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週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因為甲方外婆也很疼小孩,導致過於溺愛,帶回來的子女很難教養導致乙方長期困擾,是否能˙減少甲方探視時間,以不會影響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的困擾。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甲方是在那裡念書拿綠卡,未告知乙是出國念書而是國外旅遊(協議書上是這麼寫的),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法律上不是有寫到,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另一方的探視,但現我女兒已不認得我是誰了,我女兒只會叫我Uncle,我真的很傷心,所以我想提高我探視我女兒的探視日,以維持父女關係的親情
。
ps:1)是否可以請問法官,有監讙權的對方不給我方探視子女時,可否向法院當庭申請起訴或是請求強制執行
2)法官因為我只有國小畢業,所以當時跟甲方所簽訂的(協議書)很多都看不懂,所以請求懇求法官能重 新在寫一份(協議書)
3.甲乙雙方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協議書上第五項有寫到,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是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我是真的很想付這五千元,但我的薪資所得太少了,我要撫養兒子的龐大教育學費,還要付前妻還有女兒的健保費,還有前妻會不定時會要求我寄給她跟我女兒所需要的生活用品,這條款我真的無力償還,可能會造成我以後的龐大負債,還有兒子的教育基金與生活品質。
4.甲方之母因長時間用電話甚至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次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教育費用。
5.我乙方李俊原留有當初跟甲方李弈潔電話內容之影音檔,是否就可在法庭上做為證據,我乙方李俊原想向法院申請永久保護令,因為甲方有在影音檔案中說到,要先殺小女兒在殺大兒子,最後是殺乙方李俊原,讓乙方李俊原身心感到極度恐慌及害怕,可是這個檔案是在98年錄製的,現在是101年ㄌ,請問這個檔案還有用嗎??
PS:律師你好,我只是想要知道我現在的情況該如何解決,該如何做,請給我個方向!!
內容有點多請律師幫幫小弟個忙謝謝律師^__^




結果今年年初婆婆在去接兒子放學的途中,被一名無照駕駛的年輕人撞傷,主要導致右肩骨折打鋼釘,復原狀況不佳到現在還無法取鋼釘~
因為婆婆車禍多月傷勢未復原,行動不便之下無法再幫我照顧與接送兩個小孩,我被迫只好辭去工作全部自己來~
對方不理賠本案已到法院,我不知如何向對方求償"因為他撞傷我婆婆導致我被迫辭去工作"這一項,這要用什麼"名目"下去求償,是精神撫慰金還是什麼??(我要寫狀紙)
我原本一個月薪水25200元,現在少了這份薪水,家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到底要如何求償精神撫慰金才合理呢??



結果到了戶政事務所 臨時反悔 把小孩子的監護那條劃掉
我女兒從出生到前鎮子都是我在帶 所以我沒有工作
前夫看在這一點 嗆我說 我沒工作搶不贏小孩 我也認了
他本來答應說每個禮拜讓我帶小孩出去玩 結果現在又臨時反悔
我前婆婆也故意不讓我看小孩 把小孩帶出去玩 我說它們在哪裡我可以去接我女兒
他就跟我說 不用 故意不讓我女兒跟我接觸 剝奪我的探視權
他們家的人實在太過分 我決定要把我女兒的監護權搶過來
我前夫他自己說他有殺人已遂或未遂的前科 他有哪個案底 如果請律師可以把他的案底掉出來嗎? 我前夫之前沉迷網路遊戲 把薪水都拿來買遊戲點數
不管我的生活有多困苦 在玩遊戲時 我女兒在他附近走動 他就會嫌我女兒煩 還會大聲罵她 這些我都有錄音存證 好心的律師可以告訴我應該要怎麼做嗎?





