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我父親中風多年,目前行動不便,無法說話及寫字,但意識及頭腦是清楚的,
由於我是家中獨子需要工作無法全心照顧父親,因此目前將父親安置在安養中心給專人照顧,隨著父親的年紀增長,他的健康狀況越來越不穩定,且因為他無法表達的關係,被發現有狀況的時候都是很危急的情況,大小病症陸續發生了幾次,最近一次還病危差點救不回來,安養中心每個月的花費已竟佔了我每個月薪水收入的一半,讓我的經濟壓力越趨沉重,因此本想動用父親郵局戶頭部分存款分擔自己的經濟壓力及當作緊急預備金,但父親郵局戶頭因為印鑑遺失的關係所以無法動用,我詢問郵局客服人員他們表示這樣的情況需要跟法院申請監護權宣告,待法院將我父親監護權判給我後,才能代替父親更換他郵局戶頭的印鑑,因此想請問律師,監護權宣告要準備那些文件申請,整個申請流程大概是如何,大概耗時要多久,法院宣判有可能會將我父親監護權判給其他的親人嗎?此部分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嗎?若可以那費用大概是如何呢?以上再請律師協助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申請監護宣告,法院之選定標準,為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及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職業軍人退伍後因求職被騙走了帳戶存摺跟卡,而且被拿作詐騙工具,往來金額約8萬餘元,
以下是對方跟我接洽的始末:
對方:XXX您好有在人力看到您PO的履歷瞭解到您之前的相關工作經驗我們公司有相對於您合適的職缺兼職也可以做薪水20000-50000工作時間可根據自己的空閒時間來安排有意詳談 請留Line ID 或加我即時通
我:請問貴公司是從事怎樣的產業?有無網頁可供瀏覽??
對方:我先給你介紹一下工作性質我們是做線上投注站的我們是做總代,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每ㄍ禮拜客人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所以要兌匯ㄌ帳戶不夠用 現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客戶下注一本帳戶月領12000 期領2000一個人最多只能配合4本就是48000第一次配合第一期的薪水可以先給你
我:所以目前就是缺人頭囉?那帳戶是要新申請的嗎?說真的,有無風險,網站是架設在國外嗎?自己其它資產會不會被凍結,會不會被警方通緝
對方:這你都可以放心哦我們都是合規經營的我們不是要人頭或是其他的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 都可以直接找人買就可以了 不用這麼麻煩還要匯薪水給你的因為目前我們公司調整一個賬戶只對一個會員做賬目 我們才會需要找人配合賬戶的你賬戶寄過來只是放我們公司財務做出入賬而已哦這你賬戶是不會有任何影響的等你不配合了 提前跟我講一下 我們就都退還給你了
我們是不限定什?銀行的銀行郵局 都可以的 不一定要新辦的只要有存簿跟提款卡 可以正常使用的賬戶都可以配合的你的i薪水是看你提供賬戶的個數來算的配合為5天一期一個賬戶一期是2000 4個是8000你薪水也是每隔5天領一次的你要自己留一個賬戶領薪水這是我 LINE ID XXXXXXX你可以加我LINE 聯絡比較方便哦
我:所以說,只要準備簿子跟提款卡,再把你們要匯入的帳號給你們就行囉?還需要其它資料嗎?那簿子裡面的金額應該要先清空吧!另外能不能問一下公司名稱或是那個投注站,網址能給我看一下嗎?不是會員應該也可以瀏覽吧!?
對方:配合就是把你要提供賬戶的存簿跟提款卡寄過來我們公司 我們收到后確認可以正常使用 第一期薪水就可以先給你了只是你的空賬戶 不用裡面有錢的你賬戶裡面有點零錢沒關係 我們退還給你還是那個數我晚點都會教你怎麼寄的 你只要把你要配合賬戶的存簿跟提款卡寄過來就可以了
http://www.1688th.com/suncity-games-0000.html我們公司是太陽城線上娛樂
我:那請問需不需要簽約或甚麼的啊?還是有甚麼工作證明或其他的?不然總感覺把簿子跟卡直接寄給別人好像還蠻呆的!!
