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請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若男女雙方目前離婚 7年
當出離婚的原因 是因男方外遇
離婚時有一間無貸款的房子~ 在女方名下
購買房子來源 有1/4是公婆在結婚時出錢
3/4是兩人工作
離婚協議書上~ 有載明
1. 雙方各自取回登記於自已名下及由自己所保管或是使用之財產
2. 除協議書約定事項外, 雙方拋棄民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及其他財產
與非財產上賠償 暨 贍養費之請求
3. 女方同意男方得居住於女方名下之不動產 , 惟女方亦得隨時要求男方搬離
該址, 男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以上各條係男女雙方基於自由意志, 於充分了解其協議書涵義後,
同意簽字 , 日後不得異議或反悔
目前女方 決定要賣房子搬家了
男方開口不願意搬家或是 要求分配賣屋所得
不然就說要打官司 或是 法院協調
現在想知道 ~ 依照協議書內容
A .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B.女方無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嗎 ?
C.要怎麼執行讓男方搬走?
D.男方所謂 法院協調是? 女方一定要跟他協調嗎 ? 或是可以自己作主賣屋
E. 房產有1/4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時贈送~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4 是他的無償所得, 要求分走1/4 的目前房產增值後售出所得?!
或者是要求~要分當初公婆結婚時贈送的180萬元~ 以上是否有成立?
還是這部分購買登記女方名下的房產 , 形同贈與女方
( 女方因南方外遇離婚, 也並未獲得認和贍養費 )

A..男方還可以分配賣屋所得嗎 ? 男方沒有權利
B.女方無法要求男方搬離住所嗎 ? 照協議書內容,可以要求男方遷離
C.要怎麼執行讓男方搬走? 若趕不走,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D.男方所謂 法院協調是? 女方一定要跟他協調嗎 ? 或是可以自己作主賣屋
可以不用與之協調,女方可自由決定賣房子
E. 房產有1/4 的資金來源是公婆於結婚時贈送~ 這部分是否也在剩餘財產分配權內嗎 ?
照協議書內容,雙方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且房子歸女方
男方可否主張 房子1/4 是他的無償所得, 要求分走1/4 的目前房產增值後售出所得?! 不行
或者是要求~要分當初公婆結婚時贈送的180萬元~ 以上是否有成立? 不行
還是這部分購買登記女方名下的房產 , 形同贈與女方
依協議書內容,房子歸女方



我想詢問家庭方面的問題 家中三個小孩父母未離婚家庭裡大家都在努力工作賺錢除了父親,從我有記憶以來父親一直都是工作後領錢賭博書光前母親在還債到處被查封搬家,直到父親三年前一次工作中受傷她就變得更消極很偏激,工作喝酒賭博謾罵一直輪迴...四個月前不工作了之後改為母親每天給生活費150元目前家中的房子是登記妹妹名下(6年前小孩們與母親一同出資購買,房貸由蕭個小孩與媽媽共同分擔),家中5位成員戶籍都在這個房子裡三個月前妹妹受不了與她詳談後他願意去醫院接受治療(台南嘉南療養院),當時醫院可以住兩個月治療之後再判定是否需要長期治療,兩個月後全家準備好接納全新改過的他,但 回來後比原本更嚴重,整天在房間喝酒不理人 之後開始又謾罵亮刀吼叫 ,威脅要殺了母親。12/18他不停在客廳怒吼罵髒話 我受不了下樓圳他為什麼要這樣對我們,在爭執中有些肢體碰撞,在12/19他中午在客廳大喊 要母親吃飽點要送她上路,半小時後我回家 與他言語爭執後他就從他身上拿出預藏的刀向我砍,還妹妹及時衝過來拉住他制止,但妹妹與我都有受傷(父親也有),報警後警察來了,是他上了救護車走了,他目前被又被送去療養院(台南嘉南療養院),但現在家裡沒有一個人能夠接受他了,我目前已申請緊急保護令,並且告他預謀殺人。我想請問幾個問題(抱歉太過冗長...)1. 父親目前不超過65歲 而且就算他三年前受傷 但他陸陸續續都有去工作 應該也有薪資證明(勞保與薪資轉帳),那如果我們不再給他零用錢 這樣算棄養嗎?2. 房子是妹妹的名子,但他的戶籍在這,我們能不讓他繼續住在這間房子嗎?3. 因為目前真的沒人可以接受與他同住,所以全家(除了父親)決定先搬出去住,那房豬的部分有補助嗎(因有申請緊急保護令) 4. 有甚麼辦法與他真正脫離關係,不想再因為一句他是父親而任他予取予求?
