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我們家是承租國有地在上面蓋房屋,大約民國4、50幾年就已住在這裡的矮平房,大約於民國84年重建,而我家後面的整排房子大約是70幾年就已興建完成(不確定但至少我有記憶以來就在了),在我家當時重建時有申請測量,興建時有內縮且後面也留排水溝和防火巷(當時後面房子的建商並沒有留)
多年前因土地東移重測後變成我家房子占到後面4間房子的地,當時我母親也不知道可以申請複測,雖然當時的村長有找各屋主出來商討侵占的部份,當時我母親有跟屋主說按市價購買,但屋主口頭說反正沒多少地不想管就讓我們使用,那時我母親就想說屋主都這樣說了,就以為處理好了,沒想到幾個月前收到其中2戶寄來的存證信函說要我們限期拆屋還地,我們主動聯絡屋主A及屋主B表示我們想購買侵占的部份,屋主A堅持不賣要我們拆,而屋主B則表示屋主A座落第一戶就算他賣了也我們也沒幫助(不懂這什麼概念?),而屋主C則無法聯絡到,最後談判不成屋主A堅持提告,下週要去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想請問
1. 我們家是國有地是否真的站不住腳?當時都是合法的興建,因這種奇怪因素造成現在狀況也非我們所願阿,我們的房子真的會被拆嗎?
2. 我們想購買,屋主A一直說我們家是國有地耶,但我們要買他的地跟國有地有什麼相關?
3. 其實當年後面地主要給建商建房子時,因土地有畸零地來找我外公商量把那畸零地分割賣給我外公,但我外公不識字,他只寫了字條說他的地有畸零地賣給我外公,但文中均未提及地號及坪數,這問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
當初是測量錯誤且合法申請建照、使照,並無竊占他人土地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會有刑法竊占罪的問題。 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第796條之1:「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當初是因為測量錯誤,並非故意越界,可試著主張越界建築法律規定。 你購買對方的土地跟承租國有土地沒有衝突,只是租約到期後,要把土地返還給國有財產屬,保留後方土地並無任何實益。 有買賣契約可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15年),以及買賣契約無法拘束他人之問題。 至於土地法第68條規定之土地登記錯誤請求地政機關賠償之問題則要依照具體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父親於數日前意外身亡,生前為一人公司負責人,以承包工程為主,目前已知的情況是
公司部份有欠稅,已被境管,公司名下車輛被禁止異動,對外有負債,有租一間倉庫存放一些機器設備及工具,但請會計師列出資產清冊,倉庫內的機器設備沒有在資產清冊內,部份債務人知道有這些機器設備
私人部份無任何資產,不知有無私人債務 ;
確定是負債大於資產,所以決定辦理拋棄繼承
私人部份較沒問題,頭痛的是公司部份
1.公司部分如辦理拋棄繼承後就都不用去管它這麼簡單嗎?我們的權利義務有哪些?需要去辦理哪些手續?例如公司解散或破產?還是需辦理清算?稅務?
2.公司還有些工程款及尾款未收入,工人的薪資及廠商貨款都靠這些款項來支付,能夠去向上游請領來支付款項嗎?或是就不管它了呢?
3.有債務人要求我們將倉庫內那些未在資產清冊內的機器設備交給他們來抵債,我們當然很希望這樣做,但是否有法律問題?
4.承租的倉庫自然沒必要再續租了,但裡面那些沒帳的機器設備該怎麼辦?我們能夠去處理轉賣或當廢鐵賣嗎?不能去處理的話,我們也無力負擔高額的倉庫租金,房東及我們又該怎處理?
突如其來的狀況,一邊要處理父親的後事,且最近都會接到債權人的"關心"電話,雖不至於有情緒性的語氣,且我們也了解被倒債的痛苦,但真的也無力去負擔,也不知如何處理,只好上來請求協助指導,謝謝!!
