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接到一通資產公司打來催討電信費用的電話
跟我說我在91年的時候名下有一隻號碼有欠費六萬多元
那隻號碼是以前辦給朋友用的,之後因為某些因素
總之就是再也找不到當初那個朋友
(我知道去辦門號給人家用是很笨的事,只能說以前沒想到會發生那麼嚴重的問題)
幾年前我也曾經接到過催討的電話,我那時候就有告知門號不是我本人使用,我也嘗試再跟那個朋友取得聯絡,但無奈就是沒辦法聯絡到人,之後就又有一段時間都不曾再接過催討電話
(或是也可能是用隱藏號碼或是我不清楚的號碼,所以我沒接到也沒回電)
現在資產公司跟我說他們公司有查到我現在的戶籍地,並且知道我有在工作
他們說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每月扣薪1/3
問我有沒有意願跟他們公司和解,他們還可以給我一點折扣
但前提是要一次付清費用
現在的情形是
1.已經是那麼多年前的事了,這中間因為家庭有變故,所以也搬了幾次家,現在的戶籍地也是親戚家的地址,不是我住的地方,我這樣的情形會影響到我親戚嗎?(比如要扣動產、不動產什麼的)
2.我跟對方又再說了一次那隻號碼是以前辦給朋友用的,但我後來找不到那朋友
我知道對方說的也沒錯,名字是誰的就是找誰要錢,但我也跟他們說,我現在家裡只有我一份收入,住的地方是租的,還有兩個有慢性病的老人家,每個月有固定的醫藥費用,加上我自己還有一筆信貸正在還款中。每個月能動用的錢剩下一萬塊左右。(這是一整個月的生活費)
我也明白名字是我的,就算不是我用的,我也站不住腳去拒絕還錢,只能認了。所以我有解決的誠意,但是,這麼一大筆錢對於月收入只有三萬塊左右,支出又多的情況的我而言真的是一個不小的困擾,我沒辦法一次付清,頂多只能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來解決。但對方踩很硬的跟我說~要和解折扣就要一次付清,要不然就是強制扣薪1/3,並且如果我選擇強制扣薪,還可以跟我收每年5%的利息費用,所以算一算強制執行的話他們可以扣我近十萬元。所以他們說這筆金額不大,建議我去跟親戚朋友借錢來把這六萬多元還清,再分期還給親戚朋友。重點是,這種景氣之下,真的沒什麼人有辦法一次借我那麼大筆費用。
有沒有什麼可以讓我緩口氣的方式可以處理?
要是我真的被強制扣薪,別說公司可能會藉此讓我離開
就算公司肯讓我留著,我基本的生活也會維持不下去。。。。
















本人於100年4月份到職擔任講師一職,該公司於就職報到當日立即要求本人簽訂一份工作合約及一份保密條款合約(皆一式兩份),本人當下詢問因簽約為重大事項是否可帶回家審視及與家人討論再行簽訂,但該公司人員卻告知該合約不可攜出且若當下不簽即無法完成報到程序為由拒絕,本人當下因家中有經濟壓力懼怕因未簽訂合約即無法任職壓力之下而簽訂該份合約,但於事後多次向公司主管索取該合約,主管卻多次推委仍未用印完成。
本人於就任約兩個月後發現該公司工作屬性及相關條件皆不如當初預期而向公司主管提出離職時,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本人已簽訂合約若貿然離職公司要依約索取賠償為由恐嚇本人,本人因不懂法律又懼怕鉅額賠償金而作罷。
於100年12月本人因喉嚨有一腫瘤經醫師診斷需開刀休養,故向公司再次提出離職,但該公司卻仍以已簽約為由拒絕,並告知若於開刀休養後無故不到將向法院提告。
本人於100年12月15日開刀後,因仍感身體不適且體力不復從前,而多次以電話告知無法回公司任職。
該公司卻於101年3月解任本人職務,且未支付本人100年12月薪資,並向法院提出違約民事告訴,並於102年4月項目前本人任職公司提出強制執行命令索賠新台幣499,634元,金額實過於龐大且不合理,且本人實無力支付,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你好
事情經過:
我女朋友開我的車(車主是我爸)在快速道路上,被後方A先生開車撞到我的車屁股,雙方都未受傷。
後來就去警局做筆錄、各自修自己的車。
後來保險公司說我女朋友沒有駕照,屬於強制險不保條款之,所以不出險給A先生,所以A先生就只有自己出錢修,但又看我們的車,保險公司有出險,心理就不平衡。
於是A先生要求調解,調解過程中要求我們支付數萬元給對方做為補償,但我們沒有接受。
PS.目前還在申請初步鑑定,故肇事責任比例,還沒有明確的數字出來。
想請問的是:
對方揚言調解不成要告我們,我們是不怕告,但我不想讓我爸去跑法院,是否法院會要求車主到場呢??