很抱歉 因為社工警察醫生家保官全都是消極處裡希望我們大事化小,但我想如果不再處裡 全家已經灰心到想與他同歸於盡了...


律師大大你好
是這樣的
跟男友交往以來一直都沒有告所我
他有官司纏身近兩年
直到最近才說他被判三年十月
眼看馬上就要去報到服刑了
他說很捨不得我
希望我跟他登記結婚這樣我才能去探望他
他告訴我的父母他因為工作上洩漏個人保護法而被告
並承諾說他出來一定會負擔婚宴所有費用
我父母才放心
結果在登記結婚之後
才告訴我他是因為妨害性自主入獄
兩年前跟未成年少女交往
還拍人家裸照
對方家長生氣提告
我有去司法院網站查判決書
但網站上寫"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
所以我也無法得知是什麼內容
而且他因為這些官司請律師費用早已花光存款
根本無法負擔婚禮費用
這些在我登記結婚之後才對我說
我父母知道真相之後大怒
我真覺得自己瞎了才信他一堆謊話
現在他已經去報到進去關了
他自己本身也同意離婚
但協議離婚要雙方本人在戶政事務所現場才能
如果我去法院直接寫狀紙說他在坐牢要求離婚
這樣算告他嗎?
如果算有其他方式能離婚嗎?


法律問題請教, 請不吝解答, 感激不盡, 叩謝.
問題1: 二樓原屋主加蓋頂樓及後方廚房, 數年後往生, 房地產由兒子一人繼承, 一樓土地共有人應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拆除頂樓違建及後方實質違建? (我是以謄本登記上之所有人為被告(即兒子), 法官暗示我一定告得成, 只是告錯對相, 是否應寄陳情狀, 更正被告為遺產之繼承人, 管理人, 使用人, 占用人?)
問題2: 二樓加建至三, 沒有室內梯相通, 沒有出租, 有稅藉資料, 無合法權狀, 無門牌, 只有室外梯通往三樓. 如果有室內梯是屬二樓所有, 二樓與三樓沒有室內梯, 三樓算是獨立戶, 法官又暗示我. 想請問室內梯 與 室外梯 在違建法律層面有何不同?
一樓是法拍屋為第四任屋主. 二樓沒有買賣過, 是兒子繼承而來. 其母親在世時曾與第二任屋主在85年間簽立頂樓分管合約. 本人主張大法官349解釋令, 對善意之第三人, 分管契約不發生效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占用共有部分,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對方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附上:離婚協議書:立協議書人父親×××(甲方),母親×××(乙方)茲因雙方意見不合,協議離婚,其條款約定如下:一,雙方互不為任何財產上之請求。二,登記為(乙方)名義之坐落桃園縣×××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縣×號×樓之所有權,(乙方)於離婚後不得為買賣.設定抵押登處分行為。三,(乙方)應於87年12月31日前將上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雙方所生長子×××次子×××每人權利各二分之一。四,雙方離婚後(乙方)回復本籍本姓。五,雙方應協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六,本協議書乙式五份,由當事人雙方及證人各執乙份,具中一份由戶政機關存查。以下簽名蓋章-
