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對方自願離去,否則只能向法院提起遷讓房屋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只要不阻礙對方探視小孩即可,您可讓對方將小孩帶離,不讓對方進入屋內。
2、若雙方協議好探視之時間及方式,雙方就要遵守,非探視時間您可拒絕對方之探視要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爭取單獨監護,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除非是無法取得單獨監護,才朝向共同監護之方向,共同監護麻煩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請求法院共同監護的話,法院會針對未成年子女的住所、進行探視的方式(平日、假日)明列於判決,也會詳列對平日的聯絡方式、時間,以及任何生活上事項的決定方式等(例如財產管理、醫療事項、就學事項等),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而不得違背,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實務上常見在共同監護後,再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訴訟。 故是否仍要進行共同監護,也必須要審慎評估日後是否有再進行改定監護之可能;若肯定者,現階段宜考慮直接進行取得單獨監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違約」就是違反契約,雙方約定「違約金」就是任何一方有「違約」狀態時,他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付的機制。搞清楚這原理,您的問題就很清楚了。
我雖沒看到租約,但我相信正常的租約內容必然約定應準時繳納房租,更何況依您所述,您這租約有約定「超過7天未繳納房租房東可以終止契約」的條款,因此您這租約就「準時繳納房租」這件事一定很重要,斷然不能違反,否則怎麼會有這種約定!既然如此,您刻意利用7天遲付房租換來房東的主動發動終止權,您這行為豈不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違約行為」嘛!倘若您果真這麼做,依我看,房東不但可以合法終止租約,更可以向您請求違約金,處於這種態勢下您毫無勝算可言,勸您放棄這想法。
有什麼困難,好好跟房東談吧,相信都能好聚好散!
謝謝!





大家好
想請問一下各位前輩
我們這棟公寓是同一個屋主,先跟房東承租三樓,後來一樓也進來承租
一樓做好招牌後想掛到三樓外牆,可是會影響到我們營業
一樓承租的時候有問屋主是否可裝招牌,屋主同意,但一樓沒有明確說要裝到那裡
後來屋主聽到我們不同意掛到三樓,請房仲協商,因屋主長年在國外
最後協商完,屋主判定一樓招牌只能掛到二樓,不能掛到三樓
路樹擋住招牌的問題,他們會請路樹管理處去修剪。
但一樓拒絕這樣的結果,因為他已經先做好了,硬是要掛招牌到三樓
請問我們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掛招牌?或者他若真的硬掛了,是否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它拆掉呢?
協商過程中,一樓一直飆罵房仲,所以房仲也很無力請求我們一起想辦法....
有大概爬過文,看公寓大?法,是說共同所有,但在同一個屋主的情況下,承租方是有權益的嗎?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第一次提告的部分既然已經有案號及股別(105年偵字第xxxx號x股)的話,可以依「追加告訴」的方式再追加於同案號及股別,就不須要再特別針對第一次提告的部分詳述了,因為承辦檢察官手上都有資料,而這部分的話就會併案處理。 併於同一案件追加告訴的話,檢察官應還是會傳喚對方到庭說明;而另行提告的話,由於還要再經分案的程序、也是需要檢察官傳喚到庭說明,後者時間可能會比前者還久一點,因此建議用追加告訴的方式併於同一案件內,會是比較符合訴訟經濟的。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