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無法和解或金額責任談不攏,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責任歸屬,若對初判表分析不服,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分擔,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若於車禍中,您有受傷,亦可於告訴期間內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是個上班族
除了白天工作上班也有在網路露天拍賣賣東西!
每樣賣的東西刊登的照片也都是自己花時間拍很多重複的
再從裡面才挑滿意的來刊登使用
因為以前常常發現有很多賣家懶得拍照就盜用我的照片賣一樣的東西
所以我現在都會把我的每張照片打上大大的我的帳號專用的文字在照片上
防止別人盜用我的照片
但是昨天無意間發現有一位台灣網路賣家
在香港雅虎拍賣賣和我一樣的東西
物品的所在地寫台灣
儘管我的每張照片都已經打上了我的帳號專用
他還是照樣盜用我的照片再賣他的東西
而且還不止幾件而已
以往我遇到有人盜用我的照片
我會去對方賣場用問與答功能點一下對方
對方都會知難而退而刪除照片
但是這位惡劣賣家我去抱怨反映後不但不回應還把我封鎖加黑名單
不讓我再繼續發言而且繼續使用盜用我的照片賣東西
我很生氣我想去警局報案
但是警察說我的照片沒有註冊專利不知道我要告什麼罪?
說我如果告智慧財產權如果實際上不是的話反而我會變誣告
還說這應該只是民事問題叫我自己去問律師或者法律諮詢再決定怎麼處理
我已經把他很多盜用我照片的拍賣網頁都已經紀錄下來了
請問我這樣到底可以去報案告對方什麼罪?
而且是肯定不會站不住腳的
對方是在香港雅虎賣東西但是他人和物品所在地都在台灣
會不會警察很難追查辦案呢?
而我又能和對方請求什麼要求呢?
感激不盡
http://hk.f1.page.auctions.yahoo.com/hk/auction/1137315896?u=dryadsluo 盜圖網頁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1214240573 我的網頁
這只是其中一項



各位律師好:
這是一個車禍案件請教。日前我騎機車與一台正在執行業務的娃娃車發生車禍,當時我與該車同行前進,行經閃黃燈路口前我減速至40左右,但該娃娃車突然右轉,我則反應不急被該車撞上,我方多處挫傷,車體嚴重損毀,修理費用約3萬五,對方人無事,車輛輕微受損。目前有報案,但對方說是誰撞誰還不知道,所以拒絕後續處理,也不接電話調解,這幾天我查詢資料知道對方因執行業務,因此可能有業務過失、傷害嫌疑,但我擔心對方可能脫產,我想請問我是否有任何自保的方法,若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話我是否可以連同雇主也連同請求民事求償(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另提民事訴訟,民法188內有規定,但警察不確定是否可以這樣處理)。
謝謝各位律師
在請教各位律師
若我希望先對對方進行假扣押程序
那麼我應該要如何進行呢?
謝謝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之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故本件若被告係因執行職務肇事致有過失傷害之情事者,您即可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於該刑事案件起訴後,一併對被告之雇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律師你好:
我於102年4月買了一間公寓,當時賣方和仲介及代書三方都跟我說地下室有一個平面車位,但是平面車位產權坪數含在主建物產權權狀裡面,所以沒有車位獨立權狀,也明確跟我說那一個車位是我的,而且在買賣契約上也有寫上 B1 65號 平面車位。現在問題來了,我現在發現其他住戶都各有一張單獨的地下室車位產權權狀,我在我主建物的產權權狀裡面沒辦法找出來那個部分是屬於停車位的部分,另外,調當初的建築設計圖出來後發現,賣方和仲介及代書三方跟我說的車位是在火災逃生口下方,當初的設計圖該位置並沒有車位的規劃,經其他住戶證實車位格子是後來自己畫上去的。現在連仲介和代書都沒辦法向我提出證明權狀里有包含車位。
請問:1.賣方如果提不出車位產權的證明是否屬於違約?
2.如果違約,這份契約是否有時效性?(因為到目前為止已成交10個月了)
3.如果違約我可以如何請求賣方賠償?
4.請求賠償程序為何?
5.我可否另向仲介請求賠償?
6.我可否另向代書請求賠償?