ps:一,二,三條,乙方全沒做到.要錢又偷買賣,設定等。那位律師可說明我可用那項訴訟提告,我將馬上提出告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婚前財產或婚後受贈之財產,無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又關於言語暴力之部分,應盡量蒐集錄音證據,以利日後訴訟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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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單親,有一個哥哥,自小與媽媽同住(監護權在媽媽),但因父母關係未明斷,從小就一直與爸爸有似有若無的關係(沒事不會聯絡,但爸家有大事有人去世會叫我們回去,說我們是?家子孫,爸爸要面子怕人說話,不然就問近況不會有啥交集)
十 年前本來我們一家人住一起(離婚狀態),後來房子被大伯貸款法拍,當時爸爸跟一位丫姨在交往,爸爸就搬去跟丫姨住,給了十幾萬媽媽貸了間小公寓,媽媽、 我、哥哥輪著繳房貸,這一兩年爸爸與一位丫姨(本身有2男1女)登記戶口了但不知有無報收養,爸爸平均月入10萬起,爸爸蓋了間新房、買了新車給丫姨,對 我們不聞不問,只說我們成年了就是要自立自足,但他對外都說養我們,買車買房給我們,養到大花了數百萬之類。小時有有零用錢,我到大學也是爸爸的錢,一個月八千零用,大學畢業後就自給自足了,哥哥國中後就自已賺錢沒跟爸拿錢了。
爸爸較疼我,所以有時跟爸爸要東西會買給我,機車、手機價位較高,其他家用生活費我們都自己賺,但不疼哥哥,因哥哥個性硬會頂嘴,看不過去他這樣對我們。
爸爸說他要準備養老了,不想我們回去打擾他們的生活,感覺上是不太想我們回去,但他一樣想有連繫,總是一陣子就要問近況,所以我們不太想說,覺得只想知道對我們並沒幫助,他說老了不期望我們養他,他望丫姨子女或孫子或朋友孩子就好,有錢就能望。
雖然我成年,但媽媽哥哥都生病但不到無法謀力,目前只有我在工作,月入不高,壓力很大,想申請補助又過不了,跟爸難開口,除了被唸成年外也不會主動固定資助,只能這樣走一步算一步。
那丫姨婚前常走法院,與前夫有債務問題,登記後又有兒子債務問題及自己卡債,常跟爸說法律的事,子女成年不用養,說她的子女成年都自己賺錢過日子、可以辦拋棄之類的話。爸爸有財產土地,丫姨一直讓她子女回來討好爸爸。
近 期哥哥因一些事把爸惹毛(但我知道哥哥改了很多只是不如爸預期的全改),爸叫他永遠不要回那個地方,說要請代書辦拋棄繼承,要斷父子關係,哥哥出去了,他 說感覺爸終於說了真心話了,爸早就不要他了只是裝的,且早就想好要拋棄了,只是沒機會。爸說哥回去他出去很沒面子(身體調養期沒工作),所以哥不在他眼不 見為淨,看不到不知道什麼事都沒有。
我很困擾,以爸爸的環境他是不是該對我們有合理的資助呢?以後日子還長我應該負擔不了哥哥跟媽媽,但 我沒辦法像爸爸一樣不聞不問就丟著,如果爸爸真的不認子女,那他的財產會是丫姨子女的嗎?真的可以對哥哥進行任何拋棄申請嗎?如果哥哥或媽媽生病或生活困 難我可以合理的向爸爸要資助嗎?
不太甘心,我們過著苦日子省吃簡用,他們在享福,在外人還以為我們過的很好,都是爸爸在養,但因為爸爸對我不算很壞(若需要錢開口可以拿到,但不多且會被唸一堆,餓不死穿不暖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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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小姑因病腦部受損嚴重,領有重度殘障手冊,智商退化到學齡兒童,說話不能完整說一句話,不太認得人.
小姑夫妻倆婚前婚後都住在我公公家.我公公家住有我公公,我小叔一家還有小姑夫妻倆,但是戶籍登記在這邊的只有一個小孩及我小姑.房子是我公公的,沒有貸款.公公已超過65歲,自由業,準備退休.我跟我先生住在自己的房子裡,房子是婚前買的,登記在我的名下.尚有貸款.