原則上12歲以上未滿18歲者犯罪時,會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在未成年時犯罪,於成年後被告的話,原則上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不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但刑罰是依據行為時的情況作處罰,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辨別是非能力,法院可減輕刑罰、從輕量刑。依您的敘述,您可以提出自己經感化教育後,已有所悔悟並改過向善,請求檢方或法院從輕發落。 您供出犯罪教唆者後,當教唆者成為犯罪被告時,您即須出庭擔任證人。至於您的案件可能會從因為供出犯罪教唆者而緩起訴處分。但如果檢方決定起訴的話,您仍然是犯罪被告,僅在教唆者的案件中成為證人,而您自己部份,還是可以因事後態度良好,而請求較輕的判決的。
(參照刑法第18、57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之前發生車禍
我的狀況: 住加護病房1個月, 開氣胸, 顏面手術, 嗅覺喪失, 住院幾個月
對方狀況:腳輕微挫傷, 號稱休養4個月沒工作
刑事判決, 對方90天刑責, 我朋友40天, 對方不滿上訴要我去別間醫院檢查嗅覺喪失問題, 去別間醫院檢查後也是判定失去嗅覺, 二審對方還是不服, 說不滿1審法官判決, 請問對方可以這樣提不出甚麼反對理由一直上訴嗎? 有甚麼條文或判例, 還是方法讓對方無法再上訴?
民事部分也判決, 要求他醫療費用+薪資+精神賠償等等大約150萬, 結果法院只判34萬兩方各負擔一半, 他只要賠償我17萬多, 他都還沒賠償卻反也告我民事醫療費用4千 + 薪資4個月14萬 + 精神賠償10萬左右,
請問他也沒受甚麼傷只複診2次(醫生還開診斷證明說建議休養3個月), 1審完因為我不服, 法院說會去調查他要求的部分另外開庭, 這樣的要求他有機會勝訴嗎? 因為他沒受甚麼傷又提不出證明來證明他因為車禍造成的損失, 我有甚麼權利或辦法可以要求告訴條件不成立, 判他敗訴?



有一天晚上我看到一輛汽車突然靠右要停靠,而我覺得會撞上所以我煞車在我剎車同時前方車輛也煞車,當我們同時煞車時我卻被後方的直行機車撞上,我人,車都有受傷毀損,我馬上報警處裡,後方來車一直說是我突然煞車他才撞上一直說我錯,但警察有告知是她問題不是前方機車,而後對方一直打電話還傳簡訊(不管別人是否在工作..還半夜1點傳訊)我覺得備受騷擾,因為對方一直問多少錢我有告知請等我看完醫生跟修車費用都出來後我才知道(但對方還是騷擾我幾天才收手),過了3星期我告知對方金額對方卻不想賠償了,我就提告刑事傷人,對方也說要對我提告傷人...我不懂的是到底是對方錯還是我錯,他有立場告我傷人嗎?
在101/8/13有去調解會了,對方家人一看到調解先生就開始說我方錯又離譜要錢,我在後方進入時都聽得很清楚,調解員一看見我就問有人有車禍事故圖嗎?我就拿出事故圖,他一看就跟對方說後方撞人比較吃虧理虧在先但不是完全都是後方錯,前方也有錯所以雙方不要太硬
當天我還有看醫生有上藥,對方跟她媽看見沒先慰問反爾給予臉色相看,還說於青而已,調節員又問可有受傷證明,對方媽媽又插話說我們也有當天2方都是到同一家看的,之後開始插話中,我跟調解員說我疼痛超過1個月之久,膝蓋強力撞擊在地醫生說是軟骨受傷請不要久站蹲下,我看第2家醫生剛看但我有帶所有收據,對方還是不停插話說不可能等等..而後又說修車部分,對方又說是前方他急煞我們才撞到的是前面錯是人都會煞不住撞上的,氣到我回那我怎沒撞上前車反而是你撞我,對方就閉嘴,對方還說修車才2000多元我為何要6500費用,調解員問我有修車單據嗎?我拿出給對方看以及未修前照片對方還是有話說!!當天調解員一直在幫對方說話還一直點醒對方肇事責任,因我有告知對方騷擾行為我都有保留住(也一直對我說我也有錯,我很生氣)難道加害者大聲啷啷就變我錯嗎?我把後續醫療+修車及衣物破損+精神等開出3萬元,對方只想賠償1萬,還是調解員跟他說了30分才給的金額,調解員之後可能覺得我們沒什麼問題也理性回應,告知我們還是對他們提告,他們是不會給的....
