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項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原本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做2休2,後來公司要省人力成本未經員工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只聽說有開過勞資會議黑箱作業,我也不知道勞方代表有誰,薪資方面也等於是變相減薪,當初做2休2加上加班的工時和現在做4休2工時相同的話,現在領的也比較少,之前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地方勞工局問,都一直在跟我跳針說總工時沒有違反法令沒有問題。
之前有一位同仁因為健康因素一個月請了超過3天病假就被惡整調常日班,一些津貼就拿不到,等於是減薪就對了,這點明確違反法令,後來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意外成功拿到了非自願離職,他也說其實勞動契約這方面就有問題,打電話去勞工局通常懶的理你要親自跑比較有用。
所以因為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更改成做4休2算是違反勞動契約嗎?我可以根據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我知道這條有但書要30天內才有效,但是我是詢問過勞動部和勞工局結果都說沒問題這樣還算知悉其情形?

你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要先釐清是否有簽署團體協約或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已經作成決議,若無,雇主未與你協商擅自變動勞動契約,可能會違反勞動契約,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我們公司沒有工會,所以不會有簽署團體協約和工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作成決議的問題,我的認知應該沒錯吧?
會有問題的可能是知悉其情形30天內要提出,但是當時我有打電話給勞動部和勞工局,給我的回覆就是工時沒超過法定工時所以沒問題,那我可以主張因為勞動部和勞工局的回覆誤導我,所以當時不算知悉其情形?
我們現在的工時是單周40或50小時,連續2周40小時,然後連續4周50小時,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嗎?如果有,也可以針對這點要求非自願離職嗎?
因為工作本身就很耗費體力需搬重物,然後公司未經我同意擅自變更延長工時,導致我身體無法負荷,有坐骨神經痛症狀以及兩手手肘肌腱發炎,這樣對我要求非自願離職有幫助嗎?

請問我住高雄結婚三年了.當初辦婚宴時老婆的朋友說她有朋友會拍照(婚照學徒)可以算友情價.結果拍完了老婆的朋友說對方要收取(訂婚結束收3600元)+(結婚完收取12000元很不爽)訂婚跟結婚其間老婆的朋友還來跟我們收取5000元說照片太多張了...三年來多次催討照片老婆的朋友總是借口拖延(其間只給了不到100張照片)其他的婚禮照片不是男朋友的車被偷了.媽媽住院.自己出車禍受傷.每天工作到半夜1.2點才回家(導遊).不然就是照片放在公司.或是照片有損毀重洗中約定的日期是改了又改.上個月說要直接去她家等她.結果她竟然說跟媽媽吵架已經離家1個多月了(她離家出走1個多月竟然還有約5.6次要我們去她家拿當然是拿不到理由都說她加班或是開會.帶團半夜1.2點還沒回家)上禮拜更扯有一位自稱她新同事的陳小姐說照片在她那這星期一.二會跟我們約時間拿.結果打電話沒接過.傳訊息只回她不在高雄要我們給她地址她要用寄的.給陳小姐地址後問她那時會寄在也沒回覆過.只好在打電話給老婆的朋友問說現在到底怎樣回事?她說已經委託陳小姐處理了她會主動聯絡我們!一付事不關己的樣子.她家離我們家不到20分鐘的車程不直接拿給我們卻可以交給新同事?
我懷疑當初結婚時3600+12000+5000共20600元大部份都進到老婆朋友友的口袋而照片只洗100張敷衍其他的根本連沖洗都沒有!
