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與監護權可分開談,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的監護權機會較高,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裝修房屋這是沒問題的
居住人可以裝修
這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但建議你還是把產權解決
避免到時候又跳出來不同意你住
把對方那一份吃下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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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家裡承租了一棟4層樓約30年以上的透天,1樓是做鋁窗生意,2樓是客廳及廚房,3樓以上是住家,先前2樓發生火警延燒到3樓,4樓的壁紙全部薰黑,家電也都報銷了,2樓和3樓全毀,消防人員來現場堪察,研判起火點是在2樓客廳受信總機的位置,但堪驗報告要一個月後才會出來.
發生火災的當下(星期六下午約5.6點)我們隨即聯絡屋主,屋主回應房子有保火險,他在上晚班不方便過來,之後就再也聯絡不上,電話不是無人接聽就是轉入語音,但奇怪的是,他的鄰居好友聯絡他,卻可以接得通,我們隨後打就沒人接,一直到星期二還是聯絡不上,爸媽幾天來煩惱得不能入眠,我們很著急,家裡一團亂卻不能整理,也不能住,1樓的店面生意也受到影響.
據堪查人員透露,是我們(承租人)的責任比較大,只因為我們是承租人,是使用人,感覺法律對承租人是很沒有保障的.若是電線老舊引起的話呢?像是屋主將牆壁用壁紙及木板釘起來,導致火勢的漫延,是否也有責任呢?聽說事故發生後5天內需通知保險公司派員現場查看,但現在屋主卻遲不出面,也不表態,當然也沒法聯絡保險公司,房子的租約到明年4月到期,我們現在除了持續積極的聯絡屋主,是否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盡快請屋主出面的呢?若是屋主一直不出面,租約到期時我們是否要被強制將現場恢復原狀後歸還?
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能做什麼動作自我保護呢?因為還不明白屋主的想法,也擔心後續的賠償會被獅子大開口,唉....
再麻煩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大大 您好:
家裡承租了一棟屋齡至少30年以上的4層樓透天屋,1樓是做鋁窗生意,2樓是客廳及廚房,3樓以上是房間,先前發生火警,除1樓沒有波及到之外(只有積水,沒有燒損),2樓及3樓全毀,4樓壁紙全薰黑,家電也都報銷了,消防堪查初步研判起火點是2樓客廳的受信總機位置,但報告要一個月才會出來.
事故發生的當下我們隨即聯絡屋主,屋主只回應房子有保火險,因為要上夜班所以不過來,之後的幾天房東的電話不是沒人接聽就是轉入語音,但房東的鄰居好友幫忙撥打卻可以接通,我們接著馬上撥打卻無人接聽,到現在已經第四天了,還是沒能接通,爸媽幾天來煩惱得無法入眠,我們也很著急,家裡一團亂卻不能整理,也不能住人,1樓的店面生意也大受影響.
據堪查人員透露,是我們(承租人)的責任比較大,因為我們是使用人....若是電線老舊引起的呢?屋主的牆上釘壁紙及木板,導致火勢的漫延,難道沒有責任嗎?有什麼辦法可以"請"屋主出面討論的呢?沒聽過屋主跑給房客追的,真的很傻眼,租約到明年的4月,到期時我們有可能會被"強制"要求回復原狀歸還嗎?是否在5日內要通知保險公司,我們有權利通知嗎?我們承租房子是否也有可行使的權益?
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呢?能做什麼動作自我保護?不清楚屋主的想法,也擔心後續的賠償會被獅子大開口,唉.....
再麻煩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感激不盡.




你好:
背信罪客觀上要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本人,主觀上要有背信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才會構成,離職後僱傭或委任關係已經不存在,不會構成背信,若你仍在職才需要討論背信罪之問題。 競業禁止條款有一定之要件:(一)工作範圍要限制、(二)期間要合理(二年)、(三)工作地點、(四)代償措施、(五)損害賠償。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參考原則http://www.tainan.gov.tw/labor/warehouse/%7BA9505063-E8E1-47B3-A7B0-9E2C341969E2%7D/1041012la02.pdf 若不符合上開原則,競業禁止條款無法拘束你,你仍然可以利用已經習得的專業謀職。 但謀職或創業要特別注意已簽定之保密條款,無正當理由不得洩漏,否則構成違約,且可能違反營業秘密法,須負擔刑責及損害賠償責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爭議金額太小,且證據可能不足,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實益不大,若對方獲得不起訴處分,亦有可能對您提出刑事誣告告訴,除了律師委任費用外,還有開庭時間成本,非常不划算,不建議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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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土地及A土地上房屋十餘棟原係日人所有,於光復後收為國有。經前台灣省日產標售委員會於民國35年12月間將十餘棟「房屋?標售予甲,而A土地非在標售之列,就該土地,甲僅有優先承租之權,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嗣後房屋由甲分別出售予數人,長輩乙向甲買受其中一棟房屋B,長輩乙及其子孫自買受房屋時起即居住至今(104年),未曾搬離。而A地上現尚存其他房屋數棟。
甲本僅取得上開房屋坐落基地之土地承租權,惟於經商失敗後,甲欺矇地政機關,而將A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自己,再轉售A地予他人,嗣後A地又經數次轉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現A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為丙家族12人。
請問:
1.長輩乙約於民國40年代向甲買受B屋,惟近日至地政機關查無B房屋所有權登記資料,有無其他方式得以證明其具有該房屋所有權?房屋稅籍資料得否作為房屋所有權證明?
