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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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其他甲、乙戶的房子剛好呈現一個ㄇ字型,而我們三戶前面的空地剛好是共同持分,但最裡面之甲戶在他房子前面蓋了個車庫(該地為其所有,但屬違建),因此甲戶就有汽車進出的問題,但三戶所共有之持分地並非屬於道路,因此
1、甲戶車輛進出該共有之持分地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主張該共有之持分地汽車不能進出?
2、既然是三戶所持分之共有地,我是否可將機車停放於所共同持分之共有地?因為其他二戶也都有將機車停在在共有地之情形,但甲戶卻宣告我方停放機車而影響其車輛進出,有侵權之行為,是否構成?
3、甲戶宣稱我惡意停將車於騎車庫前,有妨礙其自由之情形,是否構成?可是如果甲戶有告知移車的話,我方都會將機車移開,並無惡意阻擋之情事?
4、甲戶在其家所有之土地上蓋了個車庫,已有時十來年之久,但無申請建照,是否屬於違建?於近日見其有修補之動作,特通知違建單位前來查看,卻遲遲見不著蹤影,但有將其修補之狀況拍照,是否可檢舉違建?
謝謝惠教





先生在婚前有養一隻大型犬 曾在去年12月 因家中小孩(三歲)跟狗玩不注意 而被狗咬傷腿流很多血 緊急送醫治療 事後先生有對小孩道歉 但依然堅持要養這隻咬傷人的狗 他自己本身以前也曾被咬過二次 一直養到今年11月 因雙方吵架要離婚 他才不得已將狗送人寄養 但是對小孩傷害已經造成 現在我想提出他養的狗對我小孩的過失傷害 已經超過期限了 那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嗎 (有二年期限) 提出這樣的賠償 金額好像不多 需要請律師嗎? 或是可以自己去法院提告呢? 感謝回答
感謝二位律師的回答
想在請教一下二位律師 可以再提出的精神賠償部分 可以包含這一年來 他都養在客廳跟房間 讓大狗自由活定 我每天擔心小孩不知道何時又要被狗咬 這樣的精神損失 可以提出賠償嗎?


律師您好: 我在於5月28日與一家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而在於5月30日收到了他門公司的教學教材產品,但由於我想要分批拿產品所以只拿了一小部分,而在於六月中旬又拿了一小部分教材,在六月中旬那天業務有聲稱六月底會再拿教材來給於我,但我等到七月中完全都沒有拿到任何一份,我就有打電去給客服詢問,而客服說會叫業務與我聯絡,但是我也沒有接到任何一通電話,由於我當時有調解過也有告過他們公司,但最近我找到一張切結書是對我不利的,上面內容為第一批貨出貨日期為鑑賞期開始,如有任何爭議,請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貴公司無關. 而在切結書上面與我簽訂的業務已經辭職了,貴公司也沒有在另尋一位業務來與我聯絡,我想要問說如果我想要解除合約是否會有勝算,又或者我去法院提告的話有勝算嗎? 因為有人跟我提到侵權的問題.



您好,我想請問
若有一甲女欲以其他已營登之公司名號自行至印刷社印刷大量單據為私人使用,
且單據抬頭為此營登公司名號,
然印刷完成後貨款付清但已印刷完成之單據甲女未取回亦未使用,
且被此營登公司發現此行為,
問,此營登公司是否有權指控甲女之行為侵權,謝謝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著作權法第87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規定利用之。
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四、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 設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於使用或操作貨物 、機器或設備時不得重製。
五、附屬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說明書或操作手冊,隨同貨物、機器或設 備之合法輸入而輸入者。但以說明書或操作手冊為主要輸入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同意或授權而轉貼迪士尼圖片,將構成重製權之侵害,此項轉貼行為應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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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關於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係在第87條第4項「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其立法意旨在於禁止未經授權而輸入原版在國內散布、銷售或出租,以免因此損及著作權人之權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在輸入後為出租或散布行為,除會有民事責任外,在刑事責任部分則會分別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或第91條之1所規定的相關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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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不過這些legal term實在是太專業了,所以想再與您確認是否先前所attached的法規是要告訴我無論怎麼平行輸入(儘管我已在國外買斷購入,然後再以私人名義寄回台灣,而後販售),已構成侵犯Disney的權,意指不合法?! 那為什麼有些代購網站可以大辣辣的賣很多不同品牌的商品且Post其商品照片、商品敘述,那些也算是不合法嗎? 律師會建議我可以怎麼避免? 不要以公司名義登記販售?
我過去以為的是,只要購買正品轉銷售,都算是商業法裡的灰色地帶,不構成侵權,所以是我的認知錯誤?! 或是有特殊情況?!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著作權法第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