我該如何處理?可以告她們兩個侵占嗎?可以求償嗎?該到警察局報案嗎?(陳小姐全名不知道只知道電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診所工作合約違約金的問題。面試當天被要求馬上簽約,如果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工作,或領不到薪資。簽完合約後也只有診所有,並未給我一份,詢問是否可以影印一份影本給我也被拒絕,所以我趁隙用手機拍了下來。合約內容要求工作2年,提前離職需賠償30000。合約裡寫明在合約期間,每月給予簽約金2000。可是我們第一個月卻只能領20008,且還得被扣員工福利金100,勞健保695,還有被強制要求一定得在診所打的百日咳針劑的900。實際領的只有18313。並未有簽約金。且加班超時也沒有給予合約內載明的休假或任何補償。只被告知第一個月不管怎樣,就算超時也只能領20008不會有任何金錢或休假補償。我當初應徵的是櫃檯行政人員,卻95%的時間都在診間跟診,我並非護理人員,但卻被要求要幫醫師登打看診的內容在病歷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果要離職,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各位您好
有兩件事情需要大家的幫忙協助
甲乙雙方皆為台灣國籍
事件發生當下在德國
甲方是在台北由經濟部於結合民間團體設立之公益性財團法人之市調員工
乙方是一名在德國拿學生簽的長期留學生
甲方請乙方做為翻譯的臨時人員
甲方有先將工作內容詳細條列給乙方(保有郵件證明)
乙方也已告知不是本科系可是自己會做一個月的基礎認識此產業
彼此確認後過了一個月
本案為甲方為出版雜誌寫專欄而做的市場調查
拍照是為了做發表會以及雜誌或許需要
1.
到了展覽會期間 第一天甲方要乙方用德文採訪企業家
甲方在一旁筆紙紀錄(乙方同時也有記錄) 結束後閒談時談及此企業與下一家需拜訪的企業 乙方詢問有關問題甲方卻訓斥怎麼連SEMs等等專業術語都不知道
接下來幾場的研討會 用德文演說
甲方要求乙方全聽打成郵件式的報告跟心得給他 (後因乙方沒有相關器材就用手書寫)
請問截止這裡是合理的嗎?
因為最初工作條文明列是「德文翻譯」
也並無註明我要採訪企業家
以乙方的立場他是翻譯而不是甲公司的市調人員
2.
工作條文內有註明乙方會協助錄音以及拍照 (皆會事先詢問受訪者意願)
展會第二天乙方詢問甲方確認
用這台相機有拍到乙方的相片(和廠商合照)可否複製給乙方留底(乙方有說只是自己看)
甲方口頭同意 直至最後一日 甲方反悔
言說這是公司財產 乙方你是我請的人
不願將任何乙方的照片相給
期間多次斥責乙方拍照技術不夠厲害
規定一定要雙手拿相機
並且多次看著甲方和廠商的合照不滿說到 乙方不可以切到後方展館樑柱等
工作時間五天每天09-18
有兩天接近15時甲方坐在外面椅子上亂晃使用手機 (因為當天都已採訪完)
乙方靜候在旁看照片/查專業術語等等
到了18時下班時間 甲方才慢慢往攤位走 要求乙方留下來加班與之討論隔天行程
第一次乙方答允
第二次乙方因為事後另有要事婉拒說晚上可否用郵件等軟體溝通
甲方震怒
遂在展期最後一天17時左右 準備下班
乙方向甲方尋求備份有乙方的照片時反悔
也在最後才拿出簽到單要我一次全部簽完(按理應是每天簽到)
因為已經超過下班時間許久
同仁們在旁等著乙方
甲方嫌棄乙方寫字醜陋療草(簽名欄簽名簽的醜陋)
百般刁難
試問:
乙方非甲方公司之員工(為臨時人員為期五天)
乙方是否保有肖像權的使用或者隱私權?
甲乙雙方先前都不認識 乙方只能讓有許多自己面目清晰的照片供他人使用嗎?
