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對方之請求不合理,可不予理會,待對方提告後,再請求折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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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因為車禍案件,原告對被告的車子向法院申請假扣押,隔幾天執行官聯絡原告對被告的車子相約進行假扣押的時間,但執行日當天在執行官未到達前,被告先看到原告,且趁原告不注意欲駕車離開現場,在被告剛坐上駕駛座,車門未關前,原告上前阻止,用手壓住汽車鑰匙不讓被告發動引擎,並且告知被告,執行官要來扣押你的車,不能開走;於是被告就自己拔下車鑰匙給原告,殊不知幾分鐘後,被告趁原告不注意突然又拿著備用鑰匙跑上車發動引擎要開走,原告站在車前又告知被告執行官要到了,你不能開走。
結果因為是在小巷裡,前行的路不通,於是被告決定倒車離開,原告馬上去抓車子的後視鏡及雨刷,要被告停車,但被告不聽仍持續倒車,倒到一個可以右轉的叉路口時,他就暫停接著往前開,這時原告還是站在被告的車前,但被告仍沒有停車的意思,於是原告為了自身的安全緊抓雨刷,這時被告突然煞車,原告以為被告要停車了,於是把抓雨刷的手放開,才一放開被告又突然踩油門往前開,原告為了閃躲而骨折受傷。
請問原告為了保障自己的權利,用手壓住被告的汽車鑰匙不讓其發動及站在車子前面,這樣算構成「強制罪」嗎?
上個月先是收到不起訴處分,結果這個月突然又收到起訴書,是怎麼回事?下個月就要開準備程序庭了,原告該準備什麼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以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並撰寫準備書狀與答辯書狀,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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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門口前方一條約2.5台車寬的巷道,有一輛車停在對面劃設黃線的路邊。因會影響到停車的動線,所以先錄影蒐證準備請警方處理。
在蒐證完畢之後(從發現到錄完影約10分鐘),車主出現,向前告知對方,此為出入口且巷道狹小,希望他不要再停車,並且告知有錄影,結果對方勃然大怒,嗆說找警察就找警察,另外還說路這麼大條還倒不進去,駕照怎麼考的,還說,這裡就是你家嘛!老婆也在嘛!(另外因日前外借一樓當作里長競選總部,參選布條未拆除)對方又嗆說你們真是有權有勢,會欺負人,會報警嘛!我也打電話叫人,接著將車發動(可能想藉由行車記錄器錄影存證)。因為鬧不愉快,本人只好報警。但因為交通法規規定晚間20:00後可黃線停車,警方也無法處理,發現對方未違法當下,本人隨即向該名婦人道歉,但此時對方反咬說等待警察到場浪費她的時間,要告我。後來在警方要求下雙方散去。
請問:
1.雙方並未發生任何損失,警方到場後,該名婦人仍然將上述倒車技術太差、甚至本人愛叫警察影響胎教,猛搖頭,作勢侮辱本人。甚至要求警方向本人收取1000元捐公益才和解。本人不從,對方嗆說就要提告。想請問,發生糾紛本人報警處理這樣有無犯法?
2.警方到場後,本人向警方確認是否有錄影音,警方回答有錄,並說因為未發生傷害,若有不滿可提出民事訴訟,那麼本人需要向警方要求保留錄影音的證據嗎?
3.對方揚言提告,本人需採取何種防禦手段呢?
