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收到一份民事起訴狀
我是被告
其中訴之聲明寫了三項
1.報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本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開庭時間是11/19
想請關於2的部分,
?他說『????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因為現在還在上班,
要到11點下班才知道是不是真的都不能領,
現在很著急,
想請問是不是真的不能領了?
有意願當天要請律師,
希望最準確的答案,
因為剛才查了網路也諮詢了幾個免費的專線,
結果給的答案都不一樣,
有的律師說沒有執行書或判決確定就不會不能領,
也有的律師說已經收到就是不能領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
先謝謝徐律師您的回覆,
如果還能先把錢都領出來我暫時鬆一口氣了,
那麼我該如何寫答辯狀呢?
這民事起訴狀中裡面確實諸多不合理,
我也有反駁他的證據在手上,
只是不知道該如何起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