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對其請求給付扶養費,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標準,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此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您雖可向對方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但若您已同意將金額降為四千或六千,即為有效,欲主張無效,須提出無效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有一個女生 自己拍了一些受傷的照片 對我朋友提出 強制猥褻的提告 但我朋友說他並不熟 他所提出的日期 當天兩人有見面, 但分手時 我朋友 送他 去7-ELEVEN 叫計程車, 當時都有說有笑, 他自己也在7-ELEVEN買東西, 並自己在7-ELEVEN用ibon 叫計程車。 這個女生的突然提告 我朋友很錯愕 , 因他們根本就不熟。7-Eleven的錄影畫面 我們已提交給警察, 目前收到要去法庭的通知 我們應該做什麼事? 還能做什麼事 ? 請律師的費用,如何在案子不成立後請求賠償?如不請律師我們自已如何準備開庭
開庭當天 如果這個女生沒出席或避不見面, 案子就結束了嗎?或是我們如何讓這件事結束? 如果案子不成立 可以對他提出誣告嗎 我們要如何請求名譽賠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待順利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目前應先蒐集監視錄影證據外,尚可蒐集事發前後與對方之聊天紀錄、臉書訊息、臉書友誼紀錄或line通訊軟體紀錄等,準備辯護答辯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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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待順利爭取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誣告告訴,目前應先蒐集監視錄影證據外,尚可蒐集事發前後與對方之聊天紀錄、臉書訊息、臉書友誼紀錄或line通訊軟體紀錄等,準備辯護答辯使用之,最近亦應避免與對方聯絡,以免遭對方蒐集證據,斷章取義,成為對您不利之證據,另於偵查庭開庭前亦應先預做準備,避免於偵查庭中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應先準備安全之回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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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今年2月初,接到警察通知被告詐欺,之後去做筆錄才得知,我的露天拍賣帳號在去年10月份的時候,被有心人士利用,拿我的帳號去盜刷別人的信用卡買點數,盜刷了兩三千塊。得知這件事情後(因為不常用露天拍賣帳號也很久沒登入),所以我試著登入才發現帳號被停權。
我也寫信向露天詢問為什麼被停權、被告詐欺所以想申請相關交易資料以證明自己沒有盜刷,客服回信說 "您的帳號疑似有被盜用情況,所以將帳號暫時凍結。露天拍賣是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場所,並非相關檢調單位,我們無法確認會員使用帳號的狀況或安全性。若您有帳號安全上疑慮,建議您到分局以上的單位報警請警方調查。露天將會在收到警方的正式公函協助調查。"
前幾天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的通知,想詢問一下:
1.這個刑事傳票是到地檢署給檢察官詢問嗎? 那詢問中可以有律師在場嗎?
2.目前我可以準備的資料就是,提供自己的電腦IP位址和有跟露天客服的詢問信件,這樣會不會太少?
3. 檢察官會自動去調閱交易資料時的IP位址嗎?
4.檢察官詢問時,應答中是不是不能有不確定之詞出現(ex:不確定、不清楚等等)?
麻煩各律師的解答,謝謝你們,辛苦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可嘗試以電話或簡訊或line訊息等方式蒐集證據,誣告不是那麼容易成立,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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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個是檢察官依職權告你誣告,那表示你開庭很可能有說錯話。
四、這類案件很適合做民間測謊。
五、我幫你查了一個無罪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 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 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 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刑法第169 條 第1 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 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 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 (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581 號、46年臺上字第927 號判例 、99年臺上字第3328號判決參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不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警察提出有意願與對方和解,請移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其餘實質問題,可考慮行使緘默權,避免自己說錯話,或亦可考慮於安全範圍內,為自己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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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事件的原由是這樣的,因為叔叔欠卡債,未還款,遭到銀行把它名下的1/2的房屋與土地拿去拍賣(我的父親持有另外的1/2,我們全家住在那),但錯過了拍賣,導致別人買走了,然後我們有意買下對方的部分,但對方為了規避增值稅契稅奢侈稅,而說要先付買賣的全額,兩年後再做房屋的過戶,並訂下以下條約
1.簽約同時即交定全額
2.本件買賣標的物約定於簽約時起交與承買人掌管(房契與地契的部分)
3.出賣人擔保出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完整無瑕疵,無糾紛並無租貸關係亦無它項權利設定負擔如有任何糾紛致承買人受有損害時出賣人願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4.對本件買賣過戶手續或其他有關事項須出賣人出面或蓋章時應即付承買人之便不得刁難或有任何要求
以上是大致的條款
或是到時對方不願意過戶或找不到對方時,仍有辦法可循嗎?