一、某人招集同業十數人集資合夥購置不動產為投資用途,並言明推選德高望重一人負責處理所有事物,但此合夥行為並未登記,以致在不動產外觀上名字為該負責人所有,若干年,該負責人未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便致意以其名義私自向金融經購融資貸款,而該不動產當年添購時,眾人亦曾向銀行貸款百萬,年期15年,仍以該負責人名義質押借款,不久,該投資標的店面、地下停車場及各樓層均以轉租他人而獲有投資報酬,以致原貸款百萬的房貸在短短不到15年即全數清償,且所有合夥人於數年後因此免除彼此平均分攤的貸款額,而由租金收益中抵充,此證明該不動產租金收益穩定,為其餘合夥人每每問及何時可均分利潤時,該名義負責人皆推說即將參與分配,卻未明示何時得以分配金額若干,且帳務明細均未提出與他合夥人對帳,如此蠶食鯨吞已有20餘年。
二、試問,該負責人未將投資利益於清償貸款後全數分配他人,反倒據為已有,是否涉犯侵占、竊盜罪嫌 ? 抑或背信、詐欺 ?
三、就合夥事業部分眾合夥人均未事先成立合夥單位如行號、商號等,亦未將該合夥投資標的登記於合夥事業單位之下,雖有合夥之事實,且有合夥契約為憑,但卻無合夥之外觀,眾合夥人集資投資的系爭不動產產權掛名在該負責人名下,就此外觀觀之,該合夥契約是否等同借名契約 ?
四、如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該負責人私吞公款,應交出這些年來所有帳務細目,應如何請求 ? 如擔心其脫產,又該如何因應 ? 可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其再向承租人收租,並禁止其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以該合夥標的向銀行再次借款 ? 其他合夥人又如何證明其有權限向法院聲請如上述處分 ? 以合夥契約可否 ? 但名義人又僅該負責人一人,法院是否有受理可能 ?
五、依合夥契約其他合夥人得請求該負責人交出帳簿、投資獲利報告,並可開除該負責人,如該負責人堅持不願提出,是否得向法院命其提出 ( 包括開除部分 ) ?
六、可否先告刑事,待起訴後再告民事 ? 或應同時進行 ? 又如擔心其脫產,甚至以自己名義變賣系爭投資標的,其他合夥人應如何預防 ?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可以嗎 ? 但對方亦可預供擔保免為扣押不是嗎 ? 那還有其他方法可確保他無法順利脫產的嗎 ? 如果欲採取假扣押或假處分的措施,除該系爭投資標的外,該負責人其他資產應如何知悉 ? 又如上主張應繳裁判費多寡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對方說明財產,並進行錄音蒐證,待蒐證齊全後,再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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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車禍的問題~我12/26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而現在對方知道我機車沒有保強制限(因為過期了)所已要求我賠償!對方機車修理大該九千多加上他牙齒問題總共四萬!要求我賠三萬!但..當初車禍的時候他有跟我LINE表明說牙齒他本來就斷掉暑假要去用!所以牙齒不算我的問題!而且他給我看的車禍驗傷單是左上側門齒震盪,而他的牙齒診斷證明書卻是牙套拆除後剩餘牙冠過短,需做增長術恢復...等,就是做牙套!像現在這樣的情況..代表我一定要賠他嗎??我該怎麼處理才好呢!?因為對方家長一直說我沒保強制險就是理虧!真的是這樣嗎?重點是如果賠償..可只賠車子部份嗎??因為他牙齒感覺是惡意要我賠償!而當初是他車速過快!我都沒甚麼事!我車子也都沒事!拜託~麻煩教我該怎麼做!?他們現在幾乎每天一通電話!我都不太敢接了!