我住的大樓旁不到十公尺的地方, 蓋了一座寺廟的金爐, 十幾年來一直排放出焚燒金紙的廢氣, 多次向廟方抗議, 並向環保單位舉發, 廟方最進加裝環保過濾裝置, 但還是很臭, 煙還是很大. 我太太近來經醫生診斷不到50歲就得到腦部退化的疾病, 我猜與多年來吸入金爐廢煙有關. 環保局的態度是只要廟方有裝環保設備, 就很難開給寺廟空氣汙染的罰單.
該金爐與寺廟土地方屬不同人. 金爐所在土地屬於信徒某甲, 而該寺廟所在的土地, 所有權人是中華民國, 管理單位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寺廟是清朝就已經存在的古蹟, 但金爐不是, 金爐是十幾年前才蓋的. 經向市府查證, 金爐確定是違建, 但市府以經費不足為由, 多年來遲遲未拆除.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金爐焚燒的濃煙, 會飄到我家中, 造成我兒子鼻子過敏, 我的眼睛刺痛, 妻子罹患的巴金森氏症更懷疑與環境毒害有關, 我是否可以向廟方提出民事侵權告訴, 要求廟方停止金爐運作? 勝算如何?
2. 信徒某甲將土地借給廟方蓋金爐, 造成我們要吸廢氣, 有連帶因果關係, 我是否可以用民事侵權的理由, 向信徒某甲提告?
3. 寺廟的土地屬於國有財產局, 我是否可要求國有財產局收回被廟方佔用的土地?
4. 該寺廟香油錢頗多, 但從未對外公佈帳目, 十幾年來的廟方管委會主委都是同一家人輪流當,國有土地上古蹟寺廟的香油錢, 是否應上繳國庫? 這部分由哪個單位管理?
我製作了一個網站, 上面有金爐空氣污染的影片, 網址: http://6728.blogspot.com
感謝各位的回答.
霧峰小民


律師你好
剛剛接到警察電話說電影公司因為看到我在論壇上分享的BT電影下載資訊提出告訴要我去做筆錄
我那些文章的資訊來源都是國外Google看到的
電影BT種子也不是我製作
一開始只是出於善意做翻譯分享給網友
這樣轉分享的動作大概不到半年
也有特別註明這是國外種子, 資訊來自國外請勿做營利用途
也有著名若有侵權請告知, 我會刪除但警察說電影公司似乎已蒐證, 並沒想通知我
我對法律的認知不深, 以為沒有營利性質就可以我真的沒有惡意, 但是看了一些法條, 我似乎真的觸犯一些刑責關於分享方面
我很後悔, 接到警察的通知, 我便隨即把之前的文章都刪文
請問律師, 我這樣的狀況能夠和解嗎?我自己經濟狀況普通, 我希望可以和解, 但我很擔心和解金額會太高..怎麼辦..




您好,
我是在今年1月份左右開始在拍賣網站販售手機殼相關商品,商品都是在大陸淘寶網買來的。
其中在7月中旬時遇警察持搜索票來家中搜索,說明我販售的Hello Kitty、拉拉熊和cath kidston手機殼疑似侵權仿冒品,總共被搜走了約150件商品左右(包括包裝紙盒70件)。
然而在9月中旬也接到警察來電說,在6月有經檢舉,警察有購買我1件cath kidston的手機殼,目前也已完成筆錄。我在筆錄中有說明,總共應該已賣出4、50件商品,獲利大約在4、5千元左右。
想請問,這2件案件併案處理的可能性大嗎?由於我是第一次販售手機殼,不知道要確認商品是否為正品或仿冒品,有的商品網頁會強調,有的沒有說明,也看到別的拍賣有販售同樣的商品,不知道這樣說明是否恰當?
因為目前都沒有收到開庭的通知,不知道會不會因為搜出的商品數量和販售的數量多寡,案情會變得比較嚴重,我應該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另外是否需要寫悔過書?
以上懇請您的回覆,謝謝

請問律師:於102/4購入一戶位於公寓大廈頂層的公寓,7月發現頂樓(我的客廳上方)有架設電信基地台,於管理室查詢於90年初架設,合約15年,5年換一次約.和賣方反應他宣稱長年不住在這,所以是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同意架設的合約.和管委會協調過二次默認並沒有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架設基地台,但現在我去法院告,等結果出來合約也差不多到期了104/12.而已又會害管委會賠償電信公司一百多萬.要我配合等到104/12後他們不再簽約.想請問:一:提告真的像管委會所言要二年左右嗎?沒有快速的方式嗎?二:是否可對管委會提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要求以每年和電信公司收取的34萬元租金平均或比例去賠償(頂層共五戶).三:何謂簡易判決?像這麼明顯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嗎?怎麼申請?怎麼開始?費用和時間大概要花多少?麻煩了