對方:配合一個月后 如果你還有要配合 我們就需要跟你簽約哦這你都可以放心 你賬戶寄過來 5天后存簿我們就可以先退還給你了你到時都可以隨時刷出來查看你賬戶情況的還要我們薪水也都是先給你的你如果沒收到薪水還是怎樣的話 你也都可以直接掛失你賬戶的這樣我們拿你賬戶也是都沒有用的 對你也是沒有任何損失的我們也都希望能夠長期配合的
我:那如果東西都準備好了,接下來怎麼做
對方:我等下會教你怎麼寄的那你有哪幾個賬戶可以配合的呢都是什?銀行的呢還有你要自己留一個賬戶領薪水用你看一下你要匯薪水賬號多少 戶名 還要你的聯絡電話我先給你做個存檔
我:目前可以先堤供XX銀行及XX銀行的,另外2個要等之後再看看了,卡還在申請中
對方:那你薪水要匯到其他的哪個賬戶呢你要自己留一個賬戶領薪水用你看一下賬號多少 還有你的聯絡電話 我先給你做個存檔
我:我的薪水就麻煩匯到XX銀行,賬戶XXXXXX,聯絡電話XXXXXX
對方:恩 你看一下你是什?分行哦我現在教你怎麼寄你先找件舊衣服把你XX 跟XX的存簿跟提款卡包好再找個袋子包起來 拿到你附近的全家跟櫃檯講要寄店到店你是寄到XX店 收件人寫 XXX收 電話XXXXXXX 所寄物品 品名寫衣服就可以了因為你寄的也是貴重物品 這樣寫比較好你寄好了 櫃檯會給你一張單子單子你拍下來傳給我就可以的
我:存摺跟卡我都寄了喔!對了,我XX的分行是XX分行,不過轉帳的話應該沒差吧!附件是店員給的單子
對方:恩恩 OK你下禮拜其他2個可以再補寄的到時薪水給你用好了 我也都會提前通知你的
我在收到銀行通知帳戶有問題時就去警局報案,那時我帳戶還未成為警示帳戶,警察查一下只說有一提報但未成為警示帳戶,然後就沒有任何消息,直到過了5天才收到銀行掛號說成為警示帳戶,名下其他帳戶都被凍結了!!
我想我的案件應該會該會成為詐欺幫助犯(我猜的), 除了誠心懺悔外,還有沒有其他甚麼方法可以減輕罪刑?
P.S另外我名下帳戶哪時可以解凍,期間如果上班的公司要轉帳薪資的話,不就無法把薪水轉過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簽約的對象是公司,所以只要公司蓋上大小章,則公司即需負責,並不因後來負責人更換而有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但 每一天 她都會跟他家人報備她的情況
但她沒了工作仍是欺騙她家人說她有正常工作 並要求我與她一起分擔讓她留在這邊生活(在桃園期間有過性行為 但都是出自於雙方自願 並無半點強迫 但最近兩個月 並無性行為)
礙於之前 她的家人 對我印象極差 顛倒是非 把我給她的錢 說成我只喜歡她的錢財接近她的 但 她卻沒為自己賺什麼錢財 (她也不敢向她的家人說實話任憑她家人抹黑我)
大部分支出 都是由我負責
而最近 她騙我說 她要跟他家人出去 要我去借好7萬給她當做每個月在這工作的薪水 拿回家交代 卻是拿著前與另一位網路上的認識的男生 搞外遇 並有性行為 還沒做安全措施
(我也曾配合她一起欺騙她家人說 她確實有在工作之類的)
如今 "若"被她家人知道事實 或者是我去主動告訴她家人事實
我是否會被控告什麼罪名 還是我 也可以指控他哪些罪名
又假使 我隱瞞不說 留她在我這 也依然讓她正常跟家人連絡 並無半點阻止她與家人通話 見面之意 之後被發現 又會引發什麼的罪名
確實有打方向燈以及看照後鏡,但是車尾已經進入對向車道時候,聽到碰撞聲響,
下車查看為一輛機車撞擊我方車輛左後輪位置,當時立刻關心對方並且拍照存證
對方傷勢醫護人員前來告知無大礙僅輕微擦傷,並且警方做完筆錄後
有給對方一千元及幫忙維修車輛費用,對方醫療則由強制險索賠
車輛維修過後,對方仍不滿意,直呼機車零件不是原廠的,以及10幾天無法上班費用
但告知需要告知我們一日薪水為多少又遲遲不回答,直到11月開了一次調解會,
對方則提出每月6萬薪水總共4個月無法上班,共要索賠24萬元才肯和解
((薪水是緊拿信封袋上面寫金額,醫療證明則是沒寫休養日
我方不答應,於是被告上了過司傷害,目前等待偵查庭
以上是事情經過,有些問題想請律師
1. 初步判定表為我方 轉向疏忽 及 移動現場(將車輛抬起) 對方沒責任 可是警方沒看到當時拍得照片
請問如要求檢察官送交通重新鑑定有機會翻案嗎??