E-mail:bb0020520@yahoo.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過失造成他人受傷,可能會有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問題,若無法與對方和解,將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惟若對方請求和解金額過高,即使成立過失傷害罪,亦均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不用過度擔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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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傷害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我是一個遊覽車司機,那天因客人要進購物店,所以我遊覽車停放在小車停車格裡面等客人。當時因為很累遊覽車停放在小車停車格裡面在休息,剛好路邊停車收費員來告之說這是小車停車格要我馬上開走,只是我和他說我很累想休息一下,請他照實開單給我。但因為他的堅持希望我離開。所以就引發爭執,他就說要給我拍照。我說可以你拍吧,之後他到我車後拍照時,我下車請他給我,他們公司的電話,他不肯又語出不善,當時我很生氣瞪他,他卻說幹嘛想打我,你不是我的對手。因此我被他當下的話激怒了。當時我就回車上拿甩棍到他面前,只是我只想嚇嚇他確無心攻擊他,(因為他當時頭頂上帶了安全帽)當時我手持甩棍走舉起想往他安全帽敲去,但卻沒有碰到,反而他的手碰到我的甩棍。因此引發他的憤怒,就開始被他攻擊,但我無心還手,當時他看見地上的一把掃把就立即撿起往我身上猛打,導致掃把碎裂,然後他還拿他頭上的安全帽來攻擊,當下我先丟棄我手上的甩棍。然後立馬報警,並且搶下他的安全帽,但當時他看見我的甩棍在地下,他馬上撿起來並且把甩棍丟往我身上攻擊,我當時立即遠離他往對面跑,還好當時警察先趕到。但當時我倒下地下時,隱約有聽到他說,你別假了。(因為他當時的攻擊導致我頭部流血有點昏厥)之後警方到場處理。也做好筆錄。也和警方說明原因,警方敘述對方也要告我傷害。因為當時我也有錯。只是對方要告我傷害,我無心傷害對方卻被對方打傷我也要提告嗎?之後也像警方說明我遊覽車車上有行車記錄器可以提供,只不過行車記錄器拍的角度併沒有拍攝到我當時被毆打的影像,請問我還要提供這個影像給警方嗎?如果互相對方要提告傷害請問會不會當時我手持甩棍但卻無心攻擊對方,但會不會對我的提告不利嗎?想詢問一下謝謝!
律師您好
想請問這種車禍可能到法院處理的可能會那一種結果?
經過是這樣:在行經新北市新莊區在雙線道中間是雙黃線的時候發生碰撞對方是後方車輛是機車,我方是汽車停在可停車的地方要迴轉也事先打方向燈,就被追撞到左前方葉子板的地方,我方車輛並沒有超過雙黃線,警方也做筆錄,可是沒看雙方駕照,是否在失去正當性的處理,事後都有常去關心,可是對方一直不給醫療診斷書觀看,也不提供資料我方的保險公司,多次有跟他們提醒,是有看到傷者只是肩膀受傷,還有提供X光照片看起來並不像骨折,然後要約談合解,,談到賠償金4~5萬,在詢問對方是實際金額就沒在回答,只感覺敷衍了事都沒談到重點就想離開,事後打電話要求20萬,對方是外傭,是否需要請律師?如何處理比較適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警方之初判表或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歸屬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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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惟您須提出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如維修之單據等,若金額不大,仍應盡量協調,避免走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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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律師您好:
我們社區並無管理委員會,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已經年久失修很久未關閉了,最近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入住本社區,覺得本社區地下室鐵捲門應修繕,自行招開會議請住戶討論,但由於鄰長招開時段為下午兩點,大多住戶需上班無法參與,我媽因沒上班有去第一次會議,當次會議並無2/3住戶參與,當次參與住戶只有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由里長主持會議,而那次會議只有我媽不同意,其餘鄰長與其同學及朋友們都同意做此鐵捲門修繕工程。
之後鄰長就請人來估價,然後公告何時要裝修鐵捲門,並無請三家廠商報價後開會經由大家決定要請哪家來做,然後做完之後,自己把金額貼出來要大家繳款。第一、此程序是否合法?第二、估價單第一時間沒有提供,是我們一直去說他才願意提供,且告知金額分算方式。
因本社區很多公設都年久失修了,又無管委會,故要鄰長不是只有維修鐵捲門,因把社區安全擬定一個計劃慢慢實行,所以部分住戶不願意繳款,當然遙控器也拿不到,鄰長自行決定開始使用鐵門,造成部分住戶進出困難(須等剛好有人進出時才可進出)。
我們已經因為無法進出報案過三次,警察都用各種理由叫我們不要告她,也叫她事情解決以前不要把鐵門關下,但每次進還是發現鐵門是關著的,我們實在困擾社區有這些為所欲為的住戶,想知道除了經過警察局,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此項問題嗎?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曹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回覆,尚再請教:
1、可以請求包含醫療費用、必要的醫療輔助工作(如固定器等)、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減損勞動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
>>(1)醫療費用可追溯期有多久,若超過追溯期後,因受傷處造成的不適進行醫療行為,那該醫療費用是否可再請求對方支付?在和解時又該如何訴說,以保障權益?(2)「減損勞動力的損失」、「精神慰撫金」該如何計算其理賠金呢??是否有計算依據??