理論上,如果拋棄繼承,公司的財產及相關事務你都無權過問,也不會有處理債務的問題。不過實務上,行政機關還是會找你,你必須要在拋棄繼承生效後與它們周旋一陣子。
此外,有些沒有在帳冊上的資產,你拋棄繼承了也不能去動,否則會有侵占或竊盜犯罪的問題。
債權人及員工雖然在法律上你沒有責任,但是他們應該還是會找你,要你出面處理,但是如果你已經拋棄繼承了,你也無能為力,就這樣一堆人和你僵持著,過了一兩年大家都累了才會放手。
雖然拋棄繼承對你有一些好處,但是對於那些員工、債權人等,可能會很糟糕。如果債務比資產多不了很多,目前法令也都已經是修正成限定繼承,建議你就發發慈悲心,繼承下來,然後與債權人說明目前公司還有哪些債權、資產、債務及稅負等,然後逐一處理,這樣雖然你需要辛苦些,但總比以後出門不小心就被東西打到,甚至碰到個瘋子員工,整天提心吊膽好得多。

律師 您好:
本人日前倒車不慎擦撞路邊紅線違規停車,現場有報案並至警局做筆錄,
我方只有保強制險,對方是乙式全險
對方為企業租賃車,並強調我需負全責
原先我已協調與我認識的汽車原廠做維修
但對方租車公司卻以不可跨縣市維修為由拒絕我將車移至我認識的原廠保養廠維修,
現在租車公司有提供代步車給承租者使用,但只有7日免費,目前原廠估算維修時間亦為7日,但承租者因他自行事務造成延宕送修一日,現在又告知我若維修時間超過代步車免費期間,要我來付此費用
目前我有問題想請教如下:
1. 若判斷責任歸屬,對方為違規停車,此部分我方是否要負全責
2. 是否我方真無權力指定維修地方
3. 代步車費用向我收取是否合理
還要麻煩版上律師指教,謝謝

兩年前國稅局首先剛開始先以平信寄來了繳納補償金,但收件人的名字完全都不一樣(音同字不同),
我們以為是詐騙集團,之後又陸續寄來說我們99年開始承租,又要叫我們繳補償金,但是我們確實有承租土地,但一直有繳交費用給地主,地主也說後面整塊地都是他的!
我們就想說可能真的是詐騙寄來的平信,之後過了兩年改成用掛號信寄,裡面內容說我們侵占,說叫我們立刻搬離,不搬要告我們侵占,但這塊土地我們都租了20多年了,地主現在也不見了,從102年就沒在跟我們收過租金,也消失了!那塊土地總共有兩個屋主跟我們收租金,是兄弟,租地的契約一直都在,只是102年就沒有了,想請問我該如何自保,而且可以這樣收件人名字錯誤,政府都是這樣做事的嗎?現在命令我們11月底要走,想請問該怎麼處理...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家裡承租了一棟4層樓約30年以上的透天,1樓是做鋁窗生意,2樓是客廳及廚房,3樓以上是住家,先前2樓發生火警延燒到3樓,4樓的壁紙全部薰黑,家電也都報銷了,2樓和3樓全毀,消防人員來現場堪察,研判起火點是在2樓客廳受信總機的位置,但堪驗報告要一個月後才會出來.
發生火災的當下(星期六下午約5.6點)我們隨即聯絡屋主,屋主回應房子有保火險,他在上晚班不方便過來,之後就再也聯絡不上,電話不是無人接聽就是轉入語音,但奇怪的是,他的鄰居好友聯絡他,卻可以接得通,我們隨後打就沒人接,一直到星期二還是聯絡不上,爸媽幾天來煩惱得不能入眠,我們很著急,家裡一團亂卻不能整理,也不能住,1樓的店面生意也受到影響.
據堪查人員透露,是我們(承租人)的責任比較大,只因為我們是承租人,是使用人,感覺法律對承租人是很沒有保障的.若是電線老舊引起的話呢?像是屋主將牆壁用壁紙及木板釘起來,導致火勢的漫延,是否也有責任呢?聽說事故發生後5天內需通知保險公司派員現場查看,但現在屋主卻遲不出面,也不表態,當然也沒法聯絡保險公司,房子的租約到明年4月到期,我們現在除了持續積極的聯絡屋主,是否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盡快請屋主出面的呢?若是屋主一直不出面,租約到期時我們是否要被強制將現場恢復原狀後歸還?