2. 對方要求賠償金額不合理,且皆無確實單據,我方仍需要付起這筆高額金額嗎?(已替對 方修理車輛1萬3
3. 如請律師協同幫忙,需要多少金額呢? 有需要請律師嗎?? 律師能幫忙跟對方提告調解賠償金額嗎?
4. 如不幸的對方堅持提告,我方面對的過失傷人刑責重嗎? 有機會跟檢察官申請緩刑嗎?
謝謝大家的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初步判定表為我方 轉向疏忽 及 移動現場(將車輛抬起) 對方沒責任 可是警方沒看到當時拍得照片,請問如要求檢察官送交通重新鑑定有機會翻案嗎??
本件您當然可以聲請再鑑定,但看起來您的疏失比較大,在刑事責任上,只要有百分之一的過失,都仍需負過失傷害罪.
2. 對方要求賠償金額不合理,且皆無確實單據,我方仍需要付起這筆高額金額嗎?(已替對方修理車輛1萬3
不合理的部分您當然可以提出爭執
3. 如請律師協同幫忙,需要多少金額呢? 有需要請律師嗎?? 律師能幫忙跟對方提告調解賠償金額嗎?
本件當然可以請律師協助幫忙,調解賠償也是在幫忙範圍之內,一般律師費用約六至八萬間.
4. 如不幸的對方堅持提告,我方面對的過失傷人刑責重嗎? 有機會跟檢察官申請緩刑嗎?
緩刑必需經由對方同意才可以,所以一般若此種案件無法和解,通常檢察官即會做出起訴之處分.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於在8月時間在台北市發生了車禍
我方駕車左轉進入左方停車場時候,遭一輛機車從左後方油箱位置撞擊
本人當時有對對方表達善意,願意賠償修車費用並且包一筆紅包給對方
但是修車期間,對方一直要求十幾天工作薪水,請對方開出證明又不肯回答
肇事原因我為主:轉向疏忽和移動現場(把當時壓在腳上機車抬起而已)
於是一直和解不成,直到最後一次開調解會時候,對方跟我要求24萬元
4個月無法工作薪水並且仍然證明不足並且對方傷勢輕微,所以我方不答應
於是,我就被告了過失傷害,已經前往警局作筆錄了,等待偵查庭
請問:
1. 面對這個問題,我需要請律師嗎?(小弟口才不好,且第一次被告無前科
2. 如果對方硬是堅持要24萬我無法給,我會被告成立過失傷害嗎?