上個月我小姑不能再住院,他先生要把人送回來,我公公不同意,他先生把人帶走後到現在,我們完全不知道小姑人在哪裡,問他先生也不說.
我小姑生病後,他先生把我小姑的存摺證件印章電腦都拿走,還去領了她的薪水,保險金等.醫療費他有支付,但是我公公也有借他一些錢,但他沒有還.我小姑之後可能可以領到退休金或是退職金.
我的問題如下:
我小姑的撫養義務人是誰?如果他先生遺棄她,人會被送到哪裡? 我小姑的先生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他先生一直認為,我公公的房子,將來他也有分,是這樣嗎? 如果我們把人接回來照顧,讓她們離婚,我們可以要求他把我小姑的錢,扣掉因為我小姑生病付掉的,拿出來嗎?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她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回去住?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要賣掉房子的時候,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防止將來我公公的財產落到他的手裡? 目前我公公家裡還有一些小姑先生的東西,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嗎? 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我小姑的東西嗎?11. 他先生可以不告訴我們她的下落嗎?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去找到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我小姑的撫養義務人是誰?如果他先生遺棄她,人會被送到哪裡? 小姑之配偶。 我小姑的先生是否可以訴請離婚? 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惟須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 他先生一直認為,我公公的房子,將來他也有分,是這樣嗎? 沒有,僅有法定繼承人方有應繼分。 如果我們把人接回來照顧,讓她們離婚,我們可以要求他把我小姑的錢,扣掉因為我小姑生病付掉的,拿出來嗎? 可請求返還小姑之財產,惟若離婚,則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她先生可不可以要求回去住? 若小姑配偶無與小姑離婚,待小姑去世後,配偶為其繼承人。 如果將來有一天,兄弟及我小姑三人繼承我公公的財產,要賣掉房子的時候,會不會有甚麼問題? 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而有不同處理共有物買賣之方式。 有沒有甚麼方法,可以防止將來我公公的財產落到他的手裡? 您小姑配偶非公公之繼承人,其僅能繼承小姑之財產。 目前我公公家裡還有一些小姑先生的東西,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嗎? 若所有權為對方所有,不可拒絕其搬走之。 我們可以不讓他來搬走我小姑的東西嗎? 目前其為小姑之配偶,似不得不讓其搬小姑之東西。 他先生可以不告訴我們她的下落嗎?我們有甚麼方法可以去找到她? 若其配偶不告知您小姑之下落,可報警處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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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我前女友拿了我名下申請的門號sim卡一直不歸還,雖然在交往時是本人給予她使用(包含平板),可是本人在她結婚後有跟她追討過SIM卡,她卻以她要收發公司業績為由要本人繼續給她使用,本人當初應允她。但事後她離職後也未歸還,本人在調閱通聯紀錄後發現她還繼續用本人的號碼打電話傳簡訊,雖然最近兩個月她沒使用(通聯紀錄無記載)。但本人於日前(12/15)有一直傳訊及打電話致電她目前的同居人,請她限期歸還,可是她本人避不出面處理,直到兩個禮拜後(12/29),本人再次致電,她卻委由她的同居人(*)代為轉達說沒有SIM卡(意思是說丟掉了),說本人要索討就是沒有,要的話給我一百元去補申請,還一直說他有錄音可以告我騷擾。
請問這樣的案例我需要先報案嗎?須要先繳清欠款嗎(因為合約尚未到期)?有需要先停用門號嗎?對方同居人有權力替當事人回答並處理嗎?還有如果要寄存證信函這樣會有法律效力嗎(或是律師函)?之前傳限期歸還的簡訊是否可以當佐證呢?