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能做什麼動作自我保護呢?因為還不明白屋主的想法,也擔心後續的賠償會被獅子大開口,唉....
再麻煩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大大 您好:
家裡承租了一棟屋齡至少30年以上的4層樓透天屋,1樓是做鋁窗生意,2樓是客廳及廚房,3樓以上是房間,先前發生火警,除1樓沒有波及到之外(只有積水,沒有燒損),2樓及3樓全毀,4樓壁紙全薰黑,家電也都報銷了,消防堪查初步研判起火點是2樓客廳的受信總機位置,但報告要一個月才會出來.
事故發生的當下我們隨即聯絡屋主,屋主只回應房子有保火險,因為要上夜班所以不過來,之後的幾天房東的電話不是沒人接聽就是轉入語音,但房東的鄰居好友幫忙撥打卻可以接通,我們接著馬上撥打卻無人接聽,到現在已經第四天了,還是沒能接通,爸媽幾天來煩惱得無法入眠,我們也很著急,家裡一團亂卻不能整理,也不能住人,1樓的店面生意也大受影響.
據堪查人員透露,是我們(承租人)的責任比較大,因為我們是使用人....若是電線老舊引起的呢?屋主的牆上釘壁紙及木板,導致火勢的漫延,難道沒有責任嗎?有什麼辦法可以"請"屋主出面討論的呢?沒聽過屋主跑給房客追的,真的很傻眼,租約到明年的4月,到期時我們有可能會被"強制"要求回復原狀歸還嗎?是否在5日內要通知保險公司,我們有權利通知嗎?我們承租房子是否也有可行使的權益?
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呢?能做什麼動作自我保護?不清楚屋主的想法,也擔心後續的賠償會被獅子大開口,唉.....
再麻煩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工廠承租兩家公司, 其中一家承租的紡紗公司失火 (已被鑑定為責任歸屬), 並波及隔壁另一承租人建物, 且留下一堆廢棄物未處理, 這邊有以下幾個問題想詢問:
1. 因火災產生的廢棄物問題, 環保局已發給紡紗公司負責人通知處理函, 但該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廢棄物, 出租者會被要求承接嗎?
2. 過失者一直不出面處理,出租者如要求償地上建物毀損, 出租者可以如何做求償?
3. 過失者不出面並告知如果執意求償,他有漏報部份租賃稅,藉時會向稅捐機關檢舉,請問出租人不知情,會有罰責的產生嗎?另外過失者故意漏報會有另外的罰責嗎?



A土地及A土地上房屋十餘棟原係日人所有,於光復後收為國有。經前台灣省日產標售委員會於民國35年12月間將十餘棟「房屋?標售予甲,而A土地非在標售之列,就該土地,甲僅有優先承租之權,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嗣後房屋由甲分別出售予數人,長輩乙向甲買受其中一棟房屋B,長輩乙及其子孫自買受房屋時起即居住至今(104年),未曾搬離。而A地上現尚存其他房屋數棟。
甲本僅取得上開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承租權,惟於經商失敗後,甲欺矇地政機關,而將A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自己,再轉售A地予他人,嗣後A地又經數次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現A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丙家族12人。
請問:
1.長輩乙約於民國40年代向甲買受B屋,惟近日至地政機關查無B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有無其他方式得以證明其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房屋稅籍資料得否作為房屋所有權證明?
(長輩目前尚留存之書面資料僅有40、50年代納稅等房屋稅籍收據單據,找無買賣房屋契約等資料)
2.民國50年代,A土地登記名義人丁,曾訴請坐落於A地上數名房屋使用人(包括長輩乙在內)拆屋還地,經三審審判,法院認定A土地仍屬於國有,駁回原告丁之訴。民國86年間,另有戊自稱為A土地所有人,寄發律師信函,請求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然糾紛亦無解決。請問:如現A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丙訴請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B屋使用人得為何主張?