或者是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爸不用到場,那方法是什麼,需要請律師代為出席嗎??

1.本件雙方詳細的肇事因素,原則上還是必須等到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或者之後的鑑定才能釐清,後續損害賠償責任亦應依肇事因素分析所判定雙方責任的比例分擔之。
2.本件對方請求賠償的基礎在法律上來講是所謂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由侵權行為的行為人負擔賠償之責任,當日既然是您的女友開車,則對方請求賠償的對象應該是您的女友,你的父親與該車禍的後續賠償原則上並無直接關聯,不過對方可能會以你的父親提供車輛給無駕照人駕駛的行為,主張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要求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本件並無人傷則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而為純粹之民事賠償問題,後續責任歸屬尚未釐清時,是否要先行和解,恐怕須由您的女友自行按當時事故情況及賠償金額等事項加以斟酌(若結果是沒有肇事因素,先給了錢就可能虧到了,相反的,若是涉有肇事因素,目前不先和解則日後恐怕會有須賠較多錢的可能,不過如果對方和解條件就是堅持要你們全賠,那恐怕就沒有必要先行和解了)。
對方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法必須證明損害發生之原因可歸責於被告及過失比例等事項,在車禍肇事因素分析有所結果前,法院並不會以其單方主張逕為認定 ,而會依等待車禍鑑定出來,並依車禍肇事因素分析結果作為判決的基礎。
若後續對方在車禍肇事因素分析有所結果前貿然提告時,建議您屆時可將資料提供給律師看過,進一步研議後續答辯和處理之方向,並確定是否須委任律師代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一月ㄉ時候發生車禍對方他逆向騎在斑馬線又意圖闖紅燈!!當時下雨天他突然騎車出來到車道~我來不及煞車往旁邊閃於是還是撞上他機車屁股~~當時我是綠燈直行!!我就滑了出去~~而他是當場倒地腳骨折!!當時他還跟我道歉要我先走所以我先拍照把車騎移開以免妨礙交通後來幫他報警處理~~後續我也有表示關心~還幫他申請強制險為了幫他申請我自己上班都請假損失一些錢~~但是我沒要跟他計較~~等到他們拿到強制險ㄉ錢反而跟我說還有些部分ㄉ錢我要怎ㄇ處理~~我回覆他違規ㄉ不是我~為什麼我要賠你錢~~肇事分析也出來了肇事歸屬是對方!!我也跟他說ㄌ~他還說要告我傷害~~他是三月底說要告我~~但是我到現在是都沒收到通知~我想詢問如果是在肇事半年後才收到他告我通知~~那我之後要反告他會有效嗎??因為好像是說提出告訴傷害要在肇事半年內~~~@@~~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儘速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以了解債權人何時取得執行名義,以及了解債務金額究竟如何,畢竟積欠多年的債務加上利息,金額上需要重新加以計算。
再者,如您認為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毋庸進行不動產的拍賣,亦可聲明異議。
另外,本件尚應釐清您是否有繼承先生的遺產?如無,如可證明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且可證明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請求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本件涉及諸多法律關係,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對方是一名職業軍人 今年快要滿二十三歲 我和他是在網路上認識的 那時候我和他見面的時候是他剛滿21歲的時候 他打電話要我去屏東找他 我只好瞞著我的爸媽去找他 後來在他21歲生日的時候發生性關係(非自願性)當時我還未滿16歲 可是我現在滿18歲 交往的兩年以來 我父親都不知道我去找他 現在已經提出告訴 他在我17歲的時候又買酒把我灌醉又再次發生性行為不僅強迫我去信仰宗教 現在對方的母親口頭上說會負責任 可是她的兒子卻躲在軍中換手機號碼 她母親還想告我搔擾 因為我下去屏東去他家門口留下我的電話號碼 我可以告得成嗎?