我想你可以參考一下這篇文章「利用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path=2281&guid=f6c730d7-aad6-4ec1-a16a-4cff157e6582&lang=zh-tw
利用P2P軟體傳輸檔案時,將同時涉及重製權(下載)及公開傳輸權(上傳)的行為,即使上傳檔案之動作非其所能控制,且可能只傳輸檔案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如未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在此等利用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亦相當有限之情況下,該共同完成傳輸之網友即可能已觸犯著作權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只要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即有共同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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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不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但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 車禍案件刑事部分一審判決已經下來, 但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 目前原告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 而是以一審判決結果告我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但是我收到的起訴書中只有附上一些醫療單據的影本, 完全沒有原告的診斷證明, 日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沒有準備程序), 原告未到, 法院叫我簽收一份原告遞交的 "民事 準備書狀", 一部分內容是要求法院函查被告在兩家醫院的醫療費用支出共多少, 原告又主張N個月不能工作, 原告每月薪資P元可以由證人來證明, 原告對我求償工作損失N*P, 所以要法院函查某一間醫院原告傷勢需要多久才能投入原工作。連原告就醫期間的所有醫療費用都要法院函查醫院。我當時有問法官, 法官說如果下次原告有到就會依照原告的要求調查。我的疑問是:
(1) 這是民事訴訟, N個月不能工作的醫師診斷證明, 醫療費用總共多少, 醫生證明多久不能工作, 不是應該由被告提出嗎 ? 怎麼又變成是法院來調查了呢 ?
(2) 原告是自由業, 他經由某人證明原告的薪資所得是多少, 這樣是可以被當成證據嗎 ?

律師大大 您好:
對方去偽造黑青,然後去醫院出診斷證明,去警察局報案說是我打的,因傷害是刑事,己經有收到
偵查庭的傳票及對方去申請通常保護令,幸好我有錄影存證對方其實沒有黑青(在爭執時),也有去調了監視器,她外出驗傷時,是沒有黑青的,只是監視器部份警察沒提供給我,警察說怕我拿去報周刊,真奇怪,那是我提的證據不懂為什麼不能拿.
1.現在偵查庭要開,我拿出證據檢查官確定是對方偽造傷害,對方是否會有什麼刑則,傷害罪不成立,就不須要和解?還是對方必須要向我提和解?這樣我可以提出對方民事賠償(侵權)?
2.通常保護令是民事,若是不成立,是否也可以向對方要求賠償?
3.傷害罪偽造的部份我可以提出誣告,是否要在偵查時就向地院申請,因為考慮我年假不多,是否可以先不提告,在追朔期內再提告就可以?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當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第3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的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和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和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及「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公司在我一開始進去時未替我加保勞健保,過了大概四個月才保,後來因為一些不愉快離職後有去勞保局申訴,之後公司委託律師寄律師函,內容主旨說我未依法規定前十日預告離職(我是前八天提離職,對方也同意,因公司無書面資料所以都是口頭提離職)
然後也調閱我和同事之間的skype群組(5人)的歷史紀錄說我構成刑法誹謗罪責與公然侮辱罪責(skype帳號是公司每人都設類似的但密碼是自己設的,對方沒有我們的密碼似乎是從網路紀錄調閱並下載我們對話內容)
也說我疑似利用公司資源私下接案涉及刑法背信罪與民事侵權行為(我曾在skype跟同事說過我接了某某case,但是朋友介紹沒有利用公司資源也沒有用公司網路接洽客人甚至case的工作時間並不是在上班日)
最後要求我在五日內交還員工網路帳號密碼(不知是否為skype的密碼)與賠償新台幣五萬元整
請問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有人證)離職一定得十日前提嗎?
雖然是公司網路但他未經過我們允許可以擅自調閱我們的歷史紀錄看嗎?
skype不像fb或公開的社群網站可以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嗎?
目前收到這封信函那我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解惑

您好,前陣子公司想導入繪圖軟體,先行灌入未經授權軟體
陸續有開啟並試用了解其功能
這陣子突然原廠軟體業務突然電話訪問,並聲稱掌握我們有使用他們的軟體
要求我們需購買正版軟體,其實如果真的要用我也推崇使用正版
但是使用過幾次後發覺不太上手,也不會使用
再加上原廠業務要求購買正版,所以索性將軟體刪除,不再使用
跟業務告知不再使用此軟體後,業務說原廠已掌握我們有使用他們的軟體
所以要求我們一定要購買
我想問的是,我已經把軟體刪除不再使用,而且該廠商也沒實際捉到我們有使用
如果因為沒購買此軟體會被他們告侵權嗎?
原廠所謂有掌握我們有使用他們軟體而回傳的數據能當證據嗎?
如果我真的不再使用他們軟體可以不用理他們嗎?
感謝回覆