您好:
要看此巷道是否有人占有中,如有人占有才須起訴請求返還,如無人占有,您可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自行做處置。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你好:
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號民事判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相對人既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則其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買受共有人陳甲、陳乙之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張優先承購權。」 如果是共有人間買賣應有部分沒有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承購權之適用。 另外,若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以多數決出賣共有物,2/4還沒有超過半數,不符合要件。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第2款規定:「(二)徵求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購之手續,準用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規定,即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他共有人以書面為優先購買與否之表示者,以該表示之通知達到同意處分之共有人時發生效力。」 接到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沒有所謂保留優先購買權這種權利。 另外共有物的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亦採用多數決,出租屬於典型的管理行為,指要符合民法第820條規定,都沒有問題。




律師您好:
地主有60人,我父親與叔叔等4人佃農,從曾曾袓父歷代承租三七五租約已60餘年了,我父親不幸於102年8月往生,由2位哥哥繼承,三七五租約是民國98年01到103年12月仍續租中,我向所在地公所申請三七五租約申請繼承登記,地主卻百般刁難阻撓,說我們承租耕作地方被倒廢棄物且未依規種植農作物,我們已拍現況照片舉證目前是種植竹子現場沒有廢棄物;另議從很久以前開始每年租金就交付地主中某房代收,現其中地主異議說他們都沒有拿到租金,主張佃農不能辦繼承租約且要立即終止租約一事,之後就開始走公所三七五租約雙方調處,每次地主人數不足,經過3次調處雙方沒有達成共識不成,轉新北市政府調處,又歷經2次調處不成,目前移轉法院處理,現收到法院公文來函補正事項,要我們寫起訴狀~我沒寫過法院三七五租約的起訴狀,不知內容大綱該如何書寫重點方向?向貴 律師請教。感謝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歷次調處之過程及您主張之理由,援用法律依據,撰擬成為民事起訴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歷次調處之過程及您主張之理由,援用法律依據、請求權基礎,及相關實務見解,撰擬成為民事起訴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侵入住居罪及強制罪,可蒐集相關事證後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當出簽定租賃契約時為何不是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是否有隱名代理之適用?否則非共有人出租他人之物,租賃契約當然不會拘束共有人,任一共有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有隱名代理之適用,租賃契約已經到期,若無民法第451條默示更新之情形(同意使用並繼續收房租),租賃契約到期後出租人就可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請求返還租賃物,並可以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共有人亦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共有物予全體共有人。 若發生默示更新之效果,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收回房屋,且依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8條規定,終止契約要由全體出租人為之。 共有人對於租賃物管理,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採多數決,無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乙方(承租者)在104年8月27號與(甲方)房東簽訂一年的契約,當時乙方交付 ( 兩個月的押金 )給房東作為保證金,但因 乙方有突發事件 因素故 無法完成一年為期的租賃契約 ,, 於是乙方在104年10月5號 向甲方告知 我們必須在104年10月底 提前退租, 房東也明確表示必須扣掉兩個月的押金, 但乙方看了租賃契約書上 其中 第二十一條 :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
因為乙方提前退租屬於個人因素, 也以最快速度告知甲方, 雖然提前告知未滿一個月 , 乙方 告訴房東第二十一條, 但他依然堅持不退一個月的押金, 請問我該怎麼做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可能因您違反契約規定,進而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林地,若有收到林管處任何公文,均應依契約規定加以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1.目前有一筆土地,我方共同持有6分之1份,也知道我方有土地法34之1的優購權。
2.最近才得知這筆土地已有18分之5持份已被土地地上物承租人收購了,只有一個共有人賣出,其他共同持有有人皆不知情。
3.找代書調查以後才發現,共同持有人賣方先用贈與方式給買方,接者再以共同持有人身分交易,故不用通知共同持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4.買方非常的熟悉法律漏洞,賣方(親戚)則聽信買方的說詞(土地不值錢,會被徵收,故以低價買入),交易過程都由買方經手,賣方也不知道要通知共有人一事。
問題1、這樣算是欲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方式製造地上權人(以多數決設定地上權)或是新的共有人(辦理贈與),是屬於而脫法的行為,我們能以這個條件提起訴訟,並要求以相同價錢買回這筆土地嗎?