2、程序上可以告公車司機業務過失致重傷,並且請求公車司機及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業者因有投保「強制保」、「第三責任險」及「任意險」,所以全權交由保險公司與我方談判,所以在此事件上該如何主張權益,才不會因若協商破裂造成時間的延宕,而錯過法律追溯期。
3、本案倘若無法和解,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因家境不是很好,不知是否有途徑可以請免費的律師協助呢??
各位律師們,好: 2015/5月
有一些 公寓 及 管理委員會 等事項要請教,(問題有些多,還請耐心的看完、解惑,謝謝)
1、 管理委員會的情況:
有管理委員會;無收管理費(因多數人不繳後則都不收);收入來源為停車費。
2、 公寓狀況:
上5層共10戶型連棟式公寓(本棟處於最低位置),地下室的第2層為停車場;目前
門牌29號1樓出租、3樓 和 4樓都有住人、5樓無人住但有聯絡到屋主(此實際入住共有3戶)
門牌31號1樓出租、2樓 至 5樓都有住人(實際入住共有5戶)
Ps.門牌29號 和31號的各1、2樓共4戶均為門牌31號2樓住戶所有的。
2樓有內部有打通;2樓曾告知有將一戶的水表拆除。
3、現在頂樓的狀況:
頂樓是露天的,處於最低處,遇上颱風天常會有它棟的水、物品往我們這棟流,還有落葉也容易
擋住排水孔,造成排水不易而淹水,也有人會將廢棄物丟置於此,因無安裝監視器所以無法辨別
是何人誰所為。長年下來現在可說是雜草叢生,遇雨便會積水。
問題:
一、頂樓問題:
1、頂樓是屬於大型公共設施? 還是小型公共設施?
2、如果是小型的公共設施,那就是由我們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是嗎?
小型的公共設施,不歸管理委員會處理,是嗎?
3、法令說頂樓是屬於共用部分,指的就是住戶共同擁有的,是嗎?
如果是,那頂樓的使用權、修繕(清垃圾、做防水隔熱、鋪磁磚)、管理維護責任,應該也是由該
棟所有住戶共同來分擔的,對嗎?
那是平均分擔呢? 還是照比例分擔? 如果是按照比例分擔,比例要如何分較具公平性?
4、頂樓的地板也等於是5樓的天花板,現在5樓天花板出現的滴水,滴水處剛好也是頂樓有長植物
有部分的住戶和律師都說,5樓的天花板漏水當然就是由5樓的要自行處理的,真的是這樣嗎?
5、既然法令說頂樓是共用的部分,那麼5樓的天花板滴水,應該就沒理由要5樓的自行處理,對嗎?
6、住5樓的就一定是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嗎?
雖說由5樓的去維護頂樓,是對5樓比較好沒錯,但今天5樓的買房契約上並沒有寫頂樓是5樓
的專用區,住戶間更沒有約定頂樓是5樓專用的。
所以說要5樓的去維護頂樓,似乎也說不太過去吧?
再說法令應該也沒有規定住5樓的就應該要去維護頂樓,對吧?
