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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坦白說兩方合意性交就是你情我願,對方也確實已經變性成為女生了,即便隱瞞曾為男生的事實,基本上沒有侵害您人格權的問題,因此您提告的勝算應該不大,供您參考,謝謝。


假執行是指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得依據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所示,提存擔保金以後(又民事簡易或小額事件經法官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者,不須預供擔保。)聲請終局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來源(存款、薪資、租金收入等),或拆屋還地或返還房屋,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小額訴訟程序)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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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本人因為到韓國打工度假,為了賺取生活費開始做代購
所販賣的商品有化妝品 品牌服飾 等等的雜物
銷量沒有很大,還過得去可以支付生活
重點有品牌的衣服都是從韓國官方網站訂購
化妝品也是從門市購買或官網
關稅也都有繳交,海關也每次都會開箱從驗順利都通過
沒有接過海官說有問題的消息
昨天晚上台灣家裡接到警察來電,他知道我的資料 也知道我提供兩個匯款帳號給消費者,還知道收件人的名字就是我媽,說我可能販賣侵權商品
比如說雙C hello kitty那種都算侵權, 我買賣的商品中性質單純,在公開網站購入,也沒有批發,和高級品牌,就是韓國的年輕人品牌服飾跟化妝品還有沒有品牌的衣服也沒有印知名品牌的logo
我想問若是我的商品有問題海關會直接查扣嗎?還是有問題也放行之後才由警察通知我?
若商品有問題是由高雄海關打給我嗎?昨天打給媽的說是保二總隊
但都是從高雄進來的呀~他說會發單子給家裡說要到案說明,如果兩次都沒到要通緝!!不知道是否是真的,因為回去一趟也要花掉不少機票錢
謝謝解答><

您好,
以前在高雄及屏東擔任過智財組檢察官,曾經跟同組同事討論過相關問題,
(一)鑑定不夠確實。因為案件量大,有時候鑑定人只是看照片沒有看原物就鑑定違反商標法。
而且鑑定書幾乎都是制式化例稿勾選。
(二)警方移送時沒有列出哪個部分是違反哪個商標,商標是否仍在有效期限。違反的部分是否是商標註冊的物品。
(三)之前還有遇到被鑑定人認為是仿冒的包包,結果被告拿出漢神專櫃的購買證明。
所以之前常常核退、駁回搜索、甚至傳鑑定人詰問。實在很不喜歡做這種事情,所以改去緝毒組。
所以答辯的部分有兩個要點:
(一)是否真的是仿冒的物品。
(二)縱為仿冒的物品,你有無合理的信賴來阻卻犯意。(例如購物證明、品質保證書等等)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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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可以讓顧客簽署切結書,以保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此,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逕行加以複製使用即已侵犯了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重製罪,另外著作財產權人受有損害時,重製之行為人並須依法負擔民事損害賠償之責任。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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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

律師您好
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大家好
想請問在窄巷內兩旁都是畫白線,
且我停車的服飾店牆的距離與路邊白線距離約一個機車距離(立機車中柱,後車輪會在白線內),
我把車停在服飾店與防火巷(樓跟樓中間的空隙)的交界處,
且是停在白線內非店門口(店門口與我機車距離有超過100公分),
我是否有停車的權利?
服飾店的人是否有未經過我同意移我車的權利?
因服飾店的牆與白線的距離並不是他們的所有權,
另他們把服飾店與白線的距離中間放他們營業用的假人展示衣服是否違法?
事情起因在我把車停在服飾店邊邊,他們認為他們營業10幾年,我要停車要"禮貌"的打招呼,但我就住附近不想浪費我時間每次禮貌打招呼,且地不是他們的要打招呼也要找交通部????
事件中因我的車有鎖龍頭,服飾店人員移我車,所以服飾店人員腳有撞到,但他把的車移到防火巷中,且移超邊邊,後照鏡整個因貼牆移位,這樣服飾店的人是否有侵權行為?