懇求律師的回覆,感恩!


一、狀紙的部分,有的人會提前給,有的人會當庭給。
二、要看你的目的是什麼,有的人是用狀紙來給對方壓力來促成和解,那狀紙就要早點給;有的人是希望狀紙不要太早給對方要讓對方準備時間晚一點,所以有的人會在開庭的時候再庭呈。
三、民事訴訟的話法律規定本身是希望大家早點交換狀紙,但是每一個當事人的想法是不同的。的確是有對造當事人輸掉之後問律師為什麼狀紙這麼晚給…
四、不是每個法官都可以接受狀紙太晚給,有的法官會電晚給狀紙的人。
五、狀紙分為正本、繕本、留存本。繕本要依對造人數提供,這些法院的開庭通知應該都有寫你要稍微看一下。如果是有委任律師的話一般律師還會印一份當事人留存本。關於繕本的部分,修法後是規定要繕本逕送對造,這個部分不是每個法院都會嚴格要求,所以你是要自己寄繕本給對方還是直接遞到法院要看你在那個法院。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鄙人今年10月中旬因酒駕肇事以致兩人輕傷(就醫後隨即回派出所做筆錄)另三輛汽機車受損,酒測值0.71,酒測後隨即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但並於當天隨即與所有被害人等均達成協議並簽妥和解書,隨後就被送往分局後再遞送至地檢署,當日檢察官僅判定飭回,由於鄙人是五年內第二次酒駕(兩次酒駕期間已超過三年),目前尚未收到傳票,僅於11月中旬收到兩張紅單,分別是倒車時未注意行人致使受傷、另一張為肇事逃逸。 懇請律師幫忙答覆: 1.本案有可能處以簡易判決嗎? 2.另為何交通大隊所開出之罰單該如何處理,另鄙人並無肇逃為何交警確開立肇事逃逸之罰單(現已有被害人之一願出來做證)。 3.若鄙人將兩張紅單都繳交了是否會影響日後檢察官開庭時的判決。4.鄙人患有戒斷性酒精症候群及癲癇等症狀業已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書(並持續治療中)這對日後開庭時提出會有幫助嗎? 以上懇請願幫助對於法律孤陋寡聞的鄙人的好心律師幫忙。 感恩。

律師您好,日前遭人檢舉在公共空間擺放雜物,當時因為有訪客,訪客鞋子置於走道上,這個部份我清楚知道是不符合規定,只能說被拍照的時間點很倒楣。而我想提問的是,我在自家大門上貼掛上鞋架擺放鞋子,這個部分有侵犯到公共空間嗎?管委會無規定不能在門上面懸掛裝貼物品。
鞋架凸出範圍在門框內(從外牆往內約10cm才會碰到我貼掛上去的鞋架)http://jezz1213.pixnet.net/blog/post/311567832-%E8%87%AA%E5%AE%B6%E5%A4%A7%E9%96%80%E6%8E%9B%E9%9E%8B%E6%9E%B6%EF%BC%8C%E8%A1%8C%E4%B8%8D%E8%A1%8C?
另外我想請教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56條內的三、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大門門框(檻)最外緣以內是算主建物範圍,還是附屬建物範圍?
還是,我們家大門兩旁的牆壁是屬於共用牆,所以需依照二、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界內才是屬於我們自己可以使用的範圍?我有詢問過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使用科,他們是說只要是在地面上的通通都不行擺放,而我們家大門的情形是灰色地帶,要看管委會是否有規定不得懸掛物品。是這樣嗎?