有留下酒瓶.保險套 對方母親知道後 打電話過來說她兒子會負責 結果她兒子換電話號碼 不回簡訊不回電話 之後他母親又打電話過來說:她兒子被他父親趕出去家門是我害的 又說不準她自己的兒子交女朋友 結果她兒子跑去交女朋友 而那個女生曾經在fb上說:不會介入我跟男生的關係 不會去插手管我跟男生的事情 結果現在那個女生想要寄密件給我父親 卻不知道我父親的名子(我猜她可能要給我父親看我在fb罵她是小三的事情 那個女生也有罵過我) 之後對方要求談判 結果對方傳簡訊來說行程取消 因為他的父親身體不舒服 帶他醫院看病 我父親就決定去警局提告 1.請問他這樣的行為已經確訂構成妨礙性自主了嗎? 2.交往兩年我父親都不知道 這樣算誘拐嗎? 2.我在fb上罵那個女生小三 對方也罵我 這樣那個女生會造成我的威脅嗎? 3.對方母親說話不算話 可以連他母親一起提出告訴嗎? 4.對方不知道我父親的姓名 寄得了密件嗎? 5.對方母親強制我信仰 這樣算強制罪嗎? 6.對方約好卻沒來 我先提出告訴 算毀約嗎?



先前因為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的清白,認罪背上了重利罪,
簡單敘述一下,就是我借給朋友10萬,每個月還我1萬,
他為了表示他的誠意,簽了張20萬本票給我,
說不還不用擔心,可以拿去強制執行!我不疑有他就答應了!
有時候他手頭緊我都說那下個月再拿,
經過了一年多,我只拿到7萬,就收到法院傳票了!
開庭結果是對方說我給他收每個月一萬塊的利息,又簽了20萬的本票!!
我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這是本金,而不是利息,法官叫我直接認罪,
緩刑兩年,不然會加重判決就這樣重利罪成立...
後來我拿本票去強制執行,他用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容大致上是說這是 重利產生的本票,判決已下,且沒寫上到期日,所以無效這樣!
開庭前,想請問,這起訴會不會成立?開庭時我該如何應對呢?
我只能拿回法定利息加上餘額三萬嗎?
重利罪開庭時我說明借款金額是20萬,所以才會簽下20的面額
但法官說不管10萬或者20萬,每個月1月就是重利。
請問我還能拿回本票面額嗎?
此重利罪判決已判,請問還能平反嗎?
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我爸爸在102年3月30日發生車禍,
事發經過:
我爸爸騎機車過馬路直行一段路後,被後方小客車擦撞(小客車右側鈑金凹陷),我爸爸的機車左側毀損及左腳骨折,對方沒有受傷。
於102年4月1日動手術,就在手術完當天晚上就找對方來想要和解,左腳骨折至少要休養2-4個月 對方口頭上說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且一再強調他的車已保400萬車險,跟我父親說不用擔心拿不到錢,我爸爸信以為真,因為我爸爸不懂法律,又是第一次車禍,基於怕事心理,就很草率的簽了這份和解書。(我父親填簽名蓋手印,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
和解當時對方並無簽名及填寫任何資料,就以72小時內要拿去警察局蓋章為由把3份和解書帶走. 隔天我知道後就馬上請對方送一份和解書過來.
和解書內容
甲方為小客車主,乙方為我爸爸,黑筆部分為我父親所寫,藍筆為甲方所寫。
事後想與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結果查到對方根本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而已。 和解當晚對方口頭上說保險公司會負責,所以我父親才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還以送警察局蓋章為由直接拿走和解書,隔天拿回來時卻無任何警察局蓋章,和解當天所說的一切明顯是在欺騙我父親.
以下是對這份和解書的疑問:
1.肇事經過寫得很草率,和解條件欄為空白,此份和解書還有效力嗎?
2.我父親所簽的這份和解書是否有符合撤銷和解的規定?