問題2、我們這場官司訴訟勝算高嗎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和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我承租了一棟共三層樓的房屋並且頂樓有平台算是陽台的部分(我承租的範圍是二樓),9/27晚上未告知房東約了朋友到頂樓平台烤肉,熄滅木炭的時候可能因為熱脹冷縮的關係造成三樓的天花板起了水泡,我們向房東道歉並且告知會賠償一切損壞,房東說我們沒有告知他就私自上頂樓占用他的空間,所以他要在我承租的二樓空間蓋一個通道,因為房東說如果之後三樓承租出去之後,不希望承租三樓的人會先經過二樓的空間才能到三樓,因為那是非常老舊的房子,樓梯為迴旋開放式,所以如果沒有蓋走道的話,承租三樓的人一定會先經過開放式空間的二樓,但是房東要求蓋走道的範圍,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們二樓承租的空間,請問房東可以強制加蓋走道嗎?如果他堅持加蓋走道的話,是算違約的部分嗎?房東還說如果我們不給他蓋走道,他也不讓我們繼續承租,可是我上個月才跟房東續約承租三年,那如果他停止承租給我們,房東算違約嗎?

各位律師大大及前輩好!
先敘述一下目前我遇到的狀況:
7/26 簽約,租約2015/9/1 ~2016/9/1因為我住頂加,沒有獨立電費帳單,簽約時講好按照台電收費 x 我獨立電表上之實際使用度數。
我提早於8/23入住,提早入住期間費用我問過房東要收多少?但房東主動說就意思意思算1000元就好(我的房租是12,000/月)。
至於電費,就是從我入住那天(8/23)按照我實際使用度數計算到9/30。
9/27他們收到他們的他們的電費帳單,卻收我一度5元的電費。當時我以為他們已經計算後得出這個金額,故二話不說就匯款2,230電費(計算期間:8/23~9/30)給房東。但後來經我一再查詢,房東才吐露他們實際上收取夏季一度5元及一度4元的金額,且一再轉移話題說這已經是很便宜的價格,而不照簽約時告知的「照台電收費」。
10/4我們碰面討論後,雙方決議以台電網站公布的計算方式為一度電單價。
且簽約時,說好公共用電是歸於房東住家用電,但我發現實際上,不但公共用電是歸於我的電錶,甚至連他們使用的洗衣機也歸於我的電錶。經我反應,他們請了水電師傅重新配線,但現在公共用電仍然歸於我的電錶。
10/5我向房東求償他們上個月多收的電費,房東說我愛計較要我搬家。
但我的租約中有一條寫出第十三條租約屆滿前,出租人/承租人得於一個月前終止租約。
我現在想主張三點:
1. 當初簽約時講好公用電費應歸於出租人,但實際上卻是歸於承租人。反應後,9F走廊燈(屬公用電)仍歸於承租人電錶,這已觸犯刑法詐欺罪。若同意後數兩點主張,則我將不予追究此部分不當得利及相關罪責。
2. 返還收取我的電費部分不當得利的部分,那就不是照我們10/4協議後的方式 (我想以30天審約期defend)。我打算請房東提供電費帳單,按照台電實際收取之一度電單價計算。
3. 按照合約,我可以住滿12個月,現僅住了1個月,根據您今天的通知將於一個月後搬家,我投資在此租約的搬家費用是5200,請求等比例返還 4,333元 (=5,200 x 10/12)
和房東真的搞得有點僵,主要是他們被我發現不照合約來,又要硬坳,所以想給他們一些教訓...
希望板上各位律師大大能給我一些建議,謝謝!