7.由於賣方當初於買賣契約書上留的連絡住址為現在這間房子的住址,現在他戶口遷走了,我應該如何寄存證信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之損害賠償,就仲介部分,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委任契約規定,仲介似違反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亦可一併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若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亦未詳實告知,亦有詐欺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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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我最近網拍遇到的糾紛,因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勞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了。(我是買方)
<1/23>
我在賣方的拍賣場上提問,想要訂做一雙鞋子,他的賣場上寫著+200元可排急單,於是我問他2/9之前能否收到商品,他回答我"應該能吧,如需要的話幫您另開賣場哦"。
<1/25>
保險起見,我"再次"跟他確認,確定2/9以前可以收到商品的話我才願意+200元做急單,若是我在2/9之後才收到商品,就要將加做急單所支付的200元退還給我,賣方也答應了。
<1/28>
因為他原本使用的帳號被停權了(詳細狀況不清楚),所以他使用另外一個新的帳號開新的賣場讓我下標。
在這期間我們仍有使用網拍上的訊息聯絡,並且我也再次重申,如果2/9之前沒有收到商品,能夠退還我200元,他也允諾了。
於是我放心的完成了匯款的動作。
<1/30>
對方說收到款項,且幫我預訂。
<2/10>
因超過約定的期限我仍未收到商品,於是我發了訊息給賣家,
詢問商品在哪裡,另外因為已經超過約定時間,應將200元退還給我。
賣方回覆,因為送貨員的疏失,所以商品無法準時送達,但仍可將200元退費給我。
<2/11>
賣方說約2/17,2/18可收到商品,並詢問我的退款帳戶。
<2/12>
我將帳戶資料給賣方。
<2/18>
我收到了商品,發了訊息給賣方,希望他將之前約定好的200元退還,好讓我能給他評價,完成此筆交易。
賣方回覆:明天(2/19)錢會入帳。
<2/20>
到2/20我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覺得對方是不是不想退款?
發了訊息給賣家,告訴他若是我在(2/21)還是沒有收到款項的話,
就不再等待,並只能給他普通評價。
<2/21>
他隨即回覆我,會親自跑一趟銀行,確定星期五會入帳。
當晚(11點接近12點),我使用網路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
我詢問他戶名和帳號,但他遲遲未回覆。
(以上和賣方所有的訊息,都有截圖留底存證)
-------------------------------------------------------------
因為拍賣網站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供我們買賣,
我想他們並不會處理買賣之間的糾紛,因此讓我很困擾。
想詢問各位律師,若他遲遲未退款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雖然200元是小金額,但是覺得很不甘心
不僅沒有在時間內收到商品,還多花了錢...
請問這樣算是詐騙嗎? 我能報案或是提告嗎? 或是該向什麼單位處理?
最後,感謝您看完問題。


請問各位大律師: 小弟在102年12月31日傍晚5點多和甲方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
工作需要不小心把貨車停在馬路上(行車道路)(熄火狀態)造成對方迎頭撞上
機車卡在貨車裡,人受傷。當下我馬上報警叫救護車!等現場處理好之後前往醫院探視狀況並包慰問金! 對方左小腿挫傷,右手掌打石膏,下巴挫傷!並開車送對方回家! 隔天帶禮物去對方家探望傷況!對方說無大礙!
而後來也請公司保險員去聯絡談和解! 甲方說修車+無法工作 要賠8萬8
而我方保險員則認為價格太高~要等"道路事故研判表"出來再看責任歸屬!
除夕當天有向甲方告知,警方說:"道路事故研判表"要2個星期左右才會下來!我收到一定馬上告知!!! 而昨天103.2.21我還去警察局問怎沒收到!警方說要等1個月才會掛號寄給我!昨晚也將警方回應傳簡訊告知甲方!今天卻打電話給我說我都不處理沒誠意!只去過她家一次並打幾通電話這樣!並說星期一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處理? 等"道路事故研判表"在裡他? 還是在去她家探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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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03年2月21日(星期五)上午9時至市府東北區勞動局辦理勞資協調詢問,