3.會不會因為簽了這份和解書就無法向對方提出求償(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修車費等等)?
4.若是和解書有效,那我們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是否要賠償違約金50萬給對方?


您好,我們是家位於1樓的住戶,屋內的天花板發生嚴重漏水(已拍照存證),大約快半年了。因為水電師傅也不無法確定真正漏水原因,必須敲開牆壁或地板才能知道。我們向2樓及隔壁2樓的住戶說明後,他們態度強硬不願意配合。在1個月中旬時我們有申請調解,但2樓及隔壁2樓住戶都沒有人到場調解,調解人員建議我們直接走法律途徑。當時我們覺得走法律途徑比較麻煩,仍一直向2樓住戶勸說,2樓住戶終於同意我們敲開地板,但他們要求說如果不是他們家漏水,我們須負擔復原之費用。今天敲開地板後,水電師傅說可能是隔壁2樓漏水或是公用管線漏水,必須從隔壁2樓那邊敲開才知道。我們向隔壁2樓溝通並知會不是2樓漏水,但他們態度依然強硬,我們只能選擇走法律途徑來強制施工。
問題1: 以這樣的案件,我們透過法律途徑請一般合格鑑定師或是國家防水協會鑑定對我們是比較有利的嗎?
問題2: 房子因漏水無法出租,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隔壁2樓住戶漏水,我們能向他們求償損害費用、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

mhklo6py您好:
關您困擾嚴重漏水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問題1:透過法律途徑的話,可以由您們合意選任,如果無法合意,則由法院選任合格鑑定單位。
問題2: 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這部分算訴訟費用,可以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至於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恐怕比較困難。
問題4: 可以先寄存證信還給隔壁2樓要求修繕嗎,溝通協調,私下協調不一定要言明法律依據。
我提供的意見,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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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您好!
我的兩間打通店面出租給個人設立通訊公司、公証訂立五年租賃契約、已過了一年、習慣年前收到訂約人預先支付的個人名義一年期隔月12張支票租金。
今年三月送來扣繳憑單、突然發現扣繳憑單中、有不認識第三者的公司半年租賃扣繳憑單、因契約中明文記載不得轉租、因此、想寄存證信函以租屋人違約原因要求解約、限期─個月搬出、若不願意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因該店面剛裝修完成、且剩下四年租期、朋友建議再公証改訂新租約、改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訂立租賃契約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請問若再訂立新契約、租約到期時、房子會不會被侵佔不還?謝謝!
一般人租房使用我已有多年經驗、大致上該不怕的!但、不巧的是無意中遇上了這位房客的不良紀事、不得不令人充分的添加戒心!
契約後不久、有一天一大早拿了一張空白紙、上有公司名稱、要求房東在上面簽名、以便申請設立公司、因以前不少房客申請公司、只要附上建物使用執照及房屋繳款單即可!
半疑半信下立即找代書、因太早代書未上班、但她無知的助理妹妹卻教我:要簽也行!不簽也可以!模寧兩可的回話!
不甘心下、直接到縣政府工商課去請教行政人員、結果給我警告:千萬別簽!不然房子將要不回來!永遠免費送人使用!不覺中嚇出了一身冷汗!
回去告訴房客、已請教了政府機關人員、根本不需這項簽名手續、他用兇狠的眼光瞪我:你未見過五色人呀!惡劣影像久久不散!
兩個月後房仲找上門來要介紹費!我答應先向房客拿後、再來跟我要!因這件事特別找房客問!他的回答是:好膽敢來拿!別想要什麼費用!你別給他呀!此後這位房仲人員、竟從未找上門來!
前三年房客賺了不少錢!買了進口好車上下班、談話也特別客氣!無戒心下又續了五年長約!卻想不到第二年突然出事了!
一個禮拜過去!下午我剛到代書事務所補蓋存証信函中的寄信人印章、趕今天寄出、以加快租賃違約的處理速度!騎速克達到家(─樓店面隔三尺左右通道、供房東自用)、突然房客自店裡衝出、叫住我問:為何非法公司的契約不打?我要求契約必須公証、且由現已登記的兩家公司負責人、互相簽約保証!想不到馬上變了臉激叫!公証我不要!早知道要如此打契約、那我個人不要、由公司跟你打!我接著講:公司也必須負責人─起簽約、堅不退讓!他回答再請教人、臭著臉往店外走了!