7、如果有住戶用:你家天花板漏水不關我們的事、我們不會上去頂樓、我們不常上去頂樓、你們買
5樓時就要有自知之明(自行處理)…等等的理由,而不願意共同分擔修繕、管理維護,這樣可以嗎?
8、如由5樓自行修繕頂樓,那麼5樓可以要求其他住戶放棄所有權、使用權嗎?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簽訂的契約是要每戶都有一份留底,是嗎?
此合約如是住戶間所簽訂的,有具法令效力嗎?
如有部分住戶不願意放棄時,可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通過嗎?
9、如果住戶堅持不願意協助修繕,由5樓的自行修繕後,5樓的可阻止其他住戶使用嗎?
(逃生及修繕則除外)
如果可以,需要和其他住戶簽訂契約嗎?
此合約,有具法令效力嗎?
10、之前有過1樓的水管出問題,屋主要求其他樓層住戶幫忙分擔處理費用。現在頂樓也因雜草、垃
圾造成積水使得5樓天花板滴水,管理委員會有建議可以比照前例(1樓水管的情形)來請住戶共
12、頂樓如是共有時,可以加蓋屋頂嗎? 費用是由該棟所有住戶共同分攤的嗎?
如果可以,需先申請 及 先經過其他住戶的同意後才能搭蓋,是嗎?
14、如果只有部分的住戶同意,那還可以搭蓋屋頂嗎?
二、共同分攤問題:
1、當門牌29號1樓的水管不通時或是出問題時,可以要求29號其他樓層的住戶平均分攤費用嗎?
2、可以因為:你家水管不通關我們什麼事、2樓沒住人、只有一個水表、或 都沒見到5樓的人…等
等的理由而減少或不共同分攤嗎?
3、公寓大門的修繕,可以因為1樓的說,我們不會從那邊出入,而不分攤嗎?
4、如上述的公寓狀況,往後當該棟的共用設施出問題時,費用應該要如何分配?
是要以10戶平均分擔? 還是…….? (因部分住戶會以各種理由要減少分擔)
三、其他:
1、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但沒有收管理費(大家不願意繳)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可以幫住戶處理的事項
有那些呢?
(他區的管理委員會狀況同我們區的一樣,但他區管理委員會有幫住戶清理頂樓的雜物,而我們區
的卻是要住戶自行處理,這樣是對的嗎?)
2、頂樓因排水不易需加裝明管排水,管理委員會說這是要該棟的住戶自行處理,真的是這樣子的嗎?
3、樓層間的電信箱,是屬於該樓層的住戶所共有的,對嗎?
如果是,雙方住戶如約定好後可上鎖嗎?
如已上鎖後,除了住戶外,他人可自行破壞鎖頭、敲開、變動內容物嗎?
(第四台的人員說他們有權,因為當初建商就有授權給他們。但是我們住戶都沒聽建商說過。請問
第四台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如不合法,我們該如何處理呢?)
4、依現在的法令,1樓住戶門前的停車權利是屬於1樓住家的? 還是共有的?