本人女友原本就租屋處租賃期到104/10/15,但由於新的租屋處房東沒辦法等那麼久,所以女友有跟仲介詢問是否可以提前到104/09/30解約,仲介詢問屋主也同意提前解約並且退還押金,為了給仲介方便 我們提前於104/09/25交屋,房間也都經過打掃很乾淨,仲介於合約書上寫下"租賃合約於104/09/25解除合約,已交鑰匙,押金部分扣除水電費,餘額退還承租人,於9月底前處理"並且仲介本人跟我女友都在上面簽名押日期了,我們還把他拍照下來,最後仲介就以要作廢合約將合約書收走了,一直到今天104/10/01,仲介仍遲遲不歸還押金,說什麼要等屋主10月初回國,不然就是等8號他領薪水才能歸還押金,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辦呢

律師您好:
因家父與伯父在67年共同繼承爺爺佃農資格,但那時伯父在北部,家父則在南部照顧奶奶,且因佃農資格,故有5筆土地是用來耕作,但因家父是再轉發耕作稻米給其他農夫,故每年都有繳一筆公斤數的米給地主。這些與碾米場接洽的事一直都是家父包辦。直到奶奶過世,伯父從北部搬回來南部過退休生活,但那時伯父也都沒過問家父與轉包農夫及地主之間該給誰多少米的數量。直到今年伯父與家父相繼過世,伯父的承租人資格就過給伯母。家父則是過給媽媽與姊姊,媽媽是家庭主婦,從沒出過社會,更別說有工作經驗的人。伯母與她的子女就開始來跟我們要碾米場的米簿,說他們要分一半。但我有個疑問是,伯母具有公教人員資料,退休領18%的俸,並不是像條文寫的不耕作就無法生活,想請教?師,我們真的該分一半的米量給他們嗎?還是他們不具佃農資格了?


你好:
租賃契約到期或終止後雖然可以要求返還押金,但房東可以就租賃物所受之損害向押租金求償,若真的受有損害,此時你只能要求返還剩餘部分之押金。 房東拒絕返還押金只是民事上之糾紛,不會構成刑事侵占罪。 依原狀返還就是回復成出租人交付房屋給你時的狀態,但屬於自然使用狀態下之耗損原本就是出租人要負責修繕,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當然不能要求你修復。 釘釘子會造成牆面損壞,你們要回復原狀,以免違約。 契約有約定違約涉訟律師費由你負擔,將來訴訟後判決確定時若真的是因為承租人違約因素,承租人就必須要負擔出租人委任律師之律師費(通常是6萬元以上,遠高於你的押金);至於訴訟費用是法院認定由何人負擔,尚無從以契約約定之方式轉嫁。 押金金額不大,建議先聲請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你好: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佃農及謀舉證上便利而設,非謂凡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須經登記,始能生效。」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民事判決:「承租人是否有續訂租約之意思,應以其是否有續行耕作之事實及是否有繳納租金之情形為斷。上訴人雖於四十八年一月一日系爭租約之租期屆滿後,向高雄縣田寮鄉公所申請終止租約收回土地,經該所以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為由准予收回,並報請高雄縣政府核定,而於高雄縣政府表示應查明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約之原因及有無為地主收回耕作等情時,劉文來僅表明因地質或收成或工作能力問題致未申請續訂租約,並未明確表示不願續租之意思,況劉文來已明確表示系爭土地仍由其耕作,且未經上訴人收回自耕,而自四十八年間起至今,仍由劉文來繼續占有耕作達四十餘年,劉文來縱於收受田寮鄉公所續約之通知後未辦理申請續租之手續,仍難據此推論其已不同意續租或有放棄續租之意思,故劉文來抗辯其確有續租之意思,應可採信。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條既明定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該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故租期屆滿後,承租人如仍願意繼續承租時,出租人除有符合該條例第十九條各款規定得收回自耕之情形外,承租人依法享有續租之權利,並不因出租人表示反對續租而阻止其續租之效力。」 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繼續承租,而出租人申請終止租約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一)出租人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二)出租人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10日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續租,如1.