不久打手機向我要代書電話!夜間八點代書帶來傳話、房客要求非法公司以簽一年協議書解決!扣繳憑單也能申報退錢!我當場腕拒接受此條件!
今早代書要我去拿回存証信函(房東存根)、判斷房客也該收到了!應可了解我要以正式的法律規則、去解決這些問題!
果然中午手機急電、邀約到他店裡、想要讓我去接受訂下無法律效力的私人契約!當場以有急事打斷了他的企圖!
緊接著通話中充滿輕聲細語的語氣、開始解釋那只是朋友暫時利用他的店設立公司、他也不知道房東會那麼在意!很快就遷走了!請放心!再補上幾個月的契約就完全oK了!
我不客氣的回他話!你前三年好好做不是平安無事!為什麼要暗暗的做出這些事來、也不先告知!讓不認識的人在店裡設立公司、假若那人以後不走、我不是要賠掉一間房子!要他去找代書談!
不到半個鐘頭!房客又急來電、不甘心到嘴的肉塊掉了、又打迷糊戰、談了一大堆歪理、就是不願公証!我也堅不肯退讓!剛才通話已點破他的野心!交戰不到十分鐘!好啦!好啦!第三者的身分証、印章都在我這裡!就照你講的去打契約吧!
頓時!感覺壓在心頭好多天的悶氣正慚慚散去!



各位律師好…
我目前本身碰到的狀況是有兩張本票
其中一張30萬對方是主張如果我提早離開公司,會造成公司的損失,所以要我簽的
另外一張300萬的是幫公司同事作保,保證對方不會隨便離開公司
皆沒有註明到期日,所以是見票即現
但是在我離開公司後,對方先寄了存證信函告知說,說我欠公司330萬元,要我還錢。
然後進行本票裁定(目前法院的通知還沒來)
我想請問下列問題
我如果要主張本票債權不成立,因為引用的是「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那以我的情形是屬於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這樣的話,舉證的責任是我(發票人)還是對方公司(債務人)
再者,如果要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話,我要提供多少的保證金?? 如果對方直接在事由上面寫說公司借款330萬給我,那還是要我舉證嗎??
還是應該是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借款330萬的證明?? 因為公司有黑道背景,所以很怕本票到時候又被拿去給討債公司,那是不是在申請本票債權不存在的時候,還要一併要求如果勝訴,本票應返還給我??
以上的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答了,非常感謝

之前有發生車禍 當下有簽和解書 內容條件:1.人傷由對方強制險理賠 2.車損油對方理賠
但對方反悔我要求的車損部分!事後一周後人傷部份~經醫院檢查:我的脊椎傷到有壓迫右後腳跟神經!因為工作關係常常要蹲蹲站站脊椎和右後腳跟非常吃力痠痛!
和解書上註明:有寫“不得再就此事件,主張其他權利”
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我還跟對方未達到共識 也未收到對方的誠意理賠金!我是否能再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和解書上未提到的條件 跟對方要求提告上法院!譬如:車損 人傷 精神賠償 後續醫療 車資往返 營業損失...等?我有在網路上有人分享類似的文章:該和解書 並未提到"拋棄"刑.民法律追訴權!分享人勝訴!
請各問大大幫我解惑 謝謝

有關您所提問的問題,主要還是必須要看訂立之和解書其詳細內容如何而定。
一般來講如果不是經法院或調解會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原則上即使協議內容約定放棄刑事追訴權也未必有消滅告訴權效果,故而在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基於告訴權屬公法上權利之性質,個人並無處分權,倘加害人未履行和解條件,則被害人仍得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所謂拋棄告訴權約定之影響。至於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後,因和解而撤回告訴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參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依據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已經司法院院字第一0五四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既未區分一般公同共有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權利,復未限縮於僅為「查封」之執行,且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可依其應繼分估算出潛在之應有部分,並非不能比照或類推適用對於不動產之執行方法換價,則遽將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不動產權利之「拍賣」執行排除在上開解釋適用範圍外,非無不適用該解釋之違誤。
循上說明,債權人得針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