我可以提出
1.對方再撞人隔日不分晝夜打電話,傳訊騷擾,電話中態度惡劣強迫我開價錢我有跟她說過無數次沒明細我不知掛上電話後在半夜又傳簡訊跟我說只給我5000元其他沒要告就去告,告了也是只有5000拉,一 直說告他也沒差(可告他騷擾.脅迫嗎?)
2.對方家人也有參與上面行為也可提告嗎?
補充當天我也有自錄音
那調解員是否也有疏失
調解員說才3萬告上法院是會被人笑話的也有告知可花3000元做鑑定但輸方是要付費的
我開出的賠償金額
1褲子破損1490(有跟店家要金額確認)
2修車6500
3工時1200
4醫療1700左右目前還在看醫生
5精神賠償20000萬
請問到法院這樣要求是在合法範圍嗎?

各位好
我在今天被屏東XX分局的偵查隊約談製作筆錄
原因是我在加油站工作時於X/XX號的大夜班有""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
(就是油槍提起來就有的紀錄不管是多少錢)
每筆的資料間隔平均是""六秒""因為這個紀錄
我被加油站把紀錄送到分局加油站認定這個連續六筆的0元油槍提起紀錄就是
"""偷油"""(油槍提起就會有回油約20c.c.可取,加油站懷疑我有拿)
但是我可以非常確定的否認 我並沒有偷油
在今天偵訊的內容中偵訊方只拿出""油槍紀錄""(簡稱)
就一直在問說我有沒有偷油 可以說是一口咬定
但是我因為根本沒有作 所以馬上就說沒有
可以幫助我還我清白 但是加油站的監視記錄只保留一個月
1。所以根本完全沒有人證 沒有人說是我做的
2。完全沒有物證 沒有監視器或是照片或者油料損失證明但是偵訊方卻直接跟我說
因為其他有做的員工有著同樣類型的油槍紀錄 卻已經承認他有偷油
(補充:不只有我一個人被偵訊 加油站有很多人都被叫去)
然後就直接跟我說這樣就可以推斷我當班的油槍紀錄就是”偷油”
但是光是舉槍的機會就有很多 比如清理油槍需要將油槍拿起
或者加油機本身出現了異常就自己跑出了6筆資料
然後我也沒有辦法提出證據證明是何人所為
所以就卡在這邊僅僅36分鐘偵訊一下子就結束了
我在這邊有幾個問題:
1。連續0元油槍紀錄可以藉由”其他人的偵訊內容”就推斷我當班的紀錄就是 ”偷油”嗎?
2。因為整個偵訊過程偵訊方只有拿出這個紀錄,沒有監視器記錄和財損紀錄 這樣的證據足夠嗎?
3。如果真的很誇張的將案件送到了地檢署,檢察官能夠按照一個紀錄就起訴嗎?
4。從偵訊結束到地檢署的傳票來,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呢?
請懂的法律程序和內部實際操作情形的專業人士能藉解答我的問題
(最好是有處理過這種案子的)
謝謝!!!!!!!!!!!!

法院要下有罪判決,必須依據犯罪證據。無犯罪證據即不得認為有犯罪事實。如僅有連續提起6次油槍之紀錄,但仍無法舉出確實有油料短少的情形,依據罪疑為輕原則,應不得認為有犯罪行為。縱使有其他人的偵訊內容,仍非一般所認知的經驗法則,所以並不當然證明連續提起油槍就是犯罪行為。 若檢方僅提出油槍證據,而無監視器記錄或財產損失紀錄。連續提起油槍證據只屬於間接證據,而非直接犯罪證據。且事實上如您所述如果提起油箱僅有20CC可取,6次亦才為120CC,折算每公升35元計算,亦僅有不到5元之價值,就此部分,亦可說明根本無須為偷油舉動,因為根本獲利甚低。 若檢方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即使僅有間接證據,仍可向法院起訴犯罪,此為檢察官之權限。 偵訊結束至地檢署傳票之間隔時間,依個案而有所不同,原則上約數週。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目前我與配偶狀況類似如下(銀行尚未就對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
想請問一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先生債權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不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不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在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 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 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 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協議書
立書人李X潔(以下簡稱甲方)、李X原(以下簡稱乙方),監護權轉移協議內容如下:
一、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勳<民國95年X月27日生,身分證字號:<F1322XXXXX>歸乙方監護扶養。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勳於每月第一、三、五週之星期五下午十八點時起,由甲方及甲方之母林X香至乙方住處攜出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及外宿,並於週日下午二十一時前,將未成年子女送回乙方住處。
二、寒假期間、暑假期間:寒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十五日止(共計15天),另增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不包含除夕掛、初一)。暑假期間自學校放假開始後第一日算至第三十日止(共計30天),子女於該