感謝律師的回答解惑,謝謝。



想請教版上律師們幾個問題
小弟的社區大樓屋齡20年左右
小弟近兩年才購入,有觀察到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想詢問是否觸法?
第一 大樓管委會主委於任期內任意性的離職,導致現今管委會無主委存在,想詢問這樣的管委會還有效力嗎?管理費還需繳納嗎?
第二 原先大樓之汽車停車位為機械車位,共有14位,小弟剛好是購入其中一位的屋主,現在問題來了,前管委會主委曾告知小弟使用者付費所以關於車位之保養需小弟自己承擔,小弟也接受了,但今年保養公司卻來跟小弟說共同擁有車位的其他人,因自己所屬車位並不需要保養,拒繳保養費用導致無法繼續保養車位,恐有故障之疑慮,故小弟想詢問這樣情事是正常的嗎?小弟該如何自救?另外小弟繳納之管理費用有包含車管費,那車位保養是小弟該負責的嗎?小弟又該如何自救?有什麼公權力機關可幫忙協助處理的嗎?
以上麻煩各位律師釋疑,謝謝,感激不盡



你好:
目前我們在大溪購買了房屋. 裝修快竣工時.設計師發現室內格局少了一個近兩坪的空間 我們也到調閱了建物成果圖請設計師丈量少了約2坪的空間.我們也跟當初買房子的先生聯絡過了...一開始說要直接賠錢 後面因為產權的問題我們請他跟對面站有我們房子坪數的屋主聯繫看要如何處理 一連絡處理了近一個月半..都沒有下落也沒主動跟我們連繫
在聯繫的過程裡因為說到裝潢後要開設一個門和移動管線的修繕費用對方就不處理了 說只願意還兩坪的空間至於進出使用處理的部分就不負責處理
請我們告他 直接說他們一定輸但跟我們耗時間 請問這樣的問題有構成詐欺跟侵占罪ㄇ??
這樣一班案件需要多久的時間? 如果贏了的部分律師部分的資出對方會全額負責ㄇ?? 和室內修繕的部分都申請的到對方理賠ㄇ?? 還有這段時間影響到我們使用房子的利息管理費的部分也可以申請理賠ㄇ?
因為蠻急迫的在麻煩律師跟我聯絡了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您可聲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過失責任比例,再針對零件折舊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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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五)晚間騎乘大型重機,行經工業區某公司側邊尚未正式啟用之地下停車場5公尺前,突然一輛自小客從該未啟用之停車場出口駛出,本人見狀緊急剎車險些碰撞該車並側滑致人車倒地.而該車當下減速後又立即加速逃逸,之後被後方車輛追回而折返事故現場.
由於現場已遭破壞(自小客跳後被追回)且後方車輛未裝設行車紀錄器,因此;僅有該肇事車輛之行車紀錄檔案可證實該車一路自地下停車場駛出平面道路並未減速.
數日後致事故現場確認該未啟用之停車場發現幾項缺失 :
1. 停車場出口(與前方道路接駁處)裝設車輛駛出之警示燈號.
2. 停車場出口未有裝設監視系統.
3. 一路駛來之路邊並未有相關標語與說明來警示[注意前方車輛出入...].
4. 停車場出入口之側邊行道樹並未有效規劃,且工地圍板仍未拆除,該停車場嚴重被遮蔽,一般車輛行經該處很難發現會有車輛進出.
以上~
請教律師大人 :
(1). 此案件建議怎處理?
(2). 我能夠提告該電子公司嗎? (工安沒做好)
以上~
感謝各位的撥冗~!!