3. 對方一直堅持要24萬才合解,我有辦法將傷害降到最低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規定第1 項違法定之離婚事由,依題示情形,因夫妻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負有履行同居之義務,若其不履行,可能有惡意離棄之離婚法定事由。又其對您雙親亦不尊重,若情形嚴重,亦有可能構成對直系親屬虐待之離婚法定事由。或可能有第2項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再者關於監護權之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又法院之判斷標準為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此,您必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相關資料,如穩定之工作,穩定收入,有時間照顧子女,提供子女良好求學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各位好:在這裡我先說明,我已經很明瞭我犯了很大的錯誤。事情是這樣的,本身我有在用電腦的習慣,每天會去看信箱,我在2號得時候收了一封郵件,剛好在問我有無興趣要兼職的工作可以加入他的line(郵件一開始真的沒想太多,後來真的不小心清空了),之後我就加入了,詢問他是什麼工作,後來他告知我說他是做線上投注站的,因為資金流量大,所以需要戶頭,薪水會給我,我當時真的沒有想太多,就把我的帳號宅配給了他,一共4個,後來開始發現不對盡,因為我沒收到薪水,而且我的帳戶開始有問題,無法領錢,銀行的人才快點叫我去報案,後來得知已經有受害人了,那麼我想知道的事現在我該如何做?已經沒有辦法工作了,全部都凍結了,今天我已經備案好了,要多久才會收到上法院的通知?而我又該怎麼說?是否會被判刑?或者能否去派出所詢問被害人的電話,我親自去找他們做私下協商等等的?又或者這一定需要請律師?我完全不懂這些東西,我看了很多案例,好怕上去檢察官會一直強硬灌上一些我不懂的法條,我好想快一點把事情處理好,否則我好難入睡。在這,很謝謝你們願意看完,早成你們的麻煩,很不好意思。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示情形,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應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題示情形,您似應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太太一年前向朋友介紹的人借了3W,實拿2W7,每10天一期3000,繳至現在已9W9,現已通報警察處理,交出去的證據只有後半年要繳利息的對話,而太太本身沒有工作,繳出去的錢等於是我的薪水和太太向妹妹借來的,健保.電話費.房租該繳的沒有繳都拿給了對方,現在也造成太太精神壓力異常,必須尋求心理醫生吃安眠藥,因太太當初不想讓家人及我知道這問題,所以繳到了現在,對方現在為了利息去臉書貼文弄到大家都知道,也訊息給我太太說要找他家人,或是出去不要讓他遇到之類等等字眼,導致太太越來越自閉,甚至連門都不出,聽到電話震動聲壓力就來,聽到電梯聲也緊張,而我擔心有甚麼意外也必須時常向工廠請假,我能向對方求償甚麼嗎?比如多付出的金額或是精神賠償 導致的損失之類?
律師您好!我真的無計可施了…
無任何家暴只因她不願負擔家用,八年來都是我在養家、做家事(洗衣、洗碗包辦,她沒做過),她是老師薪水我的一倍,但卻認為男人就應養家,我月入實收三萬,要我每月給她2萬家用,另每月小孩開銷、外出用餐約一萬,等於我新水全部家用,沒自己的錢,我的房貸1.5萬也自行借貸還,還沒算我自己每月1.5萬的花用,以致我借貸養家,至今已負債三百多萬,她手頭存款至少四百萬,都在股票及娘家。
因我實在受不了了要其負擔家用,她就帶老大六歲離家出走,留下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給我,這月小孩發燒二次,她也不歸、不管都待在娘家,並不讓老大跟我說話,我到幼園找老大,他說若要打電話要給她200元市內電話100元,六歲的孩子怎麼會有錢,我要上班到晚上十一點,所以目前孩子都我媽帶,有時老媽有事只好給我71歲的老爸帶,她拒接、拒聯,寶寶都不管…,我實在沒辦法帶他,一直請假也不是辦法。
有什麼方法可以向她施壓,讓她儘當母親的責任,國中老師丟下她自己領有殘障手冊的二歲半寶寶,沒有法律可治她嗎?
我想有所動作又不知該怎麼做,可以有法律人給我建議嗎?若我帶寶寶去她學校讓她同事知道她是這樣的人,希藉由此施加她的壓力,讓她回家帶小孩,我有法律問題嗎?或我又該怎麼做。
近來她一直利用我上班時間回家搬走她認為是她的東西,這樣有法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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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我現在是否先申請給付家用及照顧寶寶費用(但她技術性地帶走老大,她是否可說她也帶一個?不用付家用?)的訴訟?之後再申請離婚?還是同時進行?她實在太過份了,我無法再忍受下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庭生活費之負擔部分,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是此,關於家庭生活費用之部分,您似可向您妻子請求之。再者,扶養義務之部分,依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您及二歲半之小孩,您妻子亦負有扶養之義務。又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您提示情形,似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您亦可起訴請求離婚,若您為離婚之無責配偶,亦可依民法第1056,1057條規定,請求離因損害賠償及贍養費。再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結婚未約定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而離婚為法定財產制之消滅事由,您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有關於撫養之規定,於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分別定有扶養義務人及順序。民法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是此依該條規定,您丈夫及丈夫之姐姐對您婆婆,為直系血親,相互負有撫養義務。您若無與您婆婆同住,依該條規定,無撫養義務;若同住,相互間亦負有撫養義務。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是此,依該條規定,您丈夫及丈夫姐姐之扶養義務順位為第1,您為第6。丈夫及姐姐同順位,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之。再者,您所謂之夫妻財產分開,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若您無以契約訂立之,依該條規定,仍為法定財產制。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既然已經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則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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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您好~
今年10/10起丈夫因故不回家一天(喝酒開車閒晃),從這天起開始變了樣!