期間內隨同甲方,在甲方住處或其他甲方決定之住處生活。另增每年的農曆初二起至初八止7日夜,由甲方與子女共度。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三、雙方所生之未成年之子女李X瑀〈民國97年X月25日生,身分證字號:F2313XXXXX〉歸甲方監護扶養。乙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得以下列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所生子女李X瑀於每月的第二週之星期六早上九點時起至當日晚上九點時止,由乙方於週六早上九時至甲方住處接李X瑀外出,至
當日下午九時前,再由乙方將李X瑀送回甲處方。甲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外旅遊,乙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四、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確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實際住所工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五、乙方願自民國99年8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直接匯入甲方之XX銀行XX分行,帳號:0015-XXX-XXXXXX號,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六、雙方於離婚生效日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權債務,均由各自負擔,與對方無關。
七、本協議書共計壹式三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維憑外,另壹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機關,據以辦理離婚、監護權轉移之登記手續。
八、「本協議書取代民國98年4月29日雙方所定之離婚協議書」
(立書人是甲方寫的內容都是對甲方有利的內容,可是我也簽字了我無話可說)
1.第一條甲方有永久探視權,再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一.三.五周一個月內共有九天已影響到小朋友跟乙方的家庭生活作息了,帶回來的子女都很難教養。
2.甲方長期把我女兒帶出國到澳洲去,是說要到那裡旅遊,但其實它是在那裡,故意在那裡念大學想拿綠卡,故意把我女兒藏在那裡,不讓我看,我長時間已經無法看到我女兒了,我也被剝奪了我該有的永久探視權力。
3.甲乙方家長應該共同負責教育子女,以及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第五項條款,甲方要求乙方按於每月,給付甲方新台幣五千元,作為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但乙方也有養有一子,也適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所以甲方也要分擔乙方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這樣才有做到父母之該有的責任。
4.甲方之母應長時間用電話以及到乙方貴公司騷擾,已經妨礙到乙方工作正常運作,乙方已被公司警告,如有再之情況,乙方可能會被資遣,這樣也會影響到,甲乙雙方所生未成年子女的,食衣住行育樂之教育費用。
PS:請各位大大幫幫我這隻小蝦米對抗大金魚,因為我真的沒什麼錢可以打官司,我只是要求甲方要探視小孩,請把我女兒帶過來給我探視我才給他看,.....甲方盡然要告我,因為甲方很有錢,我真的很害怕!!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您好,請問我在6/27網拍賣一個仿L牌包,被員警買去,在8/12通知我去做筆錄
我無前科,又是第一次使用網拍賣家裡用不到的東西(因為家裡急需),並不是要從中獲利或是大量買賣,就只有賣一個假如我筆錄如果照實回答,那有沒有牽扯到利害關係的問答呢!?
例如:少數罰金或是勞動服務或是不起訴..等等
另外>刑事OK之後,民事部分應該會收到代表LV的"論衡律師事務所"來信要求賠償部分
爬文之後得知應該會開口5萬,那要如何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我現在工作是學徒月薪只有1萬6左右..家裡父親也在監執行(目前也正在高醫住院開刀,無健保給付醫藥費更要20萬),母親的腳也剛開完刀無法工作
阿公每月療養院每月要四萬,加上父親信用不良和破產,母親和哥哥都有房貸信貸卡債,姊姊也有學貸車貸...我自己也有信貸,但還要幫他們還債...
家裡情況也不能申請低收入戶,但我有向里長開一張清寒證明
不知道能不能發揮效用...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是要怎樣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您好,請問我在6/27網拍賣一個仿L牌包,被員警買去,在8/12通知我去做筆錄
我無前科,又是第一次使用網拍賣家裡用不到的東西(因為家裡急需),並不是要從中獲利或是大量買賣,就只有賣一個假如我筆錄如果照實回答,那有沒有牽扯到利害關係的問答呢!?