2/21早上9:00至市府勞工局調解,其調解員立場整個會議上都偏頗,且引導勞工主張不實主張,因勞工於會議中都一直主張1/24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休假問題之訊息,向部門主管提出口頭離職,但調解員堅持打會議紀錄因聽信同仁口頭傳達"被公司解僱"的訊息,因碰到午休,一直催促勞方不要寫細節的主張,且調解員見解早已有定見,堅持不改會議紀錄,經資方不停抗議下,才告知資方若不同意勞方主張,可寫在資方主張上,且旋即又請勞方將"被公司解僱"的訊息改成所謂"質疑人格與工作不適應之訊息",請問調解員可以引導勞方寫不實主張嗎?且本公司通聯紀錄所有資料給調解員寫詳細時間、文件於資方主張上,調解員不太耐煩又再次回覆說有必要寫這麼細嗎?當資方要調解員寫要依勞基法15及16條向勞方提出預告天數30天(因該員年資3年8個月)及因這期間另外找員工產生之費用向該員工求償,調解員竟對資方說是你們律師教的嗎?有必要這樣嗎?請問一般調解員應該是立場中立而非便宜行事且立場偏頗不是嗎?接下來公司要提出告訴對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抗告,除非有提出更堅強的事由,否則要推翻並不容易,好好防禦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仍有無罪答辯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1.性交易是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處罰,這是行政罰
但如果你們性交易所在的地方政府有設立性交易專區的話,就不適用社維法處罰
2. 行政罰罰鍰追繳的時效依行政罰法規定是五年
以上建議提供您參考
如您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小弟在去年12月斡旋一間屋齡22年、總高八樓的一樓房子,含地下室,在斡旋期間發現主臥室及一樓與地下室間的公用排水管有漏水情形,當下有跟屋主及房仲反應,屋主也請了人去處理,因為看起來像處理完了,房子於今年1月31日完成交屋,但小弟於2月6日請人去進行油漆後立即發現除了原本兩處漏水地方沒用好外,另外還有兩處漏水,也立即向屋主及房仲反應,至今期間屋主及房仲說有請人去估價,但遲遲沒有施作,造成小弟無法使用那間房子,於是向房仲詢問是否有減少價金之可能性,而房仲說屋主有請人估價就算有作為,而且漏水問題不是不可修復,所以要求價金不太可能,即便提出訴訟也不會贏,想請問各位律師朋友是這樣嗎?那我買了一間房子因為漏水遲遲無法修復,或修復期間造成我無法使用房子或使用上不便利卻沒有任何補償是合理的嗎?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
去年五月份,兩個鄰居聯合辱.咒罵我”說那什麼瘋話”.指著我共六次說:”若是我去舉報的話我去死,若不是就你去死啦!”.”不曾看過這麼小氣的”.”多番”.罵我三次”牛”,我在去年十一月已提告這兩位鄰居……
我可以告其”恐嚇罪”.”公然侮辱”.”毀損名譽罪”嗎?並要求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嗎?可以成立嗎?勝算大嗎?因媒體報導恐龍法官不少…….
但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收到調查指揮書後,家中正好有些事走不開,且不相信所有的警察,以致於至今仍猶豫是否該去分局作筆錄,也去電詢問過書記官可否不去筆錄,出庭陳述即可,書記官要我仍需去分局作個筆錄,若有問題可對檢察官申訴檢舉。
曾在偵查庭時對檢察官表示過不相信警察,所以當場口頭陳述過事情經過,也交給檢察官書面資料和光碟,以為略過派出所直接上法院提告,可避過一些想吃案的警察,沒想到仍是如此……
這陣子父親身體微恙,自身也跟著感冒不適,現在更加走不開,調查指揮書上寫明,檢察官要分局兩個月內函覆,眼看著期限將至,我該怎麼辦才好?是否會因此自動撤銷告訴?可以要求延長調查期否?
因兩惡鄰多年來一次次公然侮辱.毀譽……我這次不打算原諒二人了……..
對了,若是至分局作筆錄,偵查的警察在正常規定內會要求我給哪些資料?因這警察兩次來電要我去分局作筆錄,一次說:”我看了一下,這也沒什麼”,一下又說:”檔案加密看不到光碟內容”,要我帶齊資料去作筆錄,又一次就是正巧我去電書記官那詢問當天,晚間警察又來電催我儘快去作筆錄,口氣明顯急躁不耐煩似,且說星期六.日他不在局裡,這說法可信嗎?是真的嗎?但我星期六.日才有時間過去…….
且我擔心單槍筆匹馬去,警察會有小動作…….
過年前因父親身體不適,我去電分局告知這位警察,這次他又改態度和說法,這回只要我盡快去作筆錄,這次我回問他:”需要帶任何資料嗎?”,他回說:”都不用帶,人來作筆錄就好了”,為何警察三次說法反覆無常呢?令我感到不安……
作筆錄的正常程序和給個人資料和提告資料的程度為何,可否詳細告知?