(長輩目前尚留存之書面資料僅有40、50年代納稅等房屋稅籍收據單據,找無買賣房屋契約等資料)
2.民國50年代,A土地登記名義人丁,曾訴請坐落於A地上數名房屋使用人(包括長輩乙在內)拆屋還地,經三審審判,法院認定A土地仍屬於國有,駁回原告丁之訴。民國86年間,另有戊自稱為A土地所有人,寄發律師信函,請求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然糾紛亦無解決。請問:如現A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丙訴請B屋使用人拆屋還地,B屋使用人得為何主張?


律師午安,抱歉因知識水準不足,主題與標籤選項若不符望請海涵恕過。
情況如下: 甲方 酒店經紀人(幹部職位) 乙方 張小姐 。
乙方 初到酒店工作,甲方為其幹部,甲方告知乙方以公司之規定,到此酒店工作需簽立參萬元面額之本票乙張,做為保障之作用。一日甲方突然音訊全無聯絡不上,乙方當下只為如何領薪一事煩惱無助,數日突有自稱錢莊人士到乙方住處拜訪,並表示甲方持乙方開立之本票借款乙事,因拖欠約定歸還之款項,遂以立票人應為該款項償還者要求乙方償還或繼續付利息,乙方確認本票實為當時開立給甲方之本票,深怕會因其事被提告和家人被騷擾,只好順從錢莊人士要求按時繳交利息,至今約七個月時間。
問題如下: 以此 乙方與錢莊借貸關係是否成立?乙方是否該償還所規定之金錢,乙方該如何動作以釐清責任保障權益。
感謝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贍養費之部分,除非您無工作能力,否則尚難請求,目前您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證據,如對方毆打您、辱罵您之錄音,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針對婚後財產部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可請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您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亦須提出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損害證據,若對方名下無財產,請求金錢賠償之部分,都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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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贍養費之部分,除非您無工作能力,否則尚難請求,目前您可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證據,如對方毆打您、辱罵您之錄音,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針對婚後財產部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可請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您尚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惟亦須提出請求損害賠償數額之損害證據,若對方名下無財產,請求金錢賠償之部分,都是枉然,若您能查到對方婚後財產,如不動產或銀行帳戶等,可先請求假扣押,避免對方脫產之,但亦須蒐集對方脫產之證據,如不願意給您一毛錢之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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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小妹第一次遇到法律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ptt某篇文章下留言: (覺得你好丟臉喔...希望原PO不要再PO了 臉超腫")
然後樓主就大失控 私訊我 : (醜八怪 長的醜 醜到需要去整形)
但我看網路相關文章 說私下謾罵不能夠成什麼罪 這樣也太生氣了吧?
那假如我私下傳簡訊罵警察 這樣也無 罪嗎
還有
他公開留言回覆有提到:(對自己長相自卑到要去整形 你要問的是有沒友值得推薦的心理醫生才是.我覺得你要擔心整型失敗臉更腫.先照照鏡子看看自己好嗎 雖然你應該是也不喜歡照啦)
其他網友有說他人攻擊 叫我備份告他
他回:(我有說錯嗎 對自己長相自卑到要去整形的人 通常就某種程度上是需要看心理醫生 實話實說也算人身攻擊嗎 如果我覺得我醜到需要去整形 被人說自卑又長的醜該去看心理醫生 我也不會怎樣)
他就一直鬼打牆回覆 自卑 整形 字眼,
我是有發過文章在 醫美版 沒錯
他就是搜尋我 看到這文章開始無線循環攻擊我 自卑整形= =
他原本PO的文章主題 我回覆他的留言根本沒有離題
他公開回覆我 以上這些內容 都跟他PO的文章主題 毫無關係
而且我也沒說我因為自卑去整形 還是醜去整形 我覺得整形在現在社會很正常阿 而且我也沒整 也只是在醫美版詢問 類似肉毒桿菌之類的問題
事後版主刪文章 水桶他
他還連續發三封 私訊 自卑整形醜字眼無線循環 反正就是很難聽的話
難道都沒有任何法律條例 可以給他教訓嗎!!!!?