不好意思~我的問題有點多,只打出重點部分,麻煩律師您了。
註(*):對方僅公開宴客並無履行登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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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不肯歸還文件部分,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歸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又關於在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似亦可能涉犯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且亦可提出民事請求拆除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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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土地目前若為分別共有,對方於無分管契約之下,擅自佔用農地搭建農舍,可請求拆除農舍,返還給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關於買賣共有物之部分,超過2/3可出賣,但另一部同意出賣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其行使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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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也可以主張分割後再進行買賣,以減少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好 我是詩語 我在今年12月22號下午將近3點的時候再台東池上的日暉 T字路口前 被同方向的車從後面撞上來 當時我開車要左轉準備上班(我要打3點30分的卡) 當時我的映像是碰的一聲 我整個手抱頭 當我回神的時候車在滑行中 我腳當時也是有縮起來 但是因為我的車在滑行中 對向的路肩有停一台車快撞上 我又趕緊握方向盤閃過那台車 最後停在左邊的路肩 而後方撞我的車 他也停在本來道路的右肩(當時有車行駛中) 雙方下車時 我看我的車尾真的整個爛掉了尤其是右邊 他的車頭右邊有顯凹痕 他有來問我有沒有哪裡受傷 沒事吧 也問我這裡離火車站會不會很遠? 後來他就繼續打電話 也同時報警(作筆錄時 報警時間是3點03分) 我們在等警察時 他還有問我有沒有怎樣 這沒事 保險公司會處理會賠給我之類的 我就說等警察來再說 我也連絡公司同事跟我家人 等警察時他有去把車體掉落的一些東西拿走 警察來時測量那類之後回警局作筆錄 有一題我比較好奇(當時我是說我時數20~30準備過彎)這會不會影響我之後結果 雙方留電話號碼 雙方也都有拿到一張當事人登記聯單 我跟我家人就去醫院了(診斷書 上面寫後頸挫傷) 但我現在全身痠痛頭會暈 到現在25號 我有打過一通電話給對方 我跟他說請他的保險公司跟我聯絡 然後我會去車行看到底能不能修之類的 他也是有噓寒問暖 但是他不會在場 他在南部 我在台東
24號對方保險公司有打電話給我 我也有問保險公司 他們說要等警察局的責任歸屬單 才能跟我回復到底能賠多少金額 也說25 26號會去車行看車況 也有問對方有保什麼險 晚上也有去車行問這台車能不能修之類的問題 以下是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我的車是二手車 7萬多含稅金塊8萬 對方當時開的車是出租車
1保險公司跟車行都有跟我提到折舊的問題 (車行說不太可能會賠到當初買這台車的錢)
2我二手車好好在路上開被撞之後卻有可能換來不是7萬多同等市值的車嗎
3在沒拿到賠償前 是不是不能簽和解書 拿到錢在簽 是這樣程序才正常?
4目前車行說車要修會超過這台車的價錢 建議不修 我家人也說想報廢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想請教各位 什麼方式走比較對我有保障以及有沒有要注意的事項 我只有個想法 我的權益不想受損 我想知道我應該得到的是哪些 我也不懂從哪發問好.. 拜託各位了


1.零件才有折舊的問題,工資沒有折舊的問題。一般來說是請車廠先開估價單,以估價單上金額去計算。
2.車損本身並無精神慰撫金可言(實務上原則上並不承認財損有精神上損害賠償,僅在漏水的狀況有些法官認為損及人格權,但車禍的情況還沒見過有因車損而判給精神上損害賠償之前例)。受傷的部分才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3.和解契約並不當然產生執行力。和解只有在法院的和解,或是以鄉鎮市區公所調解的方式(民事上有和解效力,但有既判力及執行力),才會有執行力而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倘非法院和解或調解而僅為私下和解契約,縱經雙方同意簽名,倘對方不依和解條件走,仍需以支付命令或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方得據確定的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4.以和為貴,金額不大的話沒有一定要以訴訟方式處理。
5.因為本件車禍你有受傷,你如果要告他刑事過失傷害的話要在六個月內提告。
6.調解書若載明不告刑事,經法院認可調解書後,就不能再告刑事,所以調解條件一定要想清楚再簽名(調解一成立就有既判力,會很難推翻)。調解最好是要拿到實質利益,有些人調解後刑事沒事就不履行調解條件了。
7.民事請求權時效為2年,民事時效不因刑事案件而停止進行,請特別注意。
8.有些車禍如果撞到頸部或頭部的話可能隔一陣子會有後遺症,雖然你說的狀況似乎是小車禍,但是還是到醫院做完整的檢查比較安全。尤其是你說車子都撞爛了…表示撞擊力道不輕,快去檢查吧,有些傷害不仔細檢查你不會發現,但是發現的時候已經很嚴重了…
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日前祖父過世,祖母過世已久,遺產由四位子女繼承
有長男、長女、次男、三男
祖父原本已立好公證遺囑
內容是由於祖父以前已經替長男與三男買了房子,登記在各自名下
(所有人都知道的事)
現有名下一棟房子交由長女與次男共同繼承,房租兩人均分
若日後此房子賣掉,長男與三男可各自獲得十分之一的轉賣收入
其他現金存款部份由四人均分
而現在有兩個特殊的情況:
一是祖父後來又改了ㄧ遺囑,未公證
內容是由於長男在長期以來照顧祖父,存款現金全由他繼承、處理
二是三男已舉家移民美國,原本祖父送的房子已賣出
想請教的是:請問這樣的遺囑具有效力嗎?