律師你好 小弟在今年1月份跟一台運送瓦斯的機車發生車禍以下為過程
我是直行車 本人 在錄筆錄時有跟警察說 我確認到他的方向燈只閃一次他就轉了 我時速約50~60km 不確定有沒有壓到雙黃線 (有超速+壓線)
對方沒事 車輛受損
我左腳腳踝骨折 多處嚴重擦傷 住院一個禮拜 要開三次刀(已經開兩次)
協調由我親生父親去跟對方協調 也剛好瓦斯行老闆是認識的
第一次協調 對方說 包個紅包 修車費不用 我父親說那等我好一些再來處理
對方也同意(口頭約束並無任何文字證明)
到了當天 因為本人腳不方便無法出席 我父親因為工作無法出席
有打給調解委員會說明無法出席 剛好對方已經到了
調解委員會請對方聽 跟對方說明 我有事情無法出席 改約下禮拜做調解
對方說 他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被老闆解雇 不能延期
我只告訴對方 我盡量趕過去 並沒說一定會到 當天我沒去也沒有代理人去
當天晚上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民事訴訟賠償(我當天晚上也有去警察局了解狀況並提告過失傷害+民事訴訟賠償)
隔沒幾天 我父親也有再去跟對方做調解結果 賠償改成包紅包跟修車費 衣服褲子 大約7000元
我們也同意並確認要如何和解等法院通知 來簽完 開庭時遞上給檢察官並告知檢察官我們已經和解 要撤銷提告
大約8月份法院通知來 打給對方完全不接電話 他也辭職了
後來檢察官只有跟我確定我有沒有壓線 超速 撞到他車子的哪個部位
我表示 我看監視器我有壓線 並且速度50~60 因為我緊急煞車 人飛出去 不知道撞到哪個部位
11月份開第二次 對方還是表示不和解
我表示我要和解對方不和解 前面談和解他都反悔 檢察官問我承不承認我有過失傷害 我考慮下後承認 並要求確認對方的診斷證明
車禍時間1/6 他證明為1/7開 1/7換藥 有兩個開放性挫傷
以上為目前狀況
我還有什麼事情可以提出並要求調查?
瓦斯行老闆也表示說 他2014年11月份到他瓦斯行工作到1/6號跟我車禍
前面已經發生過三起車禍+我第四起 都是跟她車禍的人負全責 他都沒錯
我可以以此事件要求調查是否對方有製造假車禍的嫌疑嗎?
我如果請瓦斯行及當時有出面做調解的人出面作證我們有調解可是他都反悔 會可能有不同的結果嗎?
謝謝!以上

你好:
過失傷害對方提出告訴且未撤回,檢察官並沒有詢問你是否接受緩起訴之條件,檢察官會依法起訴,交由法院審理。 鑑定意見書已經作成,如果不服鑑定意見書,可以在收到意見書後30日內申請覆議。 都已經自白,聲請調查證據對於過失傷害部分之認定影響不大,但可以向檢察官求情,讓檢察官判斷是否給予緩起訴處分(很困難)。 若是假車可以提醒檢察官,但要有證據證明,發生多次車禍並無法說明有製造假車禍之行為。 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要本人簽名並經法院核定才會有效,調解期間的協商、磋商,並無法說明對方已經同意並達成調解。 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建議你再跟對方溝通,和解後請對方撤回告訴,若無法撤回,過失傷害通常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繳納完罰金即可。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法官心理可能會有疑問,就是為何當初都沒有跟對方追討這筆錢,所以您應先準備好此部分的主張,才能進一步說服法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昨天收到我的母親(今年62歲,領有身殘手冊,無穩定穩定來源) 經由法扶律師擬的聲請狀,要求我到家事調解庭做調解。
我的母親自我六歲起即與我父親離婚,中間我們有見面跟聯絡,但是對我無盡撫養之實。我的姐姐在國中以後有跟我的母親長期居住,至民國97年自殺身亡,監護權部分似乎是我姊姊歸我母親,我跟我哥哥歸父親(這點還要再跟我父親確認)。哥哥雖然中間有段時間跟母親居住,但是大部分時間都跟父親居住,直至民國98年意外身亡。我長期跟父親居住。成年之後過年過節會探望母親,有時候也會給她紅包。我的母親中間有改嫁,又離婚並無其他子女。我的母親以看護工作維生,有時候沒有工作是由我的姊姊每個月固定給生活費。至我姐姐自殺身亡後,我的母親以保險公司給付兩百萬元保險金維生,長期獨自租屋在台中市生活無收入來源。
民國101年開始,我生下長子,請我母親來新竹與我同住,順便照顧小孩。約定每個月給一萬元生活費,直到民國103年9月,因為生活摩擦劇增,且我母親要求回台中生活,(聲請狀中寫我要求她搬離)。離開之前我給她十萬元當作感謝她兩年來照顧我小孩。
我想請教是不是一定要給她這個撫養費? 是否可以提出民1118來抗告? 她養了我姊,可是沒養我,因為我姊過世,這樣我也要撫養她嗎?