例如:少數罰金或是勞動服務或是不起訴..等等
另外>刑事OK之後,民事部分應該會收到代表LV的"論衡律師事務所"來信要求賠償部分
爬文之後得知應該會開口5萬,那要如何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我現在工作是學徒月薪只有1萬6左右..家裡父親也在監執行(目前也正在高醫住院開刀,無健保給付醫藥費更要20萬),母親的腳也剛開完刀無法工作
阿公每月療養院每月要四萬,加上父親信用不良和破產,母親和哥哥都有房貸信貸卡債,姊姊也有學貸車貸...我自己也有信貸,但還要幫他們還債...
家裡情況也不能申請低收入戶,但我有向里長開一張清寒證明
不知道能不能發揮效用...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是要怎樣跟他們要求減少金額呢?


暑假打了一個月的工 但今天領薪水時卻發現薪水不符合預期
把狀況告知 有人可以告訴我該如何爭取權益嗎? 因為真的很委屈
1.6/22 面試 電話行銷客服 保障底薪23000加全勤2000 =25000/月 15件(但保障)
6月底上課兩天 說實習七天一天200 實習三天 7/10先領400 剩餘200下月補
所以實習剩4天 但副理說七月直接算一整個月
2.基本一星期上五天班 早上9點到下午五點半 中間休息一小時半
七月原總上班天數22天 扣掉休息時間共154hr
但7/21 7/28加班 21日說希望我們能來 28強制加班 (為了業績)
也沒說不算薪水 沒有說不給
3.上班兩星期後 第三個禮拜說希望業績有八件算全薪給我們
(因為是新成立的營業部 但剛進去時說就算都沒有還是算全薪)
不然一天766算 (23000/30=766) 但工作天是22天卻用30除!
4.今天8/10領薪水時
200x5=1000 (一天是上個月少的)
和766x18=13788 共14788 (也未到基本底薪18780)
我上班一個月開通7件 第八件是離職後他們追蹤不完全所以無法開通
所以就沒有25000元 今天才知道的 很錯愕 差了一萬多
若照整月算 實際上班天數24天 我皆無遲到早退(有算加班兩天)
總時數也有168hr 那若換算
假設 時薪 103 共17304
105共17640
110共18480
如果他要扣掉實習天數算的話 4天扣28hr 總140hr(有算加班兩天)
時薪103 是14420 時薪105是14700 時薪110是15400
在加實習的800和上月200也在15420~16400間
結果沒全勤兩千獎金 我有七件案子 加班兩天沒薪水
現領只有14788
有跟公司爭取過 但他們說最多 可能
就是那兩天加班的費用1532
或是我再把案子追回來加2000
但他算一天766是用23000/30約766.66
但工作天算的話23000/22約一天1045
1045x20加1000也有21900
不算加班也還有19810
工作這一個月我們是沒有勞保的
禮拜一我也會打給勞工局諮詢 但想先知道我該如何爭取一下我的權益
拜託各為可以幫我好好解答嗎 打工遇到這樣 真的覺得自己的努力認真
到底是不是值得,有同事件數只有3件吧 但薪水卻比我高
因為他的實習天數沒有卡到七月 算起來還比我高
但我件數業績較多卻沒拿到相對應該有的 有時都會到快六點下班
整個心情很悶很亂 因為有學貸壓力 所以本想著靠暑假多補貼一點點!!
是說他這樣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保障底薪加全勤卻這樣算薪水
是不是涉及"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可處30萬到
150萬元罰鍰,我該怎麼樣好好解決問題呢?
還有我若要向勞工局尋求協助要該怎麼說明較好?
但也希望大家可以先幫我提供多一點資訊和該做好的準備
真的需要的話我會打給勞工局 謝謝你們
如果可以拜託大家快幫幫我嗎?? 單親家庭真的很困難
原本當初去應徵時適應徵時薪105的但他說這種薪水較高所以教我做這個
那這樣我有業績壓力又薪水只剩這樣 只差88元 卻成功七件 這樣心裡真的不平衡
代表我有業績壓力卻沒加給 只值88元...
麻煩大家教教我 該怎麼做才好 很急!!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