還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能使遺囑圓滿實行?
我爸爸是次男,我比較在乎他和我姑姑(長女)能否順利繼承房子,確保他們之後保障
遺囑有這樣的效力讓他們順利繼承嗎?需要其他子女放棄繼承嗎?
請代書有必要性和幫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份遺囑亦符合法律之規定,為有效之遺囑,應依該份遺囑執行之,惟若第二份遺囑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則須依第一份遺囑執行之;再就遺囑執行後是否有侵害各繼承人特留分,若有侵害,亦可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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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於11/21號 我騎機車他開車
他在前方路口停下來 路口是閃黃燈 我不知道他要左轉 我也不清楚他有沒有打方向燈 他要撞過來時我有按喇叭聲我就連車帶人摔出去
(我雙黃線超車 從車身左結果側騎過去) .....
初判表跟現場圖也出來了 雙方都寫 (違反特定標線禁制行駛)
我今天就打給對方 問他說約哪個時間和解 他回:我全部都交給保險更司處理
當初是你跑來撞我的 我會請保險公司跟你聯絡
(至今 保險公司都沒有與我聯絡 我也不知道他有沒有去申請事故資料)
我掛掉電話心裡想我只是抄車並不是撞他 他當天有說 他沒有看到我在後面 那他是不是沒有注意後方來車? 上坡路段我時速40-50
給我的感覺 他不想處理這件事情 推給保險公司
1.我只有強制險沒第三責任險 所以他車子擦傷的費用我需要全額賠償嗎?
2.他有強制險跟第三責任險 他須賠償我車子的損壞跟受傷的醫療費
還有 做完筆錄 他在警察局門口等我 他在登記聯背面空白處上寫(對方受傷 嘴角 及手傷其他身體無不得追討) 我問他說一定要簽嗎? 他說要 免得我之後有什麼後遺症向他討錢 於是我就簽下我的姓名跟電話 請問這樣有法律效益嘛?
還有 我受傷期間根本無法上班可以向他申請那幾天的薪水嗎?
受傷抹藥的紗布 那些 可以申請費用嗎?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縣市政府商業處聲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是否有清算解散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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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其 後,某甲繼續委請律師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同一審之主張無異,本人也相對提出答辯書狀,今開高院準備程序庭時,法院提出一項爭點希望本人於下次開庭前提出書 狀說明,爭點:<有關102年7/5起至同年8/4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買賣合約)解除>之約定,是買賣契約附有解除條 件?或是屬意定解除權之約定?當下有點錯愕,心想兩者不是相同的主張嗎?故在此請教律師這兩者是不同的嗎?有何不同?我又應該如何主張較為有利?請給予小 弟指點迷津,感恩!



