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原告,
被告於今年自韓國進口侵害我"圖形"著作及"圖形"商標的服飾!(該圖形印在服飾上)
已向保智報案,保智也查扣商品8件,被告第一次偵查庭未到。
1.被告不願提供韓國廠商資料
2.被告口頭告知是韓國設計師在日本雜誌上看到,並將該圖形印在衣服上。(我著作確實有刊登在日本雜誌,且產品有輸出到日本)
3.被告認識去年度其中一家侵害我著作之和解人,且知我和解金額,要求用去年度著作和解金,和解被告的著作與商標。(去年度侵害人僅侵害著作,當時商標尚未通過,去年度侵害人為被告之商業合作對象,去年度侵害人以進貨資料已經不再,無法得知上游而完成著作和解)
我針對著作和解部分:
1.蘋果日報頭版最小單位一次道歉啟事
2.去年和解金1.25倍
1.被告店面刊登道歉啟事
當然,從金額到道歉啟事未達共識!被告說法院見,反正初犯老人家會被緩判,且到時候也沒錢賠。
從上述的內容,我希望知道,
我的和解條件是否真的不合理?
法院是否會因為初犯或老人家不適合服刑而給予改過自新判緩刑?
因仿冒品的出現,我已經失去訂單長達2年多,其中的損失我該如何計算向"多位"侵權人請求賠償!
或者律師們有更好之建議?

昨天收到著作權法案 通知書
打了電話去問,警察只說有分享影片
問是什麼影片會侵權,他卻說偵察不公開
叫我直接到案說明...@@"
我想可能是半年前在論壇上
曾經分享過電影
分享的時候也有寫上免責聲明
且影片載點好像有些不見了
只是文章刪不掉還在...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免責聲明是不是沒有用?
2. 如果警察搜證當下,影片載點已刪除,只有文章註明下載網址(無效網址)
這樣罪行也成立嗎?
3. 這種案件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我這樣要面臨什麼罰責?
4. 如果分享的影片有設密碼並沒有公開,這樣也侵權嗎?
5. 我沒有任何企圖或利益,只是單純跟著網友分享,
可不可以不關不罰錢?用其它處罰方法代替的機率高嗎?
因為我還有很多負債都快還不出來了,不可能還有錢付罰緩...
我該怎麼辦才能把刑責降到最低......
如果是代理商要求天文數字我真的付不出來會怎麼樣?
請幫幫我....真的不知道這怎麼辦了....


我女友現在19歲,平日在公司上班,禮拜六到學校讀書
在26號發現懷孕,因6月份仍有月事來
我們有至婦產科檢查,確實子宮內受孕
但是她是單親家庭,她媽媽不希望她這麼早生小孩
●●●●●現在問題來了●●●●●
我跟她希望能把小孩生下,可是她媽媽強制要求她墮胎
她媽媽說女兒墮胎,要我拿10萬來讓她吃補品
基於愛女友心切,這當然是沒問題
但錢財絕大可能會落入她媽媽口袋裡面
因我女友薪水全由媽媽掌握,平時未能拿不到半毛錢
我比較擔心我的錢石沉大海,卻沒有讓她補到身子
◎◎◎◎◎◎而我這邊◎◎◎◎◎◎
我有請我方家長出面,希望能提親,我跟女友雙方也有意願
可是她媽媽不願意,非屬於我不承擔責任
而且墮胎我也沒有同意,非我意願指使
○○○○○○○○○○○○○○○○○○○○○○○○○○○○○○○
問題:她媽媽要我拿錢補償,於法無據,那她媽媽可否告我,請求賠償金??
要我拿10萬元給她媽媽,旁人皆認為不合理之要求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致懷孕而墮胎,因而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其因此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即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其請求支付之醫療費用。