我的母親有跟其他親戚說她一定要告我的原因是因為她想申請低收入戶的補助,因為我有工作,會讓她申請不下來,所以必須先告我遺棄。

一、如果不是萬不得已你媽也不會告你。
二、的確有很多個案要申請低收入戶因為小孩有工作所以過不了;然後社會局要求他們去告。
三、不論最後判決結果如何,可以養還是要儘量養,你都生小孩了應該可以體會當媽媽的心情。
四、如果你媽真的是為了社會局補助的話,訴訟你要傾盡全力努力求勝,但是訴訟中訴訟外儘量不要傷媽媽的心。
五、能當母女是很難得的,家人可以一起吃飯要珍惜,不要等到人走了再後悔。不同世代觀念不同很正常,人類可貴的地方就在於人類會思考,所以每個人的想法都不同,會摩擦是正常的。以前我媽要唸我的時候我就會爬到二樓,她爬到二樓要唸我我就爬到三樓,她爬到三樓要唸我我就爬到四樓…然後她就不唸我了…
六、我查了一個裁判摘要供你參考:「堪信相對人長期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聲請人義務,令聲請人自幼欠缺父親愛護及扶持,獨由母親
1 人撫育成長,幼年生活更須提防債主上門討債與威脅,綜
覽聲請人幼年經此歷程,長期物質生活匱乏,精神飽受煎熬
,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是
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 項規定,請求免除其對
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謝謝各位律師:
煩勞再請教,我對先生和外遇對象提告通姦,僅有我先生的悔過書和女方傳的部分訊息(女方有提及自己和他外遇)沒有其他證據!原先女方有傳自己的裸露照片等但已被刪除!想請教是否能夠提告雙方通姦!又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委任律師費用甚高,想請教若求償,是否是由對方負擔提出告訴各項費用!
另,再向各位律師請教。我進行提告,三人會見到面嗎?!由於懷孕面對此事情緒一直不穩定,提出告訴怕更影響胎兒,也不希望先生和第三者在見面。提告後需雙方到場開庭嗎?!
最後,第三者的先生目前尚不知情,提告後他是否會知情,並且我提供的證據會成為他提告的證據嗎?!他若也提出民事賠償,是否可能我的家庭有可能同樣需負擔賠償與告訴費用!
委任律師需多少費用,還是只能放棄呢?! (原先提問問題: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11-13 15:06 文章人氣:69 個人積分:4律師,您好: 我先生外遇,對方亦是已婚。發現後先生表示後悔並寫下悔過書承認外遇一事。並表示已與對方分手且不再往來。 現在我們很努力修補婚姻關係,但是事發至今我心理壓力極大,無法專心工作與失眠。我和先生已簽好離婚協議書,但尚未找證人公證,希望嘗試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現在發現懷孕,擔心情緒影響胎兒。每天承受極大壓力。 日前有求助門診心理諮詢,但仍無改善。 現在決定告兩人通姦,讓第三者受到懲罰,並求償。 請問提告我需準備什麼?! 希望律師能協助,讓第三者受制裁。 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對方與您配偶性器接合之證據及對方已知悉您配偶已婚之證據,難以構成妨害家庭之犯罪;又關於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部分,金額通常不會太高,以訴訟解決,不見得是上策,應多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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