目前有2個小孩,1個是讀大班5歲,1個是小班3歲,10/20幾號小孩住院5天,只有丈夫的弟弟來換班(約半個小時)讓我帶老大回家換洗,和婆婆來看一下(約10幾分)就走了!
因小孩沒人顧只好帶去醫院!
當天掛急診時,因丈夫換電話號碼無法跟他聯絡上說小孩要住院(丈夫說他當天放假,但和朋友出去喝酒玩樂),已有托婆婆轉達!但5天都未來探視或協助幫忙照顧!
因我在幼稚園當助教,生活作息正常,小孩都是我一人帶他們上下學,生活起居也是我一人負責!
丈夫這陣子對小孩不聞不問,請丈夫帶小孩出門去吃個飯他也拒絕說不要,有跟丈夫商量協議離婚,先提出離婚的是我,離婚協議內容是丈夫必須每月負擔2個小孩教育費1萬8千元原本他答應了!過沒幾天又改口說他覺得1萬8太多,他有信用卡和車貸要繳,我問他說那他可以拿出多少?他說1個月3千,就算我告他上了法院也拿他沒轍,他是上大夜班,休假日每月有8天,他說他可以跟法官說他跟小孩作息時間不一樣,所以沒有不關心小孩!他可以把工作辭掉讓我拿不到小孩的教育費,也可以一直跟我耗,他說他不要這2個小孩,也不會探視,他想自己一個人生活!
未發生這件事的期間是他負責生活開銷,我的薪資直接扣小孩的學費,他公司是薪轉(提款卡在我這)我負責他領薪當天把錢領出去繳一家的費用!
現在他只有負責小孩的學費,其餘的沒付任何一毛!
現在我想請問的是我真的拿他沒轍嗎?他下班後也沒直接回家,有時可以2天沒回家或者是下班後回家洗個澡就出門了!(從這事發生後每天都在喝酒)
我有跟他另外在提過,如果他真的不要小孩,那我想請律師在離婚協議書上寫他不能有探視權和監護權,小孩一切與他斷絕關係!(他同意這點也用這點作為不付教育費的交換條件)
請問我這樣做有法律效益嗎?或者我可以帶小孩和他分居嗎?因為他都不幫忙顧小孩,所以我休六日會帶小孩上台中找家人順便讓小孩散散心!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當初我是八月七號搬進來台中市潭子區某間雅房,然後先給房東租金3000元,並有雙方簽下租屋契約書,並請房東每月十號收房租。
十月二十一號有在索取房租3000元每次都說這樣不行!沒有給房租就給我搬出去,所以當下跟公司借支3000元給了他。
到了十一月份的竟然說要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收到房租3000元。
當初搬進來也有明說每月十號領薪水才給他,就是說十月房租等到十一月領薪水在給他。 房東這樣是否明顯違約?
如果當日十一月二十五號如果我未付租金3000元,如果房東不服氣反而報警
請問依照租屋契約書上彼此所簽下的合約,未到是否就不用提早繳交房租?
如果房東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未收到房租,警方在現場 警察是否有權利將房客驅趕離開住處?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因為不大了解勞基法
所以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小弟的女友於102年10月13日進入一間通訊行上班
上班的時間是早上11點至晚上10點 一共11個小時 月休六天
(11個小時不知道這樣該不該算加班)
因為是5人以下公司所以未投保勞健保 但有給勞健保津貼 現金2000元
薪資是底薪2萬元+全勤2000元+勞健保津貼2000元=2萬4千元
*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個月經過考核後由實習轉為正式員工
由於10月13日開始上班~10月31日 不滿一個月(中間休了4天假)
10月份一共上班15天 老闆給他算的薪水是1萬出頭而已
他是用底薪2萬+勞健保津貼2千 除以30天 在乘以15天這樣的算法
這樣的薪水算法是否合法?
