每個月再匯些錢給他,這樣可以表示我沒遺棄孩子嗎?
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訴請法院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但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何人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先生與我若要協議離婚,他說兩個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所以我根本無法協議,我也有說先離婚,小孩給法院判,他也不要(他知道法院判決都會一人帶一個),他要兩個孩子,又要我每個月給他二個小孩的生活費教育費.他要錢也要小孩.(他要我一個月付二萬),他的意思就是以後他可以去交女朋友,也不用煩惱小孩的費用,小孩就丟給他媽媽去照顧
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可向對方請求一個小孩一個月約一萬二千元左右之撫養費用。
3我現在該怎麼做,好痛苦喔?這種生活我過不下去了?
我也不要失去孩子
您應先蒐集對您有利之裁判離婚證據。以利說明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裁判離婚及離婚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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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除非您已取得證據證明您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否則配偶可以訴請您應履行同居義務,
再告您惡意遺棄而訴請離婚。所以您如果還能夠忍受還是建議您先留在家中錄音搜證為宜。
2.法院通常會考量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各自是否有可以協助照顧小孩之人、小孩之狀況及意願
如果您每個月有匯些錢給對方,可以證明您並無遺棄孩子。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
你們幾個應該先由某一人代替他們兩人支付後
以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向他們主張支付
遺棄罪成立機會不大
但你們可以藉此讓你父親去立遺囑或書面證明
去免除該兩人未來的繼承權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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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雖然依民法規定,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法令上扶養義務。但是否構成遺棄罪依不同情況而定,若您父親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根本非無自救力之人,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因為刑法遺棄罪規定,必須是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不盡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導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如果還有他人幫忙,不致危及生命,您父親即使提告遺棄罪,也難以成立。
2. 另依民法規定,若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因此您可依上述理由以及經濟狀況不佳等,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因此這段時間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您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包括匯款記錄、其他親戚為人證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本案可能只能減免撫養義務
難以完全免除
當然如果以訴訟實務來說
可以先主張免除的
關鍵在於對方有無法證明他曾經撫養你
如果無法證明
你是可以主張完全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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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承上述,經與家人(媽媽和二位哥哥)討論,對於長久以來對子女不聞不問的父親,皆無意願扶養,目前已回覆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不參加調解,直接訴諸法院。
關於舉証父親無正當理由無扶養子女,一、父親無法提供任何匯款給母親記錄。
父親年輕時是高薪族,當初與母親的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父親需每月提供五萬元膳養費,但父親只曾給過一萬元現金,之後就無提供任何匯款扶養我們,當然我們亦無法提供任何匯款記錄;與他第三任妻子離婚,亦是因為家暴(不確定他前妻有無醫院驗傷單),最後他第三任妻子不堪父親毆打,最後訴請離婚。
二、因得不到必須扶養之生活經費,導致子女必須被迫提早出社會工作。
大哥為減輕家中經濟負擔,國中畢業即唸軍校,我從小到大亦是靠領清寒優秀獎學金和打工完成大學及碩士學位,可作為証明他無給予必要之生活經費,導致子女必須提早出社會工作的証明嗎?
此外,父親的生身子女共有六位,如無法免除不扶養之義務,是否能要求法院判定應該均分以示公平呢?
再者,第一任妻子生的兩名女兒,因改嫁而改姓了,當初父親有打官司爭取扶養權,後因官司拖太久而放棄其監護權,但有贈送兩棟房子給她們當作扶養補助;我母親的離婚協議書,父親卻未依約按月給予五萬元膳養費,若無法免除扶養父親之義務,可否要求追討過去二十年之膳養費呢?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還是可以嘗試主張完全免除,但 ... (恕刪)
所有義務人泛指有血緣關係的子女就算嗎?父親第一任妻子再婚,讓兩名姐姐改姓,亦讓改嫁的對象以領養方式領養姐姐,是否她們就能免除在義務人的行列呢?而第三任妻子,育有一名18歲女兒,他應該也是不聞不問,多年來也沒照顧她,由於她目前尚在求學中,無謀生能力,法院是否免除直至她出社會工作後才要分擔扶養父親呢?
此外,父親家族有高血壓病史,現在應為68歲,如果他現在身重病或無法行為自理,法院可能會如何判定?因我目前亦有小孩要養,現在也在負擔房貸,薪資扣除後可支配餘額不多,先生是否會因為我的緣故必須扶養我的父親(因夫妻財產合併申報),明年打算請育嬰假在家照顧小孩,無收入僅有每個月領政府育嬰補助,這種狀況還要負擔扶養費用嗎?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提問,當初父親與第一任妻子離婚時,父親同意將名下唯一一棟房子過戶給第一任妻子,是否可以作為有負擔扶養第一任妻子二名女兒的扶養費証據,反之,我母親與父親離婚,父親未依離婚協議書上所載明每月膳養費五萬元,相形之下比起來,若法院論其婚生子女皆需均分其扶養父親之義務,我和哥哥是否能減輕較多呢?
另外詢問,父親和母親婚姻中,騙母親沒錢負擔第一任妻子膳養費,要求母親名下的一間房子,以房屋買賣名義過戶給他第一任妻子,事實上並未收到他第一任妻子之匯款金額,母親自覺受騙上當,但事發已近三十年了,有無辦法向他前妻索討騙得之房屋,另外父親欺騙母親過戶的行為,有無辦法替母親討回公道呢?