您好 本人目前還是就讀大學的學生,一個人身居外地與家人不同住
前日(12/16)在學校的排球場比賽,到達球場後使用完手機便將手機放入自己的包包內,並將包包拉鍊拉上,和大家的包包放置同處。
打完比賽後,約9點左右,發現自己手機不再包包內,當下請同學幫忙打電話給自己,一開始通了但卻被掛掉,然後之後再撥打就已經是:「您撥的電話目前已關機……」,我確定我的手機是滿電狀態,所以判斷是被有心人士偷走了,但不知道是誰偷拿,也沒有監視器畫面...
而當日(12/16)晚上10點至警察局報案,給了身分證、手機的IMEI、簡簡單單的基本資料,做完筆錄後,警察給了我一張單子,是「受理案件登記表」而案類被歸類為「其他(含遺失物)」,而且單子裡面完全沒有陳述我說的事情經過
問了許多人發現自己這麼做只是「備案」;昨天(12/17)告知家人手機被竊一事,爸爸要我再去一趟警察局,說要報「竊盜案」而非「備案」
想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警察會不會不受理?(因為我已經去報案過一次)
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謝謝


謝謝律師們熱心解答,萬分感激。
昨日再去警察局報案,但警察說因為遺失單上已有案號,不能再以相同報案人、和原因,在電腦裡再受理我的報案,這樣變成同樣的事情兩個案號,但是他說:「他會在原本的「受理登記表」上以手改方式將案類改為「竊盜案」並蓋上他的私章,警察說他們送上偵辦組那邊一樣是以竊盜案來偵辦,如果抓到犯罪的人一樣是以竊盜案來辦,而我現在拿回家的「案件登記表」形同「報案三聯單 」」,也就是說他並沒有在另外開三聯單給我了。
請問員警這樣做,是合乎規定的嗎?
另外想請問律師:
員警說因為現在又修通訊法,所以如果我要去追蹤我失竊的手機的定位,基本上是不合乎通訊法的,員警說就算是我本人的手機,我要去追蹤定位,還是要持有我手機的人同意,才能去定位,是這樣嗎?
感謝

收到法院通知單
種類:調解
膳本內爭議情況摘要
相對人XXX於民國92年申請現金卡,未依如期繳款至103積欠債務28XXXX
聲請人為確保債權,經查,相對人xxx為相對人之女,該系爭不動產為相對人xxx於95年以買賣原因而取得,惟相對人xxx當時剛成年不久,按經驗法則,相對人xxx當時應無足夠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o是以,系爭不動產時應唯相對人xxx所購買,僅登記於相對人xxx名下,由此顯見相對人xxx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所有權人扔為相對人xxx,該借名登記之目的在於規避聲請人對其追索債權
父親欠的債不想幫他還,因為他不工作 房子是我買的且當時早已就業中目前還在繳貸款中
不出庭會怎樣嗎?






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
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本人與某甲於101年7月因房屋買賣為合法避開奢侈稅,在代書見證下分別簽訂了一份8年的租賃合約與預定買賣合約,買賣合約中言明:雙方合意以102年的7/5為公定契約移轉登記原因發生日,102年7/5起至同年8/4日止,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賃契約,則本約解除。本人自102年6~7月起以簡訊或電話聯繫某甲相約時間履約,不料某甲均置之不理,直至102年8/6晚始聯繫代書相約見面談房屋買賣事宜,本人基於對方已逾履行期(102/08/04),當場向某甲表示契約已逾期構成解除條件,本人已無履約之義務,不同意履行買賣合約,並於8/6上午發出正式告知解除契約存證信函(某甲8/7始收到存證信函),致某甲向法院提出要求本人履行買賣合約之告訴。在一審時本人主張契約附有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時,契約當然失其效力,無待於當事人解除權之行使,最終一審判決結果為某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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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意定解除權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以合意之方式約定該契約之解除事由,即發生該事由時,賦於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得以意思表示之方式解除該契約之謂;而附加解除條件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您可委任律師閱全案卷,並為您撰寫民事答辯書狀,以釐清可能之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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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寫.....