勞基法規定中 實習一樣要支薪 且規定應該要給付最低薪資時薪109元以上
是否該以時薪計算才對??(因為她還是實習員工 並非正式)
而11月開始 因為我本人換工作 必須於12月搬家至南部 女友跟隨我
所以我請女友於11月12日提前和老闆說做到11月底要離職
從女友和老闆提了離職後 老闆對我女友的態度開始惡劣
整天閒東閒西 並且動不動就說"請妳 對店裡一點幫助都沒有"
或是"都做到月底了 妳還想怎樣"之類的惡劣話語
導致女友情緒受到影響 萌生提早離職的念頭
而11月19日和11月20日甚至直接問我女友"要不要乾脆做到今天"
言語間酸到不行
女友來電和我說 我受不了直接去到她店裡和老闆理論
我們同意了就做到今天11月20日為止 而薪資的問題
我和他說一切照法律規定走 少一毛錢我都會去申訴
這20天的薪水 他一樣要用10月的算法這樣算給我女友
並且說等到次月10號找他領
請問這樣的薪水算法究竟合不合法
因為這樣算起來我女友的日薪只有6~700多元
一天卻工作11小時 根本離譜
還有 這樣到底算是離職 還是遣散?
11月的薪水是否應該這幾天結清 不該等到次月10日?
剛剛還忘記提到一點
晚上10點下班其實也沒幾次準時 常常拖至11點後才下班
還有 薪資是領現金的 上下班沒有打卡制度 但店內都有監視器可以證明上下班時間
(上班是由我女友開店老闆下午才會到 而下班通常是女友先走)
很抱歉 文章落落長
此通訊行老闆非常惡劣
小弟不想讓他佔盡便宜
該給的薪水也要請他全數吐出來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幫忙解答小弟一些疑惑
或是能給小弟一些後續處理的意見
由於時間緊迫 12月就得下南部了
所以希望各位能幫幫我盡快解決此事
感激不盡!!
(1)我老婆於10/03至御境保全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社區秘書,面試時談的薪水是24000,但領薪時薪水只有17000,與核薪人員當面確認薪水是如何計算?回覆卻是報到前3日,公司是算"勘查費",是讓你確認環境適不適合,所以一小時是50元,算是一種誤餐費,我以勞基法規定並無試用期,人員到職日及應以本薪進行計算,另又扣制服費1800,就我知道制服費不應由員工付擔,卻被以業界與公司規定就是這樣,我老婆的處長又當面警告他們是法律常勝軍,法官他們很熟,如不能接受就自行離職,請問合法嗎?
(2)正常上班日被指派至其他案場,仍是以時薪50元計算,我因薪水不合勞基法規定,要老婆填寫離職單離職,該公司又警告已簽訂一年內離職須賠償公司損失,但資方違法在先,勞方應可直接離職,是否正確?
拜託各位了><請大家幫忙解惑><
我於5月進入旅行社上班,擔任票務專員一職,負責業務為同業旅行社機票報價,開票,辦理簽証,收款事宜。在職期間,8/30發生1家旅行社積欠款項約29萬(旅行社老闆捲款而逃),造成公司呆帳,而當時公司並沒有對員工做出處分
直到我於10初告知公司因懷孕身體不適提出離職之要求後,10/18公司發MAIL要求我們員工告知個人責任歸屬。然後10/25公司以我們事先沒有報備公司此家旅行社有拖款情形,以及既然知道此家旅行社有財務方面的疑慮還繼續跟此家旅行社來往為由,認為是我們4位的業務疏失,要求我們4位員工須按責任比例去分擔此款項。強調是不會扣我們的薪水但若離職公司會以個人業務疏失要求員工賠償。至於如何賠償按法津規定,一直到11/14公司都沒有告知個人須分擔的費用為何?