各位律師們 台安
敝姓陳
1.目前狀況
職業是醫生,畢業約滿一年,之前月薪約6.5~7.0W
畢業後每月提供8000零用金給父親
同時負擔三人房租(父親,母親,同母異父的哥哥) 23000/月
家中日常開銷則由哥哥負責
自己在醫院外租屋
另外幫父親繳交健保費,約1000/月
就我個人以為,這樣的支出等同每月提供約16000給父親
三餐的部分,由於哥哥在餐飲業上班,可每日帶午晚餐回家,但父親拒絕和家人同吃,所以堅持自己煮。也因為這樣額外支出,父親說生活費不敷使用,並揚言提出遺棄罪告訴,與民事相關未盡撫養責任之賠償。
父親非無行為能力,本月開始自己找工作,目前擔任某社區管理員
2. 背景
出獄後有工作,但收入不足以支持家中開銷
多是以借貸來維持家中平衡
過去20年間同母親借貸金額約600萬元(還保留所有文字借據與失效支票)
另還有同我母親借貸過一份地契,目前市值約1200萬(透過信義房屋估價)
同住期間,雖文字上有表明償還意願,但時常以言語辱罵、威脅我母親,導致我母親憂鬱症及帕金森氏症加重(長期在神經內科門診拿藥,母親因傳統觀念影響拒絕至精神科門診)
又或者我父親對母親的相處態度,我能夠請法官斟酌減少撫養責任。
或者論述多有不周,請多海涵
另外若各位剛好專長於此且有意願協助,請留下聯絡方式
我會盡快與您聯絡


1.孩子的母親24歲.不知道已經懷孕.而把小孩生下來.然後到法院提告我遺棄.後來去法院協調之後.奉子結婚.結果結婚不到第4天就接二連三的吵著說要離婚.
要回去娘家.把小孩也一併帶回娘家.在娘家那邊找工作並住在娘家那裏.已經五個月沒有回來.事後還追討孩子的奶粉尿布錢.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騙婚行為
2.如果確認是騙婚的行為.那請問律師.第一.我不想要小孩.第二.這樣的離婚我必須要怎麼做才能保護我自己的權利
試問結婚不到四天.所有的聘金金飾都被他們拿回娘家去.這樣算是金錢糾紛嗎?還有小孩是母親自行帶回娘家.長達五個月.不把小孩帶回來卻一直索求小孩子的費用
.這合理嗎?當初也是為了要給小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才結婚的.結果現在卻變成這樣.用隱瞞的方式生下小孩去法院提告
.到後面卻把小孩帶回娘家撫養.試問這樣是怎樣的心態.我的要求很簡單.為什麼卻換來這樣的結果.如果訴請離婚.小孩子是最無辜的.
而且我也不想在這樣沒有感情的婚姻之下生活.您所謂的詐欺撤銷婚姻是需要甚麼證明嗎?之前他到法院提告我的時候.我就很明確地說.
要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那些法院調解的內容可以當作存證信函的依據嗎?謝謝
.





1. 對方的行為尚未構成詐財騙婚,因為您們係在法院協調下同意結婚,若您可證明小孩非您親生,或刻意為金錢糾紛,則可主張被詐欺撤銷婚姻。2. 若您欲向法院訴請離婚,可依「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規定訴請離婚,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並蒐集證明婚姻已無實質意義之證據,包括雙方對話記錄等
謝律師您好:
試問結婚不到四天.所有的聘金金飾都被他們拿回娘家去.這樣算是金錢糾紛嗎?還有小孩是母親自行帶回娘家.長達五個月.不把小孩帶回來卻一直索求小孩子的費用.這合理嗎?當初也是為了要給小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才結婚的.結果現在卻變成這樣.用隱瞞的方式生下小孩去法院提告.到後面卻把小孩帶回娘家撫養.試問這樣是怎樣的心態.我的要求很簡單.為什麼卻換來這樣的結果.如果訴請離婚.小孩子是最無辜的.而且我也不想在這樣沒有感情的婚姻之下生活.您所謂的詐欺撤銷婚姻是需要甚麼證明嗎?之前他到法院提告我的時候.我就很明確地說.要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那些法院調解的內容可以當作存證信函的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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