2009年間妥託A公司製作ㄧ幅行銷輸出壁貼,張貼於熱鬧街道明顯處,當時亦要求A公司須自行設計及製作,且日後如有侵權問題由A公司負責,當時A公司亦該立切結書申明日後若有侵權問題由A公司負責。
2014年6月B公司通知該幅行銷輸出壁貼中有ㄧ個人物圖案為B公司代理授權之圖案(有提供原廠授權聲明書),有侵權之問題,要求購買該圖案使用權利金。
經洽A公司表示,該人物圖案確實是從網路下載,另B公司係從2011年開始代理,且已超過著作權法2年之賠償請求權期間。
請問1.是否如A公司所述已超過著作權法2年之賠償請求權期間,不會回有事。2.若A公司與B公司協商購買使用權利金破局,我該如何處理?會有刑事或民事之責任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可向徵信社及元配提起妨害秘密告訴,惟本件困難點在於通常偵信社都非常有經驗,故可能很難證明是他們所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之言論均不構成刑法之犯罪行為,對方對您提告亦不成立之,您若提告對方,亦不會成立;若對方堅持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待您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針對對方無證據提告之行為,提出誣告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你先不用擔心
因為這要證明你有獲利還很困難
況且
他應該先證明他是有權利的人
你應該先釐清此點
市面上很多這種智慧財產權蟑螂
小心別被詐騙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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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要製作「繪本」或「海報」來拿去「比賽」,當中的內文字型有使用文鼎或華康等公司研製的字體,這樣子是否涉及侵權行為?
如文鼎和華康的字型產品使用授權書中都提到只能用於「非營利」,若用在商業行為上就要與公司簽約才可使用。那我的圖像創作中有運用到該公司的字型,拿去「比賽」甚至是「比賽獲獎」是否算營利與商業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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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案例事實如下,煩請解惑
外婆於101年9月間死亡,留下土地一宗,上有建築改良物(平房)。繼承人僅有家母及甲二人,甲協議拋棄繼承。伺候家母請代書辦理繼承登記,先前口頭承諾要拋棄繼承,讓我與家兄繼承共有,十月間家母向我及家兄拿印章及印鑑證明說要辦理登記。當日代書提出:讓兩個人繼承以後不是很麻煩嗎?怎麼不給一個就好等等。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填寫(可能是家母填寫簽名)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完成繼承登記給家兄(可能為善意)。後來我也沒有收到法院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直到數月後才得知此事。目前家母已死亡。
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 家母已死亡會是不起訴處分,但是代書當日所為是否具備成為共同正犯的事實。若我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起告訴,是否可行?
2.這算是侵害繼承權嗎?若不是,如果我不能尋民法1146救濟,那是否可以主張184的侵權行為(代書),並要求返還?
謝謝解惑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為你做最有力的策畫。客戶諮詢專線:0988-391-475 Line ID:hhz75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項規定,被告已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從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針對令堂部分提告,檢察官即使受理告訴亦只能依法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本件就您所述部分,代書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或從犯,或者根本就本構成犯罪,具體情形應視其參與程度及是否知悉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而定,不過若其確實不知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則其持以辦理登記,應示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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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各位大律師好 麻煩了 因為家人不是很清楚該如何應對 煩請給盞明燈
在下因爸爸過世 爸爸有外配(越南籍) 我跟哥哥與外配要共同繼承遺產
因外配長期跟爸爸生活 外配提供其遺產資料 明顯過低(約二十萬台幣。家人討論估計有三百萬上下)
●問題有四:
1.請問如何要求清查其他相關遺產?(ex:外配帳戶 或 爸爸其他私人帳戶等 ps:確定無不動產 及汽車)
2.如何請求返回或其他保護自身繼承財產的權利?(ex:民法1146回復請求權 179不當得利 184一般侵權等 抑或 刑法 侵占 偽造文書 詐欺等)
3.我跟哥哥可否用民法1030-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調閱 外配全部財產清單?
4.如何查閱外配全部財產資料?
●目前進度:
1.已經戶政除戶 並至國稅局開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看不動產、汽車)"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主要看銀行利息)"、"全國贈與資料+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擬制遺產)"、"欠稅查復表"。共五份資料
2.並於國稅局拿到遺產稅申報書(須申報遺產總額)
●預計後續:
1.去金管會及壽險公會調閱 我爸爸的 全部金融存摺、保險資料
2.至民間銀行調閱各存摺起迄的交易明細
3.問外配是否願意提供全部正確遺產資料(或她願意提供他本身全部財產資料_聯合徵信之類)
4.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謝謝各位大律師耐心看完文章 十分感謝 如能留下任何建議更是感激不盡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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