首先大概說一下
我有一棟房屋70年代我阿公以買賣方式有買賣契約當時12萬買的房子
爾後這幾年我阿婆以增與的方式過給我 有房屋所有權 .結果這房子在我手上流失掉了(被拍賣掉)法院註明這是不點交的房屋 所以只有土地被賣掉 建物並沒有還是當初賣給我阿公的哪位
因在我手上就沒有把建物權過給我 只有買賣契約 只有土地有過戶有房屋所有權
現在土地被拍賣掉了 新任地主只買到土地 但在今年新任買主去找當初賣給我阿公哪
位 不知甚麼方是以買賣將我的地上屋建物給過戶走了
現在新任地主告我們遷讓房屋 怎辦
我阿公過世了 2我可以告哪位賣給我阿公的人嗎3我想告他侵權或詐欺 4當時我阿公跟他買12萬5以現在行情我要告多少...........................................................................................................
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好了 至於房屋部分,因買賣完成後,並沒有辦理產權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房屋是我老祖先的名范招妹 他沒有小孩 我阿公是認養的養子 沒名份 另一位有名分為養女 建物名還是范招妹的 土地當時已經做下來了 ..聯絡不上哪養女也找不倒己十年了 新地主拍賣掉我的土地 偶後不知怎樣找到哪養女 哪養女是范招妹有繼承表的人 新地主找他簽名 所以建物名被他做去了 當初我阿公是跟哪養女以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還留著 買賣價款總金額為12萬元正 民國72年有這份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有用嗎
、舊屋主已將房產賣出,卻不辦理過戶,而又將房產再行賣於第三者,這有詐騙之意行,因此舊屋主恐會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行,你方為求權益之保障,本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但因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事發生在70年代,至今已有30餘年之久,因此你若要告對方詐欺罪的話,應該是會被檢察官駁回的。 可是是在今年4月份才被賣掉的 這樣不算詐欺嗎 可以告嗎
我們若要告對方民事之賠償,因你阿公已經過世,那此項追訴之權力,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之,因此應由你父親與你叔伯他們向法院遞狀提告。 可是這土地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可以嗎
給點意見好嗎 狀紙我我大概會
現在該怎麼做 謝
我有買賣契約書




您好,我在五月底時由於筆記型電腦的滑鼠面板壞掉拿去送修,由於還在保固期之內,所以我送回華碩的維修中心,過了幾天之後,維修中心打電話回覆說他們換上新的滑鼠面板後,電腦讀取顯示異常,於是要我去將資料備份,備份完過後幾天,因為等了很久我又打電話回去問,他們才說是主機板壞了,要從台北調貨下來,然後前前後後調了三次貨,我想說怎麼新的主機板會這麼容易壞,結果昨天早上他們通知我修好了,我去拿的時候電腦開機正常,一拿回家之後發現無法開機,前前後後試了好幾次才成功開機,由於電腦整個系統被重灌了,需要將之前的軟體重新安裝,安裝好之後需要重新開機,我重開機之後就再也打不開了。
今天中午打電話去問,他們說主機板是拿良品給我換上去,在我一再詢問下才知道,所謂的良品根本就是從別的電腦拆下來的舊主機板,只是測試過還可以用的堪用品。
我送去時只是滑鼠面板壞掉,送回來卻整台電腦都壞了,他們把我的主機板搞壞又給我裝舊的主機板上去,導致我整個電腦完全壞掉,請問我這樣可以主張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要求他們付侵權責任賠償我電腦報銷的損失,以及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要求他們賠償3倍的損害賠償金 嗎?

我司是做工具機的廠,工具機屬於成熟的工業產品,結構基本都一樣,基本全世界的同類產品外觀都有70%以上的類似,每個廠再在細部依設計做調整,依主觀的美感設計外觀。
在外觀比率不一樣、細部配置不同、顏色不同、廠牌商標不同、甚至規格也不同的狀況下,也算侵犯別廠商的著作權嗎? 而且在別廠商的公開資訊(網頁)中,甚至都沒有類似圖像,可以主張說是我們拿他的圖像去修改的,侵犯他們的著作權嗎? 就像液晶電視的外型,也有所謂的著作權嗎?
工業成熟、普遍使用的產品,例如:一顆螺絲。 去拍攝這樣一張照片,照片上沒有任何特殊標示或商標,這樣也能算有著作權嗎? 別的廠商拍類似照片做資料,也能算侵犯著作權嗎?
像前述所述,對此類產品的圖像,根本無從了解是否有人拍過此產品、拍時角度是否類似,如果要拍攝做型錄資料,到底怎樣可以避免誤用、或避免侵犯所謂著作權!
在上述狀況,別的同業發來律師函,指稱我們侵犯他們的著作權,在還沒有確定前是否侵權時,就對外散布我司侵犯他們著作權的不實傳言,影響我們的商譽及實際銷售,明顯是故意、惡意打壓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我們可以有任何反制、求償的方法嗎?