以憲法22條保障人格權是否適用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
希望專家們能幫忙解答了
謝謝

我一直想好好的學美容,進了一間公司,公司要我簽3年的合約,若是毀約,需要賠償5萬,然後我已經簽本票,上面有備註是合約毀約金,公司給我的低薪是2萬含勞健保跟加班費,所以我必須自己去投保,然後我從11/5做到現在4/16了,已經快半年的時間了,但是公司並沒有給我該有的培訓,然後就是教我做身體,不過就是教一點點基本的,這半年幾乎都是我自己上網查,自己去學習,然後我每天每天就是打掃做身體,連做臉都沒教,公司也沒有針對新人教學,沒一個專業講師教我,可是說是綁我3年,然後沒有培訓我…
我想問… 這樣若是我不做,真的要賠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嗎? P.s. 公司都沒有上課,沒有照片證明,沒有簽名代表來上課,所以他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有正常培訓,大概只能請其他美容師出來作偽證說有培訓而已。
我實在不想在那邊浪費3年,也不想毀約浪費5萬跟半年不能做美容,我該怎麼做才好?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雇主並未進行專業培訓,亦未提供合理補償,你的工作基本上替補性很高,故你與雇主訂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若要離職可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有所爭執可以向勞工局申訴,進行調解,無效果訴訟時再委請律師協助。
您好
勞基法第 15-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我與太太於95年結婚,因太太平日對於家事漠不關心(不分擔家事等),對於長輩該有的禮數也置之不理(例如:過年過節的紅包,禮物都一概冷處理),本人對於此段婚姻採取觀望態度,因而遲遲不敢生小孩,但是過了三年太太的狀況未見改善,但是父母親急欲抱孫,於是於98年時強迫自己要給父母親一個孫子,雖然如此言詞稍嫌殘忍不妥,但是事實如此,於是98年太太產下一個女兒,父母親喜出望外, 但是太太對於家庭有頗多離經叛道之情況,狀況如下所示
(1)不做家事(洗衣,做飯,整理家務,房間都是男方打掃,不愛乾淨,女方自身邋遢,多次告誡女方而女方採不於理會態度,或是改善沒幾天又故態復萌,造成男方積壓多年嚴重生活困擾)。
(2)對家庭沒有認同感(下班後時常藉故外出),經公婆指正時又回答說同事也是如此啊!
(3)逢年過節漠視對父母應該給的心意(例:過年紅包),因平日白天皆是我的母親照顧小孩
(4)對於家裡應共同負擔之開銷視而不見(認為男方有出錢即代表女方已出錢)
(5)對於小孩管教欠缺是非曲直糾正態度(放任小孩生活態度,不予以糾正,帶回娘家後孩子總是受傷回來,以上多次告誡女方但對方總是不已為然態度回應)
(6)時有下班後不回家共同照顧小孩,謊稱加班或者還沒下班,而在外逗留(曾經謊稱加班卻在撞球場看朋友打麻將,也曾將小孩帶回娘家後,自己外出至撞球場,碰到我方朋友時,要求我方朋友千萬別告訴我)
而我於102年8月時提出了離婚要求,因長時間忍受太太此情況,對於此段婚姻已無眷戀,後來在102年9月時在外獨居時認識了一位女性朋友,雖然我期間已經向家人坦承,後來對方知道我的家庭狀況後不歡而散,鬧出不小的家庭風波於是於102年11月搬出家中,獨自在外租賃房子居住至今(105年4月),也因此造成不小的家庭革命,但是與太太的嫌隙更加擴大,至今我已經離家兩年半的時間,一直在外獨自索居,但是會不定時回家探望雙親及女兒,但是希望能有個好的解決,希望能得到你們的協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單純分居可能不至於構成裁判離婚事由,尚需其他事證,若無其他證據,可能僅能先提起訴訟,藉由訴訟中之調解,嘗試與對方協調合意離婚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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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初2013年5月我面試時,人資和我說獎金分紅都是到職日按比列發放,沒有說要滿一年才能領,但2014年要領時,卻說要滿一年,和人資說,人資卻不承認說過按比例發放,但在2013年1月那年度發獎金時是按比例的
2.2014年10月份因為9月份參加半導體展,因報告遲交,主管覺得我不尊重他,就把我調去組裝,我本來是坐辦公室畫電路圖,被調去做勞力的工作,和主管說不願調職,但主管說無法不調職,就去組裝部門,因長時間超時加班組裝機器,長期勞力工作,體力不支,所以2014,12月受不了離職,和勞工局反應超時加班,他們也只罰雇主錢
和勞工局反應希望獎金能發給我,開協調會,但雇主請顧立雄律師,最後調解不成功,勞工局要我打官司上訴,但我只是一般勞工哪請得起律師,請了律師也未必可以打贏,目前想投訴新聞不知道有用嗎?
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