承租人於限期內表示願繼續承租,並經查明其有耕作之事實者,應准續訂租約;2.承租人逾期不為表示,而又無繼續耕作之事實者,視為不願續訂租約,准予辦理終止租約登記。」 登記只是為佃農舉證的便利所設,不能代表租約是否終止。 建議先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6點辦理,若有辦法辦理終止租約登記,佃農可能會爭執,此時必須在訴訟上攻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三七五有其特別條例之規定,所以若要終止需符合三七五條例之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由於我五月底搬離之前的租屋處後,到現在前(二)房東還不願意退押金給我,因此尋求您的協助。我在103年11月至104年5月居住於南京東路五段某公寓,房東X小姐是承租一層3房2廳的公寓,並將其中兩間雅房出租,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簽訂租賃合約,但有簡單在租賃合約書中留下我的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資料,並且約定一個月房租是八千元,押金兩個月16000元。
過程中因為生活習慣不同,我們有了幾次爭執,所以她要求我在五月底搬離。搬離前兩天我詢問她押金退還的問題,她說等五月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結清再退給我。而我八月中致電給她,電話都直接進語音信箱,因此我傳簡訊請她跟我聯繫。隔一週我用隱藏號碼打給她,她才接了,他說水電費帳單已經寄到,但還沒結算,我請她算完通知我,她卻說,「當初約定好家事清潔共同分攤,但我(二房東)做得比較多,所以要算錢」,還說我搬離時她很多東西不見,我問她是什麼東西她也說不清楚。我也不想再跟她爭執,因此在此尋求協助,協助我拿回一萬多元的押金,對青年來說這可是一大筆金額。我在5/30搬離當天,有跟她清點過該還她的物品(鑰匙、床單、檯燈等等),並跟她確認房間以及廚房客廳我使用的地方的清潔,並確認她會從押金16000元中扣除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等金額後退還給我如今已經9月底了,我想她是沒有要退還給我的意願,請問,我有錄音為證、電話播出紀錄和簡訊紀錄,我聲請調解的話成功勝算有多少呢?因為一萬多元,上法院的成本似乎更高。非常謝謝您的協助,希望可以拿回我辛苦的積蓄。
另外,她可以這樣隨便誣賴我她東西不見嗎?沒有任何證據,她若因此故意不退我押金或扣錢,我能有什麼動作呢?因為住在那裏時我也丟過錢包,我也只能當作自己粗心弄丟了。



您好,
想請教法律問題,我們家住在傳統公寓,因為3樓承租一戶人家飼養多隻小狗,疏於清理導致跳蚤問題不斷,我們每經過他們家,必定會帶著一些跳蚤眷屬回家,尤其我母親及舍妹被叮咬的苦不堪言,多次勸說都無用。,最後家父不得已,就在樓梯間噴撤殺蟲劑,卻遭來4樓對面鄰長太太的不愉,她稱我們噴殺蟲劑讓她中毒很深,當下家父致謙後便立即停止噴撒,不料那對面惡鄰便開始四處散播不實的謠言,說我們誣賴3樓,又賴說我們換噴消毒水,更到里長那投訴,並說要告我們要想害死他。昨天他又到里長那說她有免役力失調症,面對這樣的鄰長(這位鄰長在鄰里間風評很差,經常仗勢欺人),我那對樸實的父母,十分的擔心,我也有向里長澄清,他卻說他有噴過的紀錄,日後只要有人噴任何東西,人家要賴他也是應該的,而且他說家父曾說過他壞話,並說他要教導鄰長對我們收證,我安慰我七旬年邁的父母,反正我們沒做不用害怕,但我也苦無辦法幫他,可否幫幫我們,萬分感謝。


你好:
公證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前項公證書,除當事人外,對於公證書作成後,就該法律行為,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債務人、繼受人或占有人,主張第一項之公證書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提起訴訟時,受訴法院得因必要情形,命停止執行,但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命停止執行。」
可依依照公證法第13條規定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並經過公證人公證,即可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無庸再經過催告、訴訟程序。但租金收入會變承租賃所得,需要課稅。 你上面所述,未經公證還是要催告並訴請遷讓房屋,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況且違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還是無法終止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