1.私訊的部份 已經人身攻擊 卻沒有條例可以反擊嗎
2.公開的部份 他沒有罵髒話 只有自卑 整形 這些字眼 也能構成公然汙辱嗎
但我確實真的覺得被汙辱 !!! 造成我的不舒服 也很生氣
不好意思 文章可能有些贅詞及言不及義 請多多包涵
第一次遇到這種狀況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沒什麼印象,則警察訊問時,可以先否認犯行,再看偵辦方向來研擬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尚未準備好,不建議貿然去受警詢,您應先釐清可能的事情發生經過、可能的問題以及安全的回答,避免自己的證詞,成為起訴自己的證據,應考慮先跟警察請假,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的問題方向及安全的回答內容,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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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尚未準備好,不建議貿然去接受警詢,您應先釐清可能的事情發生經過、可能的問題以及安全的回答,避免自己的證詞,成為起訴自己的證據,應考慮先跟警察請假,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可能的問題方向及安全的回答內容,做好準備,並蒐集與對方聊天之記錄、臉書訊息紀錄、臉書友誼記錄、或line通訊軟體聊天訊息記錄等,以利作為辯護證據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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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警察聲請初步判定表,若對方有過失,您有受傷,可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以利與對方商談和解事宜,除非對方查無肇事責任,對方又有受傷,可能就會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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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告訴,但若欲請求損害賠償,必須證明損害及所失利益,且若對方名下無財產,兩手一攤,您也沒有辦法,即使勝訴,也是一張債權憑證,建議與對方協調和解,恐怕比較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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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事實:申訴人於2015年11月5日向購買保養品25瓶,並用轉帳方式連同2500元與運費150元全額支付。
申訴事由:該商品7樣過期,3樣即將過期,11樣有效期限標示不明,4樣標示清楚沒過期。購買前都有詢問期限部分,賣家表示期限OK。現在卻只願意負擔過期品的賠償,稱商品未標示期限並非她的錯,堅持不一起退。
請求內容:退還全額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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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堅持要全額,她突然改口錢都退我,可是要她的律師告我毀損名譽。說我說她"臉書顯示上線卻沒回覆。"她認為只是沒看到而覺得名譽受損。但是確實臉書顯示1分鐘前上線,甚至目前上線的字眼。證實有上線未讀取,持續快5個小時才回覆。
請問我能如何自保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五年內第三次酒駕,入監服刑之機率相當高,若非五年內第三次,仍有機會可請求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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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太擔心案件本身。
二、案件本身交給律師協助即可。
三、律師比較擔心他難以戒酒,其實喝酒不是不能喝,但是喝了之後還要騎車開車,這個被抓到的可能性就很大。
四、尤其,目前快要春安了,警察抓得尤其的緊,最近被抓的可能性更是高出許多呀。
五、花律師的錢去處理案件,或是花錢去易科罰金,絕對是比計程車的錢多出許多…
六、我知道戒酒很難,可以考慮戒開車,這個會簡單一點…
七、如果是喝了酒搭捷運的話其實也是有點危險,最近有個日本人上了新聞…
八、收到開庭通知後找個律師現場聊一下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置之不理,您無財產,即使對方勝訴,亦僅取得一債權憑證,一點實益也沒有,您可對對方之言論加以錄音蒐證,若有威脅以S抵債之部分,可錄音後對其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起訴後,可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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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雲林地院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按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費用,勞動基準法第26條定有明文,該規定所謂之預扣,固指損害尚未發生(即日後是否發生不確定者而言),資方不得扣留一定數額之工資,作為日後發生不測之損害求償之保障者而言。惟損害已發生,亦須資方就其所受損害及損害金額均為勞方所不爭執,始允由資方以其損害金額與勞方之工資相抵銷,依此,原告既不予認賠被告所指之工作瑕疵損害費用,被告自當透過訴訟方式向原告求償,在尚未確認前,被告自無權逕扣原告工資,是堪認原告主張被告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之情,業已提出相當之證明。」 若對於損害金額有爭執,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主張抵銷,自不得由工資中扣除,否則會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 可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勞工專案扶助,請求給付工資。 補充:違反勞基法第27條規定之效果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2至30萬元罰鍰(可連續處罰),無法直接幫勞工跟雇主請求,雇主不給勞工還是要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