以上 謝謝
今年2月底因與鄰居有停車糾紛,對方堅稱那個停車的位子平時都是他停放且是在他家的對面所以為他所有,但我表示路為公有大家皆有使用權,先停先贏,爭吵後我想大家都是鄰居以和為貴,再也沒去停那個所謂他的位子,也沒跟他再有過任何衝突。經過那次爭吵後,我的車子在3/1發現有被新的螺絲釘戳破,當下也沒想那麼多當做意外,但後續家人反應家裡的另外兩部車也被同一款螺絲釘戳破,察覺有異樣,故於3月中安裝監視器緝凶,結果於5/9凌晨戳破輪胎的嫌犯再次對我的轎車下手,總共四次了,此次有證據可以證明兇手就是與我有停車糾紛的那位惡鄰居,有先報警協同警方與他當面談話,但對方態度讓人覺得並無悔過之意,目前已交由警方轉由調解委員會處理。因為我平時不住家裡,回家都是假日,若沒事先發現我的車輪有被戳破,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開上國道時速約100-110開到中部距離長達100多公里,若再不幸的話爆胎造成生命危險又或者爆胎造成連環車禍,後果真的不堪設想。
想請問若經調解後他還是無悔過之意和解失敗,且難防他再有復仇之行,要如何讓他知道小小的惡行,也是會釀成大禍,除了毀損告訴乃論罪以外,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對方有所警惕嗎?因為是住家還可以提出什麼來保護我們家人的安全和財產嗎?請協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毀損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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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女住戶若有過失,可請求女住戶負損害賠償責任,修車費用及代步費用都可 ... (恕刪)
沈律師您好:
經過中午我們在管理員主任的協助下調閱了昨晚監視器的畫面,也確定了我們與對方的肇事責任
,而我們和管理員主任們也傾向能和解就和解,畢竟我們也有錯,而車子也請原廠牽回去估價了
,而我們也問過管理員這棟機械停車場是否有保險,他說沒有保人為險,所以我們只能向女住戶求償!
只是當我們在跟對方女住戶理性的協調時,對方一直不承認她有錯,堅持不承認她有肇事責任
也堅持都是我們沒有停車開車燈她一時沒查覺才會按了開關,甚至直接跟我們說,她絕對不會賠
償,因為都是我們的錯,我們和管理員主任們也直搖頭,現在想請問沈律師:
1.車子修好後,我們要怎麼向對方求償?
2.因為我們的車是保丙式險,看樣子是無法從我們自已保險理賠了,但機戒停車位的保險真的是
沒有保人為意外的險嗎?
3.若真的協調不成走向民事訟訴的話,我們該如何做?監視器有了,行車紀錄器有錄到一些事故的
小過程,這個將來都可以做為証據嗎?
非常感謝你抽空回答!!
律師您好
時間發生再2014-12-30 上午再快到公司前發生車禍.情形是我直行車再等紅燈.綠燈時我向前騎(機車)這時有一台汽車高速左轉他想搶快結果我撞上他右後方車尾.當下他沒停下車而是往前繼續開迴轉進加油站停車走出來.同路騎士報警.造成我右手手掌第三節骨頭裂跟左腳腳踝閉鎖性骨折.(骨折就算是斷)有上石膏.公立醫院開出49天修養三個月不宜劇烈運動因為我是印刷機械維修工程師經過深思決定告假三個月.公司同意但是如有遇到機器問題我需要協助客戶解決.肇事人前後關心傷勢見面一次簡訊問候但是因他保全險由保險公司接手.從頭倒尾保險只有被撞第一天打來問問然後告訴我準備那些資料跟最多休假理賠三個月之後都是被動.中間談和解都破局金額上雙方差距太多我提出30萬和解.薪資4萬加津貼.固定加班費薪資再7萬上下.休假期間因我有賣出公司設備有業務獎金轉到戶頭.這樣對我有影響嗎?保險就開始要求要看薪資轉帳的戶頭或扣繳單.公司開薪資證明他認為不夠有力證明我的薪資.拖了5個月我現在因傷復健中.也不知要多久.回公司後感受到處處被公司刁難因為手腳的傷不適合在做粗重的工作.我請辭.我決定提告請問初步該如何處理.求償我中間的損失年前公司忙我不在結果機器交不出去績效獎金沒了.結果沒年終.沒上班沒薪資保險公司又故意拖時間過年前.過年時.過年後一直到現在車也還沒修理.上一個月班就因傷勢沒復原就沒工作學機器10幾年現在手腳變這樣.腦子一片空白我才36歲手腳一直酸痛無法像以前靈敏.我決定提告.我該如何是好.