本人從事代工業,最近接了一件代工,商品標籤由對方(甲先生)提供,卻發生有人(乙先生)
上門要告我侵權的事情
原因如下:
原本甲與乙合夥投資開工廠(跟我是同行),公司名稱及商標專利登記在乙的名下,如今他們拆夥,甲先生便來找我幫他代工,並拿一些商標貼紙給我,今天乙先生在外發現他的商標被人使用,並追查到是我幫甲先生代的工,於是他(乙先生)說要告我侵權,問題是我當初並不知道這商標是乙先生的,我只是單純幫甲先生代工,甲先生當初拿商標給我時,也沒跟我說這商標不是他的專利,請問我這樣算侵權嗎?
另外,若我請甲先生簽署一張代工委託書給我,並著名商標由甲先生提供,那乙方還能對我提告嗎?? 麻煩律師大人們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tweety1005您好,
1. 按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使用商標,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有刑事責任之問題,請謹慎為之。
2. 您現在必須先確認商標所有權人為何人?甲先生是否有權使用商標?倘否,乙先生有權利排除您使用係爭商標,並且提起民事損害賠償。或許刑案已經在偵辦中,只是偵查不公開未讓您知悉。
3. 至於您所說的方法,由甲簽署代工委託書說明著名商標由甲先生提供,如果商標權人非甲先生,法律上沒有意義。
您可委託律師為您與對方斡旋,避免因小失大。也可以攜帶資料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專業判斷。倘若還有任何問題,也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至miracle1222@gmail.com。
戴律師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之後很小心的在處理商品的問題,近日批貨的廠商,進了一批不二家牛奶妹圖案的手機皮套但沒有正版授權的雷標,和史努比的皮套有正版授權的雷標,當下我有尋問批發商,這2款是否合法,廠家回應是,不二家牛奶妹不會有問題他們查過了,沒有人申請手機套這塊,另外史努比的雖然有正版的雷射標籤,但標籤上印的是「限中國地區販售」,雖然這2款廠商都保證不會有問題,但還是想問問專家,不二家的產品如網址:http://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c88503075;_ylt=ApgWaCsSDdIv61R196mEaA6pFLJ8?actsrch=srp3
我有上商標局的圖文檢索查過,不二家這個圖文都有人申請,但項目都沒有手機套這個。這樣真的能賣嗎??會不會有肖像權的問題
另外想尋問,我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沒有受過專業的訓練,根本看不懂法規,當初被抓的時候保智大隊是拿搜索票告知我,關於「拉拉熊」這個商品有侵權,將我所有疑似侵權的商品通通都搬回去,說是等檢驗過沒有問題的會歸還,但我在賣之前有上網查過,拉拉熊這個商標沒有申請到手機套這塊,後來開庭也開完了,罰金也罰了,保智大隊才說拉拉熊這個手機套是沒有問題的,但東西不還我,也無法上訴,所以我也很納悶,這樣我們到底要怎麼去遵守,我只是希望,今天他們若是又拿了搜索票來,又要把「疑似」有問題的帶回,我能清楚的知道有沒有問題,而不是讓他們隨便搬。因為搬回去的,就要不回了。




我是賣假髮的 有在FB開社團 社團是不公開的,讓想批假髮的人可以一起討論,但社團本身沒有放什麼圖片
除了有些人PO圖問大家的圖片,其中一個社員PO了很多張圖片,這些圖片是某一家假髮的照片 。社員一PO我就告知她最好刪除,也有兩個社員好心告知她最好不要PO ,她說好,但也沒刪除,於是我又禮貌告知一次,他又不刪,我就直接刪除了。
結果隔天早上照片的主人跑來跟我說,我第二次盜圖了(這個照片主人讓別人抓到盜圖者跟他說,他會提供免費假髮),然後看盜圖者是要被告還是要和解金(和解金都要一萬起跳)。
第一次我曾經不小心載到她的圖片結果被她抓到,由於真的是我的錯,我很誠心解決,態度也誠懇,和解金8000就解決了,當時我們約出來面交當面寫的和解書,有2個證人,她帶一個我帶我男朋友,我那時19歲,和解書沒有我法定代理人簽名。
這一次我完全沒PO,她跑來跟我說盜圖,我請她給我看證據,她就給我看她拍的圖片證據,她拍攝的圖片是沒有看出來是誰PO的,只看得出來在這個社團,但相簿描述社員有打說 "沒有販賣唷~只是希望XX可不可以訂做這些款式看看唷^^",XX是指我 描述是打說我以後可不可以請工廠訂作類似這些款式,但照片主人說我未來有販賣行為,我覺得很不對勁,明明開頭就說沒有販賣了,我跟照片主人力爭之後,她承認了圖片不是我PO的,但堅持要我負責任,因為社團是我的。
她:你們兩個自己橋
我:要怎麼橋呢?
她:跟盜圖的人說是要選擇你們被告 還是選擇和解賠償
我:她如果選擇和解呢 該怎麼分
她:你們自己橋
我:意思是說不管誰出 或者誰出的多 只要有個數字就好
她:對
這是否代表她只要錢?
她在FB抓盜圖抓很兇,很多人都知道,我有時候懷疑她是靠和解金賺錢的。
我有4~5個人證證明照片不是我PO的,我是用LINE問的,問他們說你們有印象是那位社員PO的嗎,他們都說 : 知道 而且PO很多張,這些我都拍起來了。
還有社員一開始盜圖,我們勸說的話也拍下來了,我們勸說完,社員還有回個OK 這個我也有拍,就是沒拍到她直接PO圖的證據,他們很狡猾,我先刪圖片之後,才來告知我盜圖,害我來不及直接拍不是我盜圖的證據。
我想問一下 如果她真的要告
那她告的成我嗎? 因為我完全沒有PO圖片
我也沒有侵權盜她
因為裡面有人告密 所以照片主人會登入告密者的帳密
來拍圖片 故意拍的模糊 想來告我
但根本不是我PO的 真正PO的人是一個女孩
他才12歲 而我19歲
現在她跟我要地址 說要寄存證信函
可以不予理會 不用給她地址嗎?
我們問了兩個律師 都說我們直接上法院比較快
律師說我這樣是沒什麼錯的
至於12歲妹妹應該是要由家長出面
昨天12歲的妹妹苦苦求照片主人
照片主人30歲了 堅持說要提告她跟我
而且我覺得很奇怪
妹妹PO 3天就被發現
我上一次是PO 2小時就被發現
我可以合理懷疑她是詐騙集團嗎?
誘使一堆人去抓盜圖 不管有沒有商業行為
然後跟人家勒索和解金 不然就提告 小至12歲也不放過
大家跟我說說我下一步該如何
該請律師嗎?我男友說不用請