煩請撥冗回答,非常感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若有可能,應盡量與公司和解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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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狀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之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等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各位律師, 你們好:
我的案子是這樣的, 本人在判決法院一審已經拿到最終確認判決書(對方也過了上訴期沒上訴), 法院判決對方應償還我一定的金額, 本人依此向強制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但因處理的執行處事務官, 屢屢因態度傾向債務人, 找盡各種理由延緩強制執行, 本人因此讓她向地方法院申請裁定她處理本案的程序作法. 現在裁定下來了, 地方法院裁定她應予續行此強制執行本案, 她的處理程序做法不對. 裁定後10天內她也沒在上述, 但債務人突然在裁定後一個月提出抗告, 我也不知道這樣合法嗎? 但我想請問原本地方法院的裁定還有效嗎? 此事務官是否應該續行, 不受債務人對裁定的抗告影響且須提供一定的擔保? 謝謝

依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抗告原則上不具有停止執行之效力,但抗告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得在抗告法院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抗告法院且得為其他必要處分。所謂其他必要之處分,例如:命供擔保後准許強制執行、命供擔保後准許繼續執行等。因此,提出抗告原則上不影響原裁定之效力進行,抗告人如果要停止原裁定效力之執行,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法院、原法院或原法院之審判長如果要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必須在抗告法院對於抗告案件未為准許或駁回之裁定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491 條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原法院或審判長或抗告法院得在抗告事件裁定前,停止原裁定之執行或為其他必要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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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因先前有發表過這篇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6343
與告訴人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對方起先以詐欺罪提告,我做筆錄時已轉成背信罪,雙方筆錄已作完,現在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這幾個月期間,A與C不斷用恐嚇威脅的字眼傳給我,也有C打給B的電話錄音,其中C打給B的電話中,有提到,「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在台北也會把你翻出來」、「你知道拜訪是什麼意思吧」
另外,雖與A有買賣債務的糾紛,但是也是很有誠意的要把錢退還給A,但是A還是不斷的用LINE傳訊息說,「如果你不把人交出來,明天你家會很熱鬧,所有關係人都會到你家」、「明天C會到你住的地方」、「明天C會到你家拜訪你爸」、「你們不打給C,一直打給我媽是沒有用的,C你不去處理,C早晚會找到你的,都到派出所了,不是要告我誣告,怎不順便告我,我還可以告你侵佔、偽造文書、恐嚇,你要試試看嗎」、「不是說貨到了,找你爸拿可以嗎?那就請C去你家拿了」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A所提及的這些字眼,真的有造成我心身恐懼!!並且交代我媽說,如果有人帶人去我家,要馬上告訴我,要立刻報警,這是做筆錄時我有說到的
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補充說明A有使用恐嚇的字眼,並在筆錄中提及A恐嚇的日期時間點,A也有把我傳給A的訊息,傳給了C,C在A的對話訊息中,就回給A說,「幹!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明天找人去他家處理」,這個對話是A自己又回傳給我的畫面,當時已經有交給警方並作在筆錄當中
想要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因為A一直傳訊息來說,不是要告我,快點來告我,如果你告的了我,我給你五百萬的字眼


我在知名的健身房world gym, 在教練慫恿下購買了一套課程
教練說, 可以用24堂 (一堂1688)的優惠價格, 讓我買12堂課( 12堂課的一堂課價自然遠高於24堂, 就說是1888吧), 換算下來, 我只要付大約20256.
但是在契約中, 教練並沒有明確告知各個事項, 例如說, 我所簽的每個欄位所代表的意思, 而且也沒有告知每個欄位可能會造成的一些結果, 例如說, 該張契約刷的是20256 (1688*12堂課), 但是隔壁欄還有一個 "餘額 20256", 因為我已經明確表明我要12堂課, 而且我要的就是用24堂課的價格去買12堂課, 不然就不叫優惠了. 教練並沒有告知這 "餘額" 是必然扣款, 只是打馬虎眼說那個不重要, "以後再說", 因為我相信他知道我只要12堂課, 相信是有共識的(不然我為什麼不一開始就買24堂課就好), 所以當他簽補下面欄位的 "日期", 也說是 "做做樣子"時, 我並沒有太在意, 後來才知道, 他那一欄, 是要我同意在該日期時繳清所謂的餘額20256 (另外的1688*12堂課)
我相信教練已經某種程度上構成詐欺, 並且今天還用 "是你當時誤會我了"搪塞過去, 讓我更加無法接受. 我其實並不想要朝詐欺方向著手, 我想詢問律師的是, 因為這張契約裡面的課程算是已經執行過一小部分課程, 我有沒有任何理由或權利, 阻止對方未來扣我的 "餘額", 儘管對方已經騙到我在契約 "同意於上述應付餘款日期, 自右欄本人授權之信用卡自動轉帳支付所應付教練課程費用"?