昨天晚上回大樓地下3樓,要停機車,(跟大樓承租的機車停車格,"必須"通過平面機械停車台的下方,)此時看到車道上有個人在收風管,他也有注意到我,我發現我機車位前方的機械停車設備,前一個使用者並沒有按復原按鈕,因此無通路過去停車,所以我確認了機械車位裡面沒有人之後,案了復原按鈕,之後發現某汽車上升狀態異常,好像卡到東西一樣,案了緊急暫停,發現這台車子,車門沒關,右後車門毀損,破璃破裂,我跑去問旁邊的人,這是你的車嗎,他說阿,門忘了關,於是他要了我的電話,他說要去查一下肇事責任,今天跟我聯絡,說我們各有錯,一人負擔一半,請問我應該負擔幾成責任呢?(平面機械車位可停三台車, 左上右上左下是車位,右下是復原後的通路,(旁邊還貼,車台下方禁止通過,但機車位也是大樓租給我的)我只是個剛出社會的年輕人,經濟狀況連自己生活都已經負擔不起了,別說幾千塊了,連幾百元要籌出來,都要跟朋友借,該怎麼辦才好。 大樓本來建照只有汽車位,後來私劃機車格,所以並無保險,大樓也完全不負責和理賠。
我於今年1月18日凌晨12點35分在路口與一轎車發生擦撞,對方號誌為閃紅燈,我方為閃黃燈...
擦撞後我往左側傾倒頭部著地,當下暈眩到無法站起一直到救護車來救護人員扶我上車.
"初步的車禍鑑定表表示雙方皆有肇事,對方未停車讓主幹道車輛先行通過,我方為肇事未減速慢行."
其實撞到頭後我不記得當下是怎麼擦撞的,現場也沒有監視器,僅有對方安裝的行車紀錄器畫面.
就診後除外傷挫傷外,另診斷證明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修養期間伴隨頭暈,記憶力減退,反應變慢,嗜睡,失眠以及多夢等症狀....後續回診醫生診斷此為腦震盪症候群.
醫生總共開了兩張診斷證明,皆囑咐須休養兩週,其中一張有提到需家人照護兩週.
由於我沒有和解的經驗,當初是個人前往保險公司與理賠專員談和解金額,因此醫藥收據,診斷證明,修車與額外支出的單據都有附上,
只是後來理賠專員要我提供請假證明,實際上醫生總共開了一個月的休養時間但我沒辦法請太久的假因此只有休十天.
試問,若保險公司知道實際請假天數後,上調解委員會時有機會僅提供診斷證明所寫的休養時間要求應給的薪資賠償嗎?還是必須依實際請假天數? 然後在調解委員會上有一定要求得提出請假證明嗎?還是薪資單即可?
若期間保險公司不管我方提出多少金額皆一再的議價?倘若在議價過程中的金額已降低,上調解委員會時可以再次提出原先最高的要求金額嗎?
我目前還在等調解委員會寄通知來,因為需要趕緊蒐集資料!
麻煩有專業知識的好心人士幫幫忙給予最佳的解答以備使用,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上個月騎機車擦撞公車下車乘客,我骨折乘客輕微擦傷。分析表上
我: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乘客:乘客下車時,涉嫌未注意右後方有無來車。
公車: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下乘客。(第55條第一項第04款)。
請問
1.表中我方與乘客都用“涉嫌”表示,涉嫌一詞在法律中是有罪或無罪亦或是不確定?要如何進一步明白確認?
2.如不申請車鑑僅以初判表參考作為和解依據有其法律參考價值嗎?
3.我是否可以告公車業務過失傷害及告乘客過失傷害?乘客有擦傷是否也可以告我?因我傷勢較乘客重,法院仍會以過失相抵來判嗎?
4.公車到現在不聞不問,我該如何主動處理?
5.我有行車記錄器,及事故現場依據可以佐證事發當下我確實有注意前方狀況,是因乘客低頭突然跳下車完全未注意後方以致我閃避不及肇事,我又該如何向哪個單位申訴呢?
不好意思,問題較多需要各大律師撥空解答,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