我岳父 一開始同意 我跟我老婆結婚....
甚至獅子大開口 要求我不合理條件的 聘金16萬 餅金16萬...
還要求我...在10/14號 晚會宴客 他們女方要10桌....
10桌要我們出 禮金他們自己收...
一桌還是12000...
(這些錢都是我家老長輩的老本 只願看到我娶個孫媳婦進門)
以上一切 我都答應了....
可是 從10月14號到現在12月15號了....
我們始終依然還沒登記結婚...
今天我請我岳母 帶我們過去跟他談....
他不願出面談.. 表示 不願意讓我們登記結婚...
如今 我兒子明年就要2月就要出世了.....
我該如何出訴訟請求岳父拿出證件並簽字協助辦理結婚登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岳父無構成犯罪行為,且若您對其提告,恐更不利於您的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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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除非您的未婚妻未滿20歲,否則父母無法不同意您們的婚事;且就算您的未婚妻16歲以上未滿20歲,未得父母同意僅構成撤銷事由,婚姻仍屬有效,而戶政登記實務參考民法989條懷孕不得撤銷之規定,亦准予結婚登記(內政部民國99年8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90168728號函;參考:http://www.tamsui.ris.ntpc.gov.tw/web/Pres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96694)
請容揣測,您的問題在於未婚妻是否肯抗父母命與您登記結婚,此部分已非法律得介入。惟子女出生後,難免衍生認領、親權、探視、撫養費分擔、子女姓氏等爭議,如果分娩時仍未登記而構成準正,子女姓氏可能即從母姓。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您好:
您未婚妻所在地之戶政機關人員若不願考量個案情況辦理登記,也可嘗試就未婚妻懷孕乙事與其主管溝通,或去函內政部戶政司請求就個案給予函釋,讓戶政人員可以寬心登記。如果戶政人員仍不願辦理登記,仍可循行政救濟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雖不免曠日廢時,但與岳丈衝突較少。
如果您有得到未婚妻和丈母娘之同意,只是卡在岳丈,也可嘗試循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請丈母娘向未婚妻戶籍地法院聲請就此同意事件為酌定。或由您依民法第1090條,主張岳丈濫用對未婚妻之親權,請求未婚妻戶籍地法院宣告停止岳丈對未婚妻同意結婚部分之親權行使。(另參考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以上聲請不免有製造對立衝突之疑慮,如果您不欲升高衝突,亦可待未婚妻成年後直接登記,子女亦可達準正效果,只要您未婚妻心意不變,一時雖有阻礙,但終將能化解。

我的先生與前妻婚姻存續時育有一子A君(79年次),81年離婚後監護權歸父親,但小孩從小就由母親家族輔養,現A君已成年
我與先生89年結婚後育有二子,婚前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子86年購買,婚後100年我們又買了一棟房子,先生不願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我的收入比先生高(約3:2),婚後所購的財產雖登記為我名下,依目前夫妻財產共有制實為兩人共有
想請問:
如果日後我先生先過世,A君有他的應繼分嗎---婚前的房子及婚後購買的,如果有應繼份,有何方法讓A君不會繼承他的應繼份 如果我先過世,先生再過世,A君可繼承的有那些? 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是否可讓法律關係較為簡單 我先生一直說A君已經多年未連絡,如果有繼承權,他也不會來申請,但是他們父子有用臉書互為好友,且他應該是有應繼分,可以不通知他來繼承嗎?不通知這樣是不是又會有爭訟事件? 我認為我的收入較高購買婚後財產我負擔較多,這可在繼承時主張嗎?或者離婚時亦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呢? 是否還有特留份的問題,可如何避免日後孩子們的訴訟紛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為您配偶之婚生子女,為您配偶之法定繼承人,若欲避免A繼承您配偶之遺產,可開始做遺產規劃,只要讓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即無遺產問題,或將您配偶名下財產減少之,如開始將配偶名下財產做贈與給您或贈與給您小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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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該共同壁是當初有約定的,所以對方主張拆屋還地的機會較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