小弟在2月17日收到和潤車貸公司的催繳通知單 上面寫說我是一位許珮茹的保證人 說她的車貸沒繳,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所以我當天馬上打電話去和潤,在2月18號拿到貸款資料,我看裡面車貸伸請書.本票 等等5.6張 裡面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 而且保證人那邊簽名也不是我的筆跡 全部裡面 我可以保證我都沒有寫過任何一個字 但是我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 也有雙證件影印本 除了手機號碼是假的,至於那個許珮茹的資料除了生日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她上班的地方是真的 其他戶籍地 住址 手機都是假的 對保日期是去年102年6月22日 地點在三重.但是那天我明明在上班有人可以作證 .所以我馬上報案告那位許佩茹?造文書.也做完筆錄了 警察也幫我約談當初辦車貸的代辦公司 叫做麥克國際 有找到當初辦車貸的對保人有2位.至於那個許佩茹沒找到,然後警察有問我有沒把證件借人 我想到我去年5.6月的時候有幫我表哥辦車貸當保人 有交給過業務也是代辦的 那天我記得都晚上11.12點了我們約在一個車行 但是我很確定當天我證件影印 他正本就馬上還我 大約5分鐘 只有借他申請車貸然後個人資料他都有問我有給他 但是沒有簽任何字 之後也沒有辦成功我也不以為意 至於那個業務 我也不認識也沒留資料 但是那間車行我還記得 這2天會去找看看 因為除了這個人其他不可能有我的個人資料還有雙證件印本.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許珮茹 然後簽名我也沒有簽過 裡面我的手機號碼是錯的 還有許珮茹的資料也是假的為何當初可以辦車貸 那車貸公司是不是也有問題?我將來勝訴的機會大嗎?萬一那個許珮茹找不到 還有當初那個拿我證件的業務也找不到.法院會要我負責那筆車貸嗎?我還要做哪些動作保護我自己 有不詳細的我可以補充說明


小弟在2月17日收到和潤車貸公司的催繳通知單 上面寫說我是一位許珮茹的保證人 說她的車貸沒繳,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所以我當天馬上打電話去和潤,在2月18號拿到貸款資料,我看裡面車貸伸請書.本票 等等5.6張 裡面我可以百分百確定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 而且保證人那邊簽名也不是我的筆跡 全部裡面 我可以保證我都沒有寫過任何一個字 但是我的個人資料都是正確的 也有雙證件影印本 除了手機號碼是假的,至於那個許珮茹的資料除了生日跟身分證字號還有她上班的地方是真的 其他戶籍地 住址 手機都是假的 對保日期是去年102年6月22日 地點在三重.但是那天我明明在上班有人可以作證 .所以我馬上報案告那位許佩茹?造文書.也做完筆錄了 警察也幫我約談當初辦車貸的代辦公司 叫做麥克國際 有找到當初辦車貸的對保人有2位.至於那個許佩茹沒找到,然後警察有問我有沒把證件借人 我想到我去年5.6月的時候有幫我表哥辦車貸當保人 有交給過業務也是代辦的 那天我記得都晚上11.12點了我們約在一個車行 但是我很確定當天我證件影印 他正本就馬上還我 大約5分鐘 只有借他申請車貸然後個人資料他都有問我有給他 但是沒有簽任何字 之後也沒有辦成功我也不以為意 至於那個業務 我也不認識也沒留資料 但是那間車行我還記得 這2天會去找看看 因為除了這個人其他不可能有我的個人資料還有雙證件印本.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許珮茹 然後簽名我也沒有簽過 裡面我的手機號碼是錯的 還有許珮茹的資料也是假的為何當初可以辦車貸 那車貸公司是不是也有問題?我將來勝訴的機會大嗎?萬一那個許珮茹找不到 還有當初那個拿我證件的業務也找不到.法院會要我負責那筆車貸嗎?我還要做哪些動作保護我自己 有不詳細的我可以補充說明

有幾項勞資權益的疑義在此詢問各位大律師
1. 我於98年4月任職至今, 前3年都沒有休假, 在第4年時, 我才請了第一次假, 是較多天的, 是連續請了8天, 就在拿薪資時, 老闆才跟我說, 公司的年休假制度是第一年3年, 爾後每滿一年加1天, 所以我第4年(當時未滿4年)是5天.
2. 另外, 某日, 我請假8天, 其中2天非上班日與1天國定假日,(上班日是5天),老闆整整扣我8天的薪水.(他說連休視同休假)
3. 公司有接影印的業務, 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我和老闆反應, 他說沒關係.但機器的操作是我負責的.
因工作難尋, 就任由資方所說, 這樣等同認同此勞動契約嗎?
第三項, 我曾反應, 還視同共同犯罪嗎?
若我欲向勞工局申訴, 我是否保有立場?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