資深員工掛帳約7萬,我掛帳約11萬,簽証人員掛帳約1萬 再加上之前款項跳票約9萬
資深員工已於11/15離職,公司要求他須賠償3萬5的損失(金額算法未公開),資深員工以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跟公司達成協議簽下還款切結書後離開公司,對我即將於11/30離職需負責的款項隻字未提。只是淡淡的說公司會再找我談。
在這件事情中,我自認沒有所謂的業務疏失存在。公司在我任職時並未告知我收款流程規定,以及那家旅行社信用不好須特別注意的提醒都沒有。而且我是個新進人員,對於每家旅行社的習性也都不清楚,而且主管也未告知,而且此家旅行社在我還沒有進公司服務之前就有拖款的跡象,事後有詢問過資深同事,資深同事說之前也有報備主管,但主管並沒有指示是否再跟此家旅行社來往,所以資深員工也沒有告知我此家不能往來。而等到我8/15與此家旅行社找我開票後,款項於8/23要收款時已找不到此家老闆,而於8/30我們被通知此家老板已跑路,造成我有約11萬的未收款。而發生這件事後公司才發EMAIL通知員工公司的收款規定(這星期1-5的款需於下星期5前收回,最晚於下下星期再收回,若無收回,請停止往來),然後拿來套用在已發生的事實上,所以認定我新進員工無法在規定內收回款項,所以也要分擔未收款項。我也跟公司說明了我的立場,但公司還是認定我有疏失。
我想請問,我到底有何業務疏失,公司要以何種理由來告我?此家旅行社已跑路,公司不去用法律途徑要求對方賠償反而來告員工。因公司很強硬的跟我說如果我不賠錢就是要走法律途徑,如果我於11/29離職時,公司要求我簽切結書我該如何應對?
感謝您耐心的看完,希望能給我回覆。謝謝
我今年10/15到職於便X帶公司 快遞類的
他們的薪水全職底薪事24000 全勤3000含在裡面
如果說兼職的話好像是600/天
10/21覺得工作性質不適合自己所以辭職
如果算六日的話做了七天
如果不算六日的畫作了五天
我自己用21000去算一個月30天一天至少也要有700
然後我領到的薪水只有2,744
一天的薪水如果除以五天的話一天是548
他們這樣是否違法
我這樣能夠向勞工局申訴嗎
一天工作的時間大概12小時(早上七點或七點半,到晚上七點才能下班)
這樣算下來時薪根本不到50= =
更別說我上班期間有四天油錢和機車耗損都是算我自己的
前七天要騎自己的車有明文規定我沒話說
可是這樣算下來真的不太合理
請瞭解勞資權益這部分的大大幫我解惑
謝謝~
法院酌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應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除斟酌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未成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意願外,並應兼顧父母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健康、將來環境、保護教養能力、親子關係,及以往照顧未成年子女之態度與現狀等一切情狀,通盤綜合考量,維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子女正常發展,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非以單一之事實為唯一之考量,故依您所述,僅以是否有300萬元之存款,作為能否爭取到監護權之基準,完全沒有任何合理性可言,更屬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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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個人合開一家餐廳,3人有簽契約都是出資股東,分別為甲乙丙,甲股東原本有領店裡薪水(股東兼員工)2013年8月時白天出去工 作晚上回來幫忙沒再領店裡薪水,乙股東則是偶而來店裡幫忙沒領薪水,丙股東也想遵循甲股東的模式,於2013年10月出去工作不在領這邊薪水,但是丙股東 2013年8月及9月都沒領到薪水,甲股東跟乙股東不聞不問,丙股東該怎麼辦?
店裡的帳大家一起管理的,上下班沒有打卡,薪資也是直接拿現 金,都沒有保勞健保,只有負責人(甲股東)有保健保,但支出的帳有登記在一本簿子裡,每月薪水給予都會記載,當初契約也沒規定誰負責什麼工作,都是3人決 定,現今丙股東已沒在店裡,所以一些帳務都不清楚,丙股東可否拿回2個月薪水?
店剛開幕即有負債30萬,近幾個月有盈餘開始還債,每個月還3萬已經還2個月,債權人是負責人(甲股東)岳母,甲乙股東回應則是先還債,等有錢再通知丙,丙股東8.9月還在職(股東兼員工),請問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