請問 我是住連棟面對面透天住宅 中間通道大約兩線道是各住戶提供自家前面土地公社區住戶通行(土地買賣合約書有載並載明不得占用 遇有糾紛時由建商出面協調) 現今遇到自家對面住戶有兩車 一台停自家車庫 另一台停正前方成T字型 於是門前只剩一車道 有樣學樣斜對面也停出另一輛車而自家車輛停在車庫內要出門時非常不方便因為轉彎幅度很小很難開出 經跟對方說明豈知對面說他是小車應該可以過得去 另一家還說大家互相不肯移車 原本社區大家都會有臨時停車或有訪客所以互相一下無妨 但他ㄇ是將自家車前當停車場 一停就是一晚上一整天 原本想說盡量忍讓 但小孩長大出門機會多 加上如果這樣晚上也不太可能出門下大雨就更難開車 所以請問有何解決方法
一有爬過知識家文 有人說 社區用地屬私人用地 警察沒法開單或拖吊 想過找管區來 但來了沒啥可作也只能請騎在他值班記錄上寫出情況 往後提告時可以參考 或請管委會告侵占 但管委會是住戶輪流作 要鄰居提告興訟感覺不太可能 你也沒法因此告管委會瀆職 有無其他公權力可介入解決
二個人想過的只有請求調解不過感覺太溫和而且好像是我要求他一般 不過要用何理由法條適合 不知可否用強制罪因他影響限制我出入 或者提出侵權告訴 有無侵犯自由出入之法條 勝訴機會大嗎
三依土地買賣合約書上載明 找建商協調處理 不過字面感覺上好像是說有人圈地占用他們才會出面 但停車來來去去 不知屬不屬於占用他們會因此而有行動替你解決 出入不便且對方囂張還說互相自己都沒互相還叫人互相 望請幫幫忙解決困擾


律師您好:
本人因上班途中車禍受傷提起民事訴訟,近日接到判決書.本人依68年台上第42號判例向被告求償勞保局代為支付之醫藥費.且最高法院 78 年 台上 字第 1174 號判決意旨 [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原審以上訴人具有勞保身分,其因傷支出之醫藥費係由勞保局支付,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項醫藥費,依上說明,自難謂合。]亦同.
但地院卻以無損害即無賠償為由駁回.( 引用19年上字363號,19年上字2316號,19年上字3150號判例)
我想請教的是:
1.地院所引之判例皆是距今80餘年前關於一般侵權損害賠償之判例,本人所引則是民國68年關於勞工保險之判例,針對年代與相關性而言法官是否有引用不當?
2.勞保局所支付醫藥費並無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代位行使之適用,勞工保險費為本人及雇主按期繳納.而今勞保局基於保險契約成立之給付,受益者卻為被告是否有不當得利之疑 慮? 若本人欲上訴理由應如何論訴?
3.法官判賠求償金額1/2,關於一審的判決是否為一部分勝訴一部分敗訴? 這樣上訴的訴之聲明該如何寫?
